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全程管理服务工作手册统计口径(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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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全程管理服务工作手册》

统计口径

一、《手册》中的计划生育全程管理服务对象

1.年度内符合政策生育对象(年度内或往年度持证未生育的现孕、待孕对象,符合政策生育未办理生育证对象);

2.年度内不符合政策生育对象(早婚、早育,政策外怀孕等,随访中调查核实确切怀孕后纳入管理服务对象);

3.年度内生育二孩或多孩后未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对象;

4.年度内政策内流入人口现孕、待孕或生育对象。

符合政策生育对象推迟、放弃生育的,不列为管理服务对象。

二、《生育服务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填写

1.组别:填写服务对象居住的村民组或村寨名称;

2.妻子、丈夫姓名:填写妻子、丈夫姓名要与本人公安户口本、身份证或人口计生家庭人口档案相一致,不一致的要用有效证明说明;

3.怀孕孩次:填写年度现孕、待孕妇女本次怀孕属于第一孩、第二孩或第三孩(包括政策内、外);

4.怀孕时间:填写年度现孕、待孕妇女本次怀孕的末次月经时间;

5.出生时间:填写本年度孩子出生的年、月、日(孩子出生时间要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户口、村级出生报告单、人口计生家庭档案等有关登记相一致);

6.分娩地点:填写医院或家中;

7.终止妊娠时间、地点:是指人流、引产、死胎、死产的时间地点。填写怀孕(包括政策内、外)14周以上妇女实行终止妊娠的年、月、日;地点填写施行终止妊娠的医院、计生服务站或个体诊所名称,地点不详的填写地点不详,在家的填写在家;

8.终止妊娠原因:是指非正常分娩、终止妊娠的原因。对怀孕14周以上妇女实行终止妊娠的原因,若不符合政策生育怀孕后施行终止妊娠的,填写政策外怀孕;是医学需要施行终止妊娠的,填写诊断的医院名称及病种;是意外原因的,填写造成意外终止妊娠的原因(如摔到、重体力劳动或其他);原因不明的填写原因不明。

对所有怀孕14周以上妇女出现人流、引产、死胎、死产等终止妊娠的,村级必须在12小时内报告乡(镇)计生办。乡(镇)计生办要立即进行追踪调查,建立《婴儿死亡(孕情消失)核查档案》,并报县级人口计生局性别比办公室备查。对有“两非”、故意致死婴儿嫌疑的,要报告县人口计生局性别比办公室,性别比办公室要及时向部门主要领导汇报,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查,特别请公安部门介入调查。

9.批准终止妊娠单位:填写县级及以上卫生、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位名称。若未经审批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不需填写机构名称,但要立即报告上级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调查取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要立案查处。

三、《生育对象随访记录》填写

1.生育对象基本情况随访记录

(1)妻子、丈夫姓名:填写妻子、丈夫姓名时,要与本人《公安户口本》、《人口计生家庭人口档案》、《服务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进行核对,不一致的要用有效证明说明;

(2)身份证号码:填写妻子、丈夫本人的身份证号码时,要与本人身份证号码一致,不一致的要用有效证明说明;

(3)领取生育证时间及号码:填写年度领取一孩、二孩或特批三孩的生育证时间及号码,未办证的在备注栏填写未办证。

2.生育对象孕前孕期产时产后随访记录

(1)访视时间:填写工作人员上门对生育服务对象访视的那一天时间(要求从对象纳入管理服务开始,每月访视一次,至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后随访一次止)。

(2)访视结果:从明确服务对象开始,按照生育全过程情况逐月填写随访结果,填写结果有11种,请按照实际访视结果进行逻辑顺序填写。一是未孕填写为“未孕”;二是现孕月数,填写为“孕1......9”,是上年度怀孕接到本年度的,从10月份起填写其实际怀孕月数。(这里要注意,与孕检结果一致,以及访视时了解到的具体时间为准,前面填写了的不用更改,不允许根据孕期保健孕检结果反推和更改);三是出生(当月),填写为“某年某月某日生育1女(男)”,如果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按实际数量填写,并在分娩地点栏注明分娩机构名称;四是生育后的下月(第二个月)访视时,填写为“母子(女)健康”,如母子(女)健康异常,按实际情况填写访视结果;五是生育子女后的第3个月访视时,填写为“禁

忌期”。期间第4月……访视时(按照顺产90天和剖腹产210天的时间顺序进行推算),访视结果填写为“禁忌期”,期间“送套”的,要在备注栏注明;六是落实手术,填写为“某年某月某日上环(结扎)”,并在备注栏注明实施手术机构名称。特殊情况暂缓手术的,访视结果栏填写为“未落实手术”,同时在备注栏填写11种情况(即病例、离婚、在押等)进行未落实手术的原因说明;七是手术后访视,落实手术后的3周时间内,访视时填写结果为“术后正常”,如不适填写为“术后异常”,即可完成该随访对象当年的全程管理服务过程;八是怀孕后的某月,因为医学需要经过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后进行了终止妊娠,或者涉嫌“两非”行为终止妊娠的,填写为“某年某月某日终止妊娠”,并启动“两非”案件调查工作程序,同时乡镇启动跟踪调查工作程序,建立《孕情消失、婴儿死亡档案》,并报区(市、县、特区)卫生计生局备案。九是婴儿死亡,访视结果填写为“某年某月某日婴儿死亡”,按照工作程序启动跟踪调查,建立《孕情消失、婴儿死亡档案》,涉嫌溺弃女婴的,启动“两非”案件调查工作程序。十是流动人口,是流入前生育并落实手术的,访视结果填写为“某年某月某日生育1男(女),某年某月某日上环(结扎)”,该种情况在当月访视1次后下月可不再访视;是怀孕后流入的,按逻辑步骤逐月填写访视结果,中途该流动人口返回其居住地后,要进行注明;是领证流入未孕的,按照逻辑步骤逐月填写访视结果,中途该流动人口返回其居住地后,要进行注明。在常住人口流出的,按照常规逻辑步骤填写。十一是特殊情况的访视结果填写,在上述10种访视结果外的,如生育后即进行结扎的,在访视结果栏同时填写2种结果,请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拓展填写(特殊结果要符合实事求是的要求,不遵循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则和规避考核的不能填写)。

(3)流出时间:填写常住人口生育服务对象离开户籍地的年月日。

(4)流入地点:填写常住人口生育服务对象流入居住的省市县乡村(居)及门牌号,尽可能详细填写。

(5)返回时间:填写常住人口生育服务对象流出后返回的年月日。

(6)分娩地点:分娩医院、接生员接生、在家接生。

(7)对象签字:每次随访必须要面见生育服务对象夫妻中的一方,并经当事人认可签字;如果随访时是生育服务对象双方的父母或可靠的知情人提供的信息,则由其双方的父母或可靠的知情人签字;如果是采取信件、妇检证明随访的,要在备注栏注明,并将信件、妇检证明存档备查。

3.在备注栏中应填写下列情况说明:

(1)生育服务对象流出、流入,怀孕或生育后补办证,生育后返回等造成不能按时随访的;流入30天以上的,要随访并注明流入时间。

(2)登记表中未涉及的其他情况需要说明的。

四、《年度出生及上报情况一览表》填写

1.生育对象基本情况的填写

(1)组别:填写服务对象居住的村民组或村寨名称;

(2)妻子、丈夫姓名、出生时间:填写妻子、丈夫姓名和出生时间时,要与公安户口本、身份证、人口计生家庭人口档案、生育服务对象基本情况、生育服务对象随访和村级出生人口报告单的信息一致,不一致的要附有效证明。

2.出生婴儿情况的填写

(1)出生婴儿情况只填写年度出生的婴儿,每户一栏;

(2)出生时间:填写年度出生婴儿的年月日;

(3)姓名:填写年度出生婴儿的姓名,未取名的填写未取名;

(4)性别:填写年度出生婴儿的性别,性别不清楚填写不详;

(5)孩次:填写一孩、二孩或三孩以上;

(6)政策内外:填写政策内、政策外;

(7)上报时间:填写村级向乡(镇)上报年度出生婴儿的年月日;

(8)备注栏:填写《年度出生及上报情况一览表》中未涉及而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补报往年的不必填写。

五、《年度落实节育措施情况一览表》填写

1.只填写年度生育服务对象发生生育行为后落实节育措施人员的名单,每户一栏;

2.组别的填写:填写服务对象居住的村民组或村寨名称;

3.妻子、丈夫姓名、出生时间:填写妻子、丈夫姓名和出生时间时,要与公安户口本、身份证、人口计生家庭人口档案、生育服务对象基本情况花名册、生育服务对象随访花名册、年度出生婴儿上报花名册和村级出生人口报告单夫妻的信息一致,不一致的要附有效证明;

4.现有子女:分男、女性别填写年度生育服务对象的子女数;

5.最小子女出生时间:填写年度生育服务对象最小子女出生的年月日;

6.应落实节育措施的名称:根据生育服务对象应落实节育措施的情况填写(应上环、应结扎)等避孕措施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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