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识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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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 降低消费者购买风险
规范市场秩序
• 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 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 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适用范围
适用的产品范围
• 消费品
• 工业品
• 农产品
适用的行业范围
• 制造业
• 农业
• 服务业
适用的市场范围
• 国内市场
• 国际市场
02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具体内容
产品标识标注的基本要素
• 保护消费者权益
• 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 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规范市场秩
• 维护市场秩序
• 方便消费者识别和选择产品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重要性
提高产品质量
• 促使企业注重产品质量
• 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保护消费者权益
• 避免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 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 保护消费者权益
• 执行力问题
• 维护市场秩序
• 国际合作问题
我国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与国际经验的比较与借鉴
比较
• 我国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与国际规定相似
• 我国规定在某些方面更加严格
• 我国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
借鉴
• 借鉴国际规定优点
• 改进我国规定不足
•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05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未来发展
趋势与展望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未来发展趋势

全球化趋势
• 适应国际市场要求
• 与国际标准接轨
•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信息化趋势
• 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标识标注效率
• 建立产品标识数据库
• 提高消费者对产品信息的获取能力

3C标识标注规定

3C标识标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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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 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 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 地址; • (4)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 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 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 (5)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 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 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产品标识标注
• 生产者重视产品标识 • 销售者依靠产品标识 • 消费者需要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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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的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 特征、特性所做的有关表示的统称。 • 产品标识可以文字、符号、标志、数字、 图案等表示。 • 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提供。 • 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 注在产品包装上。 • 由此可见产品标识是产品的重要组成部 分。
虚假、误导、涉及到安全的标识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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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标识标注要求
(一)产品标识标注的基本要求
1.产品应当有标识,裸装食品、难以加施 标识的产品除外;(规定第4条)
第四条 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 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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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注的方式: (规定第5条) 第五条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 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指产品的最小销售单元)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 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 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 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 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 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 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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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 品怎么标(规定第22条)
•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 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 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a.依据合同要求标注 b.免除、部分免除标注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2006-06-16(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及实施办法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及实施办法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及实施办法产品标识是在产品或包装上标示的信息和内容,其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和其它的相关要求。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产品标签标识方法,仅供参考!产品标签标识规定一、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予以确定。

二、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三、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

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四、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它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

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六、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七、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

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时间。

八、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产品标签标识方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一概念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二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一条、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我单位生产的纯净水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名称:朔源纯净水。

食品标签中还应该标注以下内容:1、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2、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3、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4、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5、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6、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7、纯净水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8、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 标志。

第二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四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三、我厂产品的标签标注管理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质量负责人负责。

不开口,没有人知道你想要什么;不去做,任何想法都只在脑海里游泳;不迈出脚步,永远找不到你前进的方向。

其实你很强,只是懒惰帮了你倒忙。

商品标识标注分类规定

商品标识标注分类规定

商品标识标注分类规定前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参考国家对各类商品的分类规范,同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确保商场的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管理商品标识标注和明示产品质量信息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主要明确各类商品依法当标明的内容,适用于营运部及售后服务部等商品管理部门的商品管理与监控流程。

产品标识的基本内容一、产品标识中应当包括的内容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形式主要有三种: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二、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还应当包括的内容生产许可证标记: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三、产品标识中可以选择标注的内容产品产地、认证标志、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产品条码。

四、进口商品标志进口商品标志用于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和质量许可制度,根据不同的要求,使用不同的标志。

◆标志分为认证标志和检验检疫标志。

认证标志分为安全认证标志、卫生认证标志和质量认证标志。

检验检疫标志为圆形,正面文字为"中国检验检疫"及其英文缩写"CIQ",背面加注9位数码流水号。

◆标志颜色的划分:黄色为安全认证标志,蓝色为卫生认证标志,红色为质量认证标志。

标志的低色为白色。

标志的材质为纸质,有耐热要求时为铝箔。

凡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的出口商品以及符合国家安全法规和标准的进口商品,应使用安全认证标志;凡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或有关卫生标准的出口商品,应使用卫生认证标志;凡符合国家优质产品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出口商品,并符合进口贸易合同或国外厂商质量标准的进口商品,应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食品类一、允许免除标注内容: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免除配料表、生产日期或/和保存期、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但在其大包装上应标明食品名称、生产厂家或产地、生产日期、保持期或/和保存期;二、基本要求1、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2、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汉字;3、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质量单位:g 或克,Kg或千克;体积单位:mL、ml或亳升,L或升;4、凡属于应标明“QS”标志的产品应清楚地标注在商品的包装上(明细见前期培训资料)。

产品标识标注

产品标识标注
《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用中文
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该在外装装上标明。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的位置清晰的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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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的要求
• 产品标识标注的基本要求
1.产品应当有标识,裸装食品、难以施加标识的产品除外。 2.标注的方式:
◆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产品的销售包装上。有说明 书的,还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内。
◆ 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 日期或者失效日期。
04 是塑料标志编码:
04
PET-01; HDPE-02; PVC-03;
LDPE-04; PP-05; PS-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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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包91-2装008的包标装储识运图标示注标志图示举例及说明
易碎物品
表明运输包装件内装着易碎物品, 搬运时应小心轻放。
应当标注在外包装的4个面的左上角, 这样比较醒目,容易看见。
1.8mm(7号字)。
4.标识应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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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的要求
5. 标识标注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6.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 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例如:为客户贴牌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客户的厂名厂址,但必须以事 实为依据,不能有任何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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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的要求
3. 合格证明
◆ 合格证不是产品出厂时必备的,不合格的产品也 可以放行出厂,但必须通知客户,并得到客户认可。

产品标识标注

产品标识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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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页,共七十九页。
(4)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 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 失效日期;
(5)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 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 难以附加标识(biāozhì)的裸装产品,可以不 附加产品标识(biāozhì)。
故意误导—涉及到大量的民事纠纷、行政 案例甚至还有刑事责任。
标识对生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来讲是法定义务
14 第十四页,共七十九页。
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保证产品内在质量 P26 不存在不合理危险,符合保障人身、财
产安全的国标、行标要求; 具备(jùbèi)产品应有的使用性质; 符合明示承诺的产品质量担保。 2、生产的产品依法标注产品标识;P27 3、特殊产品包装;P28 4、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P29-32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 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 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 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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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页,共七十九页。
7.特制(tèzhì)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怎么
标(规定第22条)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tèzhì) 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 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a.依据合同要求标注 b.免除、部分免除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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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页,共七十九页。
有三种 形式 (sān zhǒnɡ) :a 合格证书 b 合格 标签 c 合格印章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标注: a.性能、结构复杂的产品,大件耐用消费
品和高档值的产品采用合格证书。(电 视、计算机、汽车等) b.日用消费品使用合格标签。(服装、鞋、 食品等) c.为方便标注,有些产品可在标签、说明 书、包装物 上印刷“合格”二字。 (化妆品、药品、保健品等)

产品标注标识管理制度

产品标注标识管理制度

产品标注标识管理制度一、背景与目的为了保障产品标注标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加强对产品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的标注标识管理。

三、管理要求1.编制标注标识规范:对不同产品的标注标识进行分类,编制相应的标注标识规范,明确各项标记的含义和要求。

2.设立标注标识管理团队:公司应设立标注标识管理团队,负责制定标注标识规范、审核标注标识内容的准确性。

3.提供标注标识培训:公司应定期组织产品标注标识培训,提高员工对标注标识规范的了解和运用能力。

4.标注标识验收:公司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标注标识进行验收,确保标注标识的正确性和可读性。

5.标注标识审查:标注标识管理团队应对公司的标注标识进行定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6.标注标识追溯:公司应建立标注标识追溯制度,确保可以追溯到产品的原始标注标识信息。

四、管理流程1.制定标注标识规范:标注标识管理团队根据公司产品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标注标识规范。

2.标注标识培训:定期组织产品标注标识培训,确保员工熟悉标注标识规范,并能正确运用。

3.标注标识验收:在产品出厂前,对产品的标注标识进行验收,确保标注标识的正确性和可读性。

4.标注标识审查:标注标识管理团队定期对公司的标注标识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5.标注标识追溯:建立标注标识追溯制度,确保可以追溯到产品的原始标注标识信息。

五、责任分工1.标注标识管理团队:负责制定标注标识规范、审核标注标识内容的准确性。

2.产品部门:负责按照标注标识规范制作标注标识。

3.品质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的标注标识进行验收和审查。

4.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标注标识培训并保证培训的有效性。

六、违规处理对于未按照标注标识规范进行标注标识的产品,根据违规情况轻者批评教育,重者予以警告、罚款、停产等处理。

七、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3篇)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标识标注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地区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农产品、食品、药品、化妆品等。

第三条产品标识标注是指产品上用于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产品成分、安全警示等内容的信息标注。

第四条产品标识标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标识。

第二章标识标注内容第六条产品标识标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 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中文,不得使用外文、缩写或代号。

2. 规格型号:应明确表示产品的规格、型号,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性能和用途。

3. 生产厂名、厂址:应标注生产企业的全称和地址,确保消费者能够追溯产品来源。

4. 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药品、化妆品等易腐、易变质的商品,应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5. 执行标准:应标注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6. 产品成分:应标注产品的主要成分,特别是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成分。

7. 安全警示:对于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产品,应标注安全警示。

8. 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根据产品特性和国家相关规定,可能需要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产品标识标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字体、字号:应清晰易读,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字迹。

2. 位置:应标注在产品显著位置,便于消费者查看。

3. 颜色:应与产品背景色形成对比,便于识别。

4. 材质:应使用耐久、不易褪色的材料。

第三章标识标注管理第八条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产品标识标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确保产品标识标注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十条产品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产品的标识标注进行核查,不得销售标识标注不符合本规定的产品。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3)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3)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在产品中,标识是用来识别、辨认和标注产品特性、功能、规格、安全信息等的符号、文字、标志或图案。

产品标识
的规定主要取决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
下是一些常见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1.产品标识符号:通常由一系列字母、数字、符号组成,用于表示产品标识的含义和目的。

例如,CE标志表示符合欧
盟安全要求,UL标志表示符合美国安全标准。

2.产品型号:用于标识产品的型号或规格,方便用户辨认和选择。

型号通常由字母、数字或组合构成,如iPhone 12、ZB1234。

3.安全警示标示:用于提醒用户产品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信息,如高压警示、易燃警示、禁止触电等。

这些标识通
常使用特定的颜色、形状和文字标识。

4.认证标志:用于标识产品已经通过特定的认证或符合特定的标准要求。

例如ISO 9001认证、RoHS标志表示符合环保要求。

5.产品材料:用于标识产品的主要材料成分,以便用户了解产品的特性和环境影响。

例如标注\。

产品标签标注要求

产品标签标注要求
产品标签标注要求
Eric 15.02.04
产品标签相关法规
• • • • • • • • 1.质量法 2.商标法 3.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5.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局第100号令) 6.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7.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8. GB 5296 消费品使用说明
•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4条: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 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标准编号的组成: • 标准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标准发布的年号 • 国家标准编号GBxxxxx-xxxx



(4)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 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许可证企业另有规定)
(5)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 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 生产商:通常定义为产品的制造商。 一些欧盟国家定义为进口商(销售商)以及将产品推向市场的 最终企业。 • 制造商: (生产)制造:用人工使原材料成为可供使用的物品。 • 出品:制造出来产品。
基本要求
1、产品应当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
裸装食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2、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
的销售包装上。 • 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
• 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
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部分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 物上重复标注相应的内容.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极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表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它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它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它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文(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生产的产品,涵盖了产品的外包装上的标识标注。

三、管理原则1.准确性原则:产品标识标注应准确反映产品的特性和质量,不得进行夸大、虚假的宣传。

2.完整性原则:产品标识标注应包括产品的基本信息、质量指标、使用方法等必要的内容,不能遗漏重要信息。

3.可读性原则:产品标识标注应容易辨认,字迹清晰,不得模糊、脱落、磨损。

4.统一性原则:产品标识标注的格式和内容应统一,遵循企业的标识标注规范。

五、标识标注内容1.产品名称:标注产品的通用名称或商品名称,应与实际产品相符。

2.规格型号:标注产品的规格、型号等详细信息,方便用户进行选择和识别。

3.生产日期: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确保产品能够按时销售和使用。

4.保质期:标注产品的保质期限,以年、月、日或批次等方式标示。

5.产地:标注产品的生产地,提供给用户的参考信息。

7.使用方法:标注产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确保产品能够正确、安全地使用。

8.质量标识:标注产品的质量认证标识,如ISO9001、CE等,证明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9.产品条码:标注产品的条码信息,方便商品管理和溯源。

六、标识标注管理流程2.商品包装: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印制产品标识标注,确保标识标注的清晰可见。

3.质检抽查: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质检抽查,检查产品标识标注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4.不合格处理:如发现产品标识标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向产品开发部门报告,进行相应的整改和改进。

5.监督检查:监督部门应定期进行对产品标识标注的抽查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理。

七、制度宣导和培训为了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企业应进行相应的宣导和培训,包括:1.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的宣传,向全体员工普及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2.培训员工关于产品标识标注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读性的要求,以及相关质量标准和规范的知识。

3.针对产品标识标注设计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设计和审核能力。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重要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是指对产品进行标识和标注的规定,是企业在生产和销售产品过程中遵守的重要法规。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序发展,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只有符合规定的产品标识标注,才能在市场上获得良好的信誉和口碑,提升企业竞争力。

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内容1. 产品名称标注规定产品名称是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产品的识别和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程度。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应明确产品名称的格式和内容,确保产品名称的准确性和符合实际情况。

2. 生产企业信息标注规定生产企业信息是产品标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生产来源和质量保证。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应规定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并要求企业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 产品质量标注规定产品质量是产品标识的关键,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应规定产品质量标注的标准和要求,确保产品质量信息真实可信,消费者能够正确、有效地判断产品的质量水平。

4. 产品安全标注规定产品安全是产品标识的重要内容,涉及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应规定产品安全标注的要求和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通过产品标识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避免因为产品安全问题而造成损失。

5. 产品环境标注规定产品环境是产品标识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对环境的影响。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应规定产品环境标注的要求和内容,确保产品的环境信息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环保性能,引导消费者购买环境友好型产品。

三、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执行和监督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执行是企业合法、诚信生产和销售的基础,是维护市场秩序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宣传和指导,确保企业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规定。

同时,对于违反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企业,应依法进行查处和惩罚,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谢 谢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一、产品标识标注应具备的内容
1、产品标识的基本内容 (1)产品名称; (2)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3)产品标准编号; (4)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一、产品标识标注应具备的内容 2、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应包 括的内容 (1)生产许可证标记; (2)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 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 (3)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4)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5)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6)认证标志; (7)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 (8)产品条码。
5、洗涤方法 要求: 应依次标注水洗、氯漂、熨烫、干洗、水洗后的干燥等五 大项目的操作方法,为消费者提供正确的洗涤指引。洗涤方法应 采用标准图形符号表示,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文字说 明。 洗涤五大项目应分别按以下规定标注: ●水洗:应表明能否水洗;如能水洗,应标明采用何种水洗方 式(小心手洗或洗衣机洗) ●氯漂:应标明可否使用含氯漂白剂漂白。 ●熨烫:应标明能否熨烫;如能熨烫,应标明熨烫的方式(直 接熨烫、 垫布熨烫、蒸汽熨烫等)和熨烫温度。 ●干洗:应标明能否干洗;如能干洗,应标明采用干洗剂的 类型。 ●水洗后的干燥:应标明水洗后的干燥方式(悬挂晾干、阴干 等)。
3、号型、规格 要求: 按新号型标准标注服装的规格,我国的服装号 型标准由GB/T133.1(2、3)-1997《服装号型男子 (女子、儿童)》三个标准组成。不允许使用 “S、 M、L、XL”等老号型规格,号型的标注应按人体的号 和型标注,例如,男西服上衣,可按以下方式标注: 170 /88 A (身高/ 净胸围A类体型)
二、服装类商品标识应具备的内容
• 1、产品名称 • 2、制造者的名称和 地址 • 3、号型、规格 • 4、原料的成分和含 量 • 5、洗涤方法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随着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产品的标识标注对于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产品质量的认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加强产品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一、标识标注的基本原则1. 标识标注应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2. 标识标注应明确清晰,不得产生误导或者歧义;3. 标识标注应时效性,及时更新产品信息;4. 标识标注应统一规范,不得混淆或乱用标识;5. 标识标注应依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标识标注的具体要求1. 产品标识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型号、主要材质、产地等基本信息;2. 产品标注的字体大小、颜色等应与产品本身相匹配,不得影响产品的品质和美观;3. 产品标注应采取持久性的方式,不易脱落或剥离;4. 产品标识应采用规定的标准化字体和格式,以确保标识的一致性和识别性;5. 产品标注应采用标准的符号、图形等形式,方便消费者理解与识别;6. 标识标注应标明生产日期、有效期或者使用期限等相关信息,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

三、标识标注的管理责任1. 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的特性和标识要求确定标识标注内容,确保标识标注的真实、准确和合规;2. 经销商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标识标注的核验和检查,确保标识标注的完整和准确性;3.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产品标识标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和惩罚;4. 消费者对发现标识标注有问题的产品,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并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四、标识标注的违规处理1. 对于标识标注不真实、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的产品,监督部门应立即责令整改,并予以处罚;2. 对于标识标注不明确、低俗或有害等行为的产品,监督部门应要求生产企业进行改正,并可能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等处罚;3. 对于严重违规的产品标识标注行为,监督部门可将其公示,提醒消费者注意,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生产和销售的产品。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便于识别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防止误用;同时对产品实行可追溯性管理,以便寻找问题根源。

二、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本公司生产使用的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产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和产品交付的阶段,特殊要求可追溯性的产品。

三、职责和权限(一)质量技术部负责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的监督管理。

(二)生产车间、集团公司总调室负责对生产现场、库房区域定制标识的执行和记录。

四、主要内容(一)标识方法和要求1、产品测量状态有:“合格品”“不合格品”“待检品”三种。

根据不同物品,采取标签、标牌、检验记录、凭证和放置地点等形式予以标识。

其中,标牌由各生产基地按自身需求统一制作,检验员负责管理使用;检验记录和凭证由检验员填写;标签由物资保管员按检验凭证填写;放置地点由生产部门规定。

2、进库原材料必须是合格品。

不合格品应立即运离验收现场。

因故不能立即运离的,应予以隔离,由检验员挂原材料“不合格”标牌。

在检验记录和检验结果通知单上注明测量状态。

运至生产现场的原材料必须是合格品。

当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品时,按《不合格品的控制》制度执行。

包装生产现场应规定不合格材料堆放处,用于堆放生产过程中挑出的不合格材料,应作出明显标志。

3、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辅料,一律不准入库和调配至生产车间使用。

并立即联系生产保障中心采购组,再由其联系供应商处理,如因故未能及时处理的,应予以隔离,并挂不合格标识。

各入库原辅料的验证状态在检验记录上标记。

4、酒体设计不合格的成品酒不得投入包装,并挂“合格”“不合格”或“待检”标识。

5、包装成品酒按检验批堆放,每批产品上挂标识牌,注明“合格”“不合格”或“待检”字样。

调入成品库的产品必须都是合格品。

不合格品应单独堆放,并挂不合格标识。

(二)产品标识产品标识应按《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执行。

1、各生产基地质管部每月对采购部门采购的原辅料质量进行感官、理化分析的综合判定,并注明“合格”、“不合格”或“待检”字样,将合格品原辅料封存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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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 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 失效日期;
(5)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 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 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 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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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特殊包装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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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 予以标注: (1)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 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 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2)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 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 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 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 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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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 期(规定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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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格、等级含量(第14条)

第十四条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 含量、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以及 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
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 计量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号(200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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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格:同一品种或者同一型式的产品按 尺寸、重量、功率或者其他有关参数划 分的类别。(如服装、鞋、电器、电子 元器件、基础件等等) 2.等级:是同一种产品按其质量水平的不 同所划分的级别。(一级、二级、三级; A、B、C级;优、良、合格等) 3.数量:是指对需要将一定数量的产品进 行包装、运输、销售,或者按一定数量 包装销售的产品。(主要指低值、易耗 的消费品,如大头针、钉书钉、香烟、 火柴、药品中的丸药、片剂等等)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 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 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 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 明储运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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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法》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药品法》 《标识标注规定》 《农药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条例》 …… 标注不当会引起产品质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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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准编号(规定第11条)
第十一条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 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标准编号的组成: 标准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标准发布的年 号 国家标准编号GBxxxxx-xxxx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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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必须标注; 2.生产者地址是指其所在地或主要驻所地; 3.用中文,应具体、明确、易于查询; 4.进口产品标注原产地和代理商; 5.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生产车 间如何标注/联营、协作,按合同加工如 何标注/委托加工等如何标注
30
(三)合格证明(第10条)
第十条 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 量检验合格证明。 1.产品质量合格 证明:是指生产者或其产品 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等,为表明出厂 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产品 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等标识。
37
净含量的标注方式: 固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 标注; 液体/半流体商品用体积L(升)、mL (毫升)或者质量g(克)、kg(千克) 标注; 固液两相物质的商品,除采用质量g (克)、kg(千克)标注外同时应采用 质量g(克)、kg(千克)或者百分数 标注固形物的含量; 以体积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应为温度 20°C条件下的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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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怎么 标(规定第22条)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 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以 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a.依据合同要求标注 b.免除、部分免除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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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具体要 求
质量法规定必须标注的内容:
1、产品名称;2、厂名、厂址;3、合格证明;4、 执行标准编号;5、规格、等级;6、生产日期、 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7、警示说明、警示标志。 下面逐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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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 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 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 地址; (4)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 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 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5)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 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 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4
1.产品名称是生产者必须标注的产品标 识内容
a.应使用中文 b.应准确、清晰、不含糊不清、令人误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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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
3.与产品的标准一致;
4.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时,允许使 用各地广为流传通俗易懂的名称,前提是 不被用户、消费者误解; 5.允许使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
18
3.标识使用文字、数字、字母的要求(规 定第6条) 第六条 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 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 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 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19
4.标识应清晰、牢固、易于识别;(规定 第7条) 第七条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 识别。 *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模糊或者脱落,必 须保证消费者购买时醒目,易于辨认和 识别。
产品标识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

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 产品。
2
一、产品质量的含义

产品质量:就是产品满足明确和隐含需求的能力 的特性之总和。
特性包括:适用性、可靠性、维修性、有效性、 时空性、安全性、经济性和美学性等。 包括:(1)产品的内在质量(2)产品的包装(3) 产品的标识(4)产品的售后服务。

6

产品标识是产品的组成部分 产品标识是对消费者的明确承诺 产品标识是产品的“身份证” 产品标识是对产品质量的一种明示担保 产品标识是市场营销的工具
严格按规定标注是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 义务
7
3、产品应当符合明示的质量要求 (1)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所采用的产品 标准; (2)在产品说明书中表明产品所具有的 质量内容; (3)以产品的实物样品来表明产品所具 有的质量内容; (4)法律、行政法规所允许的其他表示 方式。 是衡量产品是否合格的法定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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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存在问题

不规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 标准的规定。 故意误导—涉及到大量的民事纠纷、行政 案例甚至还有刑事责任。

标识对生产者来讲是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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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保证产品内在质量 P26 不存在不合理危险,符合保障人身、财 产安全的国标、行标要求; 具备产品应有的使用性质; 符合明示承诺的产品质量担保。 2、生产的产品依法标注产品标识;P27 3、特殊产品包装;P28 4、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P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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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产品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产品所含主要成分是组成产品的主要物 质,这种物质的名称和含量是产品标识 的主要内容,特别对药品、化学试剂、 化肥、农药、饮料、调味品、食品都应 标明此项内容。
仅要求标注产品的主要成分,而不要求 标注有关配方用料、微量元素。 食品应标出经分析后得出的食品中所含 的主要成分及含量的百分数,如含糖量、 脂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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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编号:行业标准代号-顺序号-年号 NY-农业部 HG-化工部 NY644-2002《饲料粉碎机安全技术要求》 SB10018-2001《糖果分类》 地方标准编号:DB14/ 山西省强制性地方标 准代号 北京DB11/051-2002《三相异步电动机节能监测 标准》


企业标准编号 :企业标准代-企业代号 –顺序 号-年号Q/XXX XXXX-XXXX
8
4、产品标识是产品的“身份证”其功能 (1)区别于其他产品; (2)质量承诺; (3)产品的出处; (4)产品的特征; (5)பைடு நூலகம்全使用警示。
9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 产品标识的规定
(1)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 址; (3)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 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 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 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 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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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名称(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 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 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 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 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 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 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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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种形式 :a 合格证书 b 合格标签 c 合格印章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标注: a.性能、结构复杂的产品,大件耐用消费 品和高档值的产品采用合格证书。(电 视、计算机、汽车等) b.日用消费品使用合格标签。(服装、鞋、 食品等) c.为方便标注,有些产品可在标签、说明 书、包装物 上印刷“合格”二字。 (化妆品、药品、保健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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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注的方式: (规定第5条) 第五条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 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指产品的最小销售单元)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 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 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 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 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 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 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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