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绿色生态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2005年12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1号令发布,2006年2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市、县、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收取给排水、电、气、热、道路等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范围和标准征收:(一)在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以及金阳新区城市规划区和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
贵阳市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执行本条第(三)项确定的征收标准。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修正)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重点地区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分为乡域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规划区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保护必须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区域控制,综合治理;实行谁决策谁负责,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
第六条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无污染或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艺。
重视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及科技交流。
第七条省和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环境状况,提高环境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环境保护资金,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1日第37次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石秀诗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市、县、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收取给排水、电、气、热、道路等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范围和标准征收:(一)在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以及金阳新区城市规划区和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
贵州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正文
1 总则1.0.1 为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落实《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规范民用建筑的绿色设计,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贵州省民用建筑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绿色设计。
1.0.3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相互关系,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4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贵州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 green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在民用建筑设计中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基础上,实现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以下简称绿色设计)。
2.0.2 建筑全寿命周期 building life cycle建筑从建造、使用到拆除的全过程。
包括原材料的获取,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的加工制造,现场施工与安装,建筑的运行和维护,以及建筑最终的拆除与处置。
2.0.3 被动措施 passive techniques直接利用阳光、风力、气温、湿度、地形、植物等现场自然条件,通过优化建筑设计,采用非机械、不耗能或少耗能的方式,降低建筑的供暖、空调和照明等负荷,提高室内环境性能。
通常包括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遮阳、蓄热、雨水入渗等措施。
2.0.4 主动措施 active techniques通过采用消耗能源的机械系统,提高室内舒适度,实现室内环境性能。
通常包括供暖、空调、机械通风、人工照明等措施。
2.0.5 风速放大系数 wind speed amplification建筑物周围离地面高1.5m处风速与开阔地面同高度风速之比。
2.0.6 穿堂风 cross ventilation室外空气从建筑物一侧进入,穿过内部,从另一侧流出的自然通风现象。
第四代住宅的政策及标准解读
第四代住宅的政策及标准解读“第四代住宅”,即立体生态住宅。
是在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下,实践绿色生态建筑的产物;也是推进生态宜居城市建设、提升人居环境品质、实现住房产品迭代升级的必然趋势。
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住房消费,更好地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活跃房地产市场,全国各地出台了立体生态住宅的政策,并设立了相应的试点范围;或完善了相关住宅形式的面积计算、容积率计算等细则要求,支持发展带院落住宅、大平层住宅、“第四代”住宅等多样化住宅形式,对此本文对各地的政策做了对比解读。
一、硬性指标要求1.户内绿化平台各地均对绿化平台的面积、层高、进深、结构降板及覆土深度作出要求,基本要求为不小于2个住宅自然层、平台进深不小于6.0m,覆土深度不小于0.5m,满足树木绿化生长要求。
对于户内绿化平台面积,重庆市、内江市做了明确的面积规定,不大于50㎡;安顺市对每个户内绿化面积规定不小于36㎡;襄阳市和济南市则是对其按套内面积比例做了规定。
除此之外,内江市和襄阳市还对户内绿化平台的数量做了约束,仅能设置1处,且普通阳台也仅能设置1处。
部分地区明确了采光性、私密性要求,要求户属空中花园,宜设置在每套住宅的客厅外及建筑转角处,且空中花园正对上一层外墙面不得设有客厅、卧室、书房的窗户。
表一:户属空中花园指标要求表对于户内绿化平台面积占比、开敞性也做了要求,如表2所示。
对于开敞性设计基本要求为:不封闭、无围护墙有围护设施、无柱。
部分地区对开敞面做了要求,如重庆市——四周应有不少于2个完整的开敞面(或开敞面不少于周长的50%),且至少有一个完整的长边为开敞面。
相邻套型、单元、楼栋通过绿化平台进行拼接的,拼接面不能视为开敞面。
部分地区明确了户内绿化平台占套内面积的比例不大于40%,广州市对这一比例有降低,为20%,苏州市则是将占比按整层面积的12%考量。
对平台上的绿化比例也做了不小于50%要求,部分地区对这一指标做了提升,如益阳市、苏州市、安顺市、衡阳市、襄阳市、济南市等,益阳市对于绿化面积局部不满足可采用盆栽植物弥补的方式,但需要无条件移交给购房户。
生态小区建设标准
生态小区建设标准
生态小区建设是指以生态环境为核心,结合社会、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需求,创建健康、安全、舒适、可持续发展的人居环境。
以下是生态小区建设标准的主要内容:
1. 绿色建筑:小区内的建筑应该采用环保材料,设计合理,并进行有效地节能降耗,减少排放,充分利用自然能源,如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实现绿色低碳建筑。
2. 生态景观:小区内应包含丰富多彩的生态景观,如花园、公园、湖泊、自然林地等,增强小区的生态功能,并提供吸纳雨水、保护水源、减少土壤侵蚀等作用。
3. 绿色交通:小区内的交通应该倡导绿色出行方式,鼓励步行、骑自行车,同时也可以考虑推广电动汽车、共享单车等绿色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的使用,降低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4. 垃圾分类处理:实施垃圾分类处理,分离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生活垃圾等,在源头上减少破坏环境的垃圾数量,并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促进环境友好型经济发展。
5. 合理用水:小区内应采用节水措施,如采用节水灌溉系统、喷涂水拖车、设置雨水收集系统等,降低用水量,保障生态系统的稳定发展。
6. 社区参与管理:推广居民自治理念,加强社区基层管理,让更多
的居民参与到生态小区建设中来,营造和谐的社区氛围,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实现长效管理。
以上是生态小区建设标准的主要内容。
在实践中,我们还需要根据具体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社区文化等因素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不断做出持续改进和优化。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3•【字号】黔府办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5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13日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一)提高新建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
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设计阶段100%达到节能标准,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标准执行率达到100%。
“十二五”期间,全省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2015年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2020年力争实现6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二)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
“十二五”期间,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为重点,结合国家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政策,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00万平方米,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节能示范5万套。
2013年底前,完成遵义市、铜仁市、黔东南州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70万平方米以上。
(三)高标准建设示范小城镇和城市综合体。
2015年全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全部达到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标准,其中30个省级示范小城镇达到国家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标准,2个以上示范小城镇列入国家级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名录,70个市(州)级示范小城镇达到省绿色小城镇标准。
贵州省绿色生态小区评价标准DBJ52T 084-2020
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5)3.1 基本要求 (5)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5)4 场地利用 (7)4.1 控制项 (7)4.2 评分项 (7)I 规划布局(41分) (7)Ⅱ生活服务(59分) (8)5 环境宜居 (10)5.1 控制项 (10)5.2 评分项 (10)I 场地生态设计(30分) (10)II 室外环境质量(45分) (11)III 低影响开发(25分) (12)6 健康安全 (14)6.1 控制项 (14)6.2 评分项 (14)Ⅰ绿色设计(32分) (14)Ⅱ室内空气质量(24分) (14)Ⅲ安全耐久(44分) (15)7 资源节约 (17)7.1 控制项 (17)7.2 评分项 (17)I 能源资源(36分) (17)II 水资源(25分) (18)Ⅲ材料资源与碳排放(39分) (19)8 生活便利 (20)8.1 控制项 (20)8.2 评分项 (20)I 绿色交通(54分) (20)II 物业管理(34分) (21)Ⅲ人文(12分) (21)9 信息化管理 (23)9.1 控制项 (23)9.2 评分项 (23)I 基础设施(41分) (23)Ⅱ管理与服务(59分) (24)10 鼓励与创新 (25)10.1 基本要求 (25)10.2 鼓励项 (25)10.3 创新项 (25)附录A 配套设施控制指标(m2/千人) (27)附录B 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28)附录C 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控制要求 (32)附录D 体育设施设置要求 (44)附录E 居住街坊绿地率控制指标 (45)本标准用词说明 (46)引用标准名录 (47)附:条文说明 (49)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5)3.1 Basic Requirements (5)3.2 Evaluation and Ranking (5)4 Site utilization (7)4.1 Control Item (7)4.2 Scoring Item (7)I Planning layout (41 points) (7)II Life services (59 points) (8)5 Environment livable (10)5.1 Control Item (10)5.2 Scoring Item (10)I Site ecological design (30 points) (10)II Outdoor environmental quality (45 points) (11)III Low impact development (25 points) (12)6 Health and safety (14)6.1 Control Item (14)6.2 Scoring Item (14)I Green Design (32 points) (14)II Indoor Air Quality (24 points) (14)Ⅲ Safety and durability (44 points) (15)7 Resource Saving (17)7.1 Control Item (17)7.2 Scoring Item (17)I Energy resources (36 points) (17)II Water resources (25 points) (18)Ⅲ Material Resources and Carbon Emissions (39 points) (19)8 Convenience of life (20)8.1 Control Item (20)8.2 Scoring Item (20)I Green transportation (54 points) (20)II Property management (34 points) (21)III Humanities (12 points) (21)9 Information Management (23)9.1 Control Item (23)9.2 Scoring Item (23)I Infrastructure (41 points)......................................................................... ..23II Management and Service (59 points) (24)10 Encouragement and innovation (25)10.1 Basic requirements (25)10.2 Bncouragement (25)10.3 Innovation (25)Appendix A Control Index of Supporting Facilities (m2/1000) (27)Appendix B Provisions on Setting up Supporting Facilities (28)Appendix C Control Requirements for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of Supporting Facilities (32)Appendix D Requirements for Setting up Sports Facilities (44)Appendix E Control Index of Green Space Rate in Residential Neighborhood (45)This standard uses words to explain (46)Citation Standard List (47)Appendix: Articles Explain (49)1 总则1.0.1 为引导绿色生态小区建设,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建设质量,创建高品质住区,规范贵州省绿色生态小区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贵州省绿化条例
贵州省绿化条例(年月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年月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年月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年月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生态平衡,美化生活环境,促进绿化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在宜林、宜竹、宜花、宜草的区域和地段,因地制宜种植树竹花草,保护和扩大植被。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绿化目标,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绿化工作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谁绿化、谁受益。
第四条绿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农牧业、建设(园林)、水利、交通等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绿化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省境内任何单位和年满周岁的公民(老弱病残者除外)都必须依法履行植树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绿化任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绿化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树竹花草,发展绿化事业。
在绿化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合理配置。
绿化规划应当与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八条农村宜林宜草荒山、荒地、半石山、疏林地、灌丛地、牧草地和村旁、宅旁、水旁、路旁的空隙地以及废弃工矿区,应当纳入绿化规划。
绿色生态小区规划设计
绿色生态小区规划设计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绿色生态小区成为了现代社会建设的重要方向。
本文将从规划设计角度探讨绿色生态小区的特点、原则以及实施方案。
一、绿色生态小区的特点1. 环保性:绿色生态小区的建设应遵循低碳、无污染、资源节约的原则,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通过合理选择建筑材料、提供垃圾分类设施以及推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措施,实现小区的环保性。
2. 生态性:绿色生态小区要保护和恢复原有的生态系统,将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相结合,提供大量绿地和植被覆盖,营造宜人的生活环境。
同时,通过建立生态保护区和增加生态功能,促进生物多样性的发展。
3. 便利性:绿色生态小区应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包括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商业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以人为本的设计原则,提供便利的居住条件和便捷的社区公共服务。
二、绿色生态小区规划设计的原则1. 全面规划:绿色生态小区的规划设计要综合考虑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实现社会、经济和生态的协调发展。
通过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小区内的各项设施和功能空间。
2. 原生态保护:规划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小区所在地的自然环境特点,保护珍稀植物和动物的栖息地。
合理规划水体、山地和湿地等自然资源,确保其生态功能的完整性。
3. 高效节能:设计小区建筑时应采用节能的建筑材料和技术,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
通过合理布局,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光照和风力,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4. 智能化管理:利用信息技术和智能系统,实现小区内基础设施的智能化管理和服务。
通过智能化控制,提高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降低维护成本。
三、绿色生态小区规划设计的实施方案1. 空间规划:合理划分小区内的功能区域,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公共绿地等。
通过错落有致的布局,提供多样化的空间场所,满足居民的休闲和娱乐需求。
2. 绿化规划:在小区内设置大片绿地和公园,增加植被覆盖率,改善空气质量。
可以引入多样化的植物,促进鸟类和昆虫等生物的栖息和繁殖。
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生态平衡,美化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运用园林工程、园林建筑技术和艺术,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改造地形、修筑园林建筑、绿化园林道路等建设和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园(含综合性公园、动植物园、游乐公园、郊野公园、风景名胜公园、森林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等)、小游园、陵园、风景林区、滨河绿地和行道绿化带及其他供游人游览、休闲的绿地;(三)居住区绿地:指居民住宅区、庭院和屋顶的绿地;(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水土保持、护堤、护岸、护路等的绿地;(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地被植物、花卉、种子的圃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绿化目标、责任,并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位。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但设有独立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该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前款规定的部门统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绿化人才的培养、科学技术的研究及运用,提高绿化植物的繁殖、种植、病虫害防治、养护管理和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技(艺)术水平。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开展中国人居环境奖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种花种草、绿化环境。
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贵阳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
贵阳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7【实施日期】2021.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贵阳市绿化条例(1999年6月25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4月22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3月24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绿化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7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9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6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9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绿化条例》第五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植树造林第三章城镇绿化第四章保护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绿化工作,促进绿化事业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2019年5月31日通过 8月1日起实施)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统筹研究处理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定期带头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巡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等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建筑施工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燃放烟花爆竹等污染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
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1总则1.0.1为了在住宅建设中全面贯彻“节能、节水、节地、治污”的“八字方针”,加强住宅小区生态环境建设,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指导精神和“十五”计划纲要,参照世界各国住宅生态环境建设的技术和标准,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要点和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纲要》实施的总体目标是以科学技术为指导,以推进住宅生态环境建设和提高住宅产业化水平为总体目标,以住宅小区为载体,全面提高节能、节水、环保的整体水平,居住区土地节约和污染治理,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2绿色生态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为:生态小区)建设应符合国家关于生态环境建设的总体方针、政策,并符合地方总体规划与建设要求。
1.0.3生态社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1.0.4生态小区建设应充分体现节能原则。
并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采用适宜的建筑节能措施,使生态小区的建筑节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1.0.5生态社区建设应充分考虑绿色能源(如太阳能、风能、地热能、余热资源等)的利用,绿色能源利用率应达到一定水平。
使用常规能源时,应优化能源系统。
1.0.6生态小区建设应充分考虑节地原则。
应合理规划住宅、公建、道路、公共绿地等项目的用地,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提倡采用先进的建筑体系,以提高住宅的有效使用面积和耐久年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限期淘汰粘土实心砖等建筑材料。
1.0.7生态社区建设应充分体现节约资源的原则,尤其要注重节水技术和水资源循环利用技术。
应尽可能使用可重复使用材料、可回收材料和可回收材料(3R材料)。
充分保护各类不可再生资源和国家稀缺资源。
1.0.8生态小区建设应自始至终贯彻环境保护原则。
应充分考虑小区建设及其运行过程中的环保问题,并应对“生态小区”进行全寿命周期环境保护管理,以促进我国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1.0.9在生态社区建设中,要注意推广和使用适度先进、优化的集成技术体系和组件体系,特别是与节能节水有关的绿色环保技术和产品。
贵州省绿化条例
贵州省绿化条例(1996年5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31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生态平衡,美化生活环境,促进绿化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在宜林、宜竹、宜花、宜草的区域和地段,因地制宜种植树竹花草,保护和扩大植被。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绿化目标,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绿化工作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谁绿化、谁受益。
第四条绿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农牧业、建设(园林)、水利、交通等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绿化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省境内任何单位和年满11周岁的公民(老弱病残者除外)都必须依法履行植树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绿化任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绿化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树竹花草,发展绿化事业。
在绿化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合理配置。
绿化规划应当与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八条农村宜林宜草荒山、荒地、半石山、疏林地、灌丛地、牧草地和村旁、宅旁、水旁、路旁的空隙地以及废弃工矿区,应当纳入绿化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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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配套设施控制指标(m2/千人)
注:
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居住街坊指标。
2 配套设施用地应含与居住区分级对应的居民室外活动场所用地;未含高中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应根据专业规划确定。
附录B 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B.0.1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符合表B. 0.1的设置规定。
表B. 0.1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注:1 ▲为应配建的项目;△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
2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B.0.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符合表B. 0.2的设置规定。
2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B.0.3居住街坊配套设施应符合表B. 0. 3的设置规定。
注:1 ▲为应配建的项目;△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
2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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