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保险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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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投保公众责任险,乙方愿意承保此项保险,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特此订立本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基本情况1. 保险标的地:________________。

2. 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元整。

二、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甲方的行为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乙方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 火灾、爆炸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伤害或财产损失。

2. 建筑物、设施损坏导致的第三者伤害或财产损失。

3. 因甲方经营活动引发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伤害或财产损失。

三、投保人的义务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申报投保时的相关信息和情况,不得隐瞒或欺诈。

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3. 在保险期间内,如有任何影响保险责任的重要变化(如业务变更、风险增加等),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四、保险公司的义务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为甲方提供保险服务,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对理赔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五、保险金额及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由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免责条款对于下列情形,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冲突等导致的损失。

2. 核辐射、核污染等导致的损失。

3. 甲方或其代表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

4. 因第三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但第三方已获得赔偿的部分除外。

七、理赔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乙方收到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乙方(保险公司):本合同是甲方与乙方就公众责任险保险事项订立的合同。

依据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关事项订立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责任:乙方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如下:1、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保险期间或合同约定的保险地域内,因疏忽、疏忽导致的错误或意外事件,致使第三方财物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情况;2、基于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因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地域发生导致公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损失的情况;3、其他依法需要乙方承担的公众责任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间和保险地域:1、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生效日起至保险单约定的终止日止;2、本合同的保险地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区域。

第三条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最高赔偿限额为(具体数字),超过该限额的损失超出本合同承保范围;2、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为(具体金额),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

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1、当被保险人发生可能导致保险事故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协助乙方进行事故调查;2、如被保险人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或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继续扩大,乙方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理赔程序:1、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48小时内向乙方提交书面的保险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乙方将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尽快进行赔付审核,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3、被保险人对于乙方的理赔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诉,乙方将进行再次审核,最终的理赔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条合同解除:1、本合同自保险期起到保险单约定的终止日结束;2、在保险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2)被保险人通过欺诈、威胁等手段获取保险金;(3)其他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3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3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3篇篇1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甲方:保险人乙方: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为明确甲方承保公众责任险的责任和乙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双方的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标的1. 乙方投保的公众责任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乙方所承担的对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2. 具体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的疏忽、过失或违约行为导致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限1. 本保险合同自保险期间开始零时起生效,至保险期间结束零时止;2.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 年xx月xx日止。

第三条保险保额乙方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限额为xxxx元人民币。

第四条保险费用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按照保险金额xxxx元人民币,缴纳保险费用;2. 保险费用一经支付,并由甲方确认收到,即表示保险合同生效。

第五条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第三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赔偿请求;2.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乙方提出的赔偿请求进行理赔审核,对符合赔偿条件的事故进行赔偿支付;3. 若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赔偿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4.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乙方的保险申请进行理赔审核,并在合理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六条保险责任的免除1. 乙方在购买保险时,隐瞒或不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导致保险责任的免除;2. 乙方故意伤害第三人,导致保险责任免除;3. 乙方保险合同生效后,故意制造事故,导致保险责任免除。

第七条保险合同的终止1. 乙方提前终止保险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经双方书面确认;2.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其他约定1. 本保险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2.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3.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

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引言公众责任保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保险形式,旨在保护保险公司及其被保险人免受由其经营活动引起的法律责任的损失。

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的编制是为了准确概括该保险形式的范围和细则,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本文将对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进行详细解析,并探讨其中的关键要点。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一)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经济损失三个方面。

对于第三者因被保险人的经营活动导致的损害,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相关的医疗费用、法律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赔偿金。

保险责任还可能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或协议进行额外的补充。

(二)责任排除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通常在条款中说明一些责任排除的情况,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常见的责任排除包括自然灾害、核事故、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

同时,保险条款也可能排除某些特定行为或损害,例如故意行为、职业责任、纠纷调解等。

第三部分:保险金额和理赔限制(一)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它决定了保险公司将为被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业务规模、风险评估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为了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应支持被保险人的风险评估工作,并提供咨询服务。

(二)理赔限制保险条款中还可能设定一些理赔限制,以避免保险滥用和无效索赔。

常见的理赔限制包括事故通知期限、索赔程序和文件要求、索赔额度限制等。

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提供明确的理赔流程和要求,方便其在需要时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第四部分:保险费和续保(一)保险费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评估、经营活动、业务规模以及历史索赔情况等因素来确定的。

保险公司应提供准确的风险评估信息,以便被保险人进行决策。

(二)续保保险公司通常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续保条款。

被保险人需要按时支付保险费,并与保险公司重新签订保险合同,以确保继续享有保险保障。

公众责任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公民在公共场所发⽣意外伤害时,该公共场所的拥有者应该对此事负责,这就是公共责任。

那么公共责任险条款⾥包含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保险期间、保险费等内容,关于公众责任险条款的更多内容,下⾯由店铺⼩编为你解答。

公众责任险条款⼀、总则第⼀条公众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书⾯形式。

第⼆条凡依法设⽴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然⼈,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产、经营等业务时,因该场所内发⽣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的下列费⽤,保险⼈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发⽣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因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书⾯同意⽀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以下简称“法律费⽤”);(⼆)发⽣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为缩⼩或减少对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以下简称“施救费⽤”)。

三、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和责任,保险⼈不负责赔偿:(⼀)投保⼈、被保险⼈及其代表的重⼤过失或故意⾏为;(⼆)战争、敌对⾏动、军事⾏为、武装冲突、罢⼯、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三)⾏政⾏为或司法⾏为;(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地震及其次⽣灾害、海啸及其次⽣灾害、雷击、暴⾬、洪⽔、⽕⼭爆发、地下⽕、龙卷风、台风、暴风等⾃然灾害;(六)烟熏、⼤⽓污染、⼟地污染、⽔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七)锅炉爆炸、空中运⾏物体坠落。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情形时,保险⼈不负责赔偿:(⼀)被保险⼈因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范围内所拥有、使⽤或经营的游泳池发⽣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因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告、霓虹灯、灯饰物发⽣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三)被保险⼈因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范围内所拥有、使⽤或经营的停车场发⽣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四)被保险⼈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灾造成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五)使⽤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

公众责任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根据本保险单所列范围,在本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除非另行特别规定,本保险单所列责任,不适用也不包括下列各项。

1.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项协议,仍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2.对正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3.对财产损失的责任:a.被保险人,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所有的财产或由其照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b.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正在从事或一直从事工作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4.由于下列原因或与下列有关而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a.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表列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口、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它升降装置。

b.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和水污。

c.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涪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或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

6.由于战争、入侵、外敌行动、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行动或篡权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三、其他事项⒈一旦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或索赔或诉讼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2.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发生任何事故或索赔时,被保险人不应拒绝责任,谈判或做出任何承诺出价、议定或赔款。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索赔的抗辩,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由本公司支付费用,为其自己的利益向任何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诉讼。

本公司有权对任何诉讼程序自行处理和解决任何索赔案伴。

本公司如有需要时,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有关情况和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尚有其他保险承保同样责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的责任,本公司对有关赔偿将按比例负责赔付。

4.无论何时,如发生与投保时申报的情况有重大变化,被保险人应在七天内通知本公司。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6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6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向乙方投保公众责任险,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投保,为此,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及目的为保障公众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降低甲方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与声誉风险,特制定本合同。

乙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甲方在保险期间的公众责任风险损失补偿。

二、保险标的及保险责任(一)保险标的是甲方的公众责任风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甲方的业务活动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乙方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二)保险责任不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甲方及其员工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一)保险金额:本合同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具体赔偿限额根据甲方的需求及乙方报价确定。

(二)保险费:根据甲方的投保金额及风险状况,由乙方核定后通知甲方缴纳。

甲方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四、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理赔事宜(一)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二)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理赔请求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三)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单证和资料,协助乙方核定损失。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保险期间结束。

(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对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停止使用保单并交还乙方所有相关文件。

(三)合同到期前,双方可协商续签或修改合同条款。

2024年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

2024年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

2024年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保险名称及编号1.1本保险合同名称为“2024年公众责任险”。

1.2本保险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第三条保险责任3.1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4.1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____年,自________________之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之日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及免赔额5.1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总保险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元。

5.2免赔额: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为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条保险费及支付方式6.1被保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为________________元。

6.2保险费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及协助7.1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7.2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资料,被保险人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索赔及赔偿8.1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8.2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第九条争议解决9.1本合同的解释、适用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约定10.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保险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被保险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附件:________________(如有)注意事项:1.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确保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免赔额等关键信息有清晰的认识。

人保公众责任险

人保公众责任险

中国人保公众责任险条款国内公众责任险条款保险对象第一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四)核反应、核于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六)烟熏、大气、上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三)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列。

第五条下列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国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文3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文3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文3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投保公众责任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标的甲方投保的公众责任险,是为了保障甲方因其经营场所内或特定区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范围1.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因经营业务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乙方负责赔偿。

2.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亡赔偿金、医疗费用、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等。

第三条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元整)。

2. 甲方应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元整)。

3. 甲方应按约定时间支付保险费,如逾期支付,除支付保险费外,还应按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五条赔偿处理1.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对甲方因保险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

3. 甲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乙方核定赔偿金额。

第六条除外责任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 甲方或其代表的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2. 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原因;3. 核反应、核辐射等放射性污染;4.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环境污染。

第七条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修改本合同。

2. 本合同自保险期限结束后自动解除。

公众责任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一、责任范围1 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三)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1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2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四)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1、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置;2、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3、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4、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5、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五)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七)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八)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九)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十)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十一)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大众,"义务保险条目........................................................ 错误!未定义书签。

"大众,"义务保险附加险条目..............................................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扩大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恐惧活动条目 (10)2.附加被保险人条目 (10)3.告白招牌及装潢物义务条目 (11)4.告白及装潢装配义务条目 (11)5.建筑物改变条目 (11)6.泊车场义务条目 (12)7.衣帽间条目 (12)8.契约义务扩大条目A (12)9.契约义务扩大条目B (13)10.出缺点的卫生举措措施条目 (13)11.电梯义务条目 (13)12.展览和促销活动扩大条目 (14)13.被保险人雇员义务条目 (14)14.锅炉爆炸条目 (14)15.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扩大条目 (15)16.火警和爆炸义务条目 (15)17.火警、爆炸及水损义务条目 (15)18.灭火及所致水损义务条目 (15)19.救火费用条目 (16)20.急救义务扩大条目 (16)21.急救费用条目 (16)22.食物、饮料义务条目 (17)23.供给物品及办事条目 (17)24.客人家当义务条目 (17)25.起重机械及不需注册的车辆义务条目 (18)26.自力承包人义务条目 (18)27.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临时海外公干义务条目 (18)28.车辆装卸义务条目 (19)29.在被保险人照管下的业主家当条目 (19)30.泊车义务条目 (19)31.社交或体育活动义务条目 (19)32.泅水池义务条目 (20)33.人身损害义务条目 (20)34.污染条目 (21)35.董事及高等治理人员小我第三者义务条目 (21)36.对第三者随后所产生的损掉条目 (21)37.出租人义务条目 (22)38.病原逸漏义务条目 (22)39.对业主补偿条目 (22)40.营业地址外之营运义务条目 (23)41.供给酒精饮品义务条目 (23)42.儿童关照及美发办事义务条目 (23)43.野爽朗物损害义务条目 (24)44.球车变乱义务条目 (24)45.闪电雷击损害义务条目 (24)46.承租人义务条目 (25)47.应用所租赁的厂房、机械设备义务条目 (25)48.附加试车义务保险条目 (25)49.监管之家当条目 (26)50.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条目 (26)51.租用的职员居处条目 (27)52.节日装潢义务扩大条目 (27)53.暴力行动、掳掠义务条目 (27)54.罢工、暴动、平易近众动乱及恶意破坏条目 (28)55.租用或非自有车辆义务条目 (28)(二)规范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8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8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8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向乙方投保公众责任险,乙方同意接受该投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公众责任险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二、保险标的甲方投保的保险标的是甲方因其业务活动或日常行为导致第三方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保险范围及责任限额1.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对甲方因公众活动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范围和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

2. 责任限额: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四、保险期间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 支付方式: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____日内将保险费全额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六、保险人的义务1.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时对甲方的索赔请求进行核定并支付保险金。

2. 乙方应对甲方提出的有关保险事宜给予必要的咨询和建议。

七、投保人的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保险标的情况,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3. 甲方应积极采取措施,降低风险,遵守安全规章制度,预防保险事故的发生。

八、事故通知与理赔程序1. 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 乙方接到通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事故进行勘察、核定,并告知甲方理赔程序。

3. 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必要的索赔材料。

九、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保险期间结束。

2. 在保险期间内,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法定解除情形,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公众责任险的保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的保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甲方):
名称: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投保人(乙方):
名称: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鉴于乙方在甲方投保公众责任险,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保险标的
1. 保险对象:__________
2. 保险地点:__________
3. 保险期间: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第二条保险责任
1. 第三者人身损害赔偿
2. 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
3. 法律费用赔偿
第三条责任限额
1.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人民币____元
2. 累计责任限额:人民币____元
第四条保险费
1. 总保险费:人民币____元
2. 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3. 支付时间:保险生效前__日内
第五条保险事故通知
1. 发生保险事故,乙方需立即通知甲方
2. 提供必要的事故证明材料
第六条赔偿处理
1. 甲方接到报案后,及时调查核实
2. 确认属于保险责任的,予以赔偿
第七条免责条款
1. 因战争、军事行为导致的损失
2. 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
3. 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
1. 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2. 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
第九条生效条件
本保险条款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

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

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第一条保险责任1.1 本保险合同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在保险地点因经营活动或非经营活动引起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限2.1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次年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第三条保险地点3.1 保险地点为被保险人经营场所或指定的非经营活动地点。

第四条被保险人4.1 被保险人应为依法设立并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五条保险费5.1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经营规模、风险等级及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保险金额6.1 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才能自行确定。

第七条赔偿处理7.1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7.2 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进展现场勘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第八条责任免除8.1 因被保险人成心行为导致的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

8.2 被保险人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的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

第九条保险金的支付9.1 保险人在确定赔偿责任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11.1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1.2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附加条款12.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内容进展补充或修改,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保险人〔盖章〕:____被保险人〔签字〕: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

01.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01.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A)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合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六)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七)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暴雪等自然灾害;(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八)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十)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十一)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且受害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自行车、汽车、机车、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出售、赠与产品、货物、商品;(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等属专门职业性质的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安装或装修工程。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四)自然灾害;(五)火灾、爆炸、烟熏;(六)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八)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以被保险人名义从事相关工作者超越其经营范围或职责范围的行为;(九)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分的物质。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doc 8页)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doc 8页)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doc 8页)公众责任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根据本保险单所列范围,在本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除非另行特别规定,本保险单所列责任,不适用也不包括下列各项。

1.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项协议,仍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2.对正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3.对财产损失的责任:a.被保险人,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所有的财产或由其照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b.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正在从事或一直从事工作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4.由于下列原因或与下列有关而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赔案伴。

本公司如有需要时,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有关情况和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尚有其他保险承保同样责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的责任,本公司对有关赔偿将按比例负责赔付。

4.无论何时,如发生与投保时申报的情况有重大变化,被保险人应在七天内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如认为有需要,被保险人应加付保险费。

5.本公司可以在7天前以挂号信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

对未到期的保险费按比例退给被保险人。

6.被保险人应努力做到雇用可靠的、认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且使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

被保险人应遵照当局所颁布的任何法律及规定的要求。

被保险人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如有需要应予立即修复,并视情况需要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但是发生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任何事故后,在未经本公司检查和同意之前,被保险人不得予以改变和修理。

本公司在合理的时间内可以检查任何财物。

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在该项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而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7.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协商达不成协议,可申请伸裁机构或向法院提出诉讼。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众责任保险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且受害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自行车、汽车、机车、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出售、赠与产品、货物、商品;〔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等属专门职业性质的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安装或装修工程。

第六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成心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四〕自然灾害;〔五〕火灾、爆炸、烟熏;〔六〕核反响、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八〕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以被保险人名义从事相关工作者超越其经营范围或职责范围的行为;〔九〕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分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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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2015版)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由被保险人所有、占有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五)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六)因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停产、停业等间接损失;(七)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八)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红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十)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其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七)任何原因引起的火灾、爆炸;(八)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九)盗窃、抢劫。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者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外所发生的任何损失;(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五)精神损害赔偿;(六)间接损失;(七)本保险单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十二条保险费按照费率规章相关规定计算并收取,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照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营性质、保险场所周围环境等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第十七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缴付保险费或缴纳首期保费的,本保险合同生效。

保险合同生效后,属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的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应当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性质、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或其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责任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诉讼或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责任的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及复印件;(二)事故证明及损失清单;(三)检查报告、就诊病历、用药清单、支付凭证;(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五)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如同时采用免赔额和免赔率,在赔偿时以这两种方式计算结果中的高者为准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金额,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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