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院长通报上海海事法院三十年海事审判情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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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涉船员权益保护海事审判情况通报(2016年度)(中英文对照本)

上海海事法院涉船员权益保护海事审判情况通报(2016年度)(中英文对照本)

上海海事法院涉船员权益保护海事审判情况通报(2016年度)(中英文对照本)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7.06.27•【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上海海事法院涉船员权益保护海事审判情况通报(中英文对照本)Shanghai Maritime Court Report on Trials Involving Seamen's Rights2016前言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起始之年,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深入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一年。

上海跨入深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到2020年基本建成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的关键时期。

随着“一带一路”、海洋强国等国家战略不断深化,海事审判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服务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方面肩负更加重大的责任,必须进一步提高海事司法的战略定位和服务层级,进一步融入国家工作大局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进程。

一年来,上海海事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全面履行海事审判职能,以强化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深化改革创新为驱动,不断加强海事审判专业化、信息化、现代化建设,全面提升海事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审判执行和法院各项工作取得很大发展。

为切实应对经济社会形势变化和国际航运市场下行压力,通过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依法妥善处理大量海事海商纠纷,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为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航运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本通报反映了上海海事法院2016年依法履行海事审判职能,妥善审理和解决航运业及相关产业链上发生的案件纠纷的主要情况。

同时通报了近年来审理涉船员权益保护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工作经验和典型案例,以期为促进航运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船员及其他航运主体的权益作出更大贡献。

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情况通报(2010-2011)

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情况通报(2010-2011)

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情况通报(2010-2011)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5.06.25•【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情况通报(2010-2011)目录第一部分上海海事法院审判情况综述一、海事海商纠纷概况二、海事审判工作情况三、海事纠纷发展趋势与海事审判应对之策第二部分海事纠纷中的问题及相关建议货物运输一、海(水)上货物运输纠纷基本情况二、海(水)上货物运输纠纷特点三、海(水)上货物运输纠纷中需引起重视的问题及相关建议(一)承运人利用虚设公司、关联公司规避责任的风险提示(二)非典型性无单放货的风险提示(三)海运单证获取及单证性质识别中的风险提示(四)记名提单下无单放货的风险提示(五)伪造提单骗取承运人放货的风险提示货运代理一、货运代理纠纷基本情况二、货运代理纠纷特点三、货运代理纠纷中需引起重视的问题及相关建议(一)行业准入门槛较低,一人公司、家庭企业、挂靠经营导致纠纷高发(二)市场竞争激烈,货代企业违规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现象依然比较突出(三)业务环节繁多、参与人员繁杂,盗窃、诈骗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四)人民币持续升值,“垫付”交易模式下因汇率损失成讼的情况增多(五)支配地位不对等,货代企业追偿托收协议下代垫费用处于不利境地(六)部分货代企业疏于风险管理和控制,重交易效率而忽视交易安全航运保险一、航运保险纠纷基本情况二、航运保险纠纷特点三、航运保险纠纷中需引起重视的问题及相关建议(一)关于保险条款解释依据存在“真空”的问题(二)关于为吸引保源而随意放弃必要权利的问题(三)关于不合理限制被保险人索赔权的问题(四)关于正确理解投保人告知义务的问题(五)关于保单制作的规范性问题(六)关于保险条款设置与航运惯例衔接的问题船舶交易一、与船舶交易有关的纠纷基本情况二、与船舶交易有关的纠纷特点三、与船舶交易有关的纠纷中需引起重视的问题及相关建议(一)单船公司股东以股权转让形式处分船舶所有权存在效力风险(二)“无证”船舶带来权属争议、责任承担、航运安全等诸多问题(三)二手船买卖中“按现状交付”条款埋下较大纠纷隐患(四)邮轮修建领域亟待建立针对性的工程计价标准体系(五)渔业船舶买卖因“船证分离”导致次生纠纷有所增多航运安全·水上事故一、与航运安全·水上事故有关的纠纷基本情况二、与航运安全·水上事故有关的纠纷特点三、与航运安全·水上事故有关的纠纷中需引起重视的问题及相关建议(一)加强和规范进出港引航管理(二)内河船超越核定航区对航行安全带来较大威胁(三)严格落实在建、在修船舶试航期间安全责任(四)重视危险品运输包装容器的安全隐患航运服务·功能建设一、航运法律服务队伍规模较小,业务能力参差不齐二、航运专业鉴定、评估机构可选数量有限,权威性不高三、航运方面的翻译专业程度不高,甚至成为纠纷“诱因”四、口岸EDI电子报关系统的安全及功能完善问题五、与航运相关的金融结算服务质量问题第三部分具有规则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概览一、“运费到付”并不必然免除起运港托运人的运费支付义务二、未经授权代理签发提单情形下的承运人身份识别三、擅自退运无人提取货物的运费损失应由承运人自行承担四、承运人应以正当合理的方式行使货物留置权五、滚装船在舱面装货并非承运人可以绝对免责的航运惯例六、托运人负有对区段实际承运人存在货损过错的举证责任七、保险定损检验费用不属于保险人代位求偿项目范围九、用工单位对其向外进行再派遣的船员需承担法定责任责任八、船舶登记经营人负有对外承担挂靠船舶侵权损害的赔偿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的“国内运输”认定标准前言2010-2011年,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逐渐消退,经济回暖复苏的内生需求加速了国际生产要素重组布局的进程,全球航运的重心正逐步东移。

在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在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在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7.18•【分类】讲话论述正文在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刘贵祥(2012年7月18日)同志们:在这次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即将结束之际,我对会议情况做一个简单总结,并借此机会谈谈下阶段的具体工作,梳理海事审判实践中相关的法律问题,供同志们参考。

一、关于本次会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海事法院院长工作座谈会、2010年在海口召开第三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以来,各海事法院及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采取了有力措施积极推进“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海事审判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对此,万鄂湘副院长已经在工作报告中做了充分的肯定,令人鼓舞。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依然要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的办法,对症下药。

为了总结和交流全国海事审判工作经验,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更好地部署和开展下一步海事审判工作,我们召开了这次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本次会议我们荣幸地邀请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有关领导同志参加会议。

同时,我们还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执行局的有关领导和同志参加会议。

借此机会我代表民四庭对参加会议的有关单位多年来对海事审判工作给予的大力支持,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对民事审判第四庭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表示最衷心的感谢!目前,会议的各项日程安排已经顺利完成,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万鄂湘副院长的讲话,对近三年来全国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予以高度概括并给予充分肯定,对当前海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与新要求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今后海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今天上午,所有参会同志对万副院长的讲话进行了学习、讨论,大家一致认为,万副院长的讲话求真务实、内容丰富、点面结合、重点突出、针对性强,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下一阶段全国海事审判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殷切希望,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对做好全国海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应新龙院长在2010-2011上海海事法院

应新龙院长在2010-2011上海海事法院

赵红院长通报上海海事法院2014年度海事审判白皮书编制发布情况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下面我把上海海事法院2014年度海事审判白皮书的有关情况向大家介绍一下。

自2010年,我院在全国海事法院系统内首次发布白皮书,向社会通报海事审判的有关情况,取得良好反响。

五年来,我院的海事审判白皮书,逐步形成了发布常态化、专题系列化和内容精细化的风格特点。

今年是我院第五次发布海事审判白皮书,也是我院首次使用中英文双语形式向社会发布。

【体例和内容精要】本次发布的海事审判白皮书,一方面是通报我院2014年度海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同时对我院2012-2014年审理的海上保险及保险代位求偿纠纷进行了专项总结和分析。

仍然延续去年的体例,分为两大版块,分别是“上海海事法院2014年审判情况综述”和“海上保险及保险代位求偿纠纷基本情况及典型案例”。

第一版块“上海海事法院2014年审判情况综述”部分,通过具体的工作情况、丰富的案例数据、翔实的图示表格,全方位、多角度地介绍了我院去年一年的各项工作情况,全面展示了上海海事法院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创新工作机制、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有益实践。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2014年上海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区域分布及类型结构。

全院共收案2723件,结案2739件,同比分别上升5.83%和6.20%,一审服判息诉率为90.46%;结案标的总额人民币37.48亿元,同比上升0.06%;其中主体涉外、涉港澳台案件275件,涉及30个国家和地区;海上以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和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仍为主要案件类型,占一审收案总数的46.90%。

二是2014年纠纷解决情况。

2014年,我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在整体保持良好态势的同时,还审结、执结了一批精品案件。

我院依据生效判决,依法扣押被执行人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所属船舶,最终成功执结发生于上世纪30年代的中日民间商事纠纷“中威”历史要案,彰显了我国海事审判执行的司法权威和公正高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10.26•【文号】•【施行日期】2006.10.2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同志们: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是在全党全国人民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人民法院各项事业不断前进的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也是海事法院成立22年来的首次。

会议的主题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海事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经贸和航运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奋斗目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刚才,曹建明副院长发表了重要讲话。

讲话站在历史和发展的高度,充分肯定了海事审判事业22年来取得的成就,全面回顾了海事审判工作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的重要作用,深刻阐述了目前海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历史发展机遇,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做好海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讲话高屋建瓴,着眼大局,深刻全面。

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贯彻。

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海事审判工作的回顾198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海事法院的法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这一决定,开始在全国部分主要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的设立,是我国审判事业发展史上一件具有开创意义的大事。

22年来,海事审判事业在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前进的发展历程。

海事审判工作坚持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不断推进改革与创新,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海事审判制度,促进了经贸和航运经济的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

上海海事法院涉“一带一路”审判情况及十大典型案例通报

上海海事法院涉“一带一路”审判情况及十大典型案例通报

上海海事法院涉“一带一路”审判情况及十大典型案例通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8.08.09•【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上海海事法院涉“一带一路”审判情况及十大典型案例通报(中英文对照本)Shanghai Maritime Court Report on Trials Involving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10 Typical Cases2017前言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下,上海勇当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着力构筑新时代发展的战略优势,全力增强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创中心核心功能,加快建设卓越的全球城市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海事审判在深入实施国家战略和服务保障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方面肩负更加重大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进一步提高海事司法的战略定位和服务层级,以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上海基地和智慧海事法院上海基地为重要工作载体,通过区域性先行先试的实践探索,不断提高海事审判工作水平,完善创新海事诉讼机制和审判方法,促进海事审判发展和航运纠纷解决,打造服务国家战略和航运业发展的高端智库和对外交流平台,着力建设具有更大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更加公正高效便利、能够充分适应和积极促进航运贸易发展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这本海事审判情况通报展示了过去一年以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履行司法职能、妥善审理和解决航运业及相关产业链上案件纠纷的主要情况;同时系统梳理了近年来审理涉“一带一路”案件的总体概况、工作经验和典型案例,以使国际国内业界和社会充分了解海事审判工作情况,在今后给予我们大力支持,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PrefaceGuided by Xi Jinping’s thought on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for a new era,Shanghai bravely play its role of a spearhead in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 and a pioneer in innovative development,strives to build up new strategic advantages in thechanging time,does whatever it can to strengthen the core functions of Shanghai as an international economic,financial,trading,shipping,and science and innovation center,and accelerates the building of an outstanding global city and a socialist modern international metropolis with worldwide influence.Maritime trial shall play a greater role in penetratingly implementing national strategies and serving and providing protectionfor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in Shanghai,in particular in term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n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enter.With emphasis on the work of the Party and the Country,Shanghai Maritime Court further enhances the strategic positioning and service level of maritime justice,takes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hanghai base of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justice center and the Shanghai base of the intelligent maritime courts,continuously improves the quality level of maritime trial by taking the lead in implementing regional pilot projects,perfects and innovates maritime litigation mechanisms and adjudication methods,promotes the development of maritime trial and resolution of shipping disputes,creates a high-end think tank and an exchange platform serving national strategie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hipping industry,and strives to build an international maritimejustice center that has greater international credibility and influence,that operates more fairly,efficiently and conveniently,andthat fully adapts to and actively promotes the development of shipping-related trade.This Report presents the key information about Shanghai Maritime Court’s performance of its judicial functions by operation of law,and its proper adjudication and resolution of the cases and disputes related to shipping industry and the relevant industrial chains during the last year.At the same time,it systematically reviews the overallsituations,the working experience and typical cases in trying the cases involving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over the recent years,aiming at allowing people from the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shipping industry and the society to fully understand maritime trial so that they will give us firm support and put forward more valuable comments and suggestions.目录第一部分上海海事法院2017年审判情况综述一、海事海商纠纷概况(一)案件数量(二)案件概况(三)主要质效指标(四)重大精品案件二、海事审判特色工作(一)发布五年发展规划纲要,推动工作持续创新发展(二)内外合力,护航自贸区(港)、“一带一路”建设(三)设立智慧法院实践基地,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水平(四)开设“海事大讲堂”,提升队伍内涵式发展水平(五)助力航运保险和航运金融业发展,诉讼保全责任险得到广泛应用三、海事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风险提示(一)冷藏集装箱运输货物受损引起案件频发(二)全程物流服务商海外运输区段管理风险应得到重视(三)海域使用权取得转让的规范管理有待司法和行政机构加强治理(四)国际私人物品运输市场乱象丛生,托运人应注意风险防范(五)企业“一照多址”试点施行后的诉讼送达问题值得关注第二部分涉“一带一路”案件审判情况及十大典型案例一、2015-2017年上海海事法院审理涉“一带一路”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二、上海海事法院审理涉“一带一路”案件的工作机制和主要做法(一)完善涉外案件委托和送达机制,突破制约审判效率瓶颈(二)充分依托运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切实提升审判工作质效(三)积极推进审判公开,建设“最透明”海事法院(四)建设青年法官翻译员队伍,主动对接国际海事司法前沿(五)遴选专家咨询员和专家陪审员队伍,加强海事审判专业力量(六)加大精品案件对外推介,提升海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七)统筹整合研究和实务力量,拓宽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工作途径三、上海海事法院涉“一带一路”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承运人有合理依据怀疑货物不适运、威胁船货安全的,采取的停航晒货等合理措施不构成不合理绕航案例二:海事强制令制度在纠纷解决中的适当应用,可以在诉讼开始前避免损失的扩大或将其尽可能限制在合理范围内,有效保障了货物运输物流网络的畅通高效案例三:对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海事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案例四:在生鲜货品海上运输中,承运人有义务确保其提供的冷藏箱处于符合运输合同目的的使用状态。

【深入】上海海事法院于深入实施海事审判

【深入】上海海事法院于深入实施海事审判

【关键字】深入上海海事法院关于深入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的工作意见为进一步强化海事司法职能,提高审判质效,加快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实施步伐,提高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发展层次,更好地服务保障“一带一路”、海洋强国等国家战略的实施,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对深入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必须站在进一步增强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的高度,以服务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海洋强国战略为指引,充分认识实施精品战略对提高海事审判质量效率、树立海事司法良好形象、推动海事法律制度完善、规范国际航运贸易秩序和增强海事司法国际话语权的积极作用,按照“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妥善解决海事海商领域各类纠纷,以高质量高水平的精品案件,努力赢得国际社会和人民群众的认可与信任。

二、总体目标通过健全和完善深入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的长效机制,打造一支具备较强司法能力的海事法官队伍,构建一套有利于精品案件持续产出的保障体系,牢牢抓住地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前沿的区位优势,审理出一批能够成为中国标准、上海规则的有影响的精品案件,力争使上海海事法院成为司法改革的先行者和司法公正的排头兵,为建设具有较高司法公信力和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三、实施要求(一)立足战略定位,持续强化精品战略的实施力度。

深刻认识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根据时代进步发展、国家战略需要、航运实践变化对海事审判的新要求,在积累总结经验的根底上,不断优化措施,改进方法,推动精品案件的数量、质量和影响力阶梯式同步提升。

(二)把握系统工程,始终坚持整体推进和协同发展。

深刻认识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是全局性的系统工程,找准法院各项工作在推进精品战略中的联动关系和结合点,从宏观层面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多措并举、同向施力。

要聚焦影响和制约精品产出的短板问题,做到树立品牌与巩固根底并重、增添亮点与补强弱点并重、发挥优势与突破瓶颈并重,使精品战略的各个构成要素得到均衡发展。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首部涉自贸区海事审判白皮书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首部涉自贸区海事审判白皮书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首部涉自贸区海事审判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6.07.12•【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上海海事法院发布首部涉自贸区海事审判白皮书7月12日,上海海事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中英文双语本《涉自贸区海事审判情况通报》。

这是上海海事法院自2010年开始按年度发布的第六部海事司法报告,也是首部专门阐述涉自贸区海事审判工作的白皮书。

2015年4月,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围之际,上海海事法院在全国海事法院系统中率先设立了自贸区法庭,对涉自贸区海事海商案件进行专业化集中审理。

一年来,上海海事法院聚焦自贸区建设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把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作为重中之重,以自贸区法庭为窗口和平台,全面对接“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目标,在公正高效解决涉自贸区海事海商纠纷和助力优化自贸区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经验。

上海海事法院院长赵红表示:“上海自贸区肩负着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的历史使命,海事司法则担负着以法治引领改革、规范创新,因地制宜优化完善自贸区法治环境的重要责任。

我们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自贸区审判机制改革,加强自贸区诉讼制度创新,通过公正高效的海事审判工作,为上海自贸区建设和航运事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保障。

”这部白皮书中文部分约1.4万字,结构清晰,语言精炼,内容全面,主题突出,以涉自贸区海事审判为主视角,记录了一年多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履行海事审判职能、主动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的作为。

兼具全景式概括和特写式分析、国际化视野与法治化思维、经验性归纳与针对性建议,是这部白皮书最为突出的三个特点。

全景式概括 & 特写式分析白皮书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在以全景化视角展现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工作概况、涉自贸区海事海商案件审理情况及海事司法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相关工作情况的同时,借助准确翔实的数据图表,综合运用多种统计分析方法,对涉自贸区海事海商案件的特点及部分案件中所反映出的新问题、新动向进行了特写描绘。

创新自贸区海事司法机制 服务保障自贸区法治建设——专访上海海

创新自贸区海事司法机制 服务保障自贸区法治建设——专访上海海

创新自贸区海事司法机制服务保障自贸区法治建设——专访上海海事法院院长赵红文/何晶晶 本刊记者/李强专题访谈记者: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顺应全球经济贸易发展新趋势,实行更加积极主动开放战略的一项重大战略性举措。

法治是自贸区建设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请问海事法院作为专门法院是如何把握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的切入点和结合点的?赵红:上海海事法院是审理海事海商纠纷的专门法院,与航运发展关系密切。

从这个层面上去探寻的话,在国务院通过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明确提出,“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是自贸区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之一。

具体包括:积极发挥外高桥港、洋山深水港、浦东空港国际枢纽港的联动作用,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

积极发展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

加快发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业务。

推动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利用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上海落户登记等。

2015年4月8日,在上海自贸区扩区之际,国务院又发布了《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总体方案》,其中提出上海自贸区建设要加强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建设的联动,要“完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

建设具有较强服务功能和辐射能力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不断提高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这些都是海事审判服务保障的直接对象。

所以,自贸区设立后,我院就如何服务保障好自贸区建设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围绕一个中心,聚焦三大目标,落实四项任务”的总体思路。

“围绕一个中心”就是围绕服务保障国家战略这个中心工作。

近年来,一系列国家战略相继实施,从较早已经实施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江苏沿海开发战略到党的十八大以后提出的海洋强国战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都在上海产生了交集,而自贸区不仅自身是重要的国家战略,又是其他国家战略的重要驱动引擎。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9月2日举行海事法院成立三十周年新闻发布会,最高法民四庭副庭长王彦君通报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等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中威轮船公司(以下简称中威公司)由陈顺通于上世纪三十年代初在上海设立,1940年前后歇业。

“顺丰”轮、“新太平”轮(以下简称两轮)的所有权人为陈顺通。

两轮由中威公司经营,船籍港均为上海。

该公司并无其他出资人。

1936年6月16日和10月14日,陈顺通代表中威公司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前身)分别在上海签订两轮的定期租船合同,租期均为12个日历月。

合同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还船地点等。

合同例外事故条款约定,上述轮船不得被要求进入处于禁运状态的港口或正发生敌对行动的港口,不得装运有害物资,不得进行有可能引起统治者或政府没收、扣留或处罚风险的航行,亦不得装运此类货物等。

合同签订后,两轮在上海港分别交付给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使用。

1937年8月,两轮在日本大阪和八幡被日本军方扣留,后日本递信省以定期租船契约的形式将两轮委托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营运。

1938年和1944年,两轮分别触礁沉没、被击沉。

陈顺通于1949年8月8日立下遗嘱,将两轮的权益及应收未收之租金应全部归其子陈洽群继承。

1987年12月31日,陈洽群立下遗嘱,由其子陈震、陈春全权代理向日诉讼。

中威公司、陈震、陈春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商船三井),主张两轮租金、营运损失及船舶损失等合计2916477260.80日元。

二、裁判结果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的是陈洽群设立的中威公司,该公司不是涉案定期租船合同的签订方,也不是两轮的登记所有人,无权主张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的权利和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

两轮是陈顺通个人所有的财产,陈震、陈春根据遗嘱,行使两轮的索赔权依法有据。

2024版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版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本合同目录一览1. 判决书的定义与范围1.1 判决书的含义1.2 判决书的内容1.3 判决书的格式与结构2. 判决书的制作与签发2.1 制作判决书的主体2.2 制作判决书的时间与地点2.3 判决书的签发与送达3. 判决书的效力与执行3.1 判决书的法律效力3.2 判决书的执行程序3.3 判决书执行的监督与协调4. 判决书的变更与撤销4.1 判决书变更的条件与程序4.2 判决书撤销的条件与程序4.3 判决书变更与撤销的生效时间5. 判决书的更正与补正5.1 判决书更正的条件与程序5.2 判决书补正的条件与程序5.3 判决书更正与补正的生效时间6. 判决书的查阅与复制6.1 判决书查阅的条件与程序6.2 判决书复制的条件与程序6.3 判决书查阅与复制的费用与责任7. 判决书的保管与销毁7.1 判决书保管的责任与程序7.2 判决书销毁的条件与程序7.3 判决书保管与销毁的记录与证明8. 判决书的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8.1 判决书信息公开的范围与程序8.2 判决书隐私保护的原则与措施8.3 判决书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的例外情况9. 判决书的法律适用与解释9.1 判决书适用的法律9.2 判决书的解释主体与程序9.3 判决书解释的生效时间与效力10. 判决书涉及的当事人权益保护10.1 判决书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10.2 判决书涉及的当事人权益保护措施10.3 判决书权益保护的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11. 判决书涉及的证据与证明11.1 判决书中证据的种类与要求11.2 判决书证据的收集与提交11.3 判决书证据的审核与认定12. 判决书的上诉与再审12.1 判决书上诉的条件与程序12.2 判决书再审的条件与程序12.3 判决书上诉与再审的结果与效力13. 判决书的翻译与送达13.1 判决书翻译的条件与程序13.2 判决书送达的条件与程序13.3 判决书翻译与送达的效力与责任14. 判决书的费用与承担14.1 判决书费用的种类与标准14.2 判决书费用的承担主体与方式14.3 判决书费用的支付与退还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判决书的定义与范围1.1 判决书的含义本合同所指的判决书,是指上海海事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我国海事审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海事审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海事审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我国海事审判制度及审判实践所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不仅严重地制约了海事审判的发展和作用的发挥,而且也难以适应“入世”后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因此,我们应抓住“入世”后审判工作迅速发展的机遇,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积极推动海事审判制度改革,努力实现体制创新,建立科学、统一、独立、公正、有权威、有公信度的海事司法体制。

具体思路和构想如下:一、组建海事高级法院,改革海事法院管理体制,完善专门化审判制度。

即在现有海事法院之上,成立一个海事高级法院,统一规范和指导全国海事司法活动。

走专门化的审判道路,是我国海事审判体制创新的最终选择。

跨地域设立海事法院,实行海事案件的专门管辖,这仅仅是在专门化的审判道路上迈出了第一步。

二审海事案件归作为地方法院的高级法院管辖,不符合设立海事法院的初衷,它只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权宜之计或过渡。

且经过了近二十年的实践,我国经济形势和司法环境早已发生了很大改变,此种管理体制出现的弊端和问题也愈来愈明显,极大地制约和影响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统一海事司法的进程。

设立海事高级法院,早有酝酿,尤其是1999年10月被正式纳入《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后,受到了司法界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且呼声甚高。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还组织有关各方召开了数次座谈会,对设立海事高级法院的具体问题专门进行了研究、论证。

可以说,现在已不再是要不要设立海事高级法院的问题,而是如何组建海事高级法院的问题。

有些人担心,设立海事高级法院后,会给当事人诉讼造成不便。

其实,这涉及到设立海事高级法院的具体技术问题,也涉及到一个诉讼理念的问题。

鉴于海事高级法院全国只设一个,其将来无论是设在北京还是别的什么地方,在地理上都与大多数海事法院相距较远,故海事法院系统在按照争议标的金额划分案件管辖时,相比地方法院,可以适当提高其案件的级别管辖;也可以在审判方式上借鉴国外的做法,采取巡回法庭制度。

XX院长通报XX法院三十年海事审判情况

XX院长通报XX法院三十年海事审判情况

XX院长通报XX法院三十年海事审判情况各位来宾、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首先要感谢大家于百忙之中出席今天的情况通报会,也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XX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1984年6月1日,XX法院正式成立。

过去的三十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和民主法制持续完善的三十年,也是XX努力建设“四个中心”,不断迈向国际化大都市的三十年。

三十年来,XX法院始终坚持服务保障大局,公正为民司法,为我国海事专业审判的发展完善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发挥优势,服务大局依法有为三十年来,我们始终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围绕海事审判所调整的航运法律关系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围绕XX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目标,有针对性地谋划海事司法服务保障大局的各类举措。

1996年,为妥善处理“绿色和平号”轮非法进入我国水域的突发性外交事件,我院接到配合有关部门处置该轮的重要任务后,认真研究国内外法律文件,提供了详细、妥当、有价值的法律意见,确保了该事件最终能以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得到了中央和市委领导的充分肯定。

XX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启动以后,我们十分重视拓宽海事司法服务领域,努力促进XX国际航运中心法律环境的不断优化。

为更好地保障长三角地区和江苏沿海地区航运经济的发展,2006年,设立了洋山深水港派出法庭。

2007年初,确定审判人员常驻连云港派出法庭开展审判工作。

2009年,又成立了洋口港派出法庭。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航运市场受到严重冲击,相关案件陆续进入法院。

在此过程中,我们制定了《关于履行海事审判职能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通过司法手段来平衡风险利益、保护合法债权、维护正常经营,促进航运经济加速复苏和健康发展。

2009年,国务院确定加快推进XX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国家战略以来,我们先后制定出台了《为加快推进XX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提供司法保障的工作举措》、《关于加强海事审判工作促进货代市场发展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海事审判工作促进船舶市场发展若干意见》等一系列工作措施。

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情况通报(2007-2009)

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情况通报(2007-2009)

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情况通报(2007-2009)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5.06.25•【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情况通报(2007-2009)前言《审判情况通报》是人民法院将司法领域中反映出的社会矛盾纠纷和社会管理问题,加以分析、提炼、归纳,并从法律专业视角提出建议和对策的一种司法报告。

此次根据我院2007年至2009年审判工作情况所制作的《海事审判情况通报》,对当前航运领域中存在的各类案件纠纷和行业管理问题作了综合性的反映。

当前,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已经成为国家战略,政府、行业和社会各界对航运经济、航运市场发展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人民法院不仅要公正高效审判案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而且要切实发挥司法职能,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

这几年,我们在市委和市高院党组的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和指导下,紧紧围绕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依法履行海事审判职责,同时深入港航单位、作业一线和航运要素集聚区开展司法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建立完善多层次、多类型的海事法律协作服务平台,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

制作发布个案性的司法建议和综合性的海事司法报告,收集、整理和发布海事司法信息和风险警示,着力预防、减少和化解航运纠纷,是我们另一项重要工作举措。

这份海事审判情况通报,是我们认真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法院工作主题,在充分总结一段时间以来的审判实践,深入调研分析,积极反馈航运领域司法需求的基础上形成的。

通报归纳了海事纠纷中反映出的港航作业、航运交易、航运金融融资、执法管理等方面的若干问题,并向有关部门、组织和企业提出了提示性、规范性及引导性的司法意见,希望能够为规范航运市场、促进管理科学和推动产业创新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尽管我们在通报制作过程中,认真组织了调研分析,但囿于工作水平和认识水平,所提问题和建议可能仍不够准确和全面,衷心希望领导和同志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海事审判工作给予更多关心和支持。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涉外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涉外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涉外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9•【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海事法院发布涉外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案例1上海捷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2日,捷喜货代公司与重庆公路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约定由捷喜货代公司代重庆公路公司办理161台车辆设备的出运事宜,装货港为中国上海港,卸货港为也门荷台达港(HODEIDAH)。

货物运抵目的港顺利交货后,重庆公路公司未能按约向捷喜货代公司支付运输协议下的应付费用。

2015年2月4日,重庆公路公司向捷喜货代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称由于当地局势不稳定,其无法在约定时间内从沙特项目基金收到工程预付款,故而拖欠捷喜货代公司费用,并承诺将于2015年3月2日前付清所有拖欠费用,但此后并未支付。

庭审中,重庆公路公司以目的港所在国也门发生战乱为由,主张援引不可抗力免责。

经查,涉案货物原本将用于重庆公路公司在也门承接的阿姆兰—亚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该项目团队人员在2015年3月的也门撤侨事件中已撤回国内,项目因此搁置。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目的港所在国发生战乱,影响的是公路建设项目,重庆公路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受到波及,但其不能因为无法收到公路建设项目下的合同款项而免除向捷喜货代公司承担的付款义务。

故判决重庆公路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费用。

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解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政治、经济、民族、宗教、法律、文化、地理状况复杂各异。

在“走出去”参与投资、合作、建设过程中,遭遇政局动荡、战乱、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其他不可预测的情势变更都在所难免,本案即是由此引发纠纷的一个典型事例。

本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目的地也门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一,所运送的货物系用于国内企业通过海外竞标承接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情况通报(2012年度)

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情况通报(2012年度)

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情况通报(2012年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5.06.25•【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情况通报2012年度前言2012年,是我国“十二五”规划深入推进的承启之年,也是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航运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正日益凸显。

然而,受国际国内复杂经济形势的影响,航运市场正处于一个阶段性的矛盾纠纷高发期,其中相当部分在诉讼领域有所反映。

与此同时,随着全球航运重心的逐步东移,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进程不断加快,新情况、新问题也不可避免地相伴而生。

上海海事法院作为解决航运纠纷的专门审判机关,在过去一年中,以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为要务,以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海事海商案件为目标,着力加大对航运市场发展和航运主体利益的司法保护力度,致力于全面提高海事司法的公信力和影响力,积极为推进上海早日建成“四个中心”,尤其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本通报(即常称的“审判白皮书”)中所记载的内容是上海海事法院在2012年中履行审判职责情况的一个缩影,于此同时,“白皮书”出台的本身也是我们积极推进航运法治建设的一项有益之举。

目录第一部分上海海事法院2012年审判情况综述一、海事海商纠纷概况(一)案件数量(二)区域分布(三)纠纷类型二、海事案件审理及纠纷解决情况(一)结案方式及执行清偿情况(二)案件质量主要评估指标(三)审判、执行效率主要评估指标三、海事案件中反映出的航运领域突出矛盾及实践应对(一)案件呈现“四增”特点(二)“两船”案件的突出矛盾(三)妥善解决“两船”纠纷的应对措施第二部分货代企业败诉典型案例剖析及风险提示一、货运代理企业涉诉情况分析(一)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数量(二)货运代理企业涉诉数量(三)货运代理企业的诉讼主体地位(四)货运代理企业败诉案件数量二、货代企业败诉典型案例剖析及风险提示◆为未经登记的无船承运人代理签发提单,货代企业可能招致承担连带责任◆货运代理企业同时接受契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委托的,实际托运人享有单证优先取得权◆借用他人提单赚取运费差价,可能因此被认定为承运人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受托事项转委托他人的,对委托人不具有约束力◆货运代理企业参与无单放货,需对由此给货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众货代企业共同过错致委托人遭受损失,应按各自行为对损失的原因力大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货运代理企业与委托人的约定具有“无条件完成”性质的,货代企业未按约完成即使不存在过错,仍应承担违约责任◆约定法定代表人与货运代理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行为对公司及其本人均有约束力第三部分进出口商贸企业败诉典型案例剖析及风险提示一、进出口商贸企业涉诉情况分析(一)进出口商贸企业涉诉数量(二)进出口商贸企业涉诉纠纷类型(三)进出口商贸企业涉诉案件的解决及败诉情况二、进出口商贸企业败诉典型案例剖析及风险提示◆因进出口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货运代理人未能完成受托事务事项的,应由进出口企业自担损失◆未请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导致丧失出口货物的提货控制权和收汇主动权◆由于承运人的原因导致货物受损,起诉无过错的货运代理人难以获得支持◆出口企业在货交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时,货物品质、包装、数量被作不良批注的,事后索赔将面临巨大风险◆集装箱被拆箱并重新投入使用只是“整箱交接”方式下无单放货的初步证明,承运人可以另行举证货物仍在其掌控之下◆在托运人负责装箱、目的港整箱货交接的运输方式下,进口企业向承运人主张货物品种不符或数量短少,面临举证困难◆进口贸易单证买卖过程中疏于辨识提单真伪,货款被骗损失难以挽回◆进出口企业在投保时,未向保险人履行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因该情况造成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理赔责任第一部分上海海事法院2012年审判情况综述一、海事海商纠纷概况(一)案件数量2012年,上海海事法院共受理一审、执行等各类案件2571件,同比上升29.78%;审结、执结案件2582件,同比上升28.97%,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26.26亿元,同比上升50.52%。

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情况通报(2013年度)

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情况通报(2013年度)

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情况通报(2013年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5.06.25•【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情况通报2013年度前言201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深入落实上海市十次党代会、市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推进上海“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之年。

这一年,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顺应全球经贸发展趋势,深化对外开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浦东挂牌运行。

与此同时,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矛盾纠纷、利益冲突在司法领域反映更明显、更迅速、更集中,人民群众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期待越来越强烈。

受国际国内复杂经济形势影响,航运市场在经历了金融危机冲击下的持续低迷之后,虽有逐步复苏迹象,但仍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市场运行波动剧烈,催生新的海事司法保障需求,对法院依法服务、妥善应对的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上海海事法院作为解决航运纠纷的专门审判机关,在过去一年里,坚持以“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服务保障理念来面对机遇与挑战,运用法治思维,通过法治方法,坚持在法治的轨道内妥善解决相关涉诉纠纷。

加强司法公开,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裁量行为,为国内外当事人开展航运经贸活动提供稳定的司法预期,着力在构建良好法治环境方面发挥海事司法的应有作用。

通过依法裁判,发挥市场在航运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遵循国际惯例、通行做法和交易准则,彰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良好的国际形象。

现将上海海事法院2013年度海事审判情况通报如下。

目录第一部分上海海事法院2013年审判情况综述一、海事海商纠纷概况(一)案件数量(二)区域分布(三)案件类型二、案件审理及纠纷解决情况(一)结案方式及执行清偿情况(二)案件审理质量主要评估指标(三)审判、执行效率主要评估指标三、案件审理中反映出的航运领域突出问题及司法应对7(一)关注以特殊形式交纳的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问题(二)完善海上救助合同签署程序及违约金条款(三)提示货代企业不规范操作流程的法律风险(四)重视新兴国际私人物品运输服务的风险管控第二部分“两船”案件典型案例剖析及风险提示之一:与航运核心要素——船舶有关的案件基本情况及典型案例一、涉船纠纷基本情况(一)收案情况(二)结案情况二、涉船纠纷典型案例剖析及规则指引案例一(船舶权属纠纷案):渔船连环买卖,虽已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船舶权属悬而不决引发争议案例二(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当造船合同的委托方未履行合同时,造船人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而不论此时该船舶是否仍为造船合同的委托方所有案例三(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船、证分离的套牌渔船无法领取燃油补贴,登记所有人对实际所有人不负赔偿责任案例四(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当造船合同解除时,与该合同相关的居间合同也相应终止,但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因违约而尚未支付的佣金不能免除,已经支付的佣金不应返还案例五(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案):船务公司将自有船舶光船租赁给股东使用,承租人未按约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履行租金支付义务的,船务公司有权直接向承租人提出租金主张案例六(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充分尊重渔业政策变化的现实,依据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合理认定渔船灭失的船期损失案例七(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光船租赁关系业已登记的,船舶所有人无需承担油款支付责任之二:与船员民生有关的案件基本情况与典型案例一、涉船员纠纷基本情况(一)结案方式中调撤比例较高(二)法律关系和定性较为复杂(三)船员诉请主张由多样化趋于单一化(四)群体性诉讼多且社会关注度高(五)外地、外国船员涉诉较多(六)滞留船员生计与船舶安全等伴生问题突出二、涉船员民生纠纷典型案例剖析及规则指引案例一(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船员工资在船舶拍卖款中优先受偿,长期滞留崇明码头的外籍船员安心归国案例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多重劳务派遣情况下,再次派遣船员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案例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形成事实劳务合同,法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及主动调查取证,查明双方争议事实案例四(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船员劳务公司未依法为船员缴纳社会保险金,船员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获得经济补偿金第一部分上海海事法院2013年审判情况综述一、海事海商纠纷概况(一)案件数量2013年,上海海事法院共受理一审、执行等各类案件2,573件,同比上升0.08%;审结、执结案件2,579件,同比下降0.12%;存案356件,同比下降1.66%;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37.46亿元,同比上升40.60%。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9月2日新闻发布会材料(一)关于海事审判三十年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9月2日新闻发布会材料(一)关于海事审判三十年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9月2日新闻发布会材料(一)关于海事审判三十年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9.0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9月2日新闻发布会材料(一)关于海事审判三十年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稿(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4年9月2日)各位记者:大家下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海事审判三十年来的有关情况。

为了使全社会更加全面地了解海事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印发了《中国海事审判白皮书》(1984-2014)(以下简称《白皮书》)。

今天的发布会上,还将公布十个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彦君应邀出席今天的发布会。

下面,首先由我向各位通报海事审判三十年来的有关情况。

一、海事审判发展历程1984年11月14日,为了适应海上运输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并相继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海口、厦门、宁波和北海十个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海事案件。

三十年来,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中国海事审判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建立了“三级法院两审终审制”的专门法院体系,形成了独立系统的海事审判专门法律制度,设置了跨行政区域的长臂管辖制度,培养了一支政治素质优良、业务水平精湛的海事法官队伍,高质、高效、公正地审理了一大批海事案件,为国家改革开放、航运贸易、海洋经济科学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自1984年设立海事法院至2013年12月底,全国十个海事法院共受理各类海事案件 225283件,审结执结215826件,结案标的额人民币1460多亿元。

上述案件的当事人、案件事实等因素涉及 70多个国家和地区。

截至2013年底,海事法院共扣押船舶7744艘次(其中包括外轮1660艘次),拍卖船舶633艘(其中包括外轮123艘)。

在改革创新大潮中奋楫前行──访上海海事法院院长赵红

在改革创新大潮中奋楫前行──访上海海事法院院长赵红

在微信朋友圈中,“互联网+海事审判”的新风尚扑面而来,上海海事法院主动服务国家战略,推进改革,借力科技,新招迭出,品牌闪亮,近年来一直挑动笔者的兴奋中枢。

在猴年立春前夕,由中国船东协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共同主办的“ 2015 年度中国航运颁奖盛典”隆重举行,公布了“ 2015 年最受航运界关注的100位中国人”和“中国航运100人十大细分领域人物”全榜单。

在“2015 年度海事法律领域十大人物”榜上,上海海事法院院长赵红的名字赫然在目。

上海海事法院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服务保障国家战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狠抓执法办案,各项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

该院制定出台《强化海事司法职能服务保障国家战略的工作意见》,在上海自贸区扩围之际成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参与编写《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年度报告》、《上海市交通行业发展报告》,首次发布中英文本海事审判白皮书,与上海市交通委签订《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冻结及扣划合作协议》,全面推进“互联网+海事审判”司法运作新模式等一系列务实创新的工作举措,引起法律界、航运界的广泛关注。

与百忙中的赵红院长访谈的意愿由来已久,借“三八”国际妇女节的天时,得偿所愿。

有幸见过赵红院长的签名,笔力遒劲有风骨,气势开张露锋芒,脑海中勾勒了一个果敢大气的女法官形象。

面谈中还感受到大家风范中不失时尚元素,严谨话语里流露关怀情愫。

“胸怀大局,锐意改革,务实创新,奋发有为”是赵红院长访谈的关键词。

记者:航运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海事司法的保驾护航,上海海事法院强化海事审判职能,参与航运领域社会治理,在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过程中,功不可没。

赵院长上任以来,上海海事法院以出台并落实《强化海事司法职能服务保障国家战略的工作意见》为抓手,主动融入海洋强国建设、“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上海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请您介绍一下制定《工作意见》的宗旨和相关举措。

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情况通报(2014年度)(中英文对照本)

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情况通报(2014年度)(中英文对照本)

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情况通报(2014年度)(中英文对照本)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5.11.02•【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情况通报(中英文对照本)Shanghai Maritime Court Report on Trials 2014前言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党中央围绕“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出台了一系列重大举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对建设法治中国进行了战略部署。

2014年也是上海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之年,上海自贸区和“四个中心”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与此同时,海洋强国战略深入实施,“一带一路”建设迅速兴起,海洋经济加快发展,国际航运中心继续向亚太地区转移,海事审判所调处的运输、船舶、保险等法律关系及其所反映的市场格局、利益形态更趋错综复杂,海事审判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2014年,上海海事法院迎来建院三十周年的历史时刻。

全院千警站在新起点,面对新形势,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主动融入国家战略实施进程,积极参与航运领域社会治理;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强化海事司法职能,大力推进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妥善化解大量海事民生纠纷;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创新完善审判执行机制,加强审判管理监督,积极推行网上拍卖船舶等工作举措;强化诉讼服务中心功能,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多途径落实和扩大司法公开,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审判执行工作和法院各项建设取得良好效果,努力为国家改革开放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为我国牢固确立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地位作出积极贡献。

本通报旨在反映上海海事法院2014年依法履行海事审判职能的主要情况,并专题通报上海海事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海上保险及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典型案例。

这是上海海事法院自2010年以来发布的第五本“审判白皮书”,并首次采用中英文双语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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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们始终将执法办案作为第一要务,通过加强审判管理和机制建设,优化审判资源运行配置,努力提高审判质效,以公正、高效的审判活动树立和维护司法公信。经过持续不懈的努力,我院的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稳步提升。尤其是近几年来,始终保持着“两升一降”的良性审判态势,各项审判质效指标数据也得到了显著改善。
2010年上海世博会,上海法院提出“平安世博,司法相伴”,我们针对世博筹办、举办、撤展期间可能发生的海事海商纠纷,制定了一系列应对预案和十二条具体措施,并及时处置和妥善化解了数起涉世博案件。
2011年下半年开始,航运市场处于低迷状态,因船公司经营亏损或资金周转困难导致的拖欠船员工资报酬和修、造船违约纠纷呈现高发态势。为了有效应对此类问题,为十八大顺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2012年,我们专门针对涉及船舶和船员的案件制定了《当前形势下加强“两船”案件审执工作,化解航运领域突出矛盾的若干意见》,提出应对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启动以后,我们十分重视拓宽海事司法服务领域,努力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法律环境的不断优化。为更好地保障长三角地区和江苏沿海地区航运经济的发展,2006年,设立了洋山深水港派出法庭。2007年初,确定审判人员常驻连云港派出法庭开展审判工作。2009年,又成立了洋口港派出法庭。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航运市场受到严重冲击,相关案件陆续进入法院。在此过程中,我们制定了《关于履行海事审判职能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通过司法手段来平衡风险利益、保护合法债权、维护正常经营,促进航运经济加速复苏和健康发展。
建院初期,由于《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尚未制定,许多案件进入法院后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困境。我们借鉴和遵循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现实,大胆创新,造就了一批首创案例。如首例涉外扣船案件——“帕芝”轮案、首例诉前扣船案——“阿加米能”轮案、首例拍卖外籍船舶案——“帕莫娜”轮案、首次引入专家鉴定和听证程序——“臼杵先锋”轮案,等等。
同时,我们还加强与相关航运建设主管部门、航运政策研究机构、海事仲裁机构、航运法律院校等的联系和合作,创新拓展海事法院参与航运领域社会管理的方法和渠道。建立完善海事法律工作协作机制,在互联网上设立了海事司法信息交流平台,为区域航运经济发展、政府决策提供专业服务。
二、立足要务,确保司法公正高效
三十年来,我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从建院初期每年只有十几件、几十件收案,到2005年收案总量突破1000件,再到2012年收案总量突破2500件。截至2013年底,我院共计受理一审、执行案件26,000余件,案件标的总额约人民币170亿元。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涉及50多个国家和地区,涵盖世界上主要的海运和贸易国家。出现了一大批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分展示了中国海事审判的公正形象,在国内外引起良好反响,为海事审判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基础。
2013年以来,我们围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战略,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研究拟定了《上海海事法院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若干意见》,及时提出针对性的保障措施。
我们始终积极参与和推进航运领域社会管理,重视加强司法建议工作。2000年,我们即就一起案件中反映出的涉嫌偷逃税款问题向上海港务局发出司法建议书。2001年,通过分析违规操作的无船承运人可能参与海运、贸易欺诈的情况,向国务院、交通部提出立法建议。《国际海运条例》据此专门规定了无船承运人的提单登记报备和财务责任保证等制度。2009年司法建议工作进入常态化至今,累计发出司法建议56份,建议内容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高度重视,建议采纳率在95%以上。我们还于2010年开始在全国海事审判系统中率先向社会公开发布《海事审判情况通报》(即通常所称的“审判白皮书”),为立法、行政部门提供决策和管理依据,引导企业依法、规范、诚信经营。
2009年,国务院确定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国家战略以来,我们先后制定出台了《为加快推进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提供司法保障的工作举措》、《关于加强海事审判工作促进货代市场发展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海事审判工作促进船舶市场发展若干意见》等一系列工作措施。妥善审理事关国家外贸和航运事业发展的各类海事海商案件,为推进国家战略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赵红院长通报上海海事法院三十年海事审判情况
各位来宾、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首先要感谢大家于百忙之中出席今天的情况通报会,也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上海海事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1984年6月1日,上海海事法院正式成立。过去的三十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和民主法制持续完善的三十年,也是上海努力建设“四个中心”,不断迈向国际化大都市的三十年。三十年来,上海海事法院始终坚持服务保障大局,公正为民司法,为我国海事专业审判的发展完善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海事法院与普通法院相比,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但审理难度相对较高。我们始终坚持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建院以来,我院办理的案件中先后有16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件成为最高院发布的也是目前仅有的两起海事类指导性案例,另有20余件案例入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和最高院民四庭《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
在此还特别想与大家分享的是,最高法院在今年9月初召开的海事法院成立三十周年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我院有三起案件入选。之一是我院审理的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涉案租船合同的履行及标的物的灭失发生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历史久远。本案生效判决最终通过法院扣押船舶的强制措施得以执行,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和高度赞誉。之二是我院审理的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与长荣国际储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该案确立的法律适用原则,依法保护了我国大量存在的出口贸易中 FOB 卖方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为最高法院2009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该案判决也是首例经台湾地区三级法院裁定认可的大陆法院作出的海事案件判决,对于海峡两岸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裁判的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意义。之三是我院审理的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该案所确定的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的程序性审查原则,以及对“从事中国港口之间运输的船舶”所做出的正确界定,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示范效用,对保护国内沿海运输行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发挥优势,服务大局依法有为
三十年来,我们始终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围绕海事审判所调整的航运法律关系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围绕上海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目标,有针对性地谋划海事司法服务保障大局的各类举措。
1996年,为妥善处理“绿色和平号”轮非法进入我国水域的突发性外交事件,我院接到配合有关部门处置该轮的重要任务后,认真研究国内外法律文件,提供了详细、妥当、有价值的法律意见,确保了该事件最终能以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得到了中央和市委领导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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