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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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考点一物的概念和种类

考点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考点三物权变动

考点四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则

考点五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考点六共有制度

考点七用益物权

考点八担保权概述

考点九抵押权

考点十质押权

考点十一留置权

考点一物的概念和种类

一、物的概念

物是物权的客体。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的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单选题】(201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A.太阳

B.星星

C.月亮

D.海域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上的物。物权法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选项ABC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多选题】(2013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A.土地

B.月球表面

C.药品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客体。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二、物的种类

(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1)大多数动产以及不动产中的房屋,均属于流通物。

(2)文物、黄金、药品等属于限制流通物。

(3)法律禁止流通之物,属于禁止流通物。

(二)动产与不动产

(1)不动产须登记,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2)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物,以交付为原则。

(三)主物与从物

(1)主物和从物在物理实体上都独立存在,从物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

(2)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提示】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汽车后备箱中的备用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均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四)可替代物(种类物)与不可替代物(特定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1)可替代物。交易上依数量、容量或重量而确定的物,如书、粮食等。

(2)不可替代物。具有唯一性、不可被他物替代,如梵高的画作等。不可替代物一旦发生损害,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五)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1)消费物。依其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让与之物,如粮食、货币、汽油等。

(2)非消费物。依其性质可以“多次”使用或让与之物,如汽车、手机、冰箱、电视机等。

【提示】消费物的使用行为=处分行为。

(六)原物与孳息

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分为原物与孳息物。

(1)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为独立物。

(2)天然孳息。由自然规律形成。由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3)法定孳息。依托法律关系产生。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单选题】(2018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A.房屋

B.林木

C.海域

D.船舶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三、物权的特征与种类

【提示1】由物的概念所引申出的物权,是指特定主体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1)支配性强调一种对物的支配力,即无须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权利人即可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可简单概括为“人与物”;

(2)排他性强调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即“一物一权”,权利人可排除他人以同样方式支配物的权利,可简单概括为“人与人”;

(3)绝对性也称为“对世性”,强调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公众,即任何人均有义务尊重特定权利人对物享有的财产权(物权),可简单概括为“一对多”。

【提示2】物权的种类如下图,此学习阶段大家可作简要了解。待学习完本章后,我们会对这些理论内容有更加透彻的理解。

考点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一)种类法定

当事人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如增加居住权、优先购买权为物权种类因违反种类法定而无效。

(二)内容法定

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如设立质权可以不转移占有因违反内容法定而无效。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1.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如共有;

3.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提示】债权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双重买卖,两项买卖合同均可依法有效,不相互排斥。

三、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以法定方式公之于外,称公示原则。

(1)物权是一种绝对权,除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都是义务人,依照统一的法定方式公示(公之于众),是成本最低,最有效率的。

(2)原则上,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一)物权推定效力

为法定公示方式所彰显的权利人,推定为合法权利人。

(1)动产占有人被推定为动产所有人;不动产登记薄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其所享有的权利被推定为真实,即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权属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二)物权移转效力

1.动产物权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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