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范本
举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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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在社会生活中,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人民权益,举报成为一种重要的举证方式。
为了规范举报行为,提高举报效率,特制定本《举报实施细则》。
二、举报对象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三、举报渠道1.书面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将举报事项书面提交给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信函、邮件等方式。
2.电话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3.网络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相关官方网站或平台进行在线举报。
四、举报内容要求1.明确举报事实:举报人应当详细描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人物等相关信息。
2.提供证据材料:举报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照片、视频、文件等,以便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3.保护个人隐私:举报人在提供相关信息时,应注意保护自身和他人的个人隐私,避免泄露敏感信息。
五、举报受理与处理1.受理时限:相关部门应在收到举报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手续,并向举报人提供受理回执。
2.核实调查:相关部门应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调查,采集证据材料,并保证调查过程的公正、客观。
3.处理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应在调查完毕后,向举报人发送处理结果通知。
通知内容应包括对举报事项的处理决定、处理理由等。
六、举报保护措施1.举报人身份保护:相关部门应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或公开。
2.举报人权益保护:相关部门应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3.举报奖励机制:对于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人,相关部门可按规定给予奖励或补偿。
七、虚假举报处理1.严肃追责: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举报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保护合法权益:对于因虚假举报而造成的损害,相关部门将依法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八、附则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举报行为。
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意识和能力。
举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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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举报是指个人或组织向有关部门报告、揭发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的行为。
为了规范举报行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制定本《举报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个人和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业务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等。
三、举报内容1. 违法行为: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如贪污受贿、偷税漏税、侵犯知识产权等。
2. 违规行为:指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业务流程、行业准则等的行为,如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商业秘密等。
3. 不当行为:指不符合道德、伦理、社会公德等规范的行为,如性骚扰、虐待动物、环境破坏等。
四、举报渠道1. 内部举报渠道:举报人可以通过公司内部设立的举报渠道进行举报。
举报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举报邮箱、举报电话、举报信函等。
2. 外部举报渠道:举报人可以选择通过相关行政部门、监管机构、媒体等渠道进行举报。
外部举报渠道的具体联系方式可通过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或媒体公开渠道获取。
五、举报流程1. 提交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详细的举报事实、证据材料,并注明举报人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
2. 受理举报: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3. 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可以采取调查访谈、取证取证等方式收集证据。
4. 处理结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举报人。
5. 保护举报人:对于真实举报的举报人,公司将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打击报复。
六、举报奖励与惩处1. 举报奖励:对于提供重要线索、有力证据的举报人,公司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金额根据举报情况的严重程度和影响大小进行评估。
2. 举报惩处:对于故意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的举报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保留追究相关举报人的内部纪律处分权利。
七、保密与知情权1. 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无关人员。
举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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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揭发违法犯罪行为、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的行为。
为了规范举报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本细则。
二、适合范围本细则适合于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举报过程中的行为。
三、举报内容1. 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包括但不限于贪污、受贿、侵犯知识产权、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
2. 违反职业道德举报:包括但不限于职务犯罪、违反职业操守、溺职等违反职业道德的举报。
3. 其他不正当行为举报: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组织纪律、违反公共道德、伤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其他不正当行为的举报。
四、举报渠道1. 书面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提交举报材料,包括举报信、相关证据等。
2. 电话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向有关部门进行口头举报,应提供详细的举报内容和相关证据。
3. 在线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在线举报,应按照平台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举报内容和证据。
五、举报流程1. 受理: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受理,并为举报人颁发举报受理通知书,通知举报人举报的受理时间、受理部门和受理人员的联系方式。
2. 确认:有关部门应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核实,如属实,进入下一步处理程序;如不属实,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3. 调查:有关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采集相关证据,并保证举报人的隐私和安全。
4. 处理:根据调查结果,有关部门应依法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对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进行纪律处分或者其他相应措施。
5. 反馈:有关部门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保证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
六、举报保护1. 举报人身份保护:有关部门应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
2. 举报人权益保护:有关部门应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其他不公正对待。
3. 举报人奖励机制:对于提供重要线索或者协助侦破的举报人,有关部门应赋予奖励,鼓励更多人参预到举报行为中。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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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宝安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发现并举报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市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深圳市宝安区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隐患举报奖励遵循“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以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隐患的积极性。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安全隐患,是指各种场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并举报安全隐患,经核查属实的,均有权要求区安委办给予奖励。
第二章举报与受理第五条举报采取电话和现场举报两种方式,区设立了统一的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并实行专人24小时接报。
电话号码:*****。
区安全隐患举报中心地址:深圳市宝安区16区新安二路82号。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隐患及与之有关的证据材料,具体包括:隐患单位名称、所在地址、存在隐患具体内容。
(二)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在领取奖金时提供)。
为方便核实被举报单位或人员的违法事实,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通讯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区安委办按照《深圳市宝安区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对受理的安全隐患进行办理,对核查属实的,由区安委办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隐患等级及奖励标准第八条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和特大安全隐患三个等级,具体界定如下:(一)一般安全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安全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符合下列情形,应当列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1、危险化学品仓库未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或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
举报物质奖励制度范本
![举报物质奖励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0397506e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36.png)
举报物质奖励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举报违法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举报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下列违法行为的举报:(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二)违反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三)涉及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经济违法行为;(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举报:(一)拨打举报电话;(二)发送电子邮件;(三)邮寄信件;(四)现场举报。
第四条奖励标准(一)对于符合举报范围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奖励;(二)奖励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举报人的贡献程度确定;(三)每条举报线索的奖励金额不少于500元,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奖励发放(一)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当在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后及时发放奖励;(二)奖励发放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三)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励。
第六条保护举报人权益(一)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举报信息,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二)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三)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条法律责任(一)举报人提供虚假举报信息或者滥用举报权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受理举报的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附则(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举报物质奖励制度制定单位。
以上是举报物质奖励制度的一个范本,具体内容和实施细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企业举报奖励制度范本文件
![企业举报奖励制度范本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c1c7b204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22.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降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概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以及与企业有合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举报人进行保密,确保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奖励范围:1. 举报本企业内部存在的事故隐患,经核实属实的;2. 举报本企业内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核实属实的;3. 举报其他对企业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问题。
第五条奖励条件:1. 举报内容真实、准确,具有可操作性;2. 举报行为合法合规,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规章制度;3. 举报时间在本制度实施期间。
第三章奖励标准和程序第六条奖励标准:1. 一般隐患: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至5000元;2. 重大隐患: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3. 特大隐患: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至50000元。
第七条奖励程序:1. 员工发现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指定举报人报告;2.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指定举报人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3. 经核实属实的举报,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报企业负责人审批;4. 企业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向举报人发放奖励。
第四章奖励保护第八条企业对举报人实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九条企业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与本企业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af62ee32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ef.png)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范本
【单位名称】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激励员工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名称】内所有人员。
第三条:对于发现并积极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员工,将根据以下情形给予相应奖励:
1. 发现并举报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经核实属实并取得成果的,将奖励1000元,并表示感谢。
2. 发现并举报较为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经核实属实并取得成果的,将奖励500元,并表示感谢。
3. 发现并举报一般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经核实属实并取得成果的,将奖励200元,并表示感谢。
第四条:员工应当在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后,在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或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核实。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将开始核实并调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果并通知举报人。
第六条:若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属实,将依据上述第三条的情形给予相应奖励。
若核实不属实,将不给予任何奖励,并确保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对于恶意捏造事实进行举报的员工,将根据《公司纪律处分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在公司内部广泛宣传,以便员工了解。
第九条: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名称】所有。
以上为【单位名称】的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范本,具体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
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模版
![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1d464c4b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fd95a56.png)
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模版一、背景及目的隐患举报对于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隐患举报工作,增强社会监督力度,特制定本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激励群众举报各类隐患,及时发现、控制并消除隐患,提升社会安全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奖励对象范围本奖励制度适用于全社会范围内的群众,包括个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
三、奖励标准和方式1. 隐患情况举报奖励标准:(1)举报重大隐患,提供确凿证据的,奖励金额为XXX元;(2)举报一般隐患,提供确凿证据的,奖励金额为XXX元;(3)举报其他隐患,提供确凿证据的,奖励金额为XXX元。
2. 奖励方式:(1)奖金直接发放到举报人账户;(2)提供物质奖励,按实物价值计算并发放;(3)根据实际情况,并经举报人同意,可给予荣誉表彰。
四、奖励申请和审核1. 奖励申请:(1)举报人应填写奖励申请表,标明举报事项、时间、地点等必要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2)奖励申请表应由举报人签字确认,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给相关部门。
2. 奖励审核:(1)奖励申请提交后,相关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核;(2)审核人员应认真核实举报事项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3)审核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举报人。
五、奖励发放与监督1. 奖励发放:(1)审核通过且认定为有效举报的,应迅速发放奖励;(2)奖励发放方式应与举报人协商一致,确保按时提供。
2. 奖励监督:(1)相关部门应对奖励发放的过程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发放工作的公正、透明;(2)如发现奖励发放不合规或存在其他问题,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六、保护举报人权益1. 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且禁止泄露、滥用;2. 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应得到有效保护;3. 对于恶意举报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奖励宣传和推广1. 相关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媒体等渠道发布本隐患举报奖励制度;2. 对于举报有显著社会影响的案例,可进行适当宣传和报道,提升公众对本制度的知晓度和关注度。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6ad4425c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a168766.png)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一、制定依据与目的为了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二、举报途径与方式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为:XXX-XXXX-XXXX,举报邮箱为:******************。
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举报内容,以便后续调查核实及奖励发放。
三、举报内容与要求举报内容应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贪污腐败、制假售假、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事故等。
举报人应提供具体、详细的违法犯罪线索,有助于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四、奖励形式与标准奖励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奖励、荣誉证书等。
奖励标准根据举报内容的价值、线索的重要性、对案件侦破的贡献等因素综合评定。
五、奖励条件与限制举报人提供的线索须为首次举报,且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有助于案件侦破或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1)举报人为违法犯罪行为人的;(2)举报人因履行职务或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3)举报线索已被其他举报人提供并获奖的。
六、奖励申请与审批举报人在案件侦破或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后,可向相关部门提出奖励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举报材料、案件查处结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部门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查,报请上级机关审批后,确定奖励对象和奖励等级。
七、奖励发放与监督奖励发放由相关部门负责,按照审批结果及时足额发放给举报人。
奖励发放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举报奖励的发放和使用情况,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奖励资金的专款专用。
八、法律责任与处罚举报人应依法保护举报线索,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或利用举报线索谋取私利。
举报人如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违法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追究责任,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范本(三篇)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范本(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45930fc8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4336467.png)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故隐患的发现和整改工作,进一步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所有人员,包括员工、访客和合作伙伴等。
第三条事故隐患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问题。
对发现并上报有效事故隐患的人员,将给予奖励。
第四条奖励内容包括财物奖励、表彰和荣誉称号等。
第五条本制度所设的奖励制度属于机密,不得对外公开。
第六条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将依据公司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将取消获得奖励的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第八条发现事故隐患的人员,应立即上报给所在部门的主管,并详细记录相关信息。
第九条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包括隐患的具体情况、发现时间、发现地点、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可能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条事故隐患的上报人员必须保证所报内容真实、准确,不得虚假陷害他人。
第十一条上报事故隐患被确认有效后,将根据情况进行奖励。
奖励的种类和金额由公司制度和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奖励人员将在公司内部公示,并予以表彰和颁发相应的奖励证书。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并取消其获得奖励的资格。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安全、人事等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
第三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进行修改,须经公司领导同意,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范本(二)一、事故隐患报告制度范文:凡在生产、工作、生活中发现隐患的员工,应及时向上级报告,保证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员工的身体健康。
下面是事故隐患报告制度的范文:一、报告内容:1. 隐患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性质、危害程度等;2. 隐患可能引发的后果及对员工的伤害程度;3. 我们在发现隐患时所采取的措施。
二、报告方式:1. 口头报告:如果发现的隐患比较紧急或者需要立刻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可以通过口头报告快速通知上级;2. 书面报告:为了保证上级能够充分了解隐患的情况、掌握详细的信息,员工需要书面报告隐患的详细情况。
举报实施细则
![举报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1f852337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a0.png)
举报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举报是一种公民行为,旨在揭露违法犯罪行为、不正当行为以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为了规范举报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本《举报实施细则》。
二、适合范围本细则适合于所有公民和组织对违法犯罪行为、不正当行为以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情况。
三、举报内容1. 违法犯罪行为:举报人应提供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并尽可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照片、视频、录音等。
2. 不正当行为:举报人应提供不正当行为的具体描述、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并尽可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文字记录、照片、视频等。
3. 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举报人应提供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具体描述、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并尽可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文字记录、照片、视频等。
四、举报途径1. 书面举报: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向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提交举报材料,包括具体事实、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 电话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热线电话进行举报,提供举报内容的具体描述、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并留下个人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核实情况。
3. 网络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相关官方网站或者举报平台进行在线举报,填写举报表格,提供举报内容的具体描述、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据材料。
五、举报保护1. 举报人身份保密: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2. 举报人权益保护: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应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3. 举报奖励制度:对于提供有价值的举报信息,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赋予一定的奖励,以鼓励更多的人参预到举报行为中。
六、处理程序1. 接收举报: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及时接收举报材料,并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核实,确保举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调查核实: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采集证据材料,并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不正当行为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进行深入调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aa3b3027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24.png)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在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为了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和防控,保护生态环境的安全与稳定,我国逐渐建立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该制度通过奖励机制激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细则,保障举报者的权益,提高举报的效果和准确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奖励范围和条件1.奖励范围:本奖励制度适用于居民、环保组织、社会团体等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个人和组织。
2.奖励条件:举报行为必须属实,对于情节严重且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将给予奖励。
举报人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3.违法行为范围: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排污、非法采矿、非法占用耕地等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
三、奖励标准1.基本奖金:对于奖励的个人和组织,将根据举报行为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进行评估。
基本奖金最低为5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2.加奖:对于重要的举报行为,有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加奖,加奖金额最高不超过基本奖金的30%。
3.举报人保护奖励:对于在举报过程中表现突出、起到重要作用的举报人,可以给予额外保护奖励,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严格保密,防止举报人身份泄露和受到不法侵害。
四、申请和评审流程1.举报材料准备:举报人应准备完整的举报材料,包括具体的违法行为描述、时间地点、有关证据材料等,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2.举报途径选择:举报人可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提交举报材料,也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在线举报。
3.信息核实: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将对举报信息进行核实,包括走访调查等手段,以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4.奖励评审:经核实属实的举报行为,将进行奖励评审,评审结果将由相关部门进行最终决定。
5.奖励发放:评审结果确定后,奖励将及时发放给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奖励金额将以奖金形式发放到举报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举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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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举报是一种行政监督手段,旨在揭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
为了规范举报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举报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举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侵犯知识产权、环境污染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
三、举报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举报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四、举报渠道1.书面举报:举报人可通过邮寄或快递方式将举报材料寄送至相关部门。
2.电话举报:举报人可拨打举报电话,向相关部门提供举报信息。
3.网络举报:举报人可通过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或举报平台进行在线举报。
五、举报内容1.举报人应提供详细的举报事实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涉案人员的姓名、职务、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等。
2.举报人可提供相关的物证、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以支持举报内容的真实性。
3.举报人应保证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如有故意提供虚假举报,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举报保密1.相关部门应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举报人可选择匿名举报,但需提供足够的举报事实和证据,确保举报内容的可信度。
七、举报处理程序1.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初步核实。
2.初步核实后,如属实,将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如不属实,将告知举报人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3.调查程序中,相关部门将采集证据、调查涉案人员,并依法进行处理。
4.调查结束后,相关部门将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并根据情况给予奖励或保护。
八、举报奖励与保护1.对于提供重要线索或协助侦破的举报人,相关部门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对于举报人的个人安全和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将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九、举报失实处理如经调查核实,举报内容不实,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并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十、附则1.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举报行为。
企业内部有奖举报制度范本
![企业内部有奖举报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870e022c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3c.png)
企业内部有奖举报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范事故发生,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有奖举报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员工对安全生产隐患、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及其他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的举报。
第三条举报内容员工可以举报以下内容:(一)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二)可能导致事故的安全生产隐患;(三)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举报方式员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一)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举报;(二)向企业领导举报;(三)通过企业内部设立的举报邮箱、电话、微信等渠道进行举报。
第五条举报奖励(一)企业对举报属实的员工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根据举报事项的严重程度和实际效果确定;(二)对于重大隐患和事故苗头,举报人可以获得较高的奖励金额;(三)企业对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不受报复。
第六条举报处理(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核实,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二)企业应建立健全举报处理记录,对举报内容、处理结果等进行详细记录;(三)企业应对举报人进行反馈,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告知。
第七条奖惩措施(一)对于举报属实的员工,企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二)对于恶意举报、故意扰乱企业秩序的行为,企业应予以严肃处理;(三)对于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企业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制度实施和修订(一)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二)企业应定期对制度进行修订,以适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三)企业应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提高员工对有奖举报制度的认识和应用。
第九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制度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制度内容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非法用工举报奖励制度范本
![非法用工举报奖励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e06fa0d3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bfeb66c.png)
#### 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打击非法用工行为,特制定本奖励制度。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奖励制度适用于以下非法用工行为:1. 使用童工或非法使用未成年工;2. 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未按约定支付工资;3. 未经批准使用外籍员工;4. 非法扣押劳动者证件;5. 非法解除劳动合同;6. 非法延长劳动时间;7. 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 第三条奖励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 鼓励举报,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原则;3. 及时、高效处理举报原则。
#### 第四条奖励标准1. 举报非法用工行为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2. 奖励金额根据举报案件性质、情节及对劳动者权益侵害程度确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___万元;3. 对举报线索直接导致案件查处的,根据案件罚没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4.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且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对案件查处有重大贡献的,可适当提高奖励金额。
#### 第五条举报程序1. 举报人可采取书面、电话、网络等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报;2. 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举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被举报单位名称、非法用工行为、相关证据等;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 第六条保密和保护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内容予以保密;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3.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七条奖励发放1. 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案件处理完毕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发放奖励;2. 奖励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
#### 第八条附则1. 本奖励制度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2. 本奖励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企工程举报奖励方案模板
![国企工程举报奖励方案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fe734b63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d79794a.png)
国企工程举报奖励方案模板为了加强国企工程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国企决定设立工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国企工程的监督和举报工作。
本奖励方案为具体实施细则,以保障奖励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一、奖励对象1. 参与奖励的主体为国企内部所有员工,包括职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
奖励对象以实际办理举报程序并取得奖励的个人为主。
二、举报奖励范围1. 举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国企工程领域的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违规违纪、违法犯罪、安全事故隐患等不正之风行为。
2. 受理的举报案件必须具备一定的事实依据,不能简单凭空猜测或个人恶意诋毁。
举报内容必须是对国企工程实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实证材料、情况描述、相关人员信息等。
三、奖励标准1. 奖励的金额根据具体案件的性质、技术难度、对国企工程的损失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奖励金额应当符合市场公平性原则。
2. 奖励标准一般为举报线索查实、举报案件立案、最终给国企工程带来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处罚的%,奖励金额为1-3%,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 对于重大贪污腐败、严重损害国企工程和国家利益的举报案件,可酌情提高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奖励程序1. 提交举报。
员工应当以实名方式向国企工会或者举报部门提出书面举报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注明联系方式和银行账号。
2. 确认受理。
国企工会或者举报部门将对举报内容及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确认是否受理。
对于受理的举报案件,需即时向举报人给予确认并为其保密。
3. 调查核实。
国企工会或者举报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举报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配合司法机关进行相关调查。
4. 奖励决定。
经过调查核实后,国企工会或者举报部门将提出奖励金额建议,并报国企领导层审批确定。
5. 发放奖励。
经国企领导层批准后,奖励将会安排发放给举报人。
五、奖励保障1. 国企承诺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并提供法律保护。
举报实施细则范文
![举报实施细则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c000339d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fb.png)
举报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处理工作。
第三条举报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处理:(一)破坏社会治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三)破坏环境、危害生态的行为;(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五)传销、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六)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诋毁他人声誉等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七)其他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有举报义务,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于提供真实、有效信息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举报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有效的举报材料,并保证举报内容真实。
第二章举报受理第六条行政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负责受理举报事项。
受理窗口应当明确告知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七条行政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举报事项,并依法采取相应的调查措施,确保举报真实、准确。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涉及到举报人的其他隐私信息。
第三章举报处理第九条对于经核查属实的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制定处理方案,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条对于举报属实,并固定证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移送相关执法机关查处,并向举报人告知移送情况。
第十一条对于举报属实,但不属于行政机关直接责任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将举报移交给有关单位处理,并协调跟进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严禁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等任何不利处理,对于举报人的个人权益进行保护。
第四章举报奖励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于提供真实、有效信息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4564588b011ca300a7c3903c.png)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福建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闽政〔2015〕5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89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强化正面激励,提高预警监测水平,根据《福建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向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处非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承担市处非办职责)、公安机关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
市、县(市)区处非办分级负责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的受理、审核、确认、发放等工作。
县(市)区部门受理举报案件并查处的,由县(市)区处非办负责实施奖励;市级部门受理举报案件并查处的,由市处非办负责实施奖励;市级部门受理转交县(市)区查处的,由县(市)区处非办负责实施奖励;跨县(市)区案件举报奖励,由案件主办地县(市)区处非办负责实施奖励。
第四条各级处非办、公安机关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奖励联系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和途径。
第五条举报奖励所需资金应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及时足额拨付,举报奖励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举报的受理和处置第六条举报人无论通过哪种途径举报非法集资线索,都应当同时提交举报材料。
举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能够证明被举报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员工举报奖励实施标准细则
![员工举报奖励实施标准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eab0c129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31.png)
第九章员工举报奖励实行细则根据《内部监察管理制度》中集团建立员工举报奖励实行细则旳规定,为增进集团管理旳公平、公正与民主,特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一条:举报实行细则1、为完善集团经营与管理工作,集团各级员工对集团内部多种违纪违规、有损集团利益旳行为有向行政管理中心或总裁办举报旳权利。
2、举报工作实行依托员工、以便员工,并接受员工监督旳原则。
3、举报人可采用电话、口头、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举报方式。
在举报人确有不便亲自向行政管理中心举报时,可以委托她人举报。
4、举报人应实事求是地举报问题,既不能夸张,又不能缩小,在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得随意将举报内容向其她员工扩散,以免导致不可挽回旳负面影响。
5、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她人旳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内部监察委员会正常工作旳,一经查出严肃解决,涉嫌犯罪旳,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6、倡导签名举报。
但对匿名举报也要认真看待,妥善解决,因对举报事实理解不全面,发生举报失实旳,应作好解释工作,不合用前款之规定。
7、接到二人以上举报旳,行政管理中心成员应当单独接待,并作好记录;接到电话举报旳,行政管理中心成员必须耐心接听,如实记录;对举报旳信函和提交旳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解决。
8、各级员工向行政管理中心举报内部违纪违规行为旳,受集团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旳,一经查出,根据集团有关规定严肃解决,涉嫌犯罪旳,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9、各级员工向行政管理中心举报或投诉旳问题,原则上应一方面向直属上级举报,等待解决,旳确存在重大分歧、久拖不决或波及直属上级危机违规旳问题可以在先执行旳前提下越级举报与投诉,否则行政管理中心原则上不受理有关问题举报与投诉。
第二条:奖励实行细则1、员工举报一起给集团导致不良影响,但未导致直接经济损失,经查证属实旳,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及行政管理中心核算后,予以举报人奖励50元。
2、员工举报一起对集团导致较大正面或负面影响,发明内外部经济效益或挽回经济损失金额5000元以上者,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及行政管理中心核算并报总裁批准后,予以举报人500元—10000元旳公开或不公开奖励(特殊奉献不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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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范文(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30458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范文Report reward implementation detail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宝安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发现并举报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市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深圳市宝安区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隐患举报奖励遵循“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以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隐患的积极性。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安全隐患,是指各种场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并举报安全隐患,经核查属实的,均有权要求区安委办给予奖励。
第二章举报与受理第五条举报采取电话和现场举报两种方式,区设立了统一的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并实行专人24小时接报。
电话号码:。
区安全隐患举报中心地址:深圳市宝安区16区新安二路82号。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隐患及与之有关的证据材料,具体包括:隐患单位名称、所在地址、存在隐患具体内容。
(二)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在领取奖金时提供)。
为方便核实被举报单位或人员的违法事实,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通讯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区安委办按照《深圳市宝安区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对受理的安全隐患进行办理,对核查属实的,由区安委办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隐患等级及奖励标准第八条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和特大安全隐患三个等级,具体界定如下:(一)一般安全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安全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符合下列情形,应当列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1、危险化学品仓库未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或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
2、危险化学品仓库未分类、分区储存,未安装防爆电器等安全防护措施的。
3、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
4、净化车间、粉尘车间、涂层烘干室(炉)等隐患易发场所未经消防验收或不符合安全要求,且设置在人员相对密集的生产经营区域,未经物理隔离的。
5、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虽经检测合格但与生产经营区域、员工起居区域、人员流动区域无足够安全距离的。
6、生产经营场所存在大面积(或大量)的易燃易爆品,消防设备设施及逃生通道、标识不符安全标准,且与人员居住区域、人员密集场所无足够安全距离的。
7、违章搭建占用消防通道、逃生天面,或其他固定物体堵塞消防通道的。
8、存在严重的车间、仓库、宿舍等“二合一、三合一”现象的。
9、电力设备不符合安全条件,或电线裸露、乱接乱拉,容易引发触漏电事故的。
(三)特大安全隐患:指能造成群死群伤或特大财产损失,造成影响特大,必须立即关停消除的隐患。
第九条对核查属实的举报隐患,区安委办根据隐患等级给予奖励,具体如下:(一)一般安全隐患,每宗奖励300元。
(二)重大安全隐患,每宗奖励500元。
(三)特大安全隐患,每宗奖励1000元。
第十条对于举报人存在争议的安全隐患举报奖励等级,由区安委办与具体承办单位研讨后确定。
第四章奖金发放与领取方式第十一条举报奖励采取发放现金和电话充值卡(仅对手机号码充值,按举报隐患等级确定的奖励标准将现金折换成电话充值卡)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经核查属实的安全隐患,区安委办将在1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现金或者电话充值卡。
第十三条举报人领取现金必须现场领取。
举报人领取电话充值卡的,既可现场领取,也可要求区安委办直接将电话充值话费充入其手机。
第十四条举报人领取现金或者现场领取电话充值卡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证件原件。
举报人要求区安委办直接充值电话话费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可传真,下同,传真号码:。
区安委办将严格核实其举报时提供的有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将安排专人直接将电话充值话费充入举报人手机。
) 第十五条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现金或者电话充值卡的,被委托人只能到区安全隐患举报中心现场领取,且必须提供举报人亲笔签名的委托证明、举报人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证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证件(均验原件、留复印件)。
第十六条对于区安委办电话通知领取奖金后10日内仍未领取现金或者电话充值卡的举报人,在举报时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手机号码的,经区安委办核实,安排专人直接将电话充值话费充入举报人手机。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经多个举报人投诉的同一家隐患单位,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奖金由首个举报人领取。
第十八条对于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处理。
第十九条对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强化正面激励,并做好保密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受理、奖励非法集资举报的部门,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奖励联系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等。
第三条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第二章奖励条件第四条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五)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六)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奖励程序及标准第七条奖励程序的设定应有利于鼓励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迅速组织核查,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规定做出奖励决定。
各地可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和奖励。
采取集中处理方式的频次不能低于每年两次。
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和奖励。
第八条各地应结合地方经济实力、财政收入水平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举报线索的价值、涉及金额等因素,确定具体的奖励标准,所需资金纳入地方各级政府预算。
第九条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四章监督及保密管理第十条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举报内容应当真实。
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制定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建立健全非法集资举报的受理、核查、协调、处理、督办、移送、统计和报告等制度。
本办法发布实施前,部分省份已出台实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的,可参照本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于20xx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报送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上季度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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