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200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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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能鉴定笔迹时间吗

司法鉴定能鉴定笔迹时间吗

司法鉴定能鉴定笔迹时间吗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条文书司法鉴定: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

以上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之中可以对笔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的内容十分宽泛,那么,司法鉴定能鉴定笔迹时间吗?一、司法鉴定能鉴定笔迹时间根据2000年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目前并未失效)第十条文书司法鉴定: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

以上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之中可以对笔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二、鉴定笔迹时间的含义笔迹时间鉴定属于司法鉴定之中物证鉴定之中的一种。

是属于文书类司法鉴定下的一种种类。

笔迹时间鉴定与笔迹鉴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笔迹鉴定是根据书写者笔迹的特点,如笔顺、连笔、转折、搭配比例等等,来分析判断书写者是谁。

它依据的是书写者的书写动作习惯。

而“笔迹时间鉴定”,在业内的正确称谓是“书写时间鉴定”。

它不但可以鉴定出手写笔迹的产生时间,还能鉴定出打印文书的产生时间。

书写时间鉴定依据的是构成文字的有色颜料,比如圆珠笔油、钢笔水、印泥、复印墨粉等等。

这些有色颜料在纸张上形成文字以后,会随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

依据一定的规律,就能分析这种变化经历了多长的时间,从而推测出笔迹的产生时间。

三、鉴定笔迹时间的效力虽然在实务之中,有许多的司法鉴定机构在其官方网站页面的内容之中明确规定了可以对笔迹时间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应当说这些司法机构都是具有合格条件成立的,但是由于笔迹时间鉴定的审查和检验技术并没有完全突破,使得笔迹时间鉴定的结果并不具有必然的确定性。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执业分类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执业分类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分类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分类一、引言司法鉴定是指在司法活动中,通过科学方法和专业技术,对案件中的争议事实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和判断的一项重要工作。

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广泛,根据不同的专业领域和具体需求,可以进行多种执业分类。

本文将对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执业分类进行详细介绍。

二、刑事鉴定刑事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领域之一,主要涉及刑事案件中的科学鉴定工作。

刑事鉴定可以包括物证鉴定、生物鉴定、化学鉴定、工程鉴定等多个方面。

物证鉴定主要是通过对案件现场的物证进行检验和分析,以确定物证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

生物鉴定则是通过对生物样本的检验和比对,确定个体的身份或者亲缘关系。

化学鉴定主要是对案件中的化学物质进行检验和分析,以确定其性质和来源。

工程鉴定则是对工程项目进行技术评估和鉴定,以确定其合法性和质量问题。

三、民事鉴定民事鉴定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争议事实进行科学鉴定的工作。

民事鉴定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财产鉴定、价值鉴定、技术鉴定、医学鉴定等多个方面。

财产鉴定主要是对财产的真实性、价值等进行评估和鉴定。

价值鉴定则是对各种价值的评估和确定,如艺术品、文物、房产等的价值鉴定。

技术鉴定主要是对技术问题进行评估和判断,如软件侵权、专利权纠纷等。

医学鉴定则是对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等进行医学鉴定和评估。

四、行政鉴定行政鉴定是指在行政管理中,对特定事项进行科学鉴定的工作。

行政鉴定的范围包括环境鉴定、产品质量鉴定、安全鉴定等多个方面。

环境鉴定主要是对环境问题进行评估和判断,如土壤污染、水质污染等的鉴定工作。

产品质量鉴定则是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评估和判断,如产品合格性、质量标准等的鉴定工作。

安全鉴定主要是对安全事故进行鉴定和评估,如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的鉴定工作。

五、知识产权鉴定知识产权鉴定是指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科学鉴定的工作。

知识产权鉴定的范围包括专利鉴定、商标鉴定、著作权鉴定等多个方面。

专利鉴定主要是对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进行评估和判断,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证类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物理学、化学、文件检验学、痕迹检验学、理化检验技术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文书物证、痕迹物证、微量物证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物证类司法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文书物证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及其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鉴定;痕迹物证的勘验提取,造痕体和承痕体的性质、状况及其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形成原因、形成过程、相互关系等鉴定;微量物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等鉴定。

第二章文书鉴定第四条文书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对可疑文件(检材)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问题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文书鉴定包括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文件形成方式鉴定、特种文件鉴定、朱墨时序鉴定、文件材料鉴定、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文本内容鉴定等。

第五条笔迹鉴定。

包括依据笔迹同一性鉴定标准,必要时结合笔迹形成方式的检验鉴定结果,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笔迹是否同一人书写或者是否出自于同一人。

第六条印章印文鉴定。

包括依据印章印文同一性鉴定标准,必要时结合印文形成方式的检验鉴定结果,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印文是否同一枚印章盖印或者是否出自于同一枚印章。

第七条印刷文件鉴定。

包括依据印刷方式鉴定标准判断检材是何种印刷方式印制形成,如制版印刷中的凹、凸、平、孔版印刷等,现代办公机具印刷中的复印、打印、传真等;依据印刷机具种类鉴定标准判断检材是何种机具印制形成;依据印刷机具或印版同一性鉴定标准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是否同一机具或同一印版印制形成等。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是指根据中国司法鉴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法医学专业人员进行分类,以确定其司法鉴定执业资格。

一、分类依据
(1)依据司法鉴定专业资格和技术能力。

(2)依据司法鉴定执业年限。

(3)依据司法鉴定经历。

(4)依据司法鉴定工作量。

二、分类方式
根据上述分类依据,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包括三个级别,即一级法医司法鉴定师,二级法医司法鉴定师以及三级法医司法鉴定师。

一级法医司法鉴定师由满足国家规定条件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组成,具备高级法医司法鉴定能力,可以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二级法医司法鉴定师由满足国家规定条件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组成,具备中级法医司法鉴定能力,可以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三级法医司法鉴定师由具有医学、法学及相关专业学位及资格证书的人员组成,具备基本法医司法鉴定能力,
可以在一级法医司法鉴定师或二级法医司法鉴定师的指导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2011. 2.18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适应诉讼活动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第三条(适用范围)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分类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运用的基本原理、专门知识和技术方法所属的学科专业,结合鉴定对象、鉴定要求和职业分工,确定司法鉴定的执业分类、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第五条(执业分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主要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物证司法鉴定、痕迹物证司法鉴定、微量物证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会计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价格司法鉴定和机动车司法鉴定等鉴定类别。

第五条(综合执业领域)道路交通、农业、电力、海事、文物、安全生产、环境、保险和火灾等领域涉及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主要是本规范第四条所列各鉴定类别的综合运用。

第六条(适用效力)司法鉴定执业管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和认证认可活动应当依据或者参照本规范。

第二章鉴定类别第七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自然人因外力导致的伤残后果及状况。

主要内容有损伤程度、伤残等级、致伤物推定、致伤方式推定;致伤时间推定;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生理状态及功能;劳动能力;诈伤及造作伤;医疗损害赔偿等鉴定事项。

第八条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推断自然人是否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及状况。

主要内容有死因与死亡时间;损伤时间;机械性损伤(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交通伤等);机械性损伤的致伤物;机械性窒息;高温与低温损伤;电流损伤;杀婴与虐待儿童死亡;猝死与医疗损害有关的死因等鉴定事项。

第九条法医物证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对案件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及痕迹的状况。

论文书中指印鉴定的归属范畴问题

论文书中指印鉴定的归属范畴问题

论文书中指印鉴定的归属范畴问题【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法制的不断完善,司法鉴定在推动法制进程中起到了弥足轻重的作用,同时,在司法鉴定的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问题亟待解决,这就需要根据实际需要不断改革司法鉴定制度,来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关键词】司法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指印一、引言在司法制度日益科学化的现代社会,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也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可,在实践中应用并迅速发展。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有关专家、学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司法鉴定进行了学理分类。

如按照鉴定对象所涉及的原理和鉴定所采用的手段、方法,将物证类司法鉴定分为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及微量物证司法鉴定,而由于司法鉴定涉及学科较广,门类众多,知识结构交叉,使得其中一些鉴定项目的分类问题难以达成共识,如指纹的同一性鉴定,该类鉴定最初多见于刑事科学技术当中,包括在犯罪现场中遗留于任何载体上的犯罪嫌疑人指印等。

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民事案件中亦涉及此鉴定,包括协议书、借据等以纸张为载体的指印同一性鉴定。

究竟是应该将指印的同一性鉴定归于传统的痕迹司法鉴定范畴,还是应将其纳入文书类司法鉴定范畴,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二、指印同一性鉴定的现状目前,在有关专家、学者对司法鉴定做出的分类中,将物证类司法鉴定分为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物证三类,而指印的同一性被归为痕迹类鉴定范畴,笔者认为,这样的归类是由于指印同一性鉴定较早出现在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当中,而司法鉴定是后期发展改革而来的,故我国形成了刑事技术统领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技术体系,致使司法鉴定在最初的学科建设时受到刑事技术的影响,亦催生了早期的理论研究以及教学课程均将司法鉴定归于侦查教学的内容之一的惯习。

在这种体制的影响下,指印的同一性鉴定理所当然的被揽入痕迹鉴定怀抱中。

三、指印同一性鉴定在司法鉴定与刑事技术鉴定中的差异性实践中,司法鉴定与刑事技术鉴定是有差异的,刑事技术鉴定是指在侦破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获取侦查线索、破案和起诉证据,按照刑事诉讼法和部门法规的规定,运用刑事技术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现场状况、痕迹、物证和现象所做出的分析意见和鉴定结论的总称。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发通(2000)1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执业分类规定。

第二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根据当前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订。

第三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是确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职业(执业)资格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依据。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第五条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第六条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第七条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第八条法医毒物鉴定: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试析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基本概念(三)——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执业分类的对象与类别归属

试析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基本概念(三)——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执业分类的对象与类别归属

试析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基本概念(三)——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执业分类的对象与类别归属本文节选自《试析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基本概念》,作者惠新岳,刘学森。

第一期介绍了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相关概念,第二期介绍了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应用,本期重点介绍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执业分类的对象与类别归属。

引言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念建立在对产品质量和司法鉴定基本概念的认识基础上。

什么是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念和涵盖的内容,产品质量鉴定和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差别是什么,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应该怎么分,其运用领域和意义是什么,本文从司法实践和理论两方面阐述了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有关内容。

3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执业分类的对象与类别归属3.1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分类产品应当从现行法理解,服务质量、建筑工程质量不在产品质量鉴定的范畴以内。

从根本上言,房屋建筑、工程、药品、食品、化妆品、种子、烟草等等出现质量问题同汽车出现质量问题一样,都应当受《产品质量法》调整,但鉴于其不同于普通产品之特点,国家分别出台了一些特别的法律、法规,如《建筑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种子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等,作为质量法体系里的特别法规,其同《产品质量法》的共同适用将构成解决该类纠纷的法律依据。

参照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分类为:机械设备鉴定:金属加工机械、泵、轴承、阀门、液压机械、输送机械、制冷机械等通用机械及器材;环保设备、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专用生产设备、加工专用设备、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农林牧渔专用机械设备、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等专用设备及器材。

电子产品鉴定:计算机、通信设备、广播电视设备、视听设备、电子器件、电子元件、通用仪器仪表、专用仪器仪表、光学仪器等。

电力设备与系统鉴定:电机、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电池、家用电力器具、非电力家用器具、照明器具制造、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等。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一、法医类司法鉴定的概念和作用法医类司法鉴定是指专门从事法医学研究和应用的专业人士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法律案件中涉及的尸体、伤害、病理等相关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的工作。

法医类司法鉴定是司法领域中的重要一环,其结果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二、法医类司法鉴定的执业分类根据法医类司法鉴定的具体内容和对象,可以将其执业分类如下:1. 尸体鉴定尸体鉴定是法医类司法鉴定中最常见的一类,主要涉及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鉴定和评估。

尸体鉴定的目的是确定死因、死亡时间、伤害程度等,为案件的侦破和审判提供科学依据。

2. 伤害鉴定伤害鉴定是针对人体受伤情况进行的鉴定工作,包括对伤情的评估、伤害的成因以及伤害的程度和后果等方面的鉴定。

伤害鉴定的结果可以帮助法庭确定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造成了伤害,从而判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刑事责任。

3. 病理鉴定病理鉴定是对尸体组织和细胞进行检查和鉴定,以确定病变的性质、范围和原因。

病理鉴定对于判断人体是否存在疾病、疾病的性质和发展趋势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尤其在刑事案件中能够判断被告人是否有患病的情况。

4. 遗传鉴定遗传鉴定是通过对DNA等遗传物质的检验和比对,确定个体的亲子关系、血缘关系等问题。

遗传鉴定在刑事案件中常被用于确定嫌疑人的身份,以及亲子关系纠纷的解决。

5. 麻醉鉴定麻醉鉴定是针对涉及麻醉药物的刑事案件进行的鉴定工作,包括麻醉药物的检测、鉴定和药理学评估等方面。

麻醉鉴定的结果能够帮助法庭确定被告人是否使用了麻醉药物,以及药物使用的性质和目的。

6. 毒物鉴定毒物鉴定是对涉及毒物的刑事案件进行的鉴定工作,包括毒物的检测、鉴定和毒理学评估等方面。

毒物鉴定的结果能够帮助法庭确定被告人是否使用了毒物,以及毒物对人体的影响和危害程度。

7. 精神鉴定精神鉴定是对涉及精神疾病的刑事案件进行的鉴定工作,包括对被告人精神状态的评估、疾病诊断和病情评估等方面的鉴定。

精神鉴定的结果能够帮助法庭确定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以及疾病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和责任程度。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5.14•【文号】司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规〔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已经2020年5月9日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19年5月14日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医类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法医学各专业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法医类司法鉴定依据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

第二章法医病理鉴定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与法律问题有关的人身伤、残、病、死及死后变化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病理鉴定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成伤机制分析,医疗损害鉴定以及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等。

第五条死亡原因鉴定。

依据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等相关标准,基于具体案件鉴定中的检材情况、委托人的要求以及死者的民族习惯等,按照所采用的检查方法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或分析。

死亡原因鉴定通常有以下类型: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

通过进行系统尸体解剖检验(包括但不限于颅腔、胸腔、腹腔等);提取病理检材,对各器官进行大体检验和显微组织病理学检验;提取尸体相关体液或组织进行毒、药物检验,或者其他实验室检验(必要时)。

2020年5月14日起实施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2020年5月14日起实施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2020年5月14日起实施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医类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法医学各专业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法医类司法鉴定依据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

第二章法医病理鉴定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与法律问题有关的人身伤、残、病、死及死后变化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病理鉴定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成伤机制分析,医疗损害鉴定以及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等。

第五条死亡原因鉴定。

依据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等相关标准,基于具体案件鉴定中的检材情况、委托人的要求以及死者的民族习惯等,按照所采用的检查方法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或分析。

死亡原因鉴定通常有以下类型: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

通过进行系统尸体解剖检验(包括但不限于颅腔、胸腔、腹腔等);提取病理检材,对各器官进行大体检验和显微组织病理学检验;提取尸体相关体液或组织进行毒、药物检验,或者其他实验室检验(必要时)。

根据上述尸体解剖检验和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结合案情资料及其他书证材料,对死亡原因等进行鉴定。

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

通过对尸体衣着、体表进行检验,必要时进行尸体影像学检查或提取相关体液检材进行毒、药物检验等。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并结合案情资料等对死亡原因等进行分析。

器官/切片检验,死亡原因分析。

因鉴定条件所限,缺少尸体材料时(如:再次鉴定时尸体已处理),可以通过对送检器官/组织切片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与诊断,并结合尸体检验记录和照片、毒物检验结果以及案情资料、书证材料等,进行死亡原因分析。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什么是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由鉴定机构对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的鉴定请求,进行物证、文证和人证等方面的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合法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司法鉴定的最终目的是为司法机关提供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的专业鉴定报告,为司法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根据《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司法鉴定可以分为以下四大类别:一、公证鉴定公证鉴定是指由公证机关依法对遗嘱、离婚、承诺、合同、授权委托等涉及公证事项的证明、委托和承揽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公证鉴定不包含法医鉴定、技术鉴定等非公证业务。

公证鉴定是公证机关的专业活动之一,主要职责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涉及公证证明和鉴定事项的书证、身份、痕迹等材料进行鉴定,并出具公正的证明文件,以保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法医鉴定法医鉴定是指对涉及刑事案件的物证、尸体、血迹、毒物、痕迹和生命体征等方面提出鉴定意见和结论的活动。

法医鉴定主要应用在刑事司法领域,该领域需要法医人员根据案件需要,运用法医学原理和科学技术手段对犯罪事实进行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依据。

三、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是指对民事、行政案件中涉及技术或者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的鉴定活动。

技术鉴定主要应用在民事、行政等领域,该领域需要技术鉴定机构和技术鉴定人员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和结论,为司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司法机关、政府部门或者政府招标的鉴定机构提出的对涉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人、物、事实的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主要应用于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等领域,对于较为复杂和需要技术鉴定的案件,司法鉴定可以提供权威、科学的鉴定结果,为司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司法鉴定执业的限制根据《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和管理规定》的规定,以下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1.没有相关专业资格或没有参加专业培训的人员;2.曾经有过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3.未取得或被吊销从事相关职业所需的执业证书的人员;4.与被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存在利益关系的人员。

可以司法鉴定笔迹时间是什么时候?

可以司法鉴定笔迹时间是什么时候?

可以司法鉴定笔迹时间是什么时候?根据2000年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目前并未失效) 第十条文书司法鉴定: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

以上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之中可以对笔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是为了让事实碎片重组成完整的案件从而让审判法官能够保护受害人并制裁罪犯,但在实践中某个案件的关键证据可能就是罪犯留下的书面字迹,而司法鉴定的任务就是证明该笔迹的归属。

那么,可以司法鉴定笔迹时间是什么时候?一、可以司法鉴定笔迹时间是什么时候?根据2000年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目前并未失效) 第十条文书司法鉴定: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

以上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之中可以对笔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二、鉴定笔迹时间的含义笔迹时间鉴定属于司法鉴定之中物证鉴定之中的一种。

是属于文书类司法鉴定下的一种种类。

笔迹时间鉴定与笔迹鉴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笔迹鉴定是根据书写者笔迹的特点,如笔顺、连笔、转折、搭配比例等等,来分析判断书写者是谁。

它依据的是书写者的书写动作习惯。

而“笔迹时间鉴定”,在业内的正确称谓是“书写时间鉴定”。

它不但可以鉴定出手写笔迹的产生时间,还能鉴定出打印文书的产生时间。

书写时间鉴定依据的是构成文字的有色颜料,比如圆珠笔油、钢笔水、印泥、复印墨粉等等。

这些有色颜料在纸张上形成文字以后,会随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

依据一定的规律,就能分析这种变化经历了多长的时间,从而推测出笔迹的产生时间。

三、分别检验分别检验是发现与确定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各自的特征:根据检材笔迹的特点和案情,准确地判断笔迹特征的变化或伪装以及变化或伪装的原因与程度。

如检材笔迹熟练程度一致,书写水平与语文水平相适应、运笔自然,笔画间搭配比例协调,书写动作规律性强,既可认定其为正常笔迹。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2000年11月29日司法部发布司发通[2000]1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执业分类规定。

第二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根据当前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订。

第三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是确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职业(执业)资格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依据。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第五条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第六条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第七条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第八条法医毒物鉴定: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是我国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重要法规,为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专业性提供了规范。

依据最新法规,司法鉴定的执业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按照鉴定的领域进行分类。

司法鉴定可以涉及不同的领域,例如刑事鉴定、民事鉴定、行政鉴定、国家安全鉴定等。

每个领域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要求,因此需要专门的人员进行鉴定。

根据不同领域的特点和需要,司法鉴定工作按照领域进行分类,确保每个领域都能有专门的鉴定人员提供专业服务。

其次是按照鉴定的类型进行分类。

司法鉴定可以根据具体的工作内容进行分类,例如文书鉴定、物证鉴定、图像鉴定等。

不同类型的鉴定需要不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需要有专门的人员进行执业。

依据这样的分类,可以确保每个类型的鉴定都能由专业人员完成,不仅提高了鉴定的准确性,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是按照鉴定的级别进行分类。

司法鉴定可以分为一级鉴定和二级鉴定,根据不同级别的鉴定需要不同的专业水平和经验。

一级鉴定通常由高级专家或教授级专家完成,二级鉴定由中级专家或助理研究员级别的专家完成。

不同级别的专家能够提供不同水平的鉴定服务,确保司法鉴定的工作质量和实效。

最后是按照鉴定的机构进行分类。

司法鉴定可以由各级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例如国家司法鉴定机构、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等。

不同级别的鉴定机构有不同级别的权威和权益,且承担的鉴定任务也有所不同。

依据不同的鉴定机构进行分类,能够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统一性和标准化。

总之,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是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重要法规,它根据不同的领域、类型、级别和机构进行了分类,为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专业性提供了保障。

通过这样的分类,能够确保司法鉴定工作能够科学、规范地进行,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书的质证至少应关注以下九个方面: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必须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机构必须具有承揽特定鉴定业务的相应资质。

一份鉴定书上载明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任一不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结论即为非法,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般情况下,鉴定书附有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是证明鉴定资质的凭证。

如果不附有鉴定资质证书,代理律师应该要求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出具。

审查鉴定证书至少需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核对鉴定证书中的姓名或名称与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是否完全一致。

第二,审查鉴定证书的有效日期,看鉴定结论是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出具。

第三,审查资质证书的颁发单位,进一步查证颁发单位是否有权力颁发该鉴定资质证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确定了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类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因此,在审查上述三类鉴定结论时,鉴定人和单位应为在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上述三类鉴定外的其他司法鉴定[1]和诉讼程序之外的鉴定、仲裁程序中的鉴定由于不实行法定登记管理制度,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主要是行业管理,鉴定资质也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

在审查鉴定资质证书的颁发单位时应注意此一点。

二、鉴定委托程序是否合法鉴定的委托分为法院委托、仲裁机构委托和当事人委托。

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鉴定,并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准许的,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为鉴定委托人与鉴定机构建立鉴定委托关系。

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特定事项进行鉴定。

鉴定委托程序的合法性表现在三方面:第一,鉴定委托人限于法院、仲裁机构和当事人,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鉴定委托的鉴定能否作为本案的鉴定结论使用应格外慎重判断。

第二,接受委托的只能是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得直接接受委托。

第三,鉴定委托协议不得约定根据鉴定结果的具体情况支付鉴定费用。

合同中的笔迹能鉴定时间吗

合同中的笔迹能鉴定时间吗

All things come to those who wai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合同中的笔迹能鉴定时间吗对合同当中的笔迹形成时间是可以申请鉴定的,根据司法鉴定执业分类的相关规定,笔迹鉴定机构可以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件的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不过,笔迹形成的时间有可能受到纸张的种类,油墨的色料,保存的环境、湿度等各方面的影响。

一、合同中的笔迹能鉴定时间吗?可以鉴定笔迹形成时间,文件制成时间检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确定某一文件或文件中的某部分是什么时间制成的,即文件形成至今经历了多少时间,称为文件绝对制成时间.二是确定某一文件的一部分与原文或某几个文件是否同时制成,即它们之间形成的先后顺序,称为文件相对制成时间。

根据年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目前并未失效) 第十条文书司法鉴定: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

以上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之中可以对笔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二、笔记鉴定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的以内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

对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

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

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三、司法鉴定有什么作用?司法鉴定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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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
司法部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
(2000年11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执业分类规定。

第二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根据当前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订。

第三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是确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职业(执业)资格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依据。

第二章分则
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第五条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第六条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第七条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第八条法医毒物鉴定: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第九条司法会计鉴定:运用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鉴定。

第十条文书司法鉴定: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痕迹司法鉴定: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有关人体、物体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及分离痕迹与原整体相关性等问题进行鉴定。

运用枪械学、弹药学、弹道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枪弹及射击后残留物、残留物形成的痕迹、自制枪支和弹药及杀伤力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微量物证鉴定: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分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的种类、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计算机司法鉴定:运用计算机理论和技术,对通过非法手段使计算机系统内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或系统正常运行造成的危害行为及其程度等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与建筑工程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等。

第十五条声像资料司法鉴定:运用物理学和计算机学的原理和技术,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鉴定;并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问一认定。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对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是否成熟、实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失败是否属于风险责任进行认定;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各种技术合同履行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法定技术条件进行认定;对其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争议进行鉴定。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执业分类规定尚未确定具体类别称谓的司法鉴定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八条本执业分类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执业分类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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