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律制度
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
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2011年10月底,司法部地市司法局长英国培训团在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郑先红的带领下,赴英国曼彻斯特和伦敦进行培训考察。
通过培训考察,我们对英国的法律体制、制度,司法体系和运作方式,刑事民事案件办理和矛盾纠纷处理的渠道、方式等有了基本了解,特别是对英国的法律教育、律师管理、律师事务所运行、法院的司法地位、对公民的法律援助和服务、社区矫正的执行、监狱管理、民事商事矛盾调解等与我国司法行政工作密切相关的领域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并结合国内工作实际进行了比较,加深了对英国法律制度的认识。
这对于借鉴英国法制制度,更好地开展司法行政工作意义深远。
一、英国法律制度简介(―)英国法律构成和法院体系1、英国法律构成。
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鼻祖,崇尚经验,注重实用,只相信经过实践验证过的理论,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与大陆法各国不同的是,遇到新问题时,大陆法国家的法律回答“这次我们应该怎么办”而英国的法律则会找出“上次我们是怎么办的”。
受信奉经验的法律思想影响,自13世纪开始,普通法亦即判例法便在英国生根发芽,并逐渐影响了大半个世界。
在英国具有约束力的法院判例分为四级。
一是欧洲一审法院、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解释和判例。
英国作为欧盟和欧洲地方议会的成员国,必须接受欧洲司法法院对欧盟法律的解释和判例、欧洲一审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这些判例对英国的各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二是英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最高法院未成立前为上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判例),它们有最高约束力,除被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典取代外,英国的各级法院必须遵循。
三是英国上诉法院的判例。
上诉法院作出的判例对郡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自身都具有约束力,但该判例可以被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推翻。
四是英国高等法院的判例。
对郡法院和高等法院自身具有约束力,但可以被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例推翻。
英国历史上没有成文法。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沉淀,英国法院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判例门类繁多,数量更是浩如烟海。
英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史及其影响
英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史及其影响英国法律制度是世界闻名的法律制度之一,它的发展历史悠久,影响深远。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论述英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史及其影响。
1. 历史背景英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公元1066年,当时威廉征服诺曼底并称自己为英格兰国王,他通过建立中央政府和法院来加强自己的控制力,并通过各种法律来规范国家和社会的行为。
然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化,英国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
2. 省级法庭在英国,最初的法庭是在省级设立的,用于解决地方争端和纠纷。
这些庭院通常由当地的权贵和精英组成,他们负责制定和执行当地的法律和规定。
这种制度的好处是法律和规定更贴近人民,更具切实性。
3. 王庭在王庭的发展中,国王通过设立王庭来处理具有国家性质的问题。
在早期,王庭也是省级法庭的一种,并由国王和其官员领导。
在王庭中,法官们不再是地方权贵或权威人物,而是专业法律人士。
4. 店铺法庭随着商业活动的增加和市场的发展,商家和商人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增加。
因此,英国政府在1295年设立了“店铺法庭”,专门处理商业纠纷。
这种法庭强调各种形式的贸易合同,如货物交换、租赁和贷款合同等。
5. 上诉制度在17世纪之前,英国只有一级法庭。
然而,由于司法体系的扩张,上诉制度得以建立。
当然,在13世纪,各级法庭之间已经存在互相上诉的制度。
但在1621年,上诉机构正式建立了,使得被指控者有权抗辩控诉,并让法律更加公正。
6. 普通法普通法是英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普通法是通过先前案例来确定法律规则的,而不是通过法律文书或宪法。
这种系统的优点是其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适应法律和社会变化。
7. 立法英国也是一种称之为“立法民主”的国家。
在这个系统中,议会成员通过讨论,辩论和投票来决定法律和政策。
虽然判例法仍然是英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立法已经成为决定英国法律的主要方式之一。
总之,英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可以说是源远流长。
从最初的省级法庭到现代的立法民主模式,英国法律制度已经不断发展和完善,影响了整个世界。
在法律制度方面,英国和中国有哪些不同之处?
在法律制度方面,英国和中国有哪些不同之处?在全球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的情况下,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一项必需,尤其是对于跨国企业和国际商务人士来说。
英国和中国是全球两个重要经济体,其法律制度存在许多不同之处。
下面将介绍英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方面的差异。
一、民法制度与英美法系英国采用的是英美法系,是以公法为主导的为主的英美法系,而中国则是以民法为主导的综合法系。
英美法系更加注重于判例法的使用,强调案例约束力的重要性以及法官对案例的个人解释。
相反地,综合法系强调的是法典和法律文本,注重法律的正式编撰和具体化,强调国家对于法律的规范性控制。
1.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以案例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强调判例的共通性。
具体来说,判例对后面的案件的解决与判决具有指引作用。
英美法系中,案例直接指导法官如何裁决,对后来的解释和调查也有重要的影响。
2.综合法系综合法系更倾向于使用法典和法规来制定法律。
在综合法系内,事件的处理是以国家的法律和正式程序来实现的,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显著性。
因此,对于国际商务人士来说,预测综合法系下法律的结果更加确定,而英美法系下法律更加不确定。
二、司法体系和程序不同1.司法程序英国的司法程序更强调法院的独立性和法官的独立性。
它采用口头审判和书面审判相结合的方式来解决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问题。
法院有权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解决案件。
当然,案件的决定也受到其他法院拥有的权利和法律传统的指导。
相比之下,中国的司法程序更加复杂,法律程序也更为庞大。
中国司法体系的重心在于公开听证和调查,以及对事件进行全面的调查,以确保公正和保障公民的权利。
2.提起诉讼的方式在英国提起诉讼有较低的门槛,法院制度也较为完善。
通过向法院提交起诉书,人们可以获得法院的解决方案。
尽管中国的法院制度也十分完善,但它的立案方式十分繁琐,经常要求提交大量的案件材料,增加了诉讼的成本和时间。
三、犯罪责任、刑罚机制的区别英国和中国在犯罪责任和刑罚机制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温彻斯特法令的三大制度
温彻斯特法令的三大制度英国的资本主义制度可以说是当今世界最发达、最先进的资本主义制度。
而在英国,至今还沿袭着封建时代的残余------私有制度。
正是因为这种经济关系的存在,所以英国还出现过诸多反对公有制度的思想,其中最著名的是《温彻斯特法令》。
------温彻斯特法令第一条就规定了成立私人企业不必事先得到政府的批准,只要该私人企业与政府间没有敌意即可。
也就是说,只要私营企业在政府手里并且没有同政府产生敌意的话,政府便无权干涉它的运作。
虽然这种法律规定保证了私营企业不受政府干涉,但它却使得私营企业之间竞争加剧。
据统计,有近四分之一的小公司由于竞争过激而破产。
因此,政府便借助于《公司法》加强对私营企业的监督。
《《公司法》规定:公司每年必须将盈利的40%向国家上交,剩下的60%则归公司董事所有。
但是如果有人敢于欺骗或侵吞国家财产的话,就要被送进监狱服刑12年。
第二条规定:合伙经营公司也属于私营企业,不受政府干涉。
这些合伙人同样也可以向国家上交40%的利润,但如果他们有意欺骗或侵吞国家财产,也会被送入监狱服刑三年。
第三条规定:自由贸易公司和集体商业公司同样都受政府保护,这个规定主要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自由贸易公司和小型农场,确保小型企业的安全和整个社会的稳定。
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机构,都由投资者(股东)组成,他们可以随意罢免。
他们还可以根据需要任命副董事长和秘书等职员。
总之,除非私人企业同政府间有敌意,否则政府是无权干涉私营企业的。
与之相比,我国的《公司法》则把目光盯在了那些处于优势地位的大公司上。
一旦大公司从事违法活动,不仅董事会会被解散,有关责任人也会被绳之以法,而且会被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更严重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虽然《温彻斯特法令》是英国封建制度的残余,但这种法律制度却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好处。
有了它,社会才能充满活力;有了它,中国才能够走上富强之路。
同学们,让我们珍惜这来之不易的“金钥匙”吧!它会给我们的未来插上腾飞的翅膀。
英国优秀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英国作为世界法治国家的代表之一,其法律制度在历史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成熟的体系。
英国刑事司法体系在改革过程中,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提高了司法效率,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英国刑事司法体系改革为例,探讨英国优秀法律制度的案例。
二、英国刑事司法体系改革历程1. 早期改革(19世纪)19世纪,英国刑事司法体系面临着诸多问题,如审判拖延、证据收集困难、法官权力过大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1)证据法改革:1836年,《证据法修正案》颁布,限制了法官对证据的审查权,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
(2)法官任命制度改革:1852年,《法官任命法》实施,确保法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3)刑事程序改革:1873年,《刑事证据法》颁布,明确了证据收集、审查和呈递的程序。
2. 中期改革(20世纪)20世纪,英国刑事司法体系改革继续深入,重点在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被告人权益。
(1)1965年,《刑事审判法》实施,简化了审判程序,提高了审判效率。
(2)1984年,《刑事审判法》再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法官的权力,确保审判公正。
(3)1995年,《犯罪与秩序法》实施,对刑事司法体系进行了全面改革,包括提高法官独立性、完善律师制度、加强警察权力等。
3. 近期改革(21世纪)21世纪,英国刑事司法体系改革继续推进,重点在于应对新型犯罪和打击恐怖主义。
(1)2003年,《警察改革法》实施,对警察权力和职责进行了调整,提高了警察执法效率。
(2)2009年,《犯罪与法庭法》实施,进一步强化了法官权力,确保审判公正。
(3)2015年,《刑事司法与法庭法》实施,对刑事司法体系进行了全面改革,包括加强法官独立性、完善律师制度、提高警察执法效率等。
三、英国刑事司法体系改革案例1. 证据法改革案例案例:2016年,英国某地发生一起杀人案,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收集到大量证据,但由于证据收集程序存在问题,导致证据被排除。
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一)
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一)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引言英国宪法作为世界上最古老的宪法之一,在保障国家制度稳定和民众权益的同时,也具有独特的特点和基本内容。
本文将介绍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并探讨其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立法权和国家元首•英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归于议会,由上下两院组成,分别是众议院和贵族院。
•英国国家元首为君主,目前是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内阁制度和政府职责•英国内阁由首相和其他大臣组成,负责决策和行政职能。
•内阁制度确保政府运作的高效性和责任制的实施。
法律原则和司法权力•法律原则是英国宪法的核心,包括宪法惯例、普通法和法律法规。
•司法权力属于独立的司法机构,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执行。
公民权利和自由•英国宪法保障了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个人隐私权等。
•公民权利的保护是英国宪法最重要的任务之一。
地方自治和分权原则•英国宪法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权力,鼓励地方自治。
•分权原则确保英国政府权力合理分布和有效制约。
宪法修正和法律演变•英国宪法是一部不成文宪法,可以通过法律演变和司法解释进行修正。
•法律演变体现了英国宪法的灵活性和实用性。
结论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包括立法权、国家元首、内阁制度、法律原则、司法权力、公民权利、地方自治和分权原则等。
这些内容在维护国家治理的稳定和民众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同时,宪法修正和法律演变体现了英国宪法的灵活性和适应性,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作为一份古老而又现代的宪法,英国宪法为其他国家的宪法发展提供了重要参考和经验。
第十一章英国法律制度近代第一节英...
第十一章英国法律制度(近代)第一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对封建法律的继承和发展1640年暴发资产阶级革命,1689年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以妥协的方式确立了立宪君主制。
封建的司法机关保存下来,封建的法律传统和法律形式也继续沿用,形成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仍是英国法律的主要渊源和基本形式。
但为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资产阶级不断对其资本主义化,采取的方式主要是利用旧的法律形式,加进新的资产阶级的内容。
具体通过以下方法实现:1、英国法官和法学家用17-18世纪的精神来解释普通法的古老原则,使其适合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和资产阶级利益的需要。
英国著名法学家科克(1556-1634)在赋予普通法以资产阶级内容方面起了先导作用,其所著《英国法总论》为对普通法实行资本主义化改革开辟了道路。
继科克后在实现普通法近代化改革中起重要作用的是英国著名法学家布拉克斯顿(1723-1780),其所著《英国法注释》成为近代最重要的普通法权威著作。
2、通过审判实践,以判例形式把适合资本主义需要、符合资产阶级利益和要求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吸收到普通法中来,以推动普通法的资本主义化。
18世纪英王室法院首席法官曼斯菲尔德(1705-1793)起了重要作用,成功引进西欧商法,以判例的形式为近代资本主义商业和银行业提供了一套法律规范,成为普通法的组成部分,被誉为英国的“商法之父”。
3、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令和条例,作为旧法的补充和修改。
应指出,英资产阶级革命后,保留了自13世纪国会成立以来颁布的大量法律、法令和条例,造成英国制定法具有混乱性和矛盾性的特点。
二、产业革命后英国法律制度的近代化改革和发展(近代)英国的产业革命从18世纪60年代到19世纪30——40年代完成,要求对英国法律制度进一步改革。
加上1789年法国实行了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英国统治阶级要求改革法律制度呼声越来越强,代表人物是边沁和奥斯丁等。
英国实行什么制度
英国实行什么制度英国实行了许多制度,下面列举几个主要的。
1. 君主制: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国家元首为君主,目前是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君主的权力大部分是象征性的,实际上政府的运作由议会负责。
2. 议会制:英国是一个议会制国家,国会由两个议会组成,分别是上议院(英国众议院)和下议院(英国上议院)。
议会代表人民利益,并负责立法、监督政府和决定国家政策。
3. 内阁制:英国实行内阁制度,内阁是由首相和多个部长组成的,决策权在内阁中集中。
首相是在选举后由执政党的领导人担任。
4. 法治制度:英国实行法治制度,法律是最高的权威,所有人都必须按照法律行事。
英国有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并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
5. 贵族制度:英国仍然保留了贵族制度,有大约800名贵族。
贵族们拥有特权和封地,并在议会中有一定的权力。
6. 福利制度:英国实行了全面的福利制度,包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养老金和失业救济等。
这些福利制度旨在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安全。
7. 教育制度:英国的教育体系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优秀的之一。
它包括义务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学校体系很多样化,除了公立学校外,还有许多私立学校供人选择。
8. 去英制度(Brexit):在2016年英国公投中,英国决定退出欧盟。
这个决定导致了一系列的政治和经济变化,包括重新谈判与欧盟的关系、重新制定贸易协议等。
总的来说,英国实行了一系列的制度来保障国家的稳定和人民的权益,包括君主制、议会制、内阁制和法治制度等。
这些制度为英国的政治和社会秩序提供了基本框架,也为英国的繁荣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英国的立法制度
英国的立法制度英国作为一个古老的国家,立法制度也是一直受到重视,被誉为是“民主立法国家”。
英国立法规章体系是由国王,议会及法院三权分立的协调共存结构体系统成的。
英国立法制度诞生于中古时期至今,在历经不同历史时期和制度变革中经历了多次演变。
几百年来,英国的立法制度一直坚持着“三权分立”的基本原则。
英国立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三权分立”。
国王代表立法机关的最高权力,可以出具法令,即立法。
议会是英国立法机关的次高权力,英国议会由英国国会(即下议院和上议院)构成,它们决定国家政策及法律,制定法律法令,但这些法令只有经过国王的批准才能生效。
法院负责对法律的进行解释和执行,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行和行为的合法性。
英国的立法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从而形成了现今的英国法律,主要是受到三权分立的理念的指导。
从中世纪以来,英国的立法越来越重视民意,以满足人民对于“政治公正”“社会公正”的追求。
此,英国立法制度经历了多次演变,发展出适应新形势及新要求的法律体系,体现了英国传统的司法制度,为市民提供了公平的司法服务。
英国的立法法本以及宪法的基本规则是经过不断的修改而发展而来的。
根据《大宗法》(Magna Carta)的原则,改革者爱德华一世(Edward I)制订了一套法律,就是炎黄子孙熟悉的《黄金法》(Golden Charter)。
就是现在英国各项法律的根基。
此后,英国政府不断修订,并施行了很多法律,包括《英格兰法》(English common law),《成文法》(statutory law),《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税法》(Tax law)和《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经过不断演变,加上英国的法官发挥的重要作用,英国的立法体系也不断得以完善,政府也越来越重视议会的作用,以保证民意的代表性,实现立法制度的民主化。
受到三权分立原则及各种法律的制定,英国秉承了民主政治原则,法律来源于其他国家,吸收其他政治理念,从而形成了它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制造出兼容且合理的法律系统,实现了人民的政治及社会权利,而这也正是《黄金法》提倡的“行政公正”和“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英国什么制度
英国什么制度英国采用的制度是君主立宪制。
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指国家政权的最高权力在皇室(君主)手中,但其实际行使权力是通过议会来实现。
这个制度是在历史上逐渐形成的,最早可追溯到1215年的《大宪章》。
而现代君主立宪制的确立可以追溯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
英国的君主是国家元首,但其权力受到议会的严格限制,完全没有绝对的统治权。
现在的英国君主是伊丽莎白二世女王,她的权力主要是象征性的,即代表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英国议会是英国政治和立法权力的最高体现。
英国的议会由两个院组成:上议院和下议院。
上议院是英国最高立法机构,由世袭贵族和由现任君主任命的生命贵族组成。
下议院是由选举产生的,代表英国民众的利益。
议会有主要由政府成员组成的下议院,和主要由独立议员组成的上议院。
英国的政府是议会内阁制,是由多个政党组成的,通过选举产生的政府。
英国政府由首相领导,首相是在下议院中选出的。
英国的司法制度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
普通法是指以判例为基础,依据案例和惯例形成的法律体系。
英国的法律传统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其法律原则和制度的成熟性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盛誉。
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的特点是相对稳定和民主。
君主立宪制保证了君主的象征性地位,使君主不是完全的统治者,而是代表人民利益的象征。
君主立宪制还通过议会来行使政治和立法权力,保证了民主的决策过程。
此外,英国的构成部分: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也具有一定的自治权。
总的来说,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是一个兼顾稳定和民主的制度。
这个制度为英国的政治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也为英国人民享受民主和自由的权益奠定了基础。
英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何异同?
英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何异同?作为两个具有不同历史文化背景的国家,英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也有一些相似之处。
下面,我们将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比较。
一、法律体系1. 英国英国的法律体系属于普通法系,继承自英格兰中世纪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了习惯法、判例法以及立法法等。
目前英国已经废除了由普通法担任的大部分行政职能,而改由立法机构担任。
2. 中国中国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乃法官在裁判时通过对法规、司法解释、依据以及客观事实的综合分析而构建的法律判断体系,基于宪法作为最高法律,而由立法机关等法律制定机构共同制定和转化为各具体法规。
二、法律适用范围1. 英国英国的法律适用范围不限于英国本土,而对华人海外资产的保护也提供了立法保障,因而在全球享有盛誉。
然而,其在同性婚姻等社会议题上的立法相对滞后,受到了较大争议。
2. 中国中国的法律适用范围覆盖了整个中国境内,其中最主要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但中国的法律体系在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上还存在许多争议,其中便涉及到法治、公正和透明度等问题。
三、司法独立与保障1. 英国司法独立和制衡是英国政府的核心原则,因此英国的法官是完全独立的。
不过,尽管英国的司法制度在许多方面都表现极为出色,但它也不是完美的:英国诉讼程序的成本较高,这导致了很多人无法承受获得司法公正所需的费用。
2. 中国中国的司法制度长期以来都存在着各种问题,并一直受到广泛关注。
例如中国司法制度的缺陷、审判公正性不足、法官独立不充分等方面。
不过,中国通过人民陪审制度以及最近的互联网法新规,进行了强有力的司法改革,努力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事实上,中国审核官员贪污案时,采取的是无记名陪审团评审方式,使得司法体系更加公正、公平、透明。
四、法庭审判程序与结构1. 英国英国采用了类似于公诉、辩护和即审即判等传统审判程序。
有一个更为个性化的审判程序可根据罪行特质进行设计。
法庭结构基本上与摊位制的行政中心非常相似,各庭审的法官都有不同的职位,从翼室法庭法官到最高法院法官。
英国制度体系
英国制度体系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其制度体系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政治体制英国政府采用议会制度,分为下议院和上议院。
下议院是由民选代表组成,人数共650人,负责草拟并制定法案。
上议院则由约800名成员组成,其中大部分是由政府任命的贵族成员,其余则为遗传贵族和教士。
上议院是英国的法律审核机构,也负责审查和修改下议院提出的法案。
2. 法律体系英国的法律体系分为普通法和民法两种。
普通法主要是基于司法判例和法律惯例而形成的法律体系,而民法则是由议会制定过的法律条文所构成。
英国的法律体系以其简洁、实用、灵活的特点而闻名,被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国的法律系统之中。
3. 教育体系英国的教育体系历史悠久,设有许多知名大学和中学。
英国的公立学校主要由政府资助和管理,其教育水平和质量均极高。
同时,英国还拥有一些著名的私立学校,这些学校的教育标准相对更高,其教育费用也更为昂贵。
4. 经济体制英国是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其经济体制以市场经济为主,企业和市场占据了英国经济运行的主导地位。
英国的重工业、煤炭工业、纺织业等传统工业在近年来正在逐渐衰落,而服务业、金融业、科技产业等新兴产业正在不断壮大。
5. 社会保障体系英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政府通过纳税和公共经费为公民提供医疗、福利和住房等社会服务。
英国政府也为失业者和低收入者提供救济和福利补偿。
6. 宪法体系英国宪法是指没有写成成文宪法,而是源自于英国的法律和惯例。
英国宪法的核心是英国政治制度的运行方式,如议会制度、总理制度、制衡机制等。
因为英国没有斗文宪法,所以英国的法律体系也显得非常灵活和适应变化。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概了解下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对于理解⼀些法律英语和合同总总是有好处的,起码看起来不会觉得很陌⽣。
以下我根据《professional english in use》⼀书整理的英国司法制度的⼤概,其实就是按照根据英⽂概括成中⽂⽽已。
这是⼤概,具体的⼀些制度等有时间了慢慢整理出来。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1、民法与刑法英国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国家,只要是判例法。
笼统的说英国法律分为私法(private law)与公法(public law),更明确来说,英国法律分为民法(civil law)与刑法(criminal law),民法是处理法⼈(legal person)和独⽴个体(private individuals)之间的纠纷,⽽刑法则是国家对⼀些不法⾏为的惩罚。
在民法中,由民事主体提出诉讼请求(give rise to a claim),要求赔偿(compensation)或法院发放限制令(injunction),⽽在刑法中则是有国家就犯罪⾏为提起公诉(prosecute)。
2、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substantive law)是关于各个法律领域中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法律,与实体法(procedural law)相⽐,程序法则是处理法律执⾏过程中程序问题的法律。
3、英国的宪法(constitution)英国是君主制(Monarchy)国家,元⾸是国王(the monarch),但是国王授权政府处理国家事务。
威斯敏斯特议会(westminster parliament)有两个众议院(chamber):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与下议院(the house of commons)。
上议院与下议院由各⾃独⽴的原则设⽴的。
下议院议员(member of parliament)是选举产⽣的,⽽上议院议员(senate)则多数是指定(appointed)的,少数为替代世袭议员(the hereditary peers)⽽选举产⽣。
英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什么不同,为什么英国法律更加透明公正?
英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什么不同,为什么英国法律更加透明公正?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关注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作为典型的法制社会,英国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与之相比,中国虽然在法律制度上也做出了重大的努力,但与英国相比,还存在不少的差距。
接下来,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英国和中国法律制度的不同之处,以及为什么英国法律更加透明公正。
一、民主参与程度英国法律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民主参与程度的高,而在中国,法律制度中民主参与程度要低得多。
在英国,有许多相关的法律组织和律师协会,他们会根据民意、法律和公众利益来表达自己的观点,从而对立法、司法产生影响。
而在中国,大部分的法律组织都属于政府的垄断,公民参与度相对较低。
这种情况下,英国法律制度的民主参与程度的高,也就决定了英国法律的更加透明和公正。
二、行政透明程度英国的法律制度在行政透明程度上也要更胜一筹。
英国政府会在决策和实践中开放性的讨论政策,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建议,而中国国家机构的决策和实践则比较封闭。
英国法律制度中使用的是规则基础法律,这种法律制度需要保证透明度,以避免行政暴力和腐败的产生。
在中国,人们普遍认为执法系统的不透明会导致一些公共事务的不公正。
三、对人权的保护程度英国的法律制度对人权的保护程度要高于中国。
这主要是因为英国的法律制度注重人权保护,在刑事法律制度中规定了人权保护制度和人权捍卫制度,以保障公民的权益。
而中国在人权保护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由于中国政府的限制性政策,一些涉及言论、新闻、互联网和宗教的问题在中国依然是敏感话题。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对于维权人士的执法行为也往往比较粗暴,不尊重公民的人权。
总体来看,英国和中国法律制度的差异还是比较明显的。
这也让我们意识到,建立一个透明、公正的法律制度,需要政府和公民双方的共同努力。
作为公民,我们应当积极参与法律制度的建设和监督,为透明、公正的法律制度营造良好的环境。
英国的法律制度
英国的法律制度英国的法律制度扎根于英格兰的传统法律,并逐渐发展为包括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下面将介绍英国法律制度的概况。
首先,英国的法律制度是一种普通法制度。
普通法源于法官制定的判例法,即根据过去类似案件的裁决创立的法律原则,被称为“先例”。
这些先例通过国家的上级法院的裁决成为法律准则,逐渐形成一个可预测、一致和发展性的法律框架。
其次,英国的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主要领域。
公法主要涉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和刑法等。
私法则处理个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合同法、财产法、家庭法和侵权法等。
这些法律形成了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并规范了个人和组织的行为。
第三,英国拥有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司法体系。
司法体系由各级法院组成,最高法院是英国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最高级别的法律解释和裁决。
下一级别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院系统,最终级别是地方法院和犯罪法庭。
另外,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各自拥有自己的法院系统和部分独立司法权力。
第四,英国的法律体系被高度尊重和维护。
在宪法基础上,英国政府、公民和组织都有责任遵守法律。
法律是平等和普遍适用的,任何人都可以依靠法律寻求公正。
此外,英国法律允许人们通过合法途径寻求司法救济,例如起诉、上诉和仲裁等。
最后,英国的法律体系也具有改革和发展的特点。
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新的法律挑战的出现,英国政府和司法机构不断努力更新和改进法律制度,以适应当代社会的需求。
这种法律体系的灵活性和容错性使得英国的法律制度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尊重。
总之,英国的法律制度是一种普通法制度,作为一个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国家,英国拥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框架和司法体系。
这个制度通过判例法和法律程序来确保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秩序,并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改进和发展。
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比较
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比较概述: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决定了社会秩序和公正。
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因历史、文化和政治等因素的影响而存在着差异。
本文将比较并探讨一些国家的法律制度,旨在了解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异同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美国的法律制度:美国采用的是联邦制度,其法律体系由联邦法和州法构成。
美国宪法是最高法律,规定了政府和个人的权力和责任。
联邦法律由国会制定,并适用于全国范围。
州法在各州具有较大的自主权,例如刑法、家庭法和房地产法等。
此外,美国以案例法为基础,判例法在法律解释和判决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英国的法律制度:英国采用的是英国普通法制度,也被称为判例法制度。
英国没有宪法法典,而是依靠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进行治理。
英国司法体系由最高法院、上议院和下议院构成。
判例法是英国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官的判决在相似案件中具有约束力。
英国法律体系重视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人权保护。
德国的法律制度:德国采用的是民法制度,以立法为核心。
德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基础,同时也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
德国有联邦和州两级法律体系。
联邦法适用于全国,而州法在各州具有自主权。
德国法律体系强调权力的平衡和法治原则,注重合法性和正当程序。
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国采用的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以宪法为核心。
中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权力机构。
中国的法律体系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分组成。
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行使。
中国法律体系强调集中统一的特点,注重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日本的法律制度:日本采用的是民法制度,深受德国法律体系的影响。
日本宪法规定了政治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日本有国家级和地方级的法律体系,国家级法律适用于全国范围。
日本法律体系注重法规的明确性和严谨性,法律解释由法官和专业法律学者共同参与。
法律制度的影响:不同的法律制度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采用判例法制度的国家注重个案解决和法官的裁量权,而采用民法制度的国家注重立法和具体规定。
英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哪些相似之处?
英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哪些相似之处?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加剧,英国和中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也越来越需要在法律制度方面进行交流和比较。
虽然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有着不同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但在某些方面也呈现出相似之处。
下面我们将分别从宪法、立法过程、司法制度以及保护人权等方面来探讨英国和中国法律制度的共同点。
一、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方面,英国和中国都采用了权利分立与限制政府权力的原则。
英国的“王权与权利法案”被视为最早的立宪文献,它规定了国王必须遵守法律与人民的权利,为制约国王的权力奠定了基础。
而在中国,宪法是全国人民制定的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
此外,两国都建立了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用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立法过程和制定法律在立法过程和制定法律方面,两国也呈现出共同的特点。
首先,都采取了由立法机构制定法律的方式,保证了法律的合法性。
其次,都进行了广泛的公众参与,以充分体现人民的意见和利益,这种方式也被称为“代议制民主”。
此外,在制定法律时,两国也注重了对外国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参考,以提高本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性和适应性。
三、司法制度和审判程序在司法制度和审判程序方面,英国和中国也存在一些相似之处。
首先,两国都崇尚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使司法机构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其次,在审判程序方面,都注重了准确的审查证据、辩护权的保障和合法的判决程序,保证了司法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四、保护人权和公民自由在保护人权和公民自由方面,英国和中国都有着严格的法律制度和机构。
例如,在英国,人权法案被视为保护公民自由的重要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保护社会公正、人权与自由的条款。
在中国,宪法中特别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公民的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等。
此外,在两国中也均建立了人权保护机构,以确保公民权利的得到保护和实现。
总结起来,尽管英国和中国有着不同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但在某些方面也呈现出了相似之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陪审团褫权程序(the process of attainting a jury)
三、契约与对价
(一) 契约法的演变
早期普通法院只保护书面盖印契约 16世纪,出现了英美契约法中所特有的对价制度 19世纪,英国确立了缔约自由、契约神圣等重要原则, 契约法最终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契约是按照充分的对价去做或不去做某一特殊事情的协 议。
(二)契约的概念和要素
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结契约的能力;必须由双方自愿达成 协议;必须具备有效的对价;标的和格式必须合法。
对价就是以自己的诺言去换取对方的诺言,是一方 为换取对方的诺言所付出的代价。
2、对价的原则
(1)对价无需相等。 (2)过去的对价无效。 (3)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 (4)平内尔原则。 (5)不得自食其言原则。
四、陪审团与辩护制度
(一)陪审制度
1.起源及演变
陪审制实际上源于法兰克。英国于12世纪司法改革 时采用了法兰克王国的日耳曼人在解决土地纠纷时挑选 当地居民作见证人的制度。
(4)受益制的主要目的是逃避封建义务或自由处分地 产,而信托制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经营财产,更多地 增殖财富。
3、信托法律关系
(1)受托人的主要权利: 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 信托财产;有权选择最有利的时机出售信托财产并进 行投资;有权按规定取得报酬。
(2)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按规定将信托财产的收益 交给受益人并以公正态度对待各受益人;定期向受益 人提供充分的收支账目报告;除非得到委托人或法院 认可,不得把自己的职权委托他人行使;不得从所经 营的信托财产中牟利,不得购买信托财产;善良管理 人的义务。
1166年,享利二世《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 确立下来。
到了13、14世纪,陪审人从在讯问中的见证人的地位 逐渐演变成为裁判事实的陪审官,并且进一步发展确立 了大、小陪审团制度: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 嫌疑人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 罪。陪审的范围也扩大到较为重大的刑、民事案件。
当这场争论提交给国王詹姆斯二世进行仲裁时,他 作出了有利于大法官的裁决。那时起,当衡平法与普通 法发生冲突时,前者优于后者并使其成为定制。这样, 在17世纪确定了衡平法效力优先原则。
(三)信托制
1、信托的概念
信托制度是信托人将其一定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管理, 而由第三人(即受益人)享受收益的制度。它以当事人 的信用为基础,故称信托。近代信托制源于中世纪的受 益制。
(2)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裁决。 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必须就被告是否有罪进行裁决, 一般不涉及量刑问题。如果裁决无罪,被告必须当庭释 放。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必须决定被告的责任程度和 赔偿数额。
3.关于陪审制的争论
陪审制曾被认为是保障个人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的 重要手段,是实现民主司法的最佳途径,因为普通公民 参与司法过程,可以防止法官循私枉法以及判决考虑不 周等弊端,而且可以更清楚地反映出社会上普通人的观 念。
弗兰克对此提出新的诉讼,但被驳回。后来他从法 官那里获得了褫权令状,据此组成了一个二十四名骑士 组成的陪审团,根据这项令状,治安官召集格兰狄森和 陪审团到庭。最后,骑士陪审团认为十二人陪审团作出 了不实宣誓。判决弗兰克获得土地占有,格兰狄森支付 弗兰克的全部花费大约160马克。
五、英国法的地位
(一)英美法系(普通法系)的形成
王室特权令;原始令状(开始诉讼)
案例:
某人签订了一份借据并且进行了密封,据此他同意借给 另外一个人一定的金额的货币,在还款期限届满的那一 天,债务人诚实守信地如数归还了借款,但是由于匆忙 或是由于疏忽,债务人并未索取经债权人签章的收据。 债权人不讲诚信,就此已支付的债务到普通法院起诉。 普通法认为:“一份密封文书只能被另外一密封文书所 推翻”,判决债务人还款。
普通法就是在这些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 规则。
(二)令状(Writ)
1、令状的产生 “国王的安宁”(king’s peace) 命令书——行政令状的司法化——诉讼格式 梅因(Sir Henry Maine):普通法“在程序的缝隙中渗 透出来。”
梅特兰(H.W.Maitland):“我们虽然埋葬了令状制度, 但它却仍从坟墓里统治着我们。”
2、信托制与受益制的比较
(1)信托制的标的范围更为广泛。受益制的标的仅仅 是封建地产,而信托制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动产 或不动产。
(2)受益制受托人主要按照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意愿管 理地产;而信托制受托人则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财产, 不受受益人的支配。
(3)信托制受托人的范围更广,不仅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法人,如专门的信托投资公司。
第一阶段:(诺曼征服至十二世纪中期)
此时令状主要是一种国王干涉地方事物的行政命令,被视为一种可 以购买的国王恩惠。
第二阶段:(十二世纪中期至十三世纪中期)
亨利二世进行司法改革,确立令状体制,颁布了大量司法令状,当 事人诺想获得王室法院的民事救济,只需向国王秘书处购买令状即 可。
第三阶段:(十三世纪中期至十三世纪末期)令状制度最终定型, 几乎含盖一切诉讼形式。
第三讲 普通法与衡平法 ——英国法律制度概述
引子:诺曼征服之前的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
公元5世纪,罗马军团撤离大不列颠,结束了松散式的 统治。盎格鲁、撒克逊等日耳曼部落随后入侵,驱逐 凯尔特人。
主题词:习惯、蛮族法典、割据、誓证裁决法、基督 教。
希伯来法中“一个人否定的事实要由两个人来证明”
对于一个自由人将自己买为奴隶的案件,应该如何 处理呢?人们出现了争议。查遍《萨利克法典》(Salic law)和法兰克国王的法令,结果一无所获。
1、英美法系的形成与英国的殖民统治分不开 2、接受英国法的三种类型。 尚未开化:全面接受(美、澳大利亚、新西兰); 法律落后:部分接受(亚洲、非洲殖民地); 法律较为发达:改良(印度)。
(二)英美法系的特点
以英国法为核心,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以日尔曼 法为历史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以归纳法 为法律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教士们拿出了《圣经》,上面规定,一个将自己卖 身为奴的人应当做奴隶六年,但在第七年应被恢复自由。 这被国王通过买卖合同承认为奴役期限。罗马皇帝的法 律规定,如果一个自由民迫于生活压力而将其孩子卖为 奴隶,他可以通过返还价金并在此基础上多付5%的赎金 恢复自由。
查理将这项规定作为适用于被出卖的孩子的法律, 并将其扩展适用于将自己卖身为奴的情况。将在第七年 释放奴隶的神法修改为在每个第七年无需支付任何款项 即可清偿的一般希伯来法的一部分。他采纳了这一期限, 不过有增加了一项规定,自由必须通过偿还卖方而获得。
弗兰克的叔叔杰弗里,有个叫理查德的私生子。杰 弗里授予了理查德一块土地,并声明这块土地永远属于 理查德和他的继承人。理查德死后没有子嗣,弗兰克作 为继承人继承了弗兰克的这块土地。但土地的领主格兰 狄森认为自己有权获得那块回复土地,由于理查德的死 亡,只属于理查德的世袭土地已经终止。弗兰克提出了 新近被夺占有权诉讼,法院组成陪审团,作出了有利于 格兰狄森的判决。
第四阶段:(十三世纪中期至十九世纪中期)令状制度的衰退时期。 1832年《统一程序法》废除了对人诉讼的各种令状形式,代之于统 一的令状形式。1873-1875年《司法条例》,合并普通法院与衡平 法院,一切诉讼均以诉状开始,令状制度彻底废除。
2、令状与程序先与权利(remedies precede rights) 无令状即无救济方法(where there is no writ there is no right)
一、普通法与令状
(一)普通法(Common Law)的形成
1、中央集权的建立 诺曼征服(1066),采邑制。 土地调查清册:末日审判书(Domesday Book) 2、统一的司法机构的建立 之前的法院: 百户法院、郡法院、领主法院、教会法院。
御前会议
理财法院(棋盘法院)(the Court of Exchequer) 民事诉讼高等法院(the Court of Common Pleas) 王座法院(the Court of King’s Bench) 巡回审判制度
(三)对价
1、对价的概念
对价是盖印契约以外一切契约的必备要素,有无对价 是判断当事人双方之间有无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主要 依据。
1875年英国高等法院 “柯里诉米萨”一案中: “按照法律上的含义,一个有价值的对价就是一方得到 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者是另一方作出某种 克制、忍受某种损害与损失,或者承担某种责任”。
3、令状与遵从先例(stare decisis)
最初是为了统一法律规则、扩大皇家法院的管辖权。13 世纪后比较普遍。19世纪后,伴随着可信赖的官方判例 制度的建立,遵从先例原则才最终确定。
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 与实践。
刊载在law reports上的判决称为判例(case)
(三)普通法存在的问题
1、有限
例子:一个地主有一座磨坊,有些人很久以前就在这个 磨坊中从事劳动。磨坊主提起一项起诉,他说服役行为 已经被撤销(某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试图说服在原告 磨坊服役的人离开),要求恢复原状。普通法院对磨坊 主说:“等着吧,等到这个第三人说服某个人违背了他 对你磨坊的义务,再来起诉说服者,并获得一项损害赔 偿判决吧”。大法官对磨坊主说,他难以恢复原状,因 为他不能证明受到削减的服役。但他补充说,他可以发 给他一项令状,禁止任何人干预他对磨坊的管理。
2.陪审制的适用
(1)历史上, 陪审制曾被作为民主的象征广泛采用, 几乎所有初审刑、民事案件都可以要求陪审团参与审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简便诉讼程序,英国法逐渐限制 了陪审制的运用。1873年《最高法院组织法》通过后, 大部分民事案件免用陪审制度;在刑事审判中,只有皇 家刑事法院在审理可起诉罪时才召集陪审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