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品报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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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报损制度
一、报废:
1、器材、设备使用到一定年限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使用者,必须经过有关人员论证后报院长批准后方可报废。
2、固定资产、废旧物资处理报废,交总务科或设备科,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得私自赠送或占为己有。
3、药品应销毁后点燃或土处理。
二、如系人为原因造成药品损毁,在报废同时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根据情节轻重按不同比例赔偿。
如系伪劣、假药或入库验收时即发现有大量损坏的,不属报废范围,应按其它规定处理。
三、需要报废、报损时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科主任审核后经院长批准后予以报废、报损。
科内各室所存中西药品属下列情况,可办理报废、报损手续。
1、有效期药品过期失效的。
2、霉烂、变质、裂片、变色、潮解等。
3、原包装中破损和发药时损坏的药品。且数量不大,无退换意义的。
4、特殊药品购入后,因无病源或病人死亡后不再使用的。
5、抢救药品购入后,因无病源过期后不能再使用的。
6、根据药品监督检验部门定为不能再使用的药品。
属上列情形之一的可填报药品报损报告单,一式三份,报院领导审批、科主任签字,进行出帐及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