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内容提要】本文对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作了较为深入地探讨,指出该原则的生成直接导源于主、客观主义及折衷主义刑法理论之缺陷,其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该原则不仅在定罪、量刑、行刑过程起指导作用,而且对整个刑事立法、司法及刑法解释都起根本性指导作用。
【摘要题】基础理论研究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生成之前提条件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产生的前提条件直接导源于前述主、客观主义刑法理论与折衷主义之缺陷,正是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刑法理论的片面性与折衷主义刑法理论的不稳定性,使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理论应运而生。
我国有学者指出了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也有主客观相统一的因素。
对此,我们并不否认,但认为,如果把资产阶级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偶然的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看成是与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一样的东西,是欠妥当的。
我国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是定罪、量刑与行刑过程中一切主客观因素辩证的有机的统一,而所谓的资产阶级刑法中的“统一”充其量只不过是“结合”而已,如同有的论者所指出,“并合主义虽然也是一种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但并非有机统一,而是一种折衷。
”还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不少刑法学者认为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价值之一乃在于克服资产阶级刑法中客观主义的“客观归罪”与主观主义的“主观归罪”的弊害,作到不枉不纵,准确而科学地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例如,有的教科书在论述这一原则时指出:“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是与奴隶制和封建制刑法中的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的刑事责任原则根本对立的,同时,也是对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种片面的定罪学说的否定。
主观归罪和主观主义把犯罪意思作为犯罪成立的基本要件,把人身危险性、反社会性格、犯罪动机等主观要素,作为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标准。
至于是否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是否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和结果与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之间有无,则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偏重性
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偏重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国刑法中的基础性原则,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之为支撑我国刑法理论的“阿基米德支点”。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但在司法实必须主为决定论(意思决定论)为基础,至于行为只不过是行为人危险性的征表而已,不具有基础的意义,而行为的实害就更不具有实际的意义了。
从中可以看出,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均有潜在的出发点构成其理论预设,这种“预设性选择,从积极的意义上讲,不仅决定其理论的可能性,而且决定其局限性和脆弱性”。
而正是主、客观主义理论的局限性,使得主客观主义相统一和理论应运而生。
但是,我国刑法与刑法理论坚持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不是将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统合起来的简单折衷。
那么我国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立论基础究竟何在呢?正如有学者指出,“主客观统一原则立论的基础,主要不是为了避免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在解决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时只强调主观或客观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的方法论错误,而是为了避免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在对待犯罪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互关系上的认识论错误。
犯罪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既可以相互依存而统一于一体,主客中,动性。
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
”犯罪行为也不外乎是一种实践活动,是在一定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进行的,即是一定的客观危害行为和主观罪过的统一。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人的犯罪活动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反社会的实践活动,认识和判断犯罪的司法活动也是一种主客观相统一的社会实践活动,考察犯罪是否具有再次犯罪的人身危险性仍然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司法实践活动,所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我国的刑事立法、司法中起指导作用,无疑应该成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而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片面性在于对主客观的辩证关系的理解上。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与意义——以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为例
同客观上 的危 害行为 的统 一 , 是构 成犯 罪 的基 本标 志 , 也就 成 为
过失 。如 果行 为人主 观上 没有罪 过 , 即缺乏 故意或 过失 , 即使其
行为 与危 害结果 之 间存 在 因果关 系 , 也 不应 当负刑 事责 任。 总而
刑 事责任 的重要 原则0 。 统一 的主客 观要件 具 体包含 以下 方面 :
主观 罪过 的“ 客观 归罪 ” , 也反对 只根据 主观 罪过 , 不考 虑 实际危
犯 罪、 刑事 责任 与刑 罚, 是贯 穿刑法 始终 的三个 基本 问题 。
无 论是 犯罪 的认定 、 刑 事责 任 的确定还 是刑 罚 的宣判 , 都 需要 根 害 的“ 主 观归 罪” , 坚 持主 客观相 统一 的犯罪 构成 理论 。 据行 为 人的主 观意识 与 客观表 现来进 行 。 因此 , 主客 观相 统一 的
一
法 的角度 讲 , 就 是说客观 要素是主 观要 素的认 识和意志所 作用 的
对象。 二、 主客 观相统 一原 则的作 用范 围
、
主 客观 相统 一原 则 的内涵
马 克思主 义唯 物辩 证法 是 中国刑 法 中主客 观相 统一 原则 和 理 论 的理论基 础 。 马克 思主义 唯物 辩证法 认为 , 人 的意识 具有主 观 能动性 , 人可 以根据 对客观 世界 的规律 的认识来 指导 自己的实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言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中的作用方式如下:1.在定罪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表现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与犯罪客观要件(行为、结果、特定的犯罪前提等)的有机统一。
2.在量刑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在已然之罪上,犯罪是客观危害行为与主观恶性相统一,这是量刑的前提和刑事责任的主要根据;另方面,在未然之罪上,行为人的再犯可能即人身危险性(主观的)与罪前、罪中及罪后的各种个人表现(客观的)相统一,这是量刑必须予以考虑的根据之一,或者说是刑事责任的次要根据。
不少学者主张,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与人身(主观)危险性的统一。
3.在行刑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要表现为:主观的人身危险性的减轻及消失与征表人身危险性变化的罪犯的一切行为事实相统一。
论的“阿基米德支点”。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刑事方面的条件。
但在司法实践中它并不意味着在犯罪和刑罚方面要求面面俱到和平均主义,而面)起决定作用,强调预防的正当性。
立论基础正确理解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中国刑法理论中的合理性和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运用,必须先了解其理论和立论基础。
刑法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以及司法上关于犯罪的认定与刑罚的适用,是应该重视行为还是行为人,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和新派形成了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的对立。
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分别是旧派和新派在犯罪领域的基本立场。
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客观行为及其实害。
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危险性格。
但是,客观主义不是客观定罪,主观主义也不是主观定罪。
他们并没有在强调一面而否认另一面,只是将另一面绝对化或依附于一面而存在。
只不过,他们各自都有自己的理论预设,在今天看来,他们的缺陷也正是在于其理论预设。
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
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主观与客观原本是一对哲学范畴,同时也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
在刑法中,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矛盾关系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对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的注释和说明。
刑法学是以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
和人的其他行为一样,犯罪作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
在犯罪行为的认识上,如果将主观罪过、目的和动机与客观外部行为事实绝对的对立起来,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就会导致犯罪认定以及刑罚裁量上的错误和偏差。
为了避免这种错误和偏差,我国刑法学将主客观统一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理论之中。
刑法学中的主客观统一原则,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为理论根据的。
它在刑法中的指导作用有两个方面:其一,犯罪作为行为,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有机统一,两者既相互冲突,又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二,坚持实事求是,依照法定构成犯罪的条件认定危害行为的性质,防止主观臆断,克服定罪量刑过程中的片面性,充分发挥刑法的社会功效。
主观和客观的矛盾关系,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难度较大的研究课题。
就我国现今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争论来看,其深层原因都不可避免地归结为思想观念、理论根据和思维方式的对立,而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正是这些对立关系的集合。
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没有展开深入的探讨,特别是关于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概念的界定、二者分歧的焦点、主客观要件统一的基础、主客观统一原则在不同范围中的特点,以及刑法学中对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内容在认识上的差异等等,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对这类问题的认识都比较模糊、混乱,一些论著对此类问题的解释也比较简单、粗糙。
因此,有必要对刑法中“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清理。
刑法学发展的历史经验提示我们,脱离对理论层次矛盾的分析,缺乏对传统思想的反省,就不会有刑法科学的进步和发展。
一、刑法中主客观对立的误偏我国刑法学认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包括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将两者绝对对立起来,否认他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必然导致认识的片面性。
犯罪论中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反思
山东社会科学Shandong Social Science2004年第10期(总第110期) No.10,2004(Serial No.110)收稿日期:2004-02-20作者简介:张峰,山东大学法学院2002级法律硕士生。
犯罪论中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反思张峰(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摘要] 近代刑法旧派与新派在犯罪本质方面因其重点不同,因此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上,存在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
但客观主义绝不等同于“客观归罪”、主观主义亦非“主观归罪”,两者在认定犯罪方面实际上都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理论之争实在大可不必。
[关键词] 客观主义; 客观归罪; 主观主义; 主观归罪; 主客观相统一[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04]10—0081—03 刑法理论上产生过许多学派,但基本的学派是旧派与新派,也称为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
旧派与新派在许多问题上有不同的观点,表现在犯罪论中就是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1],学者对此展开了长期的讨论,各种观点并存。
我们的时代是一个反思的时代,崇尚思辩应该成为这个时代的特征。
[2]由此,笔者提出自己一点不成熟的看法,以期对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引起理性的思考。
一、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与刑罚的目的有着密切的关系。
大部分旧派学者坚持报应说,主张报应的基础在于客观实害的大小,因此采客观主义;而新派则坚持特殊的预防说,主张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人的再犯,所以以犯人的恶性大小定刑事责任之轻重,故非主观主义莫属,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争由此开始。
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客观行为。
即以犯罪的外部行为作对象,因为犯罪是对社会有现实危险的行为。
如果没有客观的行为,就没有犯罪;如果仅以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作为处罚依据,就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偏重性
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偏重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国刑法中的基础性原则,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之为支撑我国刑法理论的“阿基米德支点”。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但在司法实践中它并不意味着在犯罪和刑罚方面要求面面俱到和平均主义,而是有偏重性的。
主客观相统一的偏重性是在犯罪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立论和理论基础正确理解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合理性和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运用,必须先了解其理论和立论基础。
刑法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以及司法上关于犯罪的认定与刑罚的适用,是应该重视行为还是行为人,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和新派形成了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的对立。
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分别是旧派和新派在犯罪领域的基本立场。
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客观行为及其实害。
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危险性格。
但是,客观主义不是客观定罪,主观主义也不是主观定罪。
他们并没有在强调一面而否认另一面,只是将另一面绝对化或依附于一面而存在。
只不过,他们各自都有自己的理论预设,在今天看来,他们的缺陷也正是在于其理论预设。
客观主义将自由绝对化,认为人都是理性的自由人,人人都有平等的自由意志;而主观主义则以行为决定论(意思决定论)为基础,至于行为只不过是行为人危险性的征表而已,不具有基础的意义,而行为的实害就更不具有实际的意义了。
从中可以看出,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均有潜在的出发点构成其理论预设,这种“预设性选择,从积极的意义上讲,不仅决定其理论的可能性,而且决定其局限性和脆弱性”。
而正是主、客观主义理论的局限性,使得主客观主义相统一和理论应运而生。
犯罪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认定
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各个细节,如时 间、地点、环境等,分析其对犯罪性 质和结果的影响。
犯罪结果
考察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包括 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社会秩序破坏 等,评估其严重程度。
主客观相一原则
主观与客观相一致
在认定犯罪行为时,既要考虑行 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也要考虑 客观危害程度,确保两者相互印
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司法人员对于犯罪行为主客观方面的认定能力和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缺乏相关经验和 专业知识,导致认定结果存在偏差。
未来发展趋势及建议
要点一
完善认定标准
未来应进一步完善犯罪行为主客观方 面的认定标准,制定更加明确、具体 的规定,减少实践中的争议和分歧。
要点二
加强证据收集
应加强对犯罪行为主客观方面相关证 据的收集工作,提高证据的质量和数 量,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 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 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 为的能力。
02
犯罪行为客观方面认定
行为方式与手段
行为方式
犯罪行为的方式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具体方法,如暴力、威胁、欺诈等。不 同的犯罪方式反映了犯罪人的不同动机和目的。
行为手段
犯罪手段是指犯罪人为达到犯罪目的而采用的工具、方法或策略。例如,使用 枪支、刀具等凶器实施暴力犯罪,或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网络诈骗等。
要点三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
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 高其对于犯罪行为主客观方面的认定 能力和素质,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 和公正性。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督和 考核机制,对司法人员的认定工作进 行监督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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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对犯罪行为主客观方面的认定,可以揭示犯罪行为的 本质和危害程度,进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们正确认识事物的一项基本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们正确认识事物的一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认为认识是主体对客体能动的反映,是人类实践的总结,认识要求我们尽可能真实地反映客观事物。
其基本内涵应包含两个方面,一:首先是认识主体在认识相应客体时应当做到主观方面于客观方面的相统一,即认识主体的认识是建立在正确的主观意志和客观的社会环境的基础,两者均不可或缺;二:其次是指认识主体对认识客体的主观方面和客体行为表现的正确把握,即在认识认识客体时,应当合理地将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结合起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作为我国刑法中定罪的原则具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要求。
有的学者将对此原则的认识可分为两大类,一:即所谓的狭义说,认为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仅指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如有的学者认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国刑法学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研究犯罪构成的时候,要把犯罪构成要件置于一个矛盾的统一体中,明确任何犯罪行为都是由人去实施的,并且只有当他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质有辨认能力,对是否实施这一行为有控制能力,而又故意或过失的地实施这一行为,以致危害社会时,才负担刑事责任,否则,其所实施的行为即使在客观上给社会造成了某种损害,但主观上缺乏辨认、控制能力或者虽然有辨认能力而无故意或者过失,那么这种行为就不具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不是犯罪行为。
另有学者认为: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是指只有当一个人在一定的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且这种主观上的罪过和刻感受的危害行为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时,才能认定其为犯罪。
(二),即广义说,认为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包括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相统一和认定犯罪的司法人员的认识与案件的客观事实相统一两方面内容。
有的学者认为定罪原则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主观和客观不仅仅是犯罪要件与客观要件,更主要是对犯罪的评价标准,我们主张的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是指对犯罪的评价采取主观与客观的双重参照标准。
英美刑法中的主客观要件一致性原则
第32卷第6期2017年11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Vol.32.No.6Nov.2017[摘要]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求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还要求主客观要件具有一致性。
主客观要件一致性原则确立在犯罪意图作为犯罪构成要素发展的基础上,并逐渐成为刑事责任的必要要素。
主客观一致性原则包括犯罪行为与主观要素在时间上的一致和犯罪结果与犯罪主观要素在种类和强度上的一致。
由于原因自由行为的犯罪行为与主观要素在时间上涉嫌不一致,即使立法确立了其责任,但理论上仍存在激烈争论。
原因行为具有引发危害结果的现实危险,应被认定为实行行为,且行为人在原因行为阶段对故意自陷的行为及其结果存有主观过错,故此,原因自由行为符合主客观要件一致性原则的要求。
[关键词]责任主义;主客观要件一致;原因自由行为;英美刑法;犯罪要素[中图分类号]DF6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628(2017)06-0044-07The Concurrence of Mens Rea and Actus Reus in Common LawXie Yun-shan(School of Law,Guangxi University,Nanning530004China)[abstract]The establishment of a crime not only requires objective elements and subjective elements,but also requires consistency between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elements.The concurrence of mens rea and actus reus is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 of the development of criminal intent as a constituent element of crime,and gradually becomes a necessary element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The Concurrence of mens rea and actus reus includes the consistency of criminal behavior and subjective elements in time and the consistency between crime result and subjective elements of crime in category and intensity.There is still a heated debate on the theory that the cause of the act of liberty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subjective elements in time,even though the legislation has established its responsibility.The actio libra in cause has the practical danger to cause the harm result,should be recognized as the implementation behavior,and the doer has the subjective fault in the reason behavior stage to the intentional self-trapping behavior and its result,therefore,the actio libra in causa conforms to th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element conformity principle.[Key words]accountability;the concurrence of mens rea and actus reus;actio libera in causa;common law;elements of crime 英美刑法中的主客观要件一致性原则谢芸珊(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收稿日期]2017-10-10[作者简介]谢芸珊(1991-),女,广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论述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中国刑法中的基础性原则,它指的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具体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主观上必须有犯罪故意或者过失,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一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严重威胁或已经造成现实的侵害。
缺少主观或者客观其中任何一方面的条件,犯罪就不能成立,不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实现依赖于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和刑罚的全面考量。
在犯罪问题上,行为及其实害(客观方面)起决定作用,强调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在刑罚的问题上,行为人及其人身危险性(主观方面)起决定作用,强调预防的正当性。
这种偏重性是在犯罪和刑罚方面要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报应和预防相统一的基础上的进一步追问。
在现代社会,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于实现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它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公正的定罪和量刑。
同时,它也强调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防止因主观臆断或者客观归罪而导致的司法不公。
总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中国刑法中的重要原则,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遵循这一原则,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定罪和量刑,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重要性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所谓主客观相统一,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即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人,在其故意或者过失危害社会的心理支配下,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严重威胁或已经造成现实的侵害。
如果缺少其中主观或客观任何一个方面的条件,犯罪就不能成立,不能令该人承担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相统一,缺一不少。
缺少其一犯罪就不能成立。
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便于法官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
犯罪主体在意识意志的控制之下实施一定危害社会行为,侵害了犯罪客体,造成了危害结果。
若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则法官就不能认定他有罪。
刑事责任能力定义在上文以提到,此处不在赘述。
我国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主要是从年龄大小和精神状态发面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在意识意志控制之下实施的危害行为,即要阐述的是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之时是否有罪过(故意和过失)。
根据其罪过来看犯罪嫌疑人是过失犯还是故意犯。
犯罪客体决定着犯罪性质即犯了什么罪。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这三个概念的定义范围越来越精确。
从犯不犯罪(一般客体)到犯何类罪(同类客体)到最终的犯什么罪(直接客体)。
由此,法官可以逐渐的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犯何种罪。
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使法官量刑更加的科学。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法官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故意犯还是过失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而且应注意的是犯同一罪,过失犯比故意犯的量刑要轻。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
必要要件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选择要件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当危害行为造成相同的危害社会结果。
由于具体的危害行为的不同,方法不同,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可能导致量刑可能不同,如加重处罚。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优化思考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优化思考摘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但由于其自身的模糊性以及不易操作性遭到了越来越多学术界的怀疑与批判。
本文首先对该原则进行层次性内涵分析,并列出该原则遭到质疑的原因,试图通过笔者自己的见解提出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优化建议。
关键词主客观相统一模糊性优化建议作者简介:王秋力,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26-02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层次性内涵分析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中国刑法学理论中被视为刑法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与客观主义、主观主义所并列的刑法基本立场之一,对犯罪论与刑罚论都有重要的影响。
更有学者认为其是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及作为其核心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得以建立的依据。
主客观相统一,顾名思义,即既要考虑主观因素又要考虑客观因素,将主客观因素并重,形成统一矛盾体,这样的方法论是我们刑法研究所必须掌握的。
传统的刑法学理论认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该界定的模糊性引起了学界的争论,有反对者认为:“主客观相统一这类口号,使得思维简单化,混淆了很多复杂的关系,容易使人误解为主客观要件同等重要,是半斤八两的关系。
”笔者认为,一味地否定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企图引入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而直接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直置换为法益侵害原则和责任原则的做法并不可取,完全按传统的方式理解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做法依然是不值得提倡的。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内涵应该包含以下三层含义:一是任何客观犯罪都是在主观心理支配下造成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后果;二是构成犯罪必须满足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结合的总和;三是任何犯罪的认定与量刑都是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与犯罪客观事实相统一的结果。
我们通常讨论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均是在第二层次,而忽略了第一层次和第三层次。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案件中的适用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案件中的适用作者:张涵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1期摘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指刑事司法过程中,在认定犯罪时,不仅要求犯罪人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相当严重的危害或威胁,而且要求犯罪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和主观罪过(故意或过失);不然,就不可能构成犯罪或者构成其他的犯罪。
关键词刑事犯罪刑法主客观相统一作者简介:张涵刚,浙江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浙江西子明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三级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052-02案情简介: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应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经协商,共同出资,从他人处转受嵊州市浪淘沙大浴场,分别占45%、25%、30%的股份,由被告人应某某在其他股东的监督下,负责该浴场的日常经营管理。
对于浴场的工作人员的招聘(主要上门应聘)、工资的计算及发放、控制器等事宜。
由被告人张某某负责该浴场被公安机关查处后的善后事宜。
2011年10月左右至2013年2月间,嵊州市浪淘沙大浴场有肖女、何女、敖女、刘女等多名卖淫女在三楼的包厢卖淫。
因嵊州市浪淘沙大浴场有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张某某于2011年12月1日、2012年5月9日、2012年11月27日代表该浴场被嵊州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00元。
2012年10月左右被告人顾某某、丁某某在明知浴场存在卖淫的情况下,仍以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工作(顾某某是日常事务工作、丁丽是收银工作),2012年年底被告人某某离开浴场。
2013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存在卖淫的情况下,仍担任该浴场的收银员。
第一种观点:被告人应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构成组织卖淫罪,顾某某、张某某、丁某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其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容动摇
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容动摇刑法主客观相统1原则不容动摇——最高法院有关“奸淫幼女犯罪”司法解释专题研讨会纪要阴建峰 1、专题研讨会概况 1位貌似成人的幼女通过网上交友,先后与九个青少年发生性关系。
在此案中,是否应以行为人明知性行为的对象为幼女作为认定奸淫幼女犯罪的必要要件呢?2003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请示的这1案件,发布了《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司法解释,其主要内容为:“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百3十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本是1个甚为寻常的司法解释,但由于有关方面的关注以及学者的评说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竟致批判之风日盛,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而综观对该司法解释的诸多责难,已不仅仅局限于个罪的认定问题,甚而牵涉到1系列刑法基本理论问题,亟待澄清。
有鉴于此,2003年9月1日下午,由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奸淫幼女罪’司法解释专题研讨会”(本中心刑法专题论坛总第八期)在中国人民大学隆重举行。
此次研讨会深受各方的关注,共有80余人与会。
其中,既有高铭暄(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顾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暨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王作富(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资深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顾问)、曹子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顾问)、丁慕英(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顾问)、樊凤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顾问)、张泗汉(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原研究室主任)、梁华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顾问)、李文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校长、教授)、张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礼华(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教授)等我国刑法学界的资深教授,也有赵秉志(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周振想(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卢建平(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暨常务副秘书长)、黄京平(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方向(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游伟(华东政法学院科研处处长、教授)、梁根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等中青年刑法学者,还有光明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等在京新闻媒体的记者,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硕士研究生。
论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犯罪构成主客观相统一
论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作者:鲁宏立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6期摘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素来被称为是刑法理论中的基石条款,对于刑法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决定作用,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行刑等司法活动具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对于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本文对于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研究,首先介绍了我国刑法理论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内涵,其次介绍了刑法理论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地位,最后对全文进行归纳总结。
关键词:刑法;定罪;原则一、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内涵在我国刑法体系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基本原则,也是刑法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我国刑法的价值观是在吸收借鉴西方国家刑法理论精髓后,结合我国国情的情形下形成的,充分体现了马克思刑法理论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精神内涵。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具有历史继承性、包容性、科学性的特点,除此之外,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全过程。
在传统的四要件理论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于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客观要件、客观方面的认定和结合具有重要影响,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具有重要的影响。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于刑罚的确定也具有重要影响,因为在定罪量刑时除了考虑刑法规定的主客观要件以外,还需要对于未纳入刑法的主客观要见进行综合考虑,这些要素也会对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具有影响。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也有重要体现,犯罪分子服刑期间具有悔过、认罪表现,无犯罪危险的认定需要结合犯罪分子在服刑过程中的具体表现进行判断,需要从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和思想表现进行综合考量从而判断犯罪分子的再犯危险和人身危险性,从而判断犯罪分子是否可以缓刑、假释、减刑等。
简而言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定罪、量刑、服刑过程中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定罪期间,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要体现在对于犯罪嫌疑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认定。
刑法基本原则
案例:被告人宋某(系农行营业所会计)2001年5月,使用 两份已经作废的共计240万元的贷款契约,骗取了营业所 主任的签字,将其存入营业所,后30次将款取走,据为己 有。另外还查出宋某曾1999年2月挪用公款60万元给他做 生意。2001年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宋某无期徒刑,以挪 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两罪合并执行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宋某未上诉。但检察机关认为,宋某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之便贪污国家公款240余万元以及挪用公款60万元的 犯罪事实,且在侦查、起诉环节拒绝不认罪,截至一审判 决前,仍不供述赃款去向,造成近163万元国家财产下落 不明。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宋某无期徒刑量刑不当。2002年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宋某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讨论: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正确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念 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对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 指导和制约意义,并体现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准则。 二、内容 1979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第3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第4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5条) 罪责自负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 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分析:褚某在任职期间,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 突出贡献,但决定刑罚主要根据犯罪的事实、 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个人不 能因为过去有功就可以犯罪,或是享受犯罪 认定和处罚上的特权,应遵循适用刑法人人 平等原则。因此,其过去的成绩不能对量刑 起决定性的作用,其功绩可作为酌定情节予 以考量。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平等与区别对待:
刑法平等是在刑法领域中对相同情况相同对待, 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平等并不意味着绝对没有差别, 允许合理差别:如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从宽处理、对 累犯从重处罚等。而在这里,对于所有的未成年人、 累犯均应平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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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指对犯罪的认定和追
究刑事责任,必须主客观相一致。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
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
且必须是这种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
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主观上的罪过是危害社会的行
为和结果的原因,而这个行为必须是主观上的罪过的必
然结果。
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刑事责任原则的哲学依据在刑法发展史上是不尽相
同的。
唯心主义的天定论认为,人的意志是自由的,既不
决定于教育和文化水平,也不决定于周围的自然和社会,
而是决定于自身。
一个人犯罪,正是由于他自己身上有
“邪恶的意念”,责任全在罪犯自身。
这种理论,不承认存
在决定意识,看不到意志、意识是客观现实的反映,因而
是反科学的。
机械唯物主义的决定论认为,人的意识和意
志是完全受客观世界支配的,毫无自由可言,人的犯罪是
客观必然性决定的,与主观意志无关。
追究罪犯的责任不
因为有意志自由,而是为了防卫社会。
这种主张也是不科
学的。
马克思主义的决定论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
受因果性支配的。
作为客观世界组成部分的人类,同样受
因果性的制约。
人的意识和意志作为心理现象,是由客观
现实决定的,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
而人的行为,包括犯
罪行为,则是由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是意识和意志的
客观化的外部表现。
马克思主义的决定论,既与唯心主义
的天定论划清了界线,强调客观现实对人的意识、意志的
决定作用;又与机械唯物主义的决定论划清了界线,承认
人能够反作用于客观现实,指出人有相对的意志自由。
人
的犯罪意识、意志是社会上犯罪现象、毒素所决定的,但
是否走犯罪道路,则是人们意识和意志的选择。
可见人的
意识、意志是有自觉能动性的。
相对的意志自由是人的行
为的直接决定者、支配者。
人的行为是个人意识自由选择
的外在表现和结果。
一个人选择了犯罪道路,形成了犯罪
意识,实施了犯罪行为,他就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就
是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根
据。
正如恩格斯所讲:“如果不谈所谓自由意志、人的责
任,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和
法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52—153页)。
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刑法的
内在生命,是刑事立法、司法的一条贯彻始终的中心线。
坚持这一原则,有助于理解社会主义刑法体系,防止以偏
概全、唯行为论、唯后果论、唯手段论等错误的发生,克服
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
我国刑法在总则、分则和刑罚上都
贯彻和体现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对犯罪、故意、过失、意外事件、责任年龄、责任能力和正当防卫等的规定,对刑罚中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的规定等,都体现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