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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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新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新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新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我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中的委托人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境内分支机构。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第四条对下列机构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除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

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办第六条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授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七条各分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

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条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九条受托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保障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范银行业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活动。

第二条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条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委托方之间的沟通和协商。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第四条银行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防范信贷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当认真审核委托方的申请,了解其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第六条银行应当制定网络信贷管理规定,明确网贷平台操作方式及流程,加强风险控制。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并落实相应的责任制,加强内部控制。

第三章贷款合同管理第八条银行与委托方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应当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贷款利率、还款期限、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审查程序,进行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核实,确保贷款合同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第十条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做好贷款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对贷款人进行贷后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制定风险评估制度,对委托方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贷款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控制风险,避免贷款违约和损失。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催收和追偿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催收贷款,争取尽快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以前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活动中的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农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农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管理行为,促进农村企业融资,加强风险管控,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农村商业银行自主授信管理下的各类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条委托贷款是指借款人自主选择农村商业银行担任中介机构,受托为其与贷款银行进行协商、安排融资资金,并对融资资金的使用、偿还等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的业务。

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银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委托贷款活动合法、规范、安全和有效进行。

第二章受托方和委托方的约定第五条受托方和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贷款总额、期限,利率等有关标准;(二)委托方提供的抵质押物种类、估价、数量、质量等;(三)受托方对委托方提供的抵质押物进行评估、管理、处置的规则;(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咨询、交流、通知、公告等;(五)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受托方和委托方应当确立委托贷款的管理机制,实行专人专岗,委托贷款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法律法规,了解贷款业务知识和风险管理技能。

第七条受托方和委托方应当通过书面通知等方式建立委托贷款资金流向监督机制,及时掌握委托贷款的使用情况,确保融资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及时性、安全性。

第三章委托贷款的风险控制第八条受托方应当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加强对借款人的风险控制,减少借款人的违约风险。

第九条受托方应当对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进行评估,确保抵质押物的真实合法,评估结果应当为借款人提供合理的担保贷款和还款计划。

第十条委托方需提前告知受托方借款人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担保,减少受托方的风险。

第十一条受托方应当在委托贷款存续期间对借款人的资信、前期承诺是否兑现、用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抵质押物评估价值是否与监管机构要求符合等进行监督,密切关注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资本状况和借贷记录等。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一、委托贷款定义委托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委托人提供的资金,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放给借款人,并由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业务活动。

二、委托人资格审查委托人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人应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能够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

委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贷款受理与发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受理委托贷款申请。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确定贷款额度、期限等。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核并批准贷款申请,发放贷款。

四、借款人基本条件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借款人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贷款合同与手续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款。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按照规定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六、贷款监督与使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贷款用途符合合同约定。

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或改变贷款用途。

七、贷款回收与管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催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逾期贷款进行管理和催收,确保贷款安全回收。

八、风险管理与内控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以上是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和管理制度,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和风险控制。

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农业银行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农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农业银行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农业银行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总行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受理和发放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受理。

农业银行要对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是本行借款,委托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等。

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第七条委托人要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时在农业银行开立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该账户。

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对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

第八条农业银行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确定相应的机构人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衔接委托方与借款方的关系,及时向委托方和上级行反映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管理委托贷款。

第九条农业银行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委托方《委托贷款通知单》要求,及时与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

第十条委托方应按贷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按月向农业银行支付委托贷款发放手续费,其百分比最低不低于3‰。

中国农业银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88.08.24•【文号】•【施行日期】1988.08.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8月24日发布)第一条总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对于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银行信贷利率的杠杆作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对象及使用范围一、贷款对象(一)城乡个体工商户1.个人经营的工商户;2.家庭经营的工商户;3.合伙经营的工商户;(二)私营企业1.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有限责任公司;二、贷款使用范围:包括工业、手工业、建造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科技咨询、旅游等行业。

第三条贷款条件一、持有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营业执照;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令法规、政策,并接受银行监督;三、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有相对稳定的生产经营场地和必要的设施;四、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偿还贷款的能力;五、在银行开立帐户并建有基本帐册。

第四条贷款原则一、自筹资金为主,银行贷款支持为辅;二、信用第一,谁借谁用谁还,按期清偿本息;三、有适销适用的商品、原材料做物资保证;四、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注重贷款使用的经济效益;五、坚持贷户借款自愿,银行贷款自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银行贷款。

第五条贷款用途、期限、利率一、贷款用途,贷款主要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流动资金的不足部分。

二、贷款期限(一)商品流转贷款期限一般掌握在3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工业流动资金贷款一般掌握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委托贷款是指银行将自有资金委托于他人进行投资的贷款方式。

在这种贷款中,银行并不直接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而是通过受托人的管理和运作来实现资金的流动和利润的收取。

银行委托贷款是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客户进行资源配置和资产增值的方式之一,而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则是银行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遵守和执行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一、委托贷款的基本概念和分类1. 基本概念银行委托贷款是指银行将资金委托于他人进行投资的一种贷款方式。

委托贷款的委托人为银行,受托人为委托贷款人。

银行委托贷款一般由银行与委托贷款人签订委托合同,确定资金的用途、还款方式和利率等具体事项。

2. 分类银行委托贷款主要分为非可转让委托贷款和可转让委托贷款两类。

非可转让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中规定的贷款期限和利率等条件固定且不可进行债权转让的一种方式。

可转让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中规定的债权可以转让给第三方的一种方式。

可转让委托贷款包括贷款本金的转让和贷款本息的转让两种。

二、银行委托贷款的优点和缺点1. 优点(1)减少银行自有资金闲置,提高资产利用率。

(2)扩大银行的中介业务范围,增加收益来源,提升经济效益。

(3)降低银行的风险,银行将委托贷款人的资产作为质押或担保物,降低了风险承受能力。

(4)提供了一种多元化、个性化的投资方式,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资产配置需求。

2. 缺点委托贷款的管理费用相对高,包括贷后管理费用和投资损失的可能性大。

此外,受托人的经营风险也会影响银行的收益。

三、银行委托贷款的运作流程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五个环节:委托、调查、投资、管理和退出。

1. 委托银行与委托贷款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资金用途、期限、利率等各项基本条件。

2. 调查委托贷款人在借款前需将相关信息提交给银行,包括贷款申请、公司资料、资产负债表等,银行需对其进行审核和评估。

3. 投资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人指定的账户,并按照约定的利率收取收益。

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发文字号】农银发[2001]125号【颁布时刻】2001年08月06日【生效时刻】2001年08月06日【全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托付存贷款业务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托付归集和使用第三章住房公积金托付贷款的条件第四章住房公积金托付贷款发放和收回第五章住房公积金托付贷款的期限、额度及利率第六章住房公积金托付贷款的担保与保险第七章住房公积金托付贷款的治理第八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托付存贷款业务治理,防范贷款风险,推动我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健康、快速进展,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托付存贷款业务治理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于执行中遇到的咨询题,请及时与总行(房地产信贷部)联系。

考虑到住房公积金托付存贷款业务地点性差异较大的特点,各分行可按照本地区具体情形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托付存贷款业务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托付存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受各地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托付,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及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三条办理住房公积金托付存贷款业务的银行是指经住房委员会(或房改办)指定、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住房公积金托付存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

第四条经办行与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必须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托付存贷款业务的协议。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托付归集和使用第五条经办行负责为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专户、托付贷款基金户、结算户和增值收益户的开户手续。

第六条经办行以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的审核文件为依据,为缴存单位及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置、汇缴、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七条经办行负责代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为缴存职工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2007-11-22字体设置和打印【字体:大中小】【打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业银行各种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对借款人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第五条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促进经济发展。

第六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

第七条贷款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分级审批,集约经营,审贷分离的体制。

第八条贷款发放实行权限管理,总行对分支行实行授权和转授权。

第九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贷款业务。

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和境外分支机构贷款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二)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开户行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在其帐户内应保有不低于贷款余额10%的存款作为结算支付保证。

自愿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行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四)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五)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七)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物;(八)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业银行各种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对借款人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第四条本制度中的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第五条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第六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第七条贷款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分级审批,集约经营,审贷分离的体制第八条贷款发放实行权限管理,总行对分支行实行授权和转授权第九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贷款业务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和境外分支机构贷款管理制度另行规定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二)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开户行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在其帐户内应保有不低于贷款余额10%的存款作为结算支付保证自愿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行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四)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五)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七)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物;(八)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应有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并有符合国务院规定比例的资本金;(九)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违背或降低上述基本条件发放贷款第三章贷款种类和方式第十二条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一)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要短期贷款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风险度或授信额度发放和管理(二)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三)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中、长期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和建设中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需要中、长期贷款实行项目管理,并采用担保贷款方式中、长期项目贷款分为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系指用于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中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基本建设贷款,系指用于项目单位进行新建、改扩建项目中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第十三条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一)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只对经审查确认资信优良,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发放的短期贷款(二)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担保资格及其偿还能力进行审查,并签订担保合同2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当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根据抵押物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贷款额不超过抵押物变现值的70%3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办理质押贷款,应当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设定质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贷款额不得超过质物现值的80% (三)票据贴现,系指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第四章贷款期限和利率第十四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技术改造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基本建设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得超过XX年,特殊情况需要超过XX年的应报总行批准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五条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10天向贷款开户行提出借款展期申请由开户行报贷款审批人审批担保贷款展期,还应由贷款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所有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展期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第十六条贷款利率的确定和利息计收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和计息方法,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农业银行应当按贷款条件自主审查发放,严格管理,应补贴的利息由利息补贴者直接补偿给借款人银行按正常规定向借款人计贷款利息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加、罚息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国务院确定的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要严格按规定办理第五章贷款经营第十七条农业银行依法自主经营贷款,除国务院特定贷款外,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各级行在总行授权或转授权范围内依法经营贷款未经授权和转授权的不得经营贷款第十八条县、市、区支行(以下简称县级支行)是农业银行贷款经营的基本单位各级行均应在权限范围内经营贷款,按上级行授权,负责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检查、贷款发放收回及权限内贷款审批等管理工作,确保贷款效益第十九条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直属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应依据国家区域产业政策和农业银行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辖区内贷款投向和投量,负责权限内贷款的审查、审批第二十条充分发挥农业银行系统整体功能,逐步加大总、分行调控力度突出效益原则,努力培育全系统重点信贷区域、高效信贷行业和优良客户群体,实现集约经营第二十一条实行人民币、外币贷款统一经营第六章贷款程序第二十二条借款申请借款人需要向农业银行借款,应当向开户行直接申请,申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方式、偿还能力及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借款人、保证人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三)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纠正情况;(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五)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提供人民银行颁发给借款人的贷款证;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三)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四)实施项目必需的有权机关的有效批文;(五)项目投资来源及资本金到位情况;(六)与贷款相关的其它资料第二十三条贷款受理开户行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由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开户行负责人签署意见,由贷款综合管理岗登记,移交贷款调查岗进行事实认定第二十四条对贷款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评定内容包括企业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贷款企业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五个等级:级、AA级、A级、B级、C级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坚持企业自愿,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统一指标,综合评价,按程序评定的原则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由总行制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分行组织,信贷部门具体操作,评定结果内部掌握也可委托有关资信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经分行信贷部门认可第二十五条贷款调查开户行信贷部门调查人员应及时组织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及借款人基本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测定贷款风险度,并提出意见,移交审查人员进行审查确认对中、长期项目贷款,还应及时组织具有相应项目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贷款项目评估对自然人申请借款,应对其品格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第二十六条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审查,复测贷款风险度,并提出贷款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第二十七条贷款审批贷款实行按确定程序分级审批制,上级行接到下级行贷款报告后,先由贷款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同级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属权限内的贷款由行长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再报上级行审批第二十八条签订借款合同农业银行贷款经营的基本单位均有权按授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使用农业银行统一印制的《借款合同书》《借款合同书》应逐项填写,不得遗漏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如有必要,也可单独与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第二十九条贷款发放借款合同签订后,开户行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第三十条贷后检查贷款检查人员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经常性跟踪调查或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领导报告应建立贷款风险早期预警制度对借款单位管理人员、银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产供销、财务状况等方面发生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时,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在贷款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第三十一条贷款收回要坚持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收回贷款在短期贷款到期前7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开户行要向借款人发出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按期收回贷款贷款逾期,开户行要及时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与开户行协商第三十二条贷款总结评价贷款开户行应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及归还情况进行总结评价中、长期项目贷款要在贷款项目达产1年后,写出贷款项目后评价报告及时报贷款审批行第三十三条贷款档案应建立辖区内贷款档案,完整记录每笔贷款活动的全过程及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贷款档案应由贷款综合人员负责管理第七章不良贷款监管与考核第三十四条不良贷款系指呆帐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呆帐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呆滞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逾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的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逾期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和呆滞贷款) 第三十五条不良贷款的登记不良贷款由贷款开户行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经稽核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由信贷部门逐笔登记,建立台帐,定期逐级上报在报上级行的同时,抄报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第三十六条不良贷款的考核按月考核不良贷款占用额和占用率,以此评价各级行信贷资产质量按季通报各级行不良贷款增减变化和清收任务完成情况,并与有关奖惩指标挂钩第三十七条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帐贷款的核销贷款管理人员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帐贷款贷款豁免权属国务院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要求农业银行豁免贷款第八章贷款管理责任制第三十八条贷款管理实行行长(经理、主任,下同)负责制各级行行长应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行长可以授权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贷款,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行长负责第三十九条各级行均应建立有行长或副行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 小组),负责贷款的审查第四十条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总行根据分行所辖贷款质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授予其不同的贷款审批权限贷款审批权限每年调整一次,分行以下机构贷款审批权限,由分行转授第四十一条实行审贷分离制,严禁个人自批自贷贷款调查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手续合规合法和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真失误的责任;贷款审批人员负责贷款审批,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贷款检查人员负责代款的检查,承担检查失误,管理不严的责任第四十二条实行贷款管理岗位责任制把贷款管理的调查(评估)、审查、审批、检查、综合及发放、收回各环节的责任系数量化到岗、到人发生不良贷款按职责相应承担清收等有关责任第四十三条实行大额贷款专管制度对大额贷款和重点企业贷款要派驻厂信贷员或驻厂信贷组进行专门管理对大型企业集团且贷款达到一定额度的,应相应建立分理处或支行,全面加强贷款管理和提供信贷服务第四十四条实行贷款管理人员离职稽核制度贷款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要对其在任职期间和权限内所发放的贷款风险情况进行稽核正确认定其任期内工作业绩,严格区分工作责任第四十五条实行贷款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等级管理制度所有贷款管理人员都应通过考试或考核,取得贷款管理岗位任职资格,持证上岗在此基础上实行等级管理对不同等级的信贷员授予不同的贷款管理权限信贷员任职资格及等级的考试(考核)、评定,由总行制定统一标准和统一印制证书,分行组织评定信贷员等级每两年考试(考核)、评定一次第九章贷款保全和清偿的管理第四十六条谨防借款人借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农业银行债务、侵蚀信贷资金和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第四十七条贷款开户行应参与借款人在兼并、被兼并、破产或股份制等形式的改造、改组过程中的债务重组工作,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债务,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行报告第四十八条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应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第四十九条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原贷款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公司全部承担,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第五十条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要将原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第五十一条对被兼并(合并)的借款人,应在被兼并(合并)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也可由兼并(合并)企业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原借款人贷款债务,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第五十二条对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借款人,应继续承担合资(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并要求将合资(合作)后收益优先归还贷款借款人用已作为贷款抵押、质押的财产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必须取得开户行的同意第五十三条对分立的借款人,应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或由分立后的各企业按照分立时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承担贷款债务第五十四条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借款人,应在产权转让或解散前落实和清偿贷款债务第五十五条对破产的借款人,开户行应依法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对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的贷款债权,农业银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应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偿第十章贷款管理电子化第五十六条贷款管理电子化建设方案由总行制定,并组织开发统一的贷款管理信息采集、传输系统逐步实现总行、分行、支行间的贷款管理电脑网络化。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贷款项目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农银发[2000]132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贷款项目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农银发[2000]132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贷款项目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贷款项目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0年11月1日农银发[2000]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专项贷款项目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三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专项贷款项目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专项贷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选择质量和决策效率,优化专项信贷资源配置,依据有关信贷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项目库,系指各级农业银行根据专项业务项目贷款需求,逐级筛选归集的备选项目与项目信息集合。

备选项目指供各级行初审、会审的意向性项目或已具备评估条件的项目。

项目信息指反映项目自身特性的信息资料及相关的产行业信息、技术经济参数等。

第三条项目库按照专项贷款授权和转授权结构分级设立。

总、分行和二级分行按各自审批权限设立项目库,并根据服务区域内的需要与可能,合理确定项目库容量。

县级行不设项目库,但应积极向上级行项目库推荐项目。

需要建库的行,要指定专人负责,抓紧建章建制、归集项目,尽早把项目库建立起来。

第四条项目库的基本功能是:(一)为确定专项贷款实施对象提供数量充足的备选项目群;(二)与项目会审挂钩,为会审、评估项目提供项目信息;(三)为专项贷款计划和资金配置提供基本依据。

第五条入库项目来源于:(一)借款人直接提出贷款申请的项目;(二)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三)农业银行主动开发的项目;(四)其他可以进入项目库的项目。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由农业银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属于中间业务~不纳入授信管理~农业银行办理该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执行农业银行有关授权管理规定.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农业银行不得代委托人指定借款人~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还款担保或承诺。

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政府部门或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通过年检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1,二,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第七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通过年检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准颁发并通过年检的贷款卡,按规定不需要办理贷款卡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除外,~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四,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已经全部偿还,,五,委托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委托贷款资金来源、贷款用途必须合法合规。

第九条委托贷款期限、利率及借款人违约金的计收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委托贷款合同》中载明~但须符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有关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颁布机构:中国农业银行1990-02-28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治理通则(试行)(1990年2月28日(90)农银企字第13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贷款治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农业银行性质、任务及贷款治理的实际情形,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贷款治理必须遵循国家法规,遵循国家经济、金融进展的方针、政策、打算、促进社会主义有打算的商品经济连续、稳固、和谐进展。

第三条办理贷款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扶持为辅,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差不多原则。

第四条按照国家产业进展政策和信贷打算,依据信贷资金力量安排贷款,发挥信贷促进农村经济进展的作用。

第五条坚持贷款自主经营,并承担贷款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贷款实行科学治理,不断提高贷款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周转性。

第七条贷款是农业银行的差不多业务,信贷治理实行各级行长负责制。

第二章贷款范畴、对象、条件第八条贷款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村经济进展服务的方向。

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进展打算制定贷款的产业、产品序列,并依此治理贷款投向。

一、农业贷款。

重点支持农业生产,支持提高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技术改造,增强农业进展后劲。

二、工业贷款。

重点支持进展农副产品和当地原材料的加工,支持农用工业、能源和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

三、商业贷款。

重点支持农副产品收购和农村农业生产资料与日用工业品的供应。

第九条办理下列对象的贷款:一、全民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二、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农村承包经营户;五、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六、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七、农村信用合作社;八、其他符合贷款条件的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申请借款必须具备下列差不多条件: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经济进展方针、政策和打算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并有相关的经营业务打算;二、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三、借款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四、有符合抵押、担保贷款条件的抵押物、担保人,以及应参加的财产保险;五、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私营企业,都要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农业、工业、商业企业,都要在农业银行开立差不多帐户,并向开户银行报送经营打算和财务报表;各种贷款对象,都要同意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背景与意义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利率合理、贷款流程规范、审核程序公正、资金使用合理,并促进银行贷款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从而更好地服务全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

在银行业务中,贷款作为重要的业务板块,对于银行的盈利和经营占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

因此,银行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应当建立严格的贷款管理制度,以确保贷款业务的高效和安全,同时保证客户利益。

本文将对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申请贷款的条件1.贷款人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组织或个人;2.贷款人具有商业信誉和还款能力;3.贷款用途合法合理;4.贷款人能够签署符合银行要求的借款合同;5.贷款人向银行提供的财产权证明合法真实。

应提交的材料贷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1.个人: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如有)、房屋证明和购买证明、银行流水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税务证明、个人信用信息等。

2.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权证明、企业财务信息、企业信用信息、银行流水证明、企业出具借款申请书。

贷款利率与期限贷款利率是根据贷款人的具体情况和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计算的,同时根据贷款期限制定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人需求情况,银行有权根据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限定贷款期限,一般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形式。

贷款额度与资金使用贷款人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向农业银行申请相应贷款额度,银行将根据贷款人的实际情况和申请内容审批贷款。

贷款人应当对贷款用途和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明确,不得用于非法用途、赌博、博彩等行为。

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将对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监督,以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和贷款人权益。

贷款担保贷款人在申请贷款时,银行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风险控制。

农业银行指定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债权人行为担保、保证人行为担保等。

贷款人在贷款标的物上应当及时办理抵押、质押等手续,确保其财产权益,提高贷款安全性。

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X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X和化解该类业务风险,维护我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贷款通那么》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作为委托人〔目前不承受个人委托〕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如无特别说明,本规定中“受托人〞即指我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不属于授信业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各行要切实做到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当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贷款要件第四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

受托人不得代委托人指定借款人,或者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

借款人的资格须符合《贷款通那么》的规定。

第五条委托贷款用途须符合《商业银行法》与《贷款通那么》的规定,贷款投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

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方面,与对自营贷款的要求一样。

第六条期限与利率、费率〔一〕委托贷款期限按照《贷款通那么》规定执行。

〔二〕委托贷款利率与借款人违约金的计收由委托人决定,但须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通那么》与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三〕各行要根据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与本钱核算等综合因素,制定本行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报总行备案。

第七条委托贷款是否需要担保与担保条件由委托人确定,但须符合《中华人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部门分工第八条风险管理部门职责〔一〕制定、修订本行委托贷款业务规章制度、实施细那么,并监视检查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二〕对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与贷款文件的完备性、有效性进展审核。

必要时按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机制进展报批。

〔三〕对本行委托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展监控。

第九条公司业务部门职责〔一〕统筹本行委托贷款业务的营销工作。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第一篇: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范文)ⅩⅩ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ⅩⅩ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银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ⅩⅩ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ⅩⅩ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应收取手续费,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纳的营业税,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五条ⅩⅩ银行分支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由总行或经授权的一级分行审批。

第六条ⅩⅩ银行分支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章受理和审批第七条ⅩⅩ银行各级行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委托人资金来源正当;2.委托贷款用途合法;3.委托贷款利率和其他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各级行在受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应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参考《委托贷款协议书》和《中国ⅩⅩ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标准文本的有关内容,与委托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一级分行审批。

委托人为中央政府部门,或者委托业务涉及两个以上一级分行的,由总行审批。

第十条总行或一级分行在批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时,对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应确定主办行。

第十一条经办行(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由主办行)负责根据上级行批准文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办理有关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发放和回收第十二条经办行(主办行)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与(或通知经办行与)委托人、借款人三方或与借款人双方签订《中国ⅩⅩ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

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标题】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发文字号】农银发[2001]125号【颁布时间】2001年08月06日【生效时间】2001年08月06日【全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委托归集和使用第三章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条件第四章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和收回第五章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期限、额度及利率第六章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担保与保险第七章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管理第八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推动我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健康、快速发展,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对于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总行(房地产信贷部)联系。

考虑到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地方性差异较大的特点,各分行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的发展,规范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操作,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及《》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及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三条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的银行是指经住房委员会(或房改办)指定、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

第四条经办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的协议。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委托归集和使用第五条经办行负责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专户、委托贷款基金户、结算户和增值收益户的开户手续。

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运作流程:

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运作流程:

中国农业银行托付贷款业务运作流程:1、托付业务由经营行客户部门受理。

托付人应向经营行供应下列资料:托付贷款的申请书(见附件);资金的来源及其合法性的书面说明或证明;基本状况(见提交的资料书目)2、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收集托付人提交的资料,并对托付人的状况进行调查,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托付贷款业务内部运作报告书》(见附件)中撰写完成有关的调查认定报告,并对托付贷款基金额度提出初步看法,手续费按托付贷款余额的3%。

一1%。

收取;托付业务调查报告经客户经理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经营行负责人签署看法后,上报分行信贷管理处审查。

3、信贷审查员依据客户部门上报的资料,并逐项提出明确的审查看法。

审查报告经信贷管理处负责人签署看法后上报分行贷审会审批。

4、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经营行与托付人签署总行制式《托付贷款托付合同》[ABCS(2001)1013]o在签订《托付贷款托付合同》时,应在合同中补充如下约定:“借款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如甲方托付乙方以诉讼方式帮助甲方清收托付贷款,有关的诉讼费用由甲方向法院先期支付J 或“借款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由甲方干脆以诉讼或其他方式向借款人追收:客户经理应面签或核实《托付贷款托付合同》签字及印模的真实性。

5、《托付贷款托付合同》生效后,经营行应要求托付人按合同约定在经营行开立托付贷款基金专户,并将托付资金在确定期限内(一般为10天)一次或分次足额存入该帐户。

如托付人需增加托付贷款基金额度的,要按上述的有关流程对新增资金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进行调查、审查,经审批同意后,经营行应与托付人签订《〈托付贷款托付合同〉补充协议》(见附件)或重新签订新的《托付贷款托付合同》。

托付人缩减《托付贷款托付合同》约定的托付贷款基金额度的,应征得经营行的同意。

6、托付资金存入托付贷款基金专户后,托付人在《托付贷款通知单》(ABCS(2001)1014制式文本)中应具体确定托付贷款的借款人、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担保人及其担保方式等事宜。

【最全】委托贷款管理办法(1)

【最全】委托贷款管理办法(1)

第1章、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1)第2章、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44)第3章、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53)第1章、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概要: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

分为总则,受理和审批,发放和回收,业务收费,内控机制,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控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发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农发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农发行名义发放的人民币委托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和农发行开户企业。

第五条农发行委托贷款业务宗旨是为“三农”领域提供融资服务。

第六条农发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不垫付委托贷款资金和利息,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受理和审批第七条农发行各级分支机构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需符合《贷款通则》有关借款人条件的规定;(二)委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三)委托贷款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四)委托贷款利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五)委托贷款不损害我行整体利益。

第九条委托贷款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条件等贷款要件由委托人确定。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也可以由农发行根据委托人要求向其推荐,并由委托人最终确定。

第十条根据委托人提出的委托申请,受托人(指经办行)应对委托人和借款人提供的全部资料进行综合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对委托人和借款人资格及身份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贷款要件等。

第十一条委托贷款的审查、审批(一)综合调查结束后,经办行应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参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贷款合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贷款借贷合同》标准文本的有关内容,与委托人和借款人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将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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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
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
农业银行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农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农业银行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农业银行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
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总行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
委托贷款的受理和发放
第六条
委托贷款的受理。

农业银行要对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是本行借款,委托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等。

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第七条
委托人要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时在农业银行开立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该账户。

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对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

第八条
农业银行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确定相应的机构人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衔接委托方与借款方的关系,及时向委托方和上级行反映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管理委托贷款。

第九条
农业银行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委托方《委托贷款通知单》要求,及时与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

第十条
委托方应按贷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按月向农业银行支付委托贷款发放手续费,其百分比最低不低于3‰。

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银行对委托贷款业务要建立相应的台账、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要严格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协助委托人做好委托贷款本息收回工作,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

第十三条
委托贷款的利率调整、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需凭委托方的书面通知以及借款人的同意认可方能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农业银行总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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