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全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造工程(一)建造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工程名称居 住 建 筑民 用 建 筑 工 程跨度建造面积跨度建造面积檐高建造面积 檐高建造面积 檐高建造面积层数建造面积层数建造面积混凝土结构高度砖结构高度单 位mm 2mm2mm 2mm 2mm 2层m 2层m 2mmI >30>16000 >24>10000 >50>10000——>60>12000 ——>18>12000>100>60工程类别 II>18>10000>18>6000>30>600030<檐高<506000<面积< 10000>30>80008<层数<128000<面积< 12000>8>8000>60>40III≤18≤10000≤18≤6000≤30≤6000≤30≤6000≤30≤8000≤8≤8000≤8≤8000≤60≤40工业 建造工程单 层双 层砖混结 构其它结 构 砖混 结 构 其它 结 构其 他 结 构公 用 建 筑钢结构烟囱 物工构筑高度水塔容积>35高度容积(单体)2500 > 容积(单体)3000单独挖、填土石方桩长 工程((三)工程类别划分说明建造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造工程、民用建造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 程、桩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1)工业建造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造工程。
普通包 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造物。
(2)民用建造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造物。
普通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造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造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3)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或者民用建造配套、或者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造工程的工 程。
普通包括:烟囱、水塔、仓库、池类等。
≤40≤60 ≤20≤1500≤15005000<体积≤10000≤12>40>60>20>1500>1500>10000>12贮池单独土石 方工程桩基础> 15000>30 >60>100 mm3mm3 筒仓程>m3m3 m(4)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造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全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注:一.名词界定: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含地下室)。
但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内部设施如为同一企业施工应并入该单位工程一并划类。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价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其施工难易程度,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确定工程施工难易程度、计取有关费用的依据;同时也是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
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
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进行抹灰、镶贴、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工程。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土石方工程二类:挖或填土石方量≥50000立方米,且挖或填深度≥10m的机械土石方工程。
三类:挖或填土石方量≥30000立方米,且挖或填深度≥6m的机械土石方工程。
四类:(1)二、三类工程以外的机械土石方工程;(2)人工土石方工程。
二、打桩工程二类:(1)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2)钻(冲)孔桩;(3)地下连续墙;.(4)打预制方(管)桩。
三类:(1)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2)人工挖孔桩;(3)打钢板桩。
三、软基加固及支护工程二类:(1)采用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的支护工程;(2)采用钻(冲)孔桩的支护工程;(3)采用地下连续墙的支护工程;(4)采用打预制方(管)桩的支护工程。
三类:(1)采用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的支护工程;(2)软基加固或深井降水;(3)采用人工挖孔桩的支护工程;.(4)采用打钢板桩施工的支护工程;(5)锚杆及护坡;(6)旋喷桩或深层搅拌桩等其它支护工程。
四、住宅建筑一类:檐高≥70m,层数≥25层,面积≥25000平方米;二类:檐高≥40m,层数≥15层,面积≥15000平方米;三类:檐高≥21m,层数≥7层,面积≥4000平方米;四类:檐高<21m,层数<7层,面积<4000平方米。
五、公共建筑一类:檐高≥85m,层数≥25层,面积≥20000平方米;二类:檐高≥50m,层数≥15层,面积≥12000平方米;三类:檐高≥25m,层数≥7层,面积≥5000平方米;四类:檐高<25m,层数<7层,面积<5000平方米。
六、特殊建筑一类:跨度≥24m,面积≥5000平方米;二类:跨度≥18m,面积≥3000平方米;三类:跨度<18m,面积<3000平方米。
七、工业建筑一类:(1)檐高≥15m,跨度≥24m,面积≥5000平方米的单层厂房;(2)檐高≥30m,跨度≥12m,面积≥10000平方米的多层厂房;二类:(1)檐高≥12m,跨度≥18m,面积≥3000平方米的单层厂房;(2)檐高≥24m,跨度≥9m,面积≥7080平方米的多层厂房;三类:(1)檐高≥9m,跨度≥12m,面积≥2000平方米的单层厂房;(2)檐高≥18m,跨度≥6m,面积≥4000平方米的多层厂房;四类:(1)檐高<9m,跨度<12m,面积<2000平方米的单层厂房;(2)檐高<18m,跨度<6m,面积<4000平方米的多层厂房。
建筑工程分类标准
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一、一般土建工程(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类建筑工程1.十二层(按能计算建筑面积的)以上的或檐口高度三十六米以上的多层建筑。
2.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或檐口高度在十八米以上的单层建筑。
3.设有双层吊车或吊车起重能力在五十吨以上工业厂房。
4.十层以上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
5.高度在五十五米以上,或直径在二十米以上(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八十米以上),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千五百立方米以上的构筑物。
6.球型、椭圆型、双曲线型、圆锥形等复杂形状的钢或钢筋砼结构的构筑物(不受本条第5款的限制)。
7.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
8.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其建筑面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多层建筑物。
(二)凡达不到一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类工程1.八层以上至十二层或檐口高度在二十七米以上至三十六米的多层建筑物。
2.跨度在十八米以上至二十四米或檐口高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的单层建筑。
3.设有吊车,其起重能力为三十吨以上至五十吨的工业厂房。
4.六层以上至十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
5.高度在四十五米以上至五十五米,或直径在十二米以上至二十米(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四十八米以上至八十米),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千立方米以上至一千五百立方米构筑物。
6.钢筋砼结构的贮仓、囤仓、江边钢筋砼水泵房。
钢及钢筋砼各种形式的支架及栈桥、微波塔(不受本条第五款的限制)。
7.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至三万平方米的建筑物。
8.跨度在十八米以上至二十四米,其建筑面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多层建筑物。
(三)凡达不到一、二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类工程1.六层以上至八层或檐口高度在二十米以上至二十七米的多层建筑物。
2.跨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或檐口高度十米以上至十二米的单层建筑。
3.设有吊车,其起重能力为三十吨以下的工业厂房。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建筑工程是指在土地上建造、修筑或者进行改造、扩建的工程。
根据建筑工程的不同特点和用途,可以将建筑工程划分为多个类别。
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主要包括建筑物类型、建筑功能、建筑结构等方面。
下面将从这几个方面对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建筑工程可以根据建筑物的类型进行划分。
建筑物类型包括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工业建筑、公共建筑等。
住宅建筑是指用于居住的建筑物,包括单户住宅和多户住宅;商业建筑是指用于商业活动的建筑物,包括商场、写字楼、酒店等;工业建筑是指用于生产和加工的建筑物,包括工厂、车间等;公共建筑是指用于公共服务的建筑物,包括学校、医院、体育馆等。
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可以对建筑工程进行分类管理,为不同类型的建筑提供相应的设计、施工和管理标准。
其次,建筑工程还可以根据建筑的功能进行划分。
建筑的功能包括生活功能、办公功能、生产功能、文化功能等。
生活功能是指建筑物用于居住、休息、娱乐等活动;办公功能是指建筑物用于办公、商务等活动;生产功能是指建筑物用于生产、加工、制造等活动;文化功能是指建筑物用于教育、文化、艺术等活动。
不同功能的建筑需要满足不同的要求,因此建筑工程的类别划分标准也需要考虑建筑的功能特点。
此外,建筑工程的类别还可以根据建筑的结构进行划分。
建筑的结构包括框架结构、筒体结构、壳体结构、组合结构等。
框架结构是指建筑物的承重结构由框架构成;筒体结构是指建筑物的承重结构由筒体构成;壳体结构是指建筑物的承重结构由壳体构成;组合结构是指建筑物的承重结构由多种结构形式组合而成。
不同结构形式的建筑在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不同的特点和问题,因此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也需要考虑建筑的结构类型。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主要包括建筑物类型、建筑功能、建筑结构等方面。
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对于建筑设计、施工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能够为建筑工程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提供支持。
希望通过对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研究和总结,能够为建筑工程领域的发展和进步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完整版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三)工程类别划分说明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
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
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3)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或民用建筑配套、或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
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库、池类等。
(4)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
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
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及相关部位进行抹灰、镶贴和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装修工程。
2、建筑工程有关说明(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
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III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
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不计算高度。
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
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各专业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建筑工程一类工程 1)跨度30米以上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2)单炉蒸发量10T/H以上或蒸发量30T/H以上的锅炉房.3)层数30层以上的多层建筑。
4)跨度30米以上的钢网架、悬索、薄壳屋盖建筑. 5)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20000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 6)高度100米以上的烟囱;高度60米以上或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水塔;容积4000立方米以上的池类。
二类工程 1)跨度30米以内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6。
5T/H以上或蒸发量20T/H以上的锅炉房.3)层数16层以上的多层建筑. 4)跨度30米以内的钢网架、悬索、薄壳屋盖建筑。
5)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20000个座位以内的体育场. 6)高度100米以内的烟囱;高度60米以内或容积100立方米以内的水塔;容积3000立方米以上的池类。
三类工程1)跨度24米以内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2)单炉蒸发量4T/H以上或蒸发量10T/H以上的锅炉房。
3)层数8层以上的多层建筑。
4)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5)高度50米以内的烟囱;高度40米以内或容积50立方米以内的水塔;容积1500立方米以上的池类.6)栈桥、砼贮仓、料斗。
四类工程 1)跨度18米以内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内的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4T/H以内或蒸发量10T/H以内的锅炉房.3)层数8层以内的多层建筑。
4)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建筑.5)高度30米以内的烟囱;高度25米以内的水塔;容积1500立方米以内的池类.6)运动场、砼挡土墙、围墙、保坎、砖、石挡土墙。
市政工程一类:(1)单孔跨径20米至30米或多跨径总长30米至100米内的中桥(含相同跨径标准的立交桥、高架桥);(2)高速道路、机场跑道;(3)红线宽度〉40米的道路(宽度包括人行道、车行道、隔离花坛);(4)隧道(含地下通道)及执行市政定额的人防工程;(5)双排或多排各类结构的封闭式涵渠,单排横截面宽度超过1。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三)工程类别划分说明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
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
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3)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或民用建筑配套、或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
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库、池类等。
(4)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
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
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及相关部位进行抹灰、镶贴和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装修工程。
2、建筑工程有关说明(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
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III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
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不计算高度。
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
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I类工程套用。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四类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及说明(一)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见下表)(二)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说明1、工程类别划分以单位工程为对象。
同一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由不同结构或用途拼接组成的单位工程,可以按最大跨度、最高高度和合并后的建筑面积确定工程类别;由不同施工单位依伸缩缝或沉降缝为界划分后分别组织施工的单位工程,应按各自所承担的局部工程分别确定工程类别。
2、同一类别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指标的,同时满足两个指标的才能确定为本类标准;只符合其中一个指标的,按低一类标准执行。
3、分类指标中的“建筑面积”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建(构)筑物的面积。
(1)单层厂房、单层公共建筑室内的局部多层,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可累加计算建筑面积。
(2)单层或高层建筑物突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只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层数。
(3)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地下室,建筑面积大于标准层50%时,应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小于50%时,只计算面积,不计算层数;有两层及两层以上不足50%的地下室,当累加面积大于50%时,可以计算一层。
(4)多层或高层建筑屋顶有多层建筑面积小于标准层50%时,可以累加计算面积,不计算层数。
累加面积达到标准层面积的50%时,折合为一层。
4、分类指标中的“高度”是指建(构)筑物的自身高度。
建筑物的高度按设计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檐口滴水处的距离计算;有女儿墙的建筑物,按设计室外地坪至建筑物屋面板上表面的距离计算。
构筑物的高度,按设计室外地坪至构筑物本身顶端的距离(不包括避雷针、扶梯高度)计算。
5、分类指标中的“跨度”是指桁架、梁、拱等跨越空间的结构相邻两支点(中—中)之间的距离。
有多跨的建(构)筑物,按其中主要承重结构最大单跨距离计算。
6、“工业建筑”是指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为工业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民用建筑”是指为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进行社会活动的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全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注:一.名词界定: 1.跨度: 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 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 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含地下室)。
但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不计算层数。
5.公 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 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 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 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内部设施 如为同一企业施工应并入该单位工程一并划类.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 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 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 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 活间、 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 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 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 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 应按其主 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 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 由市造价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 执行.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其施工难易程度,结合我省 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确定工程施工难易程度、 计取项目单层厂房工业建筑多层厂房住宅民用建筑公共建筑特殊建筑构筑物一类〉24 〉20 〉8000 〉36 >24 >12000 >67 >20 〉12000 >67 Ⅰ级 〉100 〉40 〉30 >2000m m m2 m 层 m2 m 层m2m高度 m 高度 m 高度二类 〉18 〉15 >5000 〉24 〉15 >8000 〉42 〉13 〉8000 〉42 Ⅱ级 〉60 〉30 〉20 >1000三类 〉12 >9 〉3000 〉12 >7 〉3000 〉20 〉5 〉3000 〉17 Ⅲ级 〉30 <30 〈20 〉500四类 ≤12 ≤9 ≤3000 ≤12 ≤7 ≤3000 ≤20 ≤5 ≤3000 ≤17 Ⅳ级 ≤30 砖水塔 砖筒仓 ≤500跨度 檐高 面积 檐高 层数 面积 檐高 层数 面积 檐高 烟囱 水塔 筒仓 贮池有关费用的依据;同时也是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
各专业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建筑工程一类工程 1)跨度30米以上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10T/H以上或蒸发量30T/H以上的锅炉房。
3)层数30层以上的多层建筑。
4)跨度30米以上的钢网架、悬索、薄壳屋盖建筑。
5)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20000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
6)高度100米以上的烟囱;高度60米以上或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水塔;容积4000立方米以上的池类. 二类工程 1)跨度30米以内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6。
5T/H以上或蒸发量20T/H以上的锅炉房。
3)层数16层以上的多层建筑。
4)跨度30米以内的钢网架、悬索、薄壳屋盖建筑。
5)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20000个座位以内的体育场。
6)高度100米以内的烟囱;高度60米以内或容积100立方米以内的水塔;容积3000立方米以上的池类. 三类工程1)跨度24米以内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4T/H以上或蒸发量10T/H以上的锅炉房。
3)层数8层以上的多层建筑。
4)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5)高度50米以内的烟囱;高度40米以内或容积50立方米以内的水塔;容积1500立方米以上的池类.6)栈桥、砼贮仓、料斗。
四类工程 1)跨度18米以内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内的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4T/H以内或蒸发量10T/H以内的锅炉房.3)层数8层以内的多层建筑。
4)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建筑。
5)高度30米以内的烟囱;高度25米以内的水塔;容积1500立方米以内的池类。
6)运动场、砼挡土墙、围墙、保坎、砖、石挡土墙。
市政工程一类: (1)单孔跨径20米至30米或多跨径总长30米至100米内的中桥(含相同跨径标准的立交桥、高架桥);(2)高速道路、机场跑道;(3)红线宽度〉40米的道路(宽度包括人行道、车行道、隔离花坛);(4)隧道(含地下通道)及执行市政定额的人防工程;(5)双排或多排各类结构的封闭式涵渠,单排横截面宽度超过1。
建筑工程的分类标准
建筑工程的分类标准如下:
•工业建筑工程。
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
•民用建筑工程。
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
•构筑物工程。
指与工业或民用建筑配套、或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
•单独土石方工程。
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
•桩基础工程。
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
•装饰工程。
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及相关部位进行抹灰、镶贴和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装修工程。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一、按建筑物的使用情况分:1、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住宅、宿舍、公寓等)和公共建筑(如学校,办公体剧院等)。
2、工业建筑:包含各种生产和生产辅助用房。
后者如仓库、动力设施等。
3、农业建筑:包括饲养牲畜、贮存农具和农产品的用房,以及农业机械用房等。
二、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类建筑工程:1、十二层(按能计算建筑面积的)以上的或檐口高度三十六米以上的多层建筑。
2、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或檐口高度十八米以上的单层建筑。
3、设有双层吊车或吊车其中能力在五十吨以上的工业厂房。
4、十层以上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单结构工程。
5、高度在五十五米以上,或直径在二十米以上(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八十米以上),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千五百立方米以上的构筑物。
6、球形、椭圆形、双曲线型、圆锥形等复杂形状的钢或钢筋砼结构的构筑物(不受本条第5款的限制)。
7、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
8、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其建筑面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多层建筑物。
(二)凡达不到一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类工程:1、八层以上至十二层或檐口高度在二十七米以上至三十六米的多层建筑物。
2、跨度在十八米以上至二十四米或檐口高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的单层建筑。
3、设有吊车,其起重能力为三十吨以上至五十吨的工业厂房。
4、六层以上至十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
5、高度在四十五米以上至五十五米,或直径在十二米以上至二十米(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四十八米以上至八十米),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千立方米以上至一千五百立方米的构筑物。
6、钢筋砼结构的贮仓、囤仓、江边钢筋砼水泵房。
钢及钢筋砼各种形式的支架及栈桥、微波塔(不受本条第五款的限制)。
7、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至三万平方米的建筑物。
8、跨度在十八米以上至二十四米,其建筑面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多层建筑物。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三)工程类别划分说明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
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
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3)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或民用建筑配套、或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
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库、池类等。
(4)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
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
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及相关部位进行抹灰、镶贴和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装修工程。
2、建筑工程有关说明(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
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III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
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不计算高度。
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
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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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一.名词界定:
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含地下室)。
但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
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内部设施如为同一企业施工应并入该单位工程一并划类。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价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其施工难易程度,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确定工程施工难易程度、计取有关费用的依据;同时也是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
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
(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
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进行抹灰、镶贴、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工程。
(3)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
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4)构筑物工程:指工业与民用建筑配套、且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构筑物,或独立具有其功能的构筑物。
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类、池类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
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
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2、使用说明
(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
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Ⅲ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
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等不计算高度。
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
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 12000m2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Ⅰ类工程套用。
(6)工业建筑的设备基础,单体砼体积大于1000m3,按构筑物Ⅰ类工程计算;单体砼体积大于600m3,按构筑物Ⅱ类工程计算;单体砼体积小于600m3,大于50m3按构筑物Ⅲ类工程计算;小于50m3的设备基础,按相应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工程类别确定。
(7)同一建筑物结构形式不同时,按建筑面积大的结构形式确定工程类别。
(8)新建建筑工程中的装饰工程,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工程类别:
①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100元以上的,为Ⅰ类工程。
②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为Ⅱ类工程。
③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50元以下的,为Ⅲ类工程。
④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计算:按第九章计算出全部装饰工程量(包括外墙装饰),套用价目表中相应项目的计费价格,合计后除以被装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⑤单独外墙装饰,每平方米外墙装饰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在50元以上的,为Ⅰ类工程;
装饰计费价格在50元以下,20元以上的,为Ⅱ类工程;装饰计费价格在20元以下的,为Ⅲ类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