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小作坊许可证细则
食品生产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办证指南
食品生产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办证指南一、项目名称:食品生产小作坊准许生产证二、受理机构: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三、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四、申办条件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和生产经营设备、设施;2、具有相应的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剂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4、生产加工人员应当经过卫生知识培训,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
五、许可申请材料目录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申请书;2、申请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3、拟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部门出具);4、生产场所合法使用证明;5、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7、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8、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省级卫计部门备案登记的企业标准);9、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以县疾控中心出具的为准);10、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承诺书。
六、办理流程企业申请----受理----核查小组实地核查----产品抽样与检验----审批----发证。
七、办理时限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经审核,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作出《生产许可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核发《食品生产小作坊准许生产证》。
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升,食品行业的监管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对于小作坊来说,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开展正规经营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等。
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定义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是指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允许小作坊合法生产食品并进行销售的证书。
获得该证书意味着小作坊具备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能力,能够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合格的食品产品。
三、申请条件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切实加强食品行业的监管,获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注册合法经营:小作坊必须具备合法注册的身份,能够提供相关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明等文件。
2. 生产场所符合要求:小作坊的生产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卫生、环境等要求。
环境卫生要求包括通风条件、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等。
3. 生产流程规范:小作坊必须能够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生产流程,包括原料采购、加工、包装等环节。
4. 人员健康状况合格:小作坊的经营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健康状况,并提供相关的健康证明。
5. 食品标签合规: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食品标签规定,包括产品名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四、申请流程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需要经过以下流程:1. 提交申请材料:小作坊负责人或经营者需要向当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情况、生产工艺流程等。
2. 现场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派员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小作坊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
如发现问题,需整改后再次申请。
3. 技术评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小作坊的申请材料,对其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等进行技术评估,并报经专家评审。
4. 发放证书:经过现场检查和技术评估后,符合要求的小作坊将获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长沙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长沙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沙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湖南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加工经营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小餐饮经营第四条符合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对小餐饮经营的定义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可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所(市场监管所)申请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及其他不符合小餐饮定义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对餐饮业态的判定以“即时加工制作、即时消费”的特点为基本原则。
第五条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者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时,应当依法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门店,距离粪坑、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二)各功能区布局合理,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比例原则上不小于1∶2,应有效防止食品存放、操作过程中产生的交叉污染;(三)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排放、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设备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四)加工场所均应设在室内,厨房内不得设置卫生间;(五)制作冷荤、凉菜应设置操作专间。
制作蔬菜类凉拌菜(如拍黄瓜、凉拌海带丝等)、水果拼盘、自制饮品,应设置专用操作场所,有专用的工用具、容器;(六)至少配备一个消毒柜等消毒设施;(七)提供自酿酒的,其生产的成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定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对小餐饮管理工作要求。
推行信息“公示化”、流程“标示化”、场所“标准化”,确保食品加工制作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可以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提高村(居)民食品安全意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传统、优质特色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诚信自律,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第八条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生产设施、设备和卫生防护措施;(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五)试制的食品检验合格。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说明:总述。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等小规模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说明:适用范围规定。
)第三条【界定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不满足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以销售食品为主的食品小经营店,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条件简单,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食品小经营店,指有固定加工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现场制作或烹饪食品,其食品在该场所销售,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食品摊贩,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指应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队伍或个人。
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按照食品摊贩进行管理。
(说明:根据《办法》第二条进行细化。
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参考《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对食杂店、便利店面积规定;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参考国家食药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对小型餐馆面积要求拟定。
《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对农村自办宴席管理进行了规定,但缺乏相应处罚条款,很多规定无法有效落实,而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一直较大。
此外,《条例》第三条对食品摊贩的定义为“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与该定义相符,故规定了该条第四款,并根据《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对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界定进行了明确。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20xx 年6 月 1 日,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实施。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究竟是怎样的内容呢?下文是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最新版,欢迎阅读!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说明:总述。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等小规模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说明:适用范围规定。
)第三条【界定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不满足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以销售食品为主的食品小经营店,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00 平方米,条件简单,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食品小经营店,指有固定加工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50 平方米,现场制作或烹饪食品,其食品在该场所销售,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食品摊贩,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指应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队伍或个人。
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按照食品摊贩进行管理。
( 说明:根据《办法》第二条进行细化。
食品小经营店( 食品销售)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00 平方米参考《零售业态分类》(GB/T 18106-20xx) 对食杂店、便利店面积规定; 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参考国家食药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国食药监食〔20xx〕395号)对小型餐馆面积要求拟定。
食品生产小作坊许可证细则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活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注销及证书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统一管理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第四条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未列入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公布食品目录内的食品,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对生产上述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生产许可。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1张生产许可证,不得分装、接受委托加工其他企业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六条个体生产者符合"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属于传统、低风险食品,且在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公布食品目录范围内。
第七条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周围距离25米内不得有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第八条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和加工、包装、贮存等专用固定场地,以及必要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设施和工具容器洗刷消毒、人员更衣盥洗、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并符合《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防护指南》(见附件1)的规定。
第九条具有确保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相关工艺技术地方特色明显,技术成熟,在当地有一定的生产加工历史。
小作坊实施细则
**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根据《**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行政区域内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小作坊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五)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有适合的称量工具;(六)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七条设立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饲养家禽、宠物等,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和贮存等专用固定场地,以及必要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设施和工具容器洗刷消毒、人员更衣盥洗、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施布局和工艺流程,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有关原辅料采购、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等均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
(五)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
(六)产品应具有标准,且不同申证单元的产品和不同类别的产品每年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带*安全性指标的产品检验报告。
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一张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食品类别实行目录管理。
食品类别的目录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明令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职责。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配套制度,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公示下列内容:许可依据;许可条件、程序、期限;许可申请所需材料目录及其示范文本;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公开准予许可和撤销、注销许可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经营等场所,生产经营区和生活区有效分隔,保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申领、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小作坊生产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加工、储存、销售规模较小且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小作坊。
第三条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是小作坊合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准入条件,是对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监管措施。
第四条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依规申领、使用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申领和管理第五条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申领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发放许可证。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七条申请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卫生条件,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经核查合格的,可以办理延续手续。
第九条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生产、经营规程的小作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条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补办,原证件作废。
第三章使用和监督第十一条取得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其许可范围和许可条件生产、经营食品,不得超范围、超条件经营,不得转让、出借许可证。
第十二条对于取得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其生产、经营活动,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对于未取得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予以查处和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发现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被挂靠、转让、出借、伪造等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食品安全问题的小作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停产整顿,直至符合相关要求。
食品生产领域(含小作坊)规范管理标准
食品生产领域(含小作坊)规范管理标准一、管理标准1要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或小作坊登记证,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其产品细则组织生产。
2.接触食品生产的人员要有健康证明。
3.制定原(辅)料进货验证、投料记录、生产销售记录等与生产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并切实保证各项制度有效落实。
4.如实记录进货查验、投料、批量销售等台账,进货查验涉及供货方资料保存2年以上。
5.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
6.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7.按照确定的生产工艺程序进行食品生产Q8.食品用包装材料和容器保持清洁卫生,不能对食品造成污染。
9.生产设备表面应清洁、无积垢,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和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在使用前、加工后或因中断操作,应清洗干净,必要时要进行消毒,防止污染食品。
二、场所标准10.加工场所、库房独立设置,与生活区隔离,保持清洁、干净,供、排水及通风设施运行良好,周围无有毒、有害等各类污染源,旱厕距生产区25米以上,防鼠、蚊、蝇、虫等设施齐全。
11.场所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
布局满足生产加工流程的需要,生食区与熟食区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地面、墙面平整,采用水泥、瓷砖等硬质材料铺贴Q12.入口处具备必要的更衣、洗手设施,配备洁净的毛巾或干手器,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
13配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圾和污物暂存设施。
流通领域(小卖部、小超市)规范管理标准1店内醒目位置要悬挂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健康证,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栏内容齐全。
2.经营场所(含库存区)要卫生整洁,与生活区分开,具有相应的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备或设施。
食品与非食品、有毒有害物品不得混03•食品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摆放,明码标价,标签内容符合规定。
食品制造许可管理规定SC审批细则
食品制造许可管理规定SC审批细则1.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食品制造许可(简称SC审批)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SC审批证书,方可进行食品生产。
2. SC审批范围SC审批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包括但不限于: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调味品、糖果、糕点、罐头、速冻食品、饮料等。
3. SC审批条件3.1 企业应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
3.2 企业应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生产场所和设施。
3.3 企业应具备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3.4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食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
3.5 企业应具备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 SC审批流程4.1 申请企业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进行网上申报。
4.2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4.3 企业提交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生产场所和设施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食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等。
4.4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SC审批证书。
4.5 企业应在取得SC审批证书后,按照证书规定的范围进行食品生产。
5. SC审批管理5.1 SC审批证书有效期限为5年。
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
5.2 企业如有名称、地址、生产范围等变更,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SC审批证书。
5.3 企业如有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撤销、注销等情形,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注销SC审批证书。
5.4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自查,确保生产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5.5 企业应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6. 违规处理6.1 企业如有未经SC审批,擅自生产食品的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
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食品的品质和安全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食品安全,我国对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了规范和管理。
其中,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是一种重要的许可证,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是针对小型食品加工企业而设立的生产许可证。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符合卫生安全规定,并保证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二、如何申请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1.申请人资格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人可以是个人或者企业。
个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从事小作坊生产的经验和能力,并提交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
企业则需要具备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生产场所租用协议等材料。
2.申请流程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如下:(1)准备申请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2)填写《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3)提交申请材料;(4)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5)现场勘查:包括厂房、设备、生产工艺等;(6)检验:对食品样品进行质量检验;(7)审核:对申请材料、现场勘查、检验结果进行审核;(8)颁发许可证:审核通过后,颁发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范围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如果生产过程中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管部门可以在有效期内对许可证进行暂停或撤销。
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范围包括:1.食品生产场所:包括车间、化验室、库房等;2.食品生产设备:包括磨粉机、烘干机等;3.食品生产原料:包括食品添加剂、调料等。
四、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如下:1.生产场所符合卫生、安全、防火等标准要求;2.生产设备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保要求;3.生产工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无生产不良记录;4.生产人员健康合格,未受到食品相关违法违规处理。
五、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管要求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管要求包括:1.定期进行检查:监管部门将定期对小作坊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其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生产的食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2.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小作坊要加强食品安全教育,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做好卫生清洁工作;3.遵守法律法规:小作坊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生产假冒伪劣、变质食品。
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
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甲方:乙方:经双方充分协商,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系列产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加工产品范畴1、产品品名:2、产品规格为:3、如增加产品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二条委托加工订单1、甲方根据市场销售情况,于每月日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乙方提供次月订单,明确订单的数量和供货时间,乙方如有异议,应在接订单后1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2、乙方按确认的订单提供产品,甲方可视具体情况对订单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计划提前5天通知乙方,但调整幅度(量)不得超过计划的25%,若超过25%,双方另行协商。
3、乙方应尽最大努力,最大限度的满足甲方订单的要求。
第三条加工产品质量及责任1、乙方严格按甲、乙双方确认的配方和工艺制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2、加工产品包装上标注乙方厂名和厂址,同时注明乙方系受甲方委托生产,附“”商标使用授权书。
3、产品在保质期内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经由双方确认或国家检验检测机构签定属乙方制造引起的,除由乙方承担该批有质量问题产品(需双方清点数量)的责任外,乙方还应按该批有质量问题产品总值的30%以实物形式(加工产品)补偿给甲方;4、乙方交付的产品如在市场流通中,因品质问题而导致甲方利益受损时,经双方鉴定或经公证单位鉴定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应负甲方直接损失赔偿责任:(1)加工产品的投诉赔偿问题,甲方在预先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书面为准)可以先行赔付消费者,消费者签收确认,由乙方负担赔偿,赔款在加工费中扣除;当乙方对甲方处理有异议的,甲方可委托乙方协助甲方处理;(2)在甲方有要求时,乙方可协助甲方处理质量投诉,但不负责对最终用户(即甲方客户)提供售后服务;(3)少量的包装破损等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调换;(4)若属甲方运输或出厂以后因保管不当导致产品变质,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5、乙方应按产品标准要求对每批次产品进行抽检及留样,并严格遵循“三检”制度。
辽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对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
第六条申请材料应当资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许可机关存档、一份由许可机关移交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存档。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加工者的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生产工艺流程、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保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加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加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与许可延续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起草背景我市的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数量众多,其中一些从业者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为保障市民的饮食安全,加强对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区内注册的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主要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食品加工类小作坊2.水果、蔬菜、海鲜类小经营店3.餐饮摊贩注册管理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开业前,须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相关资质证照。
具体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
申请人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核实申请材料。
工商部门进行材料核实,确认申请人与经营场所真实有效。
3.发放证照。
核实通过后,工商部门向申请人发放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
卫生管理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经营期间,应自觉加强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具体措施如下:1.对经营场所进行卫生清洁,定期进行消毒。
2.对食品进行严格检测,避免出现不合格食品。
3.食品加工过程中应穿戴整洁、干净的工作服,并戴上口罩、帽子等防护措施。
监督执法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检查和监督,发现违规经营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具体执法措施如下:1.对未进行注册登记的经营者,进行警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经营行为。
2.对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暂扣证照、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
3.对经常性违法的经营者进行公示,提醒市民慎重选择。
结语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是市场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食品安全问题也是市民极为关注的。
通过本次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落实,可以加强管理,保障饮食安全,提高市民幸福感和满意度。
我们相信,只要每位经营者、市民都积极配合和参与,食品安全问题一定能得到更好的解决。
小作坊证发证规章制度
小作坊证发证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作坊经营管理,促进小作坊行业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小作坊证是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小作坊颁发的许可证,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小作坊证的发放、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领导。
第四条小作坊证持有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经营管理,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小作坊证持有人应当依法经营,不得违法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小作坊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场所、技术设备;(三)注册资本符合规定,资金来源合法;(四)合法取得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许可或批准文件;(五)制定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小作坊证的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小作坊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生产、经营项目介绍;(四)生产场所、技术设备介绍;(五)质量管理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小作坊证。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九条小作坊证持有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小作坊经营管理的规定,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小作坊证持有人应当定期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和整治,确保生产环境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小作坊证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测机制,确保产品达标合格。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有权对小作坊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其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小作坊,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警告、罚款、吊销小作坊证等处罚。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督检查,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程监控。
第十五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对违法者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小作坊证持有人应当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资料。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活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及对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规定所称食品小作坊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商铺、门店、摊贩和餐饮服务单位(包括中央厨房)。
第三条本市对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营业执照和登记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第四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生产食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风险。
第二章主体责任第六条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原辅材料采购记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食品小作坊在采购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采购或者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期、失效、变质、污秽不洁、回收、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原辅料贮存时,应根据贮存要求采取措施确保原辅料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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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活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注销及证书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统一管理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第四条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未列入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公布食品目录内的食品,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对生产上述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生产许可。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1张生产许可证,不得分装、接受委托加工其他企业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六条个体生产者符合"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属于传统、低风险食品,且在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公布食品目录范围内。
第七条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周围距离25米内不得有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第八条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和加工、包装、贮存等专用固定场地,以及必要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设施和工具容器洗刷消毒、人员更衣盥洗、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并符合《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防护指南》(见附件1)的规定。
第九条具有确保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相关工艺技术地方特色明显,技术成熟,在当地有一定的生产加工历史。
第十条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规范,有关原辅材料采购、生产工艺管理、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等均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使用统一的工作衣帽,并配备具有一定食品安全知识的人员对食品感官、净含量及标签等项目进行检测。
第三章发证程序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申请书(见附件2);(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生产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五)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图;(六)产品名称、配方和标签;(七)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合格证明;(八)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九)执行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地方标准;(十)原辅材料采购、生产工艺管理、产品质量检验、安全卫生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十一)申请人有关保证所生产加工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书(范本见附件3)。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第十三条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必要时可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场所进行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由行政监管工作人员负责,人数不得少于2名,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经审核,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作出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生产许可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核发《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二)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三)业主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四)生产场所布局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出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变更申请书(一式二份);(二)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延续。
延续申请按本办法第三章程序办理。
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遗失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公开声明作废后,向原发证的质量监督部门书面说明,申请补发。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销其生产许可证:(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注销或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依法被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证书管理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体式样见附件4),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由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印制及使用规范》印制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办法"(见附件5)编排。
第二十三条生产许可证被注销、撤销、吊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上缴生产许可证;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做好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其食品包装或者其最小销售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地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已被注销、吊销的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及编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个体生产者生产加工的食品属于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在公布本辖区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目录后五日内报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防护指南2、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4、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证书印制和使用规范5、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办法附件1: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防护指南本省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其设施的卫生条件和卫生防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墙壁、地面应当采用不透水、不吸潮、易冲洗的无毒防霉材料建造;二、墙裙由浅色瓷砖或相当材料建成,高1.5米以上;三、顶角、墙角和地角呈弧形,内窗台呈斜坡式或采用无窗台结构;四、地面应当有1-2%的坡度和良好的排水系统;五、供水系统良好,用水充足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防止在贮存、生产中产生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七、接触待加工食品、原料与成品的工具、容器区分标志明显;八、生产加工场所和个人生活设施严格分开,生产加工用工具和容器必须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九、生产加工场地、设施和设备不得用于生产加工非食品。
附件2: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生产品种申请人名称生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申请日期年月日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格式文本,自行下载,按规定和后附注意事项填写)注意事项1. 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 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 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 申请生产食品品种按照所在地设区市治理监督部门公布的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品种规定填写。
5. 计量单位应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6. 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2份。
7.申请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只填写变更部分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目录1、申请人陈述2、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3、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4、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5、申请人在岗的从业人员一览表6、申请人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1、申请人陈述1、本申请人小作坊名称已经□预先核准、□登记注册。
附有效期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2、本申请人已组成治理结构。
3、本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符合相关规定,附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场所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2份。
4、本申请人功能布局及工艺流程符合相关规定,附各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图2份。
5、本申请人已拥有必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设施。
6、本申请人已制定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附各项制度文本2份。
7、本申请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加工食品,附有关产品配方、标签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合格证明各2份。
8、本申请人自愿签署并履行《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附承诺书2份。
本申请人承诺:愿意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年月日2、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3、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4、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5、申请人在岗的从业人员一览表6、申请人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附件3: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为确保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与本作坊的生产加工规模、条件相适应,保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郑重承诺如下: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