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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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制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制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项目代建的行政监督管理,明确监督职责,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第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北京市从事公路建设的代建、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其他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作为资本金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城市道路项目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公路项目代建监督管理是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工程管理单位代理投资人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路项目代建监督管理是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对代建单位的代建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交通委负责本市公路项目代建制的各项审批工作。

北京市路政局(以下简称市路政局)负责公路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与行业监督管理。

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项目代建单位的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代建单位指定或暗示单位承揽工程,不得推销商品,不得干预代建单位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行代建制后,市交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市公路项目代建制相关制度的发布;(二)负责代建单位资格预审结果的确定;(三)负责代建单位招标结果的备案或确定;(四)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代建报批;(五)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五条 市路政局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和行业监管,负责区县公路管理机构代建单位监管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一)组织代建单位的资格预审;(二)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三)负责组织审查、批准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四)监督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的代建单位管理工作;(五)依法负责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六)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七)负责建设资金监督;(八)组织批准竣工决算;(九)组织竣工验收;(十)负责代建市场监管,建立代建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十一)建立公路工程有形建设市场和北京市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方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方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和信用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第七条【代建单位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细化代建单位条件。

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八条【代建现场管理人员条件】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

拟任代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公路项目代建方案

公路项目代建方案

公路项目代建方案项目背景公路建设是促进经济发展和区域联系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提高交通流通效率、拉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地方政府经验不足、人力资源短缺等原因,一些地区无法自主完成公路建设项目。

因此,寻求合适的代建方案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

方案目标本代建方案旨在通过外包给专业的公路建设公司或机构来代建公路项目,以解决地方政府在人力、技术和经验方面的不足,确保公路建设项目的高质量完成。

方案内容1.项目调研和规划–与地方政府合作,了解项目需求和背景信息。

–评估项目可行性,确定项目规模、路线和设计要求。

–制定项目进度和预算计划。

2.设计阶段–承担项目的初步设计、详细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

–确保设计方案满足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提供优化建议,以保证设计的可持续性和可维护性。

3.施工阶段–负责招标工作,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

–管理施工单位执行施工计划,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控制。

–监督施工现场安全和环保工作。

4.质量和验收–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监控施工质量。

–进行巡查和抽样检测,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

–完成工程验收工作,确保交付的公路项目符合质量标准。

5.项目管理和监督–成立项目团队,负责项目管理和协调工作。

–监督项目进展和执行情况,及时处理问题和风险。

–提供项目报告和进度更新,与地方政府保持沟通。

方案优势通过采用公路项目代建方案,可以带来以下优势:1.专业能力:代建公司通常具有丰富的公路建设经验和专业技术,并能提供更科学和合理的设计方案,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2.资源整合:代建公司可以整合相关资源,包括人力、技术和材料等,更好地满足项目需求,提高项目执行效率。

3.风险分担:代建公司承担了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质量控制等重要工作,减轻了地方政府的工作负担,降低了项目风险。

4.监督机制:代建公司独立于地方政府进行管理和监督,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执行项目,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达标。

实施步骤1.确定代建方式–制定代建方案时,需要明确代建形式,是整体代建还是分阶段代建,根据项目规模和地方政府实际情况做出合理选择。

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最新版】

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最新版】

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我省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充分利用市场配置专业技术与管理力量,提高公路项目建设管理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有效发挥工程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项目法人或出资人没有足够的专业管理能力,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模式。

第三条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是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施代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或出资人,是项目代建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组织项目代建,依据代建合同对代建单位实行合同管理,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

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执行代建期管理职能,承担相应质量、安全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实施代建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公路代建项目根据建设管理需要和项目实际确定代建管理范围,可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或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实行代建管理,也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实行代建管理。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择优选择,专业管理。

择优选择代建单位,推进建设管理专业化、职业化。

(二)界面明晰,责权一致。

通过签订代建管理合同,明晰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职责,划清代建单位与其他参建单位的工作界面,实现工作职责与管理权限的一致。

(三)目标管理,奖罚分明。

通过代建管理合同,明确代建管理目标,建立目标考核与奖罚机制,确保目标实现。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第七条高速公路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同类项目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或者具有项目管理咨询甲级的企事业单位;(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四)具有和项目投资相适应的承担风险能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不少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

公路工程业主代建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业主代建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业主代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业主代建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公路工程业主代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

第三条公路工程业主代建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进行管理,公正、公平、透明地处理各项工程相关事务。

第四条公路工程业主代建管理应注重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进度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达到相关标准。

第二章业主单位第五条业主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信誉,能够承担工程代建的全过程管理责任。

第六条业主单位在选择代建单位时,应遵循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等方式,依法依规进行选择,并签订代建合同。

第七条业主单位应明确工程目标、要求和预算,指定专人负责工程代建管理,并加强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协调。

第八条业主单位应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其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控,并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第十条业主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相关安全规定和应急预案,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无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章代建单位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和实力,能够按照业主单位要求完成工程代建任务。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合理合规地进行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按照业主单位的要求,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做好各方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工作。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控制计划和方案,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控和管理。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工程施工中无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章监理单位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和实力,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对工程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

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制度汇编

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制度汇编

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工程代建单位的行为,加强对公路工程代建活动的监管,保障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工程代建单位指的是根据合同约定,由代建单位承担公路工程的建设和施工任务,并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负责的单位。

第三条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承建资质和技术实力,能够完成招标项目的建设任务,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建设合同,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组织管理第五条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明确工程的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制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

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技术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效率,保障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三章代建单位的责任义务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保证工程建设按照设计要求和标准进行。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负责对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报告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当配合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共同维护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程竣工和验收手续,确保工程建设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四章代建单位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浙交〔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18〕6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升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管理专业化、市场化水平,引导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我省综合交通关联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规定,我厅制订了《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单位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反馈省厅建设管理处。

联系人:范芳,电话:*************。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1月8日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减少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层级,提高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效率,提升项目建设管理专业化、市场化水平,引导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综合交通关联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监理”模式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监理”,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监理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监理”的管理模式宜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明确,一般应从初步设计阶段开始,也可以从施工图设计阶段或施工阶段开始,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相关档案整体移交后结束。

“代建+监理”的实施阶段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管理特点合理选择。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和信用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第七条【代建单位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细化代建单位条件。

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八条【代建现场管理人员条件】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

拟任代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05.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5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5月7日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及代建合同第八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需要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一)具有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公路工程代建制实施方案

公路工程代建制实施方案

公路工程代建制实施方案一、前言公路是国家交通运输系统中最为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对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公路工程的建设与维护,则是保障公路运输系统正常运行的关键环节。

为了提高公路工程建设的效率和质量,实施代建制已成为现代社会公路工程建设的一种常见管理模式。

本方案旨在对公路工程代建制进行详细阐述,并提出相关实施方案,以期对公路工程代建制的改革与实践提供参考。

二、代建制的定义与特点代建制是指政府委托专业的建设单位代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和工程造价的管理等工作。

代建制在公路工程建设中的应用,是基于我国公路工程体制改革与市场化改革的需要而产生的。

其特点主要包括:1. 协作配合:代建单位与政府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相关单位之间形成协调配合的关系,使各方的责任和权利更加清晰。

2. 分工明确:代建单位对工程的建设全程提供咨询服务,承担投资风险,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完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工作。

3. 职责明确:代建单位负责实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包括施工、监理、设计等,既能减轻购买方的负担,又能够有效地提高施工质量。

4. 风险承担:代建单位承担工程投资风险,进行工程量及费用的合理估算及控制,以降低投资方与政府投资方的风险。

三、代建制的优势与劣势代建制的实施,有利于解决政府在公路工程建设中的一系列问题,推动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促进公路工程建设的市场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在实际操作中加以注意和解决。

1. 优势:(1)指导计划制定。

代建单位在策划和设计初期,提供专业指导及技术支持,使工程规划与设计更加科学合理。

(2)降低政府风险。

代建单位对投资风险承担,政府不需要承担全部的投资风险。

(3)提高施工质量。

代建单位能够提供更专业的施工、监理等服务,有效提高工程质量。

(4)加快工程进度。

代建单位负责施工、监理、设计等各个环节,更加高效地推进工程建设。

公路工程代建工作方案

公路工程代建工作方案

公路工程代建工作方案一、项目概况1.1 项目名称:XXX公路工程代建项目1.2 项目地址:XXX省XXX市XXX县1.3 项目范围:XXX公里XXX号公路建设1.4 项目内容:XXX公路的设计施工代建工作1.5 项目背景:XXX公路交通密度增加,需要进行改造和扩建二、项目目标2.1 目标要求:按照国家公路规划和建设要求,完成XXX公路的设计、施工和代建任务2.2 项目实施期限:XXX年月日至XXX年月日2.3 项目经费:XXX万元2.4 项目效益:改善当地交通条件,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三、项目组织3.1 项目组织架构:项目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项目整体的决策和协调工作项目管理组:负责项目具体的管理和执行工作设计施工团队:负责设计和施工的具体任务3.2 项目人员分工:项目负责人:XXX项目经理:XXX设计师:XXX施工队长:XXX3.3 项目流程:项目前期准备:确定项目需求,编制项目计划和预算项目实施阶段:开展设计、施工和代建工作项目后期验收:对项目成果进行验收和总结四、工作内容4.1 设计阶段:收集资料:收集项目所需的地形、气象等相关资料详细测量:进行现场测量,获取地形和地貌数据设计方案:根据项目要求,提出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方案评审修改:对设计方案进行专家评审,进行修改和完善4.2 施工阶段:招标采购:根据设计方案,进行相关材料和设备的招标采购施工组织:制定施工进度表,确定施工队伍和工作分工安全施工:严格遵守安全施工要求,确保施工过程安全质量控制:实施质量检查和控制,保证施工质量4.3 代建阶段:项目验收:完成施工后,对项目进行验收,确保符合设计要求项目交接:办理相关手续,完成项目移交工作项目总结:对项目进行总结,归档相关资料五、资金管理5.1 资金预算:根据项目需求,制定详细的资金预算5.2 资金监管:由专人负责资金的支出和监管工作5.3 资金使用:按照项目计划,合理使用资金,确保项目进度六、安全管理6.1 安全目标: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6.2 安全措施: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6.3 安全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七、环保管理7.1 环保要求:遵循环保政策和法规,对施工过程进行环保管理7.2 环保设施: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设备和材料7.3 环保意识:加强环保宣传,提高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八、项目成果8.1 设计成果:完成符合要求的设计方案8.2 施工成果:按时按质完成施工任务8.3 代建成果:完成项目的代建工作,顺利交付使用九、项目风险9.1 施工风险:天气、地质等不可控因素可能导致施工延误9.2 资金风险:资金不足或不合理使用可能导致项目无法如期完成9.3 安全风险: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意外事故十、项目验收10.1 项目验收人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验收组10.2 验收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10.3 验收结果:验收合格后可以进行项目交接和结算工作十一、项目总结11.1 项目总结报告:对项目的设计、施工和代建工作进行总结11.2 项目效益评估:评估项目对当地交通和经济发展的影响11.3 项目经验总结:总结项目中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为今后类似项目提供参考以上是XXX公路工程代建工作方案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公路项目代建规章制度模板

公路项目代建规章制度模板

公路项目代建规章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项目代建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工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代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为公路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代建管理工作,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公路建设工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代建,并按期建成、投产、交付使用。

第三条公路项目代建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独立、专业的代建管理,保证公路项目代建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投资方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路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应当健全代建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科学规范管理行为,提高代建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五条公路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确保代建工程施工安全,维护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公路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监督管理人员和代建人员履行职责,加强内部监督和自审自查,防范腐败行为。

第七条公路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规范行为,加强诚信建设,维护良好的代建市场秩序。

第八条公路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应当重视员工职业道德建设和培训,提高代建管理人员和代建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二章代建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第九条公路项目代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代建管理工作,依法监督代建行为,维护公路工程代建市场秩序。

第十条公路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编制代建管理规定,监督实施,提高公路项目代建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公路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做好公路项目代建管理工作,合理规划代建项目,严格控制代建风险,确保代建质量和进度。

第十二条公路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做好公路项目代建管理信息化工作,提高代建管理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第十三条公路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强化代建项目管理和监督,提高公路工程代建质量。

第十四条公路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保障代建工程施工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和信用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第七条【代建单位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细化代建单位条件。

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八条【代建现场管理人员条件】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

拟任代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5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5月7日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及代建合同第八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需要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一)具有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代建管理办法

代建管理办法

##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X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本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特殊工程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建设。

前款所称特殊工程,是指本市X围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期限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完成时终止。

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不改变现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二章职责X围第十条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相关信息的发布;(二)负责代建单位招标结果的备案或确定;(三)监督各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四)负责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二)负责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的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等前期手续的报批;(三)负责初步设计概算的报批;(四)负责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报批;(五)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六)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勘察设计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七)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招标、设计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八)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招标、施工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九)负责组织审核竣工决算;(十)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交通部
•【公布日期】2015.01.1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我部起草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意见征集”点击“关于《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条法一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12日。

交通运输部
2015年1月12日。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解读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 3号《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于 2015年 5月 4日经第 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年 7月 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 5月 7日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 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 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 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及代建合同第八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需要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 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15人。

公路工程代建方案和措施

公路工程代建方案和措施

公路工程代建方案和措施一、引言公路工程代建是指政府或其他单位在出资建设公路工程项目时,委托专业的建设公司进行代建。

这种模式能够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减少建设周期和投资风险,是目前公路工程建设的主流模式之一。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对公路工程代建的方案和措施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二、公路工程代建的方案1.选择合适的代建公司公路工程代建的第一步是选择合适的代建公司。

代建公司应当具有丰富的公路工程建设经验和技术实力,拥有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和施工队伍,能够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此外,代建公司还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资质,并有过相关成功案例的经验。

2.明确工程范围和要求在选择代建公司之后,政府或其他出资单位需要明确公路工程的范围和要求。

这包括工程的规模、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

通过与代建公司进行充分沟通,确定各项要求,确保代建方案符合实际需求。

3.制定合理的合同和协议代建工程需要在合同和协议的框架下进行,政府或其他出资单位应当与代建公司制定合理的合同和协议。

合同和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的交付标准、质量保证、支付方式、争议解决等内容,规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4.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为了保证代建工程的顺利进行,政府或其他出资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这包括负责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理单位,以及负责协调各方利益的项目管理单位。

监管机制可以提高工程的透明度和规范性,防止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和延期现象。

5.加强沟通和协调代建工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的密切配合和紧密沟通。

政府或其他出资单位应加强与代建公司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工程中的问题和矛盾,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三、公路工程代建的措施1.优化项目管理模式在进行公路工程代建时,政府或其他出资单位应采用优化的项目管理模式。

这包括采用项目管理技术和方法,加强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控,确保工程各项指标的达标。

2.加强技术管理和服务代建公司在进行公路工程代建时,需要加强技术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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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5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5月7日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及代建合同
第八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需要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
(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其代建单位的选择,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进行规范。

项目法人选择代建单位时,应当从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中,优先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公路建设的具体需要,细化代建单位的要求。

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九条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

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代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公路建设项目中兼职。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

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代建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要求列明本单位在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拟任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备选人员的情况。

评标可以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并应当重点评价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与所选择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建工作内容;
(二)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三)对其他参建单位的管理方式;
(四)代建管理目标;
(五)代建工作条件;
(六)代建组织机构;
(七)代建单位服务标准;
(八)代建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九)履约担保要求及方式、利益分享办法;
(十)绩效考核办法及奖励办法、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十二条代建服务费应当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合理约定。

第十三条代建项目实行目标管理。

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及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管理目标,细化、分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目标责任,开展建设管理工作,制定代建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目标实现。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依据代建合同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和目标控制进行考核和奖惩,督促代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

代建服务费宜按照工程进度和目标考核情况分期支付。

第十五条由于征地拆迁或者资金到位不及时等非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等管理目标无法实现的,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合理调整代建管理目标。

第三章代建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依据代建合同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法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等管理责任;
(二)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督促相关参建单位落实相关要求;
(三)审定代建单位工作方案、项目管理目标和主要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检查与考核;
(四)可以授权代建单位依法选定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代表项目法人与上述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法人、代建单位与上述单位的权利义务。

项目法人直接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代建单位对上述单位的管理职责;
(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六)筹措建设资金,及时支付工程建设各项费用;
(七)检查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及强制性标准执行等情况,审核代建单位报送的一般、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督促代建单位依据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八)组织项目交工验收、竣工决算并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九)其他法定职责。

第十七条订立、变更、终止代建合同,项目法人应当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发现代建单位在建设管理中存在过失或者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代建管理目标实现的,应当对代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代建合同的约定终止代建合同。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干预代建单位正常的建设管理行为;
(二)无故拖欠工程款和代建服务费;
(三)违反合同约定要求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指定分包或者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
(四)擅自调整工期、质量、投资等代建管理目标;
(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协助项目法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落实相关要求,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检查、考核等,负责落实整改;
(二)协助项目法人或者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完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招标工作;
(三)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技术咨询等单位进行合同管理,根据合同约定,细化、分解项目管理目标,落实目标责任;
(四)依据相关法规和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计量、资金支付、环境保护等相关责任,审核、签发项目建设管理有关文件;
(五)依据合同协助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六)拟定项目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并报经项目法人同意;
(七)审定一般设计变更并报送项目法人,协助项目法人办理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报批手续;
(八)组织中间验收,协助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
(九)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竣工文件;
(十)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工作管理,配合项目法人准备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十一)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围标、串标等非法行为谋取中标;
(二)将代建管理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三)在所代建的项目中同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供应材料设备,或者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四)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代建管理目标;
(五)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和标准,损害项目法人的利益;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具有监理能力的,其代建项目的工程监理可以由代建单位负责,承担监理相应责任。

代建单位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具备监理资格要求和相应工作经验。

代建单位不具备监理能力的,应当依法招标选择监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接受代建单位管理,依法承担相应职责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公路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代建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建立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信用评估制度,在全国统一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及时发布代建单位的信用信息。

对违法违规、扰乱代建市场秩序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代建单位,列入黑名单。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并记录代建单位的信用情况,建立代建单位信用等级评估机制。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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