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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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甲供材司法鉴定案例

建设工程甲供材司法鉴定案例

建设工程甲供材司法鉴定案例案例概述:某市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建设工程甲供材质量引发的纠纷案件。

原告为建设单位,被告为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

原告主张被告提供的甲供材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存在安全隐患,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则辩称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材料款,导致材料质量出现问题。

法院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的甲供材进行质量鉴定。

鉴定机构采用了多种检测方法,包括外观检测、尺寸检测、力学性能检测等,并对检测数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最终,鉴定结论为涉案的甲供材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判决被告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并承担案件的鉴定费用。

判决后,被告未提起上诉,该案件得以顺利结案。

案例分析:该案例涉及建设工程甲供材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

根据鉴定结论,涉案的甲供材存在质量问题是不争的事实。

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责任承担方面。

首先,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有义务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甲供材,并对材料质量负责。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因材料质量问题导致的赔偿责任。

其次,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材料款,可能会对材料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

但是,这并不足以成为被告提供不合格材料的理由。

因此,原告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的甲供材进行质量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进行判决,体现了法院对证据的重视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同时,该司法鉴定案例也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结论:建设工程甲供材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当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并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

同时,对于涉及建设工程甲供材的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机构的介入能够为法院提供更加客观、科学的鉴定结论,有助于公正、公平地解决纠纷。

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及典型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及典型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及典型案例分析摘要:随着我国建设经济的迅速发展,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产生的诉讼数量与日俱增,因此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

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笔者根据在日常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程序、依据等内容进行分析,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下述鉴定机构)接受政府机关或机构(一般是各层级法院或仲裁机构,下述委托人)的委托,依据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政府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对诉讼案件中涉及工程造价纠纷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1)多样性。

根据诉讼内容不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类型主要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鉴定、建设工程工期鉴定、房屋租赁合同项下形成添附的造价鉴定、因施工质量问题而进行修复费用的鉴定等原因造成一方当事人装修损失等类型。

(2)复杂性。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源于工程的个体性、工程建设周期较长和建设工程本身的自然条件。

有些鉴定项目由于在诉讼阶段离施工阶段的时间较长,或因资料保管不善等因素,都给鉴定机构准确形成鉴定结论带来困难。

(3)重要性。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司法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鉴定结论的准确与否,不仅关系到鉴定机构的企业信誉,而且关系到司法公正。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依据(1)2018年3月1日开始实施《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562 -2017》。

诡诞详细介绍了鉴定步骤、鉴定方法、鉴定意见书的撰写和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指南。

(2)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形成的文件。

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3)建设工程合约阶段形成的文件。

如施工合同、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等。

(4)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形成的文件。

如开工报告、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工作联系单、核价单和会议纪要等。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典型案例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典型案例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典型案例一、地基不稳引发的争议。

话说有这么一个新建的住宅小区项目,房子都盖得差不多了,可有些楼体却开始出现裂缝,业主们那是心急如焚啊,这刚买的房子就像个“病秧子”。

开发商也头疼,这到底咋回事呢?于是,就请来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机构。

鉴定人员就像侦探一样,开始从地基查起。

原来啊,施工的时候,在地基处理这块儿没有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来。

本来应该用某种特定规格的加固材料,可施工方为了省事儿,偷偷换了便宜但不达标的材料。

这就好比盖高楼大厦,地基应该用钢筋混凝土,结果却用了几根小木棍撑着,能不出问题吗?鉴定结果出来后,责任明确了。

施工方不得不承担起整改的责任,重新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还得赔偿业主的一些损失。

这事儿也给其他的建筑企业提了个醒,地基可是一栋楼的根基,千万不能在这上面偷工减料。

二、防水工程的“水患”纠纷。

有个商场装修完不久,一到下雨天,屋顶就像个水帘洞,水直往下滴,好多商铺里的货物都被淋湿了,损失惨重。

商场老板和装修公司就开始互相指责。

装修公司说,这是因为建筑本身的结构有问题,雨水顺着墙就渗进来了。

建筑方可不服气,觉得是装修的时候防水没做好。

没办法,只能找鉴定机构来评评理。

鉴定人员爬到屋顶一看,发现防水卷材的铺设就像小孩子乱贴贴纸一样,到处是缝隙和空鼓。

这显然是装修的时候施工工艺不过关。

按照正常的做法,防水卷材得严丝合缝地铺好,不能有一点马虎。

就好比给屋顶穿雨衣,要是雨衣到处是洞,那肯定不防雨啊。

装修公司不得不承认错误,重新给商场做防水工程,并且赔偿了商铺的损失。

这告诉我们,防水工程虽然看起来不起眼,但要是做不好,那可就是大麻烦。

三、装修材料以次充好的把戏。

有个家庭装修,业主和装修公司签订了合同,说好要用高档的实木地板。

结果装修完后,业主总觉得这地板看着不太对劲,走在上面的感觉也不像实木地板那么扎实。

业主就找了个懂行的朋友来看,朋友怀疑这地板是假冒伪劣产品。

于是业主就请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人员。

某办公楼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某办公楼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办公楼及附属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某办公楼及附属等工程由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承包,项目经理陆某某。

然后上述工程的泥工木工及部分钢筋工的劳务工种转包给黄某某施工,由黄某某组建相应的施工班组完成上述劳务工作内容,并于2007年6月29日与总承包公司及项目经理陆某某签订了施工协议。

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人工工资的结算标准及安全、质量、工资款付款等要求。

二、争议焦点该工程全部竣工结算后,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工程造价结算书,由某造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书进行了审核,并于2008年12月13日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

依据造价事务所的审核报告书,项目经理陆某某认定应付拨工资总额为556960.84元,而劳务承包人黄某某认定应付劳务工资款为899947.28元,由于双方结算的数额相差342986.44元,差距很大,导致双方当事人积怨很深,矛盾很多,发生了争议。

黄某某于2009年3月5日,提出民事诉讼,将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及项目经理陆某某告上人民法院,要求对劳务人工工资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将该案例交于我单位进行司法鉴定,本人负责该案例的鉴定工作。

三、问题分析我们依据有关司法鉴定的规定,鉴定人作为是帮助查明事实的证人,对该案例的特点,难点提出自己的意见,经过查阅案卷,勘察现场,调查取证、举证、听证、质证等过程,解决双方矛盾,获得双方的认可。

本单位接到法院司法鉴定的委托书后,根据某造价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出具了各单位工程的各工种人工工资汇总,总计763291.02元,法院通知原被告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不认可。

2009年4月22日,法院通知原被告举行第一次举证、听证协调会。

原告提出以下几点在工资汇总表中没有计量的问题:1. 基础及地面回填土,附属道路的片石道路垫层工资太少。

2. 切割机械费,各单位工程的平整场地,道路路床整理等未计算在内。

某国际商贸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研究

某国际商贸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研究

某国际商贸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研究近期我公司接到某法院委托对某项目进行司法鉴定,该项目系较为有代表性的司法鉴定项目,现我将该项目具体分析如下,供大家交流参考。

一、案例简介2016年7月,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某国际商贸城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包括4栋单体楼,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

施工过程中,因双方产生纠纷某建设有限公司中途撤场。

为此,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某国际商贸城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因现场管理人员对造价工作不熟悉造成工程款多付,要求对多付的工程款进行退还。

二、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踏勘现场当事人不签字:在某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对本工程进行现场勘验并形成勘验记录,施工单位虽参加了现场勘验但拒绝在勘验记录表上签字(主要是因为本项目工程款多付,施工方想拖延鉴定进度)。

2、现场部分标的物灭失: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围墙、道路等由某施工单位按整个项目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由于该施工单位中途撤场,现场由另一家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且工程已竣工。

现场此部分标的物灭失,但建设方提供了某施工方撤场时的影像资料及由监理、建设及建设方单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的现场实际施工工程记录。

但某施工方对上述资料不予认可。

3、隐蔽工程无法直接鉴定工程量:施工图纸中的独立基础下需做0.5米厚粗砂垫层,建设方在踏勘现场时提出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施工方坚持认为已经全部按图施工。

4、部分项目当事人双方证据都欠缺且争议较大:屋面瓦主材建设方说是甲供材并提供屋面瓦采购票据,但票据上未注明项目名称。

施工方认为甲供材费用已经在工程款中扣除且认为采购票据上的价格偏低,因时间较久施工方亦无法提供相关证据。

三、问题的处理1、因踏勘现场由委托人(法院)组织当事人双方全程参与现场勘验,鉴定人仅对现场客观事实进行记录,一方当事人对现场勘验笔录不予签字,又不提出具体意见,不影响直接采用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2、经与委托人沟通后,按建设单位提供的现场实际施工工程记录进行鉴定,因施工方撤场时未对现场进行记录和保留相应的证据,标的物灭失的不利后果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建筑工程数量的不断增加,工程造价纠纷也屡见不鲜。

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将以工程项目的造价纠纷案例为例,分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过程和影响。

市政府拟投资一项康复医院项目,欲对项目的设计文件和投资估算进行审核。

然而,在招标环节中,出现了一家投标单位的价格明显低于其他单位的情况,引起了项目负责人的怀疑。

负责人决定进行鉴定,以判断该投标是否存在不合理低价行为。

首先,工程造价鉴定需要了解投标单位的价格结构。

司法鉴定人员通过审核招标文件和设计文件,对投标单位的价格进行比对和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鉴定人员发现该单位在材料和人工成本上存在明显偏低的情况。

通过与其他投标单位的成本对比,鉴定人员初步判断该单位可能存在控制成本的行为。

其次,鉴定人员需要考虑工程的实施情况。

他们对工程的具体施工情况进行实地调研,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沟通。

通过调查,鉴定人员发现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非常规的施工方法,如采用低质量的材料和工艺,以及削减了部分工序等。

这些违规行为进一步证实了该投标单位的低价行为。

最后,鉴定人员结合上述的调查结果,对工程造价进行分析和鉴定。

鉴定人员通过充分比对材料和人工成本,结合项目的实施情况,综合判断该投标单位在价格形成上存在不合理行为。

鉴定人员认为,该单位以低价投标的方式获取项目,并通过降低工程质量和规模来控制成本。

这种行为损害了其他投标单位的利益,也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和规范造成了不良影响。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结果对于解决造价纠纷案件非常重要。

在这个案例中,司法鉴定结果将对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维护了市政府的公信力。

司法鉴定还可以为市政府提供有力的证据,以调查违规行为并追究责任。

此外,鉴定结果还对整个工程行业起到警示作用,尽可能减少类似违规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解决造价纠纷中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对投标单位的价格结构和工程实施情况的分析和鉴定,可以准确判断是否存在不合理行为。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案例分析海安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沈兆兵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简称承包人)通过议标取得某公司(简称发包人)的生产厂房B#厂房工程的施工承包权,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为总价包干形式。

工程为单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6243.55平方米,檐高为8.5米,跨度为18米;于2006年1月12日开工,2006年9月30日竣工,工期为261日历天,合同约定未按工期要求完工,每推迟一天扣总价款的1‰;质量为合格工程;施工范围为厂房施工图内全部内容及设计变更中的内容;合同约定420元/平方,包干总价为2622291.00元。

承包人如期开工,发包人如期按照合同约定方式付款,工程于2006年8月底停工,厂房结构已完成,内部隔墙未完成,所有门未施工,铝合金窗框已完成,室外散水未完成,外墙涂料未完成,图纸范围内有多处未完成。

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于2008年2月份发包方向地方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返还工程拖延工期510天的违约金115万元,扣除未完工程价款40万元,并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关系。

法院受理后,应发包人的申请,委托鉴定人对该工程的未完工程部分价款进行鉴定。

而后承包人也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人对该工程的变更增项工程部分价款及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差价进行鉴定。

法院于2008年3月份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原被告双方都对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了阐述,各持己见。

二、争议焦点(一)、工程未完成部分 1、承包人与发包人对天棚抹灰取消的变更时点存在分歧,无工程变更通知单,发包人认为这是合同施工范围内的项目,现在未施工。

2、未完工程部分价款的计取标准,合同价款是按420元/平方确定的,发包人认为变更部分单价无约定,要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造价司法鉴定案例

造价司法鉴定案例

造价司法鉴定案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委托专业造价机构对涉及诉讼案件的造价问题进行调查、分析、评估、意见提供等工作的一种司法鉴定活动。

下面列举10个与造价司法鉴定相关的案例,供参考:1. 建筑工程造价争议案:甲方与乙方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存在造价计算方法的分歧,甲方诉至法院并委托造价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合理的造价计算方法。

2. 建筑材料价格波动案:某建筑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成本增加,与供货商产生争议,双方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以确定双方责任和赔偿额。

3. 建筑工程变更造成的增减项争议案: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调整,涉及工程量增减及造价调整,施工单位与业主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增减项及相应的造价。

4. 建筑工程索赔案: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等原因提出索赔,业主方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索赔事由、金额及合理性。

5. 土地征收补偿案:政府对某地进行征收,涉及土地补偿费的计算与支付问题,征地户与政府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土地补偿费的合理计算方法和金额。

6. 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及合理性存在争议,双方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物业管理费的合理标准。

7. 建设项目造价与投资回报案:投资方在进行建设项目前需了解项目的投资回报情况,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评估项目的造价和预期收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8.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鉴定案:业主在工程竣工后发现质量问题,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问题的原因、责任方及维修费用。

9. 建筑工程保险赔付案:建筑工程发生意外事故,施工单位申请保险赔付,保险公司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事故损失及保险赔付金额。

10.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案:建筑工程竣工后,涉及最终结算、工程质量验收等问题,业主方与承包商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最终结算金额及验收标准。

以上案例涵盖了造价司法鉴定的多个领域,包括工程造价争议、材料价格波动、索赔、征地补偿、物业管理等问题,展示了造价司法鉴定在解决各类造价纠纷和问题中的应用。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原则和典型案例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原则和典型案例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建筑工程司法 鉴定进行评估和监督。
严格管理
建立完善的鉴定质量管理体系,确保 鉴定过程规范、科学。
典型案例
某住宅楼工程质量纠纷鉴 定案例
通过现场勘查、检测、分析等手段,确定工 程质量问题及责任方,为纠纷解决提供依据 。
某商业中心结构安全性鉴 定案例
对商业中心进行结构安全性评估,提出加固 、维修等建议,确保建筑安全使用。
独立原则
独立原则是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关键原则,要求鉴定机构和 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非法律因素的 影响。
在鉴定过程中,应确保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能够独立地开展 工作,并且要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任何涉及当事人的商 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委托原则
委托原则是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基础原则,要求当事人通 过委托方式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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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的程序原则和典型 案例
目 录
•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概述 •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原则 •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典型案例 •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未来发展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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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是指在建筑工程领域,通过专业的技术手 段和方法,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性能等方面进行检测 、评估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对其 是否存在缺陷或问题进行判断。
意义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对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 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也是司法机关处理建 筑工程纠纷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
委托鉴定

某商贸大厦地基基础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案例介绍

某商贸大厦地基基础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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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常见案例探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常见案例探讨

随着建设工程的发展,工程建设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建设工程案件也在不断增加。

又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法律问题,这便使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比普通工程造价活动更加复杂。

从法律层面上讲,原被告双方基本没有了协商和调解的可能,这对工程造价鉴定人员的执业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

面对错综复杂的案件,如何做好司法鉴定工作便成了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的一个重要课题。

1常见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情形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的原被告双方一般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并且是由于双方的工程价款争议所引起的。

常见的工程造价争议如下:1.1固定总价合同引起的争议固定总价合同对建设单位来说,风险较小且便于管理,很多建设项目都会签订固定总价合同。

然而固定总价合同仅适用于项目较小,工期较短且图纸明确的工程。

对于其他一些工程来说,如果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其中不确定因素较多,后期甲乙双方产生争议的概率也会越大。

案例如下:某建设项目通过工程量清单招标后,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金额为中标价格。

由于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资金链断裂,无法给施工单位付款,施工单位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司法鉴定已完工程的工程造价。

此时,由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图纸工程量相佐,施工单位主张重新按照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并根据施工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单价,而建设单位则主张根据固定总价合同,按照已完工程的比例确定工程造价。

1.2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常遇见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工程争议案件。

如某建设项目的门窗工程由单独的施工单位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资金链断裂,无法给施工单位付款,施工单位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司法鉴定已完工程的工程造价,此时,门窗工程并没有通过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则主张门窗的质量不合格而拒付工程款。

1.3工程范围引发的争议在建设工程中,甲乙双方因工程范围问题所引发的纠纷经常存在,特别是施工单位退场时的阶段性结算,总承包单位更换时的界面交接。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典型案例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典型案例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在南通市的建筑世界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那可是相当重要的事儿,就像给建筑工程的财务状况做一场最严谨的“体检”。

我有个朋友老王,他就卷入过这么个事儿。

他是个工程承包商,接了个不小的建筑工程活。

工程结束后,和甲方在工程造价上闹得不可开交。

甲方觉得老王的报价太高,老王呢,觉得自己冤得很,啥材料钱、工人工资、设备损耗都已经压缩到不能再压缩了,甲方还不认。

这时候啊,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就像一场及时雨。

那些司法鉴定人员就像是建筑界的福尔摩斯。

他们一来,就开始仔细地审查各种文件,查看工程现场,每一个角落都不放过。

他们问老王:“这材料的采购你有啥票据没?”老王赶忙把一沓子票据拿出来,说:“您瞧,这都是正规渠道买的,价格也合情合理。

”而面对甲方的时候,他们也很公正,问甲方:“您觉得哪些部分不合理,您给出个所以然来。

”还有一个例子是关于张强和他所在的建筑公司的。

他们那个工程中间有个设计变更,这一变就像在平静的湖水里扔了个大石头,成本啥的全乱套了。

张强找到司法鉴定机构时都快急哭了,就像热锅上的蚂蚁:“这可咋整啊?这要是算不清楚,我这心血不都白费了吗?”工作人员安慰他说:“别慌,我们这就像给一团乱麻找到线头一样,肯定能理清楚。

”他们分析设计变更之前和之后的所有费用明细,比着工程图纸和施工记录,一笔笔算得可细致了。

这些典型案例告诉我们,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是冰冷的数字核算,更像是建筑工程这个大生态里的天平,平衡着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每个参与者的付出都能得到公正的评判。

这是一个很有人情味但又必须严谨无比的工作。

它让每个参与建设工程的人都觉得安心,就像船在海上航行有了灯塔指引方向一样。

而且啊,它也不断地规范着南通市的建设市场,使这个市场更加健康地发展。

从这些案例里就能看出,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那是建设工程里不可或缺的一环,护得住公平,守得住合理造价,让每一个大楼、每一个项目都在合理有序的造价框架里拔地而起。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案例一:XX建筑工程造价纠纷案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首先对工程造价核算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

发现乙方在核算过程中存在一些失误,如计算数量和单价时有误差,没有正确考虑实际土地等条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然后,鉴定人前往工地实地勘察,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测量。

通过与乙方核算的工程量、工程进度和实际施工情况进行对比,发现实际施工量和时间与乙方核算存在较大差异,乙方未能准确预估工程的实际情况。

在鉴定报告中,鉴定人总结了以下几点:乙方确实在工程造价核算中存在失误,导致造价超支的发生;乙方未能充分考虑实际施工情况与核算结果的差异,导致工程造价核算不准确;甲方也存在一定的责任,未对工程进行充分的监督和管理。

最后,鉴定人结合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给出了对乙方的追责建议,以及甲方在工程监督管理上的改进措施。

案例二:XX房屋建筑工程价款争议案A公司委托B公司承建一幢高层住宅项目。

工程竣工后,A公司未支付B公司全部工程价款,称工程质量不达标,存在质量问题。

B公司不同意,认为验收合格且按照建设合同要求进行了工程质保,并要求支付全部价款。

双方纠纷无法解决,于是将该案件交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首先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了审查,包括相关的工程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纸、工程勘探报告等。

然后,鉴定人前往工地进行实地勘察和测量,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评估。

同时,鉴定人还与相关的专家进行了多方面讨论和交流,以充分了解工程质量的问题和争议。

在鉴定报告中,鉴定人综合了以上的研究和分析结果,得出了以下结论:工程质量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属于严重质量问题,仍可以进行交付和使用;工程造价的核算基本准确,没有超支或贪污等违法行为。

最后,鉴定人建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最终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

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可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工程纠纷解决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原则和典型案例_图文精品文档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原则和典型案例_图文精品文档

1.3.3 检测手段的局限性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大量的工作是现场调 查和科学分析,现场调查的主要工作是利用 各种检测手段对工程质量或纠纷进行细致的 分析。
但由于目前国内外的检测方法、设备、技术 还难以全面的满足鉴定工作的需要,现场检 测时常会遇到事实认定的困难,对鉴定工作 的顺利开展带来一定障碍。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 程序、原则和典型案例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山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 成 勃 高级工程师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近年来,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纵深发展, 建筑工程或土木工程已成为国内投资额最大、 从业人员最多的行业。同时,由于建筑工程 本身的复杂性、严重性和可变性,出现质量 事故或问题后带来的社会和经济影响也越来 越大,由此引起的司法纠纷和诉讼也呈逐年 增加的趋势。建筑工程的司法鉴定工作越来 越受到管理部门、司法界和社会中介机构的 重视。
建筑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 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有完整的 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 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 付使用。
典型工程
某工程为砖混结构,采用毛石条基,上部结 构混凝土强度等级C20,储藏室和一层墙体 砂浆强度等级M7.5,砖强度等级MU10。该 工程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开工,一九九七年 十二月竣工。由于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未严 格执行有关的工程建设程序,致使工程存在 安全隐患,某市公安分局委托我中心对该工 程进行检测鉴定。
2.3 技术文件和档案。如设计文件、地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勘察报告、设 计变更文件、施工记录、施工日志、施工组织计划、 施工验收记录、材料证明资料、现场试验报告等。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案例浅析付海常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案例浅析付海常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案例浅析付海常发布时间:2021-09-18T07:45:31.990Z 来源:《城市建设》2021年18期9月下作者:付海常[导读] 工程造价鉴定兼有契约性和技术性的特点,既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实体法的规定,又要遵循科学规律,执行工程建设相关的标准、规范,是法律规则与科学技术的结合。

菏泽正大工程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付海常山东菏泽 274000案例一。

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承包专用合同》。

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工程质量、每平方米成本单价,计费程序和费率,并明确了含税总价以及若发生设计变更的解决办法,合同工期为2017年3月16日至5月25日。

符合《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要求。

典型的固定总价合同。

施工中发承包双方发生了纠纷,工程没有竣工,合同中止。

施工方一纸诉状将发包方诉至公堂,申请发包人支付已经完成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

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委托我公司进行鉴定,鉴定事项要求:“对申请人已经完成施工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鉴定目的要求明确,《承包专用合同》对计价方式的约定直观明了,采用何种鉴定工作方案进行工作?其实,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于2014年3月17日发布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以下简称程序规范)第7、1、11款条文说明对固定总价合同、平方米固定单价合同有详细的鉴定技术路线,多年来我们一直按该技术路线对这类合同纠纷案进行鉴定,通过工作实践,我们深刻体会到该技术路线科学、客观、公正,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对采用这种鉴定方法的鉴定结果心悦诚服,也得了委托法院的肯定。

但是,由司法部办公厅司办通〔2018〕139号文件通知,于2018年11月8日起废止该规范。

目前还没有官方发布的替代方案,《程序规范》规定的技术路线还能不能用?经研究,我们认为,①本涉案工程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间在司办通〔2018〕139号文件颁发日期之前;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案例浅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案例浅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案例浅析发布时间:2021-04-20T15:41:32.363Z 来源:《城市建设》2021年3月作者:付海常[导读] 对于临时设施和文明施工费是否有必要对项目清单中各个项目的费率进行分解,能否详细规定各种工程类别的工程须搭设(建造)的生产、生活用房的建造规模,有待下一次编制计价定额时专家们的考察和论证。

山东菏泽正大工程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付海常 274000案例一:某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人工费单价。

《施工合同》签订后,涉案工程所在省建设主管部门发布了调整定额人工单价的文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第9.2.1款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第3.4.2款规定“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②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③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价格进行了调整”。

该涉案工程合同的签订时间和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正符合这项规定。

工程承包方当事人提出应据此调整人工费单价。

对于这类情况,我们如何把握执行?根据《合同法》和行业规范,我们认为应坚持如下原则并制订了工作实施方案。

1、《合同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分别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行使、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以下简称程序规范)第7.1.1强制性条文主要强调受合同法律关系的制约,工程造价争议首先是一个合同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只要与法无悖,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均无权自行选择鉴定依据或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司法鉴定的因果关系分析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司法鉴定的因果关系分析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司法鉴定的因果关系分析吕松江〈广东泰安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广东东莞 523071〉1、前言随着我国城镇经济社会的突飞猛进,城市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也日益快速发展。

同时,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功能越来越重视,因而涉及建筑产品质量纠纷、相邻建筑损害纠纷等民事纠纷越来越多,严重的必然诉之法庭。

较之一般民事纠纷,建筑工程案件往往有影响因素复杂、证据保存缺失、投资或损害金额巨大、涉及公众利益等特点,因此科学客观地解决相关司法鉴定工作,公正地解决这种纠纷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我们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正确对待的头等大事。

大多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事项都涉及建筑物安全或使用功能损害结果与某些建设行为的因果关系,有些法院甚至要求鉴定机构给出其中的比例。

根据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必要的检测、检验、分析等手段,查明建筑物质量缺陷或受损以及相关建设行为的事实,判定其中的因果关系,从而得出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

本文试以法学中的因果关系准则,分析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因果关系。

2、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原因和结果是唯物辨证法的一对基本范畴。

这对范畴以及因果关系概念反映的是事物、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普遍形式之一。

任何现象都会引起其他现象的产生,任何现象的产生都是由其他现象所引起的,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叫做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时间上的连续性和顺序性等特点。

因果关系有两个因素组成,其一是先行后续,其二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简称先因后果)是因果关系的特点之一,但原因和结果必须同时具有必然的联系,即二者的关系属于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也就是说,仅仅“在此之后”并不等于“由此之故”。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客观世界因果关系的一种形式,是这种因果关系的一部分。

它虽然同样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但这种因果关系的认识和确定,服务于特定目的。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主将⽼师:何丹怡如何做好⼯程造价鉴定⼯作⼀、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点⼆、司法鉴定与传统的结算审核的区别三、鉴定⼯作中的难点及其处理⽅法四、报告的格式五、总结⼀、⼯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及特点概念⼯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特点⼯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作为⼀种独⽴证据,是⼯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客观、科学和准确的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认定。

在建筑⼯程诉讼活动中起着⾄关重要的作⽤。

⼆、与传统的结算审核业务的⽐较三、司法鉴定的难点和处理⽅法1.材料价格的确定⼯程项⽬中采⽤的材料数量、种类、品牌、型号繁多,且市场上同品种、同品牌、同型号的材料价格也都可能存在较⼤的差异,更何况不同品牌和不同型号的材料了。

在⼯程审价中,材料的价格确定主要是看双⽅合同的约定、⼯程造价信息、双⽅签证确认的价格、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材料发票或供货合同(如果材料发票和供货合同未经建设单位的确认,仍不能做为结算和司法鉴定的依据)等;在司法鉴定项⽬中,没有约定的材料价格很难再达成⼀致意见,⽽材料价格却是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定价难但⼜很重要,因此对于材料价格的取定就显得⾮常关键。

根据我们的实践⼯作,材料价格的确定⼤致可分为以下⼏种情况:有约定、⽆约定、约定不明。

●有约定。

分两种情形:●情形⼀双⽅对确认的单价⽆异议,即从约定。

如:合同约定采⽤施⼯时期的信息价做为结算价,缺少部分采⽤签证价,且双⽅对信息价和签证价均⽆异议的。

●情形⼆价格确认后有异议例:背景:合同约定“材料结算价格执⾏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信息没有的双⽅签证确认”。

其中,600*600抛光砖,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市场参考价为54元/m2,但没有具体品牌;实际使⽤的是600*600鹰牌抛光砖,双⽅签证价为105元/m2(未含采保运杂费)。

关于某工程造价及工期司法鉴定案例的分析

关于某工程造价及工期司法鉴定案例的分析

关于某工程造价及工期司法鉴定案例的分析作者:赵小帆来源:《建筑与装饰》2020年第10期摘要某施工单位因合同纠纷将建设单位诉至法院,建设单位以工期延误及质量存在问题为由进行反诉。

法院委托我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及工期鉴定。

本文针对鉴定过程中产生的典型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并就本案鉴定工作的难点—工期鉴定进行重点剖析。

最后,笔者根据本案及以往鉴定案例总结了鉴定工作的注意事项。

关键词造价;工期;鉴定;问题分析1 案例背景某建设单位(本案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开发建设某办公楼项目,与某施工单位(本案原告,以下简称“原告”)签订了“阴阳合同”。

“阴合同”与“阳合同”均为固定单价合同,但在综合单价、总工期、结算条款、进度款支付和质量要求等实质性内容均不一致。

涉案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分为三个地上单体及一个共用地下室,“阴合同”把工程作为整体发包,合同总价为3.5亿元,总工期为760日历天;“阳合同”把工程分为两个标段分别发包(均为原告中标),合同总价分别为2.1亿元和2.3亿元(因把部分被告另行发包工程计入总包范围内,导致总价比“阴合同”高),总工期均为370日历天。

工程竣工后,由跟踪审计单位对本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因存在争议问题较多,原告、被告和审计单位经过多轮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最终,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主张以“阳合同”为依据进行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

被告以实际履行为“阴合同”进行反驳,同时以工期延误及质量存在问题为由,对施工单位进行反诉。

接案后,法院委托我公司(以下简称“鉴定人”)分别依据“阴合同”和“阳合同”对造价及工期进行鉴定。

同时委托鉴定人接收后续证据资料并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2 争议焦点根据本案鉴定过程中产生的诸多争议问题,笔者选出如下几个典型争议问题进行分析:2.1 抗震钢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现浇混凝土钢筋”清单项的项目特征未对抗震要求做相关说明。

施工图对纵向受力主筋有两点要求:①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②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案例分析海安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沈兆兵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简称承包人)通过议标取得某公司(简称发包人)的生产厂房B#厂房工程的施工承包权,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为总价包干形式。

工程为单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6243。

55平方米,檐高为8。

5米,跨度为18米;于2006年1月12日开工,2006年9月30日竣工,工期为261日历天,合同约定未按工期要求完工,每推迟一天扣总价款的1‰;质量为合格工程;施工范围为厂房施工图内全部内容及设计变更中的内容;合同约定420元/平方,包干总价为2622291.00元。

承包人如期开工,发包人如期按照合同约定方式付款,工程于2006年8月底停工,厂房结构已完成,内部隔墙未完成,所有门未施工,铝合金窗框已完成,室外散水未完成,外墙涂料未完成,图纸范围内有多处未完成。

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于2008年2月份发包方向地方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返还工程拖延工期510天的违约金115万元,扣除未完工程价款40万元,并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关系。

法院受理后,应发包人的申请,委托鉴定人对该工程的未完工程部分价款进行鉴定。

而后承包人也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人对该工程的变更增项工程部分价款及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差价进行鉴定。

法院于2008年3月份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原被告双方都对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了阐述,各持己见.二、争议焦点(一)、工程未完成部分 1、承包人与发包人对天棚抹灰取消的变更时点存在分歧,无工程变更通知单,发包人认为这是合同施工范围内的项目,现在未施工。

2、未完工程部分价款的计取标准,合同价款是按420元/平方确定的,发包人认为变更部分单价无约定,要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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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案例分析
海安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沈兆兵
一、案例背景
某建筑公司(简称承包人)通过议标取得某公司(简称发包人)的生产厂房B#厂房工程的施工承包权,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为总价包干形式。

工程为单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6243.55平方米,檐高为8.5米,跨度为18米;于2006年1月12日开工,2006年9月30日竣工,工期为261日历天,合同约定未按工期要求完工,每推迟一天扣总价款的1‰;质量为合格工程;施工范围为厂房施工图内全部内容及设计变更中的内容;合同约定420元/平方,包干总价为2622291.00元。

承包人如期开工,发包人如期按照合同约定方式付款,工程于2006年8月底停工,厂房结构已完成,内部隔墙未完成,所有门未施工,铝合金窗框已完成,室外散水未完成,外墙涂料未完成,图纸范围内有多处未完成。

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于2008年2月份发包方向地方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返还工程拖延工期510天的违约金115万元,扣除未完工程价款40万元,并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关系。

法院受理后,应发包人的申请,委托鉴定人对该工程的未完工程部分价款进行鉴定。

而后承包人也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人对该工程的变更增项工程部分价款及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差价进行鉴定。

法院于2008年3月份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原被告双方都对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了阐述,各持己见。

二、争议焦点
(一)、工程未完成部分1、承包人与发包人对天棚抹灰取消的变更时点存在分歧,无工程变更通知单,发包人认为这是合同施工范围内的项目,现在未施工。

2、未完工程部分价款的计取标准,合同价款是按420元/平方确定的,发包人认为变更部分单价无约定,要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二)、工程变更增加部分1、工程变更增加部分有一些无签证单,发包人认为无依据部分不可增加,承包人认为原图纸上没有,施工过程中应发包人口头要求增加了工程量,应给予签证计算增加费用,
2、合同为总价包干形式,未对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调整作出约定。

发包人认为合同为总价包干,包括了材料价格风险,材料价差不可以补偿;承包人认为合同未对风险作说明,按照国家政策性文件应执行调整。

三、实地勘测
深知工程造价鉴定中踏勘现场、调查这个环节是必不可少的,也是资料收集整理采用的重要步骤。

在充分熟悉鉴资料后,组织踏勘现场,实地复核、证实提供的相关内容,给自己一个立体直观感,并做了拍照、记录等工作,对现场未完工作内容及变更内容都形成了书面资料,体现了存在的事实。

四、意见征求
为了做出准确、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的鉴定,通过书面征询委托人进行鉴定意见征求,并告知双方当事人。

对委托鉴定内容进行了书面交流,明确了鉴定的原则、方法和思路,以及主要问题的处理意见,进一步明确鉴定的内容,了解了哪些是双方能达成一致,哪些是双方存在争议,鉴定的依据是否齐全和计算是否正确,还有哪些因素尚未考虑等。

五、问题分析
(一)有效变更时点分析
承包人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已达成共识,取消天棚抹灰。

这是合同订立时点前后的变更问题,在现实施工中经常会碰到的情况,对于取消天棚抹灰是合同订立时点的前后问题的审判权限,应由司法机构行使。

鉴定人对现有的依据进行鉴定,合同施工范围为厂房施工图内全部内容及设计变更中的内容,但在合同中未明确天棚抹灰取消,按照鉴定证据齐全的原则,无书面变更签证及提供有效的证据,鉴定承包人未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内容,未完项目包含在包干价内,属于未完项目。

(二)计价方式的确定
发包人认为变更部分综合单价无约定,要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为了准确、公平、公正、客观合理,鉴定人首先分析司法解释第十六条适用的环境和使用依据;从范围上来看,这条解释适用的范围是指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与本案例中未做工程的范围似有点区别,未做工程是未按照施工图完成施工,而非设计变更或改变质量标准发生的,从这点上鉴定人考虑对未完成项目的计价用这个解释有点欠妥。

从计价标准看,合同明确了单价为420元/平方,包含了整个项目的人、材、机、管理费、利润、规费、税收,应该说整个项目是有约定的,套用司法解释就显得有些勉强。

怎样才能让计价方法既公正又使价格合理客观,主要问题就是420元/平方的单价的组成,如果
能分析到这个单价的组成,所有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了,那就考虑了恢复施工图定额价的方法,看看合同单价与定额单价的区别及让利,继而用于未完项目及变更项目。

这个方法是否可行,还得分析两种做法的优缺点,用司法解释来确定工程项目单价的计价方法的优点是思路明确,缺点是违备合同约定单价的意义,也不能体现施工企业不平衡报价的施工实力和竞争的优势;用恢复定额价来确定工程项目单价的计价方法的优点是公平体现真实水平和施工企业的竞争优势,缺点是同样不能体现施工企业不平衡报价的施工实力,而且定额价的时间不能准确确定。

综合利弊,最终采用恢复定额价来确定工程项目单价的计价方法更能准确、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的反应事实,定额价采用司法解释中的方法来确定,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计算工程价款。

折算出合同单价的让利率,以一个固定的让利率鉴定变更工程。

(三)材料价格的调整
由于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幅度大,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材料差价索赔,发包人认为合同为总价包干,包括了材料价格风险,材料价差不可以补偿。

施工同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超出了合同双方的预见,根据苏建定(2003)409号文件,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的指导意见,因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所产生的价差,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可调整价差,本案例可采用承发包合同中约定采用固定价格但未计取风险金的,其材料价格上涨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过10%时,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文件同时也建议承发包双方对材料价差的调整,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明确承发包双方承担的风险和材料价差调整办法;本案例由于承发包双方一直没能就这个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鉴定人认为对于材料价格涨幅较大,合同未明确风险的计取范围和材料价格涨跌的处理办法,采用苏建定(2003)409号文件的建议指导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

(四)证据材料在司法鉴定中的重要性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是整个司法鉴定的核心,现在司法鉴定无证据或证据不足这类现象太多了,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不重证据,管理混乱;或者就是发包人不签,拒签,承包商也就算了,等到结算时才知道证据的重要性。

对于工程变更增加部分有一些无签证单,按照鉴定证据的原则性,无证据,不能鉴定其造价。

为此,我们重新筛选了委托人提供的变更项目明细,对无签证单的项目以书面形式告知委托人,并申请补全证据。

事实上现场踏勘时有些变更项目的确是变更了,还有部分属于隐蔽工程,现场看不出来,显然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重视变更签证,对提出的索赔要求无证据。

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召集原被告进行证据收集,承发包方面对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协商,有部分达成了共识,并形成了书面文件,承发包双方均签字同意。

对不能达成共识的部分,委托人委托单独鉴定造价,并披露在鉴定报告中。

六、总结
经过熟悉情况、现场踏勘、意见征求、问题筛选、解决问题等过程,得出鉴定结果。

按照司法鉴定的流程,与当事人分别交换了意见,并公开鉴定结果的分析依据,双方对鉴定结果均未提出疑义,出具了鉴定报告。

对于鉴定人分析的问题均在鉴定报告中专门作了说明,以便提醒委托人。

这个案例所涉及的情况都是一些施工现场存在的普遍现象,由于双方都不重视证据的重要性,导致了施工进度的停滞以及结算的困难,引起了过多的纠纷。

总结多次鉴定工作后,对鉴定过程增加了意见征求过程,因为鉴定过程中,鉴定人与当事人在实体问题上的分歧也是客观存在的,以往都是在鉴定报告送达当事人后,明确鉴定人的观点,通过证据资料等直接出具鉴定结果报告,而且鉴定程序主要以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报告为主线展开的。

当事人再对具体内容提出异议,鉴定人应履行相应的义务,通过出庭进行质询,使得委托人对审定工作限于被动。

增加了意见征求过程后,把问题的矛盾提早发现,有目的地对矛盾进行深入,从而提高了鉴定的有效性,让法官的思路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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