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药品管理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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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和临床科室(病区)可根 据临床使用和管理的需要,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 转库(柜),用以存放所备基数药品,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 定的数量。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的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基数不得超过本部门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 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按日结算,做到日结日清。
• 备用药品要严格执行交接班核对、效期管理 等制度,使用后及时补充。
二、临床药品管理
• (二)急救药品管理
• 急救药品是供抢救危重症患者使用的药 品,主要包括中枢兴奋药、抗休克血管 活性药、强心药、镇静药、抗过敏药、 体液补充药、解毒药等。
• 急救药品要做到三统一:统一储存位置、 统一规范管理、统一清单格式,保障抢 救时及时获取。
二、临床药品管理
• (四)高危药品管理
• 高危药品:是指药理作用显著且迅速,易危害人 体的药品。
• 高危药品的管理采用分级管理模式其中包括高浓 度电解质制剂、胰岛素制剂、细胞毒性化疗药品、 肌肉松弛剂等。
• 高危药品应设置专门的存放药架,不得与其他药 品混合存放。
二、临床药品管理
• (二)急救药品管理
• 市立医院急救药品目录分通用急救药品 和专科急救药品两部分。
通用急救药品品种由医务处、护理部、 药剂科共同制定,全院所有临床科室必 需严格按目录要求备齐。
专科急救药品品种由各临床科室根据医 疗需要自行选择,上报医务处、护理部、 药剂科备案。
二、临床药品管理
铜陵市立医院
临床药品管理培训
医务处 护理部 药剂科 2014年7月
二、临床药品管理
医疗机构除严格遵照执行国家药品管理的 法律法规外,还应当结合本单位及部门实际情 况制定相应的药品管理制度。 药剂科制定的临床药品管理制度 《备用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备用药品管理制度 》 《急救药品管理制度》 《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 》 《自带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 《药品召回管理制度 》 《退药管理制度》 …… 护理部制定的临床药品管理制度 《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病区药品管理
• (一)备用药品管理
• 备用药品首先要和根据医师医嘱从药房领取 的供患者每日正常使用的药品严格区分。备 用药品只限于患者需要,而又不能及时从药 房领取时使用(如夜间新入院患者、或老住 院患者急需使用时)。
• 备用药品的选择范围:根据科室(病区)诊 疗特点,选择最常用的药品。品种数不宜过 多(≦20种),数量不能过大(10位患者一 次常用量)。
• 第四十七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 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 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 双锁管理。
• 第四十八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 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 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药品入库 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 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 第二十条 药库与各药房,各药房与临床科室(病区)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级基数管理和申报、审批制。药房需备 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填写基数表,报部门负责 人、药学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执行。临床科室(病区) 需备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提出申请,填写基数 表,由相应临床科室(病区)科主任和/或护士长签字同意,报 医务、护理和药学等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执行。备用 基数表应在相应部门存档备查;专职管理人员变更或备用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品规、数量等调整时,须重新办理审 批手续。
二、临床药品管理
• (一)备用药品管理
• 备用药品:准备着供使用的药品。 广义:包含临床准备的供患者使用的所有 药品,包括普通常用药品、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急救药品等;
狭义:临床准备的供患者使用的普通常用药 品,不包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急 救药品。
因为麻醉药品、第一类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神药品、急救 药品的管理有着各项特殊要求,故以下所提 到的备用药品均使用狭义意义。
• “五专”管理:实行专柜加锁、专用处方、 专册登记、专用账册、专人管理 。
• 批号管理: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 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二、临床药品管理
• (三)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 基数化管理
《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 定(试行)》----安徽省卫生厅
二、临床药品管理
• (三)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
“五专”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
• 第四十条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 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 存2年。
• (二)急救药品管理
• 只限于抢救危重患者使用,其他任何情 况不得擅自取用。
• 药品必须定位摆放,标识清晰。 • 每班交接班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
量,每周检查效期。 • 使用后必须在24小时内补充到位。
二、临床药品管理
• (三)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
• 数量基数化管理: 所谓基数就是:统计中计算“动态指标”时 用作对比基础的数值。
二、临床药品管理
• (三)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
批号管理
•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 理规定》----卫生部
• 第二十五条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
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 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 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 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 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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