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消费欺诈应采用客观过错标准
消费欺诈的认定及其私法效果
消费欺诈的认定及其私法效果消费欺诈的认定及其私法效果消费欺诈是指商家在商品销售、服务提供等消费过程中故意采取欺骗、虚假宣传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它是一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也是消费市场中的常见问题之一。
本文将探讨消费欺诈的认定标准以及相关的私法效果。
首先,消费欺诈的认定需要考察商家的行为是否存在虚假、误导的宣传、销售手法,以及是否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欺诈的认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1. 虚假宣传:商家在宣传和广告中制造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相,误导消费者产生购买欲望或者误判商品服务质量。
例如,商家为了促销某商品,故意夸大其功效或者使用效果,而实际上并无此效果。
2. 隐瞒信息:商家故意隐瞒商品或服务的关键信息,使消费者无法全面了解产品的性质、用途、质量等重要信息。
例如,商家在销售商品时故意不提供详细的产品说明书或者质量标准。
3. 虚假销售:商家通过篡改商品的生产日期、质量标准等进行虚假销售,使消费者购买到质量低劣的商品。
例如,商家销售已过期的食品或者伪劣产品。
4. 强制消费:商家采取威胁、胁迫等手段,迫使消费者购买特定商品或者接受特定服务。
例如,商家以给予特殊待遇、免费赠送等方式迫使消费者购买其他商品。
以上是消费欺诈认定的主要依据,当这些行为被认定为消费欺诈时,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常见的私法效果包括合同的解除、退货退款、赔偿等。
消费者可以要求合同解除并要求商家退还已付款项,同时可以要求商家承担因欺诈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如构成了刑事犯罪,商家还可能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此外,消费欺诈还会对商家的声誉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在现代社会中,商家的信誉是经营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而消费者对商家的信任是商家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
一旦商家因为欺诈行为而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将会面临消费者流失、口碑受损等严重后果。
因此,消费欺诈的认定和相关的私法效果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消费者欺骗赔偿标准
消费者欺骗赔偿标准一、总则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行为,特制定本消费者欺骗赔偿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消费过程中因经营者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
二、定义1. 消费者: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2. 经营者:指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3. 欺诈行为: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隐瞒真相等手段,使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并遭受损失的行为。
三、赔偿原则1. 依法赔偿: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赔偿。
2. 全面赔偿:经营者应当全面赔偿消费者因欺诈行为所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惩罚性赔偿:对于恶意欺诈行为,经营者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四、赔偿范围1. 直接损失:包括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支付的费用,以及因欺诈行为导致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2. 间接损失:包括消费者因欺诈行为而耗费的时间、精力等非物质性损失,以及因欺诈行为导致的其他间接经济损失。
3. 惩罚性赔偿:根据经营者的欺诈程度、主观恶意、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一定比例的惩罚性赔偿金额。
五、赔偿程序1. 消费者发现欺诈行为后,应及时向经营者提出索赔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经营者应当在收到索赔要求后,尽快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在合理期限内给予答复。
3. 如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消费者可向相关行政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举报,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六、附则1.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情况,将另行通知并公告。
2. 本标准解释权归发布单位所有。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与发布单位联系咨询。
【法律知识 经济纠纷】如何对欺诈消费者行为认定
如何对欺诈消费者行为认定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对于产品标准标识存在微小瑕疵但不足以误导消费者的,不应认定为欺诈行为。
网友咨询:如何对欺诈消费者行为认定?律师解答: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商家欺诈行为是否成立需根据商家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商家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商家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误导消费者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能力为准。
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
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认定消费欺诈行为并不要求消费者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认定为欺诈。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补充: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问答(66)1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问答(66)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答: 有三点: (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消费的性质属于生活消费;(二)消费的客体是商品和服务;(三)消费的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四)消费的主体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
3.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 其他法律中还有哪些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至少5种)?答: 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有: 《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计量法》、《烟草专卖法》、《价格法》、《广告法》、《标准化法》等。
4.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适用原则是怎样的?答: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优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
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都有规定的, 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都有规定, 但规定不一致的, 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 而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两大核心内容是什么?答: 消费者的权利和对权利的保护措施。
6. 李某购买了3米布料要做一套西服, 某服装厂在同一商店购买同种布料3000米要做一批西服。
后来发现这些布料均为混纺冒充纯毛布料。
请问应依据什么法律解决他们与布料销售者之间的纠纷?答: 李某与销售者的纠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解决。
服装厂购买布料是一种生产消费, 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服装厂与销售者的纠纷可适用《合同法》或《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解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行为”的认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行为”的认定作者:任堂忠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19年第10期【摘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当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消费者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
但是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何种行为能被认定为欺诈行为仍存在争议。
首先,从欺诈产生的社会机理和表现形式出发,认识到欺诈行为的本质特征。
再次梳理消费行为在消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从中窥见消费行为在消法中的特殊性。
最后应站在和民商法的欺诈行为区别的角度对消法中欺诈行为进行认定。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区分201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中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构成“欺诈”的,消费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目前,学术界多数观点将《消法》定位为民法的特别法,有关欺诈行为的研究更多的是基于合同框架中进行分析的,但由于《消法》于《合同法》所处法系地位的根本差异,将欺诈简单地等同于合同欺诈,忽略了《消法》欺诈行为在《消法》中认定的特殊性。
一、欺诈行为在消法中的有关规定及悖论《消法》第55条仅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是消费者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却没有规定什么是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对《消法》进行司法解释。
关于《消法》第55条之规定,多数观点认为消费者明知故犯时,经营者无欺诈可言,“知假买假”并不受保护。
[1]根据此种逻辑,合同欺诈中的消费者有三种分类:知假买假的人,买假不知假的人,买假时不知买后知假的人。
对于第一类人由于他们是智者拥有对抗交易对方的能力,法律没有必要保护这些强者;对于第二类人,他们执迷不悟,是真正的弱者和愚者,但知识的匮乏使他们不可能行使诉权而真正成为一个受害人;惟有第三类人,他们能从人类交流的陷阱中幡然醒悟,权利最终为“觉悟者”享有。
此种逻辑的混乱在于:一方面将“无知”预设为权利受保护的前提,法律不保护“知假买假”的有智识的人。
怎么样算消费欺诈
怎么样算消费欺诈⽣活中很多经营者为了获得利益不惜使出⼀些欺诈消费者的⼿段,所谓的欺诈消费者⾏为,是说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为。
那么哪些⾏为算消费欺诈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怎么样算消费欺诈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欺诈消费者⾏为: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的;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2.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销售商品的;3.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式销售商品的;4.不以⾃⼰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5.采取雇佣他⼈等⽅式进⾏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6.作虚假的现场演⽰和说明的;7.利⽤⼴播、电视、电影、报刊等⼤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8.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9.利⽤邮购销售骗取价款⽽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10.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式销售商品的;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段欺诈消费者的⾏为。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且不能证明⾃⼰确⾮欺骗、误导消费者⽽实施此种⾏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为的法律责任: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销售侵犯他⼈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他⼈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销售伪造或者冒⽤他⼈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销售伪造或者冒⽤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理论上,要认定⼀个⾏为是否是欺诈消费者的⾏为,应该符合下⾯三个条件:⼀、销售者有欺诈的⾏为⼆、消费者有受到损害三、消费者有提出赔偿要求相关法条依据:《欺诈消费者⾏为处罚办法》1996年3⽉15⽇,国家⼯商⾏政管理局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欺诈消费者⾏为:(⼀)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式销售商品的;(六)不以⾃⼰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七)采取雇佣他⼈等⽅式进⾏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作虚假的现场演⽰和说明的;(九)利⽤⼴播、电视、电影、报刊等⼤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利⽤邮购销售骗取价款⽽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式销售商品的;(⼗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段欺诈消费者的⾏为。
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
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消费者欺诈是指商家或服务提供者在交易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设立了消费者保护法规,包括对消费者欺诈行为的处罚和赔偿标准。
下文将介绍消费者欺诈赔偿的标准和实施情况。
一、消费者欺诈赔偿的原则1. 基于损失补偿原则:消费者因欺诈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应由欺诈者承担。
根据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金额,以尽量还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追溯原则:赔偿金额应该追溯到欺诈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尽量还原当事人的利益,避免因欺诈行为而导致的负面后果。
3. 诚信原则:欺诈者应该承担活动之前应具备的诚实、透明、真实的义务,对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等行为负责。
二、消费者欺诈赔偿的具体标准1.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直接受到的经济损失。
例如,购买了伪劣产品或受到虚假宣传误导而支付的额外费用等。
2. 间接经济损失:指因欺诈行为导致的间接经济损失,如因购买伪劣产品导致其他财产损失、可回收价值的损失等。
3. 时间成本损失:消费者因受到欺诈行为而产生的时间成本,包括查证信息、追赔时间、与商家或相关机构进行沟通等所耗费的时间成本。
4. 心理损害赔偿:消费者因欺诈行为而遭受的心理痛苦、精神伤害等,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
三、消费者欺诈赔偿的实施情况1. 法律保护:各国家法律法规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2. 赔偿协商:消费者可以与商家或服务提供者进行赔偿协商,协商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达成赔偿协议,避免进一步纠纷和法律诉讼。
3. 消费者组织介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机构可以协助消费者维护权益,提供咨询、调解、仲裁等服务,推动商家履行赔偿责任。
四、消费者应遵守的原则1. 认真核实信息:消费者应仔细核实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合理判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降低受到欺诈行为的风险。
2. 保留证据:一旦发现欺诈行为,消费者应妥善保留相关证据,包括购买凭证、电子邮件、通信记录等,以便日后维权。
消费欺诈的认定标准
消费欺诈的认定标准
嘿,朋友们!咱今儿来聊聊消费欺诈的认定标准,这可太重要啦!就好比你走路得知道哪条道儿对,不然可容易摔跟头哟!
你说消费欺诈像不像那偷偷摸摸的小老鼠呀,总是想在你不注意的时候,咬你一口,让你吃亏。
那怎么判断是不是这小老鼠在捣乱呢?
首先啊,商家得说了假话。
就好比他告诉你这苹果甜得像蜜一样,结果你咬一口,哎哟,酸得牙都快掉了,这不是骗人嘛!或者说这东西是纯金的,结果你拿去一验,嘿,根本就是个冒牌货,这能不算欺诈?
然后呢,还得看他是不是故意这么干的。
要是他自己都不知道这东西有问题,那咱也不能随便就说人家欺诈呀。
可要是他明知道这东西不咋地,还一个劲儿地鼓吹有多好,那就是成心坑你呀!这就好比你去买鞋,老板明明知道这鞋质量不咋地,还说能穿好几年,这不就是睁眼说瞎话嘛!
还有啊,你得看看自己是不是因为他的假话受到了损失。
比如说你因为相信了他说的这药能包治百病,花了好多钱买,结果啥用都没有,这不就是实实在在的损失嘛!要是你没受到啥影响,那可能也算不上欺诈咯。
咱再打个比方,你去旅游,导游说这景点美如画,结果到了一看,就几棵树,这是不是欺诈?当然是啦!你满心期待看到美景,结果却大失所望,这不是骗你感情嘛!
咱在消费的时候可得多长个心眼儿,别让那些不良商家把咱当傻子骗。
要是真遇到了消费欺诈,咱也别怕,该维权就维权,不能让他们得逞!咱得让他们知道,咱可不是好欺负的!
总之啊,消费欺诈可不是小事儿,咱得认清它的真面目,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可别不当回事儿,不然到时候吃亏的可是你自己哟!咱得把钱花得明明白白,开开心心的,别让那些坏家伙搅了咱的好心情!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呀!。
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
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消费者欺诈是指销售者在商品或服务交易过程中,以虚假宣传、欺骗手段等不正当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服务,从而造成消费者经济利益损失的行为。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
以下是相关的参考内容:一、消费者欺诈的认定标准1. 虚假宣传:销售者提供的广告、宣传资料等内容与实际产品或服务存在明显差异,或者销售者故意隐瞒产品或服务的关键信息。
2. 销售者的过失:销售者明知产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但故意隐瞒或不作为,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
3. 欺骗手段:销售者利用虚假或误导性的宣传方式、言辞、图片等手段引诱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
4. 经济利益损失:消费者因为销售者的欺诈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包括购买金额、修复费用、价差等。
二、消费者欺诈赔偿的范围1. 直接损失:消费者购买了虚假产品或服务后,直接产生的经济损失,如购买价格、费用、维修费用等;2. 间接损失:消费者购买虚假产品或服务,导致其他损失,如人身伤害、精神损害、信用受损等;3. 违约责任:销售者因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应承担违约责任,如退还购买价格、支付赔偿金等;4. 惩罚性赔偿:销售者的欺诈行为严重影响消费者权益,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判决销售者支付惩罚性赔偿,旨在惩罚销售者并起到警示作用。
三、消费者欺诈赔偿的计算方法1. 实际损失:根据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如购买价格、维修费用等;2. 赔偿金:消费者因虚假宣传或其他欺诈行为遭受的间接损失,根据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计算,如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等;3. 利息:销售者因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效,应当将销售金额返还给消费者,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计算方法为购买金额乘以利率乘以购买商品时长。
四、消费者欺诈赔偿的证据要求1. 虚假宣传的证据:广告、宣传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销售者提供的宣传内容与实际产品或服务存在差异;2. 交易记录的证据:购买凭证、支付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消费者购买了被欺诈的产品或服务;3. 专家鉴定的证据:专家鉴定可以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4. 证人证言的证据:其他消费者或目击者的证言可以证明销售者的欺诈行为。
消费欺诈赔偿标准
消费欺诈赔偿标准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消费欺诈行为,例如虚假宣传、假冒伪劣产品、强制搭售等。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因此,消费者在遭受欺诈行为后,有权要求相关企业进行赔偿。
那么,消费欺诈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消费者在遭受消费欺诈行为后,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投诉,要求对涉嫌欺诈的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同时,消费者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消费欺诈赔偿标准主要包括直接损失赔偿和间接损失赔偿两部分。
直接损失赔偿是指消费者因受到欺诈行为而直接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费用、维权费用等。
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损失情况,向企业主张相应的赔偿金额。
而间接损失赔偿则是指消费者因受到欺诈行为而导致的其他间接损失,例如因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导致的身体健康损害、精神损害等。
消费者在主张间接损失赔偿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所受损失的合理性和因果关系。
此外,消费欺诈赔偿标准还应当考虑到惩罚性赔偿的因素。
对于故意欺诈行为严重的企业,消费者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惩罚性赔偿,以达到惩戒和震慑的作用。
惩罚性赔偿的金额通常会高于直接和间接损失的赔偿金额,以起到警示和惩罚的作用。
最后,消费欺诈赔偿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企业的过错程度和消费者的过失情况。
在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况,避免因一方的过失而对另一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消费者在主张赔偿时,也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以便获得更有利的赔偿结果。
总之,消费欺诈赔偿标准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面对消费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企业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避免因欺诈行为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消费欺诈赔偿标准的明确和执行,有助于构建诚信消费的社会环境,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
消费欺诈承担双倍赔偿行为的认定
消费欺诈承担双倍赔偿行为的认定消费欺诈是指商家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欺诈消费的行为。
消费欺诈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需要加大打击力度,对消费欺诈行为实行双倍赔偿,以此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一、认定标准定量认定消费欺诈承担双倍赔偿的标准是商品价格。
如果商家宣传的商品价格明显虚高,且实际价格远低于宣传价格,那么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支付两倍的差价作为赔偿。
如果商家向消费者提供虚假宣传信息,导致消费者购买了价值不符的商品,那么商家也必须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
具体而言,消费欺诈的认定可以采用以下标准:1、商家虚假宣传商家在广告、宣传、促销等渠道虚假宣传商品的品质、性能、效果、功能等信息,导致消费者误解,从而购买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商品。
此种消费欺诈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2、商家故意隐瞒信息商家在售前阶段,故意隐瞒商品的缺陷、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后发现问题,并要求退换货、维修等服务。
此种消费欺诈也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3、商家强迫销售商家采取一些强制性的销售手段,如威胁、欺骗、催促等,导致消费者不得不购买商品。
此种消费欺诈也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4、商家不履行售后承诺商家在售前承诺提供某种售后服务,如免费维修、退换货等,但实际操作中没有履行承诺,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此种消费欺诈也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二、承担双倍赔偿的影响1、对商家来说,这种做法可以起到警戒作用,促使商家更加重视消费者权益,提高服务质量。
2、对消费者来说,这种做法可以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降低被欺诈风险。
3、对整个市场经济来说,这种做法可以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增强市场透明度。
4、对监管机构来说,这种做法可以减轻监管成本,加强监管效果,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三、限制和挑战尽管承担双倍赔偿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但也存在一些限制和挑战。
1、赔偿标准难以明确赔偿标准难以明确,容易引起纠纷。
商家可能会通过一些手段规避赔偿责任,如在价格申报、商品描述等方面进行虚假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行为认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行为认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行为认定是指国家对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服务时受到的欺诈行为作出认定。
一般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认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包含了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当地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不得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或服务,并有义务给消费者提供有效的保障措施。
其次,它还要求商家应该严格遵守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其他条款。
商家必须真实准确地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骗消费者。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包含了价格保护的规定,即必须按照实际价格出售商品和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欺诈性定价。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商家必须尊重消费者的权利,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任何欺诈行为。
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行为认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商家应该严格遵守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其他条款、价格保护、以及
商家必须尊重消费者的权利等。
国家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打击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促进市场秩序,改善消费者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发展。
最新消费者被欺诈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新消费者被欺诈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下面为大家带来的是消费者被欺诈的相关法律规定,欢迎借鉴参考。
针对一些商业促销广告中严重存在的对产品(服务)质量的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出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追究法律责任。
从产品质量法角度对广告法的相应规定作出呼应,为打击以虚假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见本书附录),消费者还可依照《消法》第四十九条,向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索取加倍赔偿。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是《消法》对欺诈性损害行为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惩罚性赔偿金是指由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费。
这对受害人来说具有充分弥补其损失的作用,对于侵害人来说具有惩戒功能。
在我国《民法通则》等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实行的是实际赔偿制度,没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消法)所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根据《消法》的规定,加倍赔偿适用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欺诈行为的场合,也就是说,凡是经营者以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都要承担加倍赔偿的责任。
消费“欺诈行为”的司法认定及逻辑证成——基于38例典型案件的分析
消费“欺诈行为&的司法认定及逻辑证成!——基于38例典型案件的分析高志宏内容提要我国反欺诈立法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缺乏对“欺诈行为”的D确界定。
在消费欺诈司法案件中,惩H性赔偿责任的认定除了涉及欺诈行为的要件构成外,还涉及消费范围的确定、裁判法源的适用、请求权的基础、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的确立等问题。
消费欺诈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前提,但并非所有经营者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都构成欺诈。
消费欺诈的认定应当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从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方面着手,并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评判广告宣传、部分欺诈、网络平台责任等特殊问题。
着眼于未来,应从宽把握“消费者”的概念,逐步认可“知假买假”的合法性,降低欺诈行为的证明标准,并推动消费欺诈案件的司法诉讼与行政处理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消费者欺诈行为知假买假GH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在打击经营者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毋庸置疑。
然而这一制度自1993年经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以来,在实践中一直面临诸多问题和争议。
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者”的范围,譬如“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应受到保护;二是“欺诈行为”的认定,譬如经营者“沉默型表示”是否构成欺诈。
这两个问题紧密相连,对“欺诈行为”的认定直接决定了能否性赔偿责制度"欺的法定为复杂,主观过错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民事责任的竞合等问题互相交织,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案件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关系、合同效力、法律责任基础等问题均需查实、论证和认定。
①然而,由于法律规范的滞后及相关理论的不足,司法裁判对欺诈行为的论证常常语焉不详甚至一笔带过,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亦缺乏深入系统的说理分析,②相互矛盾的裁决并不少见。
在笔者看来,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点不应当是赔偿倍数的增加,抑或是赔偿最低限额的提高等法律技术问题,而应当追寻这一法律制度背后的价值追求和作用机理,并应结合该制度的司法实践现状提出规范设计建议。
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界定
欺诈消费者⾏为的界定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的⼀倍。
”下⾯店铺⼩编为您介绍欺诈消费者⾏为的界定。
欺诈消费者⾏为的界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对消费者采取欺诈性经营⾏为,所规定的民事责任是⼀种惩罚性赔偿责任。
所谓“惩罚性赔偿责任”,它是指侵害⼈需要向受害⼈⽀付,超出受害⼈实际损失以外的赔偿费⽤的⼀种赔偿责任,即侵害⼈不仅要赔偿受害⼈的实际损失,⽽且还需要承担依照⼀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带有惩罚性质的其它费⽤。
按照我国现⾏的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对损害赔偿采取的是实际赔偿原则,即受害⼈的实际损失有多⼤,侵害⼈就应当给予多少赔偿。
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规定的⼀种承担民事责任的⽅式,是对原有的承担民事责任⽅式的补充和发展,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
欺诈消费者⾏为在这⾥应当指出的是,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对消费者采取欺诈性经营⾏为。
所谓“欺诈性经营⾏为”,是指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实施了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段,诱使消费者产⽣错误的理解,作出违背⾃⼰意愿的意思表⽰,从⽽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为。
对于经营者是否实施欺诈性经营⾏为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1、看经营者是否有欺诈的故意,即经营者在主观上是否有诱使消费者产⽣错误意思表⽰的⽬的;2、看经营者在客观⾏为上是否采取了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段;3、看是否有诱使消费者产⽣错误意思的事实发⽣。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可认定为经营者实施了欺诈性经营⾏为。
在实际⽣活中,经营者实施的欺诈性经营⾏为的种类繁多,主要有:1、掩盖商品质量中存在的瑕疵,销售或者提供不符合保障⼈⾝安全和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3、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他⼈的⼚名、⼚址;5、伪造或者冒⽤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6、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7、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误解的虚假宣传;8、销售商品的重量或者数量少于该商品所明⽰的重量或者数量;9、对商品的价格作虚假的表⽰等等。
消费欺诈的认定
消费欺诈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欺诈的定义作了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笔者认为,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要考虑几个条件:首先,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
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恶意。
多数情况下,欺诈人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十分明显,也易于认定,但在少数情况下就很难认定。
比如销售者出售产品,向消费者陈述时,销售者并不肯定陈述的真伪,但仍向消费者作出陈述,以致因陈述事实的虚假性而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
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陈述的一方,即销售者具有欺诈的故意,因为销售者不能判定其陈述的是否真实,也就不能以真实的事实陈述给消费者。
在陈述时,销售者应当知道该事实若是虚假的,会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因此,这种情况可认定销售者具有欺诈他人的故意。
实践中,经常发生这类纠纷,商场出售过期商品,但却是以打折促销的方式销售的,而且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打折商品,售出恕不退换”。
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是过期产品,便以商场销售过期产品构成欺诈为由,要求退货并赔偿。
对此,商场则常以其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售出恕不退换”为由作为抗辩。
有人认为,打折商品在质量等方面与非打折商品一定存在差别,既然商场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示售出恕不退换,消费者仍然购买,表明消费者自愿承担某种风险,商场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商场出售任何商品,不论是否打折,都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包括不得出售过期商品。
这是商场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商场对消费者承担的合同义务。
对于其不得出售不合格商品的法定义务,商场不得利用店堂告示的方式予以免除。
有的商场认为,商品的保质期印在商品的外包装盒上,商场并没有对保质期作任何修改,消费者购买时不可能不注意到商品的保质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篇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解读浅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一款的理解与适用20XX年修订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第55条:“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一规定将过去的“1+1”惩罚性赔偿制度修改为“1+3”,增加了小额损害的最低赔偿标准,并进一步明确了与《食品安全法》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关系,对审判实务具有重大意义。
笔者拟对此进行浅显分析。
一、1994《消法》第49条与20XX《消法》第55条第一款的区别1994《消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了商品、服务欺诈的二倍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
20XX《消法》与之相比存在一定的不同,首先,商品、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力度有所加大。
最为直观的体现从过去的“1+1”(退一赔一)修改为“1+3”(退一赔三)。
自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以来的20年,虽然1994年的“1+1”赔偿模式对预防和减少经营交易中的欺诈行为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并未出现大量的惩罚性赔偿索赔案件,人们对小额的违法行为依旧倾向于息讼厌讼,忍气吞声,不愿维权。
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发展,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来遏制商家为恶,以致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显得额外重要。
只要违法成本远高于违法收益,违法预防才能在实践中真正落实。
其次,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
20XX《消法》建立起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1994《消法》仅仅规定二倍的违约欺诈赔偿,新《消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现有第55条第二款侵权致害的惩罚性赔偿。
最后,惩罚性赔偿规范更加细化、明确。
新《消法》不仅延续了惩罚性赔偿数额的上限,还针对小额损害明确了最低赔偿标准为500元。
欺诈消费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Quality is a matter of tutoring, and it has nothing to do with minor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欺诈消费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导读:1、从主观方面看,欺诈者必须具有欺诈的故意。
2、从客观方面的方法看,欺诈者采用的是欺骗的方法。
3、从客观方面的后果看,欺诈行为造成了对方当事人相信谎言,陷于错误判断,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事实,即与欺诈人进行了民事交易行为。
能够做强做大的商家其实都是非常尊重消费者的,因为人们常说金杯银杯不如消费者的口碑的这句话是非常有道理的,只有那些只顾贪图眼前小便宜的这部分商家才会做出一些欺诈消费者的事情,等消费者发现了以后也绝不承认,消费者本人在控告商家这种做法的时候也应该先了解一下欺诈消费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一、欺诈消费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一)从主观方面看,欺诈者必须具有欺诈的故意。
即欺诈者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而与其进行民事行为,欺诈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恶意。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意图看,它侧重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侧重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的制裁,因而在故意这一要件的认定上,应当采取推定故意的原则,即由经营者承担证明自己没有欺诈的故意,如果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诈的故意,即推定其有欺诈的故意,应承担欺诈消费者的赔偿责任。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即采取此种办法。
该办法规定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该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的法律责任。
(二)从客观方面的方法看,欺诈者采用的是欺骗的方法。
欺骗的方法有两种:(1)虚构事实,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告知虚假情况;(2)隐瞒真相,即掩盖和歪曲客观存在的事实。
笔者认为,作为经营者,应当负有向消费者如实陈述有关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经营者必须履行此义务。
(三)从客观方面的后果看,欺诈行为造成了对方当事人相信谎言,陷于错误判断,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事实,即与欺诈人进行了民事交易行为。
构成欺诈消费者的条件
构成欺诈消费者的条件
构成欺诈消费者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欺骗消费者并诱导其作出错误决策。
欺诈行为是欺诈消费者的核心条件,主要包括虚假宣传、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等。
2. 主观故意:主观故意是指欺诈行为是行为人故意而为之,其目的是为了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决策,并从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故意,则不能构成欺诈消费者的条件。
3. 消费者受损:消费者受损是指消费者因为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而遭受了实际的损失。
这种损失可以是物质上的损失,也可以是精神上的损失。
如果消费者没有受损,则不能构成欺诈消费者的条件。
4.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消费者的受损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即消费者是因为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而遭受了损失,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就不会遭受损失。
综上所述,构成欺诈消费者的条件主要包括欺诈行为、主观故意、消费者受损和因果关系等方面。
在实践中,如果商家被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惩罚,包括罚款、赔偿等。
因此,商家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欺诈立案标准
消费欺诈立案标准消费欺诈是指商家或者服务提供者在交易过程中故意采取欺骗、虚假宣传等手段,对消费者进行欺诈行为。
消费欺诈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因此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制定相应的立案标准来打击和惩治消费欺诈行为。
首先,消费欺诈行为的严重性。
消费欺诈行为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可能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也可能会给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
因此,针对严重影响消费者权益的消费欺诈行为,应该立案调查并追究责任。
例如,商家通过虚假宣传或者销售伪劣产品,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或者健康受到伤害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严重的消费欺诈行为,立即立案调查。
其次,消费欺诈行为的数量和规模。
消费欺诈行为往往存在一定的数量和规模,有些商家可能会连续多次进行欺诈活动,影响了大量消费者。
对于大规模的消费欺诈行为,应该及时立案,迅速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罚。
例如,一些集团或者连锁企业利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手段对大量消费者进行欺诈,这种行为属于消费欺诈的大规模行为,应该严肃处理。
此外,消费欺诈行为的社会影响。
消费欺诈不仅对个体消费者造成了损失,还对整个社会信任体系造成了负面影响。
如果消费者不再相信商家的宣传和承诺,那么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需求可能会降低,从而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对于那些严重损害社会信任体系的消费欺诈行为,也应该立即设立案件,并严惩不贷。
例如,商家通过虚假宣传引诱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对社会信任体系造成了严重破坏,这种行为应该被列为重点打击对象。
最后,消费欺诈行为的社会公共利益。
消费欺诈不仅关乎个别消费者的利益,更关涉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着眼于维护公共利益,采取行动对消费欺诈行为进行打击。
例如,商家通过虚假宣传或者欺诈行为从中牟利,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对消费者和其他商家造成了不公平竞争的情况,因此需要进行立案调查,维护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消费欺诈立案标准应该包括严重性、数量和规模、社会影响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考虑,该立案标准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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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将商品价签认定为消费者与商家之间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从而将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更加有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正如本案判决所阐述:“一般情况下,商品标签内容,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商品标签载明的内容是经营者对社会公开的承诺,也是对消费者公开的承诺。经营者理应通过信守商品标签的承诺来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
2.经营者欺诈行为过错的客观标准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涉及消费欺诈的民事案件时,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在于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经营者往往都以自身没有欺诈故意进行抗辩。一般而言,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过错一般包括故意和过失,是指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仍然将该商品或服务提供给消费者。多数情况下,经营者主观上的欺诈故意是比较少,也难于认定,更多的体现在经营者的“明显”过失上。欺诈故意往往表现为欺诈者以积极的言辞,提供虚假情况,陷对方于错误的意思表示之中,如故意夸大商品的性能等,但这种故意实践中消费者难以举证。欺诈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具有告知商品或者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但其故意不告知或隐瞒真实信息,致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如商品经营者故意隐瞒商品的缺陷或瑕疵、遮挡信息,以及本案涉及的超过保质期销售商品等。因为,真实标明商品的信息,属于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均有相关规定。
【案情回放】
2007年10月10日,牛某到北京市某商业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双井超市以每瓶1488元的价款一次性购买6瓶乐夫普勒红葡萄酒。牛某实取6盒单包装乐夫普勒红葡萄酒及赠品,并交付货款合计8928元。该超市收款后为牛某提供商品名称为乐夫普勒红葡萄酒、数量为6瓶、单价为1488元、金额合计8928元的销售商品专用发票一张。不久,牛某以购买的乐夫普勒红葡萄酒标签上注示装瓶日期为1996年10月19日,保质日期为10年,该酒已过保质期,超市存在欺诈销售行为等为由,到北京某商业有限公司(下称商业公司)要求解决。后牛某与商业公司就此事协商未果,现6瓶乐夫普勒红葡萄酒及赠品在牛某处。
认定消费欺诈应采用客观过错标准
பைடு நூலகம்
胡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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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过错,笔者认为应采用客观过错标准予以认定,这种客观过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很多: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构产地、虚构成分、夸大功能等等。消费者遇到诸如此类的情形,只要保存好购买商品的相关证据,及时主张并提交法院,一般法院是可以在诉讼中认定经营者欺诈的过错,进而认定消费欺诈成立判决双倍赔偿。本案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将欺诈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具体化、客观化认定,即在消费者买卖过程中,商家是否采取措施隐瞒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诱使消费者做出本不应该发生的消费行为。本案中,法官从商品保质期和商业公司遮挡价签的角度出发,认定了商业公司故意隐瞒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商业公司作为经营者销售该葡萄酒的行为构成了欺诈。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3.商品信息载体的客观证明力
在涉及消费者的买卖合同案件中,法院对于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审查应不限于合同法,还应考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规定,尤其是商品信息载体的客观证明力。
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了平衡买卖双方不对等的地位,对经营者苛以了较高义务,因此以意思自治、公平平等为原则的合同法和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消法对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产生了不同影响。尤其在买卖合同双方对标的物质量、规格与商品广告、商品价签等商品信息载体不一致而出现争议时,卖方提示了相关风险而买方仍然购买的,从合同法考虑该买卖合同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法有效,买方在购买后才提出质量、价款问题违反合同约定,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看,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商品广告、价签、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商品价签、商品广告等载体可以认定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在经营者无法证明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应当对消费者的权益予以保护,如果构成欺诈就要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规定来处理;如不构成欺诈,可按照一般合同违约对消费者进行保护,追究经营者的违约责任。
【各方观点】
原告牛某认为:2007年10月14日,我在商业公司的双井超市购买了6瓶法国乐夫普勒红葡萄酒,但这些乐夫普勒红葡萄酒标签上注示装瓶日期为1996年10月19日,保质日期为10年,距离我购买之时该酒已过保质期,而且该公司的价钱标示遮挡了葡萄酒的保质期。至于规定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酒可以免于标示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在当时尚未实施,不能适用本案。因此,商业公司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应该予以双倍赔偿。
【法官点评】
消费欺诈的客观化认定
随着社会消费主题的突出,公众消费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消费者权益诉讼也逐年增长。一旦形成消费者维权诉讼,消费者与经营者难以协商一致,对经营者的退货、修理、重做、更换不再信任,转而注意收集证据,起诉主张双倍赔偿。其中,欺诈是纠纷产生的关键,销售商、厂家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成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也是法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判决双倍赔偿的难点所在。
被告某商业公司认为:我们现在所售葡萄酒只标明装瓶日期,并未标识保质期,而牛某所购葡萄酒有保质期,不是我公司所销售商品。即使牛某提供的法国乐夫普勒红葡萄酒是我公司销售,按照国家规定此种葡萄酒免于标注保质期,这酒是高级葡萄酒,可以保存很久,故认为牛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牛某购买的法国乐夫普勒红葡萄酒标签上注示装瓶日期为1996年10月19日,保质日期为10年,商业公司销售的乐夫普勒红葡萄酒已过保质期,但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酒可以免于标示保质期,尽管当时尚未实施,但就此不能认定商业公司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故不能认定商业公司欺诈行为的成立。
1.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
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目前我国民法学界基本形成较为一致的观点,即一般认为构成欺诈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第一,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第二,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第三,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第四,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但是在消费者维权领域,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法使用了“欺诈行为”这一概念,却没有为“欺诈行为”下定义。国家工商总局根据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于1996年3月15日制定并颁布实施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在这个办法中,确认了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13种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这是我国立法上首次以成文的形式对欺诈消费者行为作出的规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性质与特点,它通常被认为属于经济法,系市场管理法之一,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民商法的突破。因此,传统民法理论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不适合套用于消费维权领域涉及的欺诈,不应也不宜以传统民法理论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来界定经营者是否有欺诈行为。根据上述规定,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界定:第一,经营者存在主观过错;第二,经营者存在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第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消费者受到的损失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商业公司销售的法国乐夫普勒红葡萄酒标签上明确载明了保质期,这种标签内容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商品标签载明的内容是经营者对社会公开的承诺,也是对消费者公开的承诺。牛某购买之时该酒已经超过保质期,而且商业公司的价签遮挡了该酒的保质期信息,客观上隐瞒了商品的真实信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该认定商业公司欺诈行为的成立。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商业公司退还牛某购酒款8928元;牛某退还商业公司6瓶乐夫普勒红葡萄酒及赠品;商业公司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牛某车费204元。判决后,牛某不服,以商业公司出售商品存在故意欺诈行为为由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3月,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商业公司超过保质期销售葡萄酒,构成欺诈,遂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撤销第三项;商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牛某购货款89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