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厂生产记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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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生产记录管理规定
化工厂生产记录报表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生产记录、报表的编制、填写、审核与保管的规定,使之起到监控、追溯质量全过程的作用。
2 、适用范围
化工厂岗位操作记录、交接班记录、生产日报表及其它表格的管理。
3 、责任
化工厂调度及各生产工段。
4 、内容
4.1、生产记录的编制
4.1.1、生产记录指一切与生产有关的原始记录、报告单、台帐、凭证和票。包括物料管理记录、生产技术管理记录、质量管理记录、设备管理记录。
4.1.2、岗位操作记录应根据工艺程序、操作要点、技术参数和管理要求等内容设计并编号。
4.2 、生产记录的填写,生产记录必须由操作人本人填写,填写生产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内容真实,数据可靠,计算准确,真实反映生产的实际情况,严禁弄虚作假、仿造数据。
4.2.2、记录要及时,不得提前记录,也不得将原始数据和内容先记在纸片上或其它地方,再抄写到生产记录上或将原始数据和内容先记在心里,再凭记忆写到生产记录上。
4.2.3 、按表格内容填写,内容完整,不得留有空格,如果该项无内容填写时,一律以“/”表示,内容与上项内容相同时,应重复抄写,不得用“…”表示或“同上”表示。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可在备注栏中注明。
4.2.4、字迹清晰端正,尽量用正楷体或仿宋体书写,书写宜用水性笔,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
4.2.5、不得撕毁,无缺角破损,版面整洁,色调一致。生产记录及其背面不得涂画与生产记录无关的内容,也不得作为计算的草稿纸使用。
4.2.6 、不得任意涂改,如确实需要更改时,应用一条水平直线把原数据或内容划去,再在旁边重写,签名并标明日期。不得使用涂改液或把原数据内容涂黑后更正,也不得用橡皮擦去或用刀片刮去原内容后更正。
4.2.7、要有操作者、复核者签名,姓名要写全名,不得只写姓氏。
4.2.8、与其它岗位、班组或工段有关的操作记录应做到一致性、连贯性。
4.2.9、仪表或其它计量器具的读数要求读至最小分格的1/2格,记录时保留一位可疑数字,计算结果应按数字修约规则修约,并保留相应位数的有效数字。
4.2.10、生产记录中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4.3、生产记录的复核
4.3.1、生产记录必须由第二人进行复核,必要时还要经第三人进行审核。岗位操作记录由岗位负责人、工艺员复核并检查有关附件是否齐全,包括原辅材料化验单、清场合格证、中间产品化验报告等。
4.3.2、生产工段必须按批号将每个岗位操作记录串联复核。
4.3.3 、必须将记录内容与工艺规程对照复核和审批。
4.3.4、对生产记录中不符合要求的填写方法,必须由填写者本人更正并签名。
4.3.5、复核、审核完毕后,复核人、审核人应在记录上签字,并对复核和审核结果负责。
4.4、生产记录的整理和审核
4.4.1、岗位操作记录由岗位负责人按批整理,不得缺页、漏页,并交工段技术员审核。
4.4.2、生产记录由工段技术员按批整理、汇总,并同各岗位记录装订成册,由工段长审核签字。
4.5、生产记录的保管
4.5.1、生产记录是记录生产全过程的原始凭证和第一手材料,是进行质量追踪的主要依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4.5.2、各种生产记录必须按产品、批号、种类等分类保管,以便查找。
4.5.3 、生产记录指定人负责保管,并建立产记录档案。
4.5.4、各种生产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凡超过保存期限的生产记录,由保管人提出申请,经化工厂负责人审核,报上一级主管批准后销毁。
5、处罚
5.1、记录不规范、字迹撩草,不用仿宋体右正楷书写,每次处罚20元。
5.2、记录涂改一处罚5元。
5.3、记录不真实造假,一次处罚20元。
化工厂
201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