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12年刑法分则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
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薛颖(1112296)从定义上看,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贪利渎职、危害公务行为廉洁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实施的与国家工作人员贪利渎职犯罪行为具有关联性或者对象性的行为。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从客体构成上看,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
贪污贿赂罪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挪用、私分经管的共同财产,侵犯公共财产权利;或者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危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
这类犯罪间接危害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妨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常活动.。
而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和人民利益。
这是本类犯罪区别于其他类犯罪的本质特征。
国家机关担负着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基本职能。
这些职能的正常行使,是实现国家机关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背离国家机关的活动准则,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廉洁、勤勉性,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必然会使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遭到破坏,使人民利益受到损害。
从客观表现上看,贪污贿赂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挪用、私分公共财产或者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
其中大多数犯罪行为具有利用职权为个人非法获取财产的特征,其他犯罪行为则与此关联或具有对向性,如行贿、介绍贿赂,则以财产收买职务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而渎职罪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两大类渎职行为:其一是滥用职权或者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其中《刑法》第397条1款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最具一般性和代表性;其二是故意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其中《刑法》第399条所规定的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最具代表性。
方鹏 刑法司考分则讲义之二
第388条【斡旋型的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 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 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国家工作人员 2.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4.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对象:公款。(1)公款,包括现金,股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等。(2)失 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3)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 民、救济款物。
2007/2/94-97.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 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 甲好处费 5 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 100 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 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催促 下,一年后,乙归还 30 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 70 万元无望,就携带乙 归还的 30 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 30 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 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 案后主动交待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对于甲、乙、丙如何定性?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 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诉讼法学讲义00260笔记小抄串讲
《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例如,刑诉法第5条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基本原则、刑诉法第7条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在文字上与宪法第126条、第131条和第135条的规定几乎完全一样。
《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法院四级设置: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前者指自诉案件,后者指公诉案件比如:被告人可以获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等。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依据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是大部分案件的侦查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但不是唯一的侦查机关,比如还有检查院、国家安全机关等。
比如: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执行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项规定,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12种6种6种《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司法卷二:贪污贿赂罪学习资料
司法卷二:贪污贿赂罪学习资料1、多选张某的儿子因为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拘留,张某找到法院的朋友李某,希望能够让公安机关将其子的罪证消除,并不希望留案底。
李某遂介绍张某给公安机关负责人董某认识,张某为表示心意,(江南博哥)送给董某现金20万元,董某按张某要求做到了。
下列分析不正确的是:()A.李某构成受贿罪的帮助犯,应以受贿罪论处B.李某构成行贿罪的帮助犯,应以行贿罪论处C.李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D.董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正确答案:A, B参考解析:李某居间介绍行贿人张某与公安机关负责人董某认识,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构成介绍贿赂罪。
既不是行贿罪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2、多选丁某系银监会的工作人员,2007年5月丁某受该局指派担任某民营银行与银监会合同项目的项目经理,在项目结束前一直在该银行里工作。
在工作期间,该民营银行为了顺利通过银监会的审核,送给丁某价值50万的礼品,让丁某在审核时能够通融些,丁某按该银行的要求没有据实向银监会汇报工作:()A.丁某在该银行的工作实质是一种执行职务的公务活动B.丁某收受礼物,构成受贿罪C.如果丁某没有如实报告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那么可以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D.该民营银行构成单位行贿罪正确答案:A, B, C, D参考解析:丁某属于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求。
民营银行行贿行为是为了单位利益,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论处。
3、多选下列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哪些是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A.甲向某国有公司负责人米某送2万元,希望能承包该公司正在发包的一项建筑工程B.乙向某高校招生人员刘某送2万元,希望刘某在招生时对其已经进入该高校投档线的女儿优先录取C.丙向某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高某送2万元,希望高某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自己的赔偿申请D.丁向某医院药剂科长程某送2万元,希望程某在质量、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丁所在单位生产的药品正确答案:A, B, 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理解。
刑法分则条文第8章 贪污贿赂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反贪污贿赂法
反贪污贿赂法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法(草案)目录第一章: 总纲第三章: 贪污罪第三章: 贿赂罪第四章: 浪费公帑罪第五章: 渎职罪第六章: 举报第一章: 总纲一、为打击贪污、贿赂、渎职等腐败行为,建设公平、公正、廉洁社会,伸长社会正气,特制定本法。
二、凡年满18岁以上公民,不论国籍、党籍、民族、籍贯、性别、学历、年龄、地位、职务,在适用本法条例上一律平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法》为国家立法,不受任何党派、团体、企业内部章程、文件约束。
四、有触犯本法的行为或结果其中之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的,也适用本法。
五、本法所指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各级党、政、军、司法机关工工作人员、各种主要以国家拨款运作或国家特许收费的团体从业人员、国营企事业从业人员、包括国家控股的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
六、本法所指企业从业人员,是指外资、合资、私营企事业单位、个体户从事人员。
七、在本法颁布前,国家没有明文界定,但实际触犯本法的,不受本法追究。
触犯国家明文界定的法律仅受组织内部处分,未受法律惩处的,适用本法。
八、自本法颁行日起,其他法律相关贪污、贿赂、渎职条例自行废止。
九、本法执行机关为各级人民检察院。
十、本法审判机关为各级人民法院。
第二章贪污罪一、本法所指贪污罪,是指年满18岁以上的公民,利用工作职务职业上的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其它不正当的手段占有国家、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或各类团体财物的,为贪污罪。
二、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分司及由公款拨款运作的各类事业单位、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购物券、奖金、各种福利、实物等,未经相关人大批准的出超部分,视为占有国家财物,主要责任人以贪污罪论处。
三、国家工作人员未经相关人大批准而擅自使用或借用公车、公物,或经人大批准使用但超出批准使用范围时,视为非法占有国家财物,以贪污罪论处。
《刑法分论》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 (二)司法认定与刑事处罚
•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一)概念与构成
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 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 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 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 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即构成巨额财产来源 不明的犯罪。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 1.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上述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 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 2.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
• 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有资产不应分配 而仍然予以私分。
• 4.本罪的客体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国有单位职务行为 的廉洁性。
• 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4.本罪的客体同行贿罪的客体一样,都是职务行为的公 正性。
– (二)刑事处罚
• 八、介绍贿赂罪
– (一)概念与构成 介绍贿赂罪是指行为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 1.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向国家工作人介绍贿赂,情节严 重的行为。
• 2.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均 可构成。
• 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4.本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
– (二)司法认定与刑事处罚
• 六、单位行贿罪
– (一)概念与构成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 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分则笔记
刑法分则危害国家安全罪间谍罪:最高死刑基本条件:1、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任务;2、指示轰击目标。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可能与其他犯罪形成想象竞合关系(接受间谍任务,刺探国家秘密情报;叛逃后实施间谍行为的,数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故意犯罪;客观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组织机构,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对方的身体,存在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只在重合的范围内认定如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泄露国家秘密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的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境内外的组织、机构或个人(主体、被资助人均无限制)叛逃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又实施其他犯罪的,一律数罪并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与失火罪:放火罪—故意,失火罪—过失;如不能认定为故意的,为失火罪;行为人实施114条的行为,引起了人员伤亡及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如为过失引起的,则将115条理解为114条的结果加重犯;如果为故意行为,114条则为未遂犯,115条第一款则为既遂犯。
适用114条,不能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的条文,相当于刑法将放火等罪的未遂直接规定于刑法条文中;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行为人通过放火的方式故意杀人,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只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若危及公共安全,则为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爆炸、决水等罪相等同的方法实施的;如果行为能评价为其他犯罪的,一律按照其他犯罪处理;常见行为: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4、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5、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6、酒后或者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7、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的。
第二十二章 贪污贿赂罪
ID(5081): 乙某是派出所的一个值班警察,一次在值班时将过路群众拾到上交(shànɡ jiāo)的的5000元钱据为己有,请问乙某的行为构成何罪()B. 滥用职权(làn yòng zhí quán)罪C. 职务侵占罪D. 贪污罪[单项选择(xuǎnzé)]:A B C D本题(běntí)1条评论(pínglùn)处罚,不包括行政处罚B. 累计贪污数额时,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C. 贪污后至案发前,被贪污的公款所生利息,不应作为贪污的犯罪数额计算,但应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贪污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D. 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项选择]:A B C D本题4条评论B.挪用资金罪C.违法发放贷款罪D.高利转贷罪[多项选择]:A B C D本题27条评论B. 构成挪用资金罪C.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D. 不构成犯罪[单项选择]:A B C D本题4条评论B.对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中止C.对甲应当适用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处罚规定D.对甲可以(kěyǐ)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多项选择(xuǎnzé)]:A B C D本题(běntí)2条评论(pínglùn)人一拍即合,李子随被录取。
事后,李送甲1万元。
对于此笔事实应认定成立受贿罪B.请托人乙,为减免养路费找甲帮忙,甲安排下属办妥,乙送上1万元。
对于此笔事实应认定成立受贿罪C.交通局与香港人林某合资开办汽车整容公司。
请托人丙因购房需要求甲帮忙,甲遂与整容公司负责人商量,将款借与丙使用,丙事后送甲1万元。
对于此笔事实应成立受贿罪D.丁通过朋友认识甲,觉得今后可能有求于甲,遂以甲子考上大学贺喜为由,送上1万元,至案发,甲未为丁谋取任何利益,对于此笔事实应认定成立受贿罪[单项选择]:A B C D本题8条评论B.丙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所以不成立受贿罪C.丙在未能为他人牟取利益之后退还了财物,所以不成立受贿罪D.丁将1万元贿赂退给甲而不移交司法机关,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多项选择]:A B C D本题0条评论B.滥用职权罪C.帮助(bāngzhù)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D.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多项选择(xuǎnzé)]:A B C D本题(běntí)2条评论(pínglùn)B.职务侵占罪C.贪污罪D.盗窃罪[单项选择]:A B C D本题2条评论B.贪污罪C.诈骗罪D.职务侵占罪[单项选择]:A B C D本题5条评论ID(5094): 下列情形中所涉及的某甲、黄某、王某、余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是: ()友做生意B.农民李某、刘某想通过养猪赚钱,但苦于没有资金。
刑法分则20章 知识点整合
20章贪污贿赂罪(7)1.贪污罪⭐⭐⭐①“国家工作人员”,包括4类人:国家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活动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指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体委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是本罪的主体。
③“利用职务之便”,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支配、供用或经手等便利条件。
(注意:仅仅是因为熟悉工作环境、便于接近目标等与职务无关的条件,不是利用职务便利。
)④“侵吞”,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控制之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如将自己保管、使用的公共财物加以扣留,应交而不交,应支付而不支付,收款不入账或非法转卖或者私自赠与他人,非法占有或私自用掉其所追缴的赃款赃物和罚没款物,甚至将自己控制下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等用于行贿的款物非法据为己有等。
⑤“窃取”,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的行为,即“监守自盗”。
例如银行柜台工作人员秘密窃取自己经管的存款。
⑥“骗取”,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直相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涂改账目、谎报差旅费谎报亏损、冒领款物等。
⑦“其他手段”,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罪与非罪成立本罪,要求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
“数额较大”,指贪污数额达到3~20万元;“其他较重情节”,指贪污数额在1~3万元,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行政处分的;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赃款物用于非法活动的;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学精品课件——贪污贿赂罪
3.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认定挪用公款罪应注意的问题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与一般挪用公款行为的界限。 (2)本罪与合法借贷行为的界限。 2.本罪与彼罪的界限。 (1)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2)本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3)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二者在 主观和客观方面都有许多相同之处。 (三)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1.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及国 有单位公务活动的廉洁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 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应注意的问题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境外的存款应当 依照国家规定申报而隐瞒不报,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刑事责任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和特征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 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要特征是:
限? 5.怎样认定受贿犯罪的客观要件? 6.怎样区分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
7.挪用公款罪的“归个人使用”怎样理解与 适用?
8.怎样正确处理挪用公款罪中司法解释与立 法解释的关系?
9.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如何理 解与适用?
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第一节习题一、判断题1.对多次贪腐未经处置的,分别排序并量刑,而后展开数罪并罚。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受贿罪。
()3.挪用公款归属于个人采用,数额较大,展开股票交易活动,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责刑事责任。
()4.利用自己所处地位构成的便捷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行为,为说情人牟取不抗拒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论处。
()5.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主要为公务活动的廉洁性。
()6.李某在国家机关供职,孙某有求于他的职务行为,给李某送来上5万元的钱款。
李某应允给孙某办事,但因故未成。
孙某见到事未变成,建议李某归还钱款,李某拒不归还,并威胁孙某如果再去借钱就宣告其受贿。
李某的犯罪行为形成侵占罪。
()二、简答题1.详述行贿罪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3.简述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4.简述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5.简述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6.详述受贿罪与拒绝接受抗拒餽赠、获得合法报酬的界限。
7.详述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8.简述以索贿方式构成的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9.简述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10.简述行贿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界限。
三、论述题1.试述贪污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2.试述受贿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3.试述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第二节参考答案一、判断题1.弄错;2.对;3.对;4.对;5.对;6.弄错。
二、简答题1.请问:行贿罪,就是指是牟取不抗拒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犯罪行为。
本罪具备如下形成特征:(1)本罪侵害的客体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犯罪行为的清正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是因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迫交付财物,只有在行为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行贿罪。
此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应以行贿论处。
《刑法》第十九章贪污贿赂罪
第十九章贪污贿赂罪第一节贪污贿赂罪概述■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定义】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类的犯罪除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利益,破坏职务的廉洁性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务活动的廉洁性。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行为。
犯罪主体多为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但少数罪由一般主体构成。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由其所在的岗位和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决定的,贪污贿赂犯罪严重败坏了国家机关的声誉,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要求掌握: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分析】本章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一共规定了12种具体犯罪,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应当重点掌握其中的6种犯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贪污贿赂犯罪裁判要旨与司法认定_记录
《贪污贿赂犯罪裁判要旨与司法认定》读书记录目录一、内容概要 (2)1.1 书籍简介 (3)1.2 贪污贿赂犯罪的严重性与影响 (4)二、贪污贿赂犯罪概述 (5)2.1 贪污贿赂犯罪的定义 (6)2.2 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8)三、贪污贿赂犯罪的类型 (9)3.1 贪污罪 (10)3.2 受贿罪 (11)3.3 挪用公款罪 (12)3.4 职务侵占罪 (14)3.5 商业贿赂罪 (15)四、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 (16)4.1 主体要件 (17)4.2 客体要件 (19)4.3 行为要件 (20)4.4 结果要件 (21)五、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裁量 (22)5.1 刑罚种类 (23)5.2 刑罚裁量的原则 (24)5.3 刑罚裁量的情节 (26)六、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认定 (26)6.1 证据的收集与审查 (27)6.2 审理程序的规范 (28)6.3 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30)七、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与治理 (31)7.1 加强法制建设 (32)7.2 提高官员素质 (33)7.3 强化监督机制 (34)八、结语 (35)8.1 读书体会 (36)8.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38)一、内容概要《贪污贿赂犯罪裁判要旨与司法认定》是对当前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深入解读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本书以贪污、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等贪污贿赂犯罪为研究对象,详细阐述了这些罪名的定义、构成要件、量刑标准以及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疑难问题。
本书采用了先总述后分述的方式,总述部分简要介绍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概况、特点及其社会危害性,为后续的具体分析奠定了基础。
分述部分则根据贪污贿赂犯罪的不同类型,逐一展开论述。
本书对每一类犯罪都进行了详尽的剖析,对于贪污罪,重点分析了其主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对于受贿罪,则从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以及量刑规定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对于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也分别对其构成要件、量刑原则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说明。
【司考】贪污贿赂犯罪(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贪污贿赂犯罪(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职务犯罪。
贪污罪的本质是化公为私,挪用公款罪的本质是公款私用,受贿罪的本质是钱权交易。
注意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分。
一、贪污罪(一)贪污罪真正的身份犯:国家工作人员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是上述机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2.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3.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贪污罪不具牵连关系,应并罚)。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5.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也包括利用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进入某些单位等方便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成立贪污罪。
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现实地对公共财物享有支配权、决定权,或者对具体支配财物的人员处于领导、指示、支配地位,进而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的才成立贪污罪。
(三)贪污罪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侵吞”即侵占,将自己因为职务而占有管理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人所有,包括事实上的与法律上的处分。
侵吞这种方式不要求再额外地利用职务便利,只要拥有事先占有财物的地位即可。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成立侵吞型的贪污罪。
2.“窃取”只有当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占有公共财物时,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该财物的,才属于贪污罪中的窃取。
课堂笔记:2012年刑法分则贪污贿赂罪
第28章贪污贿赂罪一、贪污罪二、挪用公款罪三、受贿罪四、单位受贿罪五、行贿罪六、对单位行贿罪七、介绍贿赂罪八、单位行贿罪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十、隐瞒境外存款罪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贪污罪(一)贪污罪的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1、客体(1)复杂客体本罪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主要),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何谓“公共财产”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客观方面(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二者缺一不可。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者对象等与职权无关的方便条件。
(3)侵吞、窃取、骗取侵吞: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窃取: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的方式将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
骗取: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其他情形:相关司法解释的解读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中国人寿,中国再保险,太平人寿思考:非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如何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8贪污贿赂犯罪 刑法分论 教学课件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一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
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二是利用自己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
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分析:某国家机关会计甲,下班时发现本单位出 纳员乙将钥匙忘在办公室,甲就用该钥匙打开乙的 保险柜,驱走了3万元现金,然后将该钥匙放回远处, 并故意未将办公室的门锁上,造成复杂的案发现场。
(2)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a.索贿:本罪的法定从重情节。不要求为他
人谋取利益。
b.被动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用才构成本罪。
c.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可
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非正当利益。只要有为他
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比如承诺就行了,至于是
否实际上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影响本罪
分析本案中甲、乙、丙的刑事责任。
4.国有公司财务人员甲于2007年6月挪用单位救灾 款100万元,供自己购买股票,后股价大跌,甲无力 归还该款项。2008年1月,甲挪用单位办公经费70万 元为自己购买商品房。两周后,甲采取销毁账目的手 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70万元中的50万元难以在单位 财务账上反映出来。甲一直未归还上述所有款项。关 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案例1:被告人刘某,系某国有林场商店主 任,2000年10起私自先后多次挪用商店购货款 34000元用于个人和他人合伙做买卖蘑菇的生 意,同年12月又私自挪用该商店副食组货款 42000元,供个人搞营利活动。另外,刘某于 2003年4月到某市土产公司提走商店的卖核桃 款82400元,并将该款项借给其儿子到某市中 心购买商品房。后查账案发,刘某到检察院投 案,承认其挪用公款的事实,但不交代赃款去 向和经商的地点及情况,拒不返还赃款,并说: “我不能杀猪割耳朵两头受罪,钱在哪里我死 也不说,你们说怎么判就怎么判,我出来后还 能用这笔钱生活。”对刘某应如何定罪?
贪污贿赂罪刑法条文有哪些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贪污贿赂罪刑法条文有哪些贪污贿赂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事罪名,而是一个类罪名,具体分为了贪污犯罪与贿赂犯罪。
我国《刑法》中对贪污贿赂罪规定了比较多的条文,接下来,就请跟随赢了网小编一起看看贪污贿赂罪的刑法条文有哪些吧。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和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是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且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并且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是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处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并且处没收财产。
(三) 个人的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处于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于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的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之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的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行政处分处罚。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比较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比较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为挪用公款罪,处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处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处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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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笔记:2012年刑法分则贪污贿赂罪第28章贪污贿赂罪一、贪污罪二、挪用公款罪三、受贿罪四、单位受贿罪五、行贿罪六、对单位行贿罪七、介绍贿赂罪八、单位行贿罪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十、隐瞒境外存款罪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贪污罪(一)贪污罪的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1、客体(1)复杂客体本罪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主要),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何谓“公共财产”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客观方面(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二者缺一不可。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者对象等与职权无关的方便条件。
(3)侵吞、窃取、骗取侵吞: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窃取: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的方式将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
骗取: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其他情形:相关司法解释的解读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中国人寿,中国再保险,太平人寿思考:非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如何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3、主体特殊主体。
(1)国家工作人员A、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权力、行政、审判、检察、军事机关,党机关、政协会议机关B、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C、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D、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人大代表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受委托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注意公务:不看身份看公务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贪污罪的认定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个人贪污5000元,或者贪污不满5000元但是情节较重的2、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主要区别: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3、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主要区别:主体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无法区分主从犯的,按照贪污罪论处本罪共犯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
(1)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2)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二、挪用公款罪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解释》(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与构成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1.本罪客观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必须挪用了公款。
公款:公共财产中呈货币或者有价证券形态的部分对于挪用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应以本罪论处例外:特定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立法对“归个人使用”的解释的3种情况:第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第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第三,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2.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的行政管理工作的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例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3.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仅有挪用的故意而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二)认定1.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当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2.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主要区别主体不同3.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进行非法活动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4、与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如果挪用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如果挪用非归个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三)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按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三、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贿赂的本质——权钱交易。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受贿行为在客观上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贿赂本质是财物思考(3)受贿行为表现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4)索取贿赂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的只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成立受贿罪。
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以下4种情形:第一,已谋取到全部利益;第二,已谋取到部分利益;第三,行为人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第四,行为人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明示与暗示。
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
(没有隶属、制约关系)同单位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等3.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认定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后者要求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修正案七增加的“第388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情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1、客观行为(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2)上述人员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主体近亲属:刑事法上的近亲属与民法上的近亲属此处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刑事诉讼法上民法上关系密切人:有血缘或者亲属关系或者情妇(夫),或者是同学、战友、部下、上级或者老朋友与受贿罪共同犯罪的区别:有无共同的犯罪故意处3年以下有期或者拘役,并罚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7年有期,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行贿罪(-)行贿罪的概念与构成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表现为4种情况:•(1)主动给予。
(2)被索取而给予。
根据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3)根据刑法第389条第2款的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4)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时或者之后,主动给予贿赂。
2. 主体是自然人。
3.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至于实际上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
(二)行贿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390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无期。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勾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
如果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如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或者向单位介绍贿赂,则不成立介绍贿赂罪。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392条的规定处罚。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概念和构成(二)认定(三)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