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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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打开了中国的大门,法律不得不与其他种种社会制度一样,被迫接受近代转型。这次转型是以西方法律与法学进入、清末修律为发端。在这次转型中引发了是以“礼”还是以“法”指导新立法的论争。“礼”指中国传统的礼教,即法典化的“三纲五常”等纲常名教。主张以中国传统伦理观念为标准,有选择地移植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被称为礼教派。礼教派又称礼派、礼治派、家族主

义派、国情派,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法”指西方资产阶级法理。主张以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理论作为立法宗旨被称为法理派,又称法派、

法治派、国家主义派、反国情派,因法派以沈家本为旗帜,故又有沈派和反沈派之说。以沈家本、杨度为代表。因他们争论的问题主要是礼法关系,所以中国法律史学者称这场争论为礼法之争。

一、对礼教派的重新认识

从现有的研究资料来看,对礼教派所持的理论有的研究者简单用“顽固”、“守旧”、“封建遗毒”将其全盘否定。对礼教派全盘否定是有失偏颇的。礼教派的变法思维虽有不完善的一面,但应当指出的是,礼教派对清王朝为挽救危局而进行的修律活动持一种积极的态度, 清末“礼教派”法律思想在某些方面也有其成熟的一面。

从“礼教派”变法态度来看,是强烈和积极的。例如,“礼教派”代表人物亲历鸦片战争全过程的魏源,深刻地认识到变法势在必行,他指出:“天下无数百年不弊之法,无穷极不变之法,无不除弊而能兴利之法,无不易简而能变通之法,”“法无久不变,运无往不复。”①既然如此,变法就是必然的。礼教派的领袖人物劳乃宣认为“今天下事变亟矣,国家多故,风俗凌夷,官无善政,士无实学,刑不足以止奸,兵不足以御侮,而数万里十数国之强敌环逼而虎视,创闻创见之事月异而岁不同,当今之时,犹拘于成法以治之,鲜不败矣。则法之不得不变者势也”。故此,劳乃宣认为应改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传统法律。张之洞与两江总督刘坤一联名上奏《江楚会奏变法三折》,提出以“育才兴学”﹑“整顿中法”﹑“吸收西法”为中心的一套改革方案,要求改良法制。《江楚会奏变法三折》曾“上达天听,震动朝野”②,从实践层面推动了清末的法律改革。1902年4月1日在张之洞、袁世凯、刘坤一三位朝廷重臣的联合举荐下,沈家本、伍廷芳正式出任修律大臣,走到了中国近代法制改革的前台。从“礼教派”变法态度来看,他们对西方法制文明是抱有认同态度的。

礼教派提出的变法应立足本国国情,因俗治宜,保持各自的特色,有其合理性和一定的科学性。礼教派因此也被称为国情派。劳乃宣是礼教派的后期首领,他指出:“风俗者,法律之母也;立法而不因俗,其凿枘(指格格不入)也必矣。”并由此而提出三种“生计”产生三种法律的理论。“法律何自生乎?生于政体。政体何自生乎?生于礼教。礼教何自生乎?生于风俗。风俗何自生乎?生于生计。”他把世界上的“生计”划分为农桑、猎牧、工商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

产生出不同的风俗、礼教、政体和法律。中国属于农桑之国。农桑之国, 人有定地,家有定所。全家听命于父兄的安排。“父兄为家督而家法以立。是家法者,农桑之国风俗之大本也。”猎牧之国,“结队野处,逐水草而徙居”。因而“一切法律皆与兵法相表里”,工商之国“人不家食,群居于市”,因而“一切法律皆于商法相览表。凡所为尚平等重契约,权利义务相报酬、皆商家之性质”。③所以, 农业立国的中国只能实行家法,实行家族主义政治。劳乃宜长期在基层做官,更能注意到传统礼教在国人法律心理中的广泛性和持久性。所以在变法的重心上,提出应立足中国的风俗,他认为各国法律的起源不同,其变法也不能趋同。劳乃宣的上述见解,有其合理性和一定的科学性。当然,劳乃宜的认识也不是完全的科学。因为,由于认识的局限性,他没能看到他所谈论的“农桑”社会,是秦汉到1840年的古代社会。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入侵,中国传统自然经济开始解体,其主要表现为手工业和小农业相结合的传统经济结构开始瓦解。这正如郑观应所说“洋布、洋纱、洋花边、洋袜、洋巾入中国,而女红失业;煤油、洋烛、洋电灯入中国,而东南数省之柏树皆弃为不材;洋铁、洋针、洋钉入中国,而业冶者多无事投闲,此其大者。尚有小者,不胜枚举。”④社会关系已发生变化,民族资本主义发展也是本时段的新现状,那么必然要求有反映社会转型的相映的法制的出现。但礼教派忽视了这一点,而只是一谓地强调保留适应农业社会的传统法,因而难免复古守旧之嫌。但其能抓住法律与社会必须相适合这一关键,如果在清末修律中运用得当,就可以相应地减少清末修律中的盲目性,使新法在吸收旧有法律的基础上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权威性。此外,礼教派的“通筹熟计”、“量为变通”的渐进变法思路,有其历史合理性,值得批判借鉴。

二、“礼法之争”的实质及启示

“礼法之争”,是以修律中第一部法律——《刑事民事诉讼法》开始,围绕《大清新刑律》的修订而达到理论争执的高潮。《刑事民事诉讼

法》上呈清庭后,清庭谕令各省督抚大臣“体察情形,悉心研究其中有无扦格之处,即行缕析条,据实具奏。”⑤各地的反馈意见令起草者们大跌眼镜,现在史料中几乎找不到持肯定态度的奏折。持否定态度的最典型代表是张之洞,对该草案进行了彻底的批驳。提出:“袭西俗财产之制,怀中国名教之防;启男女平等之风,悖圣贤修齐之教”⑥。对《刑事民事诉讼法》的驳议直接促成了清末法律改革中礼教派与法理派两大派别的形成,引发了长期的“礼法之争”的局面。

《大清新刑律》体现了法律与礼教分离的精神,极大地冲击了礼教派坚持的“出礼而入刑”的传统观念,这部法典在修订中无可避免的遭到了礼教派的群攻而使“礼法之争”进入高潮阶段。双方争论的焦点中较为集中的:(1)“干名犯义”条的存废问题;(2)“存留养亲”是否继续保留的问题;(3)“无夫奸”应否入律定罪;(4)“子孙违反教令”如何制裁;(5)卑幼行使防卫权的问题。法理派认为,纲常伦理属于

道德范畴,不应该属于新律的范围,有关道德风俗的条款不应再入刑律。礼教派认为,“因伦制礼,准礼制刑”,这是中国法的传统。历世相传的“明以五刑以弼五教”,“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为“立法之本”。礼法两派激烈辩论,朝野上下也议论纷纷,导

致《大清新刑律》七易其稿,推迟至宣统二年十二月即1911年1月,才正式颁布。颁行以后,争论仍在进行。

沈家本确定的:“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⑦为修律指导原则,从某种角度上说,是与清廷会通中西并体察礼教民情的原则相一致的。但是在实际采用了以西方资产阶级人文主义为核心的,以自由﹑权利﹑平等﹑人权为价值取向的西方法精神,消解了中国传统伦理法的内在精神。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的发展一直在“礼”的外衣下不断向前,长期以来,外儒内法已成为一种基本的认识。“三纲五常”被认为是中国数千年来立国之根本,不可轻言废弃。法理派主持的大规模立法活动打破了原有的中华法系,揭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序幕。应当说,礼教派和法理派在主张变法修律、采用西法这一总体目标上,礼教派与法理派并无根本的差别,他们之间的争论焦点是法制改革中对法律价值取向的争议,从而导致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剧烈撞击与冲突,清末的“礼法之争”实际上是西方法律文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直接交锋。

通过对近代法律转型“礼法之争”的历史考察,对于今天的我们,还有哪些值得思考的地

方呢?首先,近代中国法律的变革无法脱离历史,无法割裂传统。法的转型中如何处理好法的继承性问题,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近代法律转型中是否将中国传统社会的价值理念传承下来,是礼教派和法理派直面的问题之一。如何协调好外国法律与本国历史传统的关系,始终是清末民初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一个难以处理好的问题。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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