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门头沟区法院判决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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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打赢官司案例

小产权房打赢官司案例

小产权房打赢官司案例
【实用版】
目录
1.小产权房概述
2.小产权房法律地位不明确带来的问题
3.打赢官司案例介绍
4.案例启示和影响
5.我国政策对小产权房的态度和建议
正文
1.小产权房概述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其产权证由乡镇政府颁发,不属于国家承认的产权证。

由于其价格低廉,受到了许多购房者的青睐。

然而,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为其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2.小产权房法律地位不明确带来的问题
由于小产权房没有国家承认的产权证,其法律地位不明确,购房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此外,小产权房的建设质量和安全也无法得到有效监管。

因此,购房者在购买小产权房时,面临着极大的风险。

3.打赢官司案例介绍
在某地,一位购买了小产权房的购房者因房屋质量问题,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购房者胜诉,开发商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4.案例启示和影响
这个案例表明,尽管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但购房者的权益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维护。

同时,这个案例也对其他小产权房购房者产生了积极的启示,让他们看到了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希望。

5.我国政策对小产权房的态度和建议
我国政府一直对小产权房持谨慎态度,并未明确承认其法律地位。

然而,考虑到小产权房的实际情况,政府也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一方面,政府应该加强对小产权房建设的监管,确保其建设质量和安全。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房地产交易合同,涉及到小产权房的买卖、转让等事项。

在中国,小产权房指的是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住房,其性质和法律地位与商品房不同。

因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和监管。

在起草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合法性,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动产登记条例》等。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合法有效,否则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或产生法律纠纷。

2. 权利义务明确,合同中应当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房屋的产权状况、交易价格、过户手续、税费负担、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3. 风险提示,由于小产权房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合同中应当对相关风险进行提示和说明,如土地使用权的不确定性、房屋转让限制等,避免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误解和纠纷。

因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建议在起草和签订合同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并确保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年12月15日京高法发[2004]391号)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为研究、统一执法尺度,日前高级法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了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专题研讨会,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会议纪要。

特此印发,请各院在审判中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情况,请按业务归口与高级法院联系。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了一批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的合同纠纷案件,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对合同效力认定认识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此类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业务庭、不同审判人员之间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为研究、统一执法尺度,2004年12月,高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会议,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案件处理原则等问题进行了专门研讨,初步形成了处理意见,纪要如下:一、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主要情况目前此类纠纷主要有以下情况:从诉讼双方和案由来看,主要为房屋出卖人诉买受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出卖给同村村民的情况;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有的甚至在10年以上;从合同履行来看,大多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入住并给付了房款,但多未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从诉讼的起因来看,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从标的物现状来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

二、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与会人员多数意见认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2013年十大宪法案例

2013年十大宪法案例

2013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分别是:唐慧案、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甘肃初中生发帖被刑拘案、交通运输部强制安装车载导航、人大代表提案收回税收立法权、广西武鸣错发二胎准生证事件、司法公开破除“司法神秘主义”、北京门头沟区法院判决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反贪腐的专项报告、“常回家看看”正式入法。

1. 唐慧案 2006年10月,时年仅11岁的永州女孩乐乐(化名)失踪。

11岁乐乐被朋友周军辉骗奸并被胁迫卖淫,三个月里接客一百多次。

受害人母亲乔装打扮确定情报后,请两名亲戚扮成嫖客救出了女儿。

此后,唐慧为女儿的遭遇奔走各处上访,上访中屡屡受到不公正对待,被抓被打。

2008年4月,案件由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唐慧对判决结果不满,继续上访。

2012年8月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唐慧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

此决定在2012年8月8日经湖南省劳教委复议依法撤销。

唐慧因此提出国家赔偿。

两个多月后,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对唐慧不予国家赔偿。

唐慧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2013年4月12日,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一案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败诉。

7月2日,二审开庭,将择期宣判。

案情回放编辑
2006年10月3日,周军辉强行将11岁的受害人带至秦星、陈刚开设的休闲屋卖淫。

当晚,秦星安排人手带受害人到某酒店卖淫,收取100元费用。

后秦星又安排受害人在休闲屋卖淫两次,收取200元费用。

周军辉和陈刚还打了试图反抗的受害人。

小产权房打赢官司案例

小产权房打赢官司案例

小产权房打赢官司案例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政府批准,私自建造或改建的房屋。

由于其产权争议较大,购买小产权房存在较大风险。

在一些案例中,购房者成功打赢官司,获得了小产权房的合法产权。

以下是一些相关参考内容:首先,购房者应在购买小产权房前仔细核实相关房屋信息。

在一起案例中,购房者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后,发现房屋实际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属于违法建房。

购房者通过查阅相关文件和从事实调查中证明房屋土地性质被人为篡改,最终打赢了官司。

其次,购房者应保留相关证据,随时准备好起诉。

在另一起案例中,购房者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后,因政府拆迁规划变化导致房屋被拆迁。

购房者通过保留购房合同、付款收据、相关通知等证据,以及收集政府规划变化的证据,成功打赢了官司,获得了合理的赔偿。

此外,购房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一起案例中,购房者发现自己购买的小产权房存在土地产权问题,无法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

购房者委托律师通过起诉建筑商、交易中介等相关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最终打赢了官司。

同时,购房者应加强对小产权房信息的了解。

在一起案例中,购房者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后,发现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较实际面积偏差较大,且房屋建设标准不符合规定。

购房者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质量和面积的规定,向开发商提出索赔,并最终成功获得了赔偿。

最后,购房者应积极争取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

在一起案例中,购房者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后,发现房屋建设在违规区域,因此无法正常供水供电。

购房者通过与相关部门沟通,提供相关证据,争取政府的支持,最终成功解决了供水供电问题。

综上所述,购买小产权房存在较大风险,但购房者可以通过仔细核实房屋信息、保留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加强对小产权房信息的了解以及争取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等手段,有一定的机会打赢官司,获得小产权房的合法产权。

购房者在遇到问题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3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2013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2013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1、唐慧案唐慧案本身涉及了多方面的宪法性问题,其中劳动教养制度无疑是最重要的问题,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围绕着唐慧案对劳动教养制度,从人身自由和行政强制、处罚的角度对此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结合着十八大报告,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给予了积极的评价,齐小力教授主要从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依据的角度,介绍了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背景,结合法律保留的原则,法律程序从法律层面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分析,并基于劳动教养制度所反映的瑕疵提出两点立法方面的建议。

2、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回顾了2013年宪法学的发展,从宪法制度的角度出发,对包括该实例在内的以上三个案例进行了综合性的点评,通过综合性地分析,莫教授对我国宪法学的发展进行了宏观的评价和对目前的现实提出自己的独特看法。

针对设立自由贸易区,莫教授从宪法权利,负面清单,法律保留的角度进行了深刻的具体的解析。

通过法制变革的视角对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设立展开评议,围绕着设立的争议,通过对法律滞后与国家发展的现实之间的矛盾的探讨,凭借立法学的理论视角,以上海设立自由贸易区为点进行了全面的点评。

3、甘肃初中生发帖被刑拘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评议:从言论自由的和诽谤罪,言论自由的监督,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两高司法解释的合宪性这几个角度,对甘肃初中生发帖被刑拘案进行了法律层面的分析,并围绕着两高的司法解释的合宪性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理论分析与评价,并对全国人大常委与各个机关间的关系提出我们应进一步加深理论的分析。

从事件本身出发,以言论自由为切入点对该事件中初中生言论本身的定位进行了进一步的剖析,更进一步指出在该事件中还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问题。

并针对500次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的发表了自己的独到观点。

4、交通运输部强制安装车载导航以生产经营领域的自由与秩序关系,公共政策乃至行政立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的应用以及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与行政强制法在现实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四个方面,以该事件为切入点,分析了政府在生产领域中需要注意和以国家权力在宪法上的边界这一问题,即国家对于经营自主权的限制的标准,对该事例在宪法学上存在的理论问题,结合现实背景,对政府这种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进一步展开讨论,指出政府作为公权力在以公共安全作为主要限制原因背后的规范性思考的缺位。

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判决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案

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判决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判决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案篇一:关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案例分析)关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案例分析】原告:李某某县某村村民被告:张某某城镇居民基本案情:2000年3月,李某将其在宅基地上建设的三间房屋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张某交付价款时,李某将宅基地使用证交给张某。

张某为此还缴纳了契税,但是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土管部门告知其不符合规定不能过户。

双方就此事再没有理会,被告也放心地搬进了该住房并且对房屋进行了修缮与扩建。

由于房价的持续高涨(该房屋的现价约为110000元),李某心生后悔,2009年6月,李某以宅基地买卖严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且损害了国家利益为由,将张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宅基地使用证。

一审法院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具有身份属性,不允许随意转让。

在目前我国房地一体的格局下,该房屋的买卖必然要涉及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村民宅基地的占有和使用问题,其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

张某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双方至今还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双方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合同无效后,双方应当各自返还财产,并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但作为出卖方的李某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张某在宅基地上扩建的房屋因无法搬动,应当折价给李某,具体价格参照评估价确定。

考虑到目前该房价值高于原价值,其间差额即为张某的损失,由李某赔偿张某9万元整。

【案例分析与随想】随着我国城乡人口流动加大、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外村村民购买本村房屋以及本村人购买本村房屋等现象已经普遍存在。

而随着我国房地产价格的飙升以及房屋拆迁补偿的利益驱动等原因,房屋现值以及拆迁补偿款已经远远高于原房屋的买卖价格。

因此,作为出卖方的农村村民,起诉要求确认原出卖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的纠纷案件不断增多,有些诉讼案件的交易行为甚至发生在。

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篇一: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案件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案件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一、基本案情陈飞与李振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子陈晖,陈飞于1992年2月19日去世。

陈飞为建机公司职工,1201号房屋原为陈飞承租(无书面合同),该房屋为建机公司的自管公房。

1992年2月27日,李珍向建机公司申请(申请书放于陈晖处)将涉案房屋承租人由陈飞变更为陈晖,落款处有“李珍”签字的字样,盖章处印有“李珍”字。

李珍对此不予认可,称其对申请书不知情,并且自己不会写字,该申请书上的签字并非其本人书写,其也没有人名章。

即使申请书是真的,该申请书应当放于房管科,不应陈晖所有。

建机公司解释是由于工作失误,使陈晖持有了该申请书。

经过法院释明,李珍曾提出笔迹鉴定,但是其后主动撤销了该鉴定申请。

1991年11月29日,建机公司(甲方)与陈晖(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晖购买涉案房屋,房价款15000元,乙方一次性支付付清价款,甲方给乙方优惠20%,即12000元。

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于1997年10月25日填发,所有人为陈晖。

陈晖主张合同的实际签订日期为1992年2月27日,根据1991年的房改政策将合同改写成1991年11月29日,建机公司对此表示认可。

李珍不认可,主张当时陈飞在世时陈晖就与建机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涉案房屋的购房款、购房维修费及供暖费缴费人均为陈晖。

建机公司提交的涉案房屋产权档案材料中的购房通知单缴费人均未陈晖,时间为1992年2月。

李珍对此不予认可,主张购房票据不能证明陈晖交纳的是涉案房屋的购房款,供暖费是其缴纳,建机公司的记载无法证明房屋是在陈飞去世后购买。

小产权房打赢官司案例

小产权房打赢官司案例

小产权房打赢官司案例
摘要:
1.小产权房的定义与特点
2.官司背景及涉及的法律问题
3.案例分析:小产权房打赢官司的过程与关键因素
4.案例启示: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与注意事项
5.我国政策法规对小产权房的态度与未来发展趋势
正文:
【提纲】
1.小产权房的定义与特点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其产权证由乡政府颁发,不属于国家承认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的特点包括:价格低廉、建设标准不统
一、产权不明确等。

2.官司背景及涉及的法律问题
本次官司涉及的小产权房位于北京市,原告为购买小产权房的业主,被告为开发商。

官司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业主的权益保障、合同的效力等。

3.案例分析:小产权房打赢官司的过程与关键因素
本次官司中,业主通过搜集证据、寻求法律途径,最终成功证明了购买的小产权房符合当地政策,且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关键因素包括:充分了解当地政策、掌握证据、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等。

4.案例启示: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与注意事项
购买小产权房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法律风险、政策风险等。

消费者在购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充分了解当地政策、选择正规开发商、审查合同内容等。

5.我国政策法规对小产权房的态度与未来发展趋势
我国政策法规对小产权房持否定态度,多次出台政策整顿小产权房市场。

未来,小产权房可能会逐渐退出市场,消费者在购买时应谨慎对待。

总结:通过本次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小产权房打赢官司的过程与关键因素,以及购买小产权房时应注意的风险和事项。

小产权买卖有效案例

小产权买卖有效案例

小产权买卖有效案例
哎呀呀,说起小产权买卖有效案例,那可真是有不少呢!就拿我认识的老张和小李来说吧!老张急需用钱,正好有套小产权房子想出手,这时候小李出现了。

老张就对小李说:“兄弟,我这房子虽然是小产权,但价格实惠呀,位置也不错!”小李心里一盘算,觉得挺划算,就决定买下来。

他们俩没找中介,自己就把这事儿给定了。

你说神奇不神奇?就像你在市场上淘到了一件宝贝一样!然后呢,小李就开开心心地住进去了,也没遇到什么麻烦。

再来看看另一个例子,王大妈和刘大爷。

王大妈有套小产权房空着,刘大爷呢,一直想找个合适的房子养老。

两人一碰面,王大妈说:“老刘啊,我这房子咋样?便宜又实用。

”刘大爷看了看也挺满意,这不,一拍即合,房子就这么成交了。

这两个例子不都说明小产权买卖也能顺顺利利的吗?真的是让人意外又惊喜啊!你想想看,本来觉得不太靠谱的小产权房子,在合适的人手里,不也能发挥大作用嘛!就好像灰姑娘遇到了王子,一下子就变得不一样了!
当然了,也不能说所有小产权买卖都这么顺利,也有运气不好遇到麻烦的时候。

但不能因为少数情况就否定全部呀!所以说,小产权买卖有效案例是存在的,不要一竿子打死嘛!关键还是要看买卖双方怎么去处理和对待。

反正我觉得,在特定情况下,小产权买卖还是可以考虑的,只要你做好充分的准备和了解,谁说不能有个好结果呢?。

小产权房交易纠纷“同案不同判”

小产权房交易纠纷“同案不同判”
被 告 朱 先 生 的代 理 律 师 则 认 为 : “ 双 方 当 时 签 订 的
北京 , 2 0 1 0 年1 月, 北京 市的阴女 士与朱先 生签订 了《 房
屋 买卖协议》 , 将 自 己位 于 北 京 市 门 头 沟 某 村 的 一 套 约
1 0 7 平 方 米 的 小 产权 房 以 4 5万元 出售 。 最 近 , 阴女 士 得
年后 , 还款 日期届满 , 但此 时
王某反悔 , 拒绝 支付 2 7 万元 , 李某遂
以王某未按约还款为 由向法 院提起
起诉 。

审法 院审 理后 认为 , 该案 借
理 并 无 明确 约 定 , 法 院对 阴女 士要 求 确认 协议 无 效 的诉
2 0 0 6 年1 2月 , 马 某 向 法 院起 诉 要 求 确认 双 方 房屋 买 卖协 议无 效, 要 求 李 某 返 还 房 屋 。 北京 通 州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双 方合 同无 效 , 北 京 第 二 中级 人 民 法 院维 持 原 判 同是 小产 权 房 买 卖 纠 纷 案 , 有 的判 决 则 不 同。 同在
条上 的款项 名 义上 是借 款 , 实质 }
足 二 人 在 恋 爱 期 间一 起 共 同 花 销 的
的法 律 后 果 。 据此 , 重 庆 市 第 一 中级 人 民 法 院 于 日前 判决 王某 支付 李 某 2 7 万 元 并 支 付逾 期 利 息 。 ●
来源 : 找 法网
来源 : 找 法网
法 院经 审理 认 定 , 本 案 中原 、 被 告 双 方 签订 的《 房 屋
买卖协议》 是 当事人 的真 实意思表 示 , 且不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 , 依 法 成 立 的合 同受 法律 保 护 ; 加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救济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救济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救济作者:任辉来源:《西部论丛》2008年第12期2008年10月20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以信赖利益赔偿为由,判决失信农民向画家赔偿损失18万余元,意味着持续了两年多的“画家村案”将暂告一段落。

[案情回放]2002年7月,画家李玉兰以4.5万元的价格购得北京市通州区宋庄村民马海涛的房屋及院落,并签署购房协议。

2006年年底,在房价高涨和高额拆迁补偿款传闻下,马海涛将李玉兰告上法庭,以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居民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由,请求判决合同无效,归还房产。

2007年7月10日,通州区法院宋庄法庭一审判决该协议无效,李玉兰在90天内腾退房屋,马海涛支付李玉兰房屋及增加部分房价款93808元。

李玉兰不服,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2007年12月,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同时判定李玉兰可就赔偿问题另行主张。

2008年1月3日,李玉兰起诉马海涛,要求对方赔偿房屋现值和当初价格的差价48万元。

2008年10月20日,通州法院一审判决马海涛赔偿李玉兰185290元,按法庭判决,加上第一次诉讼房屋及添附部分应赔偿的93808元,李玉兰最终应得到的房屋赔偿价格为279098元。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判定]对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不考虑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仅城市居民购买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而言,应认定合同有效。

主要理由在于:(1)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不明文规定禁止买卖集体土地上的私有房屋。

到目前为止,禁止城市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的主要相关文件有: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出了《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4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

小产权房打赢官司案例

小产权房打赢官司案例

小产权房打赢官司案例
摘要:
1.小产权房的定义和背景
2.小产权房打赢官司的案例简介
3.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和争议
4.法院判决及理由
5.案例对小产权房市场的启示
正文: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具有一定合法性的住房。

在我国,小产权房的合法性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近年来,随着一些小产权房业主维权意识的提高,有关小产权房的官司也日渐增多。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起小产权房打赢官司的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个案例发生在某省会城市。

原告是一名购买了小产权房的业主,被告则是当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原告在购买小产权房后,发现该房屋无法办理房产证,也无法进行正常的交易和抵押。

于是,原告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其所购房屋的合法性,并责令被告为其办理房产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争议包括:小产权房的合法性问题、原告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购买的小产权房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但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原告已实际支付了购房款。

因此,原告对所购房屋享有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认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为行政机关,有义务为原告办理房产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为原告办理房产证。

这个案例对小产权房市场具有重要的启示。

首先,对于购买小产权房的业主来说,要增强维权意识,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应加强对小产权房市场的监管,确保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胜诉案例:购买小产权房后遭遇拆违,法院判决返还购房款

胜诉案例:购买小产权房后遭遇拆违,法院判决返还购房款

胜诉案例:购买小产权房后遭遇拆违,法院判决返还购房款六年前,王女士与李女士及该村村委会达成协议,购买了位于北京市C区T镇X村的一处房屋。

因为是老房子,王女士购买后花费了数十万元进行装修改造,重新粉刷了围墙,更换了老旧的排水设备,又在院子里新修了花架,将老房子变成了更加宜居的新家园。

王女士一家在此平静生活了几年后,意外的事发生了——2020年12月,T镇人民政府发布《限期拆除公告》,载明:X村村委会及各违法建设使用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C区分局与被执行人X村村委会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法院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准予C区人民政府作为执行主体,强制执行行政处罚,自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拆除在X村344.01亩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拆除建筑面积168 308.21平方米,拆除场地硬化面积142954.14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也就是说,王女士购买的房屋属于违建,将要被依法拆除。

王女士感到很茫然——谁能想到通过村委会买的房子竟然是违建呢?2020年12月底,房屋被依法拆除。

王女士多方联系李女士想要协商解决问题,挽回损失,但没能联系到李女士,而村委会也不愿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王女士只好寻求律师帮助。

在陈丽芳律师的帮助下,王女士将李女士和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返还退房款。

李女士被诉后,也感到很委屈,称自己对于村委会建的房子属于违建并不知情,且认为自己作为卖家,房屋卖出数年后才被拆除,王女士理应向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遂提起反诉。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王女士与李女士于2016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发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协议中约定买卖的涉案房屋所在土地是集体所有土地,在该土地上建设房屋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相应建筑已经被认定为违法建设且已被依法拆除。

因此,原、被告双方就涉案房屋签订的两份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小权证房屋买卖合同判决案例分析

小权证房屋买卖合同判决案例分析

小权证房屋买卖合同判决案例分析咱今儿就唠唠小权证房屋买卖合同判决这事儿。

先说说啥是小权证呢?简单讲,就是那种可能有点特殊情况,不完全像普通商品房那样拥有完全产权证明的房子相关的权证。

一、案例情况。

就拿这么个例子来说吧。

老张有一套小权证房子,他呢,就和小李签了房屋买卖合同。

老张把房子卖给小李,小李欢欢喜喜地付了一部分房款,想着就等着搬进去住了。

可是呢,问题来了。

房子所在的小区突然有一些新规定,或者说这个小权证涉及的一些特殊情况被有关部门重新审视了。

这时候,老张就有点犯嘀咕了,他觉得这房子卖亏了,而且可能后续还会有更多麻烦事儿,于是就不想卖了。

二、法律纠纷与判决依据。

小李肯定不乐意啊,我钱都付了,合同都签了,你说不卖就不卖?于是就把老张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就得考虑好多方面的事儿。

首先就是这个小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本身是不是有效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虽然是小权证房子,但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一般来说合同是有效的。

这就好比你和别人做买卖,只要你们都是真心想做这个交易,没使坏心眼儿,那这个约定就应该算数。

在这个案例里,假设老张确实没说清楚这些限制条件。

法院最后判决老张要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虽然房子有特殊情况,但合同有效,老张单方面不想卖了,那就是违反合同约定。

法院可能会要求老张退还小李已经支付的房款,还得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小李一定的损失,比如说房价上涨带来的差价损失或者小李因为这个房子已经产生的一些合理费用,像为了准备入住而请人做装修设计花的钱之类的。

三、案例启示。

从这个案例咱能学到啥呢?对于买家来说,买小权证房子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谨慎。

不能光看价格便宜就冲动下手。

得好好调查清楚房子的各种情况,包括有没有特殊的限制转让条款,能不能顺利办理相关手续啥的。

签合同的时候,也要把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都写清楚,比如要是房子因为特殊原因不能过户了怎么办,谁承担责任之类的。

对于卖家来说,可不能觉得小权证房子就可以随便反悔。

门头沟区法院调研村委会违规开发小产权房问题

门头沟区法院调研村委会违规开发小产权房问题

门头沟区法院调研村委会违规开发小产权房问题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5.20•【分类】司法调研正文门头沟区法院调研村委会违规开发小产权房问题作者:付蕾发布时间:2015-05-20案例一:原告黄某诉称:我于2006年11月28日预付某村委会10万元首付款购买一套房屋,某村委会告知我一年后交付房屋。

此后,经多次催要,村委会至今未履行合同,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我的诉讼请求为:1、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某村委会返还我购房款1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赔偿我自2006年11月2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经济损失。

被告某村委会辩称:交易房屋系我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黄某并非我村村民,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无效。

村委会同意返还其房款1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赔偿其损失。

案例二:原告高某茂诉称:2006年12月15日,我与某村委会订立住宅楼买卖合同,约定我以每平方米3150元价格购买被告正在建设的住宅楼一套,当时我支付购房款20万元,被告在2007年12月31日将房屋交付给我使用。

合同订立后,逾期被告未交付房屋,经多次催要无果,被告至今未履行合同,且被告所建房屋缺乏合法手续,故我起诉要求:1、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我的购房款20万元;3、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我购房款的利息35万元。

被告某村委会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村委会同意将原告预付的购房款20万元退还并同意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支付违约金。

我村委会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所建房屋手续不齐全,且房屋建造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所以认可我村委会与高永茂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对此均应承担责任。

案例三:原告郝某诉称:2006年10月27日,我与某村委会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某村委会将自己开发的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小区4号楼3单元501号(以下简称501号)房屋出售给我,于2007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当时我支付购房款20万元。

北京门头沟区法院判决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案

北京门头沟区法院判决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北京门头沟区法院判决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案篇一:20XX版小产权房纠纷案件裁判规则20XX版小产权房纠纷案件裁判规则(法律规定+相关案例)20XX-07-07民商事实务作者:中银南昌建筑工程法律服务团队来源:中银南昌建筑工程法律服务团队(微信ID:zyncjzgc)本文主要是对司法实践中小产权房合同效力问题、小产权房抵押问题、离婚时小产权房处理问题等主要情形进行分类及法院对这几种情形处理的裁判观点进行归纳总结,帮助大家更加清晰的了解法院在审理小产权房纠纷案件中的裁判规则。

情形一: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1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有效法律规定:(1)《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第二条规定: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XX)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律师解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农村住宅即所谓的小产权房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并禁止向城市居民出售,但并没有禁止小产权房在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之间流转、买卖,根据私法原理,法无禁止即可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本集体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进行买卖,因此,只要同一集体成员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一般认定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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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北京门头沟区法院判决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案篇一:20XX版小产权房纠纷案件裁判规则20XX版小产权房纠纷案件裁判规则(法律规定+相关案例)20XX-07-07民商事实务作者:中银南昌建筑工程法律服务团队来源:中银南昌建筑工程法律服务团队(微信ID:zyncjzgc)本文主要是对司法实践中小产权房合同效力问题、小产权房抵押问题、离婚时小产权房处理问题等主要情形进行分类及法院对这几种情形处理的裁判观点进行归纳总结,帮助大家更加清晰的了解法院在审理小产权房纠纷案件中的裁判规则。

情形一: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1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有效法律规定:(1)《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第二条规定: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XX)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律师解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农村住宅即所谓的小产权房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并禁止向城市居民出售,但并没有禁止小产权房在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之间流转、买卖,根据私法原理,法无禁止即可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本集体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进行买卖,因此,只要同一集体成员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一般认定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

2本集体与他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无效案例索引: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赣中民一终字第264号案情简介:原告钟某系崇义县城xx镇xx村xx角村民小组(现更改为崇义县xx镇xx新村)村民,被告殷某为崇义县xx乡xx村xx组村民。

20XX 年2月14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将坐落在崇义县xx镇xx新村xx号小公路边新建的砖混结构第三层房屋及柴棚间卖给被告,因该《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办理国有土地所有权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被告因未取得二证所以未把购房余款付清给原告。

被告所购房经装修整理后已居住至今。

后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其中还包括相应的集体土地宅基地的使用权。

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协议。

(二审法院)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特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

上诉人殷某的户籍虽属农村户口,但其是崇义县xx乡xx村xx组的村民,并非崇义县xx镇xx新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不具有使用xx镇xx新村宅基地的资格,而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是一种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行为也未取得xx镇xx新村的同意,故上诉人殷某与被上诉人钟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同类案例: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赣中民一终字第254号;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西桃民初字第1018号。

3集体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无效案例索引: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洪民三终字第91号(:北京门头沟区法院判决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案)案情简介:20XX年,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工委、管委会决定对下罗村xx自然村实施拆迁。

原告汪某的自建农房属于拆迁范围。

20XX年1月16日,下罗村委会与汪某签订一份《下罗xx自然村农房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对拆迁补偿事宜进行了约定。

20XX年9月底,原告汪某获得下罗村委会拆迁安置房一套,即下罗新村x区xx号。

20XX年7月1日,原告汪某(作为甲方)与被告黄某(作为乙方,为城镇居民)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乙方认购甲方所有的位于下罗新村x区xx号拆迁安置房一套。

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上述小产权房。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本案诉争的拆迁安置房附着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关于“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规定,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仅能在农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流转,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住宅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该买卖行为一般是无效的。

(二审法院)汪某与黄某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因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关于“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规定而无效。

例外情形:城镇居民在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后取得了该集体组织户口并经相关部门批准,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认定有效。

案情简介:案件当事人马某原为城镇居民。

1989年,马某与陈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陈某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 乡xx河的农村房卖与马某,价款21000元。

双方买卖行为发生后,马某向有关部门交纳了相应税款,取得了相应审批,并于1996年取得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产所有证。

此后,马某又于20XX年将户口迁入诉争房屋。

但陈某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故于20XX年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马某腾退房屋。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因诉争房屋之宅基地属当地农村集体所有,马某属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虽签订买卖合同当时系双方自愿,且马购买后在院内增建了房屋居住至今,然地方房屋之买卖必然涉及土地使用人之变化,故不能排除此房屋买卖违反法律规定之性质。

法院判决双方于1989年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马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腾退诉争房屋。

(二审法院)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对宅基地行使收益和处分权利时,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

在此前提下,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无效。

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结合个案的不同情况综合加以判断。

本案中,马某作为城市居民,其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过海淀乡政府的批准。

此后,马某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并已于20XX年将户口迁入。

在十几年的时间中,马某在诉争房屋中实际居住,已对该房屋形成了稳定的占有关系。

鉴于此,在综合案件当时的历史背景及从有利于维护现有的房屋占有关系角度考虑,应当确认马某与陈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为宜。

据此,二审法院作出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陈某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4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的处理规则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20XX年9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案件的处理原则问题》,明确在合同无效的原因方面,出卖人负有主要责任,买受人负有次要责任;在合同无效的处理上,应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认定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利益失衡。

(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下发的《关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城镇居民就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小产权房与他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30日下发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亦明确:对于因买卖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的小产权房而引发的纠纷案件,要严格贯彻国家的公共政策和诚信交易秩序,依法确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并通过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等方式避免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失衡。

(5)20XX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整理了《当前民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再次明确了在确定赔偿买受人损失时,如诉争房屋之后已处于拆迁程序之中,房屋重置和区位补偿价格可参照拆迁程序中的评估结果予以确定;如尚未进入拆迁程序,可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确定房屋重置和区位补偿价格。

相关案例: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赣中民一终字第204号;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西桃民初字第1018号。

5上海地区对小产权房纠纷特别规定相关法规:(《上海审判实践》20XX年第1期)(1)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的批准,可以认定合同有效;(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做无效处理;(4)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现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的效力暂不表态,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情形二:小产权房抵押权效力问题1小产权房未办理抵押登记时不被法院支持案例索引(1):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渝民初字第02388号案情简介:20XX年7月23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万元,第二、三、四被告还分别与原告签订承诺书、承诺四位被告用各自所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住房进行抵押担保(注这些抵押担保没有依法进行登记)。

20XX年7月24日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70万元。

现该笔借款期限己届满,但第一被告只归还了部分借款,还有513500元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促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第一被告还款,及原告对第二、三、四被告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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