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普通发票开票信息比对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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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11.11•【字号】2015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自2015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纳税人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推行范围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统称纳税人)。

二、发票使用(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电子发票继续使用。

(五)我市纳税人原使用上述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除以下列举发票外,纳税人自2015年7月1日起不得再开具,并应于8月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缴销空白发票。

1.收购凭证;2.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3.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4.天津市国税局指定的部分电信运营商使用的通用机打普通发票。

对上述列举发票取消使用的日期,天津市国税局另行规定。

三、系统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

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4.13•【文号】国税发[2005]61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

由于配套软件的修改工作正在抓紧进行,正式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一窗式”管理工作流程图(略)2.“一窗式”票表税比对异常类型及处理方式分类表3.比对异常转办单4.比对异常纳税人清单5.未票表税比对纳税人清单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7.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8.比对异常和处理结果统计表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征收管理,规范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以下简称“一窗式”管理)操作,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一窗式”管理是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统一在办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和IC卡报税),进行票表税比对,比对结果处理等工作。

三、“一窗式”管理一律实行“一窗一人一机”模式。

基本流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以下简称申报)受理、IC 卡报税、票表税比对及结果处理。

四、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一窗式”管理业务的指导、监督;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一窗式”管理业务的组织实施。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及补充客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及补充客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及补充客
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4.01
•【字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3.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及补充客票使用
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补充客票可继续使用至2013年3月31日。

自2013年4月1日起,应使用市国税局监制的发票。

为保证公路客运行业纳税人的正常运营,实现公路客运行业税收管理的平稳过渡,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4月1日起,公路客运行业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为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补充客票。

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补充客票式样不变,其监制章改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章。

二、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补充客票继续由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印制、发售。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4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 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 四 ) 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 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 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 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 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 照本条第 ( 一 ) 项、第 ( 二 ) 项、第 ( 三 ) 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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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中央财政垫付的地方应负担的留抵税额通过 2019 年及以后年度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扣回,上述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 起相应废止。
附件:2019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前后对照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2019年12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8 号
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 以下简称“异常凭证”) 管理等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 一 )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 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二 )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三 )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 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四 ) 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 五 ) 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 ( 失联 ) 企业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 第 76 号 ) 第二条第 ( 一 ) 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 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 一 )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 税额 70%( 含 ) 以上的; ( 二 )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 5 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 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 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 一 ) 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 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 出处理。 ( 二 )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 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 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 , 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 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 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 ( 免 ) 税期间取得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 ( 一 ) 项规定执行。 ( 三 ) 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 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6.07•【文号】国税发[2004]第68号•【施行日期】200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防范利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6月1日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代开机关)应将当月所代开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格式附后),7月份申报期起应同时利用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开具清单》电子文档。

二、自2004年6月份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格式附后),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在6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从7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未单独报送或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自2004年7月份起,各地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采集的《开具清单》、《开具清单》电子数据以ZIP文件形式通过FTP上报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使用货运发票上传的FTP服务器。

各级税务机关检查、汇总上传方法及流程见附件。

四、《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及数据检查、汇总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免费使用。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正文:----------------------------------------------------------------------------------------------------------------------------------------------------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1991年10月15日天津市税务局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外,还可享受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第三条在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在保税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

第四条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値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値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列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征收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总函2017 124号增值税比对管理规定

税总函2017 124号增值税比对管理规定

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24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10-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34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国税函〔2006〕9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同时废止。

2017年10月30日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以下简称“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申报比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置申报异常处理岗,主要负责异常比对结果的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

异常处理岗原则上不设置在办税服务厅前台。

四、申报比对范围及内容(一)比对信息范围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以下简称“申报表”)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信息。

2023天津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题库(含答案)

2023天津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题库(含答案)

2023天津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题库(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党的根本宗旨是()A.以人为本B.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C.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D.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2.一个人遇到挫折后,为了摆脱烦恼苦闷的困扰,约同事去郊游,通过欣赏大自然的风光,使自己的情绪得以调节。

这种调节不良情绪的方法属于()。

A.自我暗示法B.升华法C.注意转移法D.回避法3.以下选项中哪项不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中纪检监察部门负监督责任的内容()。

A.强化监督检查B.严格执纪办案C.严肃问责追究D.加强调查研究4.以下哪项事项在升级服务中不适用互联网办理服务()。

A.《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B.外出经营报验登记C.《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D.非正常户解除5.花生果仁出口免征增值税()。

A.是B.否6.下列情形的纳税人中,可以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是( )A.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B.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办理代开发票等涉税业务C.因住所、经营地点变更的纳税人D.注销后恢复开业的7.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人,免征增值税;对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A.按1%预缴增值税B.按1.5%减半预缴增值税C.按3%预缴增值税D.暂停预缴增值税8.因某县国税局君山分局的责任,致使某纳税人在2014年1月份漏缴增值税税款1万元,其《不予加收滞纳金报告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由()填写,并附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况说明。

A.县国税局君山分局B.纳税人C.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D.县国税局收入核算科9.纳税人享有主动了解,全面、准确、适时知晓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纳税人的()A.税收政策知情权B.涉税程序知情权C.应纳税额核定知情权D.救济方式知情权10.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

2023税务系统税收信息化与征管现代化专业能力10

2023税务系统税收信息化与征管现代化专业能力10

2023税务系统税收信息化与征管现代化专业能力模拟试卷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专票电子化内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内控岗要采用"信息化+人工巡查"的方式,对电子化和纸质的增值税专票、增值税普票中可能存在的内部风险进行有效排查和应对,人工巡查暂按业务量()比例进行试点。

A:20%B:30%C:40%D:50%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专票电子化内控工作的通知》(税总金四便函[2020]30号)规定,一是内控岗要采用“信息化+人工巡查”的方式,对电子化和纸质的增值税专票、增值税普票中可能存在的内部风险进行有效排查和应对,确保风险早发现、早处置,并形成台账,记录内控岗工作情况,包括:风险点类型、涉及纳税人识别号、涉及税务人员、处理情况、责任追究情况。

人工巡查暂按业务量30%比例进行试点。

2.在各级税务机关()设置内控岗。

A:督察内审部门B:税政法制部门C:业务主责部门D: 内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专票电子化内控工作的通知》(税总金四便函[2020]30号)规定,各级业务主责部门要设置内控岗。

3.在各级税务机关()设置督审监督岗。

A:督审监督部门B:税政法制部门C:业务主办部门D:内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专票电子化内控工作的通知》(税总金四便函[2020]30号)规定,在各级税务机关督审监督部门设置督审监督岗。

4.发票领用环节,票种核定风险管理岗存在()等8个岗位内部风险点。

A:税务人员未向风险等级为“Ⅲ(低)”的纳税人正常办理增值税电子专票票种核定业务事项。

B:税务人员未按照核心征管系统提示的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最高领票数量内向风险等级为“Ⅲ(低)”的纳税人核定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4.2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8.24•【文号】国税发[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为贯彻“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完善征管体制,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税款征收管理(一)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按照“一窗式”管理规程的要求,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必要的审核。

在审核增值税申报资料时,要认真比对防伪税控磁卡记录销售额与申报的专用发票销售额、防伪认证数与申报专用发票抵扣数,比对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代征凭证以及农副产品收购票抵扣清单(磁盘)汇总额与申报表对应抵扣额,其他发票填开额与申报销售额等。

受理运输企业营业税申报,要比对申报的税额与发票清单(磁盘)汇总额。

发现申报差错要及时处理,辅导纳税人纠正一般性错误,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纳税人户籍资料以及各类相关指标,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核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二)严格欠税管理税款征期过后,要及时将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提交税源管理部门催缴,最大限度地减少新欠税款的形成。

要加强延期申报管理,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豁免滞纳金。

对历史形成的欠税,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采取任何变通办法擅自减免欠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 切实加强普通发票日常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 切实加强普通发票日常管理

征纳要文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采取多项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

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完成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

除企业冠名发票外,要科学合理地简并规范通用发票票种。

要加强防伪专用品管理。

凡达不到防伪专用品使用管理要求的企业,一律取消其印制资格。

要改进和完善发票防伪措施。

要做好冠名发票印制工作。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都可以申请印制、使用冠名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审批,优化服务,规范管理。

———严格发票发售,防止发生骗购。

要确保发票申领者身份合法。

要分类进行发票初始核定。

要合理控制发票发售数量。

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1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印制数量控制在不超过1年使用量范围内;对定期定额户应供应小面额发票,并及时根据使用情况调整供应量和纳税定额。

对不在税控收款机推行范围内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又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可提供定额发票。

———规范发票开具,严格代开管理。

纳税人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开具假发票、作废发票或非法为他人代开发票;购买者不得要求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开的发票。

纳税人不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要承担法律责任。

要加快实行机具开票、逐笔开具制度。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手工开票。

要规范代开发票行为。

———加快税控机具推广,配套推行有奖发票。

日常涉税问题100问

日常涉税问题100问

目录一、纳税申报岗…………………………………………………2-7二、金税综合岗…………………………………………………8-13三、税务登记岗…………………………………………………13-14四、受理申请岗………………………………………………. 14-16五、代开发票岗…………………………………………………17-18六、发票相关岗…………………………………………………18-20七、金税发行岗………………………………………………….20-22纳税申报岗1、问: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携带何种资料?答:来税务局办理认证事宜需要携带需认证发票的抵扣联和本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有效期是多长时间?答:自开票日起90天内。

3、问:内河和公路运输发票的认证有效期是多长时间?答:自开票日起90天内。

4、问:内河和公路运输发票的认证后,抵扣联是否加盖已认证戳记?答:内河和公路运输发票的抵扣联不允许加盖任何戳记。

5、问:铁路运输发票是否需要认证,如何办理抵扣?答:不需要,当月取得铁路运费发票后,应将份数,金额,税额填写在申报表附表2,同时,录入四小票程序生成电子文件。

具体操作程序详见申报四小票。

6、问:网上认证企业通过网络认证专用发票后,税务机关是否要在专用发票抵扣联及认证结果通知书上加盖“已认证戳记”吗?答:不须加盖任何戳记。

7、问: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在申报时候最容易出错误的地方在哪里?答:注意非核定征收企业误将销售额填入核定销售额栏。

8、问:上月有预缴税款的企业在申报时如何处理?答:应将预缴税款填入申报表预缴税款栏,并将所对应销售收入计入本期销售收入栏。

9、问:防伪税控抄税的正确时间?答: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允许企业非征期至多7次抄报税,但次月征期内必须做全月抄报税一次。

10、问:如果在本月月中误操作,做了一次抄税该如何解决?答:若出现这种情况则应到税务大厅窗口进行报税后,待次月征期内再重新进行全月抄报税。

国税普通发票网络管理系统客户端操作手册

国税普通发票网络管理系统客户端操作手册

国税普通发票网络管理系统客户端操作手册治理系统客户端操作手册名目纳税人申请开通1软件下载3初始化程序4发票填开5发票作废7红字发票9发票补录10系统治理12修改密码13操作员爱护13商品资料爱护14客户资料爱护15发票库存16发票验旧16发票查询16打印设置17日志查询17系统数据备份治理17再次初始化18软件需要的环境18咨询题及解决方法19纳税人申请开通发票领购申请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按规定到税务机关进行发票领购申请,购买纸质发票。

二、软件申请开通纳税人可通过网络和手机短信两种方式申请开通使用《贵州国税一般发票网络治理系统》(一)网络申请鼠标点击“申请开通”图标,显现以下界面。

分不输入纳税人识不号、手机号和验证码,点击“提交”。

申请成功,将显现如下界面保持手机畅通,税务机关将开通信息及初始密码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

申请失败,将显现如下界面,请核实纳税人识不号输入的正确性,如有疑咨询,请与税务机关联系。

(二)短信申请纳税人使用手机发送短信,内容如下:“sq 纳税人识不号”例如:“sqXXXXXXXXXXXXXXX”,发送号码到“1062 12366”,税务机关收到该短信后,回复短信“您已申请国税局网络开票系统,您的密码是:XXXXX,如有疑咨询,请与您的主管税务官员联系!”。

系统自动同意申请,并开通软件。

注意:纳税人注意储存密码,此初始密码将在开票系统进行初始化、第一次登录开票系统及今后显现重大事件时用到。

使用的手机号码将作为税务机关与您联系的唯独号码,手机号如有变动,请及时到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软件下载在此界面鼠标点击“软件下载”图标,显现以下界面。

单击“贵州省国税一般发票网络治理系统客户端(实时更新)”,弹出界面如下:将此压缩文件储存在硬盘的相应名目下,例如储存在D盘上,并将此文件解压,如图所示:鼠标双击执行gzwlfpClient程序,得到如下图所示界面,即表示系统能够在本机执行。

如显现下图所示错误:初始化程序第一次运行本系统,必须保证运算机连入互联网,否则系统由于不能初始化将不能运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充分运用税务稽查信息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认识近年来,税务稽查部门查处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如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能比对汉字信息和销货清单的缺陷,套开发票或变造销货清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或接受虚开运输业发票;改变货物品名逃避缴纳消费税;骗取出口退税以及部分行业大量利用假发票偷税等。

这些涉税违法案件,反映日常税收征管仍存在不少漏洞和薄弱环节,为加强税源管理提供了方向和线索。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以查促管的自觉性,通过对税收违法案件相关信息的梳理分析,摸清违法行为发生的环节和规律,查找内部管理不足,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二、强化以查促管措施(一)加强对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隐患的重点企业监控。

对既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又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或相关企业,包括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税粮食企业、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所的成员单位、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的企业等,要加强监管。

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对钢材、建材、煤炭、服装、医药经销和黄金经销等行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项评估,加大对虚开、“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处力度,重点检查货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的情况。

(二)加强对内河及公路运输运费发票进项税抵扣管理。

[feiq]附件1:发票真伪查验网站链接汇总一

[feiq]附件1:发票真伪查验网站链接汇总一

附件1:发票真伪查验网站链接汇总一览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普通发票查询方式广东国税局普通发票:在广东省国税局网站查询。

网址是/wssw/jsp/common/query/invoice_checking/invoice _checking_input.jsp。

地税局普通发票:在广东省地税局网站查询。

网址是/portal/gd/I8M983C3EN4IWCVBBBE70PDDIHG1YLWU.htm。

佛山市地税局网站查询。

网址是/portal/fs/MYKK70L65T9E0RRATBE5TTHGINR7HI95.htm。

深圳国税局普通发票:在深圳国税网站查询。

网址是/nsywgl/gxhfw/fpzwcx/ifm_fpzwcx.htm。

地税局普通发票:在深圳地税局网站查询。

网址是/dzswj/fpzwxx.do?method=toZwxx。

北京国税局普通发票: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

网址为/ptfp/fpindex.jsp。

地税局普通发票: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

网址为/fpcx.jsp。

天津国税局普通发票:天津市国税局目前未开通网上查询。

地税局普通发票: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查询。

网址为http://202.99.102.23/index_Query.jsp;餐饮发票查询在主页左侧/tjcs/。

上海均在上海财税网站查询。

网址为/wsbs/ptfp/login.jsp。

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卷票)网址为/wsbs/WSBSyjFpJpCx.jsp。

其它发票网址为/wsbs/WSBSptFpCx_login.jsp。

重庆地税局普通发票: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

网址为/fpcx/。

国税局普通发票: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

网址为http://218.70.65.68:7008/fwpt/fpcx.jsp。

河北国税局普通发票: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现就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为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便利,而且败坏社会道德,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顽疾。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像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一样,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一)落实集中印制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要求,抓紧完成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成本。

贯彻集中统一的原则,除企业冠名发票外,要科学合理地简并规范通用发票票种。

涉税发票的政策适用及风险解读

涉税发票的政策适用及风险解读

•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团公司借款利息税前 扣除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2009]106号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 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团内企业统借统还业务营 业税问题的函》(琼地税函[2013]817)
• 浙江国家税务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 • 大地发(2015)18号 • 要按统借统还政策适用企业必须提供下列资料减少纳 税风险
• 四是要重点检查“一定金额”以上发票及其业务 的真实性,要求逐票比对、逐票核查。特别是药 品、医疗器械行业发票以及列支项目为“会议 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 类手续费的发票,要通过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 票信息的审核分析,检查其业务是否真实,是否 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虚假发票或虚开发 票的行为。 • 五是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涉税问题,要一并 进行认真查处。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发票,一律不 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免) 税和财务报销、财务核算
• 问:企业偶然发生设计业务应到哪个税务局代开发票? 代开普票还是专票?代开发票时个税尴尬境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 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 153号) • 问:我们单位到外面买了些礼品送人,可以去国税局 代开发票吗?需要什么手续? • 又问:企业向外提供股务,出具服务合同还是咨询合 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天津市地税国税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14年5号第八条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继续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52号第六条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团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2009106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团内企业统借统还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函琼地税函2013817一是要求集团公司的核心企业或所属的财务公司提供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复印件认真审核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准确把握其借款的利率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2.1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为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税务总局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规格、联次及防伪措施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防伪措施为光变油墨防伪(详见附件1)。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代码及号码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规格,其中06代表57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07代表76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内容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税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销售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收款员、购买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项目、单价、数量、金额、合计金额(小写)、合计金额(大写)、校验码、二维码码区等。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票样见附件2。

四、其他事项(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真伪鉴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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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普通发票开票信息比对系统的通知【标 签】开票信息比对系统开票信息比对系统,发票管理,普通发票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3-08-27
【实施时间】2013-08-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纳税人自觉依法使用发票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天津市国税局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更加科学、实用的发票查询功能,即“普通发票开票信息比对系统”,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将于2013年9月1日起在天津市国税局门户网站启用“普通发票开票信息比对系统”,同时停用原发票流向查询系统。

二、该系统发票查询对象为:天津市国税局2012年1月1日以后发售的所有普通发票,包括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天津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通用机打发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天津市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印制有单位名称发票。

三、本系统对用户每两次查询的时间间隔进行了限制,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普通发票开票信息比对系统授权”,实现不受录入验证码和查询时间间隔的限制。

四、《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开票信息比对系统使用说明》已下发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软件下载页面,纳税人可自行在上述网站下载。

五、该系统所提供的发票信息不作为发票真伪鉴定的法律依据。

查询后若发现所持发票与显示信息不符或对所查询的发票有疑义的,请携带发票到税务机关做进一步的验证鉴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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