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建[2004]349号:施工企业外来人员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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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
一、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含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
二、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涉及社会保障费,应以工程人工费之和为计算基础,乘以相应各专业工程规定费率计算。其费用标准详见附件。
三、投标报价中的社会保障费应当根据项目用工情况,结合本通知费用标准,以工程人工费之和为计算基础,乘以投标人自行测算的费率并填报。
园林绿化
31.81%
园林建筑
29.41%
民防工程
29.41%
房屋修缮工程
32.66%
市政养护
土建
37.60%
含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越江隧道、黄浦江大桥
机电设备
39.10%
绿地养护
94%
注:水利工程相关费用标准由市水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另行发布。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
费用标准(2012年度)
工程类别
计算基础
计算费率
备注
建筑和装饰工程



29.41%
安装工程
29.14%
市政工程
土建
32.16%
安装
29.14%
轨道交通工程
土建
32.16%
安装
29.14%
公用管线工程
31.03%
园林工程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2]7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12]508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含养护维修项目,下同)计价实际情况,现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如下:

二次供水参考技术标

二次供水参考技术标
4)根据招标文件中对于工程的施工质量的较高要求, 因此在本工程技术标中, 将重点 阐述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保证体系和具体措施。并且将在绝对保证本工程施工质量的前提 下选择最优施工方案加快施工速度,同时加强现场施工管理,合理组织部署施工,积极配 合业主、监理对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的检查验收工作,加强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及各施工工 序的施工过程控制。同时考虑到本工程在居民小区内施工的特点,我公司根据以往经验制 定一套旧小区协调、配合方案。做到不损害居民财物、不与居民发生争执,以小区为我家 的原则来管理好施工。
1)在认真、全面地阅读本工程招标文件、有关设计图纸的基础上,深刻领会和贯彻设 计意图及对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针对本工程的特点结合我公司多年的类似施工组织 设计的要求和施工实践,特别是借鉴由我公司以往在二次供水改造工程的施工经验,我们 本着实事求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态度,编写本工程技术投标书。
2.2 工程地域环境
本次招标工程项目比较分散,小区场地较小。
2.3 改造内容:
1)水管改造:拆除原给水管道,立管采用 Ф 63 PPR 给水管,进户支管采用 Ф 25 PPR 给水管道,热熔连接。
2)水表外移:在楼道适合装水表箱位置(大部分安装在休息平台)凿水表洞,安装水 表箱,把室内的水表外移至新装的水表箱内。
2)我公司职工绝大部分为本公司多年的老职工,稳定的施工队伍产生稳定的质量水 平。
3)项目部离公司总部较近,可以及时得到公司强大的技术、物资等方面的支持。
4)我们把能参与本工程建设作为我们公司提升品牌的平台,因此若有幸中标,承建 本项目,将把本项目放在突出地位,公司各生产技术部门高度重视,从生产要素的配置到 管理要素的落实,全力支持和督促项目部,保证本工程按质、如期完成。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人社福发[2015]3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总工会【发布日期】2015.07.31【实施日期】2015.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5〕34号)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切实维护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均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其中,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二、按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的合同价的1‰确定,并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三、按项目参保的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许可证申请前,支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至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费。

四、按项目参保的在建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30日内,办理项目参保和代缴工伤保险费的手续。

1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政策文件内容汇编

1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政策文件内容汇编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政策文件内容汇编
序号 费 用 名 称 一、 现行的定额或清单标准: 1、《上海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0年版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年版 二、 取费标准: 1、 综合费用:按【沪建市管(2010)29号】执行(2010年4月14日开始实施) 1.建筑和装饰工程 直接费*3%~8% 2.安装工程 人工费*31%~41% 3.房屋修缮工程 直接费*5%~13% 4.园林建筑工程(仿古、小品) 直接费*5%~9.5% 5.绿化种植养护工程 人工费*相应费率 种植工程40%~60%,养护30%~50% 道路工程5%~8%,排水管道工程5%~8%,桥 梁及护岸工程8%~11%,排水构筑工程(土 直接费*相应费率 6.市政和轨道交通建筑工程 建)7%~11%,隧道工程7%~10%,轨道交 通工程7%~10% 7.市政和轨道交通安装工程 人工费*31%~41% 8.民防工程 直接费*4%~8% 9.公用管线工程 直接费*5%~10% 2、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沪建交(2006)445号】执行(2006年7月5日开始实施) 1.建筑和装饰工程 工业建筑厂房 (直接费+综合费用)*相应费率 单层2.8%~3.2%,多层3.2%~3.6% 工业建筑仓库 (直接费+综合费用)*相应费率 单层2.0%~2.3%,多层3.0%~3.4% 低层3.0%~3.4%,多层3.3%~3.8%,高层 (直接费+综合费用)*相应费率 民用建筑 3.0%~3.4%,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3.3%~3.8% 独立设备安装 (直接费+综合费用)*1.0%~1.15% 2.安装工程 双方合同约定 3.房屋修缮工程 双方合同约定 4.园林建筑工程(仿古、小品) 双方合同约定 第 1 页,共 3 页 计 算 公 式 详细说明

沪人社养发

沪人社养发

沪人社养发[2012]20号关于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依据《社会保险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与注册在本市的在沪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其中,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具有外省市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二、与注册在外省市的在沪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原则上应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未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经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可以参照本通知第一条有关注册在本市的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三、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过渡办法,缴费基数和比例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规定执行。

四、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享有的待遇,按本市现有规定执行。

其中,2011年7月1日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执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7.04
•【字号】沪建交[2011]660号
•【施行日期】2011.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沪建交〔2011〕66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我委组织了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委(包括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已清理完毕。

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等10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目录〉的通知》等75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继续有效文件109件)
附件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废止文件75件)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1:
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
附件2:
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

上海市综合保险改革方案

上海市综合保险改革方案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就有关经办事宜通知如下:一、2011年7月1日起,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不再参加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后,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其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仍按《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22]号)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

医院使用的外来护工社会保险仍按《关于组织医院外来护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试行办法》(沪人社就发2009[4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2011年7月1日前已办理综合保险登记但未办理过城镇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为方便单位办理,减少单位经办人员往返及排队等候时间,8月转为参加城保的申报工作由单位通过网上直接办理。

具体时间为:8月1日至8月24日18时止。

用人单位可登陆/zzc.shtml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单位在办理网上社会保险登记的过程中如有问题的,可咨询参保所在地的区县外管部门。

单位办妥城镇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不再使用建设银行缴费卡,按照城镇社会保险缴费规则,统一使用工商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缴纳城保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由工商银行直接寄送至单位,一并送达的还有《中国工商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开户手册》,请仔细阅读开户手册并按开户手册的要求,填妥相关表式并准备好开户资料,工商银行将主动与贵单位联系,约定上门收取的时间和方式。

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用工登记和综合保险登记(一)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应当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同时携带下列材料一并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1、外来从业人员的名单;2、外来从业人员的个人证件照2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3、对没有办理过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的单位,还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

(二)在沪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到建委所属的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个人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二、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领取用人单位综合保险缴费卡按照以下程序领取:1、用人单位在办理单位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时,提交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2、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审核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发放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通知单;3、用人单位在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机构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

三、综合保险登记的变更和注销(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并携带下列材料办理变更手续: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材料;2、企业法人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3、综合保险缴费卡等。

(二)外来从业人员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当月25日前携带退工名单办理个人综合保险注销手续。

四、综合保险费的缴纳(一)用人单位按每月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人数缴纳综合保险费,并在规定划款日期前将应当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存入综合保险缴费卡。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于次月划转综合保险费。

(二)综合保险缴费实行足额划转。

缴费卡中费用不足的不予划转。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解析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解析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若干问题解析
2011年7月14日
一、新改革实行背景
• 2009年以来,国家相继发布 •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暂行办法》 •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 接续暂行办法》 • 《工伤保险条例》 • 2011.7.1正式实施 • 《社会保险法》
二、新政策主要内容
1、参保对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 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 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 •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新三险 到外管中心办理 • 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 ———>新五险 到社保中心办理
2、缴费基数
•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
缴费项目 养老 医疗 工伤 年份 缴费基数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2011(发文之日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 8% 22% 1% 6% 0.5% 至次年三月) 平均工资(下 同)40% 2012(当年4月至 45% 次年3月下同) 2013 50% 2014 55% 2015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 工资60%
谢谢!
四、政策调整后相关问题解答
① 建筑单位、医院使用护工,仍然参加综 合保险 ② 关于外来个体工商户参加城保问题 有雇工-------可以纳入 无雇工-------暂不纳入
③关于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 五险、三险问题 • 已按 [2009]22号文参保的非城镇户籍外 来从业人员。 • 外来从业人员在新政策实施后(即2011. 7.1后)参保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 缴纳三险。 ④关于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 缴费基数确定问题 • 就高不就低原则
⑤关于外来从业人员户籍确定问题 • 原则上由单位来进行信息确认 ⑥关于本市用人单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 市城保相关问题 • 2011.7.1前已办理综保登记,但未办理 过城镇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 • 已办理城镇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用人单 位 • 2011.7.1日后招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二次供水参考技术标

二次供水参考技术标

第一章编制说明1.1 编制综合说明首先感谢建设方的信任,使我单位有机会参加“浦江镇公安小区等二十一个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南国花园、宝南新村一期、丹桂南苑、华宝花园)工程”的投标。

1)在认真、全面地阅读本工程招标文件、有关设计图纸的基础上,深刻领会和贯彻设计意图及对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针对本工程的特点结合我公司多年的类似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和施工实践,特别是借鉴由我公司以往在二次供水改造工程的施工经验,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态度,编写本工程技术投标书。

2)本工程技术标书的编制范围为“浦江镇公安小区等二十一个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南国花园、宝南新村一期、丹桂南苑、华宝花园)工程”即施工图上全部内容的施工方案及对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总协调、管理措施。

3)本技术标书仅为一份初步的投标文件,若我公司有幸中标,将在本标书的基础上按照补充资料进一步完善施工方案,补充细化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的细节问题,形成一份具有技术先进性、内容全面性、科学合理性、经济适用性、操作简易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同时在施工全过程中接受业主及现场监理工程师的指导和审查。

4)根据招标文件中对于工程的施工质量的较高要求,因此在本工程技术标中,将重点阐述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保证体系和具体措施。

并且将在绝对保证本工程施工质量的前提下选择最优施工方案加快施工速度,同时加强现场施工管理,合理组织部署施工,积极配合业主、监理对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的检查验收工作,加强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及各施工工序的施工过程控制。

同时考虑到本工程在居民小区内施工的特点,我公司根据以往经验制定一套旧小区协调、配合方案。

做到不损害居民财物、不与居民发生争执,以小区为我家的原则来管理好施工。

1.2 编制范围本次招标工程范围内容:本工程施工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施工、竣工、保修等个阶段所有工作内容。

1.3 编制依据1)本工程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设计2)技术标准及规范:设计施工图中的设计说明、设计说明中明确采用的国家、部颁、上海的施工技术(验收)规程、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00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须知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须知

(盖章) 2004 年 月 日
注:一、本表一式叁份填写,一份建设单位保留,一份工程质量监督站保留、一份上海市防雷中心存档。 二、建设单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质量监督前填好本表,到上海市防雷中心管理科办理登记手续。 三、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批复、防雷(电气)施工图并按规定交付检测 费用。 地址:徐家汇蒲西路 166 号(市气象局院内 4 号楼 209 室) 联系电话:64386700—6367、64811794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0~17:00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表(副表)
报建编号: 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近 路)
所在区县
合同价
万元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总包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联系电话 参建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项目总监 申报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保税区日京路 35 号凯兴楼 320 室 周 一 至 周 五 上 午 9:00~11:00 , 下 午 58663161 1:30~5:00
22 市政 管理室
徐家汇路 579 号 904 室
周一、三、五
63059343
23 民防 受理窗口 虹桥路 663 号
周 一 至 周 四 上 午 8:30~11:30 , 下 午 62955252-8
周 一 至 周 五 上 午 9:00~11:30 , 下 午 58339553
1:30~4:00
3 黄浦 报备室
国货路 8 号 (新地大厦)3 楼
周一至周四上午 8:00~11:00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11•【字号】沪建管〔2014〕1065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沪建管〔2014〕1065号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本市建筑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维护外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中社会保险费取费和支付调整如下: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在工程量招标清单的规费项目清单中列支社会保险费,由管理人员社会保险费和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两部分组成。

社会保险费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乘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应费率。

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工程暂估价的20%计算。

各类工程社会保险费费率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费率计算,该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时填报。

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取费费率固定统一,均列入评标总价参与评标。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不进行招标的或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施工项目,其社会保险费取费参照执行。

二、建设单位应当足额落实社会保险费。

管理人员社会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进度款约定支付,其分配比例由施工总包单位与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按现场实际管理人员投入情况及对应产值自行约定。

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由施工总包单位按月凭缴纳社保凭证向建设单位申请核付,按实结算。

三、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各分包用人单位将承包工地实名制登记系统打印的生产工人清单和对应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等凭证提交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由其汇总后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

其中,在外省市缴纳社保费的,必须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

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

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

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哪些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哪些?相信这是很多来上海外地人共同想要知道的答案,在上海,外来人口非常的多,因为上海就业的机会比较多,下面招商信诺的专家告诉你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哪些?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哪些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上海市单位或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定期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在外来从业人员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年老的情况时,可以享受保险待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

综合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单位立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侵占。

综合保险则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老年补助等三项待遇。

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查询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是上海市政府为了保障在上海的外来人员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商业保险,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社保。

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上海市单位或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定期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在外来从业人员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年老的情况时,可以享受保险待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

综合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单位立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侵占。

综合保险则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老年补助等三项待遇。

以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查询方法为例,对于查询,只能在参保地和社保网站才可以查询。

l、个人查询综合保险卡余额,可以拨打12333进行查询。

或者持卡到办理综合保险的部门去查询,有专门联网的机器可以查的。

再或者,拿卡去买药,顺便对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查询一下余额。

2、为方便在上海打工的家乡人进行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查询。

上海外来综合保险网其实没有独立网站,是在上海劳动保障网里,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查询具体步骤有:第一步:点击“社保办事网”;第二步:点击“来沪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第三步:点击“个人查询综合保险缴费记录”第四步:输入自己的身份证查询即可;注意:查询时需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号,建议你到当地社保局申请查询,可以得到满意的结果.最后小编由衷的想给大家推荐一款属于我们招商信诺的一款养老险,金生相伴养老计划(万能型),它的优势如下:基本工资:每年领5%(基本保险金额×5%)第3年开始,活多久领多久(若26岁投保长寿到88岁,可领60年,总共300%)养老年金:每年多25%(基本保险金额×25%)60岁开始,活多久领多久(若长寿到85岁,可领26年,总共650%)通胀奖金:现金分红随时提取,灵活抗通胀增值奖金:保本年化2.5%,月复利每月万能账户结算,2015年11月以来实际年化结算利率= 4.8% 。

沪建建(2004)349号

沪建建(2004)34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为保障本市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施工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简称《办法》)、《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2)3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有关具体操作事项规定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中,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均应按照《办法》规定缴纳综合保险。

二、管理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建委)负责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实施和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简称市资质资格办)和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管理本区域建设工地内的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各区(县)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具体组织实施。

外省市(含中央企业)驻沪办建管处协助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系统)进沪施工企业的综合保险工作。

三、享受待遇参加在沪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工伤、住院医疗两项保险待遇。

四、办理程序(一)领取“预缴综合保险通知单”中标单位(工程总包单位)在办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委托手续时,向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领取“预缴综合保险通知单”。

(二)申领缴费卡总包单位凭“预缴综合保险通知单”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对上报资料核对无误后,指导单位填写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并开具“领取缴费卡通知书”。

总包单位凭通知书到项目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缴费卡。

(三)预交综合保险费l、本市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作为实质性要求,明确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将工程预计用工数单独列出。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沪建市管〔2010〕29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99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含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的通知》(沪建交〔2006〕237号)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09〕79号)等文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以及工,料,机价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等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及《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部分内容及标准作如下调整:一,人工费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1—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二,机械使用费将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三,综合费用(包括施工管理费和利润)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临时设施费归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内(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除外).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河道管理费等归入规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调整后的各专业综合费用参考费率,详见附件.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将原施工措施费内容中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单独列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且保留原施工措施费项目).其项目具体内容及要求,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的规定执行.计算方法以直接费与综合费用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仍按原施工措施费的方法计算,其内容和计算方法不变.五,规费将原其他费用项目更名为规费项目,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2—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和河道管理费,取消原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质量监督费两项收费内容.(一)工程排污费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1%计算.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和公用管线工程在结算时按实核算.(二)社会保障费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建筑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 1.72%计算.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8.4%计算.(三)住房公积金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建筑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32%计算.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1.59%计算.(四)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按本市现行规定计算.(五)河道管理费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03%计算.六,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3—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和规费(不含河道管理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税率计算,纳税地市区为3.41%,县镇为3.35%,其他为3.22%.七,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园林工程,施工期内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调整方法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 995号),以及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公用管线和房屋修缮工程,参照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八,水利工程的调整内容及标准另发.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发布之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十,本通知由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市场管理总站反映.附件: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各专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二○一○年四月十四日—4—附件:建筑和装饰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工,料,机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建筑和装饰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综合费用(1)×3%~8%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2)]×相应费率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费率4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5小计(1)+(2)+(3)+(4)6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7规费工程排污费(5)×0.1%8社会保障费(5)×1.72%9住房公积金(5)×0.32%10河道管理费[(5)+(6)+(7)+(8)+(9)]×0.03%11税金[(5)+(6)+(7)+(8)+(9)]×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2费用合计(5)+(6)+(7)+(8)+(9)+(10)+(11)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5—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工,料,机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安装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其中:人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3综合费用(2)×31%~41%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规定执行5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6小计(1)+(3)+(4)+(5)7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8规费工程排污费按实核算9社会保障费(2)×8.4%10住房公积金(2)×1.59%河道管理费[(6)+(7)+(8)+(9)+(10)]×0.03%12税金[(6)+(7)+(8)+(9)+(10)]×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3费用合计(6)+(7)+(8)+(9)+(10)+(11)+(12)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6—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按市政,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包括说明)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土方泥浆外运费2综合费用(1)×综合费用费率详见附注(1,2)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2)]×相应费率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费率4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5小计(1)+(2)+(3)+(4)6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规费工程排污费(5)×0.1%8社会保障费(5)×1.72%9住房公积金(5)×0.32%10河道管理费[(5)+(6)+(7)+(8)+(9)]×0.03%11税金[(5)+(6)+(7)+(8)+(9)]×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2费用合计(5)+(6)+(7)+(8)+(9)+(10)+(11)注:1,市政工程各专业综合费用费率:(1)道路工程5%~8%;(2)排水管道工程5%~8%;(3)桥梁及护岸工程8%~11%;(4)排水构筑工程(土建)7%-10%;(5)隧道工程7%~10%.2,轨道交通工程,土建,轨道工程综合费用费率为7%~10%.3,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4,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7—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工,料,机费按市政,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市政,轨道交通预算定额,说明2其中:人工费按市政,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3综合费用(2)×31%~41%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规定执行5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6小计(1)+(3)+(4)+(5)7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8规费工程排污费按实核算9社会保障费(2)×8.4%10住房公积金(2)×1.59%11河道管理费[(6)+(7)+(8)+(9)+(10)]×0.03%12税金[(6)+(7)+(8)+(9)+(10)]×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3费用合计(6)+(7)+(8)+(9)+(10)+(11)+(12)注:1,市政安装工程包括: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工程中的交通标志,信号设施,值勤亭,交通隔离设施,排水构筑物设备安装工程.2,轨道交通安装工程包括:电力牵引,通信,信号,电气安装,环控及给排水,消防及自动控制,其他运营设备安装工程.3,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4,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8—民防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工,料,机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民防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综合费用(1)×4%~8%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2)]×相应费率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费率4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5小计(1)+(2)+(3)+(4)6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7规费工程排污费(5)×0.1%8社会保障费(5)×1.72%9住房公积金(5)×0.32%10河道管理费[(5)+(6)+(7)+(8)+(9)]×0.03%11税金[(5)+(6)+(7)+(8)+(9)]×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2费用合计(5)+(6)+(7)+(8)+(9)+(10)+(11)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9—公用管线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公用管线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综合费用(1)×5%~10%3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4小计(1)+(2)+(3)5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6规费工程排污费按实核算7社会保障费(4)×1.72%8住房公积金(4)×0.32%9河道管理费[(4)+(5)+(6)+(7)+(8)]×0.03%10税金[(4)+(5)+(6)+(7)+(8)]×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1费用合计(4)+(5)+(6)+(7)+(8)+(9)+(10)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10—绿化(种植,养护)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园林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其中:人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3综合费用(2)×费率种植:40%~60%养护:30%~50%4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5小计(1)+(3)+(4)6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7规费工程排污费(5)×0.1%8社会保障费(2)×8.4%9住房公积金(2)×1.59%10河道管理费[(5)+(6)+(7)+(8)+(9)]×0.03%11税金[(5)+(6)+(7)+(8)+(9)]×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2费用合计(5)+(6)+(7)+(8)+(9)+(10)+(11)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11—园林建筑(仿古,小品)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园林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综合费用(1)×5%~9.5%3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4小计(1)+(2)+(3)5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6规费工程排污费(4)×0.1%7社会保障费(4)×1.72%8住房公积金(4)×0.32%9河道管理费[(4)+(5)+(6)+(7)+(8)]×0.03%10税金[(4)+(5)+(6)+(7)+(8)]×相应税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1费用合计(4)+(5)+(6)+(7)+(8)]+(9)+(10)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12—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房屋修缮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综合费用(1)×5%~13%3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4小计(1)+(2)+(3)5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6规费工程排污费(4)×0.1%7社会保障费(4)×1.72%8住房公积金(4)×0.32%9河道管理费[(4)+(5)+(6)+(7)+(8)]×0.03%10税金[(4)+(5)+(6)+(7)+(8)]×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1费用合计(4)+(5)+(6)+(7)+(8)+(9)+(10)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13—抄送:市建设交通委建设市场监管处,各专业定额站,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市安装工程行业协会.。

沪劳保就发(2005)8号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沪劳保就发(2005)8号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用工登记和综合保险登记(一)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应当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同时携带下列材料一并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1、外来从业人员的名单;2、外来从业人员的个人证件照2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3、对没有办理过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的单位,还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

(二)在沪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到建委所属的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个人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二、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领取用人单位综合保险缴费卡按照以下程序领取:1、用人单位在办理单位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时,提交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2、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审核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发放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通知单;3、用人单位在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机构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

三、综合保险登记的变更和注销(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并携带下列材料办理变更手续: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材料;2、企业法人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3、综合保险缴费卡等。

(二)外来从业人员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当月25日前携带退工名单办理个人综合保险注销手续。

四、综合保险费的缴纳(一)用人单位按每月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人数缴纳综合保险费,并在规定划款日期前将应当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存入综合保险缴费卡。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于次月划转综合保险费。

(二)综合保险缴费实行足额划转。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沪建交[2012]508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12〕50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2〕20号)的工作要求,确保该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综合保险后续处理(一)2012年4月1日起,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停止报送综合保险用工人员名单,各区县建筑劳务交易市场停止收取综合保险预缴款。

(二)原已收取综合保险预缴款的,按照2012年3月31日前报送的人员名单扣款至4月份。

5月1日起,各区县建筑劳务交易市场应当对综合保险预缴款账户进行梳理。

账户中存有余额的,参照工程竣工预缴款退还程序返还给缴款企业,6月30日以后各区县建筑劳务交易市场不再受理退款申请;账户中余额不足的,通知缴款企业于6月30日前予以补缴。

逾期未补缴的企业,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上公告,并通报劳动监察部门。

(三)2012年4月1日起,综合保险所涉及的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小额医疗费补贴停止执行,个人持有的综合保险卡内的余额可继续使用。

2012年4月1日前已发生的工伤理赔仍按综合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实施要点(一)过渡期设定1、为平稳推进综合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保障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合法参保权益,拟设定一定时限的过渡期,对此期间内因操作经办程序没有明确等原因造成企业未在本市及时办理参保手续的,可允许企业最迟于过渡期届满前进行补办,并按照企业实际用人情况补缴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3•【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发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协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组织实施。

市公安、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

三、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进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四、第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自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当月起,按月向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缴纳综合保险费。

五、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

其中,外地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5?5%。

六、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建立综合保险基金。

综合保险基金主要用于综合保险待遇的支付及运营费等。

七、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

公路工程安全监理交底

公路工程安全监理交底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共同推进社会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努力提高上海××新建公路工程××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护国家、企业的财产免遭损失,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公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54号发布)、上海公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沪申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上海××新建公路××段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工程施工安全交底,请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认真执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建设地点:3、工程规模:新建道路起讫点桩号为:K18+386.667~K20+265.961。

道路长约1979m,红线宽度为50m。

新建××桥××河桥、××桥3座桥梁。

沿线标段区域敷设≤DN200~DN1000污水管道。

3、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年8月20日,施工总工期为510天。

4、工程投资:总投资额6265.75万元。

二、编制依据:1、依法成立的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依法成立的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3、由建设单位提供认可的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工程建设计划等;4、建设单位批准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5、与本工程相关的技术规范、政策法规;6、国家、地方及市政局颁发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规定;7、建设部、所属档案馆及建设单位的有关资料归档规定;8、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书面形式确认的其他决议、备忘录等;9、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会议记录、函电及其他有效的文字记录,现场项目监理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有关通知书和指令等;10、其它,如: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创建文明工地、治安消防工作管理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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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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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沪建建[2004]349号
发布日期:2004-6-10
执行日期:2004-6-10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六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保障本市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施工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简称《办法》)、《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2)3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有关具体操作事项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中,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均应按照《办法》规定缴纳综合保险。

二、管理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建委)负责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实施和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简称市资质资格办)和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管理本区域建设工地内的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各区(县)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具体组织实施。

外省市(含中央企业)驻沪办建管处协助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系统)进沪施工企业的综合保险工作。

三、享受待遇
参加在沪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工
伤、住院医疗两项保险待遇。

四、办理程序
(一)领取“预缴综合保险通知单”
中标单位(工程总包单位)在办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委托手续时,向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领取“预缴综合保险通知单”。

(二)申领缴费卡
总包单位凭“预缴综合保险通知单”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对上报资料核对无误后,指导单位填写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并开具“领取缴费卡通知书”。

总包单位凭通知书到项目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缴费卡。

(三)预交综合保险费
l、本市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作为实质性要求,明确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将工程预计用工数单独列出。

确定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将该工程预计综合保险费(预计综合保险费=中标单位预计用工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5.5%×工期月)一次性划给中标单位。

2、本市建设工程直接委托的项目,在办理直接委托手续时,建设单位将该工程预计综合保险费(预计综合保险费=总包单位预计用工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5.5%×工期月)一次性划给总包单位。

3、总包单位应当及时将该工程预计综合保险费缴入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并获得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社会保险缴费卡”回执单(简称缴费回执)。

4、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监、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向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缴费固执。

(四)人员申报
工程开工前,总包单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领取《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申报软件》(简称软件),将实际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信息按要求录入软件,并打印《外地劳动力个人信息采集表》(一人一表),在表上粘贴个人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照片下方按要求注明姓名、身份证号。

总包单位将《外地劳动力个人信息采集
表》及其软盘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

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应及时将信息导入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

(五)领取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就业凭证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就业登记手册》(简称《就业登记手册》)用于记录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在沪就业情况,是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凭证。

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收到劳务分包交易市场上传的信息后,打印《就业登记手册》并送到各工程所在地劳务分包交易市场。

总包单位领取《就业登记手册》后,交外来从业人员本人保管。

有《就业登记手册》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在项目之间流动,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应当及时在《就业登记手册》上做好人员流动情况记录。

(六)人员变更
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用工人员发生变更的,总包单位应将变更情况按要求录入软盘,生成《外来从业人员变更名册》,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

1、单位办理退工,凭单位盖章的《外来从业人员变更名册》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办理人员注销手续。

2、单位新进人员,按人员申报程序申报,在上交材料时增加一份单位盖章的《外来从业人员变更名册》,并按通知领取新进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就业登记手册》。

(七)缴纳综合保险费
缴纳综合保险费的人数截止到当月25日实际人数,次月扣款。

缴费周期为一个月。

费率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15%.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从总包单位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划转综合保险费,并建立缴费记录。

对每月5日扣款不成功的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在每月12日(节假日顺延)再次扣款。

综合保险费每人每月只扣一次。

(八)扣款催缴
扣款不成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扣款不成信息通知各区县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由各区县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打印“综合保险费追缴通知单”,通知总包单位。

(九)预交综合保险费的追加
当综合保险缴费卡中的预交综合保险费不足一定数额时,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打印“预交综合保险费余额提示单”,通知总包单位。

(十)注销缴费卡
工程竣工后,总包单位凭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证明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办理综合保险登记销户申请手续,并填写综合保险缴费卡结户通知书,经市资质资格办核查后,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结户手续。

综合保险缴费注销后,卡内资金结息后转至总包单位指定账户。

五、工伤认定及理赔
(一)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应按规定报告发生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所属工伤认定机构、工程受监安全监督站和商业保险公司。

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工伤或职业病认定,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所属工伤认定机构认定和鉴定。

(二)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工伤和职业病的认定、鉴定办法及
各项综合保险待遇的申领办法,按市政府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1、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加强监督管理。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查验综合保险预缴费凭证。

2、各级安质监管理部门在办理报监手续时,应查验综合保险预缴费凭证。

在日常现场监督管理中,应加强检查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持有《就业登记手册》情况。

3、市资质资格办应核实确认各区县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上传的相关信息。

4、各区(县)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应做好本区域内综合保险登记、人员信息处理、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就业凭证发放等工作。

(二)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所属劳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情况的劳动监察。

七、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开展外来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沪建建[2002]893号)、《关于在上海扩大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97)第3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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