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命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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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则总第一章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第一条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第二条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第三条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命名要求第二章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第四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一)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二)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三)产品型号。

名称的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通用名、属性名、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第五条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一)相关产品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通用名应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二)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三)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四)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第六条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第七条适用人群的化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人群生产,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颁布时间: 2001年04月11日颁布机构:卫生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应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四)产品型号应当反应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注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07-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07-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一、前言在医疗器械管理中,统一的器械通用名称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着医疗器械的监管、库存管理、采购和使用等方面。

因此,本文旨在规范医疗器械的命名,为医疗机构提供可行的命名方法和规则。

二、通用名称命名方法通用名称按照以下格式命名:1.产品类别-功能描述-特殊属性-结构描述-器械特征其中,各部分的定义如下:1.1 产品类别:以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为基础,按照所属类别命名。

1.2 功能描述:用来描述医疗器械的主要功能特点,应使用容易理解的通俗易懂的词汇。

1.3 特殊属性:用来描述医疗器械具有的特殊属性,例如可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等。

1.4 结构描述:用来描述医疗器械的结构组成。

1.5 器械特征:用来描述医疗器械的特点和性能等特征。

例如,一种某类别的自动输液泵可以命名为:输液设备-自动输液-可重复使用-微型型-具有照明功能三、命名规则3.1 命名应尽量简洁、准确、易于理解和记忆。

3.2 命名应尽量避免使用品牌名、厂商名和商品名。

3.3 命名应尽量根据产品不同特征,避免出现重名。

3.4 命名应按照由大类向小类细分原则进行命名,大类名称应包含所有小类。

3.5 命名应避免使用数字、缩略语等不易理解的名称。

四、本文档所涉及附件无。

五、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无。

六、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6.1 困难:命名过程中无法确定产品特征、结构和器械特征等。

解决办法:加强产品研发和标准化技术,以确保命名的准确性和标准化。

6.2 困难:大型医疗机构使用不同的命名方式,导致管理混乱。

解决办法:加强医疗器械管理规范,推广本文中的命名方式,确保各个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命名方式。

6.3 困难: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不够细致,无法满足命名需求。

解决办法:加强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修订工作,确保医疗器械分类更加详细,能够满足命名要求。

,本文档旨在规范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的命名方法和规则,并提供解决困难的解决办法,以推动医疗器械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产品牌号和生产批号管理办法

产品牌号和生产批号管理办法
c)目前库存产品中不属于1A范围内的产品:统一用1X表示。
4.3标称宽度:用标称宽度3位数字表示,单位为毫米。
4.4质量分档:用1位英文字母表示,与产品检验标准中的分档一致。
4.5标称厚度:用两位数字表示,为平均厚度的标称值,单位为微米。标称厚度目前分为两档,表示方法为:当平均带厚在23±2微米范围内(包括25微米)时统一表示为23、当平均厚度在27±2微米范围内时统一表示为27。
我公司的产品牌号由五段、九位数字或字母组成,具体规定如下:
4.1成分范围:用一位数字和一位英文字母表示:
a)目前正在生产的产品(标称成分:Si5.40±0.02;B2.48±0.02):1A;
b)正在开发的新产品(相当于Metglas2605SA1,标称成分:Si5.20±0.02;B2.40±0.02):1B;
规范公司的产品牌号和生产批号命名,加强公司产品编码的管理。
适用于本公司的单层带材、五重卷及铁芯的产品牌号和生产批号管理。
3.1技术部负责产品牌号和生产批号的归口管理。
3.2 带材车间负责对产品牌号和生产批号在产品上的标识。
3.3库房负责产品牌号和生产批号在物流系统中的标识。
3.4 市场营销部负责产品牌号在产品销售及市场宣传中的使用。
4.6状态码:用1位英文字母表示。其中:单层带材:D五 Nhomakorabea重卷:W
铁芯:T
5.1小卷的生产批号由生产线编号、班次、日期、炉次、大卷顺序号、小卷顺序号组成。
5.2重卷的生产批号由重卷标识CJ、重卷日期、顺序号组成。
重卷所对应的小卷编号由生产厂负责搭配的部门产生。
6.1产品牌号由市场营销部在产品销售或进行产品宣传时向用户提供。
6.2产品牌号在公司内部物流系统中开始使用前,由技术部组织相关部门对产品牌号的生成、传递、切换时间、现有库存产品牌号的处置等具体实施事项进行协调。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体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健康、环境保护以及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工作的重大问题;(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目录》;(三)制定和发布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认证实施规则);(四)确定列入《目录》的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五)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制定认证标志管理规定;(六)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七)依法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承担认证活动中的检查、检测工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八)公布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名录及其业务范围;(九)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录;(十)制定和发布无需和免于办理认证及认证特殊处理程序的具体规定;(十一)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十二)受理认证的投诉、申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十三)指导处理有关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BOM编写规则和管理办法

BOM编写规则和管理办法

BOM编写规则和管理办法一、导言BOM (Bill of Materials),即物料清单,是制造过程中用于列出所需零部件及其相关信息的清单。

BOM编写规则和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助于确保BOM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本文将介绍BOM编写规则和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BOM编写规则1.命名规则BOM应根据制定的命名规则进行命名。

命名规则应包含产品名称、版本号、日期等要素,以便在不同时间和项目中进行区分和识别。

2.结构规则BOM应根据产品结构进行组织,清晰地反映产品的组成关系。

可使用层级结构、组装结构、材料结构等方式,确保每个零部件的位置和作用清晰明确。

3.编号规则每个零部件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编号规则应明确简洁。

可以使用数字、字母或组合进行编号,避免使用容易混淆的符号或字符。

此外,编号应具有增量属性,以便根据编号快速定位和查找零部件。

4.属性规则每个零部件应包含正确的属性信息,如零部件名称、规格、数量、单位、供应商等。

属性规则应明确,避免信息重复或缺失。

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必填属性和选填属性。

5.更新规则BOM应及时更新,确保与产品设计文档、工艺文件和生产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任何变更都应在BOM中进行记录和更新,避免出现版本混乱或错误装配的情况。

三、BOM管理办法1.责任部门制定BOM编写规则和管理办法的责任部门应明确,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责任部门应有专职人员负责BOM的编写和管理工作,确保BOM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BOM验证BOM应经过验证,确保其准确性和可行性。

验证过程包括与产品设计、工艺过程、供应商等进行核对,确保BOM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验证结果应进行记录和存档。

3.权限管理BOM的编写和修改权限应进行限制和管理。

只有经过培训和审批的人员才能进行BOM的编写和修改,避免未经授权的人员进行随意更改。

4.版本管理BOM应进行版本管理,确保每个BOM具有唯一的版本号,并能够追踪和比对不同版本之间的差异。

产品型号管理办法

产品型号管理办法

产品型号管理办法产品型号管理办法1. 目的为了规范产品型号的管理,提高产品管理水平,确保产品品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 合用范围本管理办法合用于公司内所有产品型号的命名、命名规则的规定、型号编码的规划和改进、型号流程管理和型号库的建立等方面。

3. 命名规则3.1 命名目的通过科学合理的命名规则,方便、规范、高效地对产品进行识别,区分,检索,索引和管理。

3.2 命名原则3.2.1 语言简单易懂,实用性强3.2.2 信息丰富,具有可读性、可理解性和可扩展性3.2.3 具有统一性,区分性和惟一性3.2.4 与标准、法规的规定一致3.3 命名标准3.3.1 由英文字母、数字、横线【-】和下划线【_】构成3.3.2 只使用小写英文字母3.3.3 命名单词之间必须以横线【-】分隔3.3.4 长度不超过20个字符4. 型号编码规划与改进4.1 型号编码原则4.1.1 制定一套统一的型号编码体系,并通过几位编号体现产品的品种、规格、材质或者性能等特点。

4.1.2 同一类产品的编码不同,不同类产品的编码也不同。

4.1.3 在编码后应注明其所属类别以便于区分。

4.2 型号编码内容型号编码采用若干位数字和字母组合方式进行编码,其中:第一位代表产品的品种第二至第三位代表产品的系列第四至第六位代表产品的规格第七至第八位代表产品的材料第九至第十位代表产品的性能第十一位为校验位例如:V10-001-001-20V:代表品种(以字母符号表示) - 车辆10:代表系列(以两位数字表示) - 跑车001:代表规格(以三位数字表示) - 3.5L001:代表材料(以三位数字表示) - 铝合金20:代表性能(以两位数字表示) - 优秀5. 型号流程管理与型号库建立5.1 型号流程管理型号流程管理包括型号在研、型号策划、型号设计、型号试制、型号批量生产等过程。

要建立和完善型号的管理程序和流程,以确保产品符合要求。

5.2 型号库建立型号库是一个重要的信息库,它不仅是产品的重要组成部份,也是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的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编写细则及商品名命名原则

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编写细则及商品名命名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2号) 第二章 兽药标签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兽药产品(原料药除外)必须同时使用内包装标签 和外包装标签。
第五条 内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适 应症(或功能与主治)、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 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 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五、不得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夸大宣传或带有欺骗性的文字。
七、不得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 响的文字。
八、不得使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文译名及其主要字 词的文字。
九、不得使用不科学地表示功效、扩大或者夸大产品疗效 的文字。
十、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适应所有病症的文字。 十一、不得使用直接表示产品剂型、原料的文字。 十二、不得使用与兽药通用名称音似或者形似的文字。 十三、不得使用兽药习用名称或者曾用名称。 十四、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或者其他有特定含义的文字。 十五、不同品种兽药不得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十六、同一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种兽药,成分相同但 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第七条 兽用原料药的标签必须注明兽药名称、包装规
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贮藏、批准文号、运输 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第三章 兽药说明书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兽用化学药品、抗生素产品的单方、复方及中西复方
制剂的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 分、性状、药理作用、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不良 反应、注意事项、停药期、外用杀虫药及其他对人体或环境有毒 有害的废弃包装的处理措施、有效期、含量/包装规格、贮藏、 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无包装数量、生产批号、日期)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目录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规范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我部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了《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组织辖区内的企业学习贯彻,并在卫生监督执法中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卫生部二○○一年四月十一日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正文:---------------------------------------------------------------------------------------------------------------------------------------------------- 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2001年4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电源产品型号命名规范

电源产品型号命名规范

Q/DC 上海德创电器电子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DC1001-2003 电源产品型号命名规范2003-04-01批准2003-04-01实施上海德创电器电子有限公司发布目录前言----------------------------------------------------------------------------1 1.产品的分类----------------------------------------------------------------2 1.1.一般电源产品---------------------------------------------------------21.2.电源应用产品---------------------------------------------------------22.一般电源产品的型号命名办法------------------------------------------2 2.1.顾客系列代码---------------------------------------------------------2 2.2.输出功率---------------------------------------------------------------2 2.3.输出路数---------------------------------------------------------------32.4.输出组合---------------------------------------------------------------33.电源应用产品的型号命名办法------------------------------------------3 3.1.公司代码---------------------------------------------------------------4 3.2.产品类型---------------------------------------------------------------4 3.3.系列代码---------------------------------------------------------------4 3.4.特征代码---------------------------------------------------------------43.5.输出代码---------------------------------------------------------------44.用户指定型号命名办法--------------------------------------------------4前言为使公司技术文件的管理能符合I SO9001的要求及适应公司E R P 系统的要求,确保产品信息畅通,满足用户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编写细则及商品名命名原则

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编写细则及商品名命名原则
第十六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不得超出或删减规定的项 目内容;不得印有未获批准的专利、兽药GMP、商标等标识。 第十七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用文字必须是中文,并使用国 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现行规范化汉字。根据需要可有 外文对照。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兽药标签上可使用条形码;已获批准的 专利产品,可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并标明专利许可种类;注 册商标应印制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左上角或右上角;已获兽药GMP 合格证的,必须按照兽药GMP标使用有关规定正确地使用兽药 GMP标识。
二、兽药名称 兽药通用名必须采用法定兽药质量标准(兽药国家标准、专业标
准、地方标准)名称,剂型名称应与现行《兽药典》一致。 三、性状
所有产品性状的描述方式必须严格按照兽药国家标准、专业标准、 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药理作用
包括药效学和药动学等。 药效学:包括药理作用和主要作用机 制。 五、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
注射用头孢噻呋钠 兽医急救 头孢金弹 急救金蛋
健猪散 消食通便精 胃大开 保胃平安
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 高烧无敌 精磺 治菌磺
第七条 兽用原料药的标签必须注明兽药名称、包装规
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贮藏、批准文号、运输 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第三章 兽药说明书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兽用化学药品、抗生素产品的单方、复方及中西复方
制剂的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 分、性状、药理作用、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不良 反应、注意事项、停药期、外用杀虫药及其他对人体或环境有毒 有害的废弃包装的处理措施、有效期、含量/包装规格、贮藏、 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无包装数量、生产批号、日期)
注:目前本项目尚不明确的,可暂不标注。

产品型号管理办法

产品型号管理办法

产品型号管理办法1. 前言产品型号管理是企业产品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它直接决定了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规范化的产品型号管理办法能够提高企业产品管理效率,减少人力物力资源的挥霍,降低生产、运营成本。

2. 产品型号管理原则企业应该建立一个完整的产品型号改版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以下四个原则执行:(1)合理性原则企业的产品型号管理制度必须是合理的,以满足所有产品的差异性且保证产品信息的有效性。

(2)统一性原则产品型号命名应使用统一命名规则,便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和外部市场对产品的认识。

(3)唯一性原则每个产品型号名称必须是唯一的,不允许有两个产品拥有同样的型号。

(4)稳定性原则产品型号具有长期稳定性,不能经常更改,避免造成混乱。

3. 产品型号管理要点(1)产品型号命名规则在产品型号的命名中需要要遵循以下规则:1.产品类别+设备类型(或产品用途)+产品特性+序列号例如:手机-智能手机-全面屏-iPhone X2.为了使型号更加直观易懂,可以采用缩写或简化名称的方法命名,但需要保证缩写或简称代表的意义是明确的。

(2)产品型号申报和审批企业新开发产品型号前需要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产品型号说明、产品用途、主要技术参数、规格等,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

(3)产品型号变更管理当一个产品型号要进行变更时,需要通过内部审批程序并得到审批通过后才能进行变更。

(4)产品型号库建设企业需要建立完整的产品型号库,包括产品型号说明、产品用途、规格参数、技术特点、型号变更等信息,方便产品经理、销售人员、售后服务等人员随时查询。

4. 总结规范化的产品型号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的管理效率和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并执行相应的产品型号管理规章制度,严格遵循产品型号管理的原则和要点,不断优化完善管理方式。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所在地。国产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域 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进口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标 注至国家或地区(港澳台)。
——和现行法规一致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化妆品许可批号及备案编号标注)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及备案
编号根据审批机关核发的批件号或备案号进行标注。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六个月内, 企业可登录
——字体大小的宣称被禁止。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标签变更程序) 产品需要更新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标签标识的,按以
下规定执行: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更新内容不涉及产品 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 口化妆品,需要更新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者将更新的 标签标识上传至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后,产品可即时生 产销售; (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换产品 标签标识,且更新内容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 改变的,生产者应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统一指定的 网上备案系统,原产品审批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 整改意见的,更新产品可生产销售。
——标签上的文字, 不得大于汉字字体。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命名要求) 化妆品应当标识唯一的产品名称,产品名称由商标
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用于化妆品中不符 合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 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体积等原因, 无法标注在 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 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产品型号管理办法

产品型号管理办法

产品型号管理办法1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公司产品型号命名原则、申报程序、预发型号的转正和型号延伸的有关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的型号管理。

2管理部门公司的总工程师办公室是产品型号管理的主管部门,宽带部、研发部是产品型号管理的协助部门。

3 产品型号命名原则根据标准YD/T639-1993《邮电工业产品型号命名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邮电工业标准化研究所1996年10月25日颁布的《邮电通信产品型号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的产品型号管理办法如下:3.1 编制产品型号命名办法的原则3。

1。

1 产品型号的命名办法应当具有科学性和规律性,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3.1.2 产品型号的命名应当既便于管理,又便于使用;既有统一原则,又根据专业的特点有一定的灵活性。

3。

1。

3 产品型号应力求简短、明确、易记。

3.2 产品型号组合的原则3.2。

1 产品型号组成的基本内容:产品型号一般由七部分内容组成:专业、主称、特征、参数、隔离符、序号、区分代号。

3。

2。

2 产品型号组成的基本格式)(需要表示时设立)3.2.3 基本格式中名称及其含义3。

2.3。

1 专业类别代号是指产品的专业类别代号,用大写的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各专业类别代号规定如表1:表1 专业类别代号3.2.3.2 主称代号是指产品(或产品归类)名称的代号,由产品(或产品归类)名称文字中具有表征意义的一个(或二个)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3。

2.3.3 特征代号是产品的用途、性能、材料、结构、原理等特征的代号,由具有表征意义的一个字中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3.2.3.4参数是指产品主要参数的代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3.2.3.5隔离符是指产品参数和序号之间的隔离代号,用“-"表示。

若型号中出现相邻两项内容使用同种数字,表示不同含义时,其间亦应使用“-"符号,以示两种不同含义的区分.3.2。

3.6 序号是产品型号核批的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01~99表示。

产品命名管理规定

产品命名管理规定

产品命名管理规定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研发中心产品命名管理办法V1.0(初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司研发产品的命名的管理,制订了《研发中心产品命名管理办法》,用以指导、规范煤矿用产品,金属非金属矿山用产品的正确命名。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公司研发中心研发人员对新研发产品的命名。

第二章产品型号的编制原则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的规定,产品型号编制的基本原则有:(1)产品型号的组成应力求简明;(2)同类型不同产品,不允许出现相同的产品型号;(3)同类型相同产品,不允许出现不同的产品型号;(4)产品型号由大写的汉语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汉语拼音字母选用原则:a)应采用具有象征意义的汉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b)如确有困难,可选用其他字母,c)不允许采用“I”和“O”两个字母;(5)产品型号中的数字、字母和产品名称的汉字字体的大小要相仿,不得用角注和脚注。

第三章产品分类第四条我司致力于煤矿安全监控和矿井自动化软硬件开发和系统集成服务。

我司主要为客户提供自主研发的煤矿综合自动化平台、煤矿生产监控系统、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矿井下移动通讯系统、煤矿井下人员管理系统、煤矿井下电力自动化系统、瓦斯抽放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工业电视系统、瓦斯突出监控系统等产品,并为用户提供相关产品系统集成的全方位解决。

第五条根据我司产品具体研发、生产及发展情况,现目前可将产品分为3类:仪器仪表类;电器设备;通信、自动化产品及系统等。

第三章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第六条 各类产品型号的具体编制方法:(一)仪器仪表类产品型号依据MT/T154.10-1996《煤矿用安全仪器仪表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

另外,MT/T154.10-1996规定:与MT 286-92《煤矿通信、自动化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中重复规定的产品,凡是属于安全仪器、仪表均应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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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产品命名管理办法
V1.0(初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产品型号的编制原则 (3)
第三章产品分类 (3)
第三章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 (4)
第四章产品名称的编制方法 (9)
第五章产品型号的管理和申请办法 (10)
第六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我司研发产品的命名的管理,制订了《研发中心产品命名管理办法》,用以指导、规煤矿用产品,金属非金属矿山用产品的正确命名。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规和指导公司研发中心研发人员对新研发产品的命名。

第二章产品型号的编制原则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国煤炭行业标准的规定,产品型号编制的基本原则有:(1)产品型号的组成应力求简明;(2)同类型不同产品,不允许出现相同的产品型号;(3)同类型相同产品,不允许出现不同的产品型号;(4)产品型号由大写的汉语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汉语拼音字母选用原则:a)应采用具有象征意义的汉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b)如确有困难,可选用其他字母,c)不允许采用“I”和“O”两个字母;(5)产品型号中的数字、字母和产品名称的汉字字体的大小要相仿,不得用角注和脚注。

第三章产品分类
第四条我司致力于煤矿安全监控和矿井自动化软硬件开发和系统集成服务。

我司主要为客户提供自主研发的煤矿综合自动化平
台、煤矿生产监控系统、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矿井下移动通讯系统、煤矿井下人员管理系统、煤矿井下电力自动化系统、瓦斯抽放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工业电视系统、瓦斯突出监控系统等产品,并为用户提供相关产品系统集成的全方位解决。

第五条 根据我司产品具体研发、生产及发展情况,现目前可将产品分为3类:仪器仪表类;电器设备;通信、自动化产品及系统等。

第三章 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
第六条 各类产品型号的具体编制方法:
(一)仪器仪表类产品型号依据MT/T154.10-1996《煤矿用安全仪器仪表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

另外,MT/T154.10-1996规定:与MT 286-92《煤矿通信、自动化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中重复规定的产品,凡是属于安全仪器、仪表均应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1) 产品型号的组成和排列方式:
(2) 产品型号主要由“产品类型代号”、“第一特征代号”和“主
设计修改序列号 补充特征代号 主参数
第二特征代号 第一特征代号 产品类型代号
参数”组成。

如果这样仍难以区分时,可再按照 “第二特征代号”、“补充特征代号”和“设计修改序号”的顺序逐一增加。

(3) “产品类型代号”表明产品的类别,其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分别参考MT/T154.10-1996中表1。

(4) “第一特征代号”的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分别参考MT/T154.10-1996中表2。

(5) “主参数”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一个主参数足以表示和区分时,不用多个主参数,当用两个以上主参数表示时,参数与参数之间用“/”隔开。

主参数中不应有小数点。

(6) “第二特征代号”的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分别参考MT/T154.10-1996中表3。

(7) “补充特征代号”的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分别参考MT/T154.10-1996中第4.5条。

(8) “设计修改序号”是当产品的设计进行较大修改时为区分、识别用。

依次用(A )、(B )、(C )···表示。

(9) 例如:GFY15矿用风速传感器
(二)电器设备类产品型号依据MT/T154.2-1996《煤矿用电器设备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

测量围:0.3m/s ~15m/s 测量原理:压差 风速 传感器类设备
(1) 产品型号的组成和排列方式:
(2) 产品型号主要由“产品类型代号”、“第一特征代号”、“顺序号”和“主参数”组成。

如果这样仍难以区分时,可再按照 “第二特征代号”、“补充特征代号”和“设计修改序号”的顺序逐一增加。

(3) “产品类型代号”表明产品的分类类别,其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分别参考MT/T154.2-1996中表1。

(4) “第一特征代号”表明产品的防爆结构型式,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参考MT/T154.2-1996中表2。

(5) “顺序号”表明产品的登记顺序,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6) “主参数”表明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如电流、电压、功率、主电路数(电流/电压、功率/电压),必要是可用配套机械的主参数,“顺序号”与“主参数”之间用“-”隔开,以示区分。

(7) “第二特征代号”的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分别参考MT/T154.2-1996中表3。

(8) “补充(派生)特征代号”的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分别参考MT/T154.10-1996中表3和表4。

修改序列号
补充(派生)特征代号 主参数
顺序号 第二特征代号 第一特征代号 产品类型代号
(9) “设计修改序号”是当产品的设计进行较大修改时为区分、识别用。

依次用(A )、(B )、(C )···表示。

(10) 例如:矿用隔爆型电磁换向器
(三)电器设备类产品型号依据MT 286-1992《煤矿通信、自动化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

(1) 产品型号的组成和排列方式: 1) 系统产品:
a) 系统产品型号主要由“产品类型代号”和“登记序号”组成。

如果认为有必要时,再行增加“修改(变型)序号”、“主要参数代号”。

b) 系统产品型号的组成和排列方式:
2) 一般产品:
a) 产品型号主要由“产品类型代号”、“主要特征代号”和“登记序号”组成。

如果认为有必要时,再行增加“修改(变
通径/功率(主参数) 第1次登记(顺序号) 隔爆型(第一特征代号) 电磁换向阀(产品类型代号)
主参数代号 修改(变型)序号 登记序号- 产品类型代号
型)序号”、“主要参数代号”。

b) 产品型号的组成和排列方式:
(2) “产品类型代号”表明产品的类别,用二位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具体代号、含义参考MT 286-1992中表1。

(3) “主要特征代号”用一位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具体代号、含义参考MT 286-1992中表2。

产品型号中不允许以地区或单位名称作为“特征代号”来区别不同的产品。

(4) “登记序号”按其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排列。

统一系统中的单机产品的登记序号与该系统登记序号一致。

(5) “修改(变型)
序号” 是当产品的外形或部结构等方面稍有改进,但基本功能不变时做区分识别用。

依次用(A )、(B )、(C )···表示。

(6) “主要参数代号”表明产品的主要参数,用加括号的阿拉伯数字表示。

(7) 例如:矿用环境监测系统
主参数代号 修改(变型)序号 登记序号 主要特征代号 产品类型代号
登记序号 矿用监测、控制系统或设备(产品类型代号)
矿用自动交换机
第四章 产品名称的编制方法
第七条 产品名称的编制原则:(1)产品名称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2)产品名称应当能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3)产品名称能反映产品的特点、使用条件或用途。

第七条 产品名称的编制方法: (1) 产品名称的组成和排列方式: 1) 系统产品:
a) 系统产品名称主要由“使用环境”和“功能特征”组成。

b) 煤矿用系统名称:“矿用/煤矿XXXXX 系统”。

例如“煤矿供电监控系统”、“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矿用无线通信系统”等。

c) 非煤系统名称:“金属非金属矿山XXXX 系统”。

例如:“金属非金属矿山无线通信系统”、“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控系统”等。

KT J 5 (90)
90门(主参数) 登记序号
交换机(主要特征代号)
矿用通信系统或设备(产品类型代号)
2)一般产品:
a)系统产品名称主要由“防爆类型”“产品类别”组成。

b)煤矿用产品名称:“矿用本安型/矿用隔爆兼本安型/矿用
隔爆型XXX”。

例如“矿用隔爆兼本安型断电控制器”、
“矿用本质安全型手机”等。

c)非煤产品名称:“矿用一般型XXX”。

例如:“矿用一般
型摄像仪”。

第五章产品型号的管理和申请办法
第八条凡公司研发中心研发产品,必须向测试部申请名称、型号。

第九条新产品在编写企业标准前,应向测试部申请产品名称、型号,填写“产品型号申请单”,经测试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生效,并保留存档。

第十条产品负责人必须按照申请确认后的型号名称编写各技术文件,不得自行确定和任意改变所登记的型号和名称。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型号、名称的变更,以联络函的形式说明变更的缘由以及变更后的型号、名称,并由各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存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研发中心测试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录
产品名称型号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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