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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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和压缩非生产性费用开支,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差费、公务用车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管理,切实降低企业运行成本,推进“三公”经费管理长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公”经费支出范围:因公出差费是指因公务出易门县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支出;
第三条公务用车费是指企业公务用车因公务而发生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第四条公务接待费是指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第二章公务出差管理
第五条因公需要到易门县外地区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到综合保障部填写《派差单》,注明出差人员、地点、事由、天数等,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按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出差。
第六条市内出差(含玉溪市、昆明市)由各部门主管领导进行审批;市外出差必须报总经理进行审批。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确定1 名报账人员,持《派差单》到财务经营部填写《借款单》,列明用款计划,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担保后,报财务经营部审核,经各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借款。
第八条凡与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人数、
交通工具的,需经主管领导在原《派差单》上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第九条出差报账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在一个星期内按要求粘贴相关发票,后附《派差单》,按程序进行报账,超过1个星期报销差费,每一天按10元罚款。若迟报时间(按发票日期计算)超过1个月以上,每一张单据按每月10元累积加罚,并追究其部门担保人的责任。
第十条出差时借款,本着“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借款单需有总经理特批。对各部门违反规定给予借款而造成账务混乱的,追究财务经办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费用标准:
对出差人员的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等原则上实行“包干使用, 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标准如下:(单位:元)
交通工具标准: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实际住宿的天数计算报销。
住宿费标准一般指每天每间,若为同性二人同时出差,按双人间标准报支。
易门县城办事住宿、吃饭等安排在大椿树留守处,一律不报销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中午12时以前离开易门县城的按全天补助,中午12时后离开易门县城的按半天补助;中午12时前抵达易门县城按半天补助,中午12时后抵返易门县城按全天补助。
第十四条旅途中符合乘坐卧铺(晚8时至次日晨8时之间,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因故未能乘坐卧铺的,按硬座票价的50%给予补助。订票费、退票费不予报销。出差人员应按最简便快捷的线路乘坐车船,不得绕行。出差期间经领导批准回家探亲、办事及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游览,其绕线多支付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期间按事假考勤。
出差自带车辆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公司派出培训、学习人员,培训、学习时间超过半个月
的其住宿费应控制在出差当地的住宿费承包标准内据实报销。易门县城培训、学习,除培训费外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出差,出发当天按应到达地点包干标准执行,返回途中以出差最后目的地包干执行,一次出差多个地点的,中转途中包干标准按前往的目的地执行
第十七条各级别人员一同出差,经主管经理同意,同行人员(含司机)住宿费标准可按同行且有实际住宿的最高级别人员的住宿费标准包干。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出差,出发当天按应到达地点包干标准执行,返回途中以出差最后目的地包干执行,一次出差多个地点的,中转途中包干标准按前往的目的地执行。
第十九条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出差,应指定一人负责办理借款,报销手续,出差各项费用一次性报销完毕,不得分拆报销。
第三章公务车辆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所属公务用车由综合保障部统一管理,车辆入户和年检手续由综合保障部统一办理,并建立单车档案,对每辆车的基本情况,包括型号、牌号、车况、保险、各种证件、年审情况等与车辆相关的资料进行留存备查,驾驶员应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车辆用油实行油卡制管理,有综合保障部根据需要从主卡拨存,每次拨存金额限定为1500 元。一车一副卡,车辆副卡限定车牌,严禁混用。
第二十二条综合保障部要加强单车费用的计划管理,按照上年度平均油耗费用核算本年度单车公里油耗,每月21 日统计单车公里数、油耗费用,22 日出具月车辆耗油统计报表并予以公布。按季度对司机进行考核,超出油耗标准按《绩效考核方案》与个人工资相挂钩。
第二十三条原则上车辆在外必须在油卡所属公司加油,确需现金加油的,报帐时必须经综合保障部登记油票,主管经理审核后方可粘贴票据,否则财务经营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车辆维护保养和修理要到指定维修点,驾驶员要在现场实行全程监督,保证维修质量。车辆保养维修时,要先填写《车辆报修单》,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未经同意私自维修或更换配件的,公司一律不予结算。
重要部件更换维修,旧品必须带回送交综合保障组审验。
第二十五条公司为公务车辆配备专职驾驶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更换车辆驾驶;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非专职司机和无驾照人员驾驶。未经批准互换车辆或交与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驾驶员负责,公司不予承担。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
第二十六条司属各单位和公司工作人员因公用车,应提前2 小时向综合保障部申请,由综合保障部根据乘车人数、行车里程、往返时间,遵循先急后缓、先生产后生活,合理并行,避免空行的原则统一安排。
第二十七条县外派车必须填写《派差单》,按第六条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综合保障部要建立车辆维修和出车登记簿,并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做到勤检查、勤维修、勤保养、勤清洗,经常保持车况良好和车内外清洁卫生,杜绝病车上路,保证正常行驶。因个人技术原因和保养维护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负担。
第三十条驾驶员要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搞好服务;注意保守秘密,对领导在车上谈话内容不得外传,未经许可,不准安排无关人员搭乘车辆。
第三十一条驾驶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外出要请假,要保持通讯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