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细则
银行评估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银行对评估公司的管理,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客观、准确,提高银行资产质量,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评估公司选择与管理1. 银行应选择具备国家规定的评估资质、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的评估公司进行合作。
2. 银行应通过招投标、邀请招标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评估公司。
3. 评估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国家规定的评估资质,且资质等级符合银行要求;(2)拥有稳定的评估专业团队,具备丰富的评估经验;(3)拥有完善的评估管理制度,能够确保评估工作质量;(4)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良记录;(5)收费标准合理,符合银行要求。
4. 银行与评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5. 银行应加强对评估公司的日常管理,定期对评估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评估工作流程1. 评估公司应根据银行提供的资料,制定评估方案,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实施。
2. 评估公司应严格按照评估方案,开展现场勘查、资料收集、分析等工作。
3. 评估公司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不得受任何外部干预。
4. 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2)评估依据和方法;(3)评估结果及分析;(4)风险评估及建议。
5. 银行应审核评估报告,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评估公司重新评估。
四、评估费用管理1. 评估费用应根据评估项目的复杂程度、评估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
2. 评估费用应包含评估人员费用、资料费、差旅费等。
3. 银行与评估公司签订协议时,应明确评估费用支付方式及时间。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银行应定期对评估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评估工作质量。
2. 银行发现评估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停止合作,并追究其责任:(1)评估报告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2)评估工作存在重大失误,导致评估结果严重失实;(3)违反评估职业道德,损害银行利益;(4)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评估公司外聘专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估公司外聘专家的管理,提高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评估公司外聘专家的选聘、使用、考核及管理。
第三条外聘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丰富经验和技术能力;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3. 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评估任务;4. 能够遵守评估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外聘专家的选聘第四条评估公司外聘专家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外聘专家的选聘程序如下:1. 根据评估项目需求,确定所需专家的专业领域和资质要求;2. 通过内部推荐、公开征集、行业协会推荐等方式,收集符合条件的外聘专家信息;3. 对收集到的专家信息进行筛选,确定候选人名单;4. 对候选人进行面试、考核,最终确定外聘专家。
第六条评估公司应与外聘专家签订《外聘专家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外聘专家的使用第七条评估公司应根据外聘专家的专业领域和资质,合理分配评估任务。
第八条外聘专家在执行评估任务时,应严格遵守评估程序、方法和标准,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第九条评估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评估资料、交通工具、住宿等。
第十条外聘专家在执行评估任务期间,如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与评估公司沟通,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第四章外聘专家的考核第十一条评估公司应定期对外聘专家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评估任务的完成情况;2. 评估报告的质量;3. 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4. 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外聘专家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外聘专家的管理第十三条评估公司应建立外聘专家档案,记录外聘专家的基本信息、专业领域、工作经历等。
第十四条评估公司应定期对外聘专家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评估公司应加强对外聘专家的监督管理,确保其遵守评估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评估公司应建立健全外聘专家的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外聘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银行外部机构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对外部机构人员的规范化管理,确保银行业务运营的安全、合规和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银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外部机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行、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咨询机构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制定遵循合法性、安全性、合规性和服务性的原则。
第二章外部机构人员资格要求第四条外部机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3. 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 通过银行组织的资格审查和培训。
第五条外部机构人员的资质证书、专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如有伪造、变造,银行有权终止合作关系。
第三章外部机构人员管理第六条外部机构人员进入银行进行业务活动,应提前向银行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经银行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
第七条外部机构人员在银行开展业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银行规定和业务流程操作,不得违规操作;2. 不得泄露银行内部信息和客户隐私;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4. 不得参与任何损害银行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银行对外部机构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部门。
第九条外部机构人员因违反本制度规定或涉及违法违规行为,银行有权终止与其的合作关系。
第四章外部机构人员培训与考核第十条银行应定期对外部机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外部机构人员考核机制,对人员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银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外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外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聘专业服务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外聘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提升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与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派出专业人员为公司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服务,以第三方出具独立意见或报告的机构。
根据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公司可以聘请法律专业服务机构和税务专业服务机构,为公司提供法律和税务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第三条外聘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按照程序通过竞谈、询价等方式公平、公开、公正选择确定。
公司外聘的法律专业服务机构应在集团法律专业服务机构库内。
公司确因业务发展需要聘请未进入集团法律专业服务机构库的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应上报集团,经集团法务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聘请。
第四条外聘专业服务机构包括常年服务机构和专项服务机构。
聘请常年服务机构的服务合同实行一年一签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外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总经理办公会职责:(一)审批公司外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二)审批公司聘请专业服务机构事项。
第七条质量控制部为公司外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一)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的选聘和谈判;(二)指定专人负责与专业服务机构沟通联系,协助、监督其派出专业人员的工作;(三)监督所聘用机构及其派出专业人员遵守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利益,按照公司要求提交书面工作成果;(四)对外聘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质量进行考核。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职责:(一)提出需要外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事项;(二)收集、提供服务所需相关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三)配合外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四)对外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外聘专业服务机构基本要求第九条外聘专业服务机构的选择应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综合衡量专业服务机构的信誉及实力、指派人员专业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收费标准,择优聘用。
外聘评估机构基本要求
外聘评估机构基本要求外聘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评估资质(许可);(二)具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并且执行有效;(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四)遵守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连续三年(含)以上相关领域从业经历,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或行业自律惩戒记录;(五)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六)具有规范和完善的评估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七)从事评估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名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八)评估合作机构与我行及授信客户不存在经济利益冲突;(九)原则上评估合作机构应为辽宁省内注册机构。
参与选聘的评估机构上报的相关材料,应包括选聘评估机构近三年工作主要业绩、机构介绍、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机构职业资格证明、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材料、机构从业人员构成情况、机构联系方式、服务收费标准等。
聘用评估机构聘期暂定为一年,业务范围是我行授信资产业务及各类资产处置(即公司业务、个金业务、不良处置业务和行内固定资产评估等业务)。
评估机构在聘用期间内出现下列问题之一时,一经发现并查实,将解除合作关系,并不得再将其作为我行选聘评估机构对象:(一)对评估标的物不做实地勘查,评估值严重虚高,给我行授信决策产生重大误导;(二)故意提供或隐瞒评估机构自身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提供虚假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的;(三)采取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定,发生违纪或其他不良行为的,被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的;(五)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泄露我行商业秘密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合作期间被谈话提醒累计达三次(含)以上;(八)其他损害我行、借款人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评估机构相关管理制度
评估机构相关管理制度评估机构的组织结构是评估机构相关管理制度的基础。
一个良好的组织结构能够确保评估机构的各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从而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和公正。
在组织结构方面,评估机构需要设立专门的评估部门或机构,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此外,还需要设立质量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信息科技部门等配套机构,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员管理是评估机构相关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评估机构需要完善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激励和离职等方面。
首先,评估机构需要建立科学的人员招聘机制,保证招聘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其次,评估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评估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同时,评估机构需要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激励优秀员工,促进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此外,评估机构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离职机制,规范员工的离职手续,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质量保障是评估机构相关管理制度的另一个核心内容。
评估机构需要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评估标准、程序、方法和工具等方面的规定。
评估机构需要根据具体的评估对象和目的,确定相应的评估标准和程序,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评估机构还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估方法和工具,包括问卷调查、访谈、观察、案例分析等。
评估方法和工具需要经过科学论证和实践检验,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和可靠。
保密和信息安全是评估机构相关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评估机构在开展评估工作时,可能涉及到涉密信息和敏感数据,必须建立严格的保密和信息安全制度,保护评估对象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保密和信息安全制度包括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和存储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评估过程和结果的保密和安全。
职业道德是评估机构相关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
评估机构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评估机构需要建立严格的职业道德规范,约束评估人员的行为和言论,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和廉洁。
银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细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实施细则(200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外聘评估机构的运行机制和工作程序,提高利用评估机构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防范道德风险,保证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总行《中国银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版)》,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行开展业务工作中,充分、合理、有序地借助评估机构,有助于控制和降低风险,有效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各行指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本部及辖内各分支行.第四条本细则主要适用于我行授信业务及资产处置过程中或其他所涉及的各类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时,由我行及客户聘用的国内评估机构。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种类和管理部门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或其它专业评估资质,从事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六条授信执行部是我行管理外聘评估机构的综合协调和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1、负责全辖评估机构的选聘管理;2、负责根据各评估业务发起部门对评估机构的使用需要和聘用建议,提出全辖评估机构的选聘需求;3、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全辖外聘评估机构的考核和后评价工作;4、负责对全辖外聘评估机构实行统一政策,集中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外聘评估机构的选聘原则和基本条件第七条统一选聘评估机构应以充分满足我行外聘评估业务需要为前提,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坚持省行统一管理原则;3、遵循统一选聘、合理选聘、择优选聘、经济选聘的原则。
第八条外聘评估机构每年考核一次。
第九条为保证外聘评估机构服务质量和职业操守,外聘评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依法设立并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许可);2、具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办公地点;3、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有连续三年(含)以上相关领域从业经历;4、具有规范和完善的评估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5、外聘评估机构与我行及授信客户不存在利益冲突;6、在其所在地区评估行业有较好的信誉,诚实守信,且最近三年内无不良从业记录;7、从事评估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其相应行业协会规定数量的执业注册评估师.第四章评估机构的聘用第十条授信执行部提出全辖评估机构的选聘需求,按照省行有关要求及相关程序选聘评估机构,并将初选的评估机构上报采购评审委员会审议.授信执行部根据采购评审委员会审议的决议,建立全辖外聘评估机构备选库,与选定的外聘评估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将外聘评估机构备选库下发全辖执行,同时上报总行授信执行部备案。
银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细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实施细则(200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外聘评估机构的运行机制和工作程序,提高利用评估机构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防范道德风险,保证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总行《中国银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版)》,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行开展业务工作中,充分、合理、有序地借助评估机构,有助于控制和降低风险,有效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各行指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本部及辖内各分支行。
第四条本细则主要适用于我行授信业务及资产处置过程中或其他所涉及的各类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时,由我行及客户聘用的国内评估机构。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种类和管理部门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或其它专业评估资质,从事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六条授信执行部是我行管理外聘评估机构的综合协调和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1、负责全辖评估机构的选聘管理;2、负责根据各评估业务发起部门对评估机构的使用需要和聘用建议,提出全辖评估机构的选聘需求;3、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全辖外聘评估机构的考核和后评价工作;4、负责对全辖外聘评估机构实行统一政策,集中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外聘评估机构的选聘原则和基本条件第七条统一选聘评估机构应以充分满足我行外聘评估业务需要为前提,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坚持省行统一管理原则;3、遵循统一选聘、合理选聘、择优选聘、经济选聘的原则。
第八条外聘评估机构每年考核一次。
第九条为保证外聘评估机构服务质量和职业操守,外聘评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依法设立并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许可);2、具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办公地点;3、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有连续三年(含)以上相关领域从业经历;4、具有规范和完善的评估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5、外聘评估机构与我行及授信客户不存在利益冲突;6、在其所在地区评估行业有较好的信誉,诚实守信,且最近三年内无不良从业记录;7、从事评估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其相应行业协会规定数量的执业注册评估师。
银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制度
银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制度银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制度一、前言为了加强银行对外聘请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评估合作的底线要求和流程,保障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银行与评估机构之间的合作管理,包括评估机构的选择、合同管理、评估项目的规划与执行、报告审查与反馈等。
三、评估机构的选择1、银行应通过正规渠道寻找评估机构,要求评估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并拥有相应资质。
2、银行应根据评估项目的特点、评估机构的专长和资源配置等因素,选择最适合的评估机构进行合作。
3、银行应审核评估机构的资质、信誉、技术实力、服务能力等方面的信息,并记录相关审核过程和结果。
4、银行应建立评估机构的库房,将评估机构的基本资料、业绩和评价等信息整理、分类存档,以便日后的查询和参考。
四、合同管理1、银行与评估机构之间的合作应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合同名称、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报告提交时间、保密协议、争议处理等条款。
2、银行应制定合同履行的进度计划,并监督评估机构按照计划履行合同。
3、银行应对评估机构提交的服务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客观性等方面,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评估机构进行沟通协商并纠正。
五、评估项目的规划与执行1、银行应根据不同业务和部门的需求和风险情况,制定评估项目的具体方案和执行计划,并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要求。
2、银行应与评估机构密切配合,协助评估机构开展调查研究、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安排房间或设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3、评估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范围,执行评估项目的具体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标准,客观、准确地分析和评价银行业务和管理水平。
4、评估机构应及时向银行反馈评估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在评估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与银行管理层进行沟通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报告审查与反馈1、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银行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报告进行审查,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和审查程序,审核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客观性等方面,并如实记录审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银行评估公司管理制度
银行评估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评估公司的管理工作,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银行评估公司是由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的专门从事评估业务的机构,其经营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银行评估公司的管理工作要坚持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建立起严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银行评估公司的管理工作要注重风险防范,要科学评估风险,合理控制风险,确保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五条银行评估公司的管理工作要注重创新和发展,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的同时,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推动公司不断发展壮大。
第六条银行评估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保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建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品牌。
第七条银行评估公司要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价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银行评估公司要注重人才培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管理团队。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银行评估公司的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室、各部门和财务部等。
第十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各部门是公司的具体业务部门,负责公司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十四条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统计报表工作。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责与权利:(一)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二)审核公司的年度预算和财务报表;(三)选举、罢免公司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审议公司的章程、制度和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责与权利:(一)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二)对公司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三)审议公司的年度报告和财务报表。
第十七条总经理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与权利:(一)组织实施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二)负责公司的业务拓展和市场推广工作;(三)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推动公司的发展。
银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方案计划详细介绍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实施细则(200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外聘评估机构的运行机制和工作程序,提高利用评估机构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防范道德风险,保证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总行《中国银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版)》,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行开展业务工作中,充分、合理、有序地借助评估机构,有助于控制和降低风险,有效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各行指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本部及辖内各分支行。
第四条本细则主要适用于我行授信业务及资产处置过程中或其他所涉及的各类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时,由我行及客户聘用的国内评估机构。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种类和管理部门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或其它专业评估资质,从事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六条授信执行部是我行管理外聘评估机构的综合协调和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1、负责全辖评估机构的选聘管理;2、负责根据各评估业务发起部门对评估机构的使用需要和聘用建议,提出全辖评估机构的选聘需求;3、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全辖外聘评估机构的考核和后评价工作;4、负责对全辖外聘评估机构实行统一政策,集中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外聘评估机构的选聘原则和基本条件第七条统一选聘评估机构应以充分满足我行外聘评估业务需要为前提,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坚持省行统一管理原则;3、遵循统一选聘、合理选聘、择优选聘、经济选聘的原则。
第八条外聘评估机构每年考核一次。
第九条为保证外聘评估机构服务质量和职业操守,外聘评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依法设立并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许可);2、具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办公地点;3、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有连续三年(含)以上相关领域从业经历;4、具有规范和完善的评估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5、外聘评估机构与我行及授信客户不存在利益冲突;6、在其所在地区评估行业有较好的信誉,诚实守信,且最近三年内无不良从业记录;7、从事评估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其相应行业协会规定数量的执业注册评估师。
银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细则
银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细则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实施细则(200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外聘评估机构的运行机制和工作程序,提高利用评估机构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防范道德风险,保证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总行《中国银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版)》,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行开展业务工作中,充分、合理、有序地借助评估机构,有助于控制和降低风险,有效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各行指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本部及辖内各分支行。
第四条本细则主要适用于我行授信业务及资产处置过程中或其他所涉及的各类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时,由我行及客户聘用的国内评估机构。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种类和管理部门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或其它专业评估资质,从事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六条授信执行部是我行管理外聘评估机构的综合协调和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1、负责全辖评估机构的选聘管理;2、负责根据各评估业务发起部门对评估机构的使用需要和聘用建议,提出全辖评估机构的选聘需求;3、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全辖外聘评估机构的考核和后评价工作;4、负责对全辖外聘评估机构实行统一政策,集中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外聘评估机构的选聘原则和基本条件第七条统一选聘评估机构应以充分满足我行外聘评估业务需要为前提,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坚持省行统一管理原则;3、遵循统一选聘、合理选聘、择优选聘、经济选聘的原则。
第八条外聘评估机构每年考核一次。
第九条为保证外聘评估机构服务质量和职业操守,外聘评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依法设立并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许可);2、具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办公地点;3、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有连续三年(含)以上相关领域从业经历;4、具有规范和完善的评估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5、外聘评估机构与我行及授信客户不存在利益冲突;6、在其所在地区评估行业有较好的信誉,诚实守信,且最近三年内无不良从业记录;7、从事评估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其相应行业协会规定数量的执业注册评估师。
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外部评级使用规范一、总体要求(一)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附件规定的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资格标准,在进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审慎选用合格外部评级机构及其信用评级结果。
(二)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两年一次对认可的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及内部控制能力进行评估,了解其评级原理,并阅读相关披露文件。
(三)商业银行应当将认可的合格外部评级机构名单、变更情况以及评估报告报送银监会。
(四)商业银行在资本计量和风险管理中,对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选择以及评级结果的使用应当保持一致。
存在多家外部评级机构对同一信用主体或债项的评级结果时,商业银行不得任意选择使用,或随意变更合格外部评级机构。
二、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资格标准(一)客观性1.外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对市场各个组成部分的评级方法,包括严格的返回检验,评级方法至少有一年的使用时间,最好是三年以上。
2.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论应当坚持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评级方法应当是严格的、系统的,并且可使用历史数据进行检验。
3.外部评级机构必须定期对评级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评级对象财务状况的变化予以更新。
4.外部评级机构的评估人员在评级过程中应当做到公正、无任何偏见。
(二)独立性外部评级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不会迫于政治或经济上的压力而影响评级结果;外部评级机构的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及评估人员在评级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性,并应当根据所收集的数据和资料做出独立评判,不受评级对象及其他外来因素的影响。
(三)国际通用性及透明度对于个体评级,外部评级机构应当充分披露评级过程中关键要素,以及评级对象是否参与评级过程等信息。
(四)披露外部评级机构应当披露以下信息:1.外部评级机构的行为准则。
2.外部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之间报酬安排的一般特点。
3.评级方法论,包括违约定义、时间跨度及各信用等级的含义等。
4.各信用等级的实际违约率。
5.评级迁徙情况。
(五)资源外部评级机构应当有足够的资源,确保提供高质量的评级结果。
银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制度
银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制度桂银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衬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外聘评估机构的运行机制和工作程序,提高利用评估机构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防范道德风险,保证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笫二条本制度所称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等资产评估专业资格从业人员,专门从事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统一选聘评估机构应以充分满足本行外聘评估业务需要为前提,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选聘、合理选聘、择优选聘。
笫四条本制度主要适用于本行授信业务及资产处置过程中对各类资产进行价值评估需要为LI的,由本行聘用的国内评估机构。
第二章准入条件笫五条为保证外聘评估机构服务质量和职业操守,外聘评估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持有财政部、住建部、国土资源部或其所属行政部门颁发的评估机构资格证书(许可证);12、具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办公地点;3、依法取得评估资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有连续三年(含)以上相关领域从业经历;4、具有规范和完善的评估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5、外聘评估机构与本行不存在利益冲突;6、在其所在地区评估行业有较好的信誉,诚实守信,且最近三年内无不良从业纪录;7、具有5名以上专职执业注册评估师。
8、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是人民银行认定的通用评估机构。
笫三章聘用流程第六条本行成立评估机构选聘工作小组(简称“选聘小组”),选聘小组山总行分管信贷询中后台副行长、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分管信贷中台副行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信贷前后台副行长担任,选聘日常工作山授信管理部承担。
银行合作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合作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银行合作评估机构管理行为,提高银行评估机构管理能力,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与合作评估机构合作进行评估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合作评估机构,是指依法注册并获得银行业监管机构授权,从事银行评估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原则合作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客观、专业进行评估工作。
第五条任务银行合作评估机构的任务是向银行提供评估服务,并就评估服务的结果向银行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合作评估机构的管理第六条合作评估机构的备案管理银行合作评估机构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向该部门提交注册备案申请。
第七条合作评估机构的准入管理银行应当严格审核合作评估机构的资质和业务能力,确保合作评估机构具备独立、公正、客观、专业的评估能力,达到合作评估的目的。
第八条合作评估机构的日常管理银行应当对合作评估机构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包括评估计划、评估方案、评估人员等方面的管理。
第九条合作评估机构的评估过程管理银行应当对合作评估机构的评估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
第十条合作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管理银行应当对合作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评估结果准确、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合作评估机构的考核管理银行应当对合作评估机构的业绩、成果、行为、知识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确保合作评估机构的管理水平和评估质量。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监督机制银行应当建立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对评估工作进行评价和监督,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失误和偏差及时予以纠正,并建立后评估机制,对评估结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管理。
第十三条监督内容银行应当对合作评估机构在备案、准入、日常管理、评估过程、评估结果、考核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监督方式银行可以通过现场检查、业务资料审查、电话沟通等方式对合作评估机构进行监督。
银行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管理,规范我行与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作,促进业务发展,并有效防范授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资产评估机构是指组织专业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数据资料,按照特定的目的,遵循适当的原则、方法和计价标准,对资产价格进行评定估算的专门机构(含提供在线评估服务的评估公司)。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是指在授信项目中须进行评估的押品,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建筑物、在建工程、船舶、机器设备、采矿权、收费权以及企业整体资产等。
第三条总行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实行动态调整。
各经营机构开展授信业务需要委托评估机构时,原则上选用名单内评估机构。
第四条评估机构管理实行“统一标准、集中管理、随机抽查、动态调整”的原则。
“统一标准”是指总行授信审批部门根据行业标准,统一制定资产评估机构准入标准。
总行授信审批部门按照准入标准统一管理本行的资产评估机构。
“集中管理”是指总行授信审批部门统一牵头管理评估机构。
“随机抽查”是指总行授信审批部将不定期对已准入资产评估机构的日常评估业务进行随机抽查,对其业务质量进行考评;“动态调整”是指根据评估机构的日常评估质量、评估业绩及声誉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同时还依据随机抽查结果进行动态的退出管理。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准入条件第五条入围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当地登记机构指定的评估机构除外:(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二)总行本部所在地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原则上应具有一级(含)房地产评估资质或全国范围内执业的土地评估资质;从事其他资产评估的公司应具有从事证券、金融资产评估资格,或具备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项目评估资格,或国家指定车辆交易市场所认可的车辆评估机构。
(三)异地分支机构入围的评估公司原则上应具有二级(含)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或全市及以上范围内执业的土地评估资质,或从事证券、金融资产评估资格,或具备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项目评估资格,或国家指定车辆交易市场所认可的车辆评估机构。
银行外部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外部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部评估机构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和工作程序,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依法设立,取得相应评估资质,从事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行授信业务中房地产及其他资产评估涉及的评估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外部评估机构管理应以充分满足我行业务需要为前提,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坚持总行统一管理和各分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先准入,再合作的原则,分行应严格对评估公司进行准入审查并实行名单制管理,各经营单位不得与名单外评估公司进行合作;(四)遵循统一评审、合理选用、择优选用、经济选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和流程第四条职责分工(一)总行信用风险评审部负责全行授信业务外部评估机构的管理;(二)分行信用风险评审部负责统筹管理辖内授信业务外部评估机构;(三)分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对辖内评估机构需求合理性、必要性进行评审;2.评审决定评估机构的准入事项;3.建立外部评估机构名单目录;4.对外部评估机构的监督和考核等。
第五条外部评估机构管理流程主要包括评估机构准入管理、评估机构评审程序、评估报告使用以及日常动态管理等环节。
第三章各环节管理要求第一节评估机构的准入管理第六条为保证外部评估机构服务质量和职业操守,外部评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依法合规设立,并办理年检手续,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或为符合条件公司授权的分公司;(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执业经营二年以上;(三)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管理规范,有完善的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领导层行业经验丰富;(四)与被评估押品有关各方当事人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五)具有专业的评估资质,原则上具有二级(或B 级)及以上的评估资质,注册评估师10人以上;(六)具有良好的业绩,丰富的行业经验,近两年在行业的各项考核中无违规违纪或不良信用记录;(七)收费合理,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得到抵质押物登记机构的认可,能够合理、客观、真实的反映评估押品的价值;(八)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合作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合作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合作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银行与评估机构的合作管理,提高评估工作的质量,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和管理1、银行在进行评估工作时,应优先选择由中国评估协会认定的评估机构。
2、银行合作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公正、专业的评估能力;(2)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声誉;(3)独立承担评估工作所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4)依法依规开展评估业务。
3、银行应对合作的评估机构进行管理,包括:(1)建立评估机构名录,记录和维护评估机构的信息;(2)制定评估机构合作协议,明确合作条件和双方权利义务;(3)对评估机构进行考核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评估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保守银行的商业秘密。
三、评估工作的实施1、银行进行评估时,应向评估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2、评估机构应按照业务合同和协议,独立、公正、专业地开展评估工作。
3、评估结果应及时向银行报告,银行应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和反馈,并将结果用于业务决策和风险管理。
四、违规处理和处罚1、如评估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妨碍评估工作的进行,银行应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解除合作协议或终止合作关系。
2、如评估机构造成银行损失,银行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追究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1、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2、银行在评估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应参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处理。
3、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选择外部评级机构的规定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防范商业银行因外部评级调整产生的系统性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应当审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不应直接作为商业银行的授信依据。
二、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在授信业务过程中管理全行的外部信用评级使用情况,确保外部评级机构具有独立性、专业能力和评级公信力。
(一)商业银行在决定使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时,应当对其进行下列内容的尽职调查:1.具有法人资格,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保持独立性;2.具有一定规模的实缴注册资本与净资产;3.拥有足够数量具有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5.具有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以及相匹配的营业场所、技术设施;6.具有健全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信息披露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7.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无重大不良记录;8.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二)商业银行在使用外部评级结果时,应当知悉评级原理并阅读相关披露文件,外部评级结果只能作为内部判断的补充参考。
(三)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外部评级机构的持续评估机制,至少每两年对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与内部控制能力进行一次评估。
商业银行应当将认可的外部评级机构的变更情况和评估报告书面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三、商业银行的重大投资行为原则上应以内部评级为依据。
(一)如果重大投资产品没有内部评级,则该投资产品的信用风险评估必须引用至少两家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比较,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结果。
(二)重大投资金额下限由商业银行总行依据其内部授权机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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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外聘评估机构
管理实施细则(2009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外聘评估机构的运行机制和工作程序,提高利用评估机构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防范道德风险,保证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总行《中国银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版)》,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行开展业务工作中,充分、合理、有序地借助评估机构,有助于控制和降低风险,有效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各行指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本部及辖内各分支行。
第四条本细则主要适用于我行授信业务及资产处置过程中或其他所涉及的各类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时,由我行及客户聘用的国内评估机构。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种类和管理部门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或其它专业评估资质,从事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六条授信执行部是我行管理外聘评估机构的综合协调和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1、负责全辖评估机构的选聘管理;
2、负责根据各评估业务发起部门对评估机构的使用需要和聘用建议,提出全辖评估机构的选聘需求;
3、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全辖外聘评估机构的考核和后评价工作;
4、负责对全辖外聘评估机构实行统一政策,集中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外聘评估机构的选聘原则和基本条件
第七条统一选聘评估机构应以充分满足我行外聘评估业务需要为前提,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坚持省行统一管理原则;
3、遵循统一选聘、合理选聘、择优选聘、经济选聘的原则。
第八条外聘评估机构每年考核一次。
第九条为保证外聘评估机构服务质量和职业操守,外聘评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并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许可);
2、具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办公地点;
3、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并有连续三年(含)以上相关领域从业经历;
4、具有规范和完善的评估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5、外聘评估机构与我行及授信客户不存在利益冲突;
6、在其所在地区评估行业有较好的信誉,诚实守信,且最近三年内无不良从业记录;
7、从事评估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其相应行业协会规定数量的执业注册评估师。
第四章评估机构的聘用
第十条授信执行部提出全辖评估机构的选聘需求,按照省行有关要求及相关程序选聘评估机构,并将初选的评估机构上报采购评审委员会审议。
授信执行部根据采购评审委员会审议的决议,建立全辖外聘评估机构备选库,与选定的外聘评估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将外聘评估机构备选库下发全辖执行,同时上报总行授信执行部备案。
第五章评估机构的使用
第十一条在外聘评估机构备选库的使用过程中,若由我行付费,业务发生部门在使用评估机构时,必须从外聘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取三家或三家以上符合评估标的资质要求的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对评估机构的各项条件(附评估机构书面申请等相关材料)进行综合比
较后,提出倾向性书面意见,填写“选用外聘评估机构申请表”(附件一)报业务发生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同意后,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相关的委托协议(委托协议需经法律部门审查)。
若由客户付费,业务发生部门必须从外聘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取符合评估标的资质要求的评估机构。
外聘评估机构必须为我行提供包括结果报告、技术报告和过程报告在内的评估报告,且评估报告中应对评估标的存在的瑕疵进行披露、对评估标的一年内的变现能力及其各项法定优先受偿款进行分析,提供相应的价值参考。
如业务发生部门因评估标的在异地(专指不在吉林省内),而又确实需要聘用不在我行外聘评估机构备选库中的评估机构时,必须从评估标的所在地的一级分行的外聘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用。
此种情况,业务发生部门需向授信执行部提交书面申请,由授信执行部负责提供评估标的所在地的一级分行的外聘评估机构备选库。
第十二条在向外聘评估机构支付评估费用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评估机构收费管理办法、并结合外聘评估机构在入围时的报价折扣来确定。
对于我行支付的评估费用达到集中采购标准的,需报集中采购部门、采购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在外聘评估机构提供评估业务服务后,业务发生部门办理付费手续时,须出具我行最终确定的外聘评估机构备选库名单的相关文件以及经业务发生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选用外聘评估机构申请表”(经采购评审委员会审议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关批复文件),并在符合行内费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才能对外付费。
第六章外聘评估机构的考核
第十四条外聘评估机构的考核
1、当评估机构服务(包括为我行及我行客户提供的服务)结束后,使用外聘评估机构的业务发生部门应根据评估机构服务情况、收费情况、存在问题,如实、认真填写“外聘评估机构评价调查表”(附件二),并在取得评估报告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外聘评估机构评价调查表”(加盖行章)反馈给授信执行部。
授信执行部汇总全辖外聘评估机构使用情况,每年对外聘评估机构进行后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采购评审委员会备案。
2、根据“外聘评估机构评价调查表”及其他反馈情况以一年为单位对外聘评估机构进行评级(分A、B、C三档),并将评级结果至少保留三年,便于以后选聘评估机构参考。
评级标准为:
A档的评估机构:具有很高的评估水平、经验和技能,职业道德好,服务态度积极主动,能出色完成我行评估业务需要并且服务质量很高,收费合理;
B 档的评估机构:具有较好的评估水平、经验和技能,职业道德好,能满足我行评估业务需要并且服务质量较好,收费合理;
C 档的评估机构:不能满足我行评估业务需要,工作严重失误,贻误评估时机,服务质量较差,不能配合我行工作。
第十五条外聘评估机构罚则
评估机构在聘用期间内出现下列问题之一时,一经发现,各业务发生部门应立即上报授信执行部,经核实后将其从外聘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除名,并且不得再将其作为我行评估机构的选聘对象,报备总行并通告全辖:
1、严重不配合我行工作;
2、利用掌握的信息,恶意提高收费标准等恶劣行为;
3、与我行或相关利益人员内外勾结损害我行利益;
4、泄露我行商业秘密及其它需要保密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评估标的不认真做市场调研,评估值过高或过低或其它方面原因,能够认定其评估结果使我行授信保障程度降低或发生潜在风险或造成损失的;
6、出具虚假报告,能够认定其评估结果使我行授信保障程度降低或发生潜在风险或造成损失的;
7、在评估我行授信业务所涉及的各类资产时,其评估结果高于我行内部评估结果20%(含20%)以上,在我行对其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后,评估机构不能合理解释偏差原因而执意坚持其评估结果,警告一次后再次发生的;
8、其它严重损害我行利益或违反与我行签订的《合作协议》相关条款的行为。
上述情况情节严重的若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将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我行权益,直至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外聘评估机构的增聘和续聘
第十六条外聘评估机构的增聘
业务发生部门如有特殊需要需增聘评估机构的,应该以正式文件上报授信执行部,再按照本细则第四章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外聘评估机构的续聘
1、在考核中被列为A档和B 档的外聘评估机构可以在合作期满后续聘;
2、在考核中被列为C 档的外聘评估机构将在合作期满后将不再续聘,对违反本细则第六章第十五条规定的外聘评估机构除名后不再续聘。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不适用于由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律程序指定的评估机构。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吉林省分行制定,由省行授信执行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吉中银发[2006]3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选用外聘评估机构申请表
附件二:
外聘评估机构评价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