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审批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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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审批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为防止坏账损失管理中的差错和舞弊,减少坏账损失,规范坏账损失审批的操作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公司的坏账损失审批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条明确应收款项发生的前提条件和建立应收账款回收责任制度;

1、应收账款发生的前提条件。

⑴公司的组织构架正常。

⑵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⑶公司盈利状况正常。

⑷公司的净资产大于应收款项以及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0%以下。

2、应收账款发生后,公司业务部门应制定相应措施,保证能按期收回款项,避免因为时间过长而发生坏账。财务部门应定期核对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3、企业要采取强有力的催收措施收取应收账款,一旦应收账款到期,就要及时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催收(以免超过诉讼时效),如仍未收到账款,应分析原因,寻找对策,再次通过电话或专程上门实行催收,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直到账款收回。

第四条公司对符合下列标准的应收款项可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4、催收的最低成本大于应收款额的款项。

第五条应收账款计提坏账损失的审批权限

1、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如债务人已经破产、死亡)确认为坏账损失时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再报税务机关,才能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2、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债务单位已撤销、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需上报集团企管部,企管部在对债务人的情况进行实际摸底后向总经理和集团董事会汇报。

第六条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后的账务处理

1、财务部根据董事会决议进行账务处理。

2、坏账损失如在会计年度未结账前尚未得到董事会批准的,由财务部按公司计提坏账损失准备的规定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3、坏账经批准核销后,财务部及时将审批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4、坏账核销后,财务部应将已核销的应收款项设立备查簿逐项进行登记,并及时向负有赔偿责任的有关责任人收取赔偿款。

第七条核销后催收。除已经破产的企业外,公司财务部、业务部和经办人,仍应继续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关注,发现债务人有

偿还能力时应及时催收。

第八条制度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九条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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