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954号建议的答复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95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7.05•【文号】自然资人议复字〔2021〕99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954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1〕99号陈勇、谭耀宗、叶国谦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法>的建议》收悉。
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立法工作和管理制度,对依法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极为必要,你们提出的有关建议我们将在相关立法和政策制定中积极采纳。
现结合生态环境部的协办意见,答复如下:一、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体系建设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生态保护红线方面,要建立严格的管控体系”。
生态保护红线职责划转我部以来,我部起草并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印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关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差别化管理的通知》《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中有关空间矛盾冲突处理规则的补充通知》等多份文件,初步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人为活动管控以及有关矛盾处置规则,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基础。
同时,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衔接自然保护地等法律法规规定,研究起草了《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管控、占用、调整、考核等相关规定,正在根据相关部门和地方意见修改完善。
二、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作2021年4月,在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增加了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规定,要求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9.30•【文号】环发[1998]336号•【施行日期】1998.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8〕336号1998年9月30日)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改变目前一些自然保护区“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力”等问题,确保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当前,要把贯彻执行《通知》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针对本地区自然保护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报请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法。
1999年上半年,各地应抽调力量,对自然保护区开展一次执法检查。
凡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和界线、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进行开发建设和其他商业性经营以及非法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的,要予以严厉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占据自然保护区土地的要限期退回,并做好善后工作。
对以保护为目的的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因特殊需要必须调整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应当报经原批准单位批准。
三、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精干高效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自然保护地管理情况汇报
自然保护地管理情况汇报自然保护地是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资源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我国自然保护地管理工作一直备受重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不断加大管理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下面就我所在地区自然保护地管理情况进行汇报。
首先,我所在地区的自然保护地总体管理情况良好。
自然保护地的划定和管理工作得到了充分的重视,相关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管理人员队伍不断壮大,管理经费得到保障。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大了对自然保护地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了自然保护地的有效管理。
其次,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保护。
在管理工作中,我们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加大了对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
通过加强生态修复、植被恢复、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有效改善了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提高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保护了珍稀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
再次,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我们注重科学规划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加强了对自然保护地的规划管理和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有效遏制了不合理开发行为。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自然保护地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了公众对自然保护地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最后,自然保护地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一些地方在自然保护地管理中存在管理不到位、资源开发利用过度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
同时,一些自然保护地的边界存在侵占和破坏行为,需要加强边界管理和保护力度。
此外,自然保护地管理的经费问题也需要得到更好的解决。
总的来看,我所在地区的自然保护地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促进自然保护地管理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绩,为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0.12.05•【文号】•【施行日期】1990.12.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90年12月5日)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经过长期努力,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是,随着人口增长和现代工业的发展,向环境中排放的有害物质大量增加,还有局部地区人为造成的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损害,致使环境质量逐步恶化,当前,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
为促使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改革开放中进一步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特作如下决定:一、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变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权代法的状况。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法制部门进行经常性的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及时处理和纠正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规定和实施办法,健全环境保护法制。
二、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工业污染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经济效益差、严重污染环境、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企业,必须停产治理;对浪费资源和能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特别是小造纸、小化工、小印染、小土焦、土硫磺等乡镇企业,根据管理权限,必须责令其限期治理或分别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对直接危害城镇饮用水源的企业,必须一律关停;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环境敏感地区及自然保护区新建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反消除污染、改善环境、节约资源和综合利用作为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10年9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
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8号)和《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1号),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何要开展这次清理工作?答:这次清理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开展的。
开展这项清理工作,既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举措、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及时体现部门职能变化、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
环境保护部文件清理工作从2016年1月开始。
7月13日,环境保护部公布《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决定对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这次继续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摸清家底”,也是整个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问:这次文件清理范围包括哪些?答:环境保护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截至2016年6月30日之前,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等环境保护领域。
问:哪些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答:“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环境保护部(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环境保护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原文转发国务院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以及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此次清理不按规范性文件处理。
问:未列入目录的文件是否继续有效?答:《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的400件文件均为经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目录的文件除了存在已被废止、自行失效的情况外,还存在其本身不属于此次清理所指的规范性文件范围等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资源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8]111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8.08.04
【实施日期】1998.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
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8月4日国办发[1998]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建设工作,初步形成了类型比较齐全、分布比较合理的全国自然保护区网络。
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认识,片面强调眼前和局部利益;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全国1/3的自然保护区尚未建立管理机构,基本处于批而不建,建而不管和状态;部分自然保护区未明确划界,土地纠纷增多,侵占或改变自然保
护区土地现状的情况日趋严重;部分自然保护区内部人口增加,居民点扩大,过度砍伐林木、盲目开垦土地现象严重,一些自然保护区名存实亡;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制约了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发展,许多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仅维持在简单的看护水平上。
为保障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自然保护区“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力”等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和建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自然保护区,加强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和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的保护,是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有效措施,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自然保护区工作总结报告
一、前言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基地。
近年来,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取得了显著成效。
本报告将对我单位在2023年度的自然保护区工作进行总结,以期为今后工作提供借鉴和改进方向。
二、工作总结1.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系(1)成立自然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保护区工作有序开展。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保护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2. 严格资源保护,强化监管力度(1)加强对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确保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
(2)严格执行保护区内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捕猎、盗伐、盗采等违法行为。
(3)加强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保护区生态环境。
3. 推进科研工作,提升保护水平(1)组织科研团队开展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研究,为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加强与国内外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提高科研水平。
(3)举办各类培训班,提高保护区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4.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1)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自然保护区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2)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保护区工作成果。
(3)加强与学校、社区的合作,将自然保护区知识纳入教育课程。
5. 优化基础设施,提升服务能力(1)加大对保护区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工作条件。
(2)加强保护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
(3)完善游客服务设施,提升游客体验。
三、存在问题1. 保护区管理力量不足,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保护区工作需求。
2. 部分保护区资源保护力度不够,存在非法捕猎、盗伐等违法行为。
3. 公众对自然保护区认知度不高,保护意识有待提高。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1. 加大投入,提高保护区管理力量。
2. 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保护意识。
4. 深化科研合作,提升保护水平。
5. 优化基础设施,提升服务能力。
总之,2023年度自然保护区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8.04•【文号】国办发[1998]111号•【施行日期】1998.08.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建设工作,初步形成了类型比较齐全、分布比较合理的全国自然保护区网络。
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认识,片面强调眼前和局部利益;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全国1/3的自然保护区尚未建立管理机构,基本处于批而不建,建而不管和状态;部分自然保护区未明确划界,土地纠纷增多,侵占或改变自然保护区土地现状的情况日趋严重;部分自然保护区内部人口增加,居民点扩大,过度砍伐林木、盲目开垦土地现象严重,一些自然保护区名存实亡;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制约了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发展,许多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仅维持在简单的看护水平上。
为保障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自然保护区“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力”等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和建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自然保护区,加强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和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的保护,是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有效措施,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管理,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始终把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放在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首位,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发展。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情况报告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情况报告一、总体概况自二十世纪末以来,全球的生态环境和资源面临了日益严峻的挑战,包括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水资源短缺、土地退化等问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各国纷纷加大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的力度。
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面临着严峻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压力。
为了保障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
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1、空气质量改善近年来,为了改善空气质量,中国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包括推广清洁能源、规范工业排放、治理大气污染等。
这些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多个城市的空气质量指数逐渐改善。
2、水质保护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中国政府加大了对水质的保护力度,改善水环境,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水资源的保护、治理和利用。
3、生态修复中国政府积极推动生态修复项目,包括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荒漠化治理、湿地保护等。
这些项目的实施有力地改善了中国的生态环境。
4、生态保护中国政府不断加大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力度,加强了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采取措施保护濒危物种,保护和修复湿地等。
5、污染治理中国政府持续加大了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加强了工业废水、废气的治理,减少了酸雨、地下水污染等问题。
三、资源保护工作情况1、能源资源保护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之一,能源资源的保护对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中国政府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加大了对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传统能源资源的保护力度,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2、土地资源保护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资源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政府实施土地整治和节约利用政策,加强对农田土壤的保护,加强对耕地流失的治理,力推生态农业等。
3、水资源保护由于中国水资源分布不均衡,水资源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强了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大了对水污染的治理力度。
4、矿产资源保护中国是矿产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但由于长期的过度开采,导致了矿产资源的过度消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手段。
多年来,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自然保护区频繁进行调整或被非法侵占,部分物种的栖息地受到威胁,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自然保护区发展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大。
为切实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促进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
定期开展全国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状况调查和评价。
并在各部门相关规划的基础上,统筹完善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
积极推进中东部地区自然保护区发展,在继续完善森林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布局的同时,将河湖、海洋和草原生态系统及地质遗迹、小种群物种的保护作为新建自然保护区的重点。
按照自然地理单元和物种的天然分布对已建自然保护区进行整合,通过建立生态廊道,增强自然保护区间的联通性。
对范围和功能分区尚不明确的自然保护区要进行核查和确认。
设立其他类型保护区域,原则上不得与自然保护区范围交叉重叠;已经存在交叉重叠的,对交叉重叠区域要从严管理。
二、强化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管理。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5月19日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既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重要举措。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的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原则(一)范围。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
此次纳入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65项。
(二)原则。
一是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
二是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通过修法取消审批。
三是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四是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
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
属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65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34项,整合24项为8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减少为42项。
(一)保留34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5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交通运输部门5项: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批准的原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废止。
国务院2013年12月2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
更改名称,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改变。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
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鼓励扩大保护范围。
自然保护地建设情况汇报
自然保护地建设情况汇报自然保护地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的重要载体,也是维护人类健康和生存的重要基础。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对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汇报和总结。
在这篇文档中,我将向大家详细介绍自然保护地建设情况,并对未来的工作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自然保护地的建设情况。
我们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加大了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力度,不断完善保护地的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
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一批自然保护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
这些保护地的面积不断扩大,保护对象不断增加,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和监测,确保了保护地内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其次,自然保护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自然保护地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保护地的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有待提高。
其次是保护地的监测手段和技术手段还不够先进,对保护地内的生物和生态系统的监测和评估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此外,一些地方在自然保护地建设中存在投入不足、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了保护地的管理和保护效果不尽如人意。
最后,未来的工作展望和建议。
针对自然保护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力度,加强对自然保护地的监测和评估,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自然保护地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自然保护地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自然环境的良好氛围。
总之,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为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广大同仁能够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关心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共同营造美丽的自然环境,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绿水青山。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6.13•【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我部决定废止4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3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决定废止或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或者修改。
附件: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13日附件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国环字第002号)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环法〔1992〕57号)3.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1993〕324号)4.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38号)5.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82号)6.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154号)7.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8.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发〔2001〕4号)9.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17号)10.关于电磁辐射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2〕360号)11.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15号)12.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环办〔2004〕36号)13.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1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06〕62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51号)16.关于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2008年11号公告中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的有关说明的通知(环办〔2008〕23号)17.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18.关于铀矿地质勘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64号)19.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20.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09〕148号)21.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办〔2009〕150号)22.关于印发《国家二恶英重点排放源监测方案》的函(环办函〔2010〕661号)23.关于发布《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69号)24.关于核电厂运行事件通告增加事件预分级的通知(国核安函〔2010〕207号)25.关于发布《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1号)26.关于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27.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若干意见(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文件环发〔2011〕30号)28.关于印发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函〔2011〕442号)29.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30.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区域督查派出机构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1〕59号)31.关于变更废船进口许可证计量单位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0号)32.关于发布《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号)33.关于印发核退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申请材料格式和内容的通知(环办〔2014〕10号)3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发〔2014〕32号)35.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0号)36.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环办〔2014〕113号)37.关于印发《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89号)38.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96号)39.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外商独资企业电子废物处置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4〕1497号)40.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86号)41.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5〕107号)42.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6号)43.《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61号)44.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65号)45.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469号)46.关于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固体废物界定问题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6〕1183号)47.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环评整顿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325号)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国核安发﹝2006﹞20号)(1)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2)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3)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项;(4)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的“(2)《研究堆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和第二项中的“(2)《研究堆最终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31•【文号】环办函[2012]400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的函(环办函[2012]4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中国科学院、海洋局办公厅(室):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我部组织拟定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申报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1制定目的为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的编制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科学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规范。
2材料范围2.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综合科学考察报告、总体规划及附图、调整论证报告、彩色挂图、音像资料和图片集。
2.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进行范围或功能区调整,应当提交相关土地/海域权属证明复印件,或土地/海域管理协议等有关资料复印件。
未办理海域使用权证的,需提供海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2.3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和防洪等公益性项目需要而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应当提交该项目的立项依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专题报告及相关协议等材料或复印件,详细说明范围或功能区调整区域内所涉及人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及安置情况,以及生态保护与补偿措施方案。
2.4申报书、综合科学考察报告、总体规划、调整论证报告、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专题报告等材料需用A4纸印制,同时提交OFFICE WORD格式的电子文件;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等图件需提交JPG等图片格式的电子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4.10.09•【文号】国务院令第167号•【施行日期】1994.1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已经1994年9月2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四年十月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界立标和土地确权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0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界立标和土地确权等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界立标和土地确权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08号河北、山西、辽宁、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甘肃省(自治区)土地(国土)管理局: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发布红松连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国函(1998)68号),确定了红松洼等12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该《通知》中关于“尽快做好划界立标和土地确权工作”的要求,各有关省市要积极配合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定、保护、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重视这项工作了充分认识到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界立标和土地确权工作是保护好、管理好、建设好自然保护区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加强土地统一管理,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的重要工作。
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圆满完成上述工作。
二、要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调查成果和资料,与有关部门一道,做好自然保护区划界工作。
要重点做好边界地区土地权属确认工作,防止出现土地权属纠纷。
划界工作要与土地变更调查相结合,划界结果要及时纳入土地详查图,以保证调查成果的完整性、准确性。
三、要按照土地确权的有关规定,在划定自然保护区后,严格界定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界限,防止国有土地被侵占和流失。
对有纠纷的土地,要优先调处,及时解决。
四、要做好保护区内部土地权属确认和登记发证工作。
没有开展权属调查和登记发证的,要尽快开展,优先进行。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8.03•【文号】环发[1999]177号•【施行日期】1999.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为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和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调国办发[1998]111号)的精神,防止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造成冲击,协调好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现就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一方面要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步伐,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抓紧在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典型性、未受破坏的地区,抢救性建立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另一方面要强化对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统一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一切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的冲击和破坏,确保实现国家跨世纪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目标。
二、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管理的规定。
几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不得安排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需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不得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体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进行的项目建设,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自然保护区内部未分区的,按核心区、缓冲区规定管理。
三、强化穿越自然保护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经国家批准的交通、水利水电重点建设项目因悦自然条件限制,必需穿越自然保护区,特别是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时,应对自然保护区的内部功能区划或者范围、界线进行适当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保局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1]17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保局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意见报告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保局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意见报告的通知(1991年3月2日国办发〔1991〕17号)国家环保局《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意见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意见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环境保护局“三定”方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文件明确由国家环保局负责向国务院提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
为了切实保障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质量,建设和管理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促进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现就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组织专家对拟建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认真论证,并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向国务院报送《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及有关论证材料,同时抄送国家环保局。
国务院将《申报书》批转国家环保局提出审批建议。
如拟建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需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方可报送《申报书》。
《申报书》的内容及填报要求,由国家环保局另文规定。
二、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程序由国家环保局聘请各方面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并经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同意后,组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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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国务院委托,现就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一、自然保护区基本情况自然保护区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核心区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在涵养水源、保持土壤、防风固沙、调节气候和保护珍稀特有物种资源、典型生态系统及珍贵自然遗迹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自1956年建立第一处自然保护区以来,我国已基本形成类型比较齐全、布局基本合理、功能相对完善的自然保护区体系。
(一)自然保护区网络。
我国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含省、市、县三级)。
截至目前,全国已建立2740处自然保护区,总面积147万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142万平方公里,约占我国陆地国土面积的14.8%。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46处,总面积97万平方公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2294处,总面积50万平方公里。
其中,广东鼎湖山等33处自然保护区加入联合国“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吉林向海等46处自然保护区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福建武夷山等35处自然保护区同时划入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有200多处自然保护区被列为生态文明和环境科普方面的教育基地。
(二)法律法规体系。
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0多部相关法律明确要求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
国务院1994年颁布自然保护区条例,建立了环保部门综合管理与林业、农业、国土资源、水利、海洋等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明确分级分区等管理制度。
有关部门先后发布《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等规章。
全国有24个省(区、市)发布自然保护区管理地方法规,有200多处自然保护区制定了专门管理规章。
(三)主要保护对象。
包括自然生态系统、野生生物和自然遗迹3个类别。
全国超过90%的陆地自然生态系统都建有代表性的自然保护区,89%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类以及大多数重要自然遗迹在自然保护区内得到保护,部分珍稀濒危物种野外种群逐步恢复。
大熊猫野外种群数量达到1800多只,受威胁等级由濒危降为易危;东北虎、东北豹、亚洲象、朱鹮等物种数量明显增加;麋鹿曾经野外灭绝,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重新引入,种群数量稳步上升,成为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成功典范。
青海三江源等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对保护“中华水塔”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管护能力。
目前,全国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专职管理人员总计4.5万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3万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均已建立相应管理机构,多数已建成管护站点等基础设施。
自然保护区管理经费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排,中央财政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给予适当补助。
以自然保护区为平台,认真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生态保护国际公约,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国际组织以及欧盟、俄罗斯等地区和国家开展交流合作。
二、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主要做法“十二五”时期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推进。
(一)加强执法监管。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有关部门对陕西秦岭山麓生态屏障违规建别墅、青海木里煤田超采破坏植被、新疆卡拉麦里保护区“缩水”给煤矿让路等严重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事件开展专项核查,严肃查处典型违法违规活动,推动地方健全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建立综合执法长效机制,加快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环境保护部等10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通过开展系列专项检查,坚决查处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各类违法建设活动。
其中,林业局开展“绿剑行动”,对30处存在问题的林业自然保护区进行重点督办;农业部、海洋局分别对水生生物和海洋自然保护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对自然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调查和清理;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核查发现长江沿线265个无证码头位于自然保护区内,对有关地方政府提出了整改要求。
环境保护部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重点,全面开展人类活动卫星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督促认真整改;通过开展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加强准入审查,避让自然保护区,否决一批对自然保护区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优化一批项目的建设内容。
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还对甘肃祁连山等6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进行公开约谈,遏制了无序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的破坏。
各地区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和整治采矿探矿、旅游开发等活动,对140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违法违规活动进行了整顿。
(二)推进制度建设。
针对开发与保护矛盾、随意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等问题,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对自然保护区规划、调整、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环境保护部建立卫星遥感监测机制,完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评审以及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评等制度。
农业部建立了省级以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定期考核制度。
海洋局建立了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定期监督检查制度。
有关部门累计发布30多项自然保护区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黑龙江等11个省份建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制度。
浙江等7个省份建立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定期检查制度。
(三)开展调查评估。
环境保护部等7部门从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资源本底调查与监测等10个方面,先后组织对300多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管理评估。
环境保护部、中科院联合开展的全国生态环境十年(2000— 2010年)变化调查与评估结果显示,我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格局保持基本稳定,84%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状况有所改善或保持稳定,区内森林、草地质量明显提高。
(四)优化空间布局。
“十二五”期间,国务院批准建立109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增加面积近4万平方公里,重点优化了东北虎、大熊猫、金丝猴等保护网络,强化了黑叶猴、元宝山冷杉等珍稀濒危物种分布区以及江河源头等重点区域保护。
对3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划进行调整,主要调入重要生态区域,调出建制镇或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提高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区划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有关方面将142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划为水功能一级区。
(五)加快生态修复。
有关部门将自然保护区作为重点支持区域,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建设、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等生态保护工程和草原生态保护奖补、生态保护补偿等政策,遏制生态退化趋势,促进自然保护区内生态恢复。
建立并实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防范矿产资源开发对自然保护区的破坏。
加强水量调度管理,保障扎龙、查干湖等自然保护区生态需水。
“十二五”期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共安排117亿元,支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管护能力建设、实施湿地保护恢复工程等;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实施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累计投入64亿多元,带动社会投入162亿元,用于保护云南洱海、湖北洪湖等35处自然保护区湖泊环境。
(六)创新发展模式。
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一些自然保护区所在地政府积极探索发展特色产业、开展生态旅游、实施生态保护补偿等,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浙江省安吉县推进生态立县,强化安吉小鲵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走出一条融发展经济、消除贫困和保护环境为一体的新路子。
贵州茂兰自然保护区科学发展生态旅游,吸纳当地群众参与保护与管理,建立反哺机制促进社区经济发展。
福建武夷山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是当地传统茶园,保护区管理机构支持开发特色红茶品牌,在不增加种植面积的情况下,茶农收入成倍提高。
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经济协调发展的经验及时进行了总结推广。
当前,我国仍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生态环境保护压力依然很大,自然保护区在建设和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面临严峻挑战。
一是保护与开发矛盾突出。
自然保护区大多处于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生态保护、脱贫攻坚任务繁重。
有的地方为追求经济利益,多次不合理调整、甚至撤销自然保护区;一些地方在自然保护区内,甚至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盲目开发建设,导致生态系统“碎片化”,影响了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和价值。
部分建立时间较早的自然保护区将一些村镇、农田、工矿企业划入其中,制约了自然保护区健康发展。
二是管理机制有待健全。
有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与自然保护区交叉重叠,存在多头管理等问题。
一些自然保护区按照行政区界划建,导致同一生态系统内分设不同的自然保护区,影响了生态系统完整性。
部门间的协作配合还需进一步加强。
多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集行政、事业和企业职能于一身,政企不分、事企不分。
现有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的一些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处罚标准偏低。
三是基础工作比较薄弱。
大部分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机构建设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有的甚至没有专门管理人员。
部分地方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尚未到位,一些自然保护区运行管理经费不足,相关支持资金分散。
部分自然保护区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科研监测系统,或仅开展了部分科研监测内容。
还有不少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权属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勘界立标等工作尚未全面完成。
四是区域布局尚需完善。
与陆地生态系统相比,水生生物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不足,包括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在内的海洋保护面积约占我国主张管辖海域面积的4%,距《生物多样性公约》提倡的到2020年10%的目标仍有明显差距。
一些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地区还没有建立自然保护区。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十三五”期间,我们将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改善保护效果为主线,以防止不合理的开发利用为重点,注重改革创新,严格执法监管,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从数量型向质量型、从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大力推进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法制建设。
积极配合做好自然保护区相关立法工作。
研究完善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加快制定自然保护区降级退出机制、促进水生生物和海洋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方面的规章和制度。
督促指导有关省份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自然保护区地方法规,鼓励针对保护对象特殊、生态功能重要的自然保护区制定专门规章,推进“一区一规”。
(二)深化体制改革。
积极推进三江源等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自然保护地分类体系和管理体制,逐步解决多头管理、碎片化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