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学》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6)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学》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6)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学》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6)论述题 1.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
答: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最为密切。
两者都是调整经济关系的。
民法作为历史上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对经济法的产生和形成有过重大的影响;民法的许多概念、范畴、制度、原则,经济法都可通用。
经济法产生后,它的主旨思想、理论观点,对民法的发展也在起着变革的作用。
在横向经济关系领域内,它们经常需要交错、配合调整。
(2分)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1)两者调整范围不同。
(2分)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经济法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与一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还调整经济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经济关系;民法则不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也不调整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经济法也不调整民法中的平等的人身关系。
(1分)(2)主体构成不同。
(2分)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更为广泛,包括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
民法主体只讲平等性;经济法主体体系则是承认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的。
(1分)(3)主旨思想不同。
(2分)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
(1分)(4)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
(2分)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经济法则实行综合调整。
可采取民事手段、行政手段,甚至于刑事手段。
(1分)2. 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相互联系以及区别。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相互联系是:(1)两部法同属于竞争法的范畴。
都属于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
(2分)(2)由于两部法的密切联系,有的国家采用统一立法模式,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统一立法,统一调整,也有些国家采用综合立法模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采用单行法律、法规予以规制,但该法律、法规中既有规制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也有规制反垄断的内容,对两类行为进行综合规制。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一、概念比较 二、两者之间的相同点 三、两者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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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比较
经济法:是在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为了保障
国民经济的协调、有序发展,由国家 制定的对一定的经济关系加以规制或 调控并使之形成新型法律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商法: 一般认为,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
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
行政救济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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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与行 政法的差异
4、具体调整方法
经济法 奖励 经济责任 惩罚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法 奖励 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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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差异
5、主体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 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和农民。
行政法主体不包括企业内部组织。
经济法:经济法的本质则是社会法,它以社会为
本位,把社会经济总体利益作为自己的价值目标, 在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同时,维护社会经济总体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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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经济法是在克服民法的不足的条件下产生 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就决定了这两 个法律部门,在社会发展中要相互配合、 协调,共同的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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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一部法律。因此其以国家干预原则、 经济效益原则、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为 原则进行调控。
民法:是一部私法,提倡个人合法权利神
圣性不可侵犯性,因此民法基本原则包括: 权利神圣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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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体构成不同
民法: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 经济法:主体体系更为广泛,包括法人,也包
会整体利益出发。
法律渊源
宪法、法律、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导言经济法和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分支,它们都对人们的经济交往和社会关系起着重要的调整和规范作用。
虽然经济法和民法都属于法律范畴,但是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联系和区别。
本文将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以加深对两者关系的理解。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1.1 共同目标经济法与民法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而存在的。
经济法旨在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而民法则是指导和规范个人和家庭生活的法律体系,保护人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基本权益。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1.2 相互影响经济法和民法相互影响,互为补充。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必然涉及到民法的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需要运用民法基本原则来解决争议。
例如,在商业合同纠纷中,既需要涉及到经济法的合同法规定,也需要解析民法中的一般合同条款。
两者之间的互相依赖,使得经济法与民法密不可分。
1.3 制度框架的联系经济法和民法都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们在法律制度框架上有一定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都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两个组成部分,都受国家法律和法律原则的制约和规范。
两者共同构成了国家法律制度框架,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推动经济发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2.1 不同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主要调整的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而民法主要调整的是个人和家庭生活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涉及到的范围更广泛。
2.2 不同的权益保护原则经济法和民法在权益保护方面有所不同。
经济法更注重保护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强调市场机制和效率。
而民法则更注重保护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强调自由平等和公正正义。
2.3 不同的法律适用范围经济法和民法在法律适用范围上也存在区别。
经济法主要适用于经济活动领域,涉及到商事合同、公司法、劳动合同等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课题研究论文: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154760 民法论文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0 引言首先应对经济法与民法这两个部门法有总体的认识。
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由国家干预的[1]。
经济法是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它系统而且全面地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
民法是相对平等主体而言的,它规定并且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主要包括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
经济法与民法皆为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的重要内容[2]。
本文从经济和法律的视角分析二者的联系,从方法论的视角谈二者的区别。
1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尤为密切,这是学界普遍认为的,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二者的联系加以分析:第一,从调整对象来看,二者均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认为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实质调整的就是经济关系。
第二,经济法和民法均保护当事人的经济权益。
本文将从经济和法律两视角来分析经济法与民法存在何种联系。
1.1 从经济视角看二者的联系从经济角度看,由于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具有盲目性、自发性、宏观无序性和公共物品缺失,存在市场失灵等问题。
要克服缺陷,就需要国家或者政府的干预。
但国家政府有时也有错误决定,如干预过度。
基于此,就要把市场与公共结合,此时需要的是经济法。
这是因为,经济法可以通过国家的干预来解决市场失灵的相关问题,从而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民法则通过个人的意思自治来维护个人的利益,以达到促进市场经济良好发展的效果。
换言之,从调整对象这一角度出发,经济法和民法均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从法律作用角度来看,二者都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对经济秩序的良好发展有重要的制约作用。
1.2 从法律视角看二者的联系从法律角度来看,经济法与民法存在着互补的关系。
民法的功能不是尤为全面的,也是具有盲目性和自发性的,即人们通常说的现代法律失灵。
既然功能存在不足,就要将之进行修正,然后才能促进民法现代化发展。
但单独靠一个部门法的发挥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这时就需要新的法律部门加以协助,即经济法。
经济法
1.经济法这一概念,是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
2.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3.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2)在渊源方面:经济法与民法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3)在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律学科。
(4)在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4.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等。
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
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了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惩罚而言,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非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和人身责任。
民法对于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5.经济法体系的概念: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比较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
经济法与民法比较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政府经济行为之法,是法学七大门类之一。
与民法关系密切,分工协作,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互动。
联系:1、从横向经济关系上来说,它们调整的范围交叉。
经济法是一门边缘交叉学科,是在法律社会化中出现的现象,是公法私法融合的产物。
它调整的经济关系往往民法也调整,二者有所交叉。
2、有些要素,比如在概念、原则、方法上民法跟经济法是通用的。
民法“意思自治”、“契约自由”、“过错责任”、“所有权绝对”原则同样适用于经济法。
3、发展取向趋同。
二者都符合法律社会化的发展取向,法律社会化是人的法律共性与个性的生成、发展过程,是使法律规则、原则和概念从国家的外在宣布转化为个人的内在行为动机,从客观的行为标准转化为主观的行为模式,使立法精神和价值导向获得公众的认同的过程。
无论民法还是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都是顺从这个发展取向的。
4、功能互补。
经济法从民法和行政法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经济关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弥补了民法的不足。
5、在其他方面二者相互联系,比如来源上,都是商品经济的产物等等。
区别:1、调整对象及调整对象的特点不同。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平等性、私人性和自治性,是私法;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是具有公共性和干预性,是公法性质。
2、两者的主体不同。
民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和法人,这两者都是私主体;而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市场监管与被监管和宏观调控有关的当事人,主要是市场监管机关和宏观调控机关,这两者都是社会公共性机关,属于公主体。
3、两者的权利(力)不同。
民法的权利是一种私权利,可以法定或约定,自由行使,可以放弃或转让;而经济法的权力是一种社会公共性权力,依法规定,有序行使,不可放弃或转让或随便变更。
4、两者的基本假设不同。
(1)关于主体假设不同。
民法是平等法,它的主体按照中人的标准要求的均质的经济人,而经济法是倾斜法,主体之间不是均质的,是有差别的要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社会人。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法律学科,但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经济法是以调整经济行为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财政法等,而民法则是以调整民事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本文将围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进行浅析,探讨二者之间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从法律范畴的角度来看,经济法属于公法范畴,而民法则属于私法范畴。
公法是指以国家政权为中心,规范国家与公民、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法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而私法则是指规范个人之间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所调整的主体通常是以企业、国家等为代表的经济组织和经济行为。
而民法所调整的主体则是以个人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可以看出,二者在调整的范畴和主体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从法律目的上来看,经济法的主要目的是调整经济活动和保障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而民法的主要目的则是调整人际关系、保护个人权利。
在法律的目的上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尽管经济法与民法在法律范畴和目的上存在较大差异,但是二者之间又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经济活动往往需要以合同的形式来确认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而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行为都是在民法的调整范畴之内的。
合同法是经济法与民法之间联系最为密切的一个领域。
经济活动中的财产权利、债权债务等问题也都涉及到民法范畴中的权利。
在处理相关纠纷时,既需要遵循经济法的规定,又需要考虑民法的适用。
经济法与民法还存在着一定的相互影响。
在经济活动中,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新型经济行为不断涌现,这就需要不断完善经济法规于均需要与民法相协调。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一些经济法与民法的交叉适用的情况。
当处理一起公司合同纠纷时,不仅需要考虑合同法的适用,还需要考虑到公司法对于合同的特殊规定。
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的联系和相互影响在实际中体现得更为明显。
经济法与民法虽然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但是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简答题,4分] 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简答题,4分] 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经济法和民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两个独立的、不同的法律分类制度,其不仅在法律种类和实施方式上有区别,而且在制定的立法对象、法律实质内容以及行政机关的监管等方面也有很大的区别。
首先,讨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最常见的是他们的立法对象的不同。
经济法的立法对象是经济现象,主要涉及经济活动,如生产经营活动、劳动纠纷、保险法、合同法等等;而民法的立法对象是民事主体,是关于民事主体(例如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公民、家庭、继承等民事活动。
其次,两种法律分类制度的立法实质也有所不同。
经济法的立法实质主要是建立改善市场环境和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发展;而民法的立法实质是建立和完善民事关系,以维护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行政机关的监管也有所区别。
经济法主要由行政部门监管,如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而民法则主要由司法部门监管,如法院和公安机关。
总之,经济法和民法的立法对象、立法实质和行政机关的监管都有所不同,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分类法律体系。
经济法和民法的区别主要集中在立法对象、立法实质和行政机关的监管等方面。
综上所述,经济法和民法分别致力于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发展和维护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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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与区别一、经济法的产生,来自于对民商法界限的超越经济法从产生那天起,就以弥补民法的不足为己任,以适应法律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为此,经济法必须超越民法的界限。
“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经济法就是从超越民法界限的地方开始的。
”(一) 经济法超越了国家不介入私人经济生活领域的民法传统,是一种国家直接调节社会经济的法。
民法基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分野的理论,反对国家干预私人经济活动。
而经济法则把国家引入私人经济生活,赋予国家直接介入经济生活的权利,通过直接调整国家和经济主体的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由于国家是整个社会利益的代表,它可超越个人主义立场,从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出发,通过强制、直接参与宏观调控等手段调节社会经济,实现经济结构和比例关系的均衡,促进经济的合理运行和发展。
因此,经济法允许、引导国家直接介入私人生活,弥补了民法只能通过调节私人经济关系、间接保障社会经济正常有序运行的不足,尤其是克服了民法对有关社会经济整体结构和运行的社会关系无力调整的局限。
(二)经济法超越民法维护个人利益的立法基点,把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价值目标,具有社会法的性质。
民法以个人利益为基点,对个人利益的无尽追求,往往导致社会经济运行的无序化,给社会利益造成损害。
而经济法则以社会为本位,在兼顾各方经济利益时,维护社会经济总体利益。
经济法产生的任务即是要通过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生活发生的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这决定了其必然以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为最高追求目标。
(三)经济法超越民法对社会关系所采取的放任自由和消极限制的态度,代之以限制、禁止和积极引导,是一种强制促导法。
民法从尊重个人意思出发,对市民之间的相互关系采取放任自由的态度,对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也只是进行消极限制。
而经济法则对经济生活采取限制、禁止和积极促导的态度。
这是基于国家直接调节社会经济和以社会效益为追求目标的要求。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一、引言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1. 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定义2. 经济法与民法的相互依存性3. 经济法对民法的补充和完善4.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和联系5. 总结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三、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1. 目的不同2. 适用范围不同3. 法律原则不同4. 实践意义不同5. 法律体系不同四、经济法案例分析1. 交易合同纠纷2. 股东权益保护纠纷3. 公司债务重组案例4. 土地征用赔偿案例5. 供应合同纠纷案例五、经济法与民法的启示1. 经济法的发展驱动民法的发展2. 适时完善经济法能够更好地实现民法宗旨3. 加强经济法教育,促进法律文化素质提高4. 推进经济法与民法的深度融合5. 建设法治经济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六、结论引言:经济复杂多变,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有其独特的规则体系。
而民法作为法律的基础,也是国家权力、市场机制和社会治理的基石,也是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法律支持。
在实际应用中,经济法与民法有许多交叉点和共同之处,但两者也存在着区别。
本文将对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和区别进行深入探究,以期为经济和法律服务行业的实务工作者和学者提供参考依据。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1. 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定义经济法是一门以经济活动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
它包括了与市场、产权、交易、税收、金融、保险、劳动就业等经济行为有关的法律规则,并规定了国家监管、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及其权利限制。
而民法是保障公民、法人等自然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也称为私法,具有概括性、涉及面比较广、原则性的特点。
它是调整自然人之间、自然人法人之间以及国家与自然人、法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具有普遍性和根本性的法律。
2. 经济法与民法的相互依存性经济法与民法的相互依存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经济活动的法律关系总是建立在民法关系之上,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金融借贷、劳动合同等,这些合同的状况由民法规定。
其次,经济法通过规定市场规则、经济活动、税收、社会保障等,为民法实现合理规制提供了法律支持。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和民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它们之间的联系紧密,也有着很多交叉和相互联系的地方。
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管理和调节经济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贸易法等。
它主要涉及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各种关系,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民法是指国家为管制民事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包括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等。
它主要涉及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人格尊严等方面,为实现社会管理提供法律规范。
经济法和民法有着很多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经济法与合同法关系密切。
经济活动中,合同是各方之间共同认可和承诺的行为,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事宜,既涉及到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也涉及到民法的法律规范。
因此,合同法与经济法相互关联,共同构成经济活动中的法律框架。
第二,经济法与物权法关系密切。
物权法是规定财产所有权、物的占有、物的使用等的法律规范,而经济活动中,资本、土地、设备、房产等都是物的形式存在的财产。
因此,保障财产权利和物权能力的法律规范,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第三,经济法与知识产权法关系密切。
知识产权是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法律规定的权利。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重视,对于保护技术、促进创新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知识产权法与经济法之间的联系也很紧密。
第四,经济法与劳动法关系密切。
劳动法是规定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福利待遇等的法律规范。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经济法与劳动法之间也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综上所述,经济法和民法是两个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法律体系。
经济法和民法各自有自己的法律领域和特色,但它们之间的交叉和互动关系十分重要。
只有深入了解和掌握经济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才能更好地为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保障,推动经济发展。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摘要】经济法与民法在法律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关系。
本文首先从定义和概念入手,介绍了经济法与民法的基本特点和研究的必要性。
接着分析了它们的共同点、区别、互补与约束关系,阐述了二者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结合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探讨了经济法与民法对社会发展、法律体系完善和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不仅对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也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持续推动有着重要作用,应引起广泛关注和深入研究。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关系、定义、概念、共同点、区别、互补关系、约束关系、发展趋势、重要性、完善作用、推动作用、社会发展、法律体系、法治建设1. 引言1.1 经济法与民法的定义经济法与民法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分支,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主要涉及经济组织的设立、经营、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而民法则是调整人们日常生活中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人们的权利义务、民事行为、财产关系等方面。
从定义上看,经济法主要关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而民法则更侧重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强调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规范,用法律手段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而民法则注重社会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个人权利,规范社会行为。
经济法与民法在定义上有所区别,但二者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
经济法和民法在实践中相互融合、互相支持,共同构成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为社会各方面的稳定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1.2 经济法与民法的概念经济法与民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分别涉及到经济活动和个人关系。
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市场经济秩序、产权制度、金融机构、合同法等内容。
而民法则是以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为宗旨,调整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及区别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与区别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一)二者都是以特定的市场经济关系作为规对象。
民法通过对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调整,通过确认主体权利和确定一系列适应市场经济的民事法律制度,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和市场竞争奠定了必要的条件。
近代市民社会以商品交换为运作方式,正是通过商品交换,才使得个人利益得以实现,商品交换要求交换双方必须承认对方是商品的所有人,与自己处在平等的地位上,只有承认交换双方是平等的,才有可能实现商品的自由交换,获取个人利益。
经济法则通过对因国家干预经济或管理经济所形成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调整,规政府主体和市场主体的活动围和行为方式,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和市场竞争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经济法从其本质上说,是从法律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对市场经济的直接影响,亦即对国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调整。
经济法通过国家干预和国家参与等手段、方式,目的是通过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以对社会资源重新整合、优化配置,谋求国民经济发展、社会整体利益平衡和国家经济安全。
(二)二者适用许多相同的法律制度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它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基本准则,对于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同样适用。
例如,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对于确认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民法中的物权制度对于认识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的权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民法责任制度可以直接为经济法所适用。
经济法和民法在法律制度适用上的某些一致性,甚至决定了经济法在某些方面无须确立自己的制度概念畴。
商法是属于企业的法,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归根到底也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外部干预。
所以,经济法和商法都是规有关企业经济活动的法域;同时,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生活须借助国家公权力,商法一方面为了保护企业权利,一方面又要运用国家公权力对企业进行监督因而与经济法一样,不同程度地带有公法的性质。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一)基本经济观念的差异1、自由放任是民法的经济理念基础近、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原理形成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近似于经济学中的完全竞争(即无垄断和自然垄断的存在),亦不存在外部性等。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部门,它们既相区别又相联系:这是由经济法和民法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平等性、私人性和自治性;强调意思自治;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
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干预、协调、调节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管理性、公共性和干预性。
限制意思自治;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
2、两者的调整的方式不同民商法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
重视经济目标,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稳定性较强。
经济法侧重于从宏观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
注重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稳定性较弱。
3、两者的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和法人,这两者都是私人;而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国家调控关系有关的当事人,主要是国家经济监管机关,都是社会公共性机关。
民商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的“经济人”;经济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不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
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民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等;而经济法主要由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
5、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民法是一种典型的私法,它以私人为主体,以私权为本位,以意思自治为圭臬,是一种自主性调整机制的法;而经济法是一种以公法为主的法,它以社会为本位,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是一种社会整体调整机制的法。
6.两者的法律责任不同民法的责任形式多为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则是三者兼有。
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为什么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一)法理依据:1、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备“共性”的,这共性就是“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_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2)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内容摘要: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是进行法学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对学习法学有很大的帮助。
经济法作为民法的延伸,两者在调整对象上有交叉联系,但是又有很大的不同,并且在主体、法律属性和调整方法上都有很大的不同。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区别联系一、经济法与商法的定义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它是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产物。
主要的调整对象为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所以简单来说经济法就是国家为了防治市场失灵从而对经济发展进行全局性干预而创造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按照百度百科上的定义:“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民法是一门历史悠久的部门法,它源自与罗马私法。
民法强调市场主体的平等性、意思自治。
它调整的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门阀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总和。
”虽然中国古代一直奉行“重刑轻民”的思想,民法的真正发展历史并不悠久,但是这并不影响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的迅猛发展。
中国还是坚持了最大限度的意思自治。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一)、经济法是民法的发展与延伸经济法的联系是天生的,在经济法产生的时刻就决定了它与民法说不清,道不尽的千丝万缕的关系。
民法是完全支持自由经济的法律,但是经济法则是支持国家干预的法律。
在世界经济危机出现时,市场的自我调节已经难以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大量的垄断企业的出现使社会经济面临崩坏。
“市场是一张无形的手”这个说法就遭到了质疑。
当时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虽然僵硬,但却受到经济危机的伤害较小。
这时国家干预则刚好可以弥补自由经济的不足。
资本主义国家吸收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干预”,打破垄断,创造出经济法。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但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经济法是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关注的是市场竞争、生产经营和交易合同等方面的问题。
而民法则是针对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到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入手,浅析二者之间的联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合理界限1.有共性也有相异性经济法和民法都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二者都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上有着共通之处。
但二者之间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它们的目的、对象和方法等都有所不同。
经济法主要是为调节市场经济而制定的一套法律规范,它以保障公众经济利益为核心。
而民法则主要是为保护个人的法律权益而制定的,它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为核心。
2.各自独立又相互补充尽管经济法和民法存在诸多的区别,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着相互补充的情况。
在实际应用中,经济法和民法往往是相互调节、相互嵌套的,既要保护市场的活力和公平,又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这个角度来看,经济法和民法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
3.维护整体利益和个人权益经济法和民法的本质上也是有区别的。
经济法是以整体的利益为出发点,主要是为国家、社会、群体等整体利益服务的;而民法则是以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为出发点,主要是为个人及其私人利益服务的。
二者都有各自的目的和法律责任,也有其他法律体系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
1.经济法调节民事关系从实质上看,经济法和民法是相互关联的。
在经济活动中,生产、交易双方的行为往往涉及到各种民事关系。
例如,买卖双方的需求、供应、价值等问题,在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商业争端、民事纠纷。
这时候,经济法就可以出现调解、协商、仲裁、诉讼等形式,来解决各种民事纠纷。
2.经济法保护个人权益尽管经济法关注的是整体利益,但它也要同时兼顾到个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有些企业在竞争中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从而损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经济法就会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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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关系;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在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的主体行为加以规范。
(2*法律属性不同:经济法:社会整体调整机制,以社会为本位,维护社会利益,承担的是社会责任。
民法:自我调节机制,以个体为本位,维护个体利益,意志自由。
*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是强制性规范;民法是任意性规范。
2(1)联系:都借助于公权力。
经济法: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关系;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
行政法:调整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具有平等关系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横向关系。
行政法调整的是地位不平等的行政管理活动,是纵向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活动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企业内部组织。
行政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济活动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调整方式不同:经济法着眼于经济体制,行为人负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行政法着眼于行政体制,行为人负行政责任。
事义务的组织。
定义: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是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让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成立条件:只能在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
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或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
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行为的有效要见。
5(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清理,收回债务,偿还债务依法分配剩余财产的过程。
(1)清算人:投资人自行清算;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需满足:投资人应在清算前15天内书面通知债务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30天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其60天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及清偿债务的财产范围:顺序:企业财产——投资人个人财产——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范围: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6全体合伙人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告知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1)合伙人平等的享有合伙企业事物执行权;(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其执行合伙企业事物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3)知情权与监督权(4)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食物执行权(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报告义务(2)竞争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交易禁止:除合伙企业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其损害行为禁止8自愿退伙包括:协议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情况即当然退伙情况包括: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被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
除名(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情况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是由9*合伙人人数限制:2~50;*合伙人构成限制:至少应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名称限制: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出资方式限制: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
10股东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有权召开临时会议的有: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11*首次股东会应有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12(2/3特别议事规则):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的形式的决议。
13:(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3)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所审计。
(5)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其他。
章程由股东制定;不设股东会。
14包括发起方式和募集方式公司股份——申请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核准——募集股份——缴租股款、验资并出具证明——召开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15(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返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贷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得过失是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6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因重大失误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有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17*当事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形势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18*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人不能确定的用以下方法:(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再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旅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19代位权制度:因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券。
撤销权制度: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伤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0*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1(1)公用企业等滥用经济优势的行为(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进行超经济强制交易或地区封锁的行为(3)经营者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4)串通招标、投标的行为(5)欺骗性交易行为(6)商业贿赂行为(7)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广告(8)侵犯商业秘密(9)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掠夺定价)(10)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11)商业诽谤行为22(1)安全保障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求偿权(6)结社权(7)获得有关知识权(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9)监督批评权23*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义务*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出具货据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保证商品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义务*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不得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义务*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人身自由和身体健康24❑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一)生产者应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符合该标准。
*具备产品应当有的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的除外,产品在上使用性能上有瑕疵,应为不合格产品。
*符合产品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标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标志应当符合法律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名称和含量的,应用中文相应予以说明;需要让消费者事先知道的,应在外包装上标明,或预先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资料。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的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或有日期。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解释说明。
*特殊产品,依照国家规定做出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
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不得掺假、掺杂,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已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验收义务:销售者应当建议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
*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有关产品标志的义务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销售的产品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假、掺杂*销售的产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已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