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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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人工湿地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人工湿地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人工湿地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导则Guidelines fo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constructed wetlands for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1月根据《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按照标准化运维要求,为确保农村生活污水人工湿地处理设 施的稳定运行,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人工湿 地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实践经验,在 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为7章。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日常养护,巡查,维修,废弃物处置和尾水排 放。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处负责解释。

主编单位: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浙江天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问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宁波滕头环保有限公司宁波诺丁汉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杭州 市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中心目次1总则 ............................................................................ 1 2术语 ........................................................................... 2 3基本规定 ........................................................................ 3 4日常养护 ........................................................................ 5 5巡查 ........................................................................... 6 6 维修 ........................................................................... 9 7 废弃物处置和尾水排放 . (10)本导则用词说明 ..................................................................... 11 弓I 用标准名录 ..................................................................... 12主要起草1 • 盛晓琳刘锐 许明海 史楷岐 郭正邓铭庭 韦星任主要审查 人: a 十幺T 韦 _ 丰去棊 -梁志伟 王付超 何起利 郁强强 宋小燕 张宏斌 许枫 施君源 方乾勇 朱国平 章燃灵 孔令为 徐超明1总则1.0.1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人工湿地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持续有效发挥其削减污染物排放的功效,改善农村水环境,制定本导则。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计管理和文件编制导则 (一)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计管理和文件编制导则 (一)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计管理和文件编
制导则 (一)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农村地区的生活污水问题变得日益严重。

浙江省乃至全国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为了指导浙江省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制定了《浙江省农村生活
污水治理设计管理和文件编制导则》,以下是本文重点介绍的内容:
1.设计准则
首先,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设计准则。

针对不同的污染源和环境条件,制定不同的设计要求,包括污水处理工艺、设备技术、建设原则等等。

同时,还要考虑到经济成本、技术可行性等方面的因素,尽可能地实
现最大的效益。

2.管理规范
其次,对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管理也要做到规范化。

包括了项
目审批、现场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在项目的施工、验收以及运行后维护等方面,都需要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
项目能够安全运行,达到预期效果。

3.文件编制
最后,文件编制也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在实
施治理项目的过程中,需要编制一系列的文件,包括了项目申请书、
建设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验收报告等等。

除此之外,还需要建
立完整的档案系统,对整个治理项目的各个阶段和细节进行规范化、
详细化的记录和归档。

补充说明:
总体来说,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计管理和文件编制导则,总结了浙江省多年的治理经验,对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具有实际指导意义。

针对不同地区的情况,可适度地进行调整和补充,但总体上需要贯彻“科学、规范”的态度,以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在良好的运行状态下发挥最大的效益,为建设美好的乡村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

ICS 13.060.30P35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T 868—201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waste water treatment of rural domestic sewage2012-11-29发布2012-12-29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 868—2012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设计水量与设计水质 (3)5 总体设计 (4)6 工艺选择 (4)7 污水处理工程设计 (5)8 恶臭控制 (10)9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10)10 施工与验收 (10)11 运行与维护 (11)附录A(资料性附录)用水定额 (12)IDB33/T 868—2012II 前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安吉县环境保护局、浙江大学、浙江环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红玉、王浙明、曹杰、龚跃、邱琳、梁志伟、卓明、张华岳、沈琴琴。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33/T 868—201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与维护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管理,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和环境保护验收以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设计水量为150t/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 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6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41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即验收规范GB/T 4752 户用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GB/T 4750 户用沼气池标准图集CJJ 123 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4 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T 54 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74 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2005-2010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1DB33/T 868—20122 全国通用给水排水标准图集S217-8-6:隔油池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2S701:砖砌化粪池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3S702:钢筋混凝土化粪池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215 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 号)《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浙水政〔2004〕46号)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指导价格指南(试行)【模板】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指导价格指南(试行)【模板】

附件2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指导价格指南(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4月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指导价格指南(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可持续发展,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实际需要,为政府和企业提供计价参考,根据《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要求,制定本指导价格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可以作为编制年度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计划、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签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合同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本指南指导价格主要根据《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导则》《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导则》和《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结合服务区域的地形、采用的工艺和出水标准以及近几年处理设施和简易设施(公共化粪池)、户内化粪池运行维护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编制。

第四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一般由企业运行维护费、设施运行电费、设施大修费和运行维护管理费四部分组成,各部分费用测算构成详见附表1。

第五条企业运行维护费的测算,主要考虑纳厂处理、集中处理和户用处理三种情形累加计算,每种情形可以按所在区域地形类别,划分为平原、丘陵地区和山地、海岛地区两种类别。

具体测算费用详见附表2~附表4。

第六条企业运行维护费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和工作量进行动态调整。

运行维护合同应当约定运行维护周期内处理设施数量变化、维护要求提高、人工价格系数调整等情形的处理意见。

合同未约定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设施运行电费一般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项目委托人支付。

每年设施运行电费可参考近几年支付的电费计算;无参考依据的,可按企业运行维护费的20%~30%计算。

第八条设施大修费每年按设施建设费用的1.5~3%在安排年度运行维护费用计划时计提。

处理设施大修范围参见附表6。

第九条运行维护管理费一般根据当地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要求及实际管理需要确定。

污水纳入设新规!浙江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征求意见稿)

污水纳入设新规!浙江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征求意见稿)

■STANDARD |标准2020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 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即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

《意见》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方面提出要求,包括全面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任务、分类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幵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等等。

截止到2020年4月,各地方省市也纷纷相应国务院号召,发布多个有关农村环境治理相关标准文件。

本次栏目将近期相关政策加以汇总,希望给读者带来思考与帮助。

污水纳人设新规!浙江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人标准》(征求意见稿)日前,浙江省住建厅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人标准》征求意见。

本标准共分6 章。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禁止排人的污水、排入的污水控制、取样与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排水户污水排人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中涉及的污水排入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要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标准》中关于排人污水的控制具体内容为:1. 水量的控制(1)排水户合计排入处理设施的日累计污水量不得超过处理设施的设计日处理量减去在排水户污水排入前实际处理量计算所得的剩余处理J^L里。

(2)日累计污水量的排入流量的控制应按照处理设施的运行要求进行设置,不得冲击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2. 水质的控制(1)表中9项常规性监测指标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 B 33/97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 B/T51347)等确定。

餐饮废水、食品腌制污水及洗涤行业污水分别携带的动植物油、氯化物及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不属于农村生活污水的特征指标,处理设施对该类污染物不具备良好的处理能力,过量排人甚至会造成设备的损伤、出水不达标,因此提出控制要求。

(2)表中取值参考《东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GBAT 51347)、《污水排人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同一指标存在不同参考数值时按较大值取值,以便更多污水可接人处理设施。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合同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合同

附件3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4月说明一、合同的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和其他文件四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共计10条,具体内容为:项目概况、合同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承诺、词语解释、签订时间、签订地点、补充协议、合同生效、合同份数。

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共计9条,具体条款为:一般约定、甲方、乙方、运维要求、运维服务费的支付、违约、不可抗力、索赔和争议解决。

通用合同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处理设施运维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现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简易设施、公共化粪池、户内化粪池等运维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共计8条,具体条款为:一般约定、甲方、乙方、运维要求、运维服务费的支付、违约、不可抗力、争议解决。

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处理设施运维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处理设施运维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四)其他文件其他文件主要包括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其他文件。

二、合同的性质和适用范围该合同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简易设施、公共化粪池和户内化粪池等运行维护服务甲、乙双方签约活动。

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1)一、项目概况 (1)二、合同服务期限 (2)三、服务费用 (2)四、承诺 (2)五、词语解释 (3)六、签订时间 (3)七、签订地点 (3)八、补充协议 (3)九、合同生效 (3)十、合同份数 (3)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5)1.一般约定 (5)1.1词语定义和解释 (5)1.2语言文字 (6)1.3法律法规和规章 (6)1.4 标准、规范和导则 (6)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7)1.6联络 (7)1.7严禁贿赂、受贿及索贿 (8)1.8野生动植物 (8)1.10保密 (9)1.11费用修正 (10)2.甲方 (10)2.1 甲方代表 (10)2.2 甲方人员 (10)2.3 甲方一般义务 (11)2.4 支付担保 (12)3.乙方 (13)3.1 运维项目负责人 (13)3.2 项目人员 (14)3.3 乙方一般义务 (15)3.4 乙方现场踏勘 (17)3.5 分包 (17)3.6 履约担保 (17)4.运维要求 (18)4.1 基本要求 (18)4.2 运维相关配置 (18)4.3 运行维护服务的内容 (19)4.4 审(考)核 (19)5.运维服务费的支付 (19)5.1 预付款(定金) (19)5.3运维服务费的支付 (20)5.4票据 (20)5.5支付账户 (20)6.违约 (20)6.1甲方违约 (20)6.2乙方违约 (21)7.不可抗力 (23)7.1不可抗力的范围 (23)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3)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24)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25)8. 索赔 (25)8.1乙方的索赔 (25)8.2 对乙方索赔的处理 (26)8.3甲方的索赔 (26)8.4 对甲方索赔的处理 (26)9.争议解决 (27)9.1和解 (27)9.2调解 (27)9.3仲裁或诉讼 (27)9.4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28)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28)1.一般约定 (29)1.1 词语定义 (29)1.2 语言文字 (29)1.3 法律 (29)1.4 标准、规范和导则 (29)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30)1.6 联络 (30)1.9 知识产权 (31)1.11费用的修正 (31)2.甲方 (31)2.1 甲方代表 (31)2.3甲方一般义务 (32)2.4 支付担保 (32)3.乙方 (33)3.1 运维项目负责人 (33)3.2 项目人员 (33)3.3 乙方一般义务 (34)3.5 分包 (34)3.6 履约担保 (34)4.运维要求 (35)4.2 运维相关配置 (35)4.3 运行维护服务的内容 (35)4.4 审(考)核 (35)5.运维服务费的支付 (35)5.1 预付款(定金) (35)5.2 费用结算 (35)5.3运维服务费的支付 (36)6.违约 (36)6.1甲方违约 (36)6.2乙方违约 (37)7.不可抗力 (37)7.1不可抗力的范围 (37)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37)9.争议解决 (38)9.3仲裁或诉讼 (38)第四部分其他文件 (39)附表1:运维项目服务对象一览表 (41)附表2:运维项目服务对象大修参考范围 (4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甲方(全称):乙方(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项目运维服务及有关事宜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1 号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1 号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正文:----------------------------------------------------------------------------------------------------------------------------------------------------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文本)(2008年9月1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标准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四章生态建设和污染控制第五章污染治理第六章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本省管辖的海域环境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生活和农业面源等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编制说明-浙江

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编制说明-浙江

附件3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要求(草案)编制说明二○二○年一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2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概况 (2)3 标准制定必要性分析 (3)4 标准制定的原则、依据和技术路线 (5)4.1 总体思路 (5)4.2 编制原则 (5)4.3 编制依据 (5)4.4 技术路线 (7)5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确定依据 (8)5.1标准框架 (8)5.2标准适用范围 (9)5.3 相关术语和定义 (9)5.4 水污染物控制项目选择 (9)5.5标准分类分级 (10)5.6 污染物排放限值确定 (10)5.7 其他管理要求 (13)5.8 监测要求 (13)5.9 实施与监督 (14)6 国内外相关标准 (14)6.1 国外相关标准 (14)6.2 国内相关标准 (15)7 推荐性标准实施的风险评估 (21)8 预期效果 (21)1 项目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2018 年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提出“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同时明确要求“各地区要区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

”为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要求,指导推动各地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2018 年9 月,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明确提出“各省(区、市)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原则上于2019 年6 月底前完成。

”2019年5月,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控制指标确定、污染物排放限值等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定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定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马涧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目的和范围第一条为规范马涧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农村生活潜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全镇农村水生态环境,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污水处理高度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到规定排放标准。

第三条设施维护主要指对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的维护,接户管墙内部分(以外墙或围墙为界)由住户自行维护管理,不在本管理办法范围内。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马涧镇已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自然村)。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第五条镇治污办负责制定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政策和办法;监督指导设施运行维护,负责设施运行维护考核工作。

第六条市环保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质检测工作。

第七条市财政局落实和拨付运行维护管理资金,审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镇政府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运行维护监管主体,负责监督各行政村(自然村)正常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组织做好对村设施维护运行工作的考核,做好检查记录及考核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九条行政村(自然村)为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第三章管理模式第十条各行政村(自然村)根据本村实际,选择设施维护管理模式,可委托专业公司维护管理或者由村自行维护管理,建设委托专业公司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各行政村(自然村)根据本村处理设施,制定具体运行维护计划,明确日常维护内容,并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做好管理台帐记录。

第十二第各行政村(自然村)落实专门运行维护管理员,管理员应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紧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负责日常巡查,管理员可同时兼顾村庄保洁、自来水和供电等工作。

第四章管理维护工作内容第十三条设备运行管理维护工作内容(一)做好管网收集系统的巡查和的处置。

运维单位承接业务应符合基本条件,浙江发布农村污水新标准

运维单位承接业务应符合基本条件,浙江发布农村污水新标准

运维单位承接业务应符合基本条件,浙江发布农村污水新标准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基本条件。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按照相应的业务规模,分为一类项目、二类项目和三类项目。

一类项目是指,需要对1000个以上的处理设施,或者日处理能力合计20000吨以上的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的项目;
二类项目是指,需要对400个以上1000个以下的处理设施,或者对日处理能力合计10000吨以上20000吨以下的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的项目;
三类项目是指,需要对400个以下的处理设施,或者对日处理能力合计10000吨以下的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的项目。

运行维护单位承接运行维护业务应当符合相应的基本条件,并在运行维护期间保持相应的条件,具体条件详见附表1-3。

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表1:运行维护单位承接一类项目所需基本条件
附表2:运行维护单位承接二类项目所需基本条件
附表3:运行维护单位承接三类项目所需基本条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志设置导则》的公告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志设置导则》的公告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志设置导则Guidelines for Label Setting of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 年01 月前言根据 “两美浙江 ”和“五水共治 ”的总体要求,按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 2018 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导则编制计划的通知》 文件精神,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志设置,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为 7 章。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安全标志,专用标志,标 志设置,管理与维护等。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由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 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有关单位结合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函告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地址:绍兴市柯桥区钱陶公路越州大道东,邮编: 参考。

本导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参编单位:绍兴市上虞区排水管理有限公司建村发〔 2018〕215 号)312030),以供修订时主要起草人:冯梁峰 马春雨 陈关海 朱湖波 徐国洋 何利民 易嘉雨 许兴国蒋宁丰 沈绍良 邓铭庭主要审查人:赵 萍方强陈鸣卢汉清 竺 强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4 安全标志 (5)4.1 禁止标志 (5)4.2 警告标志 (9)4.3 指令标志 (13)4.4 提示标志 (16)5 专用标志 (1)85.1 名称标志 (18)5.2 制度标志 (18)5.3 管线标志 (19)5.4 窨井标志 (20)5.5 标色 (20)6 标志设置 (2)26.1 一般规定 (22)6.2 载体与版面布置 (22)6.3 设置位置 (22)6.4 设置方式 (23)7 管理与维护 (2)4本导则用词说明 (2)5引用标准名录 (2)6附:条文说明 (2)71 总则1.0.1 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志设置,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制定本导则。

(完整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县(市、区)管理导则》

(完整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县(市、区)管理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县(市、区)管理导则》The guidelines ofcounty (city, district)administration fo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征求意见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县(市、区)管理导则》编制组2017年1月为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宜居环境,切实加强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五位一体”的运维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导则编制组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规范了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各方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导则主要起草单位: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亚大自动化有限公司本导则参与起草单位: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湖区委区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淳安县环境保护局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杭州问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丽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导则主要起草人:沈应华沈旭晟施幸星潘晨龙马旭新曹素华谢和坤张玉明范建强邵向晖徐振华俞峰姚芩王绪寅何起利顾忠赵艳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3 县(市、区)管理 (3)3.1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管理 (3)3.2 运维管理部门的管理 (3)4 乡镇(街道)管理 (5)5 村级组织管理 (6)6 农户管理 (7)7 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管理 (8)附录A 运维管理架构图 (9)附录B 资金拨付流程图 (10)本导则用词说明 (11)引用标准名录 (12)1 总则1.0.1为加强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不断提高负荷率和出水水质达标率,改善农村宜居环境,制定本导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浙政办发〔2015〕86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13年以来,各地认真按照“五水共治”的部署要求,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一批污水治理设施建成并投入使用。

为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持续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两美”浙江建设和“五水共治”的总体部署要求,围绕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按设计标准正常运转、持续发挥“削减污染物排放、改善农村水环境”功效的基本目标,以专业化、市场化、智能化为导向,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地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现一次建设、长久使用、持续发挥效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由政府主导,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

引导农户以投工投劳方式参与设施的巡查维修,适量分担农村治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监督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

——坚持属地为主、规范管理。

建立健全“属地为主、条块结合、权责明确”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加强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的联动协作。

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监测、监管等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根据污染源分XXX收集、处理方式,采取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措施。

对规模较大的,可运用市场机制,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管护,提高管护水平和设施运行效率;对分散处理的,应发挥村级责任主体作用,落实管护责任人,建立政府扶持、村级自筹和社会支持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对纳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收集)设施,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导则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导则

附件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导则Guidelines for Evaluation of Standardized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in Zhejiang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1月前言为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规范运维服务机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提升运维各方的运维水平,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户内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指标;5.管网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指标;6.终端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指标;7.运维记录评价指标;8.运维人员行为规范评价指标;9.运维服务机构管理评价指标;10.安全评价指标;11.评价报告。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处负责解释。

主编单位:杭州市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中心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排水管理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聚光智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问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秀水环保有限公司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章燃灵、姚芩、胡晓峰、陈天麟、芮旭东、乔晓刚、王付超、何起利、钱科、陶卓、沈小峰、胡飞、方林、王杰、高峰、章忠华、封华强、陈昱霖、易嘉雨、章嵘、马春雨、叶春芳、张六君、王静、许明海、许兴国、陆洪良、童毅军主要审查人:赵宇宏、韦甦、卲向晖、方宽、卢根土、邓冶、鲁清波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2. 0. 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2)2. 0. 2 标准化运维 (2)2. 0. 3 接户井 (2)2. 0. 4 户内设施 (2)2. 0. 5 管网设施 (2)2. 0. 6 终端设施 (2)2. 0. 7 预处理设施 (2)2. 0. 8 主体处理设施 (2)2. 0. 9 附属设施 (2)2. 0. 10 运维服务机构 (3)2. 0. 11 运维服务站 (3)2. 0. 12 运维小组 (3)2. 0. 1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身份证 (3)3 基本规定 (4)4 户内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指标 (6)4.1 控制项 (6)4.2 评分项 (6)5 管网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指标 (7)5.1 控制项 (7)5.2 评分项 (7)6 终端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指标 (8)6.1 控制项 (8)6.2 评分项 (8)7 运维记录评价指标 (10)7.1 控制项 (10)7.2 评分项 (10)8 运维人员行为规范评价指标 (11)8.1 控制项 (11)8.2 评分项 (11)9 运维服务机构管理评价指标 (12)9.1 控制项 (12)9.2 评分项 (12)10 安全评价指标 (13)10.1 控制项 (13)10.2 评分项 (13)11 评价报告 (14)附录A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表 (15)附录B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报告 (24)附录C 水质检测技术要求 (25)附录D 运维记录参考表单 (26)附录E 运维相关制度参考目录 (38)本导则用词说明 (44)引用标准名录 (45)1 总则1. 0. 1为规范运维服务机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提升运维服务机构运维水平,引导农户做好户内运维工作,充分发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治污成效,制定本导则。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建设,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等相关监督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以及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生活垃圾城乡统筹管理的地区,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本款规定的负责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生活垃圾管理部门。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政策。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集中处理设施和户用处理设备,就地处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简易处理设施除外。

前款规定的集中处理设施、户用处理设备,由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组成。

户内处理设施包括户内化粪池、隔油池、污水管道等,公共处理设施包括接户井、污水管道、检查井、处理终端等。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行统筹规划、源头治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原则,实现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领导,将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负有运行维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和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标准的具体制定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具体制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首次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黑龙江省首次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INFO |资讯浙江省出台全国首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9月27日,浙江省十三届 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了〈〈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设施管理条例》。

这是全国首 部专门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 理设施管理的立法,对农村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 造、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填补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 没有直接法律依据的空白,对于保障和推动农村生活污 水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和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助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新出台的《条例》对农村生 活污水的范围和农村污水治 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的范围、运维主体等方面均 作出了明确。

针对农村生活 污水的范围和农村污水治理, 《条例》将其定义为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 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 名宿、餐饮、洗涤、美容美 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排水户,在其建设预处 理设施、符合污水排入标准的 前提下,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 接入协议,将污水排人集中处 理设施。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发布为了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 理效能和水平,浙江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 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浙江省 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丨年)》,加快提 升污水处理能力,加快提升管 网收集效能,全面加强污水源 头管控,其中新建小区一律实行雨污分流。

方案指出,优先补 齐城中村、老城区和城乡结合 部等区域的设施短板,全面开 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对已 建城镇生活小区内部、单位内 部和企业内部排水管网深入实 施分流改造,做到“能分则分、 难分必截”。

新建小区必须严格 实行雨污分流,阳台污水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

同时,加强城 镇排水许可管理,严格实施排 水许可制度。

从事建筑、餐饮、 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包括洗车、理发、 汽修、加油等产生的污水在进 入市政管网前,需经过隔油池、 沉砂池或毛发收集器等预处理 装置,避免市政管网堵塞。

《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切实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快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七条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或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之日起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第八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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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集中处理设施和户用处理设备,就地处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简易处理设施除外。

前款规定的集中处理设施、户用处理设备,由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组成。

户内处理设施包括户内化粪池、隔油池、污水管道等,公共处理设施包括接户井、污水管道、检查井、处理终端等。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行统筹规划、源头治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原则,实现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领导,将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负有运行维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和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标准的具体制定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具体制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科技、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相关工作,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报告。

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文明意识,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及村规民约建设改造、合理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有权举报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知识,倡导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的资源化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研发机构建设和新技术研发,促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科技成果转化。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新技术列入建设领域推广使用目录。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用于下列事项:(一)制定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相关标准、规范;(二)公共处理设施建设改造;(三)公共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四)支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运行维护的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五)组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知识宣传教育和信息服务。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通过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目标任务,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要求,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处理能力不符合实际需求、出水水质不达标或者出现损坏、老化等情形的污水处理设施的更新改造,应当纳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计划。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城镇周边的农村延伸。

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的要求,组织做好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和更新改造工作。

第十一条农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布点规划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预留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用地。

预留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农村道路和连片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农村生活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在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

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户内处理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处理设施建设,并加强对户内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

第十四条公共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项目完成施工后,经三个月试运行,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户内处理设施的养护、维修。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以下称运维单位)对公共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

规模较小、工艺简单、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公共处理设施,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运行维护。

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维护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运维单位的规定。

运维单位所需基本条件和运行维护费用参考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与运维单位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巡查检查、清渣清淤、维修更换、检测等运行维护的具体要求;(二)公共处理设施的交付条件;(三)运行维护费用的收付;(四)违约责任;(五)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运维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对公共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及时处理公共处理设施故障,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垃圾和污泥,保证公共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运维单位应当在村内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查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运维单位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本条例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出水水质不达标的污水处理设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时限内组织完成更新改造工作。

第十九条运维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立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量和水质的记录、检测制度:(一)对户用处理设备,出水水质的检测频次每年不得少于两次;(二)对日处理能力不足三十吨的集中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的检测频次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三)对日处理能力三十吨以上不足二百吨的集中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的检测频次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四)对日处理能力二百吨以上的集中处理设施,实时检测进出水水量、水质。

运维单位应当妥善保存检测原始记录,并通过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信息平台,按照前款规定的检测频次要求报送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态和进出水水量、水质等信息。

第二十条公共处理设施发生损坏、故障,超出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的,运维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接到运维单位报告后,应当组织维修或者采取其他应急处理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和村民日常生活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

因检修、停用等原因确需停运全部或者部分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前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村民以及其他排放农村生活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三条从事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排水户)向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保证排入的污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入标准,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接入协议。

接入协议应当明确污水预处理要求、污水排入量、污水处理费用等内容。

未签订接入协议的排水户,应当通过自建设施或者委托处置等方式处理污水,不得将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不得向环境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污水。

第二十四条对一定规模的腌菜、酿酒等农村季节性自产自销活动产生的污水,村民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要求做好污水的收集、预处理等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采用异地处置、新建或者更新改造污水处理设施等方式做好污水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按照谁排放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收费和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农村生活用水水费中包含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另行收取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六条禁止从事下列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一)损毁、盗窃污水处理设施;(二)穿凿、堵塞污水处理设施;(三)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四)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酒糟、豆腐渣、蕃薯粉渣等废渣;(五)向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六)建设占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七)其他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公共处理设施。

确需改建、迁移、拆除公共处理设施的,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七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用电电价按照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相关规定执行。

供电企业应当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用电需求。

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运维单位。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并按照规定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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