浙江省基准地价成果电子数据汇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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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

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

附件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按照“统一交易制度、统一平台建设、业务属地管理”的总体思路,建立“规则统一、交易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与监管体系。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由出让人组织实施,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或委托有资质机构具体承办。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文件要求的,均可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活动。

第六条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浙江省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组织实施。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暂不适用本规则。

网上交易活动除遵守本规则外,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网上交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信息发布:出让人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2.竞买申请:竞买申请人在网上交易系统注册报名,交纳竞买保证金。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级土地更新调查成果汇交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29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级土地更新调查成果汇交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29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级土地更新调查成果汇交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级土地更新调查成果汇交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29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确保省、市、县(市、区)各保存的相同时点调查成果资料的规范和质量,确保市级汇总和省级汇总的顺利进行,确保“以图管地”土地资源管理新机制的建立,现就进一步做好县级土地更新调查成果汇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汇交成果(1)县级土地更新调查图形和属性数据库,(2)元数据库,(3)栅格影像数据库(线划影像套合图),(4)各类土地面积汇总表,(5)田坎系数测算资料,(6)县级土地更新调查报告、自检报告,(7)1:5万县级土地利用现状图。

二、汇交成果提交形式土地更新调查成果分别以数据光盘、纸质图件和输出的纸质报告、纸质表册形式提交。

其中以数据光盘提交的成果为:(1)县级土地更新调查图形和属性数据库(E00和VCT格式数据)、元数据库,(2)栅格影像数据库(线划影像套合图),(3)1:5万县级土地利用现状图(E00格式数据),(4)各类土地面积汇总表(Excel表格),(5)田坎系数测算资料(Word文档),(6)县级土地更新调查报告、自检报告(Word文档);以纸质图件提交的成果为:县级土地利用现状图;以纸质报告提交的成果为:县级土地更新调查报告、自检报告;以纸质表册提交的成果为:各类土地面积汇总表和田坎系数测算资料。

三、具体要求(一)县级土地更新调查图形和属性数据库县级土地更新调查图形和属性数据库以E00和VCT数据格式提交,具体要求为:1、数据分层:分行政区、境界、权属单位、权属界址线、权属界址点、地类图斑、线状地物、零星地物、地类界线、注记以及专项调查范围、辅助要素等十二个图层。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做好地质资料清欠工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做好地质资料清欠工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做好地质资料清欠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土资办[2010]9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06.03【实施日期】2010.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做好地质资料清欠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92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地质资料档案馆,各地质勘查、工程勘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资质单位,采矿权人、探矿权人,有关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2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50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汇交要求,落实汇交责任(一)加强地质资料汇交。

1、依法汇交地质资料。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符合《实施办法》附件1、附件2 和附件3 所规定范围的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地质资料法定汇交人均应依法向省国土资源厅汇交。

2、明确汇交责任主体。

地质资料法定汇交人是指地质工作出资人,即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建设单位。

地质资料法定汇交人可以委托地质工作承担单位代其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但应当签订委托书(可参照附件1)。

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地质工作承担单位是地质资料法定汇交人。

(二)报送地质资料目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承担有关地质工作资质的单位,包括地质勘查、工程勘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勘查等,都应当保管好本单位开展地质工作所取得的地质资料,并于每年3 月底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地质资料目录清单。

二、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管(一)建立全省统一的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12.29•【字号】浙土资办[2008]218号•【施行日期】200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218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为及时客观掌握全省重点城市土地价格变化情况,全面建立我省土地市场定期分析和预警机制。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1 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08 年城市土地价格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07 号)的要求,结合我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行动计划“365”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的开展城市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是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技术手段,也是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体系的重要业务基础。

其主要目的是及时监测城市土地价格变化情况,掌握城市土地市场客观数据,建立和完善地价管理制度,实现城市地价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工作任务我省城市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的主要任务为:建立全省城市地价调查与监测网络,全面掌握我省主要城市的年(季)度地价水平、分用地类型地价水平、地价变动指标等信息。

工作内容具体包括做好国家级监测城市地价监测成果备案和启动省级监测城市地价调查与监测。

(一)做好国家级监测城市的地价监测成果备案省厅自2009 年起将对国家级监测城市的地价动态监测成果实行备案管理。

具体要求如下:1、备案范围我省列入国家级土地价格调查与监测范围的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五个城市,以及今后新增纳入国家级城市土地价格调查与监测范围的城市。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成果汇交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成果汇交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成果汇交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浙自然资规〔2021〕14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成果汇交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14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浙江省测绘成果汇交规定》已经第47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12月22日浙江省测绘成果汇交规定一、为加强全省测绘成果汇交工作,发挥测绘成果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成果汇交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汇交的统一监督管理。

三、测绘成果包括大地测量、航空摄影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成果。

四、测绘成果汇交包括测绘成果副本汇交和测绘成果目录汇交。

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

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及相关说明。

五、测绘成果副本包括数据成果和文档成果。

数据成果指控制点、影像、矢量、地图集、系统等成果。

文档成果指项目技术设计、技术总结、验收报告或者质量检查报告等技术文档(纸质、电子版各一套)。

六、测绘成果目录包括目录元数据、项目验收报告或者质量检查报告。

七、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无偿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目录。

八、测绘成果汇交实行逐级汇交、分级管理。

省级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由承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汇交基础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12.14•【字号】•【施行日期】201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12月14日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规范全省国土资源数据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浙江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数字化成果(以下简称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

主要包括:(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工作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形成的国土资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括本级产生以及逐级上报汇总的数据;(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由管理相对人向管理部门提交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

第四条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汇交、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数据管理机构和利用单位第五条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称数据主管部门,分为厅数据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数据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数据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组织制定数据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2.19•【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1991.02.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2月1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测制的测绘成果,均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在陆地、海洋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二)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三)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其它有关的专题地图等);(四)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五)其它有关地理数据;(六)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第四条测绘成果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一)省测绘局主管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二)各地、市、县测绘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三)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四)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具体负责全省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

省测绘局可根据需要授权地、市测绘管理部门储存和提供该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六条各地、各测绘生产单位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和有关的专业测绘成果,应当由测绘成果所有单位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要求于次年第一季度向省测绘资料档案馆汇交成果目录或副本。

第七条在本省辖区内测制的测绘成果,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的方能提供使用。

凡达到或超过《浙江省测绘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限额的测绘成果,由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查验收;限额以下的测绘成果,由各地、市测绘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各专业部门完成的只限本系统使用的专业测绘成果,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验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建设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建设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建设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8•【字号】浙政办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建设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科学有序发展我省土地有形市场,完善土地市场管理制度,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建设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建立健全惩防体系的工作部署,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以“统一交易平台、统一市场准入、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督管理”为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平台建设、强化信息服务、完善交易规则、健全监管体系,努力构筑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省、市、县三级上下联动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环境,全面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

二、主要任务(一)完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

1.规范土地市场交易平台设置。

按照主体合法、程序合法、管办分离的原则,将土地公开出让的事务性工作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等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政府负责。

2012年底前,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工业用地和其他类型土地出让必须统一由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实施,除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和宁波市鄞州区外,其他原来由区级平台实施土地交易事务的一律整合到设区市级平台实施。

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处理土地交易平台整合过程中涉及的体制机制问题,按时完成土地交易平台整合工作。

2.逐步推广工业用地网上挂牌交易。

总结推广杭州市区工业用地网上挂牌出让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扩大工业用地网上挂牌出让试点。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浙江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浙江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数字城市基础数据库内容
组成与分级 数据内容 系统与环境
数学基础
1954国家 坐标系
1980国家 坐标系
坐标 系统
2000国家 大家坐标

地方坐标 系
高程基准:1985国家高程基准
数字城市基础数据库内容
组成与分级 数据内容 系统与环境
数字线划图 分类代码体系
GB/T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 与代码》
数字城市数字线划图内容
组成与分级 数据内容 系统与环境
数字线划 图数据库
浙江省地方标准: 1:500 1:1 000 1:2 000基 础地理信息及 地理实体数 据库技术规程
控制点 水系
植被及 土质
管线
数字线划图 分类
居民地 交通
境界及 政区
地貌
数字城市数字线划图内容
组成与分级 数据内容 系统与环境
02
数据内容
按数据库类型和比例尺介绍基础地 理信息数据的内容及数据检查项。
03
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管理功
系统与环境 能及支撑系统运行的环境。
数据库组成图
组成与分级 数据内容 系统与环境
数字城市基础数据库分级
组成与分级 数据内容 系统与环境
国家级 省级 市(县)

1:1000000
1:10000
1:1 000对应的比例尺代码为J,1:2 000 对应的比例尺代码为I。
数字城市数字线划图内容
组成与分级 数据内容 系统与环境
境界及 政区
水系
序号 英文名称
1 FCODE 2 NAME 3 XZCODE
中文名称 字段类型
分类代码 名称 行政代码
Text(20) Text(50) Text(20)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规定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规定

关于制定“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规定”的说明意见稿一、制订“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规定”的背景长期以来,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始终重视和关注建设工程招投标环节,招投标管理机构一直致力于工程招标投标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办事环境,严格防止串标、围标、恶意抬标以及低于成本投标报价的不良行为,提高评标的质量,减少商务标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而被判作废标的发生概率。

有关管理机构已经采取了多种有效的预防措施,例如对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改为资格后审,放宽参加投标企业数量的限制,开发计算机辅助评审商务标的软件,改变评标专家在商务标评审过程中人工核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做法,改由计算机软件完成相应的工作,使得商务评标专家可以把主要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分析投标书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组成是否合理,工程造价是否低于成本,从而提高标书的评审质量。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数字浙江的建设已初现成效,尤其是各城市信息化平台的建设要求不同类型的网络互连、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一个以单位、部门为服务区域,建立和使用信息的简单封闭的模式必将被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有偿使用的全新模式所替代,一场以信息资源共享为特征的信息领域的工业化革命正在兴起。

为了实现我省信息化的宏伟蓝图,解决信息数据交换中遭遇数据格式的瓶颈,制定本省统一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交换格式显得尤为重要。

近期,国家建设部根据信息化发展的规划,为组建全国工程造价数据信息应用系统,已起草了“建设工程造价数据交换标准”讨论稿,征求修改的建议和意见。

本省杭州、温州等城市也已率先研制开发了适合本地实际需要的电子商务标评标软件,有的开始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中试用。

二、制订“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规定”的作用1、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格式有利于构建建设工程计算机网络交易平台,符合建设部、浙江省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目标;2、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格式有助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数据汇交管理规定

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数据汇交管理规定

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数据汇交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以及《杭州市地下智慧感知系统建设方案》(杭政办函〔2021〕28号)的工作要求,为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规划、建设、安全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通过共建共享地质数据资源,建立城市地质数据库,挖掘数字潜力,服务智慧城市建设,辅助政府决策,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一、汇交范围本规定要求汇交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数据,是指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为满足新增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主要包括工民建、市政、交通(公路、铁路、桥涵)、水利等工程。

二、汇交原则本市地质勘察数据汇交遵循“无条件汇交”原则,在本市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地质勘察数据(不含涉密数据)都应按照本规定要求汇交。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勘察数据的接收、管理和利用,充分发挥地质勘察数据在城市规划、建设、发展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基础作用,协助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

市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及各区县市分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行业内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数据的汇交,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立地质勘察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实时共享。

三、汇交责任本市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地质勘察数据汇交人,履行地质勘察数据汇交义务,汇交的有关要求由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行政划拨决定书中明确。

汇交人应切实履行地质勘察数据汇交责任,在成果报告形成后及时汇交。

汇交人可委托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承担单位代行汇交地质勘察数据。

在杭州市域范围内实施,但不在本市领取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如未按本规定汇交地质勘察数据,也未按国家《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汇交地质资料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请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成果文件数据标准.doc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成果文件数据标准.doc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成果文件数据标准.doc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成果文件数据标准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成果文件数据标准是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成果文件的数据输出格式,统一数据交换规则,实现数据共享,结合我省实际而制定的,下面是下面带来的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成果文件数据标准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成果文件数据标准适用于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各类软件计价成果文件数据的生成、输出和交换。

建设工程计价成果文件数据生成、输出和交换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基本规定
建设工程计价成果文件数据必须采用XML标记语言及UTF-8编码格式。

建设工程造价各阶段生成的计价成果文件数据,应按照本标准的数据表名称及格式设置数据字段。

计价成果文件数据默认值应统一。

数值型数据默认值为0,字符型数据默认值为空,布尔型数据默认值为假。

特殊字符存储应执行XML 标记语言中的字符转义规定,使用时应还原转义符。

本标准将建设工程的项目基本信息和造价数据信息分开,并在造价数据信息部分按照工程造价计算顺序分为整体工程、单位工程、专业工程三个层次。

整体工程是指一个或多个单位工程的合集,对其计价可以形成最高汇总级的单个计价成果文件数据集。

按照项目管理或者计价需要,可以把1个整体工程多级分解为若干子工程;单位工程。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基础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基础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基础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有关问
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5.06
•【字号】浙价费[2003]162号
•【施行日期】2003.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基础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有关问题的批

(浙价费[2003]162号2003年5月6日)
舟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有关收费标准的请示》(舟价[2003]40号)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础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应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基础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3]96号)规定执行,收费标准调整之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7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国家测绘局《关于发布<测绘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和<测绘收费标准>的通知》(国测发[1993]082号)所制定的测绘收费标准,属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根据浙江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公布农民新建住宅等5个领域农民负担专项治理结果的通知》(浙农监[1999]4号)规定,农民建房不得收取
勘丈、测绘等费用。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年度执行和更新技术规定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年度执行和更新技术规定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年度执行和更新技术规定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年度执行和更新技术规定(试行)依据《关于开展全省2011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年度执行和更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2〕275号)精神,为保证规划数据库的现势性,切实提高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水平,高效利用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真正实现“以图管地”的土地管理新机制,做好规划数据库成果年度执行和更新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主要包含数据库执行和更新的工作原则、工作任务及技术路线、内容及依据、技术要求、汇交要求和质量检查六个方面的内容。

1数据库年度执行和更新工作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年度执行和更新,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依法依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是总量控制,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数量和耕地保有量不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

三是有据可依,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出台的相关技术规定,确保更新的每个地块有据可依,严禁擅自更改规划成果。

四是紧密配合,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划编制单位和数据库建设单位应各司其职,确保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2数据库年度执行和更新工作任务及技术路线2011年数据库执行和更新工作任务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理清2006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规划执行和修改情况;二是将规划执行和修改情况,与“二调”、“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衔接情况更新到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数据库中,形成最现势的规划数据库;三是将形成的省标规划数据库转换成部标规划数据库,并整理汇交备案。

数据库年度执行和更新技术路线见图1:图1 规划数据库年度执行和更新技术路线图3数据库年度执行和更新内容及依据2011年数据库执行和更新工作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2006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规划执行情况(以下简称“数据库年度执行”)。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测绘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7.28【实施日期】2008.10.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2015)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应用与共享,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生产、处理、汇交、保管、提供、获取、利用、销毁以及质量监督管理,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鼓励和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共享和交换制度以及运行机制。

第四条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全省依法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以及提供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服务等具体工作,由省测绘资料档案机构承担。

市、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处理、汇交、保管、提供、获取、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六条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落实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管理和责任制度,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浙江省基准地价成果电子数据汇交规范

浙江省基准地价成果电子数据汇交规范

浙江省基准地价成果电子数据汇交规范为了对基准地价成果汇交的电子数据进行整理、加工,建立全省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数据库和信息查询系统需要,制定本规范。

汇交的电子数据应当符合《浙江省基准地价成果数据汇交要求》中的要求,汇交的的内容为《浙江省基准地价成果数据汇交要求》中所要求的,具体的格式要求按照以下几方面执行。

一、光盘目录结构光盘的目录结构按照如下图示设置:图1:光盘目录结构二、各类文档1、格式要求:以Microsoft word 文档(*.doc )以及Adobe 便携文档(*.PDF) 两种文件格式提交。

2、提交内容(1)工作报告光 盘(2)技术报告(3)基准地价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设计说明书(4)基准地价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5)其他已验收的相关文字资料三、表格数据为了便于数据转入,对表格数据填报做如下规定:1、格式要求(1)以Microsoft Excel数据表(*.XLS)以及Microsoft Access(*.MDB)数据库格式提交。

(2)电子数据必须符合数据库的标准,相应表格中的序号必须与相应图层的序号属性一致。

(3)序号按照流水号编,每张表中序号唯一。

(4)各类表格表头格式详见附件2、提交内容(1)商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2)商业用地路线价表(3)住宅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4)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5)重点区域分区基准地价表(6)地价监测点登记表(7)土地出让样点登记表(8)房屋出租样点登记表(9)房屋买卖样点登记表(10)商品房样点登记表(11)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因素修正系数表(12)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因素修正系数表(13)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因素修正系数表(14)其他已验收的成果表四、图件数据图件数据要求提供删格和矢量的数据,要求如下:1、栅格数据格式要求(1)以Tagged Image File Format位图图像(*.Tiff)格式提交。

(2)栅格数据图中必须包含的要素:道路、河流(水系)、铁路和高速公路(可选)、路名、主要地物、详细图例。

浙江省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与保密协议(协议示范文本)

浙江省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与保密协议(协议示范文本)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协议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10857浙江省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浙江省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与保密协议(协议示范文本)本使用许可协议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使用许可协议赋予使用方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权。

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基础测绘成果的合法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基础测绘成果的版权及相关权利。

一、使用方许可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及应支付款项见下表:许可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成果类型密级载体数据格式图幅范围或测量成果名称、范围许可使用用途特别许可版权所有提交基础测绘成果时间年月日地点备注二、使用方的责任和义务:(一)使用方必须根据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二)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或个人的范围内使用基础测绘成果,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同级其他单位或者其他人。

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三)使用方必须在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标示基础测绘成果的所有者。

(四)使用方对被许可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不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国语言等的权利,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基础测绘成果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基础测绘成果。

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省测绘局保密技术处理,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

(五)利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进行规划、设计、信息系统开发等,其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由组织实施单位提供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与项目承揽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成果资料汇交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成果资料汇交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新一轮矿产资源规
划成果资料汇交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8.11.19
•【字号】浙土资办[2008]190号
•【施行日期】2008.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成果
资料汇交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8〕190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地质资料档案馆:
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矿产资源规划成果的汇交,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矿产资源规划发布实施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安排矿产资源规划成果资料的印制工作,按规定向省地质资料档案馆汇交。

二、矿产资源规划成果资料包括规划文本(含专家评审意见书、批准文件)、规划图件、专题研究报告等内容及相应的电子文件。

电子文件按浙土资发〔2005 〕98 号要求制作。

三、各地报厅备案的矿产资源规划成果资料,一并交省地质资料档案馆。

汇交加备案的矿产资源规划成果资料包括:矿产资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一式
12 份,专题研究报告、电子文件(光盘)等一式4份。

四、各地要在2009 年2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规划成果资料的汇交和备案工
作。

省地质资料档案馆要及时做好矿产资源规划成果资料的接收、验收和入库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利用服务工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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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基准地价成果电子数据汇交规范
为了对基准地价成果汇交的电子数据进行整理、加工,建立全省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数据库和信息查询系统需要,制定本规范。

汇交的电子数据应当符合《浙江省基准地价成果数据汇交要求》中的要求,汇交的的内容为《浙江省基准地价成果数据汇交要求》中所要求的,具体的格式要求按照以下几方面执行。

一、光盘目录结构
光盘的目录结构按照如下图示设置:
图1:光盘目录结构
二、各类文档
1、格式要求:
以Microsoft word 文档(*.doc )以及Adobe 便携文档(*.PDF) 两种文件格式提交。

2、提交内容
(1)工作报告
光 盘
(2)技术报告
(3)基准地价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设计说明书
(4)基准地价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5)其他已验收的相关文字资料
三、表格数据
为了便于数据转入,对表格数据填报做如下规定:
1、格式要求
(1)以Microsoft Excel数据表(*.XLS)以及Microsoft Access(*.MDB)数据库格式提交。

(2)电子数据必须符合数据库的标准,相应表格中的序号必须与相应图层的序号属性一致。

(3)序号按照流水号编,每张表中序号唯一。

(4)各类表格表头格式详见附件
2、提交内容
(1)商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2)商业用地路线价表
(3)住宅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4)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5)重点区域分区基准地价表
(6)地价监测点登记表
(7)土地出让样点登记表
(8)房屋出租样点登记表
(9)房屋买卖样点登记表
(10)商品房样点登记表
(11)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因素修正系数表
(12)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因素修正系数表
(13)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因素修正系数表
(14)其他已验收的成果表
四、图件数据
图件数据要求提供删格和矢量的数据,要求如下:
1、栅格数据格式要求
(1)以Tagged Image File Format位图图像(*.Tiff)格式提交。

(2)栅格数据图中必须包含的要素:道路、河流(水系)、铁路和高速公路(可选)、路名、主要地物、详细图例。

(3)要求提交“四-3”中所列出图件的删格图。

(4)图像精度要求,能十分清晰的打印出A0幅面的图纸。

2、矢量数据格式要求:
(1)以Esri 通用交换数据(*.E00)格式提交
(2)分层提供。

将不同地理要素、城市道路、建筑、分布点、标注等专业要素分图层提供。

(3)属性电子数据必须符合数据库的标准,相应图层的序号属性必须与相应表格中的序号一致。

(4)必须提供的要素:道路、河流(水系)、铁路和高速公路(可选)、路名、主要地物、各类相关地价信息图层、各类样点图层、地价监测点图层。

(5)要求提交“四-3”中所列出图件的全部矢量图层,不同区域建单独目录。

3、提交内容
(1)商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图
(2)商业用地路线价图
(3)住宅用地级别基准地价图
(4)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图
(5)重点区域分区基准地价图
(6)地价监测点分布图
(7)土地出让样点分布图
(8)房屋出租样点分布图
(9)房屋买卖样点分布图
(10)商品房样点分布图
(11)其他已验收的成果图
附件各类表格表头格式
1、级别基准地价表
(1)序号/(2)城市名称/(3)年份/(4)级别/(5)范围描述/(6)基准地价/(7)备注
2、路线价表
(1)序号/(2)城市名称/(3)年份/(4)路段号/(5)路段名/(6)路段描述/(7)基准地价/(8)备注
3、分区基准地价表
(1)序号/(2)城市名称/(3)年份/(4)分区名称/(5)用途/(6)容积率/(7)建筑密度/(8)基准地价/(9)备注
4、地价监测点表
(1)序号/(2)城市名称/(3)年份/(4)监测点编号/(5)土地位置/(6)土地使用者/(7)他项权利/(8)土地使用权类型/(9)批准使用年限/(10)剩余使用年限/(11)土地使用证编号/(12)宗地号/(13)土地实际用途/(14)土地面积/(15)现状建筑面积/(16)规划建筑面积/(17)现状建筑容积率/(18)规划建筑容积率/(19)实际开发程度/(20)区域平均开发程度/(21)规划限制/(22)主要建筑物/(23)距离市中心/(24)临街状况/(25)周围交通条件/(26)周围环境条件/(27)地质条件/(28)宗地形状/(29)设定用途/(30)设定权利状况/(31)平均容积率/(32)设定使用年期/(33)平均开发程度/(34)价格基准日/(35)所在土地级别/(36)基准地价/(37)曾发生的交易价格/(38)前一年(现状)评估价格/(39)前一年(设定)评估价格/(40)本年(现状)评估价格/(41)本年(设定)评估价格/(42)登记人员/(43)登记时间/(44)估价时间/(45)估价人员/(46)土地估价师证书号/(47)审核人员/(48)审核时间。

5、土地出让样点表
(1)序号/(2)城市名称/(3)年份/(4)出让样点编号/(5)房屋用途/(6)所在级别/(7)土地位置/(8)土地面积/(9)容积率/(10)使用年期/(11)开发程度/(12)土地交易价格/(13)交易类型/(14)交易日期
6、房屋出租样点表
(1)序号/(2)城市名称/(3)年份/(4)出租样点编号/(5)房屋用途/(6)房屋所处位置/(7)房屋结构/(8)建筑面积/(9)市场租金
7、房屋买卖样点表
(1)序号/(2)城市名称/(3)年份/(4)买卖样点编号/(5)房屋用途/(6)房屋所处位置/(7)房屋结构/(8)建筑面积/(9)房屋价格/(10)交易日期/(11)重置价格
8、商品房样点表
(1)序号/(2)城市名称/(3)年份/(4)商品房样点编号/(5)项目详细位置/(6)项目名称/(7)建设单位/(8)建造时间/(9)买卖时间/(10)占地面积/(11)总建筑面积/(12)商业用房面积/(13)住宅用房面积/(14)土建总造价/(15)土建费/(16)打桩费/(17)水电费/(18)小区配套费/(19)市政配套费/(20)均摊土地购买费/(21)其它费/(22)商业房平均售价/(23)住宅平均售价/(24)楼层差价率/(25)朝向差价率/(26)土地交易价格/(27)/楼面地价(28)备注
注:价格单位统一为“元”、单位价格单位统一为“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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