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能监察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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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标准
行政效能监察的基本标准是相对具体标准而言的,是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概括性标准。这些基本标准大致可分为合法性标准、合理性标准、合职性标准、定约性标准、对比性标准和效能、效益标准等。
1、合法性标准。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对监察对象行政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首先要看其是否合法,衡量行政管理行为是否合法可以从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四个环节来把握:一是否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二是否遵守法律法规;三是否按程序办事;四是否执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
2、合理性标准。衡量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一是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二是必须符合群众利益;三是管理方法必须具有科学性等等。
3、合职性标准。合职性标准,即岗位职责标准。检查有无不尽职尽责、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无故不完成任务,该作为不作为,不该作为乱作为,甚至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行为。
4、定约性标准。定约性标准,即制定、签订的计划、合同等。监察部门要把计划、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完成情况,作为界定监察对象行政管理行为的重要标准。
5、对比性标准。对比性标准是把监察对象的行政管理行为及其作用、后果,同国内外相似条件的同行业相比、与自己的过去相比,即进行横向对比和纵向对比,以此评判其行为标准。
6、效能、效益标准。评价监察对象行政管理行为结果,主要应把握三个方面。一是效率高低;二是效果好坏;三是成本高低;四是对存在采取问题的措施是否有效。只有从这些方面,综合地衡量监察对象的行政管理的行为,才能做出明确的、全面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