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委托合同的视角看演艺经纪合约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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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委托合同的视角看演艺经纪合约的性质

[摘要]艺人与经纪公司的解约纠纷频频出现,让人不解其中的原因。目前,我国对艺人与经纪公司间的合约的性质、内容、解决纠纷的方法并没有法律法规的规范。实践中,通常把演艺经纪合约视为委托合同处理,这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但是完善演艺经纪合约的法律法规,仍是解决和预防解约纠纷频发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委托合同;演艺经纪合约;任意解除权

近年来,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解约纠纷已屡见不鲜。由于我国法律对娱乐业艺人的经纪合同规定尚不完善,缺乏对相对弱势的艺人本身权益的维护,导致了双方纠纷频发。长此以往,无疑会制约娱乐经济行业的正常有序发展。因此对于艺人的经纪合约,法律的规制已刻不容缓。

一、从委托合同的角度辨析演艺经纪合约的性质

我国《合同法》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仅仅对于社会生活常见的15种有名合同单独区分加以适用不同的条款,而对于更多的无名合同,则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调整和规范演艺经纪合同。对于演艺经纪合同性质的认定目前尚属法律空白,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实践中,一种看法认为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就是委托合同,另一种看法是以委托合同为根基,兼有居间、行纪、劳动或劳务等多种合同属性的复合型合同。由此可见,无论将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约归为哪一类,委托合同的规定都与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最相似。

(一)从委托合同定义看演艺经纪合约的性质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委托合同实际上就是约定当事人双方关于委托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处理艺人事务的公司是艺人经纪公司,与经纪公司签约的艺人都有自己的经纪人。《经纪人管理办法》指出: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当下我国经纪人的经纪活动,一般通过代理、行纪和居间三种合同方式来实现。其中代理是指经纪人在受托权限内,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由委托人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经纪活动中的代理,

属于一种狭义的商事代理活动。其特点是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有较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经纪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开展活动,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归委托人,经纪人只收取委托人的佣金。而行纪是经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规责任的商业行为。居间是指经纪人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及条件,媒介撮合双方交易成功的商业行为。其特点是服务对象广泛,但服务的程度较浅,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缺乏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

综上所述可见,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关系应该属于代理,即委托关系。因为从委托合同的定义来看,二者之间的合同就是:艺人与经纪公司约定,由经纪公司与经纪人处理艺人事务,艺人向经纪公司支付约定的报酬的合同。而且,经纪公司与经济人之间有较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经纪公司只能以艺人的名义开展活动,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归艺人所有,经纪公司或经纪人只能从中收取艺人的佣金。所以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演艺经纪合约的性质应属于委托合同。

(二)从委托合同的特征看演艺经纪合约性质

除了从委托合同的概念分析演艺经纪合约,还可以从委托合同的特征来看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合约的性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委托合同的订立必须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赖为前提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在他对受托人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职业经历以及道德诚信的了解后,以信任为基础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的初衷以及拥有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双方当事人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顺利完成合同。

艺人与经纪公司签订的合同就是基于双方的互相信赖。艺人想要成为众人瞩目的明星,就必须选择一家有知名度且能力强的经纪公司,能有一系列的计划帮助其推向市场并受到大众的喜爱,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大红大紫”。同时,对于经纪公司来说,它也会选择有潜力、有实力、有可能走红的艺人与之签约。可见双方都是通过互相了解后,互相信赖才会建立合作关系。

2. 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合同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但是,应当指出,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经纪公司的任务就是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范围内为艺人处理法律上以及非法律上的事务,为艺人争取权利,确定义务。但是经纪公司或经纪人只能替

艺人接受演出、接拍广告等活动,不能替艺人履行此类带有人身性质的合同。

3. 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委托人承受。

经纪公司在处理艺人事务与第三人接触时,一般就是以艺人的名义来处理委托事务的。例如,经纪公司与广告商洽谈接拍商业广告时,一方面经纪公司必须要以明星的名义来协商,另一方面,广告商与经纪公司的合作也是看在该明星的知名度能使他的产品广泛传播并能带来巨大利益的基础上。

4.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合同。

在这里,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合约属于有偿的委托合同。在我国,经纪公司或经纪人为艺人处理工作和生活上的事务所获得的利益,经济公司要从中抽取高额的分成以此作为回报。

5.委托合同为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无论是否有偿,均为双务合同。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虽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但其仍负有其他义务,如支付费用、接受委托事务的结果、赔偿损失等,这些义务与受托人的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无偿的委托合同也是双务合同。

在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合同关系中,艺人与经纪公司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艺人有向经纪公司支付处理事务的费用、支付报酬的义务,经纪公司有向艺人报告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转交委托事务所取得财产等义务。

综上所述,对于演艺合同的性质,应界定为委托合同。在适用法律上,可以以委托合同的法律规范为基础,以居间、行纪、劳动或劳务的相关规定为补充。当委托合同没有规定时,优先适用其他规范,当其他规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内容与委托合同规范相冲突的时候,适用委托合同规范。

二、演艺经纪合约中艺人的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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