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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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承接所有项目施工,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对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根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程度建立分级会审论证审查制度。

第二章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第四条分部工程的施工危险程度分为施工危险性一般、施工危险性较大、施工危险性重大三大类。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本项目的工程特点,结合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的特点界定施工危险程度。

第五条各项目经理部应建立施工危险较大、重大的分部工程台帐。

第六条对具有危险性分部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路基高填方工程、大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与爆破工程、桥梁高墩施工、软弱地质条件下隧道施工、铁路既有线作业、桥涵顶进、桥梁悬灌施工等。

第七条以上分部工程的施工危险程度界定如下:

第八条分部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包括:

a、针对施工项目的特点找出危险点、危险源和重要控制环节;

b、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工艺、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c、附具的安全检算详细资料;

d、人员、机具、装备的选用配备、保证安全的措施;

e、卫生、环境条件、文明施工标准;

f、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针对性预防措施;

第九条危险性一般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部或工程队下所属安质部、施工技术部联合编制,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指挥部施工技术部组织编制,公司安质部、施工技术部可以进行相应的协助。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论证

第十条危险性一般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总工组织论证并形成论证会议纪要,参加论证的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主管生产副经理、工程部、安质部、材料部、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安全工程师、项目队长、施工员,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并报公司工

程管理部备案。

第十一条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安全质量监察部组织论证并形成论证会议纪要,参加论证的的人员包括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工程管理部、科技中心的工程师以及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工程师,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专项安全技术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一)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深基坑(槽、沟)工程;

2、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或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槽、沟)工程;

3、可能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使用安全的基坑(槽、沟)开挖及降水工程。

(二)高大模板工程

1、高度超过8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2、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3、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4、滑模模板系统。

(三)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超过50m的落地式脚手架;

2、悬挑高度超过20m的悬挑式脚手架。

(四)起重吊装工程

1、起重量超过200吨的单机起重吊装工程;

2、2台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工程;

3、跨度30m以上的结构吊装工程。

(五)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容易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

第十二条危险性重大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安全质量监察部、工程管理部、科技中心联合编制,完成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公司内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小组(必要时聘请设计、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论证,经过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在报请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再进行实施。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小组。成立以公司总工程师为组长,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人,工程管理部施工技术科、机械科、物资科、试验室负责人、科技中心和公司各专业学科带头人及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公司内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小组。公司内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小组设在安全质量监察部。

第四章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第十四条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实施方案所需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认真进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中的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工作,安全

技术措施中的各种安全设置、防护应列入施工任务单,责任落实到班组或个人,并实行验收制度。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第十六条在要害部位和危险区域,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现场要有专职安全人员巡回检查,并设明显标志及警示牌。

第十七条作业过程中需变更方案和措施,必须由原编审人员同意,并有书面签证。

第十八条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旁站监督。危险性一般的分部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项目部工地安全员必须全过程旁站监督,项目部安质部和工程部轮流参加;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和工程管理部随时进行抽查监督;危险性重大的专项施工方案过程实施时,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和公司工程管理部必须全过程旁站监督。公司总工程师择时参加并随时检查验证。

第十九条对不认真执行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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