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消费者反悔权

合集下载

浅议消费者后悔权时间上的适用

浅议消费者后悔权时间上的适用

浅议消费者后悔权时间上的适用
消费者后悔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可以无条件取消合同、退货或者换货的权利。

我认为,消费者后悔权的时间应根据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价格及消
费者的知情能力等因素灵活设置,以兼顾消费者的利益和商家的经营合理性。

首先,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是影响消费者后悔权时间的重要因素。

对于一些易变质的商品,如蔬菜、水果等,消费者需要在短时间内对其进行检查确认,以确保商品的质量和新
鲜度,因此消费者后悔权应设置为较短时间。

而对于一些复杂的家电、汽车等大件商品,
消费者需要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和检验其性能,以确认商品的质量和使用效果,因此应设置
较长时间的消费者后悔权。

其次,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也是影响消费者后悔权时间的因素之一。

对于价格较高的商
品或服务,消费者的风险和压力更大,需要有更长的时间进行考虑和决策,在此基础上应
给予较长的后悔权时间。

而对于价格较低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的风险和压力相对较小,
可以设置相应较短的后悔权时间。

最后,消费者的知情能力和信息透明度也是影响消费者后悔权时间的因素。

如果商家
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等相关信息进行充分公示,消费者可以更准确地了解产品或服
务的情况,做出更明智的消费决策,因此应给予相应较短的后悔权时间。

如果商家对产品
或服务的信息缺乏透明度,消费者容易因为信息不充分而做出错误决策,此时应给予长一
些的后悔权时间,以防止消费者因信息缺乏而受到损失。

浅析消费者的反悔权

浅析消费者的反悔权

浅析消费者的反悔权作者:刘丽丽来源:《财讯》2017年第04期消费作为拉动市场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消费的过程之中,很容易会出现消费侵权的事情,消费者作为个体,在和销售商或者生产商进行维权的时候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几年,网购迅速发展起来,针对网购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侵权现象,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反悔权。

张小姐是一名有多年网购经验的年轻人,一次她在某网购网站上花了九百九十八元购买了一件大衣,等到大衣寄到张小姐手中之后,张小姐发现该大衣和自己在网站上看到的存在很大的差别,颜色色差大也就算了,大衣的面料也是非常差的,根本就不值九百九十八元,于是张小姐便联系网站的售后服务想要退货,但是售后人员却告诉张小姐,她家的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张小姐对此非常生气,但是因为是网上购买的衣服又不知道应该去哪里找谁进行维权。

生活之中很多人都有过和张小姐一样的经历,很多人因为求助无门而选择放弃自己的权利,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的消费者反悔权专门为了保护此种情况下的消费者。

消费者反悔权概述消费的过程其实是双方签订合同的过程,而反悔权制度是指,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限之内可以无理由的解除合同,且不必承担任何后果,使合同恢复到初始状态的制度。

反悔权给予了消费者一定的冷静期,能够更全面的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

在权利期间消费者可以不受任何因素干扰,自愿选择是否解除购物合同。

反悔权的设立体现了倾斜保护,利益平衡的立法精神,提高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水平,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传统的消费方式是消费者和销售者能够面对面的进行沟通,消费者能够直接看到、触摸到销售物品,并且还可以试穿或者试用该物品,是的消费者对于销售物品能够有一个直观清晰的了解,但是网购中关于销售物品的一切信息都是来自于销售方的描述和图片,消费者不能直接判断出销售物品是否和描述相符,是否能够达到自己的预期标准,是否能够适合自己,所以,如果不设立反悔权对于消费者的权益是极大的损害,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浅议消费者后悔权时间上的适用

浅议消费者后悔权时间上的适用

浅议消费者后悔权时间上的适用消费者后悔权,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消费者可以无理由退货、换货或者退款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存在,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种保障,使得消费者可以在购物后有一段时间来思考是否真的需要这个商品,或者是否选择错误,从而在一定时间内可以进行退货。

消费者后悔权的时间上的适用也是比较宽泛的,一般都是根据不同的商品和不同的销售渠道来具体适用的。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消费者后悔权时间上的适用。

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时间与商品的性质有关。

一般来说,对于耐用品和日常生活用品来说,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时间可以相对较长。

因为这类商品一般是长期使用,消费者可能需要一定时间来考虑和使用,才能确定自己是否需要这个商品。

比如家电、家具、衣物等耐用品,消费者可能会在几天乃至几周的时间内才能确定是否满意。

而对于日常生活用品,比如食品、化妆品、文具等,消费者也可能需要一定时间来使用和检验,才能确定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

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时间与销售渠道有关。

一般来说,商场、超市等实体店在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时间上会相对较短,一般是7天内可以无理由退换货。

而线上购物平台,一般会给予消费者更长的时间考虑,比如30天无理由退货。

这是因为线上购物平台相对于实体店来说,商品无法亲自检验,消费者的选择更多基于图片和描述,因此给予更长的退货期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保护。

一些定制商品、特殊商品等,可能会有特别的退货政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时间也与消费者的行为有关。

一般来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损坏商品或者使用过长时间之后再提出退货,是不被允许的。

因为消费者后悔权的存在是对于商品未使用过程中的退货保障,而非使用过程中的损坏赔偿。

消费者在使用前仔细检查商品,确认无误后再开始使用,这样才能确保在后悔权的适用时间内提出退货。

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时间也与法律规定有关。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对于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时间也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7天或者30天。

浅议消费者后悔权时间上的适用

浅议消费者后悔权时间上的适用

浅议消费者后悔权时间上的适用消费者后悔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如果觉得不满意或者后悔,可以在一定时间内进行退货或者退款的权利。

消费者后悔权的出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更加放心。

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时间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时间都有所不同。

那么,消费者后悔权适用的时间应该如何确定呢?消费者后悔权适用时间的确定应该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要宗旨。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往往受到各种促销活动和广告诱导,有时候购买之后才发现商品并不符合自己的需求,或者服务质量并不如预期。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适用消费者后悔权的时间上应该倾向于给予消费者更多的保护。

适用时间长度应该设置得足够长,能够让消费者有充分的时间来检验所购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与性能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

消费者后悔权适用时间的确定也要考虑到商家方面的利益。

如果消费者后悔权适用时间设置得过长,可能会影响商家的正常经营和商品管理。

在确定适用时间时,也要考虑到商家的利益,在给予消费者后悔权的也要保证商家有足够的时间来处理退货和退款事务,避免影响商家的正常经营。

消费者后悔权适用时间的确定还应该考虑商品或服务的特殊性。

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对于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时间都有所不同。

一些易腐坏的食品或者易变质的商品,消费者后悔权适用时间可能需要设置得更短一些;而一些大件家电或者高价值商品,适用时间可能需要设置得更长一些,因为这些商品购买后往往需要一定时间来检验其性能和质量。

消费者后悔权适用时间的确定还要考虑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文化和法律法规。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文化和法律法规都有所不同,对于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时间也会有不同的规定。

一些国家或地区可能将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时间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并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而一些国家或地区可能还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时间,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浅谈网购中的消费者反悔权

浅谈网购中的消费者反悔权

浅谈网购中的消费者反悔权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日新月异,我们生活当中的交易方式也越来越丰富--网上购物。

随着抽象、虚拟化的交易的增多,侵犯消费者的权益的行为也不断上涨。

消费者受损事件的增多,无形中增大经济活动的不稳定因素。

消费者反悔权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旨在了解网络购物环境中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表现,提出网购反悔权的保障措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关键字:反悔权;网购;消费者权益一、消费者反悔权的基本理论1、消费者反悔权的含义消费者反悔权是指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合同成立生效、支付价款取得商品后,依法或依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无偿且无条件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在各式各样的消费合同中消费者反悔权并不能完全的适用,一般情况下是消费者受到引诱时作出的消费行为才适用消费者反悔权,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不受到损害。

2、消费者反悔权有别于产品"三包规定"我国《消法》第45 条规定: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国家《新三包规定》( 1995)第 8 条至第11条都对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后进行退货、换货及修理的规定。

"三包制度"在我国已建立起合理的退换货制度和赔偿制度。

然而这些制度仍然属于有因退货。

只有在产品有瑕疵、安全隐患等情况下才能进行退货。

而消费者反悔权是赋予在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的权利,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无条件退货。

3、消费者反悔权对民事权利的突破第一,消费者反悔权不同于民事主体享有的撤销权,撤销权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错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原因而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无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只要消费者自己直接发出撤回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但是在这里消费者反悔权要限制在一定的期限内,这样才能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时不伤害销售者。

论消费者的反悔权(经济法论文)

论消费者的反悔权(经济法论文)

消费者反悔权论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部法律,与中国普通百姓有着密切的关系。

自从1993年出台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断得到修改,日益完善。

如今,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的消费方式日益多样化。

为了顺应时代的变化,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刘俊海教授提出了消费者反悔权。

但是,对于反悔权的设置到底有没有必要,其利弊如何,人们仍有着很大的争议。

本文认为反悔权的建立有很大的必要,并将将对此类问题进行分析。

一、反悔权制度的产生所谓反悔权,又称为冷静期制度,就是指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消费者有权无条件退货并收取全部退款。

反悔权制度最初起源于“无因退货”这一商家相互竞争的现代营销手段。

是经营者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的一种营销策略。

无因退货权源于商家的承诺,它是经营者承诺给予消费者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定时期内对合同无条件反悔且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权利。

此种无偿解约权对消费者有重要意义。

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经营者也可借此承诺提高商业信誉,增强竞争力。

从历史上看,反悔权制度初期主要是针对直销企业,因为直销企业并没有固定的店铺,主要靠推销员通过拜访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而推销员出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会夸大商品的功能,想方设法避免商品的缺点,通过各种的花言巧语哄骗消费者进行购买,故适用后悔权。

随后,一些信誉良好的商场也有一定程度的实践,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因而,消费者反悔权其实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但又独立于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一种新的权利。

这样既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的博弈力量和强有力的维权依仗,也能够维护市场的公平和交易的稳定。

二、我国反悔权制度建设的动力机制反悔权制度虽然起源于国外,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建设该制度也具有紧迫性,因此需要分析反悔权制度在我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便我国可以将其进行法律移植,通过制度建设使它与我国的法制体系兼容,成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悔权制度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悔权制度研究
政府部门应当承担的义务:监督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对违反相关规 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司法机关应当承担的义务:在消费者因反悔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时, 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裁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悔权制度的义务主体义务履行方式
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不得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退货、换货、修理、重作、减价等义务, 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05.
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反悔权制度的 行使程序
06.
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反悔权制 度的问题与对 策
单击添加章节标题内容
0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悔权制度概述
0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悔权制度的定义
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
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方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悔权制度的意义
消费者行使反悔权时,商家不得无故拒绝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在行使反悔权时,应当保证商品完好无损,并承担必要的退货费用。
消费者在行使反悔权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恶意利用反悔权损害商家的合法 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悔权制度的权利主体权利行使方式
权利主体:消 费者
行使方式:自 主选择、自愿 放弃、无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悔权制度的问 题与对策
06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悔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适用范围过窄
反悔权行使期限不明确
反悔权滥用现象严重
配套制度不完善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悔权制度的对策建议
建立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方便消费者维权和降低维权 成本。
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经营者 遵守法律法规和履行反悔权
制度。

浅议消费者反悔权

浅议消费者反悔权

浅议消费者反悔权[摘要]当前,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遇到其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但是由于没有有力的诉求手段,或者是有很多的消费者本身怕麻烦,所以随意放弃了对于权力的诉求,实际上这样的做法只会使得那些商家的不法行为更加猖狂。

消费者反悔权如果能够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文规定,那么将使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但是反悔权如果实施,也会存在有一系列的问题。

如何才能够使反悔权发挥得恰到好处,不会对正常的市场行为产生影响作用,这是文章所要重点进行论述的。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反悔权;法律体系;电子商务一、消费者反悔权概述(一)消费者反悔权概念消费者反悔权,就是指消费者在反悔权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内,遵循一定的时间要求,对已经完成的合同进行撤销。

如果不能够满足上面的一系列条件,就不能再行使这项权利。

(二)消费者反悔权制定的重要性虽然现在消费者可以在许多的卖家中进行选择,但是毕竟是一个对商品信息了解甚少的个体,所以处于弱势地位。

在当前对消费者进行权益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或者法律条规中,还是存在着一些的不足。

例如李某某在某小家电的专卖店购买了一台电风扇,但是由于商家经营方面的不正规,只开具了收据,并且在收据上备注退换货时间是三天。

但是李某某在实际使用了之后,到了第五天才发现有问题,这时他返回到这家小家电的专卖店,却被告知无法再进行退货,经过协商之后卖家才允许换货,还必须是同一款的。

李某某在经过此事件之后,并不想再换货了,但是也没有其他更好地解决办法,只能按照卖家的解决方式进行了换货。

商家的不规范经营,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如果消费者反悔权可以行使,那么这一问题就会变得相对简单,在法定的时间内,进行合同的撤销,就能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消费者反悔权的建立本身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出现的,但是如果消费者的反悔权运用到所有的合同情况中,那么将会引起一系列的混乱。

有些消费者可能会为了自己的一些私利,而不惜损害卖家的利益,这样的行为会严重扰乱买方以及卖方市场,所以要针对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进行规定。

消费者反悔权

消费者反悔权

价值: 反悔权制度是实现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重要保障。知情权是消费 者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是行使自主选择权等其他权利的前提。而消费者和经营者 在销售活动中始终处于信息极不对称的地位,消费者更加难以确认经营者所发布 信息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反悔权制度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检验信息准确性的 机会,从而最大限度地削减信息不对称,保障知情权的充分实现,进而确保消费 者自主选择权的真正实现。 反悔权制度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的维权途径。实践中,消费者通过提起诉 讼或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要承担举证责任,要经过较为繁琐的程序,最终所获 得的补偿与付出的成本通常极不相称。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消费者基于对举证障 碍的顾虑和沉重的争议解决成本而不得不放弃保障其权益的机会。冷静期制度较 好地克服了现行法律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局限性,直接赋予消费者单方 以反悔权,为消费者提供了迅捷而低成本的维权途径。 反悔权制度是一个“多赢”的制度。随着买方市场的逐步形成,消费越来 越趋于个性化和自由化,承诺给予消费者反悔权已成为经营者的一种有效竞争手 段。反悔权制度创造出一个相对宽松的交易环境,构建起一种激励机制,将大大 减少消费者消费的后顾之忧,增强消费者交易的信心,将直接为经营者带来正面 效应,从而构建和谐消费关系,促进商业繁荣,提高社会福利化水平。反悔权制 度决非是仅仅对消费者有利的制度,对经营者、社会来说同样有利,是一个“多 赢”的制度。
我国反悔权制度立法现状 我国1995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都没有就反悔权制 度做出专门规定。最早制定类似反悔权条款的是1996 年辽宁省实施的《关于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规定消费者对购买的整件商品(不含食品、药品、化妆品) 保持原样的,可以在 7 日内提出退货;经营者应当退回全部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 用。但该《规定》作为地方法规效力层级较低,实践中执行的效果甚微,后修订时 删除了这一条款。2000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 定非因质量问题且尚未使用过的商品,消费者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更换或退 货,更换或退货中发生的运输、包装、邮寄等有关费用由消费者承担。这是构建反 悔权制度的又一次有益尝试,但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十分有限,仅规范北京市行 政区域内进行的网上交易活动。基于直销的特殊性,为了规范直销市场经营秩序,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05年国务院出台《直销管理条例》在直销领域对反悔权制 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构建。该《条例》规定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 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 7 日内,按 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这是目前构建反悔权制度立法效 力层级最高的一个法规,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其后,地方也出台了一些构建反悔权 制度的规定、办法,遗憾的是都没有新的突破。 虽然反悔权制度已在我国一些特殊的消费领域开始构建,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但这些办法或条例毕竟立法效力层级较低,发生效力的范围有限,内容又缺乏系统 性和具体可操作性,与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反悔权制度立法比较差距较大,难以真正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加以完善。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一般都是经过认真考虑和比较后做出的决定,但是有时候消费者也会因为各种原因,改变自己的想法,甚至反悔。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反悔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消费者法律保护的法规中,重要的一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下文将围绕此条法规来分析消费者反悔权。

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在合理期限内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等,且不需承担无理由的费用。

这就是消费者反悔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而所谓“合理期限”,是指卖家和买家在交易时就协商确定的,或者根据商品使用和服务性质、性能等确定的退换货期限。

以往消费者反悔通常是极为困难的,很多企业不仅不提供退换服务,还会以各种方式拖延退换货时间甚至直接拒绝消费者的申请。

但现在情况不同了,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下面将举几个例子来说明。

首先,有一个广为人知的反悔案例——“七天无理由退货”。

在淘宝等电商平台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天内可以退货的保障条款。

如果消费者接收到商品后七天内,觉得自己不需要此商品或者不想购买了,可以申请无理由退货。

这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有些商家会明示退换费用由消费者自行承担,但这是不合法的。

例如,一位消费者在收到一个衣服后发现尺码不合适,想要退货。

但是她的退货申请被商家拒绝了,并且告知她退货要承担相关费用。

消费者经过咨询后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有权对商品进行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等,且不需承担无理由的费用。

因此,商家不能按照自己的愿望制定退换货政策。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电子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反悔案例。

一位消费者买了一部手机,但使用不到一个月出现了闪退问题,于是带着手机去了售后。

售后确认了问题后表示需要修理,并且需要两周时间。

消费者后悔权探析

消费者后悔权探析

消费者后悔权探析【摘要】现代消费模式的兴起和发展,为商品交易另辟蹊径,在打破商品传统交易模式的同时,也给消费者权益的实质保护带来新威胁。

遵循原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无法应对新威胁的危害,2013年消法修正案将后悔权纳入修改内容实属必要。

本文拟结合修正案中后悔权的内容,对后悔权进行探究。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后悔权一、后悔权的概述消费者反悔权源于经营者的营销手段——“无因退货”,这是指经营者承诺,消费者在支付价款取得商品之后,在一定期限内可无条件退货,经营者返还价款。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加上经营者经济地位,商品信息等在交易中固有的优势,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因退货”经历了从营销手段到商事习惯再到法定权利的演变。

消费者“反悔权”是指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合同成立生效、支付价款取得商品后,依法或依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无偿且无条件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1]笔者认为“后悔权”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大众化的通俗说法。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契约严守原则,消费者本应严格履行自己与经营者签订的消费合同。

倘若消费者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消费者在缔约时受到欺诈或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消费者固可依据《合同法》第54条行使撤销权。

但撤销权制度无法取代后悔权制度。

严格说来,后悔权可称为消费者单方合同解除权,系诚实信用原则和契约严守原则的补充。

反悔权制度有如下特点:1.其基本目标在于保护消费者一方的权益。

2.反悔权赋予消费者单方面取消合同的权利,销售者(或经营者)不享有这种权利。

3.消费者取消合同的权利是无条件的,不必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4.消费者取消合同的权利不是没有限制的,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

二、后悔权的立法历程后悔权的前身“无因退货”曾现《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草案)》,该草案规定,经营者出售的整件商品,消费者保持原样并在7日内提出退货要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研究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研究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研究在当今社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为一个备受的话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利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纷纷引入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本文将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进行探讨,以期为完善该制度提供有价值的建议。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退款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一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给予消费者在购买决策失误时更多的选择权,保护其合法权益。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行使条件一般包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的一段时间内(如7天、15天等)行使后悔权,且商品必须保持原状,没有使用过、损坏或者沾染任何痕迹。

对于一些特殊商品,如定制、预售等,制度可能还规定了其他的行使条件。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程序规定通常包括:消费者在行使后悔权时,需要按照规定的方式向经营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消费者的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退货、退款或解除合同。

如果经营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申请,或者拒绝消费者的申请,消费者可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促进具有积极作用。

这一制度赋予了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权,使其能够在购买决策失误时及时止损,避免经济损失。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市场整体水平。

这一制度还可以帮助监管部门更好地了解市场动态和消费者需求,为政策制定提供有力支持。

虽然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具有许多优点,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例如,一些消费者滥用后悔权,将商品退回给经营者后却不提货,造成经营者的经济损失;还有一些经营者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不够重视,售后服务不到位,引发消费者不满。

为了完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提高其实际效果,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引导。

监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向消费者宣传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意义和操作流程,使消费者了解正确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方法,避免滥用现象的发生。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消费者反悔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有权在一定时限内取消购买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反悔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本文将以该条为视角,浅析消费者反悔权的相关情况,并根据案例进行阐述和分析。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七日内可无理由要求退货或解除合同,但以下商品或者服务除外:一次性消耗品、定制商品、不可退货的商品、过期或者易失效的商品、开封后影响商品质量或者卫生的商品、食品或者药品等。

由此可见,消费者反悔权并非适用于全部商品或服务,而是有所限制。

具体而言,消费者反悔权适用于以下情形:1、如果消费者在商店购买商品,可以在七日内无条件要求退货;2、如果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无条件要求退货;3、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服务是一项合同,则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进行退货;4、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周期性提供的服务,可以从最后一次提供之日算起七日内无条件解除合同。

对于这些情形,对于消费者都有相应的保护。

其次,以下是几个关于消费者反悔权案例的说明:案例一:小李在网上买了一件衣服,但收到后觉得尺码不合适,于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的第二天联系卖家申请退货。

但卖家告知,超过了七日内的退款时限,无法给予退款。

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小李在接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有权要求退货,该卖家拒绝小李的退款请求,是侵害了小李的消费者权益。

因此,小李可以通过维权的方式,要求卖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小张购买了一款电动车,当天就想退货,但卖家告知产品已经被拆封,无法进行退货操作。

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开封后影响商品质量或者卫生的商品”不在无理由退货范围内。

因此,如果一旦购买的商品被拆封,就不能要求无条件退货了。

案例三:小王在商场购买了一瓶葡萄酒,事后发现酒质有问题,于是想要求退货。

论消费者反悔权

论消费者反悔权

论消费者反悔权摘要:日益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使虚拟化交易增多, 电子商务、远程邮购、电话电视直销、网络购物等交易方式由于其销售形式的特殊性使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信息越来越有限,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不断增多,但是可以寻求的救济方式却仅限于合同的解除权及撤销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极为不利。

我国现行立法对其规定甚少,甚至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如何将从国外的“冷却期”制度中“舶来”的反悔权“本土化”,明确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法律效力以及滥用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规制,为消费者寻求救济途径,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反悔权;适用范围;行使方式;法律效力;法律规制现如今,越来越发达的市场经济带来的不仅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还带来了消费者权益损害现象的不断增加。

尤其是虚拟交易的增多直接导致了消费者对产品信息了解的弱势地位。

消费者的权益如何进一步得到保护,我国立法将如何运用法律加以保障,本文将作如下探讨。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解读何为消费者的反悔权,按照国际上公认的说法,就是消费者在商品买卖和接受服务等消费活动中,在一个确定的期间内,有单方面撤销消费合同的权利,无条件退还所购商品【i】。

反悔权是一项十分特殊的权利,与民法或经济法上的相关概念都有区别,正因为它的特殊性,目前我国法律上的相关规定都无法规制它,必须另外立法确认消费者该种权利的存在。

(一)与合同撤销权的区别在合同法中,撤销权有两种,一个是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即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另一个是撤销权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恶意逃避债务行为。

二者区别在于:第一,行使方式上: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申请法院执行,而反悔权依据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实现。

第二,行使条件上: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法定情形的,而反悔权的行使是无因的,无需经营者的任何过错。

试论消费者反悔制度

试论消费者反悔制度

试论消费者反悔制度摘要:反悔权制度既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挑战也是对其传统保护交易理念的发展。

该制度不同于合同撤销权、“三包”制度及试用合同制度,而是一种更大强度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

其理论基础不仅源于弱者保护理念,遏制商家不法行为理念,更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一种延伸和发展。

关键词:消费者反悔权;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公平交易;信息公开义务前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蓬勃发展,传统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已经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一些随着科技发展而涌现出来的新型交易方式,如远程销售、电子商务等,使得消费者在合同中的弱势地位日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一种新的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便随之运用而生。

经营者告知信息义务与反悔制度是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两大支柱。

一般而言,信息义务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有所体现,而反悔制度却迟迟难以出台。

目前学界对该制度的研究尚处于初期,目前存在的与之相类似的制度主要有合同法解除权制度、产品“三包”制度、产品试用制度等。

传统观点将消费者视为弱者,因此保护弱者和信息对称原则成为这一口号强有力的理论后盾。

但这是否能真正确保反悔制度设立之正当性值得商榷,这也决定了反悔制度的适用领域以及适用交易类型。

针对上述症结,文章首先阐述了消费者反悔权及相关概念,继而简要介绍了域外相关制度规定,最后重点分析了反悔制度构建合理性的理论基础。

一、相关概念及反悔权(一)合同撤销权此处的撤销权指广义上的撤销权,既包括法定撤销权也包括约定撤销权。

所谓法定撤销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何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如《合同法》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94条:合同当事人的单方解除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消费者反悔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后在一定期限内犹豫、后悔并决定取消交易,获得退货、退款的权利。

消费者反悔权在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反悔权,明确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后7日内可要求商家退货、退款的情况。

消费者反悔权的保护旨在避免因商家欺骗、偷梁换柱等行为所导致的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少数消费者恶意利用反悔权,无缘无故地要求退货退款,对商家造成经济损失和负担。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商家也需要合理拒绝消费者的要求,并在具体操作时权衡好消费者权益和自身利益。

下面结合案例来分析消费者反悔权和商家权益的具体操作和权衡。

案例一:小李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手机,但收到手机后发现手机性能不如心中所愿,于是向商家提出退货。

但商家表示该手机属于换货保修范畴,只能提供维修服务,小李不满意商家的回复,便要求进行退款手续。

对于该案例,商家可以先了解小李出现退货要求的原因,是否出现了商品质量问题。

如果属于商家的责任范畴导致退货,商家应该提供退货服务。

如果是小李个例的原因,商家可进行退货处理,但也可建议小李先使用一段时间再决定是否需要退货。

若无法达成协议,商家也可以拒绝退货要求并给出合理解释。

案例二:小张在商场购买了一件衣服后试穿后决定退货。

但由于标签已经拆掉,商家拒绝了小张的退货要求。

对于该案例,商家需要在售前告知消费者货物退换规则,例如无法退换的商品种类、售后时间等。

如果小张在退货时沟通不畅,可以要求小张提供购买凭据,查看是否有效,也可对退货的产品进行细致的检查,防止恶意换货行为发生。

此外,消费者也应此说明晰明,避免过于任性和随意的退款。

案例三:小王在网上订购了鲜花,但由于交通拥堵等原因,快递延迟了送达时间,小王决定取消订购。

对于该案例,小王的退货要求似乎没有货物质量上的问题,而是出现了快递递送问题。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依照规定享有反悔权。

消费者反悔权的具体规定及其实践中的实际效果,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角度,对消费者反悔权进行浅析,并通过三个案例说明消费者反悔权的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及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消费者反悔权是一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安排。

该制度规定,只要在特定的时限内,消费者可以无需任何理由或额外成本就取消或终止购物或服务的合同。

这一规定在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的同时,也能有效地避免不必要的交易纠纷。

其次,消费者反悔权的实施需要注意一些法律要求。

例如,消费者反悔权适用的时间限制不能过长,否则可能会给商家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会妨碍市场的正常运转。

此外,消费者反悔权仅适用于未使用或完好无损的商品,因此消费者在使用该权利时也需要注意对商品的保护。

最后,我们来看几个实际的案例,以便更深入地了解消费者反悔权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小明在一家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款手机,当他收到商品后,发现该手机与商家宣传的有明显差异,于是他决定行使消费者反悔权。

小明将商品寄回商家,并要求退款。

商家在确认商品无损后,将退款金额返还给了小明。

案例二:小刚在一家线下商店购买了一款家电产品。

当他回到家后,发现该产品已经有明显磨损痕迹,而商家却告诉他,产品已经出现过多次交易,所以不予退换。

小刚不服,向消费者协会申请帮助。

经协调,商家同意将产品退回并退款。

案例三:小红在线上购买了一件衣服,当她试穿后发现尺码不合适,于是向商家申请退货并行使消费者反悔权。

但经商家检查后发现该商品已经因小红在试穿过程中而导致脱色和破损,因此不予退款和退货。

总的来说,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障措施,也是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手段。

在实践中,消费者应该注意消费者反悔权的具体适用条件,同时也需要有理性行使该权利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议消费者反悔权[摘要]当前,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遇到其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但是由于没有有力的诉求手段,或者是有很多的消费者本身怕麻烦,所以随意放弃了对于权力的诉求,实际上这样的做法只会使得那些商家的不法行为更加猖狂。

消费者反悔权如果能够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文规定,那么将使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但是反悔权如果实施,也会存在有一系列的问题。

如何才能够使反悔权发挥得恰到好处,不会对正常的市场行为产生影响作用,这是文章所要重点进行论述的。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反悔权;法律体系;电子商务一、消费者反悔权概述(一)消费者反悔权概念消费者反悔权,就是指消费者在反悔权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内,遵循一定的时间要求,对已经完成的合同进行撤销。

如果不能够满足上面的一系列条件,就不能再行使这项权利。

(二)消费者反悔权制定的重要性虽然现在消费者可以在许多的卖家中进行选择,但是毕竟是一个对商品信息了解甚少的个体,所以处于弱势地位。

在当前对消费者进行权益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或者法律条规中,还是存在着一些的不足。

例如李某某在某小家电的专卖店购买了一台电风扇,但是由于商家经营方面的不正规,只开具了收据,并且在收据上备注退换货时间是三天。

但是李某某在实际使用了之后,到了第五天才发现有问题,这时他返回到这家小家电的专卖店,却被告知无法再进行退货,经过协商之后卖家才允许换货,还必须是同一款的。

李某某在经过此事件之后,并不想再换货了,但是也没有其他更好地解决办法,只能按照卖家的解决方式进行了换货。

商家的不规范经营,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如果消费者反悔权可以行使,那么这一问题就会变得相对简单,在法定的时间内,进行合同的撤销,就能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消费者反悔权的建立本身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出现的,但是如果消费者的反悔权运用到所有的合同情况中,那么将会引起一系列的混乱。

有些消费者可能会为了自己的一些私利,而不惜损害卖家的利益,这样的行为会严重扰乱买方以及卖方市场,所以要针对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进行规定。

首先消费者反悔权可以运用到远程销售领域,例如网络上的消费行为。

买家单纯地凭借买家对于商品的描述,而进行了相应的产品购买行为,但是这些描述中所掺杂的水分是不一的,有些卖家可能是进行的如实描述,但是也有的卖家会夸大产品,吸引消费者进行购买。

如果消费者在收到货物之后,发现货物的描述同实际的产品有偏差,那么就应当使消费者拥有退换货的反悔权利。

其次消费者反悔权可以在网络上的消费行为活动中运用,这种无店铺的交易模式,同网络上的购物有所不同,消费者可以看到货物实体,可是仍然缺乏对于产品的了解,有些产品甚至是需要实际使用之后才能进行评价的,例如化妆品等。

最后是消费者反悔权可以运用到信用借贷领域以及大额的消费领域,以买房为例,在消费者确定要进行某处房产的购买之后,需要交纳一定的定金,并依据合同要求在某段时间的期限内付出首付或者全部的买房款。

可是到了期限之后,消费者又不想购买了,可以对合同进行撤销,但是之前付出的定金是不能够返还的,这同时也是对消费者反悔权进行的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二、当前法律体系下存在的问题消费者反悔权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是缺失的,尤其是当前电子商务发展模式的不断推行,买家同卖家之间的消费往来中,买家看不到真实的物品,只能通过卖家的描述来进行判断,所以这种消费本身对消费者而言就是缺乏公平的。

如果买家收到物品,对颜色或者实际样式不满意,就需要行使消费者反悔权来进行退换货。

但是如果消费者反悔权一直缺失,那么消费者的权益将会受到非常大的威胁。

(一)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消费者在进行购买活动时,对于卖家所出售的商品多是要依靠卖家的介绍,在这其中难免会存在卖家为了出售商品而夸大商品优点的行为,甚至会存在一些卖家以次充好的行为。

传统的消费模式中尚且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在网购的消费方式中,这样的问题存在的隐患更多。

消费者在购物网站上浏览商品,查看商品详情,但是商品的描述都是商家所发布的,消费者根据商家的描述进行购买或者不购买的决定受到商家的影响非常大,如果商家在进行商品的描述过程中有不实的描述,就会造成消费者的权益受损。

(二)消费者权益受损之后难以寻求救济我国当前针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并不完善,还存在着一定不足,一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者发生了实质性的损害,消费者很难寻求途径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而且在现有的一些相应法律中,想要达成对权利的保护,所经过的步骤不仅是非常繁琐的,而且是非常困难的。

在消费者进行维权的过程中,需要经历非常复杂的举证过程,所以对于一些利益损害还不是非常大的消费者,就主动放弃了这种权力的诉求。

所以这就助长了那些不法的行为的发生。

消费者在购买了产品之后,除非产品有非常严重的质量问题,否则是没有办法要求退换货的,这种方式对于网购的消费者来讲,是更加没有办法来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

三、完善消费者反悔权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消费者反悔权除了使用于合理的合同条件下,还应当从多方面出发来进行考虑,如果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惜扰乱市场的经济秩序,那么这样的消费者反悔权就是不应当实行的。

我们需要从更加长远的角度出发,在有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应当对整体的市场秩序进行维护,避免发生消费者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滥用消费者反悔权的情况。

(一)科学规范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消费者可以行使反悔权,但这并不是说反悔权可以用到任何条件下,用到任何的合同中,需要对这个应用的范围进行一定的范围界定。

举例来讲,消费者在购买了内衣之后,需要经过洗涤之后再进行穿着,但是商品一旦经过洗涤,那么就不能够进行二次销售了,消费者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还拥有反悔权,将严重损害商家的利益。

但是在市场中的实体店铺进行内衣的销售时,一般销售出的内衣是不允许退回的。

但是网络上的内衣销售,只要不摘吊牌,没有经过穿着或者洗涤,都是可以进行退换货的。

对于那些履行合同,需要卖家花费大量成本的合同,消费者的反悔权实行也是会损害商家的利益的。

例如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了一件物品之后,卖家包邮,但是消费者收到物品之后不满意,想要退款,但并非是质量问题,而是主观意愿下对颜色或者款式不满意,一般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要进行退换货需要支付往来邮费,以减少商家的利益损害。

另外像是消费者请装修团队来帮助自己装修房子,待装修完成之后或者是在装修进行中,消费者也不能没有任何限制地使用反悔权。

装修团队已经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费者反悔将使其遭受巨大的经济利益受损,这时消费者可以同装修团队进行协商解决。

(二)对消费者反悔权的有效行使时间进行严明的规定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设置消费者反悔权来进行法律上的保护,但是这个权利的行使需要规定一定的时间,如果超出了一定的时间,就不能够再行使这样的权力,这就使那些想要钻法律空子的消费者有了一定时间上的约束。

例如规定在收到货物的七天之内或者十四天之内,消费者可以进行无条件的退换货,但是如果不是由于质量问题,退换货的邮费应当由消费者来进行承担。

但是针对于这个时间的具体规定,应当具体问题来进行具体的分析,同时每个国家对于这个时间的规定也是不同的。

像是一些保质期比较短的货物,这样的时间规定就会更少;一些日用品、衣服、鞋子等的时间规定可以相对长一些。

现在网上超市也变得非常的火热,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网上超市进行生鲜类产品的购买,如果收到的生鲜产品有问题,就应当及时退回,而不是再将生鲜食品保存一段时间之后再寄回,这样做是非常不合理的,这些网上超市也是有规定不允许的。

但是如果购买了一件衣服、一条毛巾、一台高压锅等,这样的产品就会有一个相对比较长的反悔时间。

而且像高压锅这类的产品,需要接通电源之后,才能查明电路是否有问题,一些功能键是否有问题,所以如果这类产品的反悔时间过短,是不利于消费者去查看的。

(三)消费者反悔权行使中的具体规定在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的过程中,对于想要进行退换货的商品需要当面返回或者是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返还,卖家在收到退换的物品之后进行检查,如果检查没有问题,就要对消费者进行相应的退款,提高整体流程的完成效率。

消费者反悔权同其他的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不同,反悔权只能够由消费者来行使,而且只要条件符合既定的要求,是不需要取得商家的同意之后再来行使的,只要构成了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条件,那么消费者就可以单方面行使权力,商家不得拒绝。

同时消费者由于行使反悔权所承担的费用需要由商家来进行一并的承担,如果商家拒绝承担,那么消费者可以根据法律上的规定来通过相关的监督机构进行解决。

例如在淘宝网上进行购物,如果买家同卖家之间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可以申请由淘宝进行介入和具体责任的裁定,淘宝中的所有商家都是受到淘宝统一管理的,如果商家确实存在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淘宝会依据自身的规定对商家店铺进行处罚,并强制商家履行自己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果商家还不履行,淘宝可以升级惩罚力度。

当然这是属于比较成熟的管理体系,当前仍然存在许多商家损害消费者利益之后,消费者无法进行申诉的情况。

所以说,消费者反悔权的建立和行使,能够极大地弥补当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空白,完善消费者保障的法律体系。

四、结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在当今的商务发展模式下受到了一定的威胁,为了完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在现在的法律体系内加入消费者反悔权,但不能以牺牲商家的利益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而是应当达到一种双赢的模式,这样才能使市场的经济秩序完善健康地发展。

所以应当针对消费者反悔权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针对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范围、行使时间以及行使条件等问题进行界定,从而在保障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有能够保障商家的利益不至于受到损害。

[参考文献][1]张学哲.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与合同自由原则——以中国民法法典化为背景[J].比较法研究.2009,(06).[2]王洪亮.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基础[J].法学.2010,(12).[3]金励.消费者商品交易反悔权之研究[N].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1).[4]邱业伟.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N].重庆工学院学报.2006,(0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