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法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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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培训PPT讲稿

婚姻家庭继承法培训PPT讲稿
• B、老年人丧偶后的“搭伙”生活:老年人丧偶
以后,找到了新的老伴,但因为子女的问题、财 产的问题,不愿意去登记,但生活在一起
• C、试婚:年轻人在婚前一起生活,试验生活 • D、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二奶”/“小三”
• 一、婚姻家庭法
• (一)结婚 • 1、同居关系处理 • 2)同居的处理:
法律原则上对同居不干预,但如果属于”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情况,法院可以干预。有配偶者与 他人同居,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 依法予以解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F1)。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 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这种约定主要约束的是夫妻, 对外效力有限。
• (夫妻财产约定)案例四:
白甲子和水中月于2000年结婚。婚后,两人经过两年的辛 勤劳动,购买了一座别墅和一辆轿车,并有存款100万元。 随后,白甲子包起了“二奶”。而水中月却蒙在鼓里。不到 一年时间,白甲子的商业批发不但没有赚钱,反而欠他人债 务160万元。为逃避债务,2004年3月,白甲子和水中月对夫 妻的共同财产进行了书面约定:别墅、轿车和存款100万元中 的80万元归水中月所有,20万元存款归白甲子所有,商业批 发经营中所欠的债务由白甲子承担。后来,债权人找白甲子 夫妇讨债,白甲子愿意承担责任,但称无力还款,水中月称 夫妻财产约定明确,由白甲子承担债务,自己不承担债务。 债权人无奈之下,只得将白甲子和水中月诉至法院,请求确 认白甲子和水中月的夫妻财产约定无效,由其夫妇两人共同 承担所欠债务。
1990年年满18岁的正华参军。第二年正华回 家探亲与佳美举行了订婚仪式。1994年底,两个 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并登记结婚。婚前,正华的父 母购置商品房一套给正华,产证上登记的是正华, 婚后由正华和佳美居住。婚前,正华拥有存款5 万元,佳美有黄金项链两条。1999年,正华因公 致残,所在部队发放了伤残补助金、生活补助费 共计10万元。正华于2000年转业回家,两个感 情逐渐破裂,佳美提出离婚,而正华不肯。为此, 佳美在2005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平均 分割财产。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第四章 家庭关系法(一)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第四章 家庭关系法(一)

(六)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艾某和辛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因感情不和而分 居。两人在婚后建设房屋6间,房屋使用权证书上 显示所有权人艾某,共有人辛某。两人分居后, 房屋由辛某居住。林某系无房户,于2004年3月 到艾某所在的居委会租房居住。期间经他人介绍, 艾某将6间房屋卖给林某,双方于2004年6月6日 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艾某将6间房屋 的产权作价人民币10万元卖给林某,房款由林某 一次付清,艾某于2004年6月底前将房屋交给林 某居住。协议签订后,林某于6月20日交付房款 10万元。6月25日,艾某和林某到房地产管理局 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产权转移给林 某。后艾某一直没有将房屋交付,林某于2005年 1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艾某交付房屋。 在诉讼过程中,辛某得知后,向法院申请作 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称艾某出 卖房屋未经其许可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房屋 买卖协议无效。
2000年6月,王鹏大学毕业后到南方工作,工资收入 颇丰。一个偶然的机会,王鹏和丽丽相遇,很快坠入爱 河。2001年元月,两个人租居一套房屋。5月1日,两个 人举办了结婚仪式,并进行了结婚登记。结婚后,王鹏 用婚前的个人存款10万元投资股票,收益6万元。经过三 年努力,两个人购买了商品房一套,价值80万元,房产 证登记在王鹏名下。期间,王鹏撰写了一本《决策学》 ,交于出版社出版发行,获得稿费6万元。 后来,因王鹏在外有了情人,便喜新厌旧,对丽丽实 施家庭暴力。丽丽于2005年3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 请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王鹏辩称,婚 后家庭财产主要是其创造。同意离婚,可适当给丽丽补 偿20万元。
所谓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 日常家庭事务在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 时,代理另一方处理家庭事务及共同财产 的权利,也称日常事务代理。该代理行为 的后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 对方配偶必须承担后果责任,配偶双方对 其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05扶养、亲权和监护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05扶养、亲权和监护
(三)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 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制度。
此制度巧妙地将鼓励正式婚姻与保护非婚生 子女的历年相联结,而具有奖励、促进非婚 生子女之生父母正式结婚之功能。
准正的形式:(1)生父母结婚而准正;(2) 因法官宣告而准正;
要件:*血缘 *婚姻或宣告 *法律事件
子女与生母之夫 具有血缘关系
三种原则与方法: 受胎说 出生说 混合说
返回
混合说
瑞士“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在婚姻中 之后10个月内所生的子女,为夫妻双方的婚 生子女。夫即为父。”
包括:
(1)婚中受胎,婚中出生; (2)婚前受胎,婚中出生; (3)婚中受胎,婚后出生。
推定的意义:尊重婚姻道德;保护子女的利益;
二、婚生子女
(一)婚生子女的概念 (二)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 (三)婚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非婚生子女
评析
认领主义
认领 婚生化 准正
确认父亲身份
血缘主义
生父承担义务
三、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以及法律地位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三)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第一个试管婴儿结婚
四、人工生育子女
狭义上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
以产生的标准不同,可分为:法定扶养、协议扶养 与遗嘱扶养。后二者是基于法律行为的扶养,前者 是基于亲属身份行为的扶养,为法律意义上的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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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养的特征
1、身份性 2、条件性: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 3、人身专属性:不可转让或者处分 4、相互性:*一致性*时间、程度非对等性 5、无时效性 6、可变性 7、保障性:依靠受害人扶养而没有其他生活
孙子?如果当时陈梅已经成年,那么,他们之间

[法学]婚姻与家庭继承法 第六单元案例教学课件

[法学]婚姻与家庭继承法 第六单元案例教学课件

示范案例二:出嫁的女儿有无继承权?
• (一)案情介绍
• 1975年张三与李丽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李丽生 下双胞胎——儿子小刚和女儿小芳。1998年,小芳 与王某结婚时,张三给女儿8000元钱让她置办结作为赡养费。而其儿子 小刚自1998年参加工作后不久就在外地结婚,很少 回家看望父母,并且也不给父母赡养费。1999年3月, 张三因出车祸去世,李丽因受打击而住进了医院。 李丽住院期间,儿子小刚一次也没有前去探望,全 靠女儿小芳和她丈夫照顾。同年4月,李丽去世。
• 小芳在结婚时父母已经给予其8000元钱,属于父母 生前赠与。小刚认为小芳在结婚时已经得到了父母 资助的8000元,因此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这 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示范案例三: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
• (一)案情介绍 • 丧偶妇女李某的独生女王某,系某工厂工人,
1995年她与同厂工人路某结婚。婚后未生育 子女。李某依靠女儿王某付给的赡养费维持 生活,别无经济来源。2000年王某因交通事 故死亡,除人身损害赔偿金外,有关单位按 规定发给其亲属22000元抚恤金。王某的丈夫、 婆母与李某三人为这笔抚恤金发生争执。
•第六单元 •继承制度案例
一、继承权与遗产案例 示范案例一: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及继承开始 的时间从何时起算?
• (一)案情介绍
• 刘男与关女于196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 刘雨。两人努力工作,生活勤俭,自己建起了4 间房屋,并拥有3万元存款。1985年1月关女不 幸因车祸去世, 公司理赔2万元, 金的受 益人为刘男。刘雨1986年与孙男结婚,考虑到 父亲刘男身体不好,婚后仍与其共同生活。 1987年,刘雨生下女儿孙亭亭,一家人相处和 睦,刘男还时常向邻居称赞女婿孙男十分孝 顺。

普法宣讲继承法(共10张PPT)

普法宣讲继承法(共10张PPT)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继承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
5、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继承的几种方式
一、法定继承 二、遗嘱继承
三、遗赠 四、遗赠抚养协议
一、法定继承
1、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也没有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2、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 序继承人继承。
李老太,大李的老婆,大李的外孙女小敏。
小李
李敏(98年病世) 5、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小敏(96年出生)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l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l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 时,可以多分。
l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l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 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l 对遗嘱见证人的要求: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 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作见证人。

婚姻与继承法学(第一到第二章)

婚姻与继承法学(第一到第二章)
3
2、家庭的一般概念:(P2)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
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3、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P3)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
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4
(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案例:夫妻身份从何时开始? 事实婚姻夫妻身份从何时开始?
事实婚姻的配偶关系从双方符合《婚姻法》 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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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止 配偶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有两个方面,即 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死亡 自然死亡:医院死亡证书确定的时间
或户籍登记的时间 宣告死亡:判决书中确定的日期
判决书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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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离婚 • 协议离婚:取得离婚证的时间 • 诉讼离婚: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
时间 • 一审判决的上诉期内或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
婚姻关系的效力问题? • 婚内“强奸”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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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自然血亲是由于出生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自 然血亲以死亡为终止原因。出生与死亡是唯 一原因。这里所说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 宣告死亡。
•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 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而 实现的种的繁衍,以及家庭成员间的血 缘关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的生物学 上的特征。(P4)
• 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 性。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 社会,进而就会有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 系。(P4)
5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起源
16
(3)重婚的法律后果: A、民事上 B、刑事上 C、行政上 (4)司法实践中处理重婚问题应注意的事项: A、程序上 B、诉讼主体 C、对几种情形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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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父母与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注意: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 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三)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 其它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是指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 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姊妹之间的关系。我国婚姻 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 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同时又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 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兄弟姊妹之间是一种同胞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有 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 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当然,由兄、 姊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 孤老无依的兄、姊,也有赡养的义务。
彩礼的连带赔偿责任
• 法院之所以判决徐某及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要是因 为根据民风民俗,彩礼的给付不仅仅涉及男女双方,而且 涉及到双方家庭之间的往来。在习俗中,一般是父母送彩 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即使由本人亲自接收,儿女为表 孝心,感激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也会将一部分交由父母。 所以,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另外从判决 执行角度考虑,对于这样的案件,确定承担返还义务的主 体资格直接关系到原告权利能否实现。由于女方失踪,如 果仅判决由女方承担责任,那么判决的最终结果将是空纸 一张,将极大影响法院判决的公信力和可执行性。
(一)结婚的条件
1、必备条件
•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 达到法定婚龄 • 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自然血亲 拟制血亲 )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即兄弟姐弟、堂(表)兄弟姐妹、父母的兄弟姐妹与已身
•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严重的:精神性疾病 传染性疾病 遗传性疾病
法制篇之—— 婚姻继承法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第二部分 继承法律规范
第一部分: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51条。 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婚姻法解释一” 34条,2001年12月27日施行。
“婚姻法解释二” 29条,2004年4月1日施行。
离婚
❖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法解除 婚姻关系的行为。
❖ 保障离婚自由
❖ 反对轻率离婚
(一)离婚的程序
(二)有关离婚的特别规定
❖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 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 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 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的,不在此限。
(二)父母子女关系
❖ 涵义: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一种自然 血亲关系,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包括婚生的父母 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
❖ 内容: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 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 理人和监护人。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三)子女问题
❖ 子女的抚养教育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 务。 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 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 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 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 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 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 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关于子女生活 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 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 合理要求。
今日关注之婚姻法解读
(二)结婚的程序
申请、审查和登记
办理结婚 登记手续
县级民政 府民政部门
乡(镇) 省级政府确定 人民政府 (便民原则 农村)
(三)违反结婚条件的后果
1、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
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三)违反结婚条件的后果
2、无效婚姻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 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 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 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 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 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三)违反结婚条件的后果
3、后果
无效或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
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 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 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地位相同。
家庭关系
• 夫妻关系 • 父母子女关系 •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一)夫妻关系
1、夫妻人身关系
指没有直接经济内容、在人 格、身份、地位及生育等方 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依照《解释三》:夫以妻擅 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 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但可作为离婚 的理由。
2、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 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1)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 的所有权;
(2)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3)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 利 。(同居不能继承)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 有形式。
“婚姻法解释三” 19条,2011年8月9日公布。
结婚
• 成亲—结婚(手续问 题,是否受法律保护)
• 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 定和程序,确立夫妻 关系的法律行为。
请你当法官:彩礼返不返?
• 王某生于某市农村,到38岁还没讨着老婆。其父母非 常焦急,后经媒婆介绍,他与邻镇姑娘徐某见面。经 过交往徐某提出只要王家要给付48000元的彩礼,就 马上可以完婚!为了完成儿子的终身大事,王某的父 母凑足彩礼当着媒婆的面交给女孩的父亲。不久,王 某与徐某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走进了婚姻的 殿堂。但婚后好景不长,徐某并不安心在王某家,经 常跑回娘家。“结婚”两个多月后,徐某就不辞而别, 王某到处寻找未果,找“岳父”要人,却也是吃了闭 门羹。数月后,王某一纸诉状将徐某及其父亲告上了 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徐某及家人返还彩礼,并承担连 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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