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区规划编制内容深度规定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篇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1.3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2.1.1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2.1.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1.4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2.1.5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2.2.1 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一般按表2.2-1 的规定执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2.2-1注: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设基地计算,混合用地按不同性质用地比例折算。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11月前言本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2号令),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基础上修编而成。
本规定与2008年版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新增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的内容。
-—新增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
——新增建筑设备控制相关规定。
——新增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包括各相关专业的设计文件和计算书深度要求。
——新增结构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
-—新增建筑幕墙、基坑支护及建筑智能化专项设计内容.——根据建筑工程项目在审批、施工等方面对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变化,对原规定中部分条文作了修改,使之更加适用于目前的工程项目设计,尤其是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为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总负责人:李霆总则、一般要求部分:刘炳清建筑、总平面部分:翁皓、党春红、李春舫、林莉结构部分:李霆、徐厚军、郑瑾建筑电气部分:杜毅威、熊江给水排水部分:金鹏、涂正纯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部分:郑小梅、杨允立、吴光林、马友才技术经济部分:张变兰、聂钢建筑幕墙部分:王书华基坑工程部分:陈义平建筑智能化部分:耿望阳装配式建筑部分:叶浩文、樊则森、李文、孙占琦、蒋杰、马涛、王炜、张沂1 总则12 方案设计22.1 一般要求22.2 设计说明书22。
3 设计图纸63 初步设计83。
1 一般要求83.2 设计总说明83.3 总平面93.4 建筑113.5 结构143。
6 建筑电气173。
7 给水排水203。
8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243。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深度与成果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深度与成果要求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纸成果与深度要求1、规划用地的位置图(区位图)(比例不限)标明规划用地在城市中的位置,与周边主要功能区的关系,以及规划用地周边主要的道路交通设施、线路及地区可达性情况。
2、规划用地现状图:(比例1:2000)标明土地利用现状图、建筑现状图、人口分布现状、公共服务设施现状、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现状。
(1)土地利用现状包括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类现状用地的范围界限、权属、性质等,用地分至小类(2)人口现状标明规划区域内各行政边界人口数量、密度、分布及构成情况等(3)建筑物现状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类现状建筑的分布、性质、质量、高度等(4)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共设施现状标明规划区内及对规划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周边地区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行政、商业金融、科学教育、体育卫生、文化等建筑)类型、位置、等级、规模等,道路交通网络、给水电力等市政工程设施、管线分布等情况等。
3、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1:2000)规划各类用地的界线、规划用地的分类和性质、道路网络布局,公共设施的位置;须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各类用地的性质、界线和地块编号,道路用地的规划布局结构,标明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的位置、等级、规模,以及主要控制指标4、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比例1:2000)(1)道路交通规划图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规划区内道路交通系统与区外道路系统的衔接关系,确定区内各级道路红线宽度、道路线型、走向,标明道路控制点的坐标和标高,坡度、缘石半径、曲线半径、重要交叉口渠化设计;轨道交通、铁路走向和控制范围,道路交通设施(包括社会停车场、公共交通及轨道交通站场等)的位置、规模和用地范围。
(2)竖向规划图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级道路围合地块的排水方向,各级道路交叉点、转折点的标高、坡长、坡度,标明各地块规划规划标高。
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比例1:2000)标明公共服务设施的平面位置、类别、等级、规模、分布、服务半径、以及相应建设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深度与成果要求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深度与成果要求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纸成果与深度要求1、规划用地的位置图(区位图)(比例不限)标明规划用地在城市中的位置,与周边主要功能区的关系,以及规划用地周边主要的道路交通设施、线路及地区可达性情况。
2、规划用地现状图:(比例1:2000)标明土地利用现状图、建筑现状图、人口分布现状、公共服务设施现状、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现状。
(1)土地利用现状包括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类现状用地的范围界限、权属、性质等,用地分至小类(2)人口现状标明规划区域内各行政边界人口数量、密度、分布及构成情况等(3)建筑物现状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类现状建筑的分布、性质、质量、高度等(4)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共设施现状标明规划区内及对规划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周边地区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行政、商业金融、科学教育、体育卫生、文化等建筑)类型、位置、等级、规模等,道路交通网络、给水电力等市政工程设施、管线分布等情况等。
3、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1:2000)规划各类用地的界线、规划用地的分类和性质、道路网络布局,公共设施的位置;须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各类用地的性质、界线和地块编号,道路用地的规划布局结构,标明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的位置、等级、规模,以及主要控制指标4、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比例1:2000)(1)道路交通规划图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规划区内道路交通系统与区外道路系统的衔接关系,确定区内各级道路红线宽度、道路线型、走向,标明道路控制点的坐标和标高,坡度、缘石半径、曲线半径、重要交叉口渠化设计;轨道交通、铁路走向和控制范围,道路交通设施(包括社会停车场、公共交通及轨道交通站场等)的位置、规模和用地范围。
(2)竖向规划图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级道路围合地块的排水方向,各级道路交叉点、转折点的标高、坡长、坡度,标明各地块规划规划标高。
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比例1:2000)标明公共服务设施的平面位置、类别、等级、规模、分布、服务半径、以及相应建设要求。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沪建交[2011]100号
2 一般要求
2.0.1 总体设计文件 1 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 2 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 3 专项审查和评审报告。
2.0.2 总体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 1 封面: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 2 扉页: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
人的姓名; 3 设计文件目录; 4 设计说明书; 5 设计图纸(可单独成册)。
数 10 自行车停放数量
注:1、 当工程项目(如城市居住区)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规范时,技术经济指标的内容应按其 执行;
2、 计算容积率时,不包括±0.00 地下建筑面积,具体按规划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地下建筑面积应单列出人防建筑面积。
4.0. 3 设计图纸。 1 总平面图 1)保留的地形和地物; 2)测量坐标网、坐标值,场地范围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制线、 城市绿线、用地红密度、绿地率、日照标准、高压走廊、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数等),
以及对 总平面布局、周围环境、空间处理、交通组织、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分
期建设 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3)本工程地形图编制单位、日期,采用的坐标、高程系统; 4)凡设计总说明中已阐述的内容可从略。
地上、地下部分应分列,
2 总建筑面积
不同功能性质部分应分 列.应细分计容建筑面积
和含保温建筑面积
3 建筑基底总面积
4 道路广场总面积
含停车场面积
绿地总面积(其中带征公 5
共绿地面积)
如有带征公共绿地应单 独标注
6 容积率
7 建筑密度
绿地率(不包括带征公共 8
绿地)
9 小汽车/大客车停车泊位
室内、外应分列
位尺 寸)、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及建筑物总尺寸、名称(或编号)、层数; 5)道路、广场的主要坐标(或定位尺寸),停车场及停车位、消防车道及高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主编单位:中南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10月1日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设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制图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
各阶段设计文件要完整,内容、深度要符合规定,文字说明、图纸要准确清晰,整个文件经过严格校审,避免“错、漏、碰、缺”。
第1.0.4条在项目决策以后,建筑工程设计一般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设计阶段。
大型和重要的民用建筑工程,在初步设计前,应进行设计方案优选。
小型和技术要求简单的建筑工程,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
第1.0.5条在设计前应进行调查研究,搞清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基本条件,收集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进行认真分析。
第1.0.6条设计文件的内容与深度一、初步设计1.初步设计文件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编制,由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概算书等四部分组成,其编排顺序为:(1)封面(2)扉页(3)初步设计文件目录(4)设计说明书(5)图纸(6)主要设备及材料表(7)工程概算书在初步设计阶段,各专业应对本专业内容的设计方案或重大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技术上的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并将其主要内容写进本专业初步设计说明书中;设计总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在设计总说明中予以论述。
为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进行必要的内部作业,有关的计算书、计算机辅助设计的计算资料、方案比较资料、内部作业草图、编制概算所依据的补充资料等,均须妥善保存。
2.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审批的要求:(1)应符合已审定的设计方案;(2)能据以确定土地征用范围;(3)能据以准备主要设备及材料;(4)应提供工程设计概算,作为审批确定项目投资的依据;(5)能据以进行施工图设计;(6)能据以进行施工准备。
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深度与成毕要求
3控制性具体规划旳编制内容深度与成畢规定3.1深度规定3.1.1基本规定既能深化、补充、完善贯彻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意图,又能贯彻到每块具体用地上;土地租让、招(议)标、标底条件和管理旳根据与建设旳指引;直接指引修建性具体规划和个案建设(规划设计条件)。
3.1.2内容深度按照我国《都市规划编制措施》中旳规定,控制性具体规划旳内容深度要求如下:(D拟定规划范畴内不同性质用地旳界线,拟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容许建设旳建筑类型。
拟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拟定公共设施配套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规定。
提出各地块旳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都市设计指引原则。
'(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拟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
规定各级道路旳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根据规划建设容量,拟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旳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拟定地下空间开发运用品体规定。
制定相应旳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总体而言,控制性具体规划应以用地旳控制和管理为重点,因地制宜,以实行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旳意图为目旳,成果内容重点在于规划控制指标旳体现。
D掌握合适旳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一般按《城乡规划法》及《都市规划编制措施》旳规定完毕。
此外,还应体现都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规定2)控制性具体规划成果应当涉及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
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构成,规划阐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3.2控制性具体规划图纸成果及深度规定规划用地位置图(区位图)(比例不限)。
标明规划用地在都市中旳地理位置,与周边重要功能区旳关系,以及规划用地周边重要旳道路交通设施、线路及地区可达性状况:规划用地现状图(1 : 1000〜1 : )。
标明土地运用现状、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公共服务设施现状、市政公用设施现状。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深度与成果要求
第三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深度与成果要求一、xx要求(一)基本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城市总体规划各项指标能够落实的保证,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
其成果表达深度应满足以下三方面要求:1.既能深化、补充、完善落实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意图,又能落实到每块具体用地上。
2.土地租让、招议标底条件。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控制城市开发在规划意图内有序进行,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依据或具体城市开发项目的规划条件。
控制性详细规划将控制条件、指标与具体要求落实到相应的建设地块上进行控制,作为土地招议标底条件,在建设中付诸实施。
3.直接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个案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城市规划法)解说》第二十条指出:“详细规划根据不同的需要、任务、目标和深度要求,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种类型。
〃第二十五条指出:“在城市规划区内,应根据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的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和综合开发、土地有偿使用的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任务:〃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以上规定从法律的角度确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个案建设的指导地位。
(二讷容xx按照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深度要求如下:1."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2.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4.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5.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公园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和深度的基本规定
X市城市公园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和深度根本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提高我市城市公园绿地规划水平和标准化程度,依据《X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X市公园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新建城市公园绿地需按规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批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公园绿地工程设计、建设和治理的依据。
技术要求复杂、规模大于50公顷的大型公园建设,可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前增加概念性规划;技术要求简单、用地总体规模小于3公顷的公园绿地,可将总体工程方案设计并入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竖向地形、给水、排水、电气等专项规划审批获准后,经主管部门和建设业主同意可直接转入施工图设计。
规划内容须符合《城市绿地设计标准》〔GB50420〕、《公园设计标准》(CJJ 48-92)以及相关行业的技术标准、标准、规程的要求。
二、城市公园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包含:〔一〕公园立地条件分析与评价〔主要包含区位、上层规划解析、环境景观资源、历史人文,场地地质灾害评估、地形、地貌、植被分析等,对现状植被、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管网等提出处理意见〕;类似案例调查分析。
〔二〕明确公园绿地性质、功能定位,说明规划依据、原则、指导思想、目标、理念、主题等,测算游人容量、生态环境容量。
〔三〕明确功能分区与布局结构,景区与景点划分;景观及景观视觉通廊分析等。
〔四〕绘制公园规划总平面图;〔五〕专项规划:1、道路交通规划,明确道路功能、等级、操纵参数、宽度、动〔静〕态交通以及游线组织等;2、竖向规划;3、建筑与小品规划:明确各类建构筑物及小品的高度、规模、外立面形式、色彩、风貌特色等根本要素的操纵要求。
4、植物景观规划,结合园区土壤等立地条件分析结果提出植物景观规划原则与策略,明确基调树种、主要骨干树种,人工植物景观群落构成、全园植物景观特色等。
5、工程管线规划;规划内容包含负荷预测、出入园与外部管线接口位置及标高、主要排水管道标高、各类管线走向、管线位置、主要管线管径等,并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初步意见。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深度规定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深度规定一、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的深度规定1. 总体设计深度规定总体设计是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的第一步,因此必须有足够的深度。
在进行总体设计时,应包括对场地环境、建筑功能、使用要求、建筑风格、建筑形态、结构形式等方面进行全面规划和设计。
总体设计规定的深度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场地环境分析:包括对场地地形、地质、气候、环境、交通、周边建筑等因素进行分析,为后续设计提供必要的信息。
(2)功能要求分析:分析建筑的功能性需求,包括不同功能区域之间的关联性、相互的布局关系、用户行为分析等。
(3)使用要求分析: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和用户的需求,进行使用要求分析,包括对功能分区布局、空间使用效率、通风采光等方面的要求。
(4)建筑风格和形态设计:确定建筑的风格定位,包括建筑外观、体量、比例、造型等方面的设计。
(5)结构形式和建筑系统设计:对建筑使用的结构形式、建筑系统、材料、工艺等进行初步的设计规划。
2. 结构设计深度规定结构设计是建筑工程方案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深度规定对于确保建筑的结构安全、经济、美观至关重要。
结构设计深度规定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结构体系选择和分析:对建筑的结构体系进行选择和分析,包括对不同结构体系的优劣比较和选择原因。
(2)结构荷载分析:进行结构荷载的计算分析,包括静力荷载、动力荷载、环境荷载等方面。
(3)结构设计原则和规范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定结构设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4)整体结构布局和梁柱设计:对建筑整体结构的布局和各个梁柱的设计进行规划和分析。
(5)结构材料和连接方式选择:对结构所使用的材料、连接方式进行选择和分析。
3. 建筑系统设计深度规定建筑系统设计是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深度规定对于确保建筑的运行性能、舒适性、节能性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系统设计深度规定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建筑节能设计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定建筑节能设计的基本要求,包括建筑外表面传热系数、空调能耗限值、采光要求等方面。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与方法
编制内容深度与成果要求
REGULATORY PLANS
控制性详细规划
2.1深度要求
3)成果特征
(2)表达模式:
(1)组成:文件(文本、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等)、图纸(图则)
轨道交通、铁路走向和控制范围;道路交通设施的位置、规模与用 地范围。
编制内容深度与成果要求
REGULATORY PLANS
控制性详细规划
2.1深度要求
②竖向规划图
地块内的排水方向(汇水分区和排水方向),各级道路交叉点、转 折点的标高、坡度(横坡和纵坡,坡度要求)、坡长,标明各地块
规划控制标高。 (5)公共1 2 3
编制的程序 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编制内容深度与成果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确定方法
REGULATORY PLANS
控制性详细规划
1.1 1.2
任务书的编制 编制过程与工作要点
控制性详细规划
REGULATORY PLANS
1
编制的程序
编制的程序
REGULATORY PLANS
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1.2 编制过程与工作要点
1) 工作阶段划分
(1)项目准备阶段 (2)现场踏勘与资料收集阶段
(3)方案设计阶段
(4)成果编制阶段 (5)上报审批阶段
编制的程序
REGULATORY PLANS
控制性详细规划
1.2 编制过程与工作要点
1) 各阶段工作要求
(1)项目准备阶段 ①熟悉合同文本,了解项目委托方的情况。
(完整版)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目录1、总则 (1)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1)3、规划编制的成就内容要求 (2)4、规划成就的一致格式 (12)5、附则 (13)附录 (14)附录 A: (14)附录 B: (15)附录 C: .................................................................................................................................................................................... 错误!不决义书签。
附录 D: .. (17)附录 E: (18)1、总则1.1 为一致成都市控制性详尽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尽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照国家和成都市的有关法例、规范和标准,依照《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实行细则》、《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特拟订本技术规定。
1.2 凡在成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尽规划的编制,均应切合本技术规定。
1.3 编制控制性详尽规划除切合本规定外,尚应切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例和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4 本技术规定所规定的强迫性配套项目、强迫性控制线、强迫性控制指标及特别要求为强迫性内容。
1.5 强迫性控制线指以下七种色线。
红线:规划道路线蓝线:规划河堤线紫线:文物保护、控制、协调三线绿线:绿化控制线黑线:地面轨道交通控制线棕线:市政主管线控制线黄线:特别要求控制线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2.1 控制性详尽规划的主要任务依据已赞同的城市整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落实整体规划企图,详尽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余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供给依照,并指导修建性详尽规划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2.2 控制性详尽规划主要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2.2.1 土地使用性质及兼容性控制1)依照整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确立规划范围内各种建设用地的布局、用地面积与用地界限。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11月前言本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2号令),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基础上修编而成。
本规定与2008年版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新增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的内容。
——新增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
——新增建筑设备控制相关规定。
——新增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包括各相关专业的设计文件和计算书深度要求。
——新增结构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
——新增建筑幕墙、基坑支护及建筑智能化专项设计内容。
——根据建筑工程项目在审批、施工等方面对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变化,对原规定中部分条文作了修改,使之更加适用于目前的工程项目设计,尤其是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为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总负责人:李霆总则、一般要求部分:刘炳清建筑、总平面部分:翁皓、党春红、李春舫、林莉结构部分:李霆、徐厚军、郑瑾建筑电气部分:杜毅威、熊江给水排水部分:金鹏、涂正纯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部分:郑小梅、杨允立、吴光林、马友才技术经济部分:张变兰、聂钢建筑幕墙部分:王书华基坑工程部分:陈义平建筑智能化部分:耿望阳装配式建筑部分:叶浩文、樊则森、李文、孙占琦、蒋杰、马涛、王炜、张沂目录1 总则............................................................................................ - 1 -2 方案设计 ...................................................................................... - 2 -2.1 一般要求 .................................................................................... - 2 -2.2 设计说明书 ................................................................................. -3 -2.3 设计图纸 .................................................................................... - 9 -3 初步设计 .................................................................................... - 12 -3.1 一般要求 .................................................................................. - 12 -3.2 设计总说明 ............................................................................... - 12 -3.3 总平面..................................................................................... - 13 -3.4 建筑 ....................................................................................... - 17 -3.5 结构 ....................................................................................... - 21 -3.6 建筑电气 .................................................................................. - 25 -3.7 给水排水 .................................................................................. - 31 -3.8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36 -3.9 热能动力 .................................................................................. - 39 -3.10 概算...................................................................................... - 42 -4 施工图设计.................................................................................. - 45 -4.1 一般要求 .................................................................................. - 45 -4.2 总平面..................................................................................... - 45 -4.3 建筑 ....................................................................................... - 48 -4.4 结构 ....................................................................................... - 56 -4.5 建筑电气 .................................................................................. - 66 -4.6 给水排水 .................................................................................. - 71 -4.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75 -4.8 热能动力 .................................................................................. - 81 -4.9 预算 ....................................................................................... - 86 -5专项设计 ..................................................................................... - 88 -5.1 建筑幕墙设计............................................................................. - 88 -5.2基坑与边坡工程设计 ..................................................................... - 92 -5.3 建筑智能化设计 .......................................................................... - 97 -5.3.1智能化专项设计根据需要可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深化设计四个阶段。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8]21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质[2008]216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 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前言本规定依据建设部建质质函[2007]69号文“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修编,旨在配合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
本规定与2003年版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适用范围增加了援外工程设计,删减了投标方案设计。
——增加了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要求,包括各相关专业的设计文件和计算书深度要求。
——补充、细化抗震设计、结构安全等设计深度的要求,尤其是设计说明、设计详图方面的要求。
——根据近几年积累的钢结构设计经验,增加、细化了钢结构设计深度要求。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在审批、施工等方面对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变化,对原规定中大部分条文作了修改,使之更加适用于目前的工程项目设计,尤其是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
本规定由中南建筑设计院负责解释。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为中南建筑设计院,参编单位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训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
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site plan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是城市详细规划的一种。
内容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2、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3、道路交通规划设计;4、绿地系统规划设计;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6、竖向规划设计;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说明书、规划地区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等。
基础资料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资料外,还应增加:(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要求;(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三)各类建筑工程造价等资料。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一)规划说明书1、现状条件分析;2、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3、用地布局;4、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5、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6、各项专业工程规划及管网综合;7、竖向规划;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各项:1)总用地面积;2)总建筑面积;3)住宅建筑总面积,平均层数;4)容积率、建筑密度;5)住宅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6)绿地率。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11月前言本规定是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开展专题讨论,以多种方式征求了有关消防、民防、交通、水务、交警、气象、卫生、设计等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本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一般要求;3、总平面;4、建筑;5、结构;6、建筑电气;7、给水排水;8、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9、热能动力;10、专项审查和专项技术评审报告。
为了不断完善本规定,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时,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执行情况和意见建议反馈至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地址:小木桥路683号,邮编:200032),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参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主要起草人:陈宁周翔宇陈磊张海霞张红缨魏争梅周之瑜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二○一○年十一月目录1.总则 (1)2.一般要求 (2)3.设计总说明 (3)4.总平面 (4)5.建筑 (7)6.结构 (9)7.建筑电气 (11)8.给水排水 (14)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6)10.热能动力 (18)11. 工程技术经济 (20)12.专项审查和专项技术评审报告 (23)1.总则1.0.1 为推进落实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案,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和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类的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
保护类建筑的改建工程尚应遵守有关规定。
1.0.3 建筑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18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现状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第二章总体规划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一)市(县)域基础资料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8、三废污染状况;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3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1)气象资料;(2)水文资料;(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关于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编制深度规定
关于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编制深度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1 为进一步提高规划设计质量,规范我市规划设计市场,依据建设部建规[1995]33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分为资料收集、方案设计和成果编制三个阶段。
1.3 我市中心市区所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需按本要求执行。
第二章基础资料的收集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需收集以下基础资料2.1 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规划要求。
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
2.2土地利用现状:包括用地性质(应分至小类)、用地界限、用地单位、土地性质(国有、集体)等。
2.3 地块内人口分布现状资料。
2.4 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修建年限。
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建筑物的,应了解其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及保护区及建筑控制地带要求等。
2.5 公共设施公布、规模(包括周边地区)。
2.6 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
2.7 所在地区文化传统、建筑特色。
2.8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
2.9 各类建筑工程的基本造价等。
2.10 有定向开发单位的,其开发意向及开发单位情况等。
2.11 其它有关资料。
第三章规划方案设计3.1 修建性详细规划在规划方案阶段由规划方案说明书、区位图、现状分析图、规划总平面方案图(不少于2个方案)、鸟瞰图、模型、规划方案分析图、大样图等组成。
3.2 规划方案说明书。
1、规划原则及依据(包括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
2、现状情况及分析(包括现状存在的问题)。
3、规划总体构思及用地布局(每个方案应分别说明)。
⑴用地布局、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含组团划分、特色)。
⑵道路交通及绿化系统规划(含出入口、小品、绿地等)。
⑶服务、配套设施配置的依据、标准、数(容)量(包括:公共绿地、中小学、集中供热、汽车、自行车停车场、托幼、供配电、邮电、煤气、液化气场站、居委会、派出所、物业管理中心等)。
分区规划编制内容深度规定
分区规划编制内容深度规定一、规划原则分区规划旨在为整体规划的进一步深入供给更加详细可行的指导依照,将整体规划与各专业规划要求层层分解,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在总规与控规之间架起一座桥梁,承前启后,以保证规划的一脉相承。
拟订分区规划应坚持的原则:1、全范围覆盖,淡化城市与乡村、城市建设用地与村镇建设用地界限,将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同样对待。
2、"三图合一 ":将土地利用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城市整体规划的主要控制原则一致考虑,在都市里内实现三图合一、一致管理的目的。
3、远近联合:在剖析各片区现状的基础上,针对各片区的发展目标的规划发展策及远期的要点建设控制。
4、指引与控制相联合:规划中既有指引性条款,也有控制性指标,将宏观指引与微观控制相联合,保证规划所应有的刚性和适合的弹性。
二、分区规划的主要内容分区规划应按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及其余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编制,下内容:1、分区人口、建设用地规模;2、分区功能定位及用地功能布局;3、发展中要要点解决的问题;4、用地开发强度等级:将各片区用地按开发强度分为七级:建设容量控制一览表级别控制强度Ⅰ建筑密度 35%-45%Ⅱ建筑密度 25%-35%Ⅲ建筑密度 15%-25%Ⅳ绿地率 >45%建设用地比率Ⅴ绿地率 45%-80%建设用地比率Ⅵ绿地率 80%-90%建设用地比率Ⅶ绿地率 >95%建设用地比率联合各片区用地现状及建设条件综合评论,区分各级用地规划范围,提出相应控制要求。
5、确立用地性质 (按用地分类标准至中级红线──次干路以上道路的红线宽度;绿线──区级以上公园绿地及黄线──重要市政设备用地范围;紫线──历史文假名城保护因素:绝对保护区、景观保护区、建设协调区等;蓝线──大型水体保护范围。
6、城市设计及景观控制导引:明确要点景观轴线、视野走廊、背景山体、高层建筑指引区及控制区、限制区等。
7、重要项目规划及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片区内重要项目规划及近期一定赶快实行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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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区规划编制内容深度规定
一、规划原则
分区规划旨在为总体规划的进一步深化提供更为具体可行的指导依据,将总体规划与各专业规划要求层层分解,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在总规与控规之间架起一座桥梁,承上启下,以确保规划的一脉相承。
制定分区规划应坚持的原则:
1、全范围覆盖,淡化城市与农村、城市建设用地与村镇建设用地界线,将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同等对待。
2、"三图合一":将土地利用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控制原则统一考虑,在都市区内实现三图合一、统一管理的目的。
3、远近结合:在分析各片区现状的基础上,针对各片区的发展目标(功能定位),提出近期的规划发展策及远期的重点建设控制。
4、引导与控制相结合:规划中既有引导性条款,也有控制性指标,将宏观引导与微观控制相结合,确保规划所应有的刚性和适当的弹性。
二、分区规划的主要内容
分区规划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编制,成果表现突出和增加以下内容:
1、分区人口、建设用地规模;
2、分区功能定位及用地功能布局;
3、发展中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4、用地开发强度等级:
将各片区用地按开发强度分为七级:
建设容量控制一览表
级别控制强度
Ⅰ建筑密度35%-45% 绿地率25%-30% 平均容积率3-8
Ⅱ建筑密度25%-35% 绿地率30%-35% 平均容积率1-3
Ⅲ建筑密度15%-25% 绿地率35%-45% 平均容积率0.5-1.0
Ⅳ绿地率>45% 建设用地比例40%-50% 平均容积率小于0.5
Ⅴ绿地率45%-80% 建设用地比例10%-40%
Ⅵ绿地率80%-90% 建设用地比例5%-10%
Ⅶ绿地率>95% 建设用地比例<5%
结合各片区用地现状及建设条件综合评价,划分各级用地规划范围,提出相应控制要求。
5、确定用地性质(按用地分类标准至中级),通过五条控制线,严格控制五种用地:
红线──次干路以上道路的红线宽度;
绿线──区级以上公园绿地及8米以上绿化带用地范围;
黄线──重大市政设施用地范围;
紫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素:绝对保护区、景观保护区、建设协调区等;
蓝线──大型水体保护范围。
6、城市设计及景观控制导引:
明确重点景观轴线、视线走廊、背景山体、高层建筑引导区及控制区、限制区等。
7、重大项目规划及近期建设项目安排:
片区内重大项目规划及近期必须尽快实施的建设项目。
8、下阶段规划控制单元的划定:
按照城市用地功能、地块完整性,划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控制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