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涛刑法攻略观点展示汇总

合集下载

柏浪涛的刑法案例三

柏浪涛的刑法案例三

柏浪涛刑法案例整理(三)51案例:甲坐在公交车上,看到乙钱包外露在口袋,便趁乙不备,拔出来,然后向车窗外扔去,看到街边一群不认识的人,故意扔到人群中,人群中的丙捡到了,拿走了。

甲构成什么?解析: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利用意思。

盗窃罪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非法占有,也即为自己利用的意思,和为第三人利用的意思。

这里的第三人不是泛指任何第三人,而是指与行为人有关联的第三人,如亲友等,不包括毫不认识的第三人。

基于此,甲没有利用意思,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52案例:甲周一盗窃到一辆自行车,价值二百元,周二盗窃到一辆自行车,价值二百元,周三盗窃电瓶车(价值二千元),刚推走,被保安发现,保安抓,甲为抗拒抓捕,将保安打成轻伤。

对甲如何处理?解析:周三的盗窃用给后面的使用暴力,就构成转化抢劫,用给前面的两次盗窃,就构成多次盗窃。

由于不能重复评价,择一重,定转化抢劫。

前两次盗窃只能不作犯罪处理,而是治安处罚。

53案例:甲盗窃了乙的银行卡,由于没有密码,无法取钱,便找到乙,用刀将乙劫持到一个ATM机前,逼乙说出密码。

乙第一次故意说错,甲未取成功,打乙,乙第二次说对,取成功,便放了乙。

对甲如何处理?解析:本案不适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一律定盗窃”,因为该款的使用指平和手段使用。

甲盗窃卡本身不重要。

甲构成抢劫罪。

54案例:甲入室盗窃,窃得财物,被主人乙发现,甲逃,乙追,甲逃至户外,看到朋友丙,喊道:我强奸了他家女儿,你帮我断后。

丙相信,答应照办,将乙打成轻伤。

甲顺利逃脱。

对甲丙如何处理?解析:甲先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利用他人对主人使用暴力,构成事后转化抢劫的间接正犯,但不构成入户抢劫,因为暴力发生在户外。

丙不构成转化抢劫,因为不知道甲先前犯盗窃罪。

丙至少知道甲是犯罪分子,帮助其逃匿,构成窝藏罪。

丙又构成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择一重论处。

2012柏浪涛刑法攻略(整理版)

2012柏浪涛刑法攻略(整理版)

2012柏浪涛刑法攻略(讲义卷)知识框架第一讲刑法论特别提示一、刑法总论体系分值分布:大致上,刑法每年考查90分,总论与分论各占一半。

总论中,刑法论 占10%,犯罪论占70%,刑罚论占20%。

1.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2.客观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3.主观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4.主观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5.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成立条件(共同行为、共同故意),理论分类(正犯、共犯)1. 刑罚的体系:主刑,附加刑 刑罚论2.刑罚的裁量: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刑犯总刑法论:刑法概说,刑法的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夺取型: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交付型: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占型: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侵犯社会侵犯个人人身犯罪(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民主权利,婚姻家庭权分论 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破坏经济秩序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侵犯国家侵害国家职能的危害国家存立的犯罪的成立问题:犯罪构成要件犯罪的时间发展问题:犯罪形态犯罪的空间分布问题:共同犯罪犯罪的数量竞合问题:罪数刑法论:刑法的解释、基本原则、适用效力犯罪论 刑罚论:体系→裁量→执行→消灭二、刑法论本讲的考试重点:刑法的解释和罪刑法定原则。

一、刑法概说刑法=犯罪+刑罚。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

注意: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至今刑法修正案共有八个。

2.单行刑法。

这是指国家在刑法典之外单独针对某一类犯罪规定的刑法规范。

【注意】至今单行刑法只有一个: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

这是指附带规定在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犯罪和刑罚规范。

刑法攻略观点展示汇总

刑法攻略观点展示汇总

刑法柏浪涛观点展示汇总目录1.夫妻间的救助义务 (2)2.辨认偶然防卫的标准 (2)3.正当防卫 (2)4.偶然避险 (3)5.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3)6.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结合 (3)7.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4)8.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4)9.结果的提前实现(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5)10.犯罪未遂的成立要件 (5)11.既遂认定 (6)12.易考情形(按主流观点判断): (6)13.共同犯罪中的观点展示: (7)1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7)15.绑架罪中杀人未遂。

杀害被绑架人,但没能杀死。

(8)16.侵占罪中观点展示 (8)17.盗窃行为方式 (8)18.死者占有问题 (9)19.数额在法定刑升格条件中的地位 (9)20.盗窃行为方式 (10)21.抢劫罪中的观点展示 (11)22.诈骗罪的观点展示 (11)23.交通肇事罪中的观点展示 (13)24.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体系地位,存在观点展示。

(14)1.夫妻间的救助义务第一,妻子非自愿陷入险境,丈夫有救助义务。

例如,妻子身患重病、遇到歹徒等,丈夫有救助义务。

第二,妻子自己决定陷入险境,例如,妻子自残或自杀。

对此,丈夫有无救助义务?以前有定论,也即丈夫有救助义务。

目前变成观点展示:观点一(多数观点):有救助义务,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观点二:没有救助义务,因为妻子作为成年人,精神正常,没有被骗、被胁迫,自己主动陷入险境,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不应让丈夫承担刑法义务。

2.辨认偶然防卫的标准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点上,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也即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点。

对此,理论上存在观点展示。

目前没有一种观点成为多数说。

考试考查的是观点展示,选择哪种观点都可以。

防卫认识不要说(结果无价值论):一个行为是好行为(正当行为)还是坏行为(违法行为),取决于其制造的客观结果,客观上制造了好结果(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行为就是好行为,是正当防卫。

柏浪涛30案例

柏浪涛30案例

柏浪涛30个刑法案例——@厚大司考整理自柏浪涛老师微博一、【杀手案】案情:甲指使杀手乙杀死丙,给乙看了丙的多张照片和生活视频,并多次带乙近距离偷看丙,指认丙。

甲然后问乙:认识丙了吧?不会搞错对象吧?乙:丙烧成灰,我也认得。

甲遂放心,等乙好消息。

乙清晨藏在丙小区地下车库,看到丁出来,竟以为是丙,打死丁。

甲构成:A.对象错误,B.打击错误,C.杀人既遂,D.杀人未遂,E.过失致人死亡罪分析:甲构成打击错误。

依法定符合说构成杀人罪教唆犯既遂。

依具体符合说,内部两种观点,1、对丙构成杀人罪教唆犯未遂,对丁构成过失致死罪,想象竞合;2、对丙构成杀人罪教唆犯犯罪预备,因为乙对丙未着手,对丁构成过失致死,想象竞合。

若甲对乙没有交待很具体,则甲对乙杀错人便有概括故意,无认识错误二、【枪杀追捕者案】案情:甲乙丙欲共同入户盗窃,并约定:若有追捕者,要向其开枪,阻吓其追捕,以帮助自己及同伙逃跑。

三人窃得财物,出门逃离时,甲看到身后一个身影,由于是雾霾天,误以为是前来追捕的主人,实际是同伙丙,向其开枪,致其重伤。

甲乙:A.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并罚;B.构成事后转化抢劫致人重伤?丙:A.仅构成盗窃罪;B.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C.构成转化抢劫致人重伤?分析:甲乙构成抢劫致人重伤,对象错误也能转化抢劫。

甲不是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是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意识到。

追捕行为不是不法侵害,何况丙未追捕。

在此不要与攻略上的案例搞混。

基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丙也转化抢劫,但不构成抢劫致人重伤,因为这里的致人重伤不能包括被害人自己。

三、【跳楼案】案情:甲女因失恋,站在楼顶欲跳楼,楼下吃瓜群众围观,丙起哄:赶紧跳,我还等着上班呢!经此一激,甲向前迈了一步。

楼下的乙(暗恋甲已久)很气愤,捡起一块砖将丙拍晕(轻伤),丙消停了。

甲见状也停止了脚步。

丙:A.教唆他人自杀,构成犯罪;B.无罪。

乙: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紧急避险;D.故意伤害罪——摘自《车浩的刑法题》北京大学出版社分析:一,丙不是教唆自杀,因为甲已有自杀念头,丙是心理性帮助自杀。

柏浪涛刑法案例汇总(二)

柏浪涛刑法案例汇总(二)

柏浪涛刑法案例汇总(二)221、购买假币案案情:甲对乙说,我有10万元假币,你要不要买?乙答应用一万元购买。

乙收到10万元假币后,发现不是假币,全部都是白纸。

甲收到1万元后,发现全部都是假币。

对甲乙该如何处理?请全面分析。

【解析】甲不构成出售假币罪,而构成诈骗罪,意图诈骗乙的1万元,但由于这1万元都是假币,所以甲的诈骗罪构成未遂。

乙不构成购买假币罪,而不是构成购买假币罪未遂,因为甲欺骗乙,根本不出售假币,乙的购买行为不可能购买到假币,没有侵犯货币公共信用的危险性。

不过乙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既遂和诈骗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乙构成诈骗罪未遂,是因为乙想通过假币,诈骗到甲的10万元假币,然而到手的却都是白纸。

案件的有趣地方在于,甲乙两人相互构成对对方的诈骗罪,而且都是未遂。

222、买摩托车案案情:甲将摩托车停在路边,进到商店去买东西。

乙在摩托车旁边抽烟。

丙以为乙是摩托车的主人,问乙,卖不卖这辆摩托车?乙明知摩托车不是自己的,仍然以5000块钱卖给丙。

对乙如何处理?【解析】乙的行为对甲构成盗窃罪,对丙按照主流观点,构成诈骗罪,因为丙存在财产损失,因为对盗赃物不能善意取得。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这个案件的模型和卖掉邻居的树一案是一样的。

223、买摩托车第二案案情:甲将摩托车停在路边,进到商店去买东西。

乙在摩托车旁边抽烟。

丙以为乙是摩托车的主人,问乙,卖不卖这辆摩托车?乙明知摩托车不是自己的,仍然以5000块钱卖给丙。

丙推走摩托车,乙收到丙的5000元,发现全部都是假币,原来丙故意对乙使用假币。

对乙丙如何处理?【解析】乙对甲构成盗窃罪既遂,对丙构成诈骗罪(多数观点),由于想诈骗丙的钱财却得到的是假币,所以诈骗罪是未遂,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丙构成使用假币罪既遂,同时构成诈骗罪未遂,构成诈骗罪未遂的原因是,丙想用假币骗到乙的财物,实际上不是乙的财物,而是赃物。

使用假币罪既遂与诈骗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柏浪涛刑法主观题黄金考点构成要件汇总

柏浪涛刑法主观题黄金考点构成要件汇总

柏浪涛刑法主观题黄金考点构成要件汇总【柏浪涛刑法主观题黄金考点构成要件汇总】一、序言在刑法学习中,柏浪涛刑法主观题黄金考点构成要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概念,它涉及到刑法的核心内容和实践应用。

本文将围绕柏浪涛刑法主观题黄金考点构成要件展开深入讨论,并按照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方式,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刻地理解这一重要概念。

二、柏浪涛刑法主观题黄金考点构成要件的基本概念柏浪涛刑法主观题黄金考点构成要件是指在刑法主观方面的考试中,常见且重要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主观过失、故意和过失的界限、故意和疏忽的区别等内容。

这些构成要件对于理解刑法的实质、判断案件的定性以及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三、柏浪涛刑法主观题黄金考点构成要件的细化解析1. 主观故意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以实现违法目的为目的,明知是违法行为并愿意实施的心态。

主观故意是构成故意犯罪的重要要件,它不仅要求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还要求其主观上具备明知和愿意的精神状态。

在理解主观故意时,需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精神状态,以及犯罪行为的客观性和社会性,从而进行案件定性和法律判断。

2. 主观过失与主观故意相对应的是主观过失,它是指犯罪人在违法行为中缺乏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的行为。

主观过失体现了犯罪人轻率、疏忽、大意的精神状态,以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和后果。

在区分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时,需要考虑犯罪人的心理状态、行为过程和案件事实,从而进行精确的刑事裁判。

3. 故意与过失的界限在刑法中,故意和过失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它们之间有明确的界限和区别。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违法目的并有意实施的行为,而过失则是指犯罪人由疏忽、大意等精神状态所导致的违法行为。

理解故意与过失的界限需要从法律定义、司法解释、法学理论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考量,以便正确判断案件性质和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4. 故意和疏忽的区别故意和疏忽是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的表现形态,它们在行为动机、心理状态、行为结果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

柏浪涛刑法知识点总结

柏浪涛刑法知识点总结

柏浪涛刑法知识点总结一、刑法概述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刑法的基本任务是保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实现社会公正和保障人民安全。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处罚,确立了刑责与法责的关系,保障了每个公民的法律权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原则: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违反法律的刑法规定都是无效的。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任何刑事责任和处罚都必须有法律规定,而且这个规定必须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存在。

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某个行为有害于社会而要求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必须有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构成犯罪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3. 无罪推定原则:即被告人在未经法院裁决前,被认为是无罪的。

这一原则体现了刑法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4. 最有利原则:在适用刑法时, 应当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 对被告人采取具体的适用方式,对被告人显著超越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的处罚情节,或者对被告人采取导致其逃避刑事责任的适用方式, 依法予以改正。

5. 法无规则不可究原则:只有法规定了具体的行为为犯罪行为,才能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6. 法条适用原则: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的审判,必须依法实行。

7. 公平正义原则:刑法的适用要坚持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不能歧视任何个人或群体。

8. 限制原则:刑法必须合理使用,不能滥用,对被告人只能限制其犯罪行为,而不能限制其应有的基本权利。

9. 适用人权公约原则:刑法的适用要遵循人权公约的规定,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

10. 文明原则:刑法适用要以人类文明的共同价值为基础,保护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

三、刑法的基本内容刑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犯罪的认定:刑法中规定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等。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犯罪的数罪数罚原则和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2. 刑事责任的承担:刑法规定了当事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刑事责任。

法考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二波

法考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二波

法考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二波1、肖昌勇案:肖昌勇为逃离传销窝点,在遭受连续拘禁与暴力殴打时,持刀向对方乱捅,造成1 人死亡,1 人重伤得后果。

法院认为肖构成防卫过当。

如何评价法院判决?如何处理本案?解析:防卫行为就是否过当得判断标准有两个,一个就是必要性原则,只要就是制止不法侵害得必要手段,就不过当。

一个就是相当性原则,就就是比例原则,衡量不法侵害得程度与防卫行为得程度.必要性原则就是第一位得原则.肖昌勇被非法拘禁,被多人虐待暴力殴打,在此处境下,要想突围逃出去,只有实施严重得暴力行为。

这种手段就是逃亡出去得必要手段,因此并不过当.2、案例:日本实务案例:甲高速开小轿车不慎撞到行人丙,丙得身体被撞得翻滚到车顶,甲没有注意到丙在车顶,仍继续往前开,坐在后排得朋友乙瞧到了,伸手将丙拉下来。

对乙得行为,甲不知情。

十分钟后,交警赶到,发现丙已经死亡,但无法查明,丙被甲撞死得,还就是乙拉下来摔死得.如何处理本案?解析:针对无法查明得情形,只有两种可能情形。

第一就是甲撞死了丙.此时乙与丙得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第二就是乙拉下来摔死得丙。

乙与丙得死亡有因果关系.但还要考察此时甲与丙得死亡有无因果关系?这时候乙得行为就属于介入因素。

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甲得行为对死亡作用很大;乙得行为很异常;乙得行为对死亡作用很大。

综合判断,甲得行为与丙得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将这两种可能得情形汇总以后,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死亡结果都不能归属于甲与乙。

接下来探讨甲乙得罪名问题。

甲涉嫌得罪名就是交通肇事罪,由于死亡结果无法归属于甲,所以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乙涉嫌得罪名就是故意杀人罪与故意毁坏尸体罪。

如果乙有杀人得故意,根据上述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就认为乙当时在杀一具尸体,接下来得问题就就是对象不能犯还就是故意杀人罪得未遂,对此需要根据辩证得眼光来判断有没有侵犯丙得生命得危险性,即使丙当时在车顶已经死亡,但也就是属于刚刚死亡,所以有侵犯丙得生命得危险性、可能性,因此乙构成故意杀人罪得未遂。

2021年法考刑法主观题柏浪涛解析

2021年法考刑法主观题柏浪涛解析

2021年法考刑法主观题柏浪涛解析柏浪涛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法学界新秀,他在刑法学领域有着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2021年的法律考试中,柏浪涛对刑法主观题的解析备受关注。

本文将结合柏浪涛的解析观点,深入探讨刑法主观题的相关内容,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法律知识点。

一、对主观题立意的深刻理解柏浪涛在解析中指出,刑法主观题的立意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犯罪主体心理状态和行为动机的分析和评判;第二是对犯罪行为责任能力的认定和界定。

这两个方面是刑法主观题的核心内容,也是考生在答题时需要重点关注和准确把握的内容。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面对各种复杂的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盗窃、抢劫等,而这些案件的核心问题往往就在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和行为动机的分析和判断。

柏浪涛的解析提示我们,在解答刑法主观题时,需要深入思考犯罪主体的心理活动和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这样才能更准确地把握案件的主要矛盾和焦点。

二、主观题案例分析和案例法引用柏浪涛的解析中,对刑法主观题的案例分析和案例法引用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强调了在解答主观题时对相关判例和司法解释的引用和分析的重要性。

刑法主观题往往需要考生具备较强的法律实践和分析能力,对法律案例和司法解释的掌握和运用至关重要。

在撰写主观题答案时,我们应当积极利用各种法律案例和司法解释,通过对类似案例和权威解释的分析和借鉴,来完善自己的论证和观点阐述。

柏浪涛还强调了对于新兴的互联网犯罪和跨境犯罪等特殊情形的案例分析和研究,在这些领域,我们需要更加注重案例分析和案例法引用,以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点,提高解答的深度和准确性。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柏浪涛的解析中,对刑法主观题的解析全面深入,展现了他对法律知识的深刻理解和丰富的学术造诣。

通过学习他的解析观点,我深刻认识到在解答主观题时,需要注重对案例分析和法条解释的运用,以及对犯罪主体心理状态和行为动机的深入思考和评判。

在解答主观题时,需要注重深度和广度的结合,对案例分析和案例法引用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同时还要结合自己的理解和观点,形成有价值的文章。

必看!柏浪涛刑法案例汇总1~10

必看!柏浪涛刑法案例汇总1~10

必看!柏浪涛刑法案例汇总1~101、抛尸案甲乙二人杀丙,将丙打成重伤昏迷,血肉模糊,以为其已经死亡。

二人开车将“尸体”拉到一口井边,准备将“尸体”扔下去。

这时候,“尸体”忽然睁开眼睛,对二人说:你们想干嘛?二人吓得魂飞魄散,将丙丢在井边,赶紧开车逃离。

丙呼救,被路人救活。

甲乙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形态是怎样的?抛尸案解析:许多同学根据吓得魂飞魄散逃离来判断未遂或中止,然而,此时甲乙的行为不是故意杀人行为,而是过失行为,而过失行为是没有犯罪形态的。

这个点是个坑。

本题的答案其实比较清晰,就是杀人未遂,想杀人,因为意志以外原因,前面的故意杀人行为没有导致人死亡,未得逞。

2、熟睡案一男子看见一个女子在草坪上熟睡,感觉十分漂亮和喜欢,就把一个最新的苹果手机放在她包里给她,然后留上自己电话号码。

男子走后,甲把女子包里的手机拿走,当时女子仍熟睡。

甲是定盗窃还是侵占?熟睡案解析: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女子是否占有手机。

一个人占有财物,原则上要求客观上具有占有事实,主观上具有占有意思。

男子将手机悄悄地放到女子包里,在客观上该手机处在女子的实际控制范围内,女子具有占有事实。

主观上由于女子睡着了,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没有占有意思。

但是占有意思是可以推定的,不要求有现实的占有意思。

例如送奶工将牛奶放在顾客家门口,顾客当时不在家,也不知道该牛奶的存在,但是仍然推定顾客有占有意思,顾客在占有牛奶。

同样的道理,男子将手机赠送给女子,并放进女子的包里,就可以推定该女子具有占有意思,该女子占有手机。

因此甲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

3、煤气中毒案一个长期受丈夫虐待的妻子想通过打开自家天然气的方式把丈夫杀死。

某天,她趁着房间里只有丈夫一个人睡觉,就打开了厨房的天然气,带着自己的儿子出了门。

过了一段时间后,等她带着儿子回到了房间,就以为躺在床上的丈夫已经被天然气给熏死了。

但儿子马上打开了房间的窗户,并哀求自己的母亲去救父亲。

刑法观点展示汇总

刑法观点展示汇总

刑法观点展示汇总【前言】近些年的司法考试,刑法问题的观点展示型题目可谓难倒了众人,在此十分感谢@粉笔司考学员@大堡同学的的建议,将刑法中命题人之间、命题人与司法解释之间的观点展示问题全部进行归纳总结!那么肯定会有人问我说:孙老师,我应该按照哪个观点答题呢???(1)不同命题人之间的不同观点的考查肯定会在选项中设计前提条件,没有谁对会错之分!(2)如果是命题人和司法解释之间的不同考查,请记住以一句话:有观点展示按照观点展示,没有观点展示按照司法解释!1、偶然防卫:(1)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

(2)偶然防卫的标准案例是“螳螂捕蝉、黄雀在后”:?例如,乙欲杀死丙,正要开枪时,被窗外的甲开枪打死。

甲没有认识到乙正要杀人,甲只有杀害乙的故意。

经事后查明,若甲当时不将乙打死,乙就会将丙打死。

甲?→?乙→丙2、受强制的紧急避险:???例如,绑架犯A绑架了B的儿子,要求B抢劫银行巨额现金,否则杀害其子。

B为了挽救儿子的生命而实施了抢劫银行的行为。

????学说一:限定说主张,如果被强制者B实施了盗窃等较轻的犯罪,当然成立紧急避险,但在实施了抢劫等重大犯罪的情况下,不成立紧急避险。

????该说同时认为,如果缺乏期待可能性,则阻却责任。

理由是,首先,如果认为B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则其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果真如此,银行职员等反击B的行为反而不成立正当防卫,这显然不妥当。

因为银行职员并没有忍受B的抢劫行为的义务。

其次,由于A意图通过B的行为实现自己的意图,故可以认为B分担了A的不法行为。

所以,在衡量被强制者B的法益(其儿子的生命)与其侵害的法益(银行财产)时,必须考虑B分担了违法行为的事实。

????学说二:非限定说主张(张明楷教授主张此说),在受强制的紧急避险的场合,虽然应当考虑被强制者B分担了不法行为的事实,但从实质上看,只有当存在紧急避险以外的保全法益的方法而B却采取了紧急避险的方法时,才能认为B分担了不法行为。

柏浪涛众多刑法问题判断标准总结

柏浪涛众多刑法问题判断标准总结

柏浪涛众多刑法问题判断标准总结刑法中的众多标准:1,犯罪构成采纳——两层次:危害行为正当防卫Ⅰ:客观要件危害结果———客观违法性阻却事由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责任年龄Ⅱ:主观要件犯罪过失———主观有责性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2,单位犯罪,要求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不构成犯罪。

3,不作为犯罪公式:应为→能为→而不为→具有等价性。

这是指具有作为可能性。

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判断标准:从行为人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和不履行义务具有因果关系。

除此还有个量上的要求,也即:要与相对应的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4,判断着手的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而又紧迫的危险。

5,设立防卫装置问题。

①不能危害公共安全;②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要具有相当性。

6,防卫不适时分为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对此处理办法:第一,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罪。

第二,过失为之,成立过失犯罪。

第三,无故意过失,成立意外事件。

7,相互斗殴:注意①一方突然升高战斗级别;②一方退出8,防卫手段也要有最低限度,即相当于实行行为的程度,否则就不算是正当防卫。

9,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分①在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是明知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可能发生。

如果明知必然发生,就只能是直接故意。

②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是希望发生,积极直接的追求;间接故意是放任发生,听之任之。

注意:行为人如果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但是又“放任”,仍是直接故意。

在对象认识错误的场合,行为人是直接故意而非间接故意。

10,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①相同点:二者都已经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

②区分标准:(1)主观上,间接故意,行为人持放任态度,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意志;过于自信过失,行为人持谨慎态度,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在对待结果发生的态度上,可以总结: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于自信过失投了反对票,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

(2)客观上,间接故意,行为人没有采取避免措施;过于自信过失,行为人采取了避免措施。

厚大法考刑法主讲老师柏浪涛老师的案例及解析

厚大法考刑法主讲老师柏浪涛老师的案例及解析

厚⼤法考刑法主讲⽼师柏浪涛⽼师的案例及解析厚⼤法考刑法主讲⽼师柏浪涛⽼师的案例及解析甲在⾷堂吃饭结账时刷饭卡,刚把卡靠上刷卡机,发现⼀个同班同学就和他说话去了,旁边等待的⼄发现了,就指着⾃⼰的菜对⾷堂阿姨说刷卡结账,阿姨以为这个刷卡机上显⽰的是⼄的卡,于是阿姨就扣掉了饭钱15元,然后⼄⾛掉了。

假设不考虑⾦额,问:⼄构成什么罪?这⾥主要的疑惑是⼄到底是构成三⾓诈骗还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三⾓诈骗和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区分标准是看受骗⼈有⽆处分⾏为。

三⾓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区分。

区分标准:看是否具备诈骗罪的第三步,也即受骗⼈有⽆处分⾏为。

受骗⼈的举动要能评价为“处分⾏为”,就要求受骗⼈具有处分被害⼈财物的权利或地位,也即具有处分⼈的资格地位。

柏神的书P261页下⽅这个案例中受骗⼈是⾷堂阿姨,受害⼈是同学⼄,阿姨刷卡扣钱这⼀⾏为有处分意识,有处分⾏为,这⾥不清楚的⼀点就是阿姨对于刷卡机上显⽰的⾦额有没有处分权利呢?也即同学甲将卡靠在刷卡机上准备付钱的这⼀⾏为有没有赋予阿姨处分的权利呢?或者说同学甲是否处分了占有权?饭卡案解析:该案补充完整就是,甲指着卡说,这是我的卡,请在这卡⾥扣钱。

类似的,在商场收银台,甲指着柜台信⽤卡(顾客⼄的,⼄在旁边打电话),对收银员说,这是我的卡,请在这卡⾥扣钱。

这都属于冒⽤他⼈的卡,属于三⾓诈骗,作为收银员,有处分地位和处分⾏为及处分意识,是受骗⼈和处分⼈。

饭卡、银⾏卡都有明确主⼈,具有⾝份属性,记名,可挂失,所以收银员属于被骗。

如果甲指着柜台上⼄的购物卡(不记名、不挂失),对收银员说,这是我的卡,请扣钱,收银员不存在受骗⼀说,甲是盗窃。

如果甲捡到⼄的银⾏卡、饭卡在⾃动售货机⽤,是盗窃罪。

饭卡案设问2:甲捡到⼄的饭卡,对收银员丙说,这是我同学的饭卡,她借给我⽤。

丙扣钱了。

设问3:甲捡到⼄的饭卡,对收银员丙说,这是我捡来的⼄的饭卡,⼄不知道,我买饭,请扣钱。

丙照办。

甲丙如何处理?不考虑数额,设问2:甲欺骗收银员丙,是三⾓诈骗。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三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三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三
总结12:观点展示(4):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甲杀乙,致乙休克,以为乙死,抛“尸”河里,乙溺亡。

观点一:甲构成杀人未遂和过失致死罪,并罚。

理由,杀人行为的危险流被溺水阻断,死亡结果不是杀人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而是弱水而亡。

观点二:甲构成杀人既遂,杀人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

总结13:观点展示(5):共同犯罪的共同标准。

甲乙相约共同向草丛开枪打兔,打死小孩,无法查明致命一枪谁打的。

观点一:部分共同说及刑法规定,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无罪。

观点二:行为共同说,共同过失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只要求二人有意思联络。

二人构成过失致死罪的共同犯罪。

总结14:观点展示(6):共犯与正犯关系。

甲教唆或帮助乙犯罪,乙实际上未实施犯罪。

观点一:共犯独立性说:甲构成教唆犯或帮助犯未遂。

观点二:共犯从属性说:实行者无罪,教唆者、帮助者也无罪,理由,实行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直接性,教唆、帮助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间接性。

总结15:观点展示(7):自杀。

甲教唆、帮助乙自杀,乙自杀身亡,乙成年、精神正常、意思表示真实。

观点一:甲无罪,理由:依共犯从属性,实行者乙无罪,教唆、帮助者甲也无罪。

观点二:甲有罪,理由:生命需要绝对保护。

另:若乙未成年、精神不正常、意思表示不真实,甲是杀人的间接正犯。

干货汇总丨柏浪涛刑法案例分析(案例解析福利)

干货汇总丨柏浪涛刑法案例分析(案例解析福利)

⼲货汇总⼁柏浪涛刑法案例分析(案例解析福利)刑法观点展⽰柏浪涛1.甲欲伤害⼄,⽤⼑砍⼄,⼄反击致甲重伤倒地。

⼄不予救助,甲死亡。

⼄有⽆救助甲的义务?观点⼀:有。

理由:甲死亡,意味着⼄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有防⽌过当结果(甲死亡)发⽣的义务。

甲的死亡是由⼄的作为(先前防卫⾏为)和不作为(后⾯不救⼈)共同导致的,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观点⼆:没有。

理由:已致甲重伤的防卫⾏为具有正当性,正当⾏为不应被附加作为义务。

如果甲后来死亡,认为⼄构成防卫过当,这个过当结果只是由作为⽅式(防卫⾏为)导致的。

⼄欲杀死丙,正要开枪时,被窗外的甲开枪打死。

甲没有认识到⼄正要杀⼈,甲只有杀害⼄的故意。

经事后查明,如果当时甲不将⼄打死,⼄就会将丙打死。

2.成⽴正当防卫,是否要求防卫⼈具有防卫认识?(1)传统观点:成⽴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认识。

甲没有防卫认识,只有杀⼈故意,所以构成故意杀⼈罪,既遂。

(2)张明楷观点:成⽴正当防卫不要求防卫认识,甲成⽴正当防卫,⽆罪。

理由:⾏为是不是危害⾏为,应该从事后的结果来判断。

结果好,那么制造好结果的⾏为便是好⾏为,甲制造了好结果(救了丙),其⾏为便是好⾏为。

(3)周光权教授观点:成⽴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认识。

甲没有防卫认识,所以不构成正当防卫。

甲的⾏为具有侵害合法法益的危险性和可能性。

甲的⾏为属于危害⾏为,所以甲成⽴故意杀⼈罪。

但是,坏⾏为偶尔会制造好结果,在结果上,甲救了丙,是个好结果。

所以甲不构成故意杀⼈罪既遂,因为既遂结果是个坏结果。

甲构成故意杀⼈罪未遂。

3.甲故意伤害⼄,⼄反击甲,情急之下捡起⼀块砖扔向甲,击中了甲,同时也击中了旁边的丙。

⼄对甲⽆疑构成正当防卫,但对丙构成什么,对此没有定论,有观点展⽰:观点⼀:⼄对丙也构成正当防卫。

理由:对⼀个⾏为只能认定同⼀个性质。

观点⼆:⼄对丙构成假想防卫。

问题是,假想防卫要求防卫⼈主观上以为存在不法侵害,也即假想存在不法侵害。

2023年刑法柏浪涛主观冲刺十题

2023年刑法柏浪涛主观冲刺十题

2023年刑法柏浪涛主观冲刺十题在2023年的刑法考试中,柏浪涛主观冲刺十题是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主题。

一、法律知识的深度探讨1. 刑法基本概念的详细解释在刑法考试中,深刻理解和掌握刑法的基本概念是非常重要的。

刑法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法律,它规定了不同行为的法律后果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在柏浪涛主观冲刺十题中,对刑法的基本概念进行详细解释是至关重要的。

2. 刑法相关案例的分析除了理论知识,刑法考试还需要考生具备对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在柏浪涛主观冲刺十题中,能够熟练应用刑法理论知识到实际案例中,进行分析和判断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3. 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在刑法考试中,还需要考生了解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比如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等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在柏浪涛主观冲刺十题中,深入探讨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对于考生的得分至关重要。

二、法律知识的广度展示1. 刑法的相关条文和解释在柏浪涛主观冲刺十题中,掌握刑法的相关条文和解释是必不可少的。

广度方面需要考生了解刑法的不同条文,比如关于盗窃、故意伤害、抢劫等不同罪行的相关规定和解释。

2. 刑法与社会问题的联系刑法不仅仅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还需要与社会问题相结合。

在柏浪涛主观冲刺十题中,考生需要展示对刑法与社会问题之间联系的理解和思考,比如刑法如何应对当下社会普遍存在的犯罪问题等。

3. 刑法发展趋势和未来展望除了了解当前的刑法规定,还需要考生展示对刑法未来发展趋势和展望的理解。

在柏浪涛主观冲刺十题中,展示对刑法未来发展的前瞻性思考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总结回顾在本文中,我们对2023年刑法柏浪涛主观冲刺十题进行了全面评估,并展示了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法律知识要求。

我们从刑法基本概念、相关案例分析、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深度探讨,同时也展示了刑法相关条文和解释、刑法与社会问题的联系、刑法发展趋势和未来展望等广度展示内容。

柏浪涛刑法小案例汇总(二)

柏浪涛刑法小案例汇总(二)

柏浪涛刑法小案例汇总(二)整理自@柏浪涛的刑法观案例:甲因打架被派出所治安拘留十日。

五年后,甲找工作,应聘某单位,被录用,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单位要求甲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

甲找派出所,派出所因其曾被治安拘留,拒绝提供该证明。

甲因失业已久,求职心切,便花二百元,从乙处购买了伪造的该证明。

甲事后被抓。

对甲如何处理?解析: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属于国家公文。

买卖国家公文罪中,买卖包括购买和贩卖,这里的国家公文包括虚假的公文。

因此甲构成此罪。

但考虑到曾经只是违法,长期失业,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或期待可能性降低,可免责或减轻责任。

古代案件:有个太子,担心被其他皇子暗杀,出门打猎时,让太监与自己互换衣服。

某皇子派的杀手将太监当作太子,向其射箭,但箭法太烂,射偏了,却未料射中附近的太子,太子死。

杀手以为没完成任务,逃遁。

对皇子和杀手如何处理?解析:杀手对太监是对象错误,该错误不重要,对太子是打击错误,法定符合说认为,杀手对太监是杀人未遂,对太子是杀人既遂,想象竞合定杀人既遂,依此,皇子是教唆犯既遂。

具体符合说认为,杀手对太监是杀人未遂,对太子是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定杀人未遂,依此,皇子是教唆犯未遂。

案例:甲因停车问题,与小区保安发生矛盾,保安乙丙将甲打成重伤,乙丙赶紧打电话向保安队长丁汇报,丁指示:乙送人去医院,丙负责将摄像头摄像记录消毁,因为打人场面有摄像头录下。

丙正在消毁时,警察赶到,丙已消毁一部分。

对乙丙丁如何处理?解析:乙丙构成故意伤害罪。

丁教唆本犯销毁证据,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该罪的帮助包括教唆。

丁不构成包庇罪,该罪是向司法机关积极作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

丁,一没向司法机关,二没积极作假证明如伪造证据。

【案件:幼儿园补助案】案情:甲是民办幼儿园园长,根据政策条件,可申请到财政补助十万元。

申请人很多。

甲向教育局申请。

局长乙答应批给,但要求甲收到后返还四万元。

甲照办。

对甲乙如何处理?解析:由于甲得到十万元是合法所得,因此,不能算作与乙共同贪污所得。

2023年柏浪涛刑法讲义笔记总结

2023年柏浪涛刑法讲义笔记总结

2023年柏浪涛刑法讲义笔记总结一、前言在2023年,柏浪涛教授的刑法讲义成为了热门话题。

他以其丰富的学识和深厚的学术造诣,为广大学生们带来了一场深入浅出的刑法学习盛宴。

在本文中,我将综合柏浪涛教授的讲义内容,对其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以便读者能更深入地了解这一话题。

二、柏浪涛刑法讲义概述柏浪涛教授的刑法讲义内容极为丰富,涵盖了刑法的基本理论、实践案例分析、对刑法条文的解读等多个方面。

他以浅显易懂的语言,系统地阐述了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使得学生能够轻松理解并掌握这一学科的要点。

在讲义中,柏浪涛教授还提到了刑法的发展历程和未来趋势,对学生们的学术研究和未来发展提出了深远的思考和建议。

他认为,刑法学不仅仅是一门学科,更是一种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只有将其内化为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才能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从业者。

三、深入探讨柏浪涛刑法讲义的重点内容1. 刑法的理论基础:柏浪涛教授在讲义中强调了刑法的理论基础对刑法实践和适用的重要性。

他指出,只有深入理解刑法的基本原理和理论,才能在实践中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

学生们需要对刑法学的理论知识进行深入学习和思考,才能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游刃有余。

2. 刑法案例分析:柏浪涛教授在讲义中还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帮助学生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知识。

他深入剖析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并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和观点。

这些案例不仅使学生们对刑法知识有了直观的认识,同时也培养了他们的案件分析和逻辑推理能力。

3. 刑法条文解读:在讲义的柏浪涛教授对一些常见的刑法条文进行了逐条解读,通过具体的案例和实践操作,帮助学生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条文的适用和解释。

这为学生们将来在处理刑法案件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导。

四、总结和回顾通过对柏浪涛教授的刑法讲义内容的深入学习和思考,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刑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

学习刑法不仅仅是为了通过考试,更是为了能够正确判断和处理各种刑事案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考笔记精华总结(五):22法考柏浪涛精讲

法考笔记精华总结(五):22法考柏浪涛精讲

法考笔记精华总结(五):22法考柏浪涛精讲第四讲客观要件二、行为第三节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更多笔记参见本人微信公众号【不器法考】,分享更多法考笔记和讲义资料,为大家搭建法考学习、律师实习经验分享平台。

成立公示:负有作为义务—具有作为可能性—不履行该义务—与相应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一、负有作为义务【应为】前提认识:只有行为人对危险源具有监管义务、对法益对象具有保护义务的时候,才涉及刑法上的作为义务。

(实质的二分说:作为义务的实质根据)(一)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1.对危险物的监管包括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施等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如父母对年幼子女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防止其伤人;成年兄弟姐妹之间、夫妻之间没有监管义务3、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 前提:先行行为对法益创设了危险举例:甲在黑夜的高速路停车,不采取措施防止后车追尾,导致车辆相撞。

甲对受伤司机负有救助义务1)降低危险:不产生作为义务2)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行为人没有作为义务3)客观排除事由:正当防卫产生作为义务的条件是防卫行为会导致过当结果,防卫人有义务避免过当结果发生4)犯罪行为:A、故意犯罪(注意罪数):甲盗伐林木,树木倒下砸晕乙,甲不救助离去,乙死亡。

甲构成盗伐林木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侵害不同性质的法益)(二)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1、特定关系1)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即法律将某项法益的保护设定给特定行为人;如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注意区分:①自己的熊孩子大人——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②自己的孩子被人家打——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①妻子非自愿陷入险境,丈夫有救助义务②妻子自己决定陷入险境——多数观点:有救助义务;少数观点:没有义务2)基于职务、业务产生的保护义务3)基于合同契约产生的保护义务4)基于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A、【条件】:行为人自愿保护陷入危险的法益对象,且对法益的保护与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行为人有继续保护的义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刑法柏浪涛观点展示汇总目录1.夫妻间的救助义务 (2)2.辨认偶然防卫的标准 (2)3.正当防卫 (2)4.偶然避险 (3)5.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3)6.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结合 (3)7.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4)8.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4)9.结果的提前实现(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5)10.犯罪未遂的成立要件 (5)11.既遂认定 (6)12.易考情形(按照主流观点判断): (6)13.共同犯罪中的观点展示: (7)1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7)15.绑架罪中杀人未遂。

杀害被绑架人,但没能杀死。

(8)16.侵占罪中观点展示 (8)17.盗窃行为方式 (8)18.死者占有问题 (9)19.数额在法定刑升格条件中的地位 (9)20.盗窃行为方式 (10)21.抢劫罪中的观点展示 (11)22.诈骗罪的观点展示 (11)23.交通肇事罪中的观点展示 (13)24.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体系地位,存在观点展示。

(14)1.夫妻间的救助义务第一,妻子非自愿陷入险境,丈夫有救助义务。

例如,妻子身患重病、遇到歹徒等,丈夫有救助义务。

第二,妻子自己决定陷入险境,例如,妻子自残或自杀。

对此,丈夫有无救助义务?以前有定论,也即丈夫有救助义务。

目前变成观点展示:观点一(多数观点):有救助义务, 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观点二:没有救助义务,因为妻子作为成年人,精神正常,没有被骗、被胁迫,自己主动陷入险境,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不应让丈夫承担刑法义务。

2.辨认偶然防卫的标准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点上,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也即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点。

对此,理论上存在观点展示。

目前没有一种观点成为多数说。

考试考查的是观点展示,选择哪种观点都可以。

防卫认识不要说(结果无价值论):一个行为是好行为(正当行为)还是坏行为(违法行为),取决于其制造的客观结果,客观上制造了好结果(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行为就是好行为,是正当防卫。

至于行为人有没有认识到自己制造了好结果,不重要。

上述故意型偶然防卫和过失型偶然防卫中,甲制造了好结果(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救了丙),其行为便是好行为(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必要说(行为无价值论):一个行为是好行为还是坏行为,不取决于其制造的结果,不能以成败论英雄。

行为是好行为还是坏行为,要看行为本身有无制造法益侵害的危险。

行为人若缺乏防卫认识,只有犯罪故意,则其行为具有制造法益侵害的危险。

3.正当防卫甲故意伤害乙,乙反击甲,情急之下捡起一块砖扔向甲,击中了甲,同时也击中了旁边的丙。

乙对甲无疑构成正当防卫,但对丙构成什么,对此没有定论,而是观点的展示:观点一:乙对丙也构成正当防卫。

问题是,如此的话,丙就必须忍受乙的行为。

观点二:乙对丙构成假想防卫。

问题是,假想防卫要求防卫人主观上以为存在不法侵害,也即假想存在不法侵害。

这就要求乙在主观上以为丙对其有不法侵害。

然而事实上很难说乙有这样的主观心理。

观点三:乙对丙构成紧急避险。

问题是,紧急避险要求只有损害较小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

然而,伤害丙并不能起到保护乙的效果。

4.偶然避险偶然避险,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偶然制造了避险效果,但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例如,甲以毁坏财物的目的砸坏乙的汽车玻璃,却碰巧救了被锁在车里的快要窒息的小孩。

甲属于偶然避险。

对此,如同偶然防卫,也存在两种观点:观点一:甲构成紧急避险。

观点二: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

对此可参见前文正当防卫中的意思条件的论述。

两种观点在偶然防卫与偶然避险中表现是一致的,亦即如果认为偶然防卫构成正当防卫,那么也会认为偶然避险构成紧急避险。

5.打击错误(方法错误)例如,甲看到前方树下站着仇人乙,向其开枪,打偏了,不慎打死附近忽然出来的丙。

注意案件事实前提是:甲对丙的死亡持过失心理。

如果甲对丙的死亡持间接故意或概括故意的心理,则表明在丙的死亡上,甲的主客观是一致的,没有事实认识错误。

对于打击错误,理论上存在观点展示。

两种观点平分秋色,没有哪种是多数观点或主流观点。

目前考试考查的是观点展示,而非唯一定论。

具体符合说。

其理念是实事求是,尊重案件事实,侧重于保障人权。

该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法定符合说。

其理念是侧重于保护法益,既然凶手致人死亡,就应严惩凶手,为此可以修改案件事实。

该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的死亡虽然持过失心理,但是可以修改为对丙的死亡持故意心理,因此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竟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6.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结合例如,甲以为前方左侧10米处是仇人乙(实际是丙),向其开枪,子弹打偏,不慎击中右侧附近一人,该人是仇人乙。

甲对左侧的人存在对象错误,对右侧的人存在打击错误。

由于对象错误不存在观点展示,而打击错误存在观点展示,故主要分析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左侧的人(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右侧的人(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竟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对左侧的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右侧的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7.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例1(犯罪人的场合,2016年真题),甲乙共同向丙射击。

甲未料击中乙,致乙死亡。

事后查明,甲若未致乙死亡,乙便会射中丙。

打击错误是三边关系:犯罪人(甲)、欲害对象(丙)、实害对象(乙)。

甲朝丙开枪,却不慎打死乙。

这是打击错误。

偶然防卫是双边关系:犯罪人(甲)→实害对象(乙)。

甲打死乙,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但甲主观上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因此属于偶然防卫。

讨论顺序是,先讨论完整的三边关系,再讨论其中的双边关系。

第一,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丙构成杀人未遂,对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对丙构成杀人未遂,对乙构成杀人既递(此处可见法定符合说修改案件事实的问题),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第二,偶然防卫。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甲的行为制造了好结果,所以没有法益侵害性,是好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甲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是坏行为,但制造了好结果(救了丙),所以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制造坏的实害结果),但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8.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甲故意杀乙,致乙重伤昏迷,以为乙死亡,为了抛尸,将乙扔进河里,乙溺水身亡。

后一行为(扔到河里)与前一行为(重伤)是阻断关系还是叠加关系,实务法官们存在不同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多数意见)认为是叠加关系,前后行为制造的危险流一起导致死亡结果,属于多因一果。

前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后一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杀人罪既遂吸收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是阻断关系,后一行为阻断了前一行为的危险流,由后一行为单独直接导致死亡。

前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后一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注意,这里的观点展示属于实务处理意见的观点展示,不属于理论学说的观点展示。

理论学说的观点展示的特点是,在任何案件中都会存在这种观点展示,不会因为案件不同而取消观点展示。

例如,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属于理论学说的观点展示,在所有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打击错误的案件中均存在这两种理论学说的观点展示。

实务处理意见的观点展示的特点是,在有些案件中会存在不同处理意见,在有些案件中没有不同处理意见。

9.结果的提前实现(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行为公式:前一行为(计划的杀人预备行为)+后一行为(计划的杀人实行行为),实际上前一行为导致死亡结果。

焦点问题是,前一行为是否属于着手,是否属于实行行为?如果是,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否则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这是因为,死亡结果只有是着手之后的实行行为导致的,才属于既遂结果。

“着手”是个主客观相统一的概念,由客观上的着手行为与主观上的着手故意构成。

做题时要两步走第一步:先判断有无着手行为。

主流观点认为,着手行为是指行为对法益产生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如果没有着手行为,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而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例如,妻子欲杀害丈夫,中午将一瓶毒酒放在餐桌上,准备在丈夫第二天回家后端给他喝,然后就出门办事。

不料丈夫当天下午就回家,喝了毒酒死亡。

第一步,妻子在客观上没有实施着手行为,因为中午放置毒酒时,对丈夫的生命没有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因此,妻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而非既遂。

同时,妻子将毒酒放在家里餐桌上,存在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第二步,如果有着手行为,则接下来判断有无着手故意。

关于着手故意,理论学说上存在观点展示。

争议焦点在于,故意的认识内容需要包括哪些内容?对行为的故意说认为(多数观点),着手故意的认识内容仅包括着手行为本身。

只要认识到着手行为,就认为有着手故意。

对结果的故意说认为(少数观点),着手故意的认识内容,不仅包括着手行为,还包括行为会导致的实害结果。

只有认识到会发生实害结果,才认为有着手故意。

提示:就理论学说的观点展示而言,如果考单选题,就按多数观点答。

2008年第3题、 2011年第53题考了单选题,按多数观点答。

如果考观点展示,就将两种观点展示出来,或答其中任何一种观点都给分。

2015年主观题考了观点展示10.犯罪未遂的成立要件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分:犯罪预备处在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处在实行阶段。

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的分界点是着手。

因此,关键区分在于着手,着手之前是犯罪预备,着手之后是犯罪未遂。

“着手”是个主客观相统一的概念,由客观上的着手行为和主观上的着手故意构成。

一般情况下,二者在主客观上是一致的,行为人实施了着手行为,一般也会有相应的着手故意。

因此,判断的重点是着手行为的判断,一般谈到着手时,主要是指着手行为。

关于着手行为的判断,存在观点展示。

其中,第四种观点是主流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观说):犯意表现出来时就是着手。

例1,为了入户盗窃而打破他人家窗户玻璃,就是盗窃罪的着手。

例2,为了入户抢劫,携带凶器进入他人家院子,就是着手。

第二种观点(形式的客观说):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

例如,为了实施保险诈骗,制造保险事故,就是保险诈骗罪的着手。

第三种观点(实质的客观行为说):开始实施具有现实危险性的行为时,就是着手。

例如,甲为了杀乙,给乙寄出毒药时,就是着手。

第四种观点(实质的客观结果说):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时,就是着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