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3)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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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精品)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附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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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B.一项行为只能处分一物C.一项债权合同可以涉及数物D.物尚未确定、甚至不存在,相应的债权合同无效2.2016年3月1日,高某、刘某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一房屋,但房屋登记在高某的名下。
2019年2月1日,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高某离婚。
4月1日,人民法院判决高某、刘某离婚,并将该房屋判归刘某一人所有,判决当日生效。
高某、刘某二人于4月2日领取了判决书,刘某于4月6日凭判决书向登记机关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刘某一人所有的起始时间是()。
A.2019年2月1日B.2019年4月1日C.2019年4月2日D.2019年4月6日3.画家王某在举办个人画展期间,其所画的一幅山水图被孙某看中,双方约定价款为100万元,而该山水图仍需展览至画展结束方可交付给孙某。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王某、孙某约定的交付方式是()。
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指示交付D.占有改定4.甲、乙各按30%和70%的份额共有一艘货船,二人将该货船出租给丙。
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购买权优先于丙的购买权B.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丙的购买权优先于乙的购买权C.乙无优先购买权,丙有优先购买权D.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5.2017年2月2日,孙某在某餐厅用餐时丢失了自己的婚戒,被服务员陈某拾得。
2月20日,程某以5000元的价格从陈某手中购得该戒指,并将戒指送给女友王某做订婚礼物。
2月25日,孙某发现并有证据证明王某戴的戒指就是自己丢失的戒指。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程某取得了该戒指的所有权B.王某并不当然取得该戒指的所有权C.2017年2月25日,该戒指的所有权人仍是孙某D.孙某应该在2019年2月25日之前请求王某返还戒指6.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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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物权变动 第三节 所有权 第四节 用益物权 第五节 担保物权 概览 本章是全书中理论性较强的一章,围绕物权的基本理论和具体制度展开。
高频考点为物权的特征、物权变动的公示、共有制度、用益物权的设立以及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等。
考核方式以客观题为主,抵押相关规定与合同融合出现在主观题中也是常态。
分值约为8分左右。
本章考核特点为:“半江瑟瑟半江红”。
基础理论部分抽象、笼统,抵押制度复杂、灵活,令人畏惧。
但物(权)的特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部分则简单、重复,得分不难!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的特征与种类一、物的特征与种类 1.物的特征 (1)有体性 房屋、土地、生产设备等是物权客体。
【对比】行为(作为、不作为等)是债权客体;智力成果(专利、商标、著作等)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特别提示】某些财产性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客体。
例如,股权质押。
(2)可支配性和价值性 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对比】一滴水不能成为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一瓶水则可能成为物权客体。
(3)在人体之外 人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特别提示】人体器官脱离人体后未进入新的人体之前,可成为物。
例如,捐献的眼角膜。
【经典例题·单选题(201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
A.太阳 B.星星 C.月亮 D.海域『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
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选项ABC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而不属于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
2.物的种类具体类型区分点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区分标准,是否对该物流通存在特定限制。
限制流通物:文物、黄金、药品禁止流通物:毒品、假钞动产、不动产区分标准,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
不动产:房屋动产:空天战斗机消费(耗)物、非消费(耗)物消费物:对该物的利用会导致物的灭失。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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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定义:(一)先占(二)拾得遗失物(三)添附● 详细描述:(一)先占先占人基于先占行为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1.天然的无主物:如捡到贝壳,捡到者为所有者。
2.抛弃物:抛弃物是本意就不想要的,属于无主动产,捡到后属于先占。
比如小王扔掉一件衣服,捡到后属于先占。
【遗失物VS抛弃物】遗失物是不小心弄丢,但本意还想要的。
比如小王扔掉一件衣服,衣服里面有他偷偷私藏的金链一条。
那条金链是遗失物,捡到的人无法得到所有权,小王将来要必须还给他。
(二)拾得遗失物1.处理:2.追及方式(P47):【示例】甲遗失手机,乙拾得,之后卖给不知情的丙。
适用善意取得吗?不适用。
(三)添附添附:原属数人之物成为一新物。
例题: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的是()。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正确答案:D解析: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①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②转让人无处分权;③受让人为善意;④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⑤物已交付;⑥转让人基于真正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选项D中的第三人接受赠与,没有付出合理对价,不构成善意取得。
20xx注会考点《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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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注会考点《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次直播主讲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物权法解决问题(一)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子;(二)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怎样爱惜物权,侵害物权要担当哪些民事责任。
物权法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
诸如:住宅小区车位归谁全部、一物二卖、相邻关系、拆迁补偿、建筑用地运用权期限等案情:2Oxx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宝贵玉镯一只。
乙拾得后,遵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踊跃找寻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问题:1,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担当赔偿责任?为什么?【答案】乙不担当赔偿责任。
依《物权法》第Ill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当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
〃此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2.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假设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答。
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赐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
在此状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答案】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依《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悬赏找寻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遵照承诺履行义务。
〃甲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
3.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找寻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担当其为找寻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
在此状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答案】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其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合理或必要费用。
4.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爱惜自己的权益?【答案】可以。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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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教学内容】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物权体系之核心: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二、所有权的类型三、善意取得制度四、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本章重点】◆物权的概念与种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有权的法定分类【本章难点】善意取得制度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一)物权法的定义及功能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总称。
物权法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通过明确物的归属,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第二,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利和对物权的保护,发挥物尽其用的作用。
(二)我国《物权法》的制定与内容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物权法》,同年10月1日实施。
历时13年13年酝酿8次审议11543件民意2799票高票通过《物权法》内容:共5编19章247条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一)物权的概念(P35)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和绝对性特点。
◆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二)物权的种类(P35)1、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以物权支配力的范围为标准对物权进行的分类。
◆自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第3章 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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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登记生效(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以及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解】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
【解】以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链】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2、登记对抗(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是否登记,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
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解】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再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解】“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2013CPA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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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一、物的种类(P301~P302)1.动产与不动产(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登记为要件;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
(2)诉讼管辖不同:因不动产纠纷发生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动产纠纷发生的诉讼,诉讼管辖的确定较为灵活。
2.特定物与种类物(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
3.主物与从物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4.原物与孳息(1)天然孳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303)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三、占有制度(P304~P305)1.占有的种类(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我的,我占有),不论该物是否真正属于占有人所有。
如甲对自己购买的房屋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也属于自主占有。
●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他的,我占有)。
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
●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乙作为承租人直接占有该房屋,而甲则属于间接占有。
(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占有某物的权利,如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有权占有”租赁物。
●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权利来源的占有,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判断标准主要是占有人主观上是否为善意或恶意)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分类。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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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考点1】物和物权的概念1.物的特征:有体性、可支配性、非人格性(1)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太阳、月亮、星星、汽车尾气、人、人身体内的血液等不属于物。
(2)与人体分离的毛发、假牙、义肢、捐献器官、尸体等属于物。
2.物的种类:(1)主从物:独立存在、从属关系;(2)孳息物:苹果树上的苹果、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
租金、利息属于法定孳息;(3)限制流通物:包括文物、黄金、药品等;(4)消耗物:包括粮食、金钱等;(5)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6)不可分物:视分割是否会影响其价值。
3.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
【考点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VS债权:(1)物权法定VS债权约定;(2)物权客体特定(一物一权)VS债权客体不特定(给付行为,不直接存在于物,可能合同签订时物尚未确定或存在);(3)物权公示VS债权无须公示;(4)物权排他VS债权兼容;(5)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VS债券为相对权(对人权)。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种类法定、内容法定。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可存在多个所有权人,也可成立多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3)物权公示原则。
3.★物权生效VS合同生效:【注意】合同生效一般看合同签订(成立)的时间,物权生效按照下述的原则处理。
【必背法条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必背法条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必背法条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转移。
【考点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考点4】观念交付的种类【必背法条】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如承租、借用),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考点5】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1.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每日推送(6.1 物权法框架及习题)
![每日推送(6.1 物权法框架及习题)](https://img.taocdn.com/s3/m/c22c8dd883d049649b66589f.png)
A. 最长期限为 50 年
B. 最长期限为 70 年
C. 最长期限为 30 年
D. 一般无使用期限的限制
【答案】D
【例 7·单选】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可以作为抵押权客体的是()。(2009 年)
A. 工厂的半成品
B. 正在建造的船舶
C. 以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D. 土地所有权
年)
A. 仓单
B. 基金份额
C. 应收账款
D. 股票
【答案】A
【例 11·单选】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享有留置权的是()。(2011) A. 甲为乙修理汽车,乙拒付修理费,待乙前来提车时,甲将该汽车扣留 B. 甲为了迫使丙偿还欠款,强行将丙的一辆汽车拉走 C. 甲为丁有偿保管某物,保管期满,丁取走保管物却未付保管费。于是,甲谎称丁取走的保管物有误,要 求丁送回调换。待丁送回该物,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丁支付保管费 D. 甲为了确保对戊的一项未到期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扣留戊交其保管的某物不还 【答案】A 【解析】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 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3)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在选项 BC 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不合法;在选项 D 中,债务未届清偿期。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提要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提要](https://img.taocdn.com/s3/m/9a689925c5da50e2524d7f7f.png)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提要考情分析近年本章分值有所降低,预计分值在8分左右。
各种题型均可出现,注意《物权法》与《合同法》结合考案例分析题。
学习注重理解掌握重点法条。
重点关注物权变动、善意取得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担保物权内容。
专题概要专题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专题二物权变动专题三所有权专题四用益物权专题五担保物权专题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知识点物的特征习题演练【例题·多选题】物权法中,能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A.土地B.存储程序的光盘C.云南白药D.人身体内的血液『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特征。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知识点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1)不动产须登记,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2)动产以交付为原则。
2.主物与从物(1)主物和从物在物理实体上都独立存在,从物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
例: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汽车后箱中的备用胎等属于从物。
(2)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3.原物与孳息(1)原物VS孳息: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为独立物。
例: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只有母牛生出来的小牛才是孳息。
(2)天然孳息VS法定孳息习题演练【考题·单选题】(2018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A.房屋B.林木C.海域D.船舶『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考题·单选题】(2017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域属于不动产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牛属于可分割物『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选项B错误;金钱属于消耗物,选项C 错误;牛属于不可分物,选项D错误。
【考题·多选题】(200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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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法的意义 (一)配置经济资源、界定产权
(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三)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 (四)贯彻和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宪政制度
甲
财 产 静 态 安 全 物权
乙
物权
债权
A物
货币
财产动态安全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一物一权主义
2、物权法定主义
3、公示公信原则
是否违反物权的排他性?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1、一物二卖:交付或登记取得所有权。 2、债务人破产:所有权人的取回权、担保物 权人的别除权。 3、例外:债权的优先效力 某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已支付大部分购房 款,但尚未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房产公司 因积欠建筑商的工程款,建筑人欲将房屋折 价归己,抵偿工程款。
(二)公信原则 1、含义 如果当事人信赖登记和交付所公示的物权 状态而进行物权的交易,即使与真实的物权 状态不相符合,仍然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 力,法律赋予其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 效果。
2、动产公示的公信力:善意取得 善意之第三人信赖动产的公示,虽然自无 权处分人买得动产,仍可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三、动产与不动产
1、区分标准 2、区分意义 (1)所有权转移方式不同 (2)设定担保方式不同 (3)诉讼管辖不同
3、不动产 (1)土地 (2)地上定着物 A、建筑物、构筑物; B、林木 (3)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出产物
4、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物。
四、主物与从物 1、从物的认定
(二)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1、登记的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物权 2、时间在先,物权优先 3、特殊的物权优先性问题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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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
3、独立物权与从物权
①独立物权:
所有权(地役权以外的用益物权)
②从物权:
担保物权(从属债权)、地役权(依附所有权)
三、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一物一权
3、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节物权变动
一、变动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
3、质权效力
①质权人:
优先受偿权、妥善保管、处分限制、物上代位权、孳息收取权。
②出质人:
处分限制,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
三、留置权
1、性质
法定担保物权,抵押和质押是约定担保物权。
2、成立条件
①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②债权已到期。
③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3、效力
①还及于从物、孳息物和代位物。(质权、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孳息,抵押权不及于孳息)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的种类
①动产看交付;不动产看登记
②主物独立存在;从物辅助工具
③原物独立存在;孳息物由原物派生出来,天然孳息、法定孳息
二、物权种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①自物权:
所有权(国家、集体、私人所有)
②他物权: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①动产物权:
动产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②抵押权的实现:
不动产:登记在先优于登记在后;登记顺序相同的按比例;动产: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均登记的,登记在先优于登记在后;均未登记的按比例。
③抵押权顺位
8、最高额抵押
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优先受偿,最长在2年内确定债权,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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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基本概念和情形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而使该物体成为其财产并加以支配的法律地位。
物权的基本性质是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由,是相互矛盾的私人权利,受法律保护。
物权关系是对特定的物体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法定权利,该关系有以下情形:1、占有:占有是指控制一物的实际权力,即行使所有物的支配权。
占有具有抵抗他人侵犯的权力,是主权利的基础。
2、使用: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享有利用特定的物体的权利,包括使用、处理、改变和抵押等。
3、收益:收益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物体所产生的正常收益的权利,包括租金、利息、股利、果实等。
4、处分:处分是指物权人通过出售、赠与、抵押、转让等方式处分其物权的非常重要的权利。
二、物权的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是保障物权的法律规定,包括物权的基本规范、保护措施和保护机构等方方面面。
下面从四个方面阐述:物权的取得、内容、保护和灭失。
1、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是指权利人依法获取对特定物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物权的取得方式有以下几种:(1)依法处分:依法处分是指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下合法地转移、变更或制定其物权的规定。
(2)公示占有:公示占有是指占有事实在公众中得到确认的行为,其法律效力不同于普通占有。
(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对于本人真实不知道的他人所有物的占有和转让,其取得的效力外部应予保护。
2、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是由法律赋予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是权利人支配特定物体的范围。
物权的内容有以下几方面:(1)占有权:占有权是权利人对物体得以实际支配的权利。
(2)使用权:使用权是权利人在占有权的基础上通过利用物体获得的权利,权利人可以自由、充分、果实和合法使用物体。
(3)收益权:收益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物体所产生的正常收益的权利,包括租金、利息、股息等。
(4)处分权:处分权是指权利人通过出售、转让、抵押、赠与等方式支配其物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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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考点一物的概念和种类考点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考点三物权变动考点四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则考点五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考点六共有制度考点七用益物权考点八担保权概述考点九抵押权考点十质押权考点十一留置权考点一物的概念和种类一、物的概念物是物权的客体。
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的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单选题】(201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A.太阳B.星星C.月亮D.海域『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上的物。
物权法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选项ABC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多选题】(2013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A.土地B.月球表面C.药品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客体。
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二、物的种类(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1)大多数动产以及不动产中的房屋,均属于流通物。
(2)文物、黄金、药品等属于限制流通物。
(3)法律禁止流通之物,属于禁止流通物。
(二)动产与不动产(1)不动产须登记,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2)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物,以交付为原则。
(三)主物与从物(1)主物和从物在物理实体上都独立存在,从物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
(2)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提示】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汽车后备箱中的备用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均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四)可替代物(种类物)与不可替代物(特定物)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1)可替代物。
交易上依数量、容量或重量而确定的物,如书、粮食等。
(2)不可替代物。
具有唯一性、不可被他物替代,如梵高的画作等。
不可替代物一旦发生损害,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五)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1)消费物。
依其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让与之物,如粮食、货币、汽油等。
(2)非消费物。
依其性质可以“多次”使用或让与之物,如汽车、手机、冰箱、电视机等。
【提示】消费物的使用行为=处分行为。
(六)原物与孳息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分为原物与孳息物。
(1)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为独立物。
(2)天然孳息。
由自然规律形成。
由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3)法定孳息。
依托法律关系产生。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单选题】(2018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A.房屋B.林木C.海域D.船舶『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三、物权的特征与种类【提示1】由物的概念所引申出的物权,是指特定主体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1)支配性强调一种对物的支配力,即无须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权利人即可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可简单概括为“人与物”;(2)排他性强调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即“一物一权”,权利人可排除他人以同样方式支配物的权利,可简单概括为“人与人”;(3)绝对性也称为“对世性”,强调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公众,即任何人均有义务尊重特定权利人对物享有的财产权(物权),可简单概括为“一对多”。
【提示2】物权的种类如下图,此学习阶段大家可作简要了解。
待学习完本章后,我们会对这些理论内容有更加透彻的理解。
考点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一)种类法定当事人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如增加居住权、优先购买权为物权种类因违反种类法定而无效。
(二)内容法定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如设立质权可以不转移占有因违反内容法定而无效。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1.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如共有;3.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提示】债权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双重买卖,两项买卖合同均可依法有效,不相互排斥。
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以法定方式公之于外,称公示原则。
(1)物权是一种绝对权,除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都是义务人,依照统一的法定方式公示(公之于众),是成本最低,最有效率的。
(2)原则上,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一)物权推定效力为法定公示方式所彰显的权利人,推定为合法权利人。
(1)动产占有人被推定为动产所有人;不动产登记薄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其所享有的权利被推定为真实,即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权属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二)物权移转效力1.动产物权移转通常以“交付移转”动产的占有为标志。
2.不动产的物权移转通常以“登记变更”登记权利人为标志。
按照“登记”对物权是否直接产生设立、变更和消灭的效力来划分,可分为“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两种原则。
(三)公信效力(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法定公示方式为权利变动与享有的法律表征,第三人有理由对其表示信赖,因而公示能够产生公信力。
【多选题】(2015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有()。
A.物权相对原则B.物权法定原则C.物权公示原则D.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考点三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概念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发生如,取得所有权或设立抵押权等他物权等。
(二)变更如,转让所有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三)消灭如,所有权的消灭。
二、物权变动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包括:(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直接发生)。
包括:事实行为、法律规定和公法行为。
(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包括:有权处分(需要交付或者登记)、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制度)。
(一)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1.基于事实行为《物权法》:“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提示】获得物权的主体若“再处分”的,需要公示。
2.基于法律规定《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的规定《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有权处分的变动方式(基于合同的变动)类别概念说明债权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例如,签订合同①合同一般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②物权并不必然因为签订合同而生效物权行为直接导致物权变化,如买卖合同签订之后交付或登记如果合同生效,但当事人一方违约不办理交付或登记,此时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举例】2019年3月1日,张三出售一套房屋给李四,当天依法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张三应在2019年4月24日办理过户手续,后该买卖合同顺利履行完毕。
【问题1】合同何时生效?【问题2】房屋所有权何时转移?【分析1】2019年3月1日生效,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分析2】2019年4月24日发生转移。
不动产物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条件。
1.动产物权公示方式——交付所有权: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质权: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如承租、借用),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合同法中有专门规定)【示例1】张三的电脑借给李四用,李四用的爱不释手,于是向张三买下该电脑,张三电脑“所有权”自双方“合同生效”时发生转移的效力。
(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示例2】张三的电脑出租给王五,李四要买下,张三与李四达成买卖合同后告知电脑在王五处,于是又在合同中补充约定:“向王五要电脑的权利归李四”,该补充条款“生效时”物权发生变动。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示例3】张三的电脑卖给李四,张三对李四说:“电脑现在是你的了,但是再借我三天,我要备份些资料”,李四同意。
张三与李四之间达成两份协议,一是买卖合同;二是占有改定协议(借用合同),物权自第二份协议“借用合同”生效时移转。
【归纳】三种动产交付替代方式总结交付种类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判断方式买卖合同生效前“买受人”已占有动产买卖合同生效前“第三方”占有动产买卖合同生效后“出卖人”继续占有动产涉及当事人①出卖人;②买受人(占有人)①出卖人;②买受人;③第三人(占有人)①出卖人(占有人);②买受人动产转移时间买卖合同生效转让返还请求权合意生效占有改定协议生效占有与取得物权的顺序占有在先物权在后物权在先占有在后物权在先占有在后2.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公示方式——登记(1)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举例】甲将自己的一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后,居住一年后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一年后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
以上几次转让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在丁居住期间,该房屋价格涨至2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
【问题】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谁?【分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本案例中的几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以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2)不动产的登记对抗效力①土地承包经营权。
②地役权。
(3)更正登记VS异议登记《物权法》第19条:不动产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物权法》第19条:不动产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