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和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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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和婚姻家庭法

婚姻是两性结合的形式,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家庭伦理道德发生了很大改变,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随之变化,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本文谈论愈演愈烈的假离婚现象和婚姻家庭法的联系。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现代人自主意识的具体表现,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要求男女任何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破裂而提出解除夫妻关系的请求,均受到法律保护。但是离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子女的幸福。正如一些有识之士所言:结婚、离婚、再结婚、再离婚,作为一种个人自由必须与社会利益一起来被权衡利弊得失,离婚自由决不意味着一个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这种自由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为前提条件,不仅要受法律的调整,而且也受道德的约束。现阶段存在的假离婚现象是对上述婚姻自由的滥用,对婚姻当事人双方、亲属及社会带来一系列反面影响。因此,分析当代假离婚现象,完善婚姻家庭法,对巩固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假离婚”就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等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行为。在谷歌输入“假离婚的新闻”,能获得约3,840,000 条结果,可见假离婚现象已经不少见了,而假离婚的原因也是五花八门,光怪陆离。

有为骗吃低保的“净身出户”的,而“净身出户”后还能够拿到低保金,领取粮油帮困补贴、医疗救助,申请廉租房,孩子上学还可以申请减免学杂费等;为了子女的户口而假离婚,城市男性与农村女性结婚或者两个不同地方的人结婚的家庭中往往存在这种现象。按照现有的政策,子女的户口一般随母亲,因此,为了给孩子落城市户口,男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孩子由男方抚养,等孩子的户口落到城市户口之后再去复婚。为了分房而假离婚。现在的分房政策以男方为主,而且带有福利性质,女性只有当户主的时候,才能和男性享有同等的分房待遇,因此有些夫妻假离婚,等到女方分到房子之后再去复婚。为了规避债务而假离婚。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以各人名义所负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管男方还是女方只要是为了共同生活所欠债务都要用共同财产去偿还;因此有些人为了逃避债务先行离婚,协议家庭所有财产都归无债务的一方所有,等到债权人不再向债务人讨债或者诉讼时效过去之后复婚。也有为了出国而假离婚。

而最新的一个新离婚高峰的出现则是因为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力房产新政抑制房价。“认房不认贷”的二套房贷界定标准实施后,国家通过提高贷款首付、利率来严格收紧对二套房贷。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规避二套房贷的高额利息,假离婚族也开始涌现。

“假离婚”现象的存在及蔓延,滋生于当前社会诚信总体水平不高、社会管理制度不完善等社

会大背景之下,同时又反过来对构建良好的社会大环境形成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损法律尊严,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假离婚”是对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破坏,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假离婚”破坏了合法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一些“假离婚”的当事人离婚后长期非法同居,成为一股冲击婚姻法律制度的暗流。“假离婚”也阻碍了计划生育这一国策的贯彻落实,产生了消极的社会影响。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假离婚”者追求不正当利益的目标非常明显,一旦“离婚”手续办好,则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必然受损。妨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以逃避执行为目的“假离婚”,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后,夫妻明分暗不分逃避债务。危及家庭稳定,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离婚之后有些人却“假戏真做”,一方见异思迁,抛弃另一方,拒绝复婚,从而致使双方矛盾激化,引发事端,形成社会不稳定隐患。

要减少以至杜绝假离婚这种不良现象,除了大力进行普法教育与人生观教育,大力宣传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知识、使广大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婚姻家庭观的教育,巩固和加强婚姻家庭关系外。还要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的有关工作,严格依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去进行登记与审判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假离婚现象。另外,应将当事人的欺骗行为向其工作单位或有关机关反映,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重要的是进一步健全协议离婚的法律法规。

第一,建议设立一定期限的“考虑期”。对申请协议离婚的当事人设置30—60天的考虑期限,对考虑期过后继续坚持离婚申请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才可批准离婚登记。其目的主要是给当事人一个冷静地反思、自我审查的机会,以免意气用事。婚姻登记机关也可利用这个时间做好必要的审查工作,做到严肃、慎重。当事人的自我反思与政府机关的审查会有效地防止,以协议离婚方式达到某种目的的假离婚发生。

第二,规定登记机关审查监督的具体内容。婚姻登记机关要牢牢地把握好审查一关,才能减少和防止假离婚的发生。严格以《婚姻法》确立的“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标准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确定为双方离婚的真实性。其次,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的时候,应对证明材料的来源、双方的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子女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审查的重点应放在离婚协议的真实性上。这样才能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防止与避免有些人以假离婚方式达到某种目的。

第三,建立更加完善的离婚无效制度。协议离婚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自身主观意志基础上的,因而就给某些别有用心的人逃避法律提供了可乘之机,因而出现一方当事人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合谋欺骗登记机关的假离婚现象。1994年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二十五条虽有解除婚姻关系无效的规定,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应建立更加完善的离婚无效制度,以利于保护假离婚案件的受害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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