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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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8.28•【文号】交通部令2000年第9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8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内河拖航视为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

(二)班轮运输,是指在特定的航线上按照预定的船期和挂港从事有规律水上货物运输的运输形式。

(三)航次租船运输,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者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运输形式。

(四)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五)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的人。

(六)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七)收货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接收货物的人。

(八)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九)单元滚装运输,是指以一台不论是否装载货物的机动车辆或者移动机械作为一个运输单元,由托运人或者其受雇人驾驶驶上、驶离船舶的水路运输方式。

(十)集装箱货物运输,是指将货物装入符合国际标准(ISO)、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集装箱进行运输的水路运输方式。

第二章运输合同的订立第四条运输合同,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订立。

第五条指令性水路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运输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单航次运输合同和长期运输合同。

水路普通货物运输安全标准化达标细化指标

水路普通货物运输安全标准化达标细化指标

水路普通货物运输安全标准化达标细化指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日益繁忙。

但是,在运输中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给货物运输和人员生命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

为了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规范和优化运输流程,实施水路普通货物运输安全标准化达标细化指标是十分必要的。

一、标准化达标指标1、货物质量标准化首先,针对货物的吨位、包装方式、规格尺寸、存储和操作的环境、出入库流程等,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标准。

2、车辆车况标准化车辆是货物运输的基本载体。

保证车辆的状态良好是货物运输的前提条件之一。

例如:合理配重,轮胎气压的维护,车辆视野、制动系统等方面,都是需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3、运输人员标准化运输人员是货物运输的执行者,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职业素质、岗前培训及日常保养,对于保证货物运输安全至关重要。

4、运输路线标准化对于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来说,运输路线的规定非常重要。

选择运输路线时,需要考虑航行天气、潮汐、航道水文情况,选用适合的船舶类型,制定运输路线的计划,保证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

二、细化指标细化指标是指在标准化达标的基础上,进行更加细致的措施和操作方式的制定,以更好地保障运输安全。

1、货物包装细化为了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需要根据货物的种类、尺寸、外形、质量等特点,制定相应的包装方案。

这样,货物在运输的过程中才可以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毁,且能够保证货物质量正常,达到顾客的需求。

2、人员培训细化在确保运输员拥有必要的职业素质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岗位的需要进行细分培训,十分必要。

针对操作人员的培训,主要包括船员、码头工作人员、保管员、水运安全专职人员等,以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进行安全规范化的工作流程和现场作业环境。

3、货物保险细化保险是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货物的保险种类有很多,如货运险、责任险、意外保险等。

合适的货物保险可以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作为起点,减轻货物损失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生产损失。

三、总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安全标准化达标细化指标是非常重要的,包括标准化达标和细化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一、一切从事水路营业性旅客、货物运输(含旅游、渡船运输,下同)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二、一切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企业;三、石油、煤炭、冶金、商业(含粮食)、供销、外贸、林业、电力、化工、水产以及其他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部门从事的非营业性运输。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的旅客、货物运输,必须由中国企业、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在中国注册登记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或船舶,不得经营上述水域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中国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将运输船舶租赁给“三资企业”或租用“三资企业”的船舶经营上述水域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的,亦应按本条前款规定,经交通部批准。

第四条水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地区、行业、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五条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各种方式运费结算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包括使用常规运输票据结算以及将运输费用计入货价内的运销结合、产运销结合、取送货制度以及承包工程单位的原材料自运等各种结算方式的运输业务在内。

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本身服务,不发生各种方式运费结算的运输。

第六条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水运企业。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是指从事代办运输手续,代办旅客、货物中转,代办组织货源,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但为多种运输方式服务的联运服务企业除外。

经营下列业务的视同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一、各水路运输企业的各种营业机构(公司、部、站、所等),除为本企业服务外,兼为其他水运业服务的;二、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和单位兼营代办运输手续,代办旅客、货物中转、代办组织货源的。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完整版)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51197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完整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完整版)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货物运输工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我国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发展时期的总任务,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坚持“安全质量第一”方针,坚持计划运输、合理运输和负责运输,改进运输管理,确保运输质量,提高运输效率,主动加强内外各方面的社会主义协作,多快好省地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当好先行,以适应国家实现四个现代化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本规则是确定承运人(水运企业)和托运人(发货人和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的基本规则。

全民所有制的水运企业(包括租用外轮)在国内的货物运输,除香港、澳门与其它港口间货物运输,以及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邮件运输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办理。

集体所有制水运企业可参照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航运局,可根据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一章基本条件第一条、货物运输分为整批、零星和集装箱。

一张运单的货物重量满30吨或体积满34立方米,应按整批货物托运,不足此数的按零星货物托运。

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张运单至少一箱;但按“港到港”方式办理的集装箱运输,可以办理两个以上收货人的拼箱运输。

危险货物和易污染、损坏箱体的货物,不能使用通用集装箱运输。

第二条、按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运输条件必须相同(包括发货人、收货人、超运港、换装港、到达港等项)。

易腐、易碎、流质货物、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不同、运输条件不同、不能混装的货物,不能用一张运单托运。

个人托运的物品中,不得夹带有危险品、流质品、易腐品、贵重品(如手表、照相机、金银首饰等)、货币、有价证券和各种票、证。

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的管理,明确有关方的权利和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的集装箱货物运输及在港口、场站的装卸业务。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一)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ISO)、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集装箱。

(二)一般货物集装箱,是指按规定标准制作的除装运特种货物的专用箱以外的所有类型的集装箱。

(三)装箱人,是指从事装箱业务,将散件货物装入集装箱的人。

(四)拆箱人,是指从事拆箱业务,将货物从集装箱内搬(取)出来的人。

第二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
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用集装箱运输的方式经水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条一般货物集装箱禁止装运下列货物:(一)易损坏箱体或腐蚀箱体无
适当包装的货物;(二)鲜活易腐货物,但在特定季节和区域内承运人和托运人另有协议的除外;(三)国家禁止运输的货物。

第六条下列品类的货物应采用集装箱运输。

交电、仪器、小型机械、玻璃陶瓷制品、工艺品、家用电器、家具、印刷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水路货物运输行为,保障运输安全,维护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水路货物运输,是指通过内河、沿海、远洋等水域,使用船舶进行的货物运输活动。

第三条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包装、起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输费用、运输期限、货物交付、风险承担、违约责任等。

第四条货物的包装和标记托运人应保证货物的包装符合运输要求,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

货物应有清晰的标记,包括但不限于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货物的交付托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

承运人应按时接收货物,并在接收货物时进行必要的检查,确保货物符合运输要求。

第六条运输费用运输费用的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承运人不得无故增加运输费用。

第七条运输期限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货物运输。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运输延期的,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第八条货物的风险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托运人承担,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承运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货物的交付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应进行验收,如发现货物有损坏或短缺,应及时提出异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合同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受影响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合同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是指我国国内水路运输中运输货物所必须遵守的标准、规定和条例,它们的存在和实施,保障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安全、顺畅和可靠性。

本文将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运输时间及班次、运输限重、货运单据、货物包装、危险品运输安全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运输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驾驶员管理条例》3.《船舶安全条例》4.《港口法》以上这些法律法规,一方面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行业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运输时间及班次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航线极其丰富,基本覆盖全国各地,航线的开通和船期的安排也极其灵活,既有定期班轮,也有临时调整班轮,以满足不同货物和不同需求的客户。

三、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运输限重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运输限重是依据我国物流行业标准和道路运输规定制定的,其中根据水路运输的特点和水运器具,还有一些独立的规定。

四、货运单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货运单据主要有提单、海运单、货运代理单等,它们的主要作用是对货物运输进行有效管理和跟踪,同时保障货主的权益。

五、货物包装货物包装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不可忽视的环节,良好的包装可以提高货物运输时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同时还能减少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转运次数和运输损耗。

六、危险品运输安全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危险品运输安全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国家在其相关规定中对危险品的定义、运输标准、包装标准、运输证明及责任等方面都作了严格的规定,确保危险品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任何伤害。

总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是一个复杂而广泛的体系,它包含了法律法规、运输时间及班次、运输限重、货运单据、货物包装、危险品运输安全等多个方面的规定和标准。

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在业内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完善与促进,以使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市场更加稳健、可靠、高效、健康和有序。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在船舶上运输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化学品、气体、液体或固体物质的过程。

这些危险货物可能对人员、环境和财产造成严重的伤害和损失,因此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制定和遵守显得尤为重要。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制定旨在保障船舶、货物、人员和环境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难的发生。

这些规则通常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各国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且根据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进行执行。

首先,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要求货物的包装和标记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和规定。

货物的包装必须具有一定的抗压、抗震、防漏和防爆能力,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泄漏或爆炸。

此外,货物的包装上必须标明货物的名称、危险性质、运输要求和应急处理方法,以便船员和相关人员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做出反应。

其次,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要求船舶和船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船舶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和认证,确保其符合国际安全标准和规定。

船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掌握危险货物的运输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操作货物装卸设备、应急处理设备和防护设备,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事故。

此外,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还要求船舶必须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理设备和防护设备。

船舶上必须配备火灾报警系统、泄漏报警系统、应急喷淋系统、气体检测仪器等设备,以及相应的防护服、呼吸器、救生设备等个人防护装备,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进行应急处理和自救。

最后,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还要求船舶必须遵守相应的航行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船舶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严格遵守航行路线、航速、停靠港口等规定,确保货物的运输过程安全可控。

船舶的船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程序,确保货物的装卸、存储、运输等环节符合国际标准和规定。

总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制定和遵守对于保障船舶、货物、人员和环境的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严格执行这些规则,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保障全球水路运输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运输服务质量标准

运输服务质量标准

运输服务质量标准合同书双方均同意签订以下《运输服务质量标准合同书》(以下简称“本合同”),以明确双方在运输服务质量上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定义1. 运输服务:指承运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负责将货物从起运地点安全、准时、有效地送至目的地的服务。

第二条服务质量要求1. 承运方应确保运输服务的准确(即保证货物送达目的地与约定的时间一致)、及时(即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货物的运输)、安全(即在运输过程中保持货物的完好无损)、有效(即货物能够顺利送达目的地,并满足委托方的要求)。

2. 运输服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规定。

第三条质量控制措施1. 承运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安排运输车辆、设备和人员,确保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货物的安全装载和卸载、运输过程的合理监控和管理。

2. 承运方应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工具和设备,并经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 承运方应确保运输人员具备合法资质、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且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违约责任1. 若承运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履行合同义务,造成陆续损失的,承运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若委托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损失的,委托方应向承运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3. 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违约,均应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第五条保密条款1. 双方应保护对方的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其他第三方透露与本合同相关的信息。

第六条争议解决对于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附则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有效期】。

2. 本合同任何修订或变更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盖章生效。

3.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正文完】以上为《运输服务质量标准合同书》的内容草稿,供参考使用。

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标准

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标准

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标准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质量方针和目标:服务质量方针:公司秉承“诚信运输、重在安全、客户至上”的服务宗旨,“安全、诚信、优质、高效”的服务方针,为客户提供优质的运输服务;服务质量目标:客户满意率为98%以上;社会投诉处理率为100%;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为0;安全培训合格率100%;质量信誉等级AAA;驾驶员要求:按客户要求佩戴防护和劳保用品、着装进场;积极主动的与现场管理人员沟通,自觉遵现场规章制度;路途中,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开启GPS限速行驶,尽量使用语音或耳机接打电话,严禁手机聊天和不接公司电话,严格执行〈安全行车十不准〉,及“不准无证驾车、不准酒后驾车、不准超速行驶、不准空档行驶,不准抢道行驶、不准疲劳驾驶、不准使用手机聊天,不准不糸安全带、不准驾驶带病车、不准公车私用”;要有良好的的心理素质和从业素质,不开英雄车,斗气车,霸王车,不违法会车、超车,要礼貌驾车、安全行驶,中途不无故停车游玩,乱丢拉圾;服务监督虚心听取客户单位意见,自觉接受客户单位监督,认真及时地处理客户单位意见,维护客户单位合法权益货物运输一、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公司说明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并告知公司相关注意事项;二、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随车携带相关证件;三、道路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四、严禁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标准,不得违章作业;五、公司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或者监控终端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六、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车辆运输过程中若发生小刮察、小纠纷,如在可控范围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随机应变、灵活处置,并将处置方案汇报公司相关人员征得同意后进行实施;若发生严重的车祸事故,则应立刻停车,快速设立安全警示标志,防止二次伤害,立及报警、通知120、119和公司相关人员;保护现场,等待救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施救工作,禁止逃逸和伪造现场;紧急情况发生后,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应采取应急方案,组织和安排物资、人员到现场开展抢救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做好客户的沟通工作以及关联人员的擅后工作和相关的保险、赔付事宜;货物装卸一、大力开展文明装卸,严禁粗暴蛮干;各装卸站、队、班组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和奖罚制度,并制定装卸操作规程;因装卸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者,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二、各种运输车辆必须保持完整,车厢不漏;车辆进出铁路车站、港口、仓库装卸货物,在不影响安全操作的前提下,应靠近货堆或收货人指定的地点; 三、严格执行车辆装载标准和有关规定,车厢内装载要均衡;四、装卸件杂货物一般要做到:堆码整齐,捆扎牢固,苫盖严密,车厢关闭;对有特殊要求的货物还要分别做到:1.贵重、精密、易碎物品,要轻装轻卸,防剧震,防撞击,不倒置;2.食品及怕污染的货物,车厢内必须清洁,下垫上盖,防玷污,不混装;3.易飞扬的货物,行车前盖好苫布,以防污染环境;4.装卸散装货物,车厢要严密整洁,装足卸净,防止混杂污染,控制丢撒漏损;5、货物包装,已有国家或部颁标准的,必须按标准进行包装;没有包装标准的,按交通部颁水路、公路运输货物包装基本要求执行;凡包装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货物以及包装破损、异样或包装内有明显异响有碍运输质量的不得装运;货物交接一、货物从接收、装车、起运、卸货至交付,各环之间都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二、工人随车装卸的单车作业,要指定专人负责交接;无装卸工人的,由驾驶员负责货物的交接工作;车辆到达装货现场,必须按照行车路单的要求点件装车,由发货人在回单上签名或开具送货单;如有破包、破件、应在回单上签注记录,以明责任;三、车辆到达卸货地点后,应与收货人取得联系后再卸车,当场点清数量,由收货人签证回单,不得自行签证;如发生破损、货差等质量纠纷,要当场与收货人分清责任,并在回单上批注清楚;四、在澄清货损货差过程中,致使车辆停滞、时间延误而造成营运损失时,货损货差发生原因属于托运方责任的,由托运方交付车辆停滞损失费;属于承运方责任的,不应向托运方索赔;。

运输标准版水路货物运输的条款和条件

运输标准版水路货物运输的条款和条件

运输标准版水路货物运输的条款和条件《运输标准版水路货物运输的条款和条件》1. 引言本合同旨在规定运输标准版水路货物运输的条款和条件,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顺利运输。

本合同适用于在水路上运输的所有货物。

2. 交货方式2.1 货物将以装船交货方式进行运输。

2.2 装船应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和地点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将在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3. 货物验收和装卸3.1 承运人将按照受运货物的性质和包装要求,妥善保管和运输货物,并确保货物的完好性和数量准确。

3.2 发货人应确保货物的包装符合运输要求,并按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进行装载。

3.3 收货人应在货物抵达目的地时进行验收,确保货物及时取走。

3.4 装卸期间,双方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防止货物损坏或丢失。

4. 运费和支付方式4.1 运费将根据货物的重量、体积和运输距离来计算,并在合同签署时确定。

4.2 运费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信用卡支付或银行转账支付。

4.3 运费应在货物交付前支付,支付逾期将导致运输延迟或其他违约行为。

5. 运输责任和索赔5.1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对货物负责,并承担货物损坏、丢失或延误的风险。

5.2 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或延误,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要求。

5.3 索赔金额将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来确定,超出索赔金额的其他损失将不予赔偿。

6. 强制执行6.1 如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另一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诉。

6.2 在法律程序中产生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

7. 不可抗力7.1 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政策变化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2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办法,以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

8. 保密条款8.1 双方应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使用。

8.2 本保密条款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正文:---------------------------------------------------------------------------------------------------------------------------------------------------- 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交通部发布)总则货物运输管理,是货物运输的基础工作。

本规则是水运企业货运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则。

水路货物运输,是多环节的联合作业。

港、航之间必须加强联系,紧密配合,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目标一致,责任明确,做到一线相连,环环紧扣。

水运企业必须严格贯彻《工业三十条》,坚持“安全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负责运输、合理运输,按经济规定办事,实现库场管理、货物堆码、装舱积载标准化,努力达到科学管理,文明生产,认真总结经验,多快好省地完成货物运输,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需要。

本规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水运企业在国内的货物运输(包括租用外轮),集体所有制的水运企业可参照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航运)局,可根据本规则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一章承运和验收第一条起运港承运货物,必须做到:1.按规定必须提出托运计划的货物,应核对批准的托运计划号码。

未经批准的不能承运。

2.严格审查运单:到达港、收货单位、地址、货名、件数、包装、重量、发货符号等规定内容,必须填写准确、完整,不得遗漏或简略,字迹要清楚。

对填写不合规定的,应要求发货人订正。

有关证明文件和物品清单要在运单内注明。

笨重、长大货物应要求发货人填明单件重量,长度和体积,一张运单托运多件笨重、长大货物时,应加附清单。

易腐货物应要求发货人填明允许的运到期限,如不能保证在发货人要求的时间内运到,不能受理。

一般货物与危险品、流质品、易碎品、历史文物、稀有珍贵物品,以及性质不同、相互影响质量、不能混存混装的货物,不得合填一张运单按一批托运。

水路运输方案

水路运输方案

水路运输方案
水路运输是一种以水路为通道,利用水路运输工具和设备进行货物、人员和信息等运输的方式。

水路运输可分为内河水路运输和海洋水路运输两种。

内河水路运输指河流、湖泊和运河等内河水域上的货物和人员运输。

内河水路运输方案包括:
1. 船舶运输:内河船舶运输一般使用驳船、游轮和货船等。

驳船主要用于集装箱和大型货物的运输,游轮用于旅游客运,货船用于大宗货物和散装货物的运输。

2. 水上巴士:水上巴士是一种快速、方便的城市交通工具,适用于繁忙地区的短途运输。

3. 集装箱运输:集装箱运输是以集装箱为单位进行的货物运输。

通过在内河码头建设集装箱码头,并配备起重机、堆垛机等装卸设备,实现集装箱的装卸和运输。

海洋水路运输指海洋和近海水域上的货物和人员运输。

海洋水路运输方案包括:
1. 长途海洋运输:长途海洋运输主要通过船舶进行,包括货轮、散货船和油轮等。

货轮主要用于集装箱和散装货物的运输,散货船主要用于散装货物的运输,油轮用于石油和石油制品的运输。

2. 港口物流:港口物流是将货物从陆地运输到港口,再从港口装载到船舶上进行运输的过程,包括码头装卸、仓储、船舶服务和陆上物流等环节。

3. 沿海航运:沿海航运是指沿海地区的船舶运输,可通过小型船只进行客货运输,也可通过渡船或轮渡进行海峡和海湾的跨海运输。

水路运输具有运量大、能耗低、环境友好等优点,适用于大容量货物和长距离运输。

随着水路交通设施的改善和技术的进步,水路运输在国内外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470-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19960301

470-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19960301

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法规名称: 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法规类别: 航运、港监发布部门: 交通部发布日期: 1996-1-3法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的管理,明确有关方的权利和责任,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的集装箱货物运输及在港口、场站的装卸业务。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一)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IO)、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集装箱。

(二)一般货物集装箱,是指按规定标准制作的除装运特种货物的专用箱以外的所有类型的集装箱。

(三)装箱人,是指从事装箱业务,将散件货物装入集装箱的人。

(四)拆箱人,是指从事拆箱业务,将货物从集装箱内搬(取)出来的人。

第二章运输合同第四条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的货物集装箱运输的方式经水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见附件一)。

第五条一般货物集装箱禁止装运下列货物;(一)易损坏箱体或腐蚀箱体无适当包装的货物;(二)鲜活易腐货物,但在特定季节和区域内承运人和托运人另有协议的除外;(三)国家禁止运输的货物。

第六条下列品类的货物应采用集装箱运输:交电、仪器、小型机械、玻璃陶瓷制品、工艺品、家用电器、家具、印刷品及纸张、医药、烟酒、食品、日用品、化工品、针纺织品、小五金及其它适箱货物。

第二节托运人的责任第七条托运人应按“托运须知”的规定填写“集装箱货物运单”。

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重量、体积、包装、规格应与运单位记载相符。

托运的集装箱货物必须符合集装箱运输的要求,其标志应当明显清楚。

由于申报不实给承运人、港口经营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八条托运流质和易碎货物拆箱后需转运的,其包装必须符合散件运输的要求。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是指以船舶运输方式进行的国内货物运输活动。

水路货物运输具有运载量大、节能环保等优势,对促进国内贸易和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水路货物运输的安全、有序进行,国内制定了一系列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一、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船舶安全是水路货物运输的基本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运人应严格按照国际和国内航运安全规范进行船舶安全管理,确保船舶良好运行状态,防范事故发生。

二、货物包装和装载规定:货物包装和装载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货物运输的安全和完好程度。

国内规定了各种不同类型的货物的包装和装载要求,如易碎物品、液体,危险品等,要符合相应包装标准,并确保装载牢固可靠,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

三、货物运输合同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水路货物运输的基础文件。

国内规定了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了货物运输交易的合法权益。

四、运输保险规定:水路货物运输中可能发生的货物损失、货物短少或运输事故等问题,在国内可以购买相应的运输保险进行保障。

国内规定了运输保险的购买程序、保障范围等内容,确保货物运输风险得到有效的补偿。

五、船舶临时安全规定:在水路货物运输中,可能会遇到突发情况,如恶劣天气、水位下降等。

国内规定了在这些情况下船舶应该采取的特殊措施,保护货物和人员的安全。

此外,还有关于货物结算、违规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总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是为了保证水路货物运输的安全和有序进行而制定的,涵盖了船舶安全管理、货物包装和装载、货物运输合同、运输保险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则的实施能够有效地保障水路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促进国内贸易和区域经济的发展。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水路货物运输是日常运输方式中最为重要的一种。

在国内,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不断完善,水路货物运输也不断成长,但是面临着新的挑战,运输准则也需要时刻监督更新。

货物运输规则旨在保证货物的安全性特别是在错综复杂的水路装卸过程中,要求运输人员按照规定的办法处理,严格要求船舶的安全性、内部的管理和宣传,以及船舶整体的行业规范的质量办法。

首先,船员的安全必须是每个公司的首要任务。

对于运输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他们必须按照实行政策,进行安全培训和严格检查,如果检查不合格,要及时通知并修正。

其次,发出遏制令,江苏张家港市口岸货物运输部门可以根据环境水质和船舶安全和技术等原则来发布,特别规定新增或减少、改变船舶类别。

此外,加强船舶安全管理,要求船舶严格执行安全作业的运行规程,如规范安全技术标准、明确建议及应采取的措施。

试行安全管理体系,船舶安全管理部门应设置具体的安全性评估及安全风险控制行动,改进船舶安全性。

最后,增加严格的内部宣传,对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公司内部政策必须进行完善的宣传,进行审慎的安全宣传和培训,加强运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声明社会责任。

因此,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规则是把货物运输的过程管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保护的核心部分。

通过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管理,提高运输品质,建立安全考核机制,让货物运输更加安全、经济、高效。

国内水运标准版河流和湖泊运输的约定

国内水运标准版河流和湖泊运输的约定

国内水运标准版河流和湖泊运输的约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路运输成为了我国物流运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作为国内水运的重要组成部分,河流和湖泊运输扮演着连接各地区的重要纽带。

为了推动水运发展,提高运输效率,保障运输安全,国内制定了水运标准版河流和湖泊运输的相关约定。

本文将以此为主题,探讨国内水运标准版河流和湖泊运输的约定,并分析其对我国水运行业的影响。

一、船舶标准为了确保河流和湖泊运输的安全和效益,国内制定了一系列船舶标准,从船舶结构、尺寸、载重能力等方面进行规范。

根据这些标准,船舶的设计、建造、使用等必须符合统一的规定,以确保船舶的适航性和稳定性。

此外,还制定了船舶检验制度,对船舶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以确保船舶运行的安全和可靠。

二、运输服务标准为了提供有效和高质量的运输服务,国内制定了一系列运输服务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了货物装卸、运输时间、保险和索赔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这些标准,水运公司和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履行一定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完整性。

同时,运输服务标准还规定了货物投保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索赔的处理程序,维护了运输市场的公平和有序。

三、费用标准为了规范水运费用的收取,国内制定了一系列费用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了船舶运输费用、货物装卸费用、港口服务费用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这些标准,水运公司和港口必须按照统一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同时,费用标准还规定了收费时间、支付方式等,为水运市场的正常运转提供了便利。

四、安全保障和事故处理为了保障水运的安全,国内制定了一系列安全规定和事故处理程序。

这些规定包括了船舶安全管理、货物安全保障、事故报告和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这些规定,水运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船舶和货物的安全;同时,还要完善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确保事故的及时处理和善后工作。

这些安全保障和事故处理的约定为水运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五、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为了保护水域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国内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1996]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1996]第10号)

名称: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发布日期:19961104执行日期:19961201发布单位:交通部文号: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1996年11月4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发布)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包装和标志第三章托运第四章承运第五章装卸第六章储存和交付第七章消防和泄漏处理第八章附则附件一各类危险货物引言和明细表(略)附件二危险货物标志(略)附件三包装型号、方法、规格和性能试验(略)附件四积载和隔离附件五可移动罐柜附件六适用于中型散装容器装运的货物及要求附件七危险性优先顺序表格式一危险货物运输声明格式二放射性物品运输声明格式三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格式四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格式五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格式六危险货物鉴定表格式七放射性物品空容器检查证明书附录一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略)附录二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的船舶运输、港口装卸、储存等业务,除国际航线运输(包括港口装卸)、军运、散装危险货物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GB122 68《危险货物品名表》等有关国家标准,将危险货物划分为以下九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第9类杂类各类危险货物根据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危险货物,详见本规则附件一"各类引言和危险货物明细表"。

水路集装箱运输标准版

水路集装箱运输标准版

水路集装箱运输标准版在现代物流运输中,水路集装箱运输因其便捷与经济的特点而成为主要的选择之一。

为了保障水路集装箱运输的顺利进行,各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其中水路集装箱运输标准版是其中重要的一项。

本文将对水路集装箱运输标准版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标准版的定义和意义水路集装箱运输标准版是针对水上运输中集装箱的尺寸、结构、堆放、装卸、运输等方面的标准规定。

其目的在于保证水路集装箱运输的安全性、稳定性和高效性,统一不同企业和航线上的运输标准,方便货物的装运、转运和清关。

二、标准版的内容及要求1. 尺寸要求水路集装箱运输标准版规定了集装箱的外部尺寸和内部尺寸。

外部尺寸包括集装箱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内部尺寸包括有效货物空间的长、宽、高。

符合标准版的集装箱尺寸能够适应各类集装箱船舶的装载需求,确保装运过程中的安全性。

2. 结构要求标准版对集装箱的结构要求非常严格,主要包括集装箱的底部结构、侧壁结构、顶部结构和门结构等。

这些结构的强度与稳定性直接影响到集装箱在水上运输中的安全性。

标准版规定了结构的最小强度要求,以确保集装箱在运输过程中能够经受住各种外部力的影响。

3. 堆放要求水路集装箱运输标准版明确了集装箱的堆放要求,包括最大堆码高度、堆码方式、固定装置等。

堆放要求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集装箱在船舶上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标准版通过规定堆码的限制,避免了因堆放不当引起的事故和货物损坏。

4. 装卸要求标准版规定了集装箱的装卸要求,包括装卸操作时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使用的装卸设备要求等。

通过统一的装卸要求,可以规范操作流程,提高装卸效率,减少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坏的可能性。

5. 运输要求标准版对集装箱的运输要求进行了明确,如装运前需要进行的检查、封条的使用、运输工具的选择等。

运输要求的制定可以确保集装箱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避免货物的灭失或交换。

三、标准版的实施与监督水路集装箱运输标准版的实施与监督是保证运输标准有效执行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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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服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水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以及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与其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维护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的货物运输及与其有关的港口装卸、储存、驳运等作业,船舶、货运代理业务。

水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军事运输、邮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滚装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港口作业合同,应由承运人与托运人、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本着同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

国家下达的指令性水路货物运输计划,有关企业之间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一)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

(二) 港口作业合同(以下简称“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收取港口用度,负责将作业委托人委托的运输货物在港口进行装卸、储存、驳运等作业的合同。

(三)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四) 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五) 收货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提取货物的人。

(六) 港口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作业委托人订立作业合同的人。

(七) 作业委托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港口经营人订立作业合同的人。

(八) 船舶业务代理人(以下简称“船代”),是指接受承运人的委托,并以承运人的名义办理货物运输服务业务的人。

(九) 货运业务代理人(以下简称“货代”),是指接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委托,并以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名义办理货物运输、港口作业服务业务的人。

(十) 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用具,以及被拖运的水上浮物。

第二章运输、作业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运输合同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为月度或月度以上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水路货物运单和水水联运货物运单(附表一、二、三、四,水路运货物运单和水水联运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货物运单)。

国家下达的水路货物运输计划以及水水联运的货物,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签订月度或月度以上运输合同。

其它货物,经承运人和托运人协商,可以签订月度或月度以上运输合同或航次租船合同,也可以签订货物运单。

签订月度或月度以上运输合同或航次租船合同的,在实际办理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与承运人还应按批签订水路货物运单或水水联运货物运单。

第六条月度或月度以上运输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一)货物名称;(二)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名称;(三)起运港(站、点)(以下简称起运港)和到达港(站、点)(以下简称到达港),水水联运货物应注明换装港(站、点)(以下简称换装港);(四)货物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五)运费和用度结算方式;(六)特约事项和违约责任。

第七条航次租船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名称;(二)船名;(三)载货重量;(四)载货容积;(五)货物名称;(六)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七)包装;(八)起运港和到达港;(九)受载期限;(十)运到期限;(十一)装卸船期限;(十二)运费和用度结算方式;(十三)滞期费和速遣费;(十四)特约事项和违约责任。

第八条货物运单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一)货物名称;(二)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三)包装;(四)发货符号;(五)起运港和到达港,换装港;(六)托运人、收货人名称;(七)运费和用度结算方式;(八)装船日期;(九)运到期限;(十)货物价值;(十一)特约事项。

第九条作业合同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作业合同的基本形式为月度或月度以上作业合同和港口作业委托单(附表五、六)。

国家下达的水路货物运输计划以及水水联运货物,作业委托人和港口经营人应当签订月度或月度以上作业合同。

其它货物,经作业委托人和港口经营人协商,可以签订月度或月度以上作业合同,或港口作业委托单。

签订月度或月度以上作业合同的,在实际办理作业委托手续时,作业委托人和港口经营人还应当按批签订港口作业委托单。

第十条月度或月度以上作业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一)货物名称;(二)作业委托人和港口经营人名称;(三)起运港和到达港,换装港;(四)货物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五)港口用度及其结算方式;(六)特约事项;(七)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港口作业委托单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一)货物名称;(二)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三)包装;(四)发货符号;(五)起运港和到达港,换装港;(六)作业委托人名称;(七)港口用度及其结算方式;(八)货物进港日期、地点;(九)装卸船日期;(十)作业期限;(十一)货物价值;(十二)特约事项。

第十二条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合同的基本格式均由交通部同一规定。

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可自行印制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交通部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可自行印制作业合同,其它企业使用的合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分印制治理。

第十三条当事人双方就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或港口作业合同的基本内容协商一致并签章后,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承运人之间,对散装货物和无包装、不成捆的货物,只按重量交接或交付,不计件数;其它货物应按件数交接或交付,不计重量。

对包装成捆的计件货物,不计捆内细数。

每件运输、作业的货物体积不得少于0.02立方米或重量不少于10千克。

第十四条由一个以上承运人在不同航区(段)运输,共同完成满30吨以上的货物运输,除易腐货物、有生动植物、危险货物、木(竹)排、拖带浮物、散装液体货物,以及单件货物重量超过起运港、换装港和到达港起重能力的货物(附表七)外,可以办理水水货物联运。

办理水水联运的港口、换装港口由交通部公布(附表八)。

水水联运货物运输合同,由第一程承运人代表换装港港口经营人和各区段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并对全程运输负责。

由最后区段承运人交付货物。

水水联运货物换装用度,实行包干计收。

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货物需办理水水联运的,应经承运人和托运人协商同意。

第三章运输合同的履行第一节托运人的责任第十五条国家下达的水路货物运输计划,以及水水联运货物,签订下月月度或月度以上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应在当月13日前向承运人提出。

第十六条托运人填制货物运单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同一运单托运的货物,必须是同一托运人、收货人、起运港、到达港;(二)货物名称要写具体品名,如品名过繁的,可以填写运价分级表规定的概括名称;(三)易腐、易碎、流质货物、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不能用同一张运单托运;(四)规定按重量和体积择大计费的货物,应同时填写货物的重量和体积(长、宽、高);(五)除另有约定者外,所填的到达港应是运价里程表中列明的港口。

(六)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各项内容必须正确、完整,不得遗漏或简略,字迹要清楚。

(七)已填妥的运单,如有更改,必须在更改处盖章。

第十七条按规定需办理海关、检疫、卫生、公安等手续和应随附有关准运证实文件的货物,托运人托运时应将文件提交承运人检查,需随货同行的,应在运单的“特约事项”栏内注明文件名称及份数。

第十八条托运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体积、包装、发货符号,应当与货物运单记载的内容相符。

货物的重量和体积,由托运人如实确定,并正确填写在运单内。

对整船散装货物,托运人确定重量有困难时,可以要求承运人提供船舶水尺(吃水线)计量数作为托运人确定的重量。

托运的普通货物中,不得夹带有危险货物、流质货物、易腐货物、珍贵物品、货币、有价证券和各种票证。

第十九条托运需要具备运输包装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包装;如国家未规定同一包装标准的,应符合交通部规定的货物包装要求。

对没有标准和要求的,应在保证运输、作业安全和货物质量的原则下进行包装。

需要随附备用包装的货物,托运人应提供足足数目的备用包装,交承运人随货免费运输。

对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货物运输包装,应由托运人负责加固、整修,并会同承运人编制普通记录(附表九)随货同行。

第二十条托运人应正确制作运输标志(附表十),其内容包括:运输号码(或发货符号)、货物品名、起运港、到达港、收货人、货物总件数。

对水路原船(驳)直达运输不需中转的货物,可以采用到达港、收货人和发货符号“一标三用”的简明标志。

运输标志应当用钢笔、羊毫书写。

字迹明显清楚;对不易书写、粘贴、拴挂运输标志的货物,应使用油漆在货物上刷制简明的发货符号。

运输标志均应在每件货物的两端涂刷、粘贴或拴挂牢固。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免制作运输标志:(一) 同一托运人、收货人整船、整舱装运的原船直达运输的货物;(二) 使用原包装出口,到口岸不再变换包装的外贸出口货物;(三) 从外包装可以识别出属于同品名、同规格、同包装的,而且是一张运单件数满100件以上的货物。

托运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和安全储运要求,按国家规定,在货物包装上涂刷或粘贴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使用旧包装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将旧标志(运输标志及指示标志)清除,并按规定重新制作标志。

第二十一条托运人应在承运人承运货物确当日,一次付清运费,水水联运货物还应付清换装费,但另有规定或约定者除外。

第二十二条对个人生活用品和搬家物品,托运人应提出保价物品清单(附表十一),逐项声明价格,将汇总价格填进运单“货物价值”栏内,并向承运人支付声明价格的5‰的保价费。

托运人托运货物,可按《水路货物保价运输、作业规定》(附录一)办理保价运输。

第二十三条沿海航线的蜜蜂运输和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其它货物,托运人托运时应投保货物运输险。

对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货物,应按交通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附录二)办理。

第二十四条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饲养、照料的有生动植物,以及尖端保密产品、稀有珍贵物品和文物,有价证券、货币等,托运人应派人随船押运,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其它货物,托运人要求押运,须经承运人同意。

托运人应在运单内注明押运职员的姓名和证件,押运职员应遵守船舶的有关规定。

押运职员乘货轮、货驳,按散席舱位购票,乘坐客轮(客货班轮)所按乘舱位购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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