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制度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管理和规范城市中的户外广告,保护城市形象和环境,提倡合法、文明、环保的广告宣传,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审批管理:对城市中的户外广告进行审批管理,设置审批流程和标准,确保广告内容合法、真实、准确,不侵犯他人权益,不违背公序良俗。
2. 限制管理:设定广告资源的数量、分布、规模等限制,控制户外广告数量和密度,防止广告过度干扰城市景观和市民生活。
3. 审查管理:对已经存在的户外广告进行定期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广告进行整改或撤销,保持城市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4. 维护管理:建立广告设施维护制度,负责广告设施的维护和损坏修复,确保广告设施正常运行和服务。
5. 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机制,监督广告从业者的行为,防止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行为,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6. 制度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提高公众对规则的了解和遵守度,增强市民参与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提升城市形象、保护市民利
益和改善市容市貌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物业户外广告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规范物业户外广告的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楼顶广告、墙面广告、沿街招牌等。
三、管理职责1. 物业公司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户外广告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对户外广告的管理进行监督,并对违反制度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
3. 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公司负责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管理制度1. 广告审批(1)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公司在发布户外广告前,需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物业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
2. 广告内容(1)广告内容必须合法、合规,不得含有违法、违规、不良信息。
(2)广告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或误导消费者。
(3)广告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肖像权、名誉权等。
3. 广告设施(1)户外广告设施应安全、牢固,符合国家标准。
(2)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拆除等环节,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广告设施不得影响物业的正常使用,如消防、排水、供电等。
4. 广告维护(1)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公司负责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广告设施的完好。
(2)广告设施出现损坏、老化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3)物业公司负责对广告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公司进行整改。
5. 广告费用(1)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广告费用。
(2)广告费用用于广告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等。
五、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公司立即整改。
2. 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公司未按要求整改的,物业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1)暂停广告发布;(2)要求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公司承担相应责任;(3)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改善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建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广告牌、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布幅以及绘制的广告;(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
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权利。
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第七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二)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规范性要求.第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设计方案。
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行业有关规定。
第九条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四)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对于维护城市景观,规范广告行业发展,保障市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首先,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明确了广告牌位的设置和数量限制。
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功能要求,制定广告牌位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广告牌位,避免过度密集和随意设置的问题,确保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美观。
其次,该制度要求广告主必须按照规定和程序申请办理广告牌位。
广告主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广告牌位申请,包括广告内容、形式、位置等信息,经过审核后方可获得广告牌位使用权。
这样可以有效遏制无证广告牌位设置和非法广告行为的发生。
此外,该制度还规定了广告内容的审查要求。
广告内容必须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和伦理要求,不得包含虚假、违法、淫秽、低俗等内容。
对于违法广告,相关部门将会及时予以取缔,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此外,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还加强了广告执法力度。
相关执法部门将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处理广告违规问题,并严肃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还将建立广告行业信用体系,对违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限制其获得广告牌位使用权。
最后,该制度还特别强调了保护市民合法权益的意义。
广告设置和展示过程中,应对市民生活、休闲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予以充分考虑,确保市民的生活质量和权益不受影响。
同时,鼓励市民对违规广告行为举报,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总体而言,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在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保障市民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合理的广告牌位布局、内容审查、法律执法和市民参与等多重手段,有效提升了城市形象,促进了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在推动城市发展、广告行业规范化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问题。
为了更好地落实这一制度,需要进一步加强各个方面的管理和配套措施。
首先,需要加强广告牌位的规划和管理。
杭州市户外广告牌位的设置应该根据城市规划和功能要求进行科学布局。
根据不同区域的发展需求和特点,合理确定广告牌位的数量、位置和布局方式,使得广告牌位与城市建筑风格相协调,不影响公共空间的美观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2年)
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08•【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业经2022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吕志成2022年12月8日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创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环保、美观整洁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工作的领导。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城市管理及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和区、县(市)城市管理及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划分,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公共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工具及地铁与轨道交通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总体要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详细规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维护城市的环境秩序和美观,根据市政府的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范围内所有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牌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指导和监督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
第四条所有设置户外广告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广告牌管理工作。
第二章广告牌设置管理第五条所有设置户外广告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市政府指定的区域内申请广告牌设置许可,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设置。
第六条广告牌设置的位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和市容市貌。
第七条广告牌的设计和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包含违法、淫秽、低俗等内容,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第八条广告牌的材质和施工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不得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第九条广告牌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对广告牌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广告牌的稳固和美观。
第十条市政府负责对所有已设置的户外广告牌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整改。
第三章广告牌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广告牌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申请许可的内容和时间使用广告牌,不得擅自更改位置和内容。
第十二条广告牌使用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广告内容的更新和更换,保持广告牌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广告牌使用单位必须配合市政府部门的工作,积极参与城市环境整治和美化工作,不得对公共利益造成任何损害。
第十四条广告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税收和金融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五条市政府负责对广告牌使用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与广告牌使用单位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第四章相关责任与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权暂停或撤销其对广告牌的设置和使用许可,责令其进行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市容局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维护,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
(三)未明确设置期限且设置时间超过3年的。 第三十条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户外广告的,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单位或个人限期拆 除,并撤销其准予设置的审批决定;因拆除造成的损失,对设置成本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拆除未经准予设置或超期设置的户 外广告,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市区内设置店招店牌的,由所在地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市市容环境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 要变更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或投诉,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接到举 报或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 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及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款;
企业户外广告报批制度范本
企业户外广告报批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广告者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保持城市市容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城市交通、消防安全和居民生活秩序。
第四条企业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应当报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报批程序第五条企业拟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 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申请;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户外广告设计方案;4. 设置地点、面积、形式、规格等说明;5. 可能涉及到的相关单位、个人的意见;6.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申请进行审批: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2. 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3.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4. 不影响交通、通讯、电力等设施安全运行;5. 不影响居民生活秩序。
第七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自审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证》。
三、监督管理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证》的规定,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并保持广告设施安全、整洁、完好。
第九条企业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变更和撤回第十一条企业在户外广告设置、发布期间,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企业在户外广告设置、发布期间,需要撤回许可的,应当提前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物业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物业户外广告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管理物业户外广告,提高广告发布效率,确保广告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所管理的房地产项目内的户外广告管理。
三、广告管理机构1. 物业管理公司设立广告管理部门,由专业人员负责广告的规划、审批和管理工作。
2. 广告管理部门负责与广告代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等相关方进行协调,制定合理的广告布局和内容。
3. 广告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和批准广告发布申请,保证广告内容合法合规。
四、广告布局与规划1. 物业项目内的广告布局和规划应与业主委员会协商一致,制定合理的广告位置和数量。
2. 广告布局应注重整体视觉效果和环境协调,避免过度张扬和碍眼的广告。
3. 物业项目内的广告应注意区域差异,不同区域设置不同类型的广告。
五、广告发布申请1. 广告发布申请应由广告主或代理公司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交,并提供详细的广告内容和设计方案。
2. 广告发布申请应提前15天以上提交,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
3. 广告发布申请应包括广告位置、尺寸、材质、内容、发布期限等详细信息。
六、广告审核和批准1. 广告管理部门对广告发布申请进行审核,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
2. 审核通过后,广告管理部门会签批准并下发《广告发布许可证》。
3. 未经审核和批准的广告,不得擅自发布,否则将被勒令撤下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七、广告发布管理1. 广告发布后,广告管理部门将对广告内容和发布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广告发布期限届满后,广告主或代理公司应主动向广告管理部门申请延期或撤下,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3. 广告发布期间,如发现广告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不符合管理规定的,广告管理部门有权要求立即撤下并追究责任。
八、广告收益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与广告主或代理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规定广告发布期限和收益分配等相关事宜。
2. 广告发布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并按时支付。
3.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广告收益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广告收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定与细则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定与细则在城市的繁华街头,户外广告如同城市的“名片”,展示着城市的商业活力和文化特色。
然而,不当的户外广告设置不仅会影响城市的美观,还可能带来安全隐患。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形象,制定合理且严格的管理规定与细则至关重要。
一、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要求,不得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2、安全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不得妨碍交通视线,不得危及行人、车辆的安全。
对于设置在高空、人流密集区域等特殊位置的广告,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审批。
3、美观性原则户外广告应与城市的整体风貌相协调,符合城市的美学标准。
其设计、色彩、材质等应与周边环境相融合,不得破坏城市景观的和谐与统一。
4、公益性原则在城市的重要公共区域,应适当设置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新风尚等内容,提升城市的文化内涵和社会责任感。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分类管理1、屋顶广告禁止在住宅类建筑屋顶设置商业广告。
非住宅类建筑屋顶设置广告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顶部,且面积不得超过屋顶面积的三分之一。
广告的结构和材质应具备良好的抗风、抗震性能,并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和认证。
2、墙面广告建筑物墙面广告不得遮挡窗户和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内的建筑物墙面广告设置,应遵循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建筑的原有风貌。
3、道路沿线广告道路两侧的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不得妨碍交通标志、信号灯的识别。
距离道路交叉口一定范围内不得设置大型广告,以避免影响驾驶员的视线。
4、电子显示屏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的亮度、闪烁频率应符合环保要求,避免对周边居民和行人造成光污染。
在夜间,应根据周边环境适当降低亮度或调整显示模式。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流程1、申请广告设置者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广告设置的地点、形式、尺寸、内容、期限等详细信息,并提供相关的设计方案和技术资料。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登记、设置,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广告法》、《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登记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市政设施、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实物造型以及广告牌等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牌匾标识,是指各单位、商户以匾额、灯箱、霓虹灯、单体字、显示屏等为媒体形式,在本单位、商户登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载体设置的各类材质的牌匾(含名称、标识等)。
第四条 XX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核备案工作;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户外广告内容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规划、民族宗教事务、交通运输、公安、气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范第五条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与城市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环境、街景、建筑相协调,有利于保护城市风貌和重点控制的原则进行设置。
第六条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规范:(一)安全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二)节能环保,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三)品质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鼓励创意设计,提高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品质。
户外广告设置规章制度
户外广告设置规章制度户外广告设置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培育广告市场,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凡在市区户外公共场所以文字、绘画、图形及其他表达方式,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广告牌、指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实物模型、布幅(横、吊、巨幅、刀旗)交通工具(车、船)人工飞行物等媒介和其他形式设置、悬挂发布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户外广告,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城市设施和空间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制度所称广告主,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制度所称广告经营者,指受广告主委托为其提供户外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制度所称广告设置者,指受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委托制作、发布、设置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自行设置户外广告的也属于广告设置者。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规划、气象等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协助做好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及其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管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的编制,户外广告设施的选址和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
市城建监察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处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影响城市市容的单位和个人。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营,维护城市市容,提升城市品位,简化审批程序,激发广告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东部新区)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和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公共绿地、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和其它户外广告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以下类型:(一)利用公共和自有场地建(构)筑物、空间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牌匾(店牌、招牌、单位指示牌、路铭牌、公交站亭、站牌)等固定广告设施;(二)利用交通工具为载体(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和张贴的移动广告设施;(三)利用各种升空器具,通过拴拉、吊挂等方式附着于广告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四)在户外设置的其它临时性广告(含户外宣传、便民服务广告信息发布栏)。
第五条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和统一收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及管理工作;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评审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工作;市城建投资公司负责利用公用设施形成的户外广告资源的经营、开发工作。
财政、交通、公路、物价、安监、气象、消防、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门和资阳区人民政府、赫山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广告规划第六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特点,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安全牢固、式样美观,做到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彰显城市文明,弘扬企业文化,不影响市民生产生活,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和消防安全。
户外广告审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的规划和管理,保障城市容貌和环境质量,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或者利用公共空间、街道、广场等设置的,以发布商业、公益、服务性信息为目的的广告。
第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第六条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户外广告总体布局和分区规划;(二)户外广告设施的类型、规格、数量、高度、面积等;(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和技术规范;(四)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要求。
第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消防通道等公共资源;(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风貌;(三)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使用;(四)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设置审批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审批。
第九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户外广告设计图;(三)户外广告设施的技术参数;(四)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方案;(五)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在设置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其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期满后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批。
第四章维护与管理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由设置人负责。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不得出现破损、褪色、污损等情况。
公司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户外广告的管理,提高广告质量,保障公司品牌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户外广告的制作、发布、维护及拆除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户外广告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美观性和经济性的原则。
第二章广告内容与形式第四条广告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含有违法违规信息。
第五条广告内容应积极向上,体现公司形象,弘扬企业文化。
第六条广告形式应多样化,包括LED发光字、广告灯牌、广告招牌、LED显示屏、树脂字、穿孔字、吸塑字、金属字、标识牌、花草牌、导视牌等。
第七条广告设计应简洁明了,易于识别,色彩搭配合理,符合审美要求。
第三章广告制作与发布第八条广告制作应由公司指定具备资质的广告制作单位进行。
第九条广告制作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制作广告,确保广告质量。
第十条广告发布前,需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广告发布地点应选择符合规定的区域,不得占用公共资源,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十二条广告发布期限应根据广告内容、性质和效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确定。
第四章广告维护与拆除第十三条广告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广告设施完好无损,外观整洁。
第十四条广告设施出现损坏、老化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五条广告拆除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拆除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六条公司设立户外广告管理小组,负责广告管理的监督和协调。
第十七条广告制作单位、发布单位及维护单位应遵守本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解除合同等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公司户外广告的管理,提升广告质量,保障公司品牌形象,为公司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共同维护公司形象。
户外广告立牌报备制度范本
户外广告立牌报备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立牌报备工作,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报备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立牌的行为。
户外广告立牌包括:霓虹灯、LED显示屏、广告牌、宣传栏、标语、横幅等。
第三条报备主体设置户外广告立牌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报备。
第四条报备内容报备内容包括: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广告立牌设置的位置、面积、形式、内容、期限等。
第五条报备程序1. 单位或个人在设置户外广告立牌前,应当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提出报备申请。
2.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报备内容进行审查。
3.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4. 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立牌。
第六条报备时间单位或个人应在户外广告立牌设置前进行报备。
第七条监督管理1.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立牌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时限要求的,应当责令整改或拆除。
2. 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立牌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整洁、完好。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更改户外广告立牌。
确需拆除、迁移、更改的,应当重新办理报备手续。
第八条法律责任1. 单位或个人未按照本制度报备设置户外广告立牌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 单位或个人擅自拆除、迁移、更改户外广告立牌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 单位或个人未按照报备内容设置户外广告立牌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商业街、社区、大型建造物外部等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三条国家并地方有明确规定的区域及广告类别不在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户外广告设置都需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第五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正规的广告设置审批机制,并不断完善管理流程。
第六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监管与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美化。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有不良社会影响。
(二)尺寸大小、广告内容及形式、放置方式、颜色、造型等方面应当符合本市的规定。
(三)在不影响市容美观、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设置。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污染环境。
第八条广告牌上方的空间应当符合路灯和市政设施的安装高度标准。
第九条广告支架应当采取固定设施,不得影响市政路灯、电力和通信设施的安装及运行。
第十条广告牌板和支架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交通,应当放置在不妨碍行人安全通行的地方,并应当设置防护措施,确保行人安全。
第十一条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广告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绿化和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公共安全。
第三章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广告设置单位在设置前必须向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一)设立证明;(二)使用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三)设计方案;(四)施工单位聘用合同;(五)质保证书;(六)结构计算书和施工图纸;(七)加工材料的相关质量证明及使用说明;(八)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批准或者允许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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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登记管理
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
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她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能够直接登记管理。
第五条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
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它形式的户外广告。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户外广告登记事项包括:
(一)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名称;
(二) 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
(三) 户外广告发布期限;
(四) 户外广告形式、数量及规格;
(五) 户外广告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期限,不得超过申请人合法使用户外广告媒介的时间。
第八条户外广告登记申请,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依法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申请登记条件后,向户外广告发布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利用交通工具等流动载体发布户外广告的登记申请,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履行前款规定的审查义务后,向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第九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
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四)户外广告样件。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