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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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00-7-31 0:0【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江西省建设厅
文号:赣建建字[2000]22号
发布日期:2000-7-31
执行日期:2000-7-31
各市建设局,南昌市建委、建管局,景德镇市建工建材局,省建工集团公司,省直有关厅(局、
公司):
为做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订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试行中的情况和
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江西省建设厅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健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其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工作暂委托省建设工程质监总站负责。省建设工程质监总站应当设置专门的备案管理科(室)并配备专人,确保
质量监督和备案管理相分离。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自行确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如委托质监部门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应当确保质量监督和备案管
理相分离。
第五条备案机关应刻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分别为江西省建设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市、县建设局(建管局、建工建材局、建工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
专门用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六条从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管理或3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建设工程系列工程师职称5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已经有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具有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审查批准书;
(二)设计图纸已经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审查认可;
(三)依法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的工程进行了招投标并办理了备案手续;
(四)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已办理委托监理手续;
(五)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六)取得了施工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手续。
第八条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各类资料(含各项结构件制作、施工隐蔽检查记录及中间检查记录)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有关各方的责任人员签证手续完备。
第九条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勘察单位完成勘察合同内容后出具的勘察报告,必须经勘察单位的总工(技术负
责人)审核,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二)施工企业按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施工完毕,由企业总工(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含分包项目)进行全面自检;经自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的,由企业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分别签署"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设计单位总工(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有关专业人员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由总工(技术负责人)和该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监理单位由总监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经检查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由总监签署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意见和质量评定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建设单位在各有关单位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符合要求的,由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签署验收文件,并加盖
单位公章;
竣工工程技术资料应完整、有效,并整理成册。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或者其委托的
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表一)。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应当和签订的
合同相一致;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二)。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号,竣工验收日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施工验收原始文件;
(三)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五)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包括地基基础(含桩基)、主体结构等分部分项工
程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六)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备案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资料,经检查验收文件、资料齐全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签署文件收讫;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通知有关责任方限期补齐,整改后重新向备案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办
理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
门存档。
第十三条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质监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
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四条备案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资料后,应当根据质监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在15日内提出备案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备案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
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