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岗管理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吉人社联字〔2015〕97号•【施行日期】201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97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财审局):为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我省从2005年开始组织开发公益性岗位。
10年间,累计安置22.9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在促进全省就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全省公益性岗位在开发、管理中也产生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
为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序、健康发展,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2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和开展专项清理整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一)摸清人员底数,控制岗位规模建立健全两个数据库,即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数据库和公益性岗位人员实名制数据库。
要全面掌握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情况,做到岗位数量清、岗位项目清、工作职责清、工作地点清、工作时段清,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改善民生需求,结合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和就业现状,综合考虑资金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自行确定和合理控制岗位规模。
要做好公益性岗位实名制系统中的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进入岗位身份、进入时间、聘用单位和用工协议等基础信息核对工作,摸清人员底数,掌握基本情况。
(二)清理岗位项目,适时调整整合各地要对现有公益性岗位项目进行清理、评估、规范。
对公益性岗位作用发挥不明显、岗位职责不清、工作任务不饱满、用人单位管理不到位的项目,以及对已经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公益性岗位项目,及时进行调整,根据实际需求,调整到急需开发的其他岗位项目。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11•【字号】金政办发〔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36号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金昌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实施。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1日金昌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有效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切实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为满足社会公益服务需求而由政府主导开发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范围是:政府主导开发的保安、保洁、保绿、交通协管、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公共物业管理、旅游景区公厕保洁、劳动保障监察协管等岗位,街道社区聘用的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和组织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以及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开发以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坚持总量控制、动态管理、面向社会、人岗相符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社、财政部门是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的总量按省级拨付的就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核定。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由用人单位向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财政部门共同核实、审批。
用人单位的申请应当包括:岗位名称、招聘人数、招聘条件、聘用期限、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等事项。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基本条件:(一)具有金昌市居民户籍;(二)年满18周岁,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上的;(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四)持有《就业创业证》;(五)身体健康,具备聘用岗位工作的能力;(六)符合用人单位岗位的其他条件。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2•【字号】松政办发[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松政办发〔2009〕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依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吉林省公益性岗位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3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09年起,省统一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实行属地管理。
各地要保持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并根据当地岗位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自行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在保持原有规模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开发力度,开发数量和规模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二、对公益性岗位3年期满续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即“4555”人员)按《暂行办法》精神执行。
(二)“4050”到“4454”之间的人员按《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06〕111号)精神执行。
(三)其他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执行。
三、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责对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的管理。
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学习、会议、考勤、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簿册。
要积极实行“末位淘汰制”。
用人单位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科学合理的“末位淘汰制”实施方案,送同级就业服务局备案,并随时报送淘汰人员名单。
四、各地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要及时进行补充。
补充方式由同级就业服务局负责,面向社会,自愿申报,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吉人社联〔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90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保民生。
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是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内容,是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措施。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为广大困难群众谋福祉,为改革发展稳定做贡献。
(二)托底线。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综合考虑本地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以及现有公益性岗位数量等,科学确定公益性岗位规模。
(三)救急难。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全省岗位规模实际,指导各地通过开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专门用于安置突发自然灾害、规模性失业或重大事故灾难、重大改革事项、公共卫生事件等特定时期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岗位开发(一)科学设置岗位。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窗口单位)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岗位。
双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辽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双政办发〔2017〕58号

双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辽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双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辽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双政办发〔2017〕5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人社局制定的《双辽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双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3日双辽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依据《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08]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97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用人单位出资或社会筹集资金,以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加强社会管理为目的设置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就业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以便民、利民服务岗位为主,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原则;政府、用人单位共同出资的原则;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招用的原则;能进能出,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将公益性岗位项目的设置与管理作为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一项基本措施,统一安排、科学设置、合理布局、动态管理。
第二章人员招聘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公益性岗位项目设置计划。
应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需要,结合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现状,综合考虑我市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保持适度规模,科学合理确定岗位项目。
第六条使用公益性岗位实行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根据公益性岗位用工需求,向人社部门提出用工申请。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平川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平川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25•【字号】平政办发〔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平川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发〔2019〕3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经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制定《白银市平川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25日白银市平川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使公益性岗位真正起到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缓解就业压力,服务社会、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作用,切实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公共管理和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服务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设置管理要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总量控制、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要严格按照“发布招聘信息、个人自愿申报、乡镇街道初审、人社部门审核、区政府研究决定”的程序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是公益性岗位设置与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区人社局应结合实际,根据需要和岗位的变化,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及用工形式。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开发的保安、保洁、保绿、交通协管、协警、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服务、公共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社会公共管理机构中的协助管理岗位,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后勤服务岗位,政府投资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27•【字号】达市府办〔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达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27日达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政府作为出资主体或通过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用于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第四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一)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劳动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市容协管员、市场管理员、环保监察协管员、园林管护员、社会治安协管员等岗位。
(二)社区服务类岗位:包括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保健、托老托幼、停车管理、设施维护、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三)经当地人民政府确认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他岗位。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应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员”的原则,根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就业专项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制定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用人单位需要设立公益性岗位使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纳入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统筹管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29•【字号】青政办〔2018〕73号•【施行日期】2018.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8〕7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8年5月29日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设置,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提供的,实际在岗期间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坚持“谁开发、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严控规模、统筹开发、分级实施、动态管理”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负责辖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规划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有关政策的制定落实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工作;各级就业服务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就业推荐、退岗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各用人单位负责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
第二章岗位开发第五条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开展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岗位,均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16•【字号】东政办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政办发〔202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16日东营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扩大就业容量、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部署要求,积极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探索共同富裕的有效路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乡公益性岗位,是指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省黄三角农高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区)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事务类岗位,由城镇公益性岗位和乡村公益性岗位两类组成。
第三条城乡公益性岗位的安置重点为就业困难群体。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等群体。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豫人社办〔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2020年4月3日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打赢脱贫攻坚战、助力乡村振兴,兜牢民生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和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设置、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相关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主要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和后勤保障等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文印、收发、保洁、保绿等岗位;(三)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扶贫、医疗卫生、养老托幼服务、社会救助、群团组织、社区矫正、残疾人服务等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开发的其他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01•【字号】临政办发〔2015〕32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临汾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实施。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日临汾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就业促进法》、《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组织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服务岗位和机关后勤服务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对象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二)公益性岗位招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兼顾就业困难特殊群体,适当照顾的原则;(三)公益性岗位招用管理坚持全市统筹,总量控制,属地管理,到期退出的原则。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招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我市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岗位、行政辅助岗位等非营利公益性岗位。
(一)社会公共服务岗位。
具体包括城市交通协管、计生协管、治安巡逻、公共环境与设施维护等岗位。
(二)基层社会管理岗位。
具体包括街道(乡镇)和社区农业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科技服务、民政服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司法调解等岗位。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03•【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益捐赠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稳定和扩大就业,扶持就业困难人员,打赢脱贫攻坚战,助力乡村振兴,兜牢民生底线,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8号)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凸显岗位属性本通知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认定,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公益性岗位开发应凸显“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
二、按需设置岗位公益性岗位范围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各地要依据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状况、现有公益性岗位数量、就业补助资金规模等具体情况,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
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各地在遵循公益性岗位政策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更符合乡村特点和工作实际的管理模式。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8.10•【字号】杭劳社就[2009]215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15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办法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精神,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规范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性质与范围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是指社区居委会(行政村)直管的社区保安、社区保绿、社区保洁、社区助老助残、社区就业援助员、社区卫生协理员等社区服务性劳动岗位;是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是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帮扶措施,是帮助就业困难群体渡过生活难关而推出的一种过渡性、临时性、救助性、保护性岗位。
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遵循自愿申请上岗的原则。
(一)社区保安是指小区门卫、小区巡逻、小区车辆管理、小区治安监控等维护社区安全的岗位。
(二)社区保绿是指维护社区绿化的岗位。
(三)社区保洁是指维护小区道路、楼道、厕所、河道等清洁卫生的岗位。
(四)社区助老助残是指为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老人;8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子女不在市区的老人;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无人照顾的老人;优抚对象中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无人照顾的老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无人照顾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等提供探视慰问、代办服务、居室清洁卫生等简单家务劳动和其他服务以及由社区管理的星光老年室、爱心食堂等为老服务岗位。
公益性岗位管理

汴人社… 2022‟46 号关于印发《开封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各用人单位:为建立就业艰难人员援助的长效机制,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经研究,我市制定了《开封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此件主动公开)开封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为建立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匡助就业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保障就业艰难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现行有关就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者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开辟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
具体包括基层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治安巡防员、劳动监察协管员等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
具体包括区、街道、社区开办的非盈利性公共卫生服务、敬老院等行业;在街道、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居家养老服务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
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
(四)按政策规定开辟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一)“零就业”家庭成员;(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三)艰难家庭中就业艰难的高校毕业生;(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五)未就业的残疾人;(六)其他就业艰难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定员原则设岗定员以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动态监管为原则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作用。
(一)在街道、社区开辟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应按社区占地规模、人口总量、老龄化程度、空地绿地面积、安全设施等实际情况确定。
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通知

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通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通知年11月,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发号),对当好我市就业困难群体着重援助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强化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维护公益性岗位人员权益保障,结合今年对全市公益性岗位进行全面检查中出现的问题,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职责根据“谁开发,谁用人,谁管理,谁补贴”的原则,市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职责主体为用人单位;区、县(市)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职责主体为区、县(市)政府所属的用人单位,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与资金拨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公益性岗位的统筹管理与资金监管。
各级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设专门工作机构或确定职责部门,设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做到职责明确,管理到位。
对用人单位因管理、考核、监督不到位,没有发挥公益性岗位人员作用,造成违规事件或群体上访事件等不良社会影响的,一经查实,追缴补贴资金,削减其公益性岗位指标,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部门、审计部门追究用人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职责。
二、强化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一)严肃处理违规事件。
对冒名顶替、不符合安置条件、违反《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及本通知规定情况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一经核实认定,坚决予以清退,并收回其公益性岗位指标。
(二)严肃处理违规当事人。
对各级公益性岗位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参加弄虚作假,对违规情况知情不报等问题,按照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调离原岗位等处分。
对从事基层管理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作假虚报的,情节严重的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职责。
(三)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二季度对我市的公益性岗位进行联合专项检查;要求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与财政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公益性岗位专项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214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使用公益性岗位,目的是发挥好保民生促稳定的“兜底”作用。
近年来,各地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为稳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从近期审计发现的问题看,部分地区存在过度设置公益性岗位、违规安排公益性岗位人员从事管理类岗位、向不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0号)相关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公益性岗位管理职责,主要领导要牵头抓总,分管领导要全力推动,按照“谁开发、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科学合理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出台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规范管理工作流程,强化日常调度与集中督查,常态化开展数据筛查比对,规范各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使用,切实发挥公益性岗位“兜底线、救急难”的作用。
二、严格岗位开发设置。
公益性岗位主要是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各地要从满足城乡基层公共服务需求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发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维护、便民服务、托老托幼助残、农村物流快递收发等便民服务类岗位,增强基层公共服务力量。
要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在综合考虑现有岗位数量、公共利益、资金承受能力等情况基础上,合理、适度、有序开发公益性岗位,避免福利化、长期化倾向。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邓政办〔2019〕18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正文:----------------------------------------------------------------------------------------------------------------------------------------------------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邓政办〔2019〕1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管理,妥善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扶持帮助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脱贫,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根据《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4〕14号、《河南省转移就业脱贫实施方案》(豫办〔2016〕27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7〕187号)的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通知如下:一、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管理(一)本通知所称贫困家庭劳动力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安置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为主要目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包括就业服务员、家庭服务员、公路养护员、河长服务员、护林服务员、校外引导员等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的援助对象为全市有贫困人口的乡、镇、街道中外出就业困难的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重点安置外出就业困难的贫困家庭中的劳动力就业。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公益性岗位援助:1.属于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成员;2.年满16周岁,60周岁以上根据身体条件可适当延长到65岁;3.外出就业困难;4.具有从事岗位工作需要的身体条件和就业意愿;5.已接受基层公共服务就业服务提供的至少3次转移就业服务仍难以转移就业的;贫困劳动力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不作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公益岗管理通知

公益岗管理通知公益岗管理通知尊敬的各位公益岗参与人员:大家好!为了更好地组织和管理公益岗的工作,提高公益事业的效果和影响力,我们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和规定。
请大家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按照要求执行。
谢谢大家的配合!一、岗位职责1.公益岗主管:负责协调和组织公益岗的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监督和指导公益岗志愿者的工作。
2.公益岗志愿者:按照分配的任务和要求,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完成所分派的工作。
二、勤勉尽责1.公益岗主管要做到严格责任心,确保公益岗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
2.公益岗志愿者要认真对待工作,积极主动地履行岗位职责,以高度的责任感完成所分派的任务。
三、工作安排1.公益岗主管要根据公益活动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安排,并向公益岗志愿者明确告知。
2.公益岗志愿者要按照工作计划的要求,准时参加公益活动,并在活动结束后向主管报告工作情况。
四、工作纪律1.公益岗主管要确保公益岗志愿者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忽视工作任务。
2.公益岗志愿者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岗位主管的指导,不得私自调整工作内容和时间。
五、团队协作1.公益岗主管要加强团队建设,培养团队合作精神,提高公益活动的效率和质量。
2.公益岗志愿者要积极与其他志愿者合作,相互支持和协作,共同完成公益活动的目标。
六、绩效评估1.公益岗主管要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后续工作的参考依据。
2.公益岗志愿者要配合绩效评估,接受主管的指导,不断改进自身的工作表现。
七、奖惩机制1.对于表现优秀的公益岗志愿者,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例如证书、表彰等。
2.对于工作不力、不认真履职的公益岗志愿者,将进行警告、记过等处理,甚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八、其他事项1.所有公益岗参与人员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严禁在公益活动中出现不当行为和言语。
2.如遇有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工作职责,请及时向主管报告,提出请假申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违反者,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6•【字号】通市政办明电〔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通市政办明电〔2015〕33号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吉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08〕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0〕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明确开发原则一是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二是“公开、公正、公平”招聘;三是坚持能进能出、动态管理;四是坚持总量控制、适度开发。
二、规范使用范围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要严把使用标准,重点向就业困难人员群体和基层服务一线倾斜,严禁在公务员岗位上顶岗使用。
三、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全市实际就业现状、再就业资金状况、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核定市、区公益性岗位总量。
岗位总量核定以后,用人单位确需新增加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根据就业资金情况,报市政府审批。
四、实施分级管理原在东昌区、二道江区使用的市管公益性岗位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下放到两区管理,市财政部门根据实有人数和现行补贴标准(含社保补贴)核拨岗位补贴,并实行总额控制。
今后最低工资标准变动和人员增减岗位补贴均由两区自行调剂解决。
公益性岗位人员下放后,两区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对所属公益性岗位进行规范管理。
五、核定岗位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公益性岗位总量控制的范围内实行编制化管理。
对现有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按照使用范围和工作需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一核定岗位编制,对在机关科室顶岗等超出使用范围的不予核定。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舞政办〔2018〕42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舞政办〔2018〕4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舞钢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22日舞钢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就业、助力脱贫攻坚、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转移就业脱贫实施方案等5个方案的通知》(豫办〔2016〕27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发公益性安置贫困劳动力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7〕187号)、《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平人社〔2013〕125号)、《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通知》(平人社〔2018〕1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市由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或通过社会筹集资金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等特殊人员为主、满足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
主要包括:1.由政府开发建设的以满足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维护所需岗位,如:保洁员、保绿员、护林员、巡河员、环保信息员、社保协管员、社会治安员等;2.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所需岗位;3.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岗位;4.城镇交通秩序协助管理岗位或城镇街道、社区社会管理岗位;5.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开发的其他适合就业困难等特殊人员就业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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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
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明确各用人单位责任,建立完善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长效机制,消除弊病,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工作的认识
公益性岗位工作是市委市政府对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扶持的重大举措,是援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主要手段,既体现市委和市政府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关怀,又实现公益性岗位人员服务社会的价值,只有通过付出劳动才能获得劳动报酬,而不是一种福利待遇和经济手段。
因此,各用人单位和劳动部门要加强教育管理,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增强他们的集体责任感,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激发他们的工作责任感和积极性。
二、抓好考勤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各用人单位要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抓好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登记管理工作,实行月报制
度,考勤表必须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每下个月第1周向市就业服务局汇报上个月考勤情况。
在日常考勤管理的基础上,市劳动部要建立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情况及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时间按照国家规定,每天8小时,一周工作5天。
因特殊情况需请假,应向用人单位书面申请,杜绝公益性岗位人员在职不在岗,无故旷工,迟到早退,顶岗等违反工作纪律,促进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规范化。
三、建立考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各用人单位要将公益性岗位人员纳入本单位职工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工作满一年考核一次。
对考核优秀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不服从工作,在职不在岗且年终考核不合格人员一律予以辞退,严格按照规定一年签订劳动合同一次,对不合格人员不再与其续签次年劳动合同,并报市就业服务局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