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灯要求
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布置要求
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布置要求摘要:航行灯和信号灯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尤其是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设备,且种类繁多,其在船舶上的布置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
文中以某型散货船为例,详细介绍了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布置要求,所得结果对其它船舶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布置;航行灯;信号灯;安全航行;船舶1、前言船舶是海洋运输的主要交通工具,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海洋运输也变得异常繁忙。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海上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
重大的船舶事故,不仅可能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还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甚至使航运企业破产倒闭。
因此船舶的安全航行是至关重要的。
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因素很多,包括外部环境条件、人为因素以及设计上的问题等,因此我们从船舶设计阶段开始就要考虑到航行安全的要求。
航行灯和信号灯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尤其是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设备,而且由于船舶日益现代化,船舶上航行灯和信号灯的种类也日渐增多,其在船舶上的布置问题也日益突出。
因而在船舶设计过程中,我们就需要认真考虑航行灯和信号灯在船舶上的布置要求,力争做到科学合理。
2、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种类船舶上的灯具系统主要包括船用照明灯、航行灯和信号灯三大类。
随着船舶的日益现代化,船舶上的灯具系统也越来越先进,越来越复杂。
船舶航行灯主要是用于表示夜间船舶大小和航行方向的灯具,根据船舶的吨位和大小,船舶上航行灯的种类和数量会有所区别,但一般而言,船舶航行灯主要包括:桅灯、舷灯、尾灯及桅顶灯。
船舶上航行灯的种类划分及详细描述如表一所示。
船舶信号灯也是船舶灯具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一般用于表示船舶所处的状态或者发出某种信号以及进行近距离通信联络等的一类灯具。
根据船舶的吨位以及用途的不同,船舶上信号灯的种类和数量会有一定的区别,但对于普通的商船或者货船而言,它一般包括:环照灯、锚泊灯、闪光灯和通信闪光灯等。
船舶上信号灯的种类划分及详细描述如表二所示。
表一船舶航行灯种类划分及描述表二船舶信号灯种类划分及描述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一切航行于公海(包括能与公海连通的水域)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置各种航行灯和信号灯。
航空灯规范
航空灯规范航空灯规范(1000字)航空灯是航空器和飞行场地中的重要设备,用于引导航空器航行和标识飞行场地的边界和障碍物。
为确保飞行安全,促进航空交通有序进行,制定了一系列的航空灯规范。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航空灯规范。
一、颜色规范航空灯按其颜色分为红色、绿色、黄色、白色和蓝色等。
不同颜色的航空灯用于不同的用途。
一般而言,红色灯用于表示障碍物或禁区,绿色灯用于表示航道或允许通行的区域,黄色灯用于表示警告或注意事项,白色灯用于表示边界或引导航向,蓝色灯用于表示指示或引导信息。
二、亮度规范航空灯的亮度是指灯光照射到一定距离时的明暗程度。
根据不同的用途和需求,航空灯的亮度分为不同等级。
一般而言,航空灯的亮度等级分为低度、中度和高度。
等级越高,亮度越大,辐射距离越远。
亮度规范的目的是确保航空灯在夜间或低能见度条件下能够被飞行员迅速辨认和识别,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
三、闪烁规范有些航空灯采用闪烁的方式来提高其识别度。
闪烁规范一般包括闪烁频率和闪烁间隔两个方面。
闪烁频率是指灯光闪烁的频率,一般以每分钟闪烁次数来表示。
闪烁间隔是指闪烁的亮灭时间间隔。
闪烁规范的制定是为了区分航空灯和其他光源,减少视觉干扰,提高识别效果。
四、安装位置规范航空灯的安装位置一般包括灯塔、杆顶、屋顶、建筑物外墙、跑道边沿等。
安装位置规范的制定是为了确保航空灯能够在关键部位明确地进行视觉引导,防止误导或混淆飞行员的视觉判断。
五、维护规范航空灯的维护规范包括定期检修、故障处理、清洁保养等方面。
定期检修保证了航空灯的正常工作和可靠性。
故障处理保证了航空灯在故障情况下能够及时修复或更换,避免对航空交通造成影响。
清洁保养保证了航空灯的清晰度和亮度,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总之,航空灯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飞行安全和航空交通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航空灯规范的不断完善和更新将为航空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作为设计师、工程师和使用者,我们应积极遵守航空灯规范,确保安全使用和维护航空灯设备。
内河船舶航行灯安装要求
内河船舶航行灯安装要求一、引言船舶航行灯是航行安全的重要装置之一,对于内河航行来说,航行灯的正确安装和使用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内河船舶航行灯的安装要求,以保障航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船舶航行灯的基本概念船舶航行灯,又称导航灯,是船舶进行夜间航行时,用来指示船舶航向、位置和状态的灯光设备。
船舶航行灯按功能分为前、后、侧向和顶部灯,它们的安装位置和类型必须满足相应的国际和国家标准。
三、内河船舶航行灯的安装要求3.1前向航行灯前向航行灯是船舶前向视线方向上的指示灯,它的作用是为前方船舶和陆地上的其他航行者提供明确的船舶前进方向和位置信息。
根据国际规定,内河船舶前向航行灯的安装要求如下:-前向航行灯应一并与船舶侧向灯组成一个整体,安装在船首上部位。
-前向航行灯颜色应为白色,并具备合适的亮度和范围,以确保在夜间和恶劣天气条件下,能够正常指示船舶的前进方向。
3.2后向航行灯后向航行灯是船舶后向视线方向上的指示灯,它用来告知其他船舶和陆地上的航行者本船正从事何种活动,如船舶正在倒退或搁浅。
内河船舶后向航行灯的安装要求如下:-后向航行灯应与船舶侧向灯组成一个整体,安装在船尾部位。
-后向航行灯颜色应为红色,并具备合适的亮度和范围,以确保在夜间和恶劣天气条件下,能够正常指示船舶的后退或搁浅状态。
3.3侧向航行灯侧向航行灯用来指示船舶左右舷侧,以确保船舶航行时其他船舶和陆地上的航行者能够清晰辨别船舶的位置和航行方向。
内河船舶侧向航行灯的安装要求如下:-船舶的左舷侧应安装红色灯,右舷侧应安装绿色灯,两者可以组成一个整体。
-侧向航行灯应具有合适的亮度和角度,以确保在夜间和恶劣天气条件下,能够正常指示船舶的左右舷侧。
3.4顶部航行灯顶部航行灯用来指示船舶的直径与长度,以便其他船舶和陆地上的航行者能够了解船舶的尺寸和特点。
内河船舶顶部航行灯的安装要求如下:-顶部航行灯颜色应为白色,并能以适当的亮度照亮船舶上方的一定范围。
船舶灯具规范标准最新
船舶灯具规范标准最新船舶灯具作为船舶安全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标准对于保障船舶夜间航行、作业安全至关重要。
以下是最新的船舶灯具规范标准概述:引言随着航运业的快速发展,船舶灯具技术也在不断进步,新的规范标准应运而生,以适应现代船舶对照明性能、能效、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1. 灯具分类船舶灯具按照用途可分为航行灯、信号灯、甲板灯、舱室灯、应急灯等。
每种灯具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使用环境。
2. 技术要求- 光源:应使用高效、长寿命的光源,如LED灯。
- 光效:灯具的光效应满足国际海事组织(IMO)的最低标准。
- 防水性能:灯具必须具备良好的防水性能,以适应恶劣的海洋环境。
- 抗冲击性:灯具应能承受一定的冲击力,保证在船舶震动或碰撞时不损坏。
- 耐腐蚀性:灯具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以适应海洋环境中的盐雾侵蚀。
3. 安装规范- 灯具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船舶设计规范,确保照明效果和信号的清晰可见。
- 航行灯和信号灯应安装在船舶的指定位置,以符合国际信号规则。
- 应急灯具应安装在易于操作和维护的位置,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启用。
4. 能效标准- 船舶灯具应符合国际能效标准,减少能源消耗,降低船舶运营成本。
5. 环保要求- 灯具的设计和制造应遵循环保原则,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如汞等。
6. 安全标准- 灯具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避免因灯具故障或不当操作导致的事故。
7. 维护与检测- 船舶灯具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性能稳定和安全运行。
8. 认证与标识- 所有船舶灯具均应通过相关认证,如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认证,并在产品上明确标识。
结语随着船舶行业标准的不断更新,船舶灯具规范也在不断完善。
船舶运营者应密切关注最新的规范标准,确保其船舶灯具符合最新的安全和环保要求,以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和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航行信号灯布置要求-szm
航行灯和信号灯设计规范
序号 1
号灯名称 颜色
苏伊士运河 红白绿蓝 信号灯
功率 220V/40W
2
苏伊士及基 红 绿
尔运河艉灯
3
苏伊士运河 白
探照灯
4
苏伊士运河 白
搜索灯
5
巴拿马运河 蓝
操船灯
220V/65W
220V/3000 W 220V/1000 W 或650W
220V/40W
6
螺旋桨及球 红
鼻艏警戒灯
、航行灯以及航行灯和信号灯系统图、布置图的设绘要求。适用于公司 建造的常规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系统的设计。在设计院来图时,提供船 厂预审图纸的审图依据。
2 设计依据 2.1 该船入级的船级社规范。 2.2 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2.3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2.4 SWS 企业标准《海船桅墙信号设备配置设计规范》 2.5 建造规格书。 2.6 全船总布置图。 2.7 舾装专业提供的桅墙信号设备布置图。该图根据上述规范、规则明 确了航行、信号灯配置的数量,具体安装位置和技术要求。
航行灯规范
航行灯,又称“号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
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03〕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尾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浅谈海船航行信号灯配置要求
可供参考 :1 ) 国际航行船舶主要以 《 国际海 E 避碰 舶航行灯为双层灯 。 规则》及其修正案为设计 据 ;2) 在中国国内水域
作者简介 :徐丕鸽 ( 1 9 8 O 一) ,男,工程师,研究方向:船舶 电气。
2 0 1 6 / 6 船舶标准化工程师 1 7
表1 船舶号灯的配置
重要。
1 规则和要求
在黑夜及雾大能见度特别差时 ,船舶如何有序 地安全通航?国际上制定了其同遵守的灯光信号规 则 。目前 ,对于海船航行信号灯的设计主要有两种
2 基本号灯 捌
航行灯和信号灯统称为号灯 。在常规设计中 ,
上述提及规则对号灯的基本特性、设置和安装位置
等有 明确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 ,号灯分基本号灯和 作业号灯 ,每艘船根据 自身特点 ,来选择配置合适 的船舶号灯 , 如表 1 所示。其中5 0 Ⅱ 5 0 m以上电 f }
的特殊要求,并着 重介绍 了 基本号灯和特殊号灯类型及其表 示功能。
关键词 :航行灯;环照灯
中图分类号:U 6 6 2 . 2
。
文献标识码 :A DO I :1 0 . 1 4 1 4 1 / j . 3 1 — 1 9 8 1 . 2 0 1 6 . 0 6 . 0 0 4
Di s c us s i o n o f Di s po s i t i o n Re q ui r e me n t s o f S hi p Na v i g a t i o n S i g na l La 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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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布置要求
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布置要求摘要:航行灯和信号灯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尤其是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设备,且种类繁多,其在船舶上的布置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
文中以某型散货船为例,详细介绍了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布置要求,所得结果对其它船舶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布置;航行灯;信号灯;安全航行;船舶1、前言船舶是海洋运输的主要交通工具,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海洋运输也变得异常繁忙。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海上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
重大的船舶事故,不仅可能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还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甚至使航运企业破产倒闭。
因此船舶的安全航行是至关重要的。
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因素很多,包括外部环境条件、人为因素以及设计上的问题等,因此我们从船舶设计阶段开始就要考虑到航行安全的要求。
航行灯和信号灯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尤其是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设备,而且由于船舶日益现代化,船舶上航行灯和信号灯的种类也日渐增多,其在船舶上的布置问题也日益突出。
因而在船舶设计过程中,我们就需要认真考虑航行灯和信号灯在船舶上的布置要求,力争做到科学合理。
2、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种类船舶上的灯具系统主要包括船用照明灯、航行灯和信号灯三大类。
随着船舶的日益现代化,船舶上的灯具系统也越来越先进,越来越复杂。
船舶航行灯主要是用于表示夜间船舶大小和航行方向的灯具,根据船舶的吨位和大小,船舶上航行灯的种类和数量会有所区别,但一般而言,船舶航行灯主要包括:桅灯、舷灯、尾灯及桅顶灯。
船舶上航行灯的种类划分及详细描述如表一所示。
船舶信号灯也是船舶灯具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一般用于表示船舶所处的状态或者发出某种信号以及进行近距离通信联络等的一类灯具。
根据船舶的吨位以及用途的不同,船舶上信号灯的种类和数量会有一定的区别,但对于普通的商船或者货船而言,它一般包括:环照灯、锚泊灯、闪光灯和通信闪光灯等。
船舶上信号灯的种类划分及详细描述如表二所示。
表一船舶航行灯种类划分及描述表二船舶信号灯种类划分及描述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一切航行于公海(包括能与公海连通的水域)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置各种航行灯和信号灯。
航行灯,信号灯安装规则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尾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
白光,装于桅杆顶端。
水平照射角度360度,环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
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
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
号灯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船舶航行灯使用规则
船舶航行灯使用规则
1.船舶航行灯是指船舶在夜间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使用的各种灯光设备,用于指示船舶的航向、位置和状态。
2.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规定,各种船舶必须在夜间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使用相应的航行灯。
3. 不同种类和类型的船舶使用的航行灯不同,船舶的大小、航行位置和目的地也会影响航行灯的使用。
4. 船舶航行灯分为三种颜色:红色、绿色和白色。
红色航行灯放在船舶左侧,绿色航行灯放在船舶右侧,白色航行灯放在船舶正前方。
5. 船舶在夜间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必须保持航行灯的亮度充足,以确保其他船舶能够清楚地看到自己的位置和状态。
6. 船舶航行灯的使用应该遵循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和本国的法律法规,以确保航行安全和避免对其他船舶的干扰。
7. 船舶航行灯的检修和维护应该及时、有效,并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人员进行,以确保航行灯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8. 对于违反航行灯使用规则的船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 1 -。
航行灯布置规定
航行灯布置规定航行灯,又称“号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
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03〕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尾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航行灯布置及信号意义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臵的要求如下:桅顶:安臵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臵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臵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臵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桅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臵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臵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臵,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
白光,装于桅杆顶端。
水平照射角度360度,环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
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
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
号灯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船舶航行灯的布置规定
船舶航行灯的布置规定航行灯,又称“号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
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03]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桅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
白光,装于桅杆顶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 后 22.5 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 22.5 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 到每弦 67.5 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白光,装于桅杆顶端。水平照射角度 360 度,环 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在白天能见度不 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 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号灯应当显示在最 易见处,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几个 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在航的机动船、船队、工程船、海巡艇、航标艇、危险货船应按下列 要求显示船舶号灯。 一、 在航的机动船 除另有规定外,机动船单船在航时,应当显示白光桅灯一盏,红绿光 舷灯各一盏,白光尾灯一盏。船舶长度为 50 米以上的机动船,还应当在后 桅显示另一盏白光桅灯;除快艇船外,船舶长度小于 12 米的机动船,条件 不具备时,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和红、绿并合灯一盏,也可以显示红 白绿光三色灯一盏,以代替上述规定的号灯。下列船舶在航时,除显示前 面规定的号灯外,还应当: 1、快速船白天和夜间均显示黄闪光灯一盏。 2、限于吃水的海船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三盏,白天悬挂圆柱形号型一 个。
船舶航行灯规范要点(海船篇)
船舶航行灯规范要点(海船篇)Navigation Light航行灯航行灯是船舶之间互相辨别船舶类别和航行动态的重要标志,是船舶采取避让措施的重要依据,能有效避免船舶发生碰撞,尤其是在夜间或能见度低时。
然而,航行灯的不规范使用或故障会传递错误信号,给船舶成功避碰造成巨大的阻碍,不容忽视。
本期梳理了国内航行海船航行灯的重点要求,希望相关管理公司及时排查船队航行灯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开展船员培训,帮助船舶开展航行灯的自查自纠以及日常维护工作。
一、一般要求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环照灯、环照黄色闪光灯、操纵号灯以及闪光灯(不包括白昼信号灯)。
1、“桅灯”是指安置的船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
2、“舷灯”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
3、“尾灯”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
4、“拖带灯”是指具有与本条3款所述“尾灯”有相同特性的黄灯。
5、“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6、“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频率120闪次或120以上闪次的闪光的号灯。
7、航行灯控制器:(1)航行灯控制器:能对航行灯进行操作控制的装置(2)航行灯控制器应直接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供电。
若设有临时应急电源时,航行灯控制器应直接由应急配电板和临时充放电板供电。
电气声响信号设备应能由主电源、应急电源和临时应急电源(要求时)供电。
(3)船长不小于50 m 的船舶上的航行灯控制器应为下列故障提供报警:•航行灯供电故障;•通电灯泡的故障,包括短路。
二、配备要求1、基本号灯:2、作业号灯:3、首、尾均装推进器的船舶,应额外再配备1 套桅灯、舷灯与尾灯。
多种作业船舶应配齐相应的各种作业号灯。
下列号灯如性能相同而安装又能符合20规则8.2.3 要求,可无需重复配备:① 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以及限于吃水的船舶所用号灯中的红环照灯;② 各种作业号灯中相同的号灯。
4、港口特殊规定或用船部门特殊需要的号灯,应予考虑配备;5、专门装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船舶及从事拖带、顶推此类船舶的拖船不得采用燃油号灯。
游艇航行灯使用规则
游艇航行灯使用规则
1. 导航灯,游艇在航行时需要开启适当的导航灯,以便其他船
只能够识别其航向和位置。
通常情况下,游艇需要在夜间和能见度
低于航行时开启红绿两侧导航灯,以及白色船头灯和尾灯。
这些灯
光的位置和颜色有严格的规定,以确保其他船只能够正确识别。
2. 锚灯,当游艇在锚地停泊时,需要开启适当的锚灯,通常是
白色360度全方位的灯光,以便其他船只能够识别游艇的位置和避
免碰撞。
3. 特殊情况,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游艇进行拖曳、作业或
者捕捞等特殊活动时,可能需要开启额外的特殊灯光,以提醒其他
船只注意避让。
总的来说,游艇航行灯使用规则的核心目的是确保船只在夜间
和能见度低的情况下能够被其他船只正确识别,从而避免碰撞和保
障航行安全。
船主和船员有责任了解并遵守相应的航行灯使用规则,以确保船只的航行安全。
同时,也需要密切关注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发布的相关规定,以确保符合当地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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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灯英文名称:navigation light;running light定义1:海上避碰规则等规定的船舶在航行时必须点亮的号灯。
应用学科:船舶工程(一级学科);船舶电气(二级学科)定义2:航空器飞行时,或在黑暗条件下地面滑行时,为显示航空器轮廓,辨明航空器位置和运动方向,防止航空器碰撞而设置的机上外部灯具。
应用学科:航空科技(一级学科);航空机电系统(二级学科)航空器或船舶夜航时,用以表示自身位置和运动方向,便于互相避让、识别的信号灯。
一般规定:飞机左翼尖装红灯,右翼尖装绿灯,尾翼端装白灯;直升机机身左侧装红灯,右侧装绿灯,尾端装白灯,在旋翼尖装红灯。
船舶左舷装红灯,右舷装绿灯,桅杆和船尾装白灯;非机动船只装舷灯;木帆船只装一盏白灯。
飞机的外部灯光都有着不同的作用和特殊含义,在使用中也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由于飞机机型、厂商的不同,飞机的灯光系统也是不尽相同的,但是基本上大致规则是一致的。
常见的标准外部灯光系统有:1、红色防撞灯又叫做信标灯,EACON LIGHT或BEACON,分别安装在飞机的上下中部,各一支。
用途是防止航空器相撞。
此灯根据机型适配的控制器不同,以一定的频率爆破闪烁。
此灯在飞机推出及发动机运行时打开!(只要飞机动就必开)2、机翼灯又叫WING LIGHT,位于机翼每侧的两个单光束灯光,照明机翼前缘及发动机进气口。
用于检查结冰情况。
此灯在有结冰可能时应打开,但实际应用中一般常开3、航行及标志灯航行灯NAVIAGATION LIGHT,标志灯LOGO LIGHT,波音飞机飞为两个电门,空客飞机合在一起。
航行灯分别为左红、右绿、尾椎白分别安装在机翼尖和尾追上。
用于判明飞行物是飞机及指示飞行方向。
标志灯分别安装在两侧的水平安定面翼尖上,提供垂直安定面上的航空公司标志进行照明。
空客飞机位两组航行灯,它的LOGO灯当主起落架减震支柱被压缩或襟翼伸出15度以上时标志灯亮。
航行灯为只要飞机上有人就必须打开4、机头灯(空客飞机)NOSE,此灯安装在前起落架上,两个灯分别叫做起飞灯和滑行灯。
放在T.O位置时起飞灯和滑行灯都亮,放在TAXI时只有滑行灯亮。
此灯用于滑行道及跑道的前照明,飞机滑行时放在TAXI 位,进跑道后放在T.O位置。
飞机起飞后关闭。
前起落架收起时,自动关闭。
*、滑行灯(波音飞机)TAXI LIGHT,此灯安装在前起落架减震支柱上。
1个。
地面滑行时,用来照明飞机前方。
飞机在滑行时打开,离地后立即关闭5、着陆灯LANDING LIGHT,此灯安装在两侧机翼翼根,左右各两只。
用于起飞着陆时照亮跑道。
此灯功率很大,使用时产热很高,因此需要高速气流进行冷却。
因此在地面起飞前才能打开。
飞机起飞滑跑前打开,离地后关闭飞机最后进近阶段打开,落地后即关闭6、跑道脱离灯又叫转弯灯或跑道边灯。
波音RUNWAY TAKEOFF LIGHT,空客RUNWAY TURN。
安装在前起落架减震支柱上,左右各一,分别提供机头前方两侧照明。
用于照明滑行道、跑道边线。
起飞后关闭。
前起落架收起时自动关闭。
启动发动机后打开,另外用途为夜间示意地勤人员准备滑出7、高亮度白色频闪灯又叫做高亮度白色防撞灯,STROBE LIGHT。
此灯安装在翼稍前后各一及尾椎一只,波音飞机安装在左右翼稍后尖各一只,尾椎一只共3只,空客飞机安装在左右机翼前后翼尖及尾椎,共5只。
用途是防止航空器相撞。
此灯根据机型适配的控制器不同,以一定的频率爆破闪烁,亮度很高。
注意在得到进跑道许可后才可以打开此灯!FL100以上可以关闭此灯。
落地脱离跑道前要关闭此灯!!正常飞机外部灯光使用的顺序应该是1、飞机打开总电源开关后,由航前机务打开——航行灯,根据需要打开机翼灯、LOGO灯;2、飞机推出时打开红色防撞灯;(地面试车也要打开)3、飞机启动发动机后,打开转弯灯准备滑出;4、得到滑出许可后,打开滑行灯开始滑行;5、进入跑道后,白色防撞灯;6、得到起飞许可后打开着陆灯起飞;7、离地后,关闭滑行灯、转弯灯;(收起落架后可以自动关闭)8、高度上升至10000英尺以上关闭白色闪光灯;9、巡航时至少应该保持红色闪光灯、航行灯常开;根据需要打开LOGO灯和机翼灯;10、飞机下降至10000英尺以下打开白色闪光灯;11、飞机放起落架后打开滑行灯;12、最后进近阶段打开着陆灯;13、接地后,打开转弯灯,关闭着陆灯、关闭白色闪光灯;14、滑行到位后关闭滑行灯、红色闪光灯;15、飞机如果不再有航班任务停机过夜,由航后机务最后关闭航行灯后,关闭飞机总电源离机!船的航行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
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03]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桅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
白光,装于桅杆顶端。
水平照射角度360度,环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
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
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
号灯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概要在航的机动船、船队、工程船、海巡艇、航标艇、危险货船应按下列要求显示船舶号灯。
一、在航的机动船除另有规定外,机动船单船在航时,应当显示白光桅灯一盏,红绿光舷灯各一盏,白光尾灯一盏。
船舶长度为50米以上的机动船,还应当在后桅显示另一盏白光桅灯;除快艇船外,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条件不具备时,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和红、绿并合灯一盏,也可以显示红白绿光三色灯一盏,以代替上述规定的号灯。
下列船舶在航时,除显示前面规定的号灯外,还应当:1、快速船白天和夜间均显示黄闪光灯一盏。
2、限于吃水的海船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三盏,白天悬挂圆柱形号型一个。
3、横江渡轮夜间在桅杆的横衍两端显示绿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在桅杆横衍的一侧悬挂双箭头号型一个。
二、在航的船队1、拖轮除显示舷灯,尾灯外,还应当按拖带形式显示;(1)吊拖或者吊拖右灯推船舶时,显示白光桅灯两盏。
(2)顶推船舶、排筏时,显示白光桅灯三盏。
拖轮显示上述号灯有困难时,可以改在船队中最适宜的船舶上显示。
(3)吊拖排筏时,显示自、绿、白光桅灯各一盏。
(4)吊拖船舶、排筏的拖轮,为便于被吊拖船舶或者排筏操舵,也可以在烟囱或者桅的后面,高于尾灯的位置显示另一盏白光灯,但灯光不得在正横以前显露。
2、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或者排筏在航时,应当显示下列号灯(1)被吊拖、顶推的船舶应当显示红、绿光舷灯。
被编组为多排数列式队形时,应当在最左边的一列船舶只显示红光舷灯,在最右边的一列船舶只显示绿光舷灯。
顶推船队中最前一艘船的船首,应当显示自光船首灯一盏,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
被顶推船的船尾超过拖轮船首时,还应当显示白光尾灯。
吊拖船队最后一排船应当显示白光尾灯。
(2)船舶长度为满30米的船舶被吊拖为单排一列式时,每艘船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以代替红、绿光舷灯。
(3)人力船、帆船、物体在被吊拖、顶推时,应当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被顶推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
当编组为多排数列式时,则在左、右最外一列显示。
(4)排筏被吊拖时,应当在排筏四角高出排面至少一米处显示白光灯一盏;被顶推时,在排首两角高出排面至少一米处显示白光灯各一盏,其他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
三、工程船工程船未进入工地或者已撤出工地时,应当显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
进入工地时,应当显示下列号灯、号型;1、工程船在工地其位置固定时,夜间显示环照灯三盏,其连线构成尖端向上的等边三角形,三角形顶端为红光环照灯,底边两端,通航的一侧为白光环照灯,不通航的一侧为红光环照灯。
白天在桅杆横行两端各悬挂号型一个,通航的一侧为圆球,不通航的一侧为十字号型。
2、自航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显示机动船在航号灯外。
夜间显示红、白、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圆环、菱形、圆球号型各一个,被拖轮拖带的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显示号灯外,还应当显示与自航船在航施工时相同的号灯、号型。
2、工程船所伸出的排泥管,应当在管头和管尾并每隔50米距离,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船舶有潜水员在水下作业时,夜间应当显示红光环照一盏,白天悬挂“A”字信号旗一面。
四、海巡艇和航标艇海巡艇执行公务时,夜间应当显示舷灯、尾灯和红闪光旋转灯一盏。
航标艇在航时,夜间应当显示舷灯、尾灯和绿光环照灯两盏;停泊时显示绿光环照灯两盏。
五、危险运输船装运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船舶在停泊、装卸及航行中,除显示为一般船舶的信号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衍处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同时,彭高工强调,船员应对船舶航行灯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方法有:1、航行灯、信号灯的设置应符合规定2、航行灯控制箱由两路电源供电。
其中一路必须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供电,两路电源转换开关应设在控制箱上。
3、主电源采用蓄电池时,可只设一路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