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派船员劳动权益保障
船员外派管理规定办法
船员外派管理规定办法背景为了提高船舶运输的安全性和效率,船舶公司经常需要在不同的港口或航线派遣船员。
为了确保外派的船员的安全、健康和权益,保障外派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船员外派管理规定办法。
定义外派:指船舶公司将从本岗位派遣的工作人员调配到其他岗位工作,包括因紧急情况需要突击组建某项工作组而另派往执行任务的人员。
外派人员:指船舶公司派遣到其他岗位工作的员工,包括船长、副船长、工程师、水手以及其他岸上职员。
管理规定外派资格1.外派人员应符合其职责、技能、经验、资历等方面要求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
2.外派人员在被派遣前,应按照国际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通过身体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等评估。
外派前准备1.外派人员应按照出发地和目的地的要求办理海关、签证、保险、医疗等手续,并在出发前进行文化、语言、法律等方面的培训。
2.外派人员应了解目的地的安全、保护、卫生等方面的情况,制定适当的应急预案。
3.船舶公司应提供充分的信息和指导,让外派人员了解目的地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强度、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情况,并明确工作责任、权利和义务。
外派期间1.外派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并且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航运安全规定、企业制度、劳动合同、安全生产规定等相关规定。
2.外派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并配合船舶公司安排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
3.外派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向船舶公司汇报工作进展、成果和问题,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改进和措施。
4.船舶公司应及时了解外派人员的工作情况,保障其安全、健康和权益,及时解决外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进行相关的规范和评估。
外派结束1.外派工作结束后,船舶公司应安排外派人员的回程,并在回程前做好相关的交接工作。
2.船舶公司应及时对外派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分析工作成果、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并为外派人员提供必要的反馈和指导。
结论外派管理规定办法是船舶公司保障船员安全、健康和权益的重要措施。
方便旗船中国籍船员保险保障现状及海事监管对策
囝荆
晓 ( 照 海事局 , 山东 日 262 ) 日 照 786
JNG Xi Rih oM S Rih o S a d n 7 8 6 Chn ) I a o( z a A, z a , h n o g 2 6 2 , ia
摘 要 :文 中通过 对 方便 旗 船 中 国籍船 员保 险保 障现 状 的调 查分 析 ,找 出涉及 外 派船 员权 益方 面存 在 的 问题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船 员条例 》第 二 十六 条第 一款规
定 “ 员用 人单 位和 船 员应 当按 照 国家有 关规 定参 加工 船 伤保 险 、 医疗 保 险、养 老 保 险、 失业保 险 以及其 他社 会 保 险 ,并 依 法按 时足 额缴 纳 各项 保险 费用 。 ”根 据该 条 规定 ,船 员 用人 单位 与船 员应 当依 法严 格履 行社 会保 险
应依 法按 时 足额缴 纳 社会 保 险费 用并依 法按 时 足额 代扣
代缴船 员 的社 会保 险费 用。
( )船员 意外 伤害 险 二 船 员用人 单位 为船 员投 保 的人 身意外 伤害 险 ,是公 司给 员工 提供 的一项 福利 待遇 ,不是 其法定 义务 ,也不
saae s r i go i s n e n e in l s e fr r wo k n n s p d r h u Co v n e t a . Fg
不断上 升 ,究其 原 因 ,不难 发现 方便 旗船 上 工作 的 中国
( )雇主 ( 东 )责任保 险 三 船 雇 主 ( 东 )责任 保 险 是 由 航 运企 业 投 保 ,以航 船
运企 业对 船 员 的 民事 经济 赔偿 责任 为 保 险标 的的保 险。
船 公司投 保 的雇 主责 任保 险 不能 替代 工伤 保 险。雇 主责 任 保 险 不是 强制 性保 险 ,可 由用 人单位 自由选 择。 实践 中 ,有 的船 公司通 过 投保 雇 主责任 保 险将 其根据 有 关法 律 或劳动 合 同对 所聘 用船 员 所承 担 的损害 赔偿 责任 转嫁
我国外派船员合法权益保护法律问题分析
我 国在 国 际上 是 航 运 大 国 ,随 着 国 际航 运 事 业 的 蓬 勃 发
下简称 规定 )第 2 4条规定 :“ 海员外派机构为海员提供海
英国的 1 7 年商船航运法 第 6条规定 ,“ 90 任何人不
应 为 了 报 酬 而 设 法 为 雇 佣 海 员 的 人 寻 求 海 员 或为 海 员 去 寻 找
雇主” 任何人 不应 由于为任何他人雇佣 了海员而直接或间接 ,“
地索取或接受任何报酬” 。根 据 该规 定 ,劳 动 服 务 机 构 只 是 一
员外 派 服务 , 当保 证 外派 海 员 与 下 列单 位 之 一签 订 有 劳 动合 应 同 : ( )本 机 构 ; ( )境 外 船 东 ; ( )我 国 的航 运公 司 或 一 二 三
展和我 国航运 市场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我国的船 员劳务外
派 也 逐 渐 发 展 起 来 。据 国 际 船 员 研 究 中心 提 供 的数 据 ,截 至
为 当事人的资格 ,也就是说 ,就 目前来讲在我 国还没有从根本 上否定海员外派机构的当事人地位,只是对原有外派形式 的补 充 。传统形式下 的诸多问题在一定时期 内是仍然存在的 。总结
来 说 , 目前 外派 船 员 的 人身 权 益 保 障 问题 分 两 种情 况 : 第 一 种 情 况 是 ,外 派 船 员与 本机 构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外 派 机 构 还 要 和 雇 主 签 与 境 外 船 东 签 订 的 船 舶 配 员 服 务 协 议 ,而 该 协议 具 有 劳 务 合 同性 质 。 此种 情 况 下 ,外 派 机 构 具 有 独 立
我国船员权益保护建议
船员法律不 可能脱 离整个法律体 系而单独存 在 。
2 我 国船 员权 益保 护现 状
21 立 法 .
《 国际海事安全调查规则 》 的强制实施对我 国现行法律
制度 的某些 原则提 出严峻挑战 。 显然 , 国相关法律 的 我 制定 和完善任 务十分艰 巨 。
我 国 目前 尚无 专门的单行法 律调整船员的社会关
对滞后 的方面 , 结合 当前 国际 国内形势 , 完善我 国相关法律 制度 、 并 对 保护船 员合 法权 益提 出建议 。
【 键词 】 航 运 ; 员 ; 法权 益 ; 关 船 合 国际公 约
我 国是 拥有 15万船员 的航 运大 国和船员 大 国 , ‘ c 集 体 协 议 ”(T i r T C C l c v 5 c I F Unf m C ol t e o ei
系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海商法 》 《 及其他 相关法律 中仅有
部 分条款适 用于船 员 , 而且 多是关 于船员 的任 职资格
32 规范 船 员 管理 机 构 .
船员管理公司 、 中介机构是与船员接触最多 、 最直
若 监管到位 , 他们将 成为船员权 和职责 的。2 0 0 7年 9月 1日施行 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接 的单位 , 管理规范 、 道 反之 , 他们 可能会成为船员权益 船 员条例 》 简称《 ( 船员条 例》 是 目前 国 内调整 船员社 益保 护的第 1 防线 ; )
O A管辖 范 围内 , 也可 由 P E O A受理 后转交 相关 际公约” 该公 约对船 员工作 、 。 就业 、 生活条 件 、 康保 在 P E 健 再 纠纷 的解决 快速 高效 。 护、 医疗 、 利 和社 会保 障等 作 出规 定 , 福 是保 障船 员权 机 关 ; 次 , 益 的最重 要 的国际公 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作者:2011年第3号来源:《中国水运》2011年第04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并商商务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员外派管理,提高我国外派海员的整体素质和国际形象,维护外派海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员外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机构从事海员外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员外派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全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员外派遵循“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
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对其派出的外派海员负责,做好外派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及登、离船过程中的各项保障工作。
第二章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第五条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与外派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三)有至少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至少3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四)具有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及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五)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员外派管理制度;(六)具有自有外派海员100人以上;(七)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本规定实施后,对外劳务合作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八)具有足额交纳100万元人民币海员外派备用金的能力;(九)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
第六条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四)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五)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相关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六)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七)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八)自有外派海员的名册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九)已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足额缴纳海员外派备用金的有效证明;(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方便旗船中国籍船员保险保障现状及海事监管对策
方便旗船中国籍船员保险保障现状及海事监管对策荆晓【摘要】文中通过对方便旗船中国籍船员保险保障现状的调查分析,找出涉及外派船员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海事监管对策.【期刊名称】《中国海事》【年(卷),期】2011(000)003【总页数】3页(P44-46)【关键词】方便旗船;保险保障;对策【作者】荆晓【作者单位】日照海事局,山东,日照,27682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84近年来,随着我国船员市场的发展变化,外派船员的数量不断增加,然而,外派船员劳动争议案件也随之不断上升,究其原因,不难发现方便旗船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的利益时常受到侵害。
笔者通过对方便旗船中国籍船员保险保障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涉及外派船员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海事监管对策。
一、目前涉及我国船员保险的主要类型(一)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我国宪法、法律、法规赋予每一个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一条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的社会保险目前具体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
参加社会保险,既是每个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承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
”根据该条规定,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应当依法严格履行社会保险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
船员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依法按时足额代扣代缴船员的社会保险费用。
(二)船员意外伤害险船员用人单位为船员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公司给员工提供的一项福利待遇,不是其法定义务,也不能取代船员依据劳动法所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雇主(船东)责任保险雇主(船东)责任保险是由航运企业投保,以航运企业对船员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国际海洋船员劳工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
我国已加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并在国内法中对船员权益保护作出了相应规定, 如《海商法》、《船员条例》等。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适用不明 确、执法力度不够等。
研究热点与趋势
当前,国内外学者主要关注船员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执法力度加强、司法保障等方面的 问题。未来,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和新技术的应用,船员权益保护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 遇,相关研究将更加深入和广泛。
工作安全保障
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确保船员在工作过程中 的人身安全,减少工伤事 故。
娱乐和休闲设施
在船上设立娱乐和休闲设 施,如图书馆、健身房等 ,以满足船员在非工作时 间的精神文化需求。
船员投诉与维权机制
投诉渠道建立
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如投诉电话、电子 邮件等,方便船员及时反映问题。
投诉处理程序
其他国际法规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
该公约建立了国际海事组织,并规定了该组织在促进各国在海事领域的合作、鼓 励各国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海上安全、防止和控制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方面的职 责。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该规则规定了国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包括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 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以保障海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该规则的实施 对于保障船员权益也有积极作用。
众对船员权益的关注和支持。
推动行业自律
鼓励航运企业和行业协会积极参 与船员权益保护工作,推动行业 自律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共同营
造良好的航运市场环境。
07
总结与展望
当前国际海洋船员劳工权益保护现状总结
01
国际公约和法规不断完善
随着国际社会对海洋船员劳工权益保护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相关国
试论海事管理中的船员权益保障措施
我国拥有丰富的水域资源,所以航运事业发展比较快 速,同时也带来大量的船员。船员对于航运事业的开展发挥 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该领域的核心元素。因为船员一年中
大部分时间都在江河、海洋上飘荡,相比大陆上的普通工 作,存在较大的风险。海事工作中,船员面对的工作环境、条 件和风险等因素相对不够安全,而当前航运市场发展迅猛, 船员数屋激增,但配套的保障船员合法权益的机制和措施 不足,所以难以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而此次研究针对海事 管理中船员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 一、 海事管理中船员权益保障工作
11 [社会服务
试论海事管理中的船员权益保障措施
文/云阳县交通发展事务中心庞增立
摘要:近年来,航运业务的快速发展,地方政府愈来愈 重视海事管理工作的开展,并为此提出《2006年海事劳工公 约》,已在2016年11月12日正式生效。面对新的海事工作 形势,有效履行上述公约、维护船员的权益是相关机构工作 的重点。本篇文章首先论述有关船员权益保障的具体内容, 并论述相关工作的现状,最后提出新时期进一步完善相关 工作的措施和建议,为相关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参考。
(四)加强海事队伍素质建设 对于船员权益保障服务的提供,还需海事机构强化队 伍素质建设,打造高水平的服务和工作队伍。海事机构要鼓 励执法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树立主动维权理 念,加强现场监管,成为靠得住的船员权益保障执法力 四、结语 面对新的航运事业发展形势,进行船员权益保障工作 任重而道远,需要社会、船员和海事机构共同努力,为船员 提供公平合理的权益保障服务。
在航运工作中,负责船员管理的主要是当地的海事机 构,在船员权益被侵犯时,•般会直接向海事机构求助。实 际上,机构确实经常接收到来自船员的投诉需求,而具体内 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纠纷、不按时发工资、拖欠工资、不按 要求办理手续等问题。这些问题中,按规定归属该机构管理 的,一般可以有效处理,但如果其中内容的责任归属涉及到 别的职能部门,例如,劳动合同和社保方面,海事机构只能 给予指导,而无法有效解决,在船员寻找到劳动保障部门处 理问题后,通常又被推诿到海事机构,这给船员维权带来了 很大的不便。
浅析我国外派船员保护存在的问题
国船员权益的保护都是不利的。 的权益。《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海商法》 及其它相关法 2 我国在维护海员权益 的措施和机制方面的差距 律中仅有部分条款适用 于船员 , 而且 多是关于船员 与不足 任职资格和职责的。2 0 0 7年 9 月 1日施行 的《 中华 由于我 国对船 员 劳 务 相 关 的法 律法 规 的缺 乏 ,
管理机构的行为, 确保船员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3 . 3 对 航 海教育 培训 加 大投 入 让船员定期接受教育培训不仅能提升我国船员 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 , 也是他们应 当享有 的权 利。目前 , 我国仅有个别院校享有国家特别补贴 , 学 员、 船员接受教育培训 的费用几乎都 由个人 承担。 部分中介机构打着 “ 订单式培养” 的幌子经营船员 培训业务, 拉高教育培训费用 , 侵害船员权利 。在当 前的大环境下 , 这些现象严重 制约船员市场的健康 发展。除了管理不规 范外 , 国家对航海教育培训投
天津航海
2 0 1 3年第 3期
浅 析 我 国外 派 船员 保 护 存 在 的 问题
陈 刚
( 天津海 运职 业学 院 天津 3 0 0 3 5 0 )
摘 要: 为了更好地维护我 国外派船员权益, 文章 以我 国船 员条例相 关规 定为 出发 点, 对 发展 和 完善我 国外派船 员权 益保 护提 出一 些初 步 的设 想和合理 化 建议 。 关键 词 : 船员 权 益保 护 现状 差距 条例 完善
0 引言
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 与此相反 , 这对我国船员权益 保护立法造成严峻挑 战。但是 , 为了我国航运事业 的发展 , 作为( S O L A S 公约》 的缔约国和 I M O的主要 成员国, 我 国理应有所行动。 由于法律的不健全 , 导致保护措施不完善 , 相关 监管也无法到位。近年来 , 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 船员市场发展带来 的机遇 , 但部分企业为片面追求
船员权益保障措施方案范文
船员权益保障措施方案范文
1. 背景
为了保障船员权益,维护船员合法权益,减少船员权益受损,加强对船员权益
保障措施的管理和实施。
2. 受众
本方案面向从事海上运输的船舶企业和船员。
3. 方案
3.1 加强管理
船舶企业应当明确内部管理机构并建立严格的船员工作文件。
其中应当包括船
员人事管理制度、劳动合同、薪资福利制度等。
在船员上下船、轮换等工作中,坚持资料齐全、手续规范、程序公正、工作流程科学化、透明化原则。
3.2 加强培训
船员应当进行全面的岗位培训,尤其是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应当加强安全培训。
船舶企业应当及时组织船舶驾驶、紧急事故处置等演习和培训,增强船员的专业技能和水平。
3.3 加强监督
船舶企业应当着重加强船舶管理,规范台账,配备专业的监督管理人员,实施
巡查和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评估,从而确保船舶生产安全、维护船员权益。
3.4 加强保障
船舶企业应当加强对船员的生活保障,提供健康、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工
作条件。
另外,船员应该定期检查身体以保障船员身体健康。
3.5 加强法律保护
对于违反规定而造成船员权益受损的行为,船舶企业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为了保障船员在劳动权益上的合法权益,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4. 结论
船员权益保障是非常重要的工作,船舶企业应发挥自身优势,建立健全了船员权益保障体系,为船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全方位、充分保障,为船员的成长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同时,在加强船员权益保障的过程中,各级部门、组织和企业需要合作配合,共同推进。
船员权益保障与培训教育应同举并重
张 的时刻 。然 而即使 靠化 大钱 “ ”到 了 抢
人才 ,也 不是 所有 的公 司都 能 留得住 ,有
的 规 模 不 是 很 大 的 船 公 一 到 现 在 连 一 个 航 J
体 系 的 地 位 和 资 金 投 入 比 重 ,强 化 航 海 专 业 教 育 的 专 业 特 点 ,积 极 探 索 培 养
踪调查 发 现 ,由于 中国船 员人 力资源异 常
丰 富 ,加 上 较 长 的 航 运 发 展 瓶 颈 期 ,致 使
我 目船 员 人才 资源 的匮乏一 直处 于 隐性 状
定 的负面影 响。对此 ,除 了要求 各级 海 员T会组织 切实 以岗位成才 为基础 做好 普通船员 的技能培 训工作外 ,每
年 还 通 过 组 织 各 种 项 目的 专 业 技 能 大
船 员 人 才 资 源 短 缺 对 于 发 展 巾 的 我 航 运 事 业 来 说 , 同 属 ~ 个 无 法 回 避 的 难
养高 级船 员 ,每年航 海 院校 业 生离 校之
前 是 它 们 与 人才 资源 问题突 体 现在 内
探析 “ 航海家”的成长之路
船员权益保障与培训教育应 同举并重
P yn e u [ t ni i t, trss n ann a i q a a e t n or hs i ee t a d riig  ̄ t ot g n t
o ea ar r is t e s
从 内用 和外派两方面 分析 中国船员 人才资源情况 ,对 “ 船员权益保 障与培训 教 育应 同举并重” 的维权思路进行解 读,建议提高 航海专业教育在 国家教育
我国外派船员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船舶需求 的质量 、营养价值 和数量均合适
的食 品和饮用水及起 居舱 室与娱 乐设施的
以此压榨处 于弱势地 位的船员 ;其次 ,外 派机构对于船员待遇不能一视 同仁 ,由于
终 导 致 境 外 雇 主 的 渔 翁 得 利 , 同时 作 为 劳
的船员相比有其独立 的特征 ,是我 国对外
劳务输 出的重要组成部分 ,并 为我 国的经 济 发展 和航 运业的繁荣做 出了巨大贡献。 由于海 上条件的艰苦性 、工作的危险 性, 以及船员保护方面 法律 的不完善 , 造成 了目前志愿从事船员业务 的人员数量剧减。 在 实践 过程中 。我 国船 员外 派 的法律关系不 明确 、外派船员 的劳务合
法》 第3 条的规定 , 外派船 员是指我 国由外 派单位根据有效的船员劳务合 同 ,派遣到 外 籍船务公司担任船上职务并提供劳务服 务 ,由船东支付劳务费用 的船员 。外派船 员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船员 ,与我 国普通
照外派船 员和 用人单位 之间的劳动合同或
劳务合 同的规定 由用人单位 支付 的货币报 酬 。取得 劳动报 酬是外派船 员作为劳动者 的最基本权利 。第二 , 息、休假 的权利 。 休
外 关系的法律 适用的规定 ,我国已经批准 加入的相关公约对我国的船员 自然是强制 适用的 ,对于那些我国未批准加入的部分 公 约 ,在特 定情 况下应当考虑适用 ,同时 我 国应 加快相 关国内立法 ,完善有关外派
▲
基金 项 目:2 1 0 0年度辽 宁经济 社会发展 课题 ,课题 编号 :
工公约 》 ,尤其是 《 等 海事劳工公约 》对保 护全球海 员的根本 利益 和促 进国际海运业 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外 派船 员享有以 下法定权利:第一 , 取得劳动报酬 的权利 。 劳动报酬 的主要形 式是 工资 ,工资是指按
我国船员就业合同及劳务派遣法律问题解析
LAW法律73微博:/u/2818807271 微信:中国远洋海运e刊 网址: 信箱:macn95@Maritime China | 中国远洋海运v位或者船员用工单位提供船员服务,应当签订船舶配员服务协议或者劳务派遣协议。
”船员服务机构与船东之间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同时船员服务机构应满足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关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的资质要求,并根据该法第58条第二款之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存在的法律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并且《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使用的被派遣的劳动者数量不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虽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5条“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此条款仅仅排除使用国际远洋船员时对劳务派遣比例限制,并没有排除使用国内沿海船员时对劳务派遣的限制,如果对跑沿海航线船员的用人单位进行“三性”及用工总量10%的比例限制,那么绝大多数航运企业都难以生存。
因此,此条款值得商榷。
3.船员与船员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通过派遣机构上船。
船员与船员公司或航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航运公司通过船员服务机构将船员派遣到船东的船舶上工作。
此时,船员与船员公司(航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公司在经过船员公司(航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船员通过配员协议派遣给国内船东。
船员与船东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存在的法律问题此种派遣形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17条第二款“船员服务机构为与航运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的,应当事先经由于船员职业的特殊性,船员劳务关系相比一般陆上劳务关系要复杂很多。
船员在每种就业形式下所需要签订合同的数量、种类、合同性质以及形成的法律关系都不尽相同。
当前我国船员法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章的规定为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规章为补充的法律构成。
《海洋强国背景下船员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实证研究》札记
《海洋强国背景下船员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实证研究》读书笔记目录一、内容概述 (2)二、背景介绍 (3)(一)海洋强国战略概述 (4)(二)船员劳动权益保护现状与挑战 (5)三、实证研究内容 (7)(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8)(二)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9)(三)研究假设与模型构建 (10)四、船员劳动权益保护现状分析 (12)(一)船员的劳动权益保障政策 (13)1. 法律法规体系 (14)2. 劳动合同制度 (15)3. 社会保障制度 (17)(二)船员劳动权益保障实践情况 (18)1. 船员工作条件与环境改善情况 (19)2. 船员薪酬待遇与福利保障情况 (21)五、船员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分析及其原因探究 (22)(一)存在的问题分析 (24)(二)问题产生的原因探究 (25)六、国内外经验借鉴与对比分析 (26)(一)国外船员劳动权益保护经验与启示 (27)(二)国内先进地区船员劳动权益保护经验与启示七、完善船员劳动权益保护路径研究29一、内容概述《海洋强国背景下船员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实证研究》深入探讨了在海洋强国战略背景下,船员这一特殊群体所面临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
本书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详细分析了当前船员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保护措施和建议。
书中首先对船员劳动权益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船员劳动权益包括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基本权益。
结合实地调查和文献资料,揭示了船员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
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船员劳动权益保护取得了一定成效,如船员薪酬待遇的提高、工作条件的改善等;另一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如船员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大、社会保障缺失等。
在分析问题的成因时,本书指出主要是由于船员市场不规范、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
针对这些问题,本书提出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和建议,包括加强船员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完善船员劳动合同制度、保障船员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建立健全船员社会保险体系、加强船员劳动安全卫生监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职业保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职业保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海船船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国际航行海船和200总吨及以上的国内航行海船上工作的海船船员(以下简称海员)的职业保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员职业保障,系指海船船员的劳动合同保障、社会保险保障、工资报酬保障、健康安全保障、休息休假保障以及遣返保障等。
在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仅在港区和遮蔽水域作业船舶上工作的海员的职业保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员职业保障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对全国海员职业保障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海员职业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海员劳动合同和上船协议第四条海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海员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船东不得安排在船见习或者实习的未成年海员从事夜间工作和有可能危及健康或安全的工作,但是根据船上见习或者实习要求开展的夜航训练除外。
第六条海员上船工作,船东或其代表应当与海员协商一致订立上船协议,并经船东或其代表与海员在上船协议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上船协议文本由船东和海员各执一份,上船协议文本的复印件应当随船备查。
国际航行的船舶应当备有上船协议的中英文文本和适用的集体合同中英文文本。
第七条上船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 海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或年龄及出生地;(二) 船东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三) 签署的地点及日期;(四) 海员在船将担任的职务;(五) 海员的工资总额及构成,包括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计算公式等;(六) 带薪年假的天数,包括计算公式;(七) 上船协议的期限及终止条件;(八) 船东提供给海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九) 船舶配员服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中涉及海员利益的所有条款;(十) 发生紧急情况时船东对海员的安置责任;(十一) 船东对海员在船工作期间的管理和保护责任;(十二) 遣返的权利;(十三) 违约责任;(十四) 适用的集体合同;(十五) 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外派船员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 来源 / 关 法网 海
外 派 劳 务 人 员 能 不能 享受 《 劳动 合 同 法 》的 “ 处 ” 好 ?他 们 工作 满 2 O
年后 , 没有 权 利要 求企 业 签 订无 固定 期 限 劳 动合 同? 有
厦 门海 事法 院 受 理 了这 样 一 起 外派 海 员 的劳 务 纠纷 。此 案 历经 两 审 , 福 建 省 高 院最 终 认 定 : 外派 海 员不 适用 《 动 合 同法 》 劳 。
外瀑海员 一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据悉, 由于新的《 劳动合同法》 更注重保护劳动者权 益, 其中有很多有利于劳动者的条款 , 因此, 不论是劳务
派遣 人 员 , 还是 外 派劳 务人 员 , 在遇 到劳 动 纠纷 时, 希 都 望搬 出 《 劳动 合 同法 》 。 此次 起 诉 的原告 是 张 先 生 , 今 年 5 岁, 18 年 他 8 从 98 起 担 任 外 派 海 员。 先 生说 , 张 他在 被告 公 司 已连续 工作 近 2 年 , 方 已 形成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 《 动 合 同法 》 2 双 按 劳
“ 铁饭碗” 据了解 , 9 8 。 18 年时, 泉州某经济技术合作公 司发布 “ 招聘国际海员通告”, 招聘~批 国际海员, 分批 派至外轮上服务。 张先生当年9 月被录取为舵工, 随后参
加 了国 际海 员舵 工班 、 轮 班等 业务培 训 。 油 此后 , 一直到 2 0 年3 张先 生分 别与 该经 济技 术 合作公 司签订 了多 0 6 月, 份 《 员外派 合 同 》 被 外派 至 香港 、 加坡 籍 轮船 上从 海 , 新 事舵 工 、 水手 等工作 , 次期 限均为一年 。 每 2 0 年9 日, 方最 后一 次签订 为期 1个月的 《 0 7 月6 双 O 海
海盗风险下外派船员权利保障问题的初探
海盗风险下外派船员权利保障问题的初探传统的劳动关系中只存在雇主和雇员两部分,雇主直接雇佣并使用劳动力。
而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中存在三方主体两个法律关系,即在派遣单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三方之间,由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从而使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完成对劳动力的派遣。
通俗的说,就是派遣机构“招而不用”,用工单位“用而不招”。
劳务派遣的最本质特征是劳动力雇佣和使用的分离,同时也是将标准劳动关系下雇主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通过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分离。
船员劳务派遣是以船员劳动力为对象的商品交换行为。
根据《1992 年交通部外派海员管理办法》第3 条的规定,外派海员是指由外派单位根据有效海员劳务合同,派到外籍船务公司担任船上职务并提供劳务服务,由船东支付劳务费用的船员。
外派船员虽然与外籍船东之间名义上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是实际上是为外籍雇主所用,为外籍船东服务的,因此实践中一般认为外派船员和外籍船东之间存在着实际上的雇佣关系。
船员外派单位、外籍雇主及外派船员三个主体间形成了不同于传统二元主体的新型多边法律关系。
一、外派船员权利保障现状。
( 一) 外派船员权利的基本内容。
我国目前没有单行的船员法,不存在船员法意义上的船员基本权利,船员的基本权利只能是船员作为“劳动者”在《劳动法》中享有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我国劳动法第 3 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鉴于劳动者权利蕴涵的基本人权价值,我国把劳动者基本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子以确认和保护。
如,《宪法》第43 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宪法》第44 条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切实保障海员权益 促进海员体面劳动
的有 国际竞 争 力的海 员外 派机构 ,并在 政策 上给 予一 定 的优 惠待遇 。这 项措 施也 间接 保证 了广大海 员福 利 待遇 等 根本 利 益 ,可 为 中国海 员争 取 更多 的就业 机 会 ,争取 更优 厚 的工作 待遇 ,促 进海 员体面 工作计 划 的实 施。
构会着重考虑与信誉资质好的船东合作,最大程度地避 免船东克扣海员工资,保障海员权益。而非法 中介则恰
恰与小船东勾结, “ 唱双簧”骗取中介费,或者采用 比 较隐蔽的方式侵害海员合法权益。黑中介和小中介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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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机构及符合 《 规定 》要求的正规企业 ,均应向海员宣 贯 《 规定 》,避免海员由于不了解行业规定 ,错误地 同 非法中介建立劳动关系,否则既损害了个人利益也扰乱
竞 争 力的航 运 管理人 才 ,提升 中国海 员在 国际航 运市 场 的地位 和市 场份 额 ,从而 实现 中国 由海 员 大国 到海 员强 国的转 变 ,为 中国在 世界 贸 易 中建 立更 强 的竞争 优势 打
下 坚实 的基础 。
另外 , 《 规定 》中还要求海员外派机构应 当为外派
《 规定 》 还要求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根据派往船舶的
船旗国和公司情况对外派海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制度 、风俗 习惯 和注 意 事项 等任职 前培 训 ,并 根据 海 员 外派 实际需 要对 外派 海员进 行 必要 的岗位技 能训 练 。 如 果缺 乏上述相 关培 训 ,海 员有可 能 由于无法 适 应 船 上工 作环 境 ,或 无法胜 任 本职 工 作等 原 因被遣 返 ,这
工作条件、职业安全和福利待遇都无法得到保障。由于海 员的流动性和不稳定性 ,导致很多外派机构无法针对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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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派船员劳动权益保障
摘要: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船员则在航运生产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各国都通过加强船员立法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规范船员相关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还存在许多缺口,本文立足于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内外有关船员外派的理论研究和海事司法实践,探讨了我国船员外派法律关系,就船员外派理论研究和外派船员权益保护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外派船员;权益保障;自由船员;
一、新形势下的船员外派法律关系
(一)”双重外派”模式并存
伴随着大量”自由海员”的出现,我国的船员外派数量不断增加,很大程度上推进了船员外派劳务市场的迅速形成。
我国目前海员劳动市场的三种主导力量为:国营公司海员、中介公司拥有的海员和自由海员。
在船员外派中存在着两种情况,”雇佣型外派”和”登记型外派”,前者船员外派机构实际上具有双重身份,是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
根据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18条第3款规定,在属于雇用型外派时,船员外派服务机构需履行船员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后者的劳务外派机构,更多的承担开拓海外劳务市场的”中介”职能,船员与外派机构之间的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此类外派则属于船员外派服务机构中”自由船员”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44条规定,在这里出现的船员用人单位应理解为
境外船东,由境外船东承担作为”用人单位”的有关责任。
所有的船员外派都会涉及到中国籍船员,境外船东和劳务外派机构这三方主体。
当发生船员实际伤亡时,若三方关系不清,船员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关于船舶所有人对船员人身伤亡赔偿的责任问题,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船员应根据合同,向船舶所有人提起违约赔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船员只能就船舶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两种责任在法律后果上完全不同。
实践中往往出现责任推诿的情况,一旦发生纠纷,为了自身利益考虑,外派机构称其仅作为中介机构,实际责任由船东承担。
在实践中,梳理三方关系并非框架图般清晰,面临着事实和法律上多方面的复杂性。
(二)船员外派法律关系与国内劳务派遣关系的比较
与国内劳务派遣作对比,一是从形式上来明确两者的差异,国内劳务派遣机构均需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船员外派机构则有更多选择的空间;二则是针对船员外派与国内劳务派遣的特殊性,理解其非强制性规范的现实背景和意义。
海事司法界一般认为,在船员劳务合同中,船员所提供的劳务本身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国家的干预性不强,且区别于一般的劳动合同,其争议无须通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可直接通过诉讼解决,由于船员劳务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其劳务合同期间也具有特殊性,更强调当事人之间的自由合意,因此不做强制性规定。
由于”自由海员”的工资比船员外派及中介机构旗下船员的工资高,使大部分离开国营船公司的船员会选择”自由海员”,而不受雇于船员中介公司或船员外
派服务机构。
依现行法律,船员中介及外派机构可以从船员工资中收取25%作为佣金。
船员外派劳动关系的非强制性规范,也正是为了适应这种就业方式和市场转型的过渡需要。
二、加强对外派船员的保护的必要性
(一)”自由船员”的保护
对于雇用型外派,外派船员的劳动关系相对明确。
船员外派机构与外派船员签订有劳动合同,作为第一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通过一切措施来营救我们的船员;对于登记型外派,问题则相对复杂,外派船员的劳动关系并不明确。
仅凭”船员就业协议”和”船舶配员协议”的叠加,则很难明确外派机构和境外船东的责任。
登记在船员中介服务机构之下,而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由船员,在为境内船东工作时,其劳动权益得以保障,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落实,但在船员外派中仍面临巨大的挑战。
如遇到索马里海盗等突发性事件时,若没有合同,不可能通过繁琐的诉讼仲裁程序来解决这一问题。
此时的自由船员,已成为”自由”下的隐患,更需要祖国的关怀与保护。
(二)与企业签约船员及劳务船员的保护
目前中国船员市场政策是鼓励外派,但在实际促进中国船员外派发展中,我国的政府管理机制还有诸多羁绊。
就对外劳务公司经营资质而言,我国仍在执行市场准入制。
而且,我国对几项特殊劳务审批非常严格,直到现在,对外劳务企业仍然不允许外资介入,外籍公司雇佣中国海员,必须先由中国劳务公司与海员签订合同,
再由外方公司与中国公司签订合同。
这一点也是被国外船东诟病最多的一项管理机制。
例如在中国与挪威的海员合作过程中,挪威船东就指出,中国外派船员代理机制不顺畅,不符合国际惯例,而且中国船员外派机构从海员工资中提成较多,派出船员机制不灵活,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中国船员的输出。
对此,许多业内人士都认为,一方面,中国的船员外派企业不仅要负担船员社会保险,而且要对船员进行全程管理;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和行业组织的作用亟待提高,船员招募和外派市场应当透明、开放,船员出境难、办证难、流动难等深层次问题也急需改善,否则将难以营造一个良好的海员外派环境。
三、制定专门性立法规范的重要性
航运业较为发达的国家通过海员工会、船东互保协会、完善的成文法等方法保障其海员的人身及劳动权益。
然而这些航运业发展较早、海员保障相对完善的航运大国均为海员输入国,试图在国际层面上对全球海员做着一体保护,但在海员外派方面却因为现实的需求不多,并未出现大量外派船员被劫持或受伤亡的情况,也就未在这个领域有着更多专门的立法或规范。
相反,出于国民就业保护的目的,这些国家的政府和行业工会甚至出台一些高标准阻却他国船员的劳工输入,用以防止整个行业工资水平的降低。
而那些主要的海员输出国也面临着与中国同样的问题。
(一)短期性应急措施:建立海员外派备用金
在就业模式转型、船员服务市场逐步成型的过程中,存在着相
当数量的外派船员,其与外派服务机构和境外船东间均无直接的书面劳动合同关系。
在突发性事件下,有必要设置相关的程序和应急措施来保障”自由船员”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办法》第四章专章规定了”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处理”,其中规定的海员外派备用金制度,不失为一项特色。
(二)长远性制度构建:明确”自由船员”的劳动关系
《海员外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针对大量的”自由船员”仍力图确立外派船员与境外船东的劳动关系,如不能确立,应当明确外派海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境外船东未与外派海员签订就业协议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终止向境外船东提供船舶配员。
然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来看,单纯依靠国际私法的指引,外派劳动关系背后的调整规范则面临着诸多隐患和缺失。
在中国船员就业方式转变、船员劳务市场逐步形成、我国船员大量参与国际劳务竞争的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办法》这一专门性规范的出台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傅廷中著:《海商法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史尚宽著:《劳动法原论》,台湾正大印书馆1978年重刊
[3]dr bin wu,转变中的中国海员--中国海员的发展趋势及有关数据(2004年)
[4]董保华:劳务派遣的法学思考,《中国劳动》,2005年6月刊
[5]夏亮:船员外派人身伤亡案件船员服务机构地位辨析,《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年3月刊
[6]张丽英:从船员雇用方式的变化谈有关船员规定的修改,载于中国海商法协会2010年海商法研讨会论文集
[7]尹伟民,刘云龙:关于外派船员人身伤亡赔偿问题探讨,《当代法学》,2003年12月
[8]王历荣:国际海盗问题与中国海上通道安全,《当代亚太》,2009年第6期
作者简介:刘琳,(1988、07--),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上海海事大学民商法2011研,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