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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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7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7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7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进行商品交易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为明确各方在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责任负担,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一、风险定义及范围1. 风险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或延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政策变化等。

2. 双方应明确区分商业风险与风险责任的界限。

商业风险是指因市场变化、价格波动等商业因素导致的交易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风险责任则指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二、风险责任的确定原则1. 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确定风险责任的承担。

2. 在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并评估交易背景及相关风险。

若一方隐瞒了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要信息或故意不履行披露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3. 因买方原因导致的延迟交付或违约行为引发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卖方原因导致的延迟交付或违约行为引发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1.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延误的,双方应及时沟通并协商解决方案。

在此期间产生的损失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分担。

2.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风险责任。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违约行为,双方应协商解决。

3.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特殊约定,应按照约定分担风险责任。

如合同未作特殊约定,则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1. 双方应明确商品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在商品交付过程中发生的风险,按照双方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2. 双方应确保交易商品的品质符合合同约定。

若因商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由卖方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积极沟通并保持诚信合作。

若因沟通不畅或故意隐瞒信息导致合同履行受阻,由责任方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4. 若因政府政策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受阻,双方应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并协商解决方案。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6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6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6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商品买卖事宜达成合作意向,为明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风险责任的负担,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一、风险定义与范围在本合同中,“风险”是指买卖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因素,导致商品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等损失的情形。

风险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物流运输过程中的延误、政府行为、买方市场需求变化等。

二、风险的承担原则1. 买卖双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分担风险。

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尽力履行其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在商品交付前产生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交付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2. 对于因买方原因导致的交货延期、物流问题造成的风险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卖方履行义务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三、具体风险分担约定1. 商品质量问题: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在收到货物后XX日内向卖方提出异议,卖方负责调换或退换商品并承担相应风险及费用;若超过期限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商品质量合格,相关风险由买方承担。

2. 物流风险:物流过程中出现的破损、丢失等风险,在货物签收前由卖方与物流公司协商处理,并由卖方承担相应损失;货物签收后,相关风险由买方承担。

3. 市场风险:由于市场变化导致的价格波动风险由买方承担。

若因市场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4. 不可抗力: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政策调整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产生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损失由双方共同分担。

四、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约定承担风险责任,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违约方应当在知道违约事实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五、争议解决1. 对于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担合同4篇_合同范本

负担合同4篇_合同范本

负担合同4篇一、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的概念所谓风险负担,亦称危险承担,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时,该损失由哪方当事人承担。

这个问题涉及买卖双方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因此一直是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支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支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也适用这一规则。

如果没有特殊约定,标的物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如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标的物又因风险发生毁损灭失,则买受人应返还现存的标的物并赔偿灭失的损失。

如果在合同解除后,标的物因风险发生毁损,因出卖人负有合同解除后及时取回标的物的义务,出卖人违反这一义务而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买受人只返还现存的标的物即可。

二、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的特征第一,风险负担的移转与否与所有权是否移转无关。

风险移转因标的物占有的交付而完成,而与所有权转移与否没有关系。

在实践中,由于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也是以交付为标准,而风险负担的移转也是以交付为标准。

风险负担与所有权没有必然联系。

特1/ 7别是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风险随着交付的完成发生移转。

虽然所有权仍然保留在出卖人手中,但是风险负担已经发生移转。

第二,“交付”既包括实际交付,也包括拟制交付、简易交付等交付方式。

如《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此条就是关于简易交付的规定。

因此如果在标的物事先已经为买受人占有的情况下,合同生效的时间就是标的物的交付时间,风险负担也在合同生效时发生移转。

第三,风险负担是否发生移转与出卖人是否违约无关。

原则上,应当说风险负担的移转与否与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即出卖人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没有关系。

出卖人虽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如迟延履行或者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等,但只要买卖标的物已经交付,风险负担就发生移转。

《合同法》风险负担规则

《合同法》风险负担规则

一、风险负担概说1、"风险"的概念"风险"一词,在不同场合使用有不同的意义,如经济学意义上的风险是指 "人们因对未来行为的决策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引起的后果与预定目标发生多种偏离的综合"。

但在大陆法系的债法上,风险是指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

它包括以下情况:给付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导致嗣后履行不能时,债权人能否请求重新给付;价金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灭失时,其价金之危(wei)险由谁负担;所谓风险负担,顾名思义,即指上述风险应由谁来负担,换言之,就是将上述风险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分配。

此外还有一个与风险负担相类似的概念"风险转移",其实二者并无太大差别,惟静态与动态不同角度考察而已。

笔者注意到,当前一些辅导班有将合同法上的"风险"与其他意义的"风险"混淆的倾向,例如,有考生问: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按照像关司法解释,此时车主不承担责任。

某辅导班对此的解释是: "车辆即使未办理过户手续,其风险自交付时发生转移,因此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对此不承担责任。

"其结论固然没错,但不应把标的物侵权的后果理解为风险负担,这是由侵权行为制度解决的问题。

在此特殊提醒考生注意!2、"不可归责事由"的含义要明确风险负担的含义,有一个关键词必须理解好,那就是何为"不可归责事由"?《合同法》并没有对"不可归责"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而其在分则 231 条中又使用了"不可归责"的字眼。

应当指出, "不可归责"这个词语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有不同的含义。

买卖合同风险如何防范

买卖合同风险如何防范

买卖合同风险如何防范对合同纠纷进行事前预防显的尤为重要,如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对合法及风险漏洞进行严格审查,可以减少甚至避免未来合同履行期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买卖合同是存在一定风险的,那么买卖合同有什么风险呢?买卖合同风险如何防范?针对这些问题,小编整理了有关买卖合同风险如何防范的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的除外。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1、基本规定,交付时转移(简易交付的从合同生效,托运邮寄的从手续)2、特殊规定所有权保留:交付主义试用买卖:出卖人负担在途买卖: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负担一方,由违约方承担3、不动产:实际交付时转移4、其他合同质押:不可抗力等风险由质押人承担,但同时质押权人丧失质押权(有),转为普通债务租赁:出租人承担,可要求减少或不支付租金,并可解除合同货运:托运人或收货人负担,承运人丧失运费(适用保管,仓储,行记,委托,居间)承揽:提供原料者承担(丧失酬金),成品适用交付主义5、孳息归属:买卖合同采交付主义其他合同:一般归原物所有人相关法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共3篇)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共3篇)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共3篇)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

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时,风险负担的规定是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经由特约予以变更。

我国民法对于物权变动,采取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将交付行为作为动产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成立要件。

买卖合同由谁来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风险负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交付前标的物风险即由买受人负担;二是交付后的一段时间内标的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负担。

比如说,甲向已买了一堆的水果,,在水果没有到甲手中时已经坏了,这时就应该由乙负担,若是水果到了甲的手中有了十天半个月的坏了,就不关乙的事,一切都由甲来承担。

但若是在运输的途中,经过山路,突然从上面掉下一块石头砸在了水果上,把水果给砸坏了,也就是说,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仍由买受人也就是甲来承担。

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动产标的物的所有权非自交付时起转移,如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采取所有权保留制度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风险的负担我们通常认为应采取交付主义。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时,其风险负担的移转规则,与动产有所不同。

就大陆法系而言,就物权变动采取债权意思主义模式的国家和地区,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无需办理相应的手续,不动产的风险负担的转移在一般情形下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相一致。

对物权变动采取债权形式主义或物权形式主义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单纯的不动产占有的移转并不能发生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而是把登记作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出来要件,这就使得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不尽一致。

其中,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不动产的风险负担,则主张在不动产交付时移转。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8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8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8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商品买卖事宜达成合作意向,为明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风险责任的负担,特订立本协议。

一、风险定义及范围1. 风险定义:本协议所指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货延迟、货物损坏、灭失等情形。

2. 风险范围:双方应明确,除明确由某一方承担的责任外,其他交易风险由双方按本协议分担。

二、风险的分担原则1. 买卖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分担风险。

2. 在商品交付前,风险由卖方承担;商品交付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3.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风险分担比例。

三、具体风险分担细则1. 货物损坏风险:(1)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按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并承担相应责任。

(2)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地点后,若因买方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相关风险由买方承担。

2. 交货延迟风险:(1)卖方原因造成的交货延迟,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买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2)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货延迟,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延长交货期限或调整相关合同条款。

3. 货物质量问题风险:(1)如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更换、退货及赔偿买方损失。

(2)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按约定时间进行质量检验,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卖方。

4. 付款风险:(1)如因买方原因未能按时付款,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卖方应确保所提供的商品与合同约定相符,如因卖方原因导致的付款纠纷,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规则概述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规则概述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规则概述1.1 合同主体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合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为以下特定的商品(以下简称“标的物”):商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2 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1.121 交付前的风险负担标的物在交付给买方之前,其灭失、毁损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但因买方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1.122 交付时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以双方在交付凭证上签字确认的时间为准。

自标的物交付之时起,其风险转移给买方。

1.123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1.124 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风险负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1.125 买受人迟延受领的风险负担买受人迟延受领标的物的,自迟延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二十五章

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二十五章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1.25第八讲买卖合同四、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合同法》第 142~149 条;《买卖合同解释》第11~14 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11 条)(★★★)(二)风险负担及其移转的原则规定(★★★)风险负担的移转采用交付主义。

《合同法》第 142 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1.交付的涵义:①“交付”指买卖标的物占有的移转。

②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在风险移转上的功能完全相同(见例 12)。

【例 12】5 月 1 日,甲将一头牛出卖给乙,价款 5 千元。

甲提出借用(租用也一样)该牛 3 个月,乙表示同意,6 月 1 日,该牛遭雷击死亡。

①甲、乙于 5 月 1 日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风险于 5 月 1 日移转给乙承担。

②甲无须再向乙交付一头牛,乙须向甲支付买牛的价款,已经支付的不得请求返还。

2.风险负担的移转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并不挂钩。

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移转由买受人承担。

因此:①保留所有权买卖中,自完成动产交付时,风险即移转给买受人承担。

②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只要完成了不动产的交付,即使尚未办理过户登记,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见例 13)。

【例 13】甲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房屋交付后,办理过户登记期间,房屋因为地震灭失。

①因为房屋已经交付,风险已经移转给乙承担。

②法律依据:《合同法》第 142 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11 条。

3.风险负担的移转与出卖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也不挂钩(《合同法》第 149 条)。

①只要出卖人不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

②出卖人交付了标的物,但出卖人有其他非根本违约行为,买受人虽应承担风险,但买受人仍可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 149 条(见例 14 和例 15)。

论买卖合同中违约的风险负担

论买卖合同中违约的风险负担

论买卖合同中违约的风险负担摘要:买方理应在其违约拒绝受领标的物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迟延交付构成违约的,应当对在迟延期间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造成的损害负责。

关键词:买卖合同;违约;风险负担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1-0255-01风险负担制度与违约责任制度是两项不同的法律制度,其主旨、适用要件和法律效果等各不相同。

由于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的违约情形多种多样,本文仅探讨可能影响风险移转的违约情形,区分买受人违约和出卖人违约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买受人违约的情况下(一)拒绝受领拒绝受领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买方拒收卖方交付的货物。

如果买方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品种与约定不符,或货物质量存在严重瑕疵等问题而拒绝受领,此时买方拒绝接受标的物是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买方并不存在违约之说,此种情况下,卖方也并未实际履行其交货义务,其“交付”行为也并不导致风险的移转。

如果买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标的物,比如因该货物市场价下降或自身资金周转不灵等原因拒收,此时买方则存在违约行为,应当视为卖方已按合同约定正常履行完交付义务,风险负担自交付之时起移转至买方承担。

因为如果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行的话,标的物此时已经在买方的占有和控制之下,现在由于买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标的物,致使卖方交付不能,因此买方理应在其违约拒绝受领标的物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

(二)迟延受领迟延受领,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或者不能受领。

就货物买卖合同而言,是指买受人对于出卖人已经提出的给付未为受领或者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要的协力的事实。

在买方受领迟延的情况下,由于是基于买方的过错致使卖方无法正常履行交货义务,如果此时仍以交付作为风险移转的界限,对于卖方来说是极为不公的,因为卖方已经为标的物的交付做好了准备,对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卖方不存在过错,且此时买方迟延受领卖方不仅没有获得什么利益,常常还要付出多余的费用或劳务。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买卖双方所高度关注,因此成为买卖合同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

我国1999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但我国学界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立法选择仍然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定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是合同标的物由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使当事人面临不利后果的一种损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是积累社会财富的重要手段。

但是交易往往充满一系列不可规避的风险,一旦标的物因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意外损毁、灭失,如何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分配这种损失,就产生了风险负担的问题。

当风险发生后,标的物的损失负担如何分配,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为避免纠纷,当事人可事先就风险的转移在合同中做出约定。

但是,如果当事人未作约定,法律则应对这种不利负担的分配做出合理规定,使风险负担得到合理而顺利的分配,解决纠纷,从而维护交易的正常秩序和促进交易的发展。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解决的正是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根据何种规则而分配给当事人中的哪一方来承担的问题。

本文的写作目的即在于对合同风险负担问题进行探讨。

一、合同风险负担概述(一)风险的涵义当前,法学界对风险的涵义并未做出明确的界定,大都是基于“风险”词汇的基本意思隐含的加以表述,或简单的一笔带过。

《德国民法典》第466条中隐含的将风险表述为“物的意外灭失或毁损’’,《日本民法典》第534条提到的“其物因不能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灭失或毁损”。

在民法理论上,关于“什么是风险”,学界也存在诸多争论。

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风险是指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毁损、灭失的风险。

如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认为,所谓风险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标的物的毁损、灭失。

买卖合同常见的风险有哪些

买卖合同常见的风险有哪些

买卖合同常见的风险有哪些买卖合同对于双⽅来说都很重要,是维护⾃⼰利益的关键。

但是,签合同也会存在着⼀定的风险,这就需要我们有更多的了解,才能避免⼀些纠纷或者损失的发⽣。

那么,买卖合同的风险有哪些呢?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买卖合同常见的风险有哪些1、主体没有订⽴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能⼒。

在现实经济⽣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风险就是订⽴合同的主体没有订⽴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能⼒,即通常所说的⽪包公司利⽤出卖⼈的轻信,骗取出卖⼈的货物。

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及其他组织为⼀⽅当事⼈之间订⽴的合同,主要表现形式为:a.订⽴合同的⼀⽅根本没有提供法⼈资格证明;b.合同⼀⽅虽提供了《企业法⼈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未年检)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c.合同⼀⽅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实有资⾦,并没有实际履⾏能⼒;d.合同⼀⽅在订⽴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营业执照》,但因其它原因已歇业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2、代理⼈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名义签订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以被代理⼈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授权范围内,代理⼈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承受。

但代理⼈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追认,由⾏为⼈承担。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当事⼈造成损失。

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果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3、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漏洞有:a. 质量约定不明确;b. 履⾏地点不明确;c. 付款期限不明确;d. 违约责任不明确;e. 付款⽅式不明确;f. 履⾏⽅式不明确;g. 计量⽅法不明确;h.检验标准不明确。

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字双⽅有争议等情况。

论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修改

论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修改
企 业 管理
论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修改
汤婧 妍

周 伯 煌
观 念 交 付 指 的 是 出卖 人 虽 然 完 成 了 交
要: 在 我 国的 商品 房 买 卖 实 践 中 , 经 常 房屋 的所 有权是 乙 的, 自己不需 要赔 偿损
出现 “ 一 屋 二 卖” 的 问题 。 由 于我 国 商品 房 失 。我国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采 付但是买受人并没有现实的控制直接 占有
但 出卖 人 可依 所提 出的理论 中 , 具 有代 表性 的大 致有 三 保 护货物免受损失的地位 , 因此 , 交付主义 标 的物所有权 归属买受 人 , 据协议继续 占有该物 。若标的物因风险发 王利 种理论 , 即合 同成立 主义 、 所有权 主义 和交 提供了有效 的风 险预 防激 励 。例 如 , 出卖人丧 失其享 有 的 占有 明教授就认为 : “ 交付 主义更 为公 平合 理, 生毁损灭失 的 , 付 主义 。我国商品房买卖合 同的风 险负 担 买 受 人不 得 要求 出卖 人 赔 偿损 失 。 谁 占有 标 的 利益 , 规则采 取的是交付 主义 。《 合 同法 》 第1 4 2 因为交付后发生 占有 的转 移 , 若依交付主义 , 标 的物 的占有未发生转移 , 也就在 一定 程度 条 规定 , 标 的物毁 损 、 灭失 的风 险 在标 的 物谁就实际控制 标 的物 , 由买受人承担风险 , 与公平 、 正义原 则相 违 ” 物交付 之前 由出卖人 承担 , 交 付之 后 由买 上更 便于控制风险的发生 。 背 , 是没有理论依 据的。 但是 , 这是 对风 险负担 的 前提条 件 的 受人 承担 , 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或 者 当 事 人 另 指示交付 , 即 出卖 人将对 于第 三人 的 种错误理解 。风险是 无 法预见 、 不 可避 有 约定 的 除 外 。

合同的风险分担中风险的分担原则和具体方式

合同的风险分担中风险的分担原则和具体方式

合同的风险分担中风险的分担原则和具体方式合同是在法律框架下,双方或多方之间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面临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

为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法律制定了风险分担原则,并规定了具体的分担方式。

一、风险分担原则风险分担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者合同一方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应如何合理分担各方的风险和损失。

1. 先出证据者主张的原则在出现争议或纠纷时,先提出证据的一方应当为其主张承担风险。

这是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有更多的知识和了解,并有更多的证据可以提供。

如果一方方便获取证据却不主动提供,将对对方权益造成不公平的影响。

2. 运气不佳的责任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合同一方因为运气不佳而面临损失或风险时,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运气不佳的责任原则通过承认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承担部分风险,增加了相对公平和合理性。

3. 单方面风险的分担原则在合同分担风险的过程中,当一方面临更高风险时,另一方有义务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或补偿方式,以确保双方的利益平衡。

这个原则注重于当事人之间的合理协商和合作,追求共赢和公平。

二、风险分担具体方式风险分担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1. 显性风险分担显性风险分担是指以明确的条款规定各方在合同中承担特定风险的责任和义务。

在合同中,可以约定某一方在特定情况下承担特定的损失或风险,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界限。

2. 隐性风险分担隐性风险分担是指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的性质、当事人的交易意愿、公平原则以及业界惯例等因素,在争议发生时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分配。

3. 保险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转移或减轻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保险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经济补偿,减轻其损失。

同时,保险能够提高合同风险分担的可行性和灵活性。

4. 财务手段在风险分担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以经济或财务手段来减轻损失。

例如,当事人可以提供担保或者支付一定的押金作为补偿。

风险负担的法律后果(3篇)

风险负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由于各种原因,风险可能对当事人造成损失。

为了平衡各方利益,我国法律对风险负担作出了规定。

本文将探讨风险负担的法律后果,包括风险承担的原则、风险负担的范围以及风险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风险承担的原则1.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风险承担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风险承担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

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风险分配的公平性。

在合同关系中,风险分配应当基于合同双方的实际情况和责任能力,确保双方在风险承担上公平。

(2)风险损失的公平分担。

当风险发生,导致损失时,损失分担应当公平,避免一方过度承担风险。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风险承担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欺诈、隐瞒事实,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当事人权益。

3.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要求当事人在风险承担过程中,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预防风险的发生,降低风险损失。

三、风险负担的范围1.合同风险合同风险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一方违约等原因导致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不可抗力风险。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风险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2)违约风险。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侵权风险侵权风险是指因一方侵权行为导致他方遭受损失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一般侵权风险。

因一般侵权行为导致他方遭受损失,侵权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特殊侵权风险。

因特殊侵权行为导致他方遭受损失,侵权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产品责任风险产品责任风险是指因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或其他用户遭受损失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责任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产品缺陷风险。

因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或其他用户遭受损失,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产品警示风险。

简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

简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

简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协议书/合同/计划书简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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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若标的物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毁损或灭失,风险自该原因发生之日起转移至乙方。

2. 交付2.1 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交付地点和方式交付标的物。

2.2 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标的物。

3. 风险负担3.1 在风险转移至乙方之前,甲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标的物免受损失。

3.2 在风险转移至乙方之后,乙方应自行承担标的物的风险。

4. 违约责任4.1 若甲方未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4.2 若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接收标的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5. 争议解决5.1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

5.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其他条款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卖方):【签字/盖章】日期:【签订日期】乙方(买方):【签字/盖章】日期:【签订日期】协议书/合同/计划书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甲方(卖方):【卖方全称】乙方(买方):【买方全称】概述:本协议旨在明确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包括风险转移、交付、风险负担、违约责任等条款,以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三条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三条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三条1. 简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承担作出了规定。

本条司法解释明确了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时间点,以及在特定情况下,买受人是否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2. 司法解释内容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三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按照下列原则确定:1.标的物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交付地点、交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受人 accepting the goods shall be deemed tohave accepted the risk of loss or damage to the goods.3. 应用示例在实际案例中,如果买卖合同中未对标的物的交付地点、交付方式进行约定,根据司法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那么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未对标的物的交付地点进行约定。

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甲将标的物交给乙的指定运输公司进行运输。

根据司法解释三第三条第3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因此,在标的物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毁损、灭失风险应由乙承担。

4. 注意事项在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三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了解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确保在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遵循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第一条风险负担的定义
本合同所称风险负担,是指合同标的物在交付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的毁损、灭失等风险,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

第二条风险负担的转移
1. 风险负担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给买方。

2. 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卖方承担;交付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3.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风险负担的例外
1. 因卖方原因导致标的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2. 因买方原因导致标的物在交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第四条风险负担的通知义务
1. 卖方应在标的物交付前,及时通知买方标的物的状况。

2. 买方应在标的物交付后,及时检查标的物,并在发现毁损、灭失等情况时,立即通知卖方。

第五条风险负担的保险
1. 卖方应为标的物投保运输保险,保险费用由卖方承担。

2. 买方应在标的物交付后,及时为标的物投保保险,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六条风险负担的赔偿
1. 因风险负担导致一方遭受损失的,另一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风险负担的争议解决
1. 双方因风险负担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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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概念1. 概念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指买卖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或灭失时,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价金风险的问题。

关于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预先说明如下几点:①《合同法》第142-149条只调整买卖合同。

其他双务合同如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也有风险负担问题,但与上开条文无关。

故:甲将房屋出租给乙,房屋交付后不久,房屋因泥石流灭失,就不能说由于完成了交付,乙应承担风险。

由于这是租赁合同,根据民法理论,风险由所有权人甲承担。

②《合同法》第142-149条均属任意性规范,故: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就风险负担作了不同于上开法条的规定,以约定为准。

【问1:什么是任意性规范?答:任意性规范:根据法律规范依据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所谓任意性规范是允许主体变更、选择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

分为补充任意性规范和解释任意性规范。

】【例】:甲将大米出售给乙,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甲与丙签订运输合同,由丙运交乙,预计6月30日运到。

大米发运后,乙于6月25日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乙将丙运输的大米出卖给丁,合同约定交付地点为天津,风险自交付后移转丁。

尽管乙、丁的合同出卖的是在途货物,因双方约定了风险移转的时间,职是之故,风险不是自乙、丁合同成立时(于6月25日)移转(不适用《合同法》第144条),而是在天津交付后移转。

【问: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问题产生有什么必要条件吗?】答:有(1)买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合同生效之后,消灭之前。

若买卖合同无效、不成立,应按照《物权法》第244条或其他规则处理,不是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问题。

(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例】甲、乙签订试用买卖合同,甲将一头牛出卖给乙试用,价款3千元,试用期三个月。

半个月后,乙在使用该牛耕地时,该牛因雷击死亡。

①由于甲、乙间的买卖合同虽已成立,但未生效(经乙认可时生效),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42条至第149条的规则确定风险负担,而应适用民法理论确定风险负担。

②该牛死亡的风险由所有权人甲承担,乙不承担风险。

【例】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伪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乙,价款3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交付房屋且办理了过户登记,乙未支付价款。

不久,该房屋为不明身份的卡车司机驾车撞毁。

①甲伪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买卖合同无效的,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42条至第149条的规定。

②应依照《物权法》第244条处理。

(2)买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问:不可归责的情形有哪些?答:主要指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的原因毁损、灭失。

】如果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毁损、灭失具有过错,则不属于风险负担问题,应当按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处理。

【例】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价款400万元,由乙分期支付价款。

甲于5月1日交付房屋,5月2日房屋因为泥石流灭失。

①房屋因泥石流灭失,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应适用风险负担规则处理。

②《合同法》取古今中外之经验,于《合同法》第142条规定,如果房屋已经交付,由乙承担风险。

【例】甲房地产商将“幸福小区”的房屋出售给业主,交付了房屋,在办理过户登记期间,房屋因为偷工减料倒塌。

①房屋倒塌可归责于甲。

②不属于风险负担问题,属于甲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二)风险负担的原则规定1.风险负担的移转采用交付主义。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问怎么理解“交付主义”?】答:(1)“交付主义”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对风险负担另有约定的,即不适用《合同法》第142条,而是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风险负担。

【例】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当地地震频仍,甲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与乙约定,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乙。

此例中:买卖合同成立之时,风险就由乙承担了,与是否交付没有关系。

【例】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当地地震频仍,乙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与甲约定,风险自交付且办理过户登记时起转移给乙。

此例中:风险自交付房屋且办理过户登记时才移转给乙。

(2)交付的涵义:①“交付”指买卖标的物的交付,即“占有的移转”。

“交付”不等于“履行”,更不同于“清偿”。

②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在风险移转上的功能相同。

【例】甲出卖1万斤柑橘给乙,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依约与丙签订运输合同,丙在运给乙的途中,运输的柑橘被突发的洪水冲走。

①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甲、乙没有约定交付的地点,货物又需要运输,根据《合同法》第141条,交付的地点被确定为“第一承运人(丙)所在地”。

②甲将柑橘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丙)时,即完成了现实交付。

③自甲交付丙时起,风险就由乙承担。

【例】甲出卖1万斤柑橘给乙,约定交货地点在乙的所在地,由甲代办托运,运费由乙承担,甲依约与丙签订运输合同,丙在运给乙的途中,运输的柑橘被突发的洪水冲走。

①甲、乙约定的交付地点为乙的所在地,须于乙的所在地交付后,风险才能发生移转。

②柑橘在运输途中因为不可抗力灭失,风险没有移转,应由甲承担风险。

【问:你刚刚提到占有改定,能否解释一下什么是占有改定?答: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3)风险负担的移转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并不挂钩。

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移转由买受人承担。

因此:①动产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只要动产已经交付给买受人,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

②不动产买卖合同,只要不动产已经交付给买受人,即使尚未办理过户登记,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

【例】甲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房屋交付后,办理过户登记期间,房屋因为地震灭失。

此例中:风险应当由乙承担,因为房屋已经交付。

(4)风险负担的移转与出卖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也不挂钩。

只要出卖人不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

不过,如果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即使标的物已经交付,风险也不移转。

【问:怎么算是根本违约?答: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加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例】甲出卖给乙100台电脑,但其中10台存在质量问题。

乙收到甲交付的这100台电脑后的第三天,因山洪暴发冲毁乙存放电脑的仓库,100台电脑全部毁损。

此例中:虽然乙应当承担电脑毁损的风险,但乙有权就10台电脑的质量问题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问:有没有体现“交付主义”的相关法律依据?】答:(1)货交第一承运人。

《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该条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不能确定交付地点。

二是货物“需要运输”。

(2)提存。

《合同法》第103条规定,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提存标的物后,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第二款前半句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三)风险负担的例外规则1.在途货物。

《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须注意:这一规则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与当事人是否约定的交付地点无关。

【例】6月1日,上海的甲与北京的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出卖给乙100台冰箱,甲代办托运。

甲于6月2日与丙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办理了托运手续,预计6月8日运抵北京并交付给乙。

6月4日,乙与北京的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将该尚在运输途中的100台冰箱出卖给丁。

6月7日,丙运输公司的运送车辆遭遇泥石流,导致运输的100台冰箱全部毁损。

此例中:6月4日,乙与丁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时起,风险即移转给丁承担,因为乙出卖的是“在途货物”,标的物尚未交付给丁,但丁已经承担了风险。

2.一方违约。

(1)买受人迟延受领。

《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例】甲按约将出卖给乙的西瓜运交乙,运到后,乙以天气转凉,西瓜卖不出去为由拒绝接受。

甲只好将西瓜运回堆放在自家院内,第二天,突发的山洪将西瓜全部冲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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