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广州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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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桥隧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7桥隧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桥梁隧道(以下简称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及《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办法,并结合我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XX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所辖高速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条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隧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实行桥隧养护工程师负责制度,具体配置要求按《江西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管理制度》执行。

桥隧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隧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

第四条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养护管理责任。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省高速集团主管所辖运营高速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路段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各路段桥隧养护工作。

第五条养护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及时安排专项经费对所辖桥隧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保证桥隧安全运营。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第一条中心所辖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为鄱阳养护所,监管单位为XX中心。

第二条中心职责:(一)审核桥隧的技术状况的评定和桥隧的处治措施。

(二)审查桥隧中修、大修及改建工程项目和经费。

(三)监督桥隧中修、大修及改建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审定各路段运营管理单位桥梁应急预案,批准或撤销各级响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17)-穗府规〔2017〕1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17)-穗府规〔2017〕1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17)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4日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维护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好,保障行人和行车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井盖设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井盖设施,是指在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的供水、排(污)水、燃气、电力、通信、供热、有线电视、路灯、公安、交通等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盖、井框、井圈等相关设施。

本办法所称装饰井盖,是指盖板顶面采用可填充的结构设计,外表材料与周围路面保持美观一致,具有装饰功能的井盖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考核区和市相关部门对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市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履行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以“12345”政务热线为平台,接受群众和“110”联动等反映的井盖设施缺损情况,并及时交市相关部门、井盖设施权属单位或区井盖设施维护管理监管部门处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井盖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明确区井盖设施维护管理监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井盖设施权属单位落实维护管理工作,承担辖区井盖设施的巡查监管和应急处置职责。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 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养护工程的具体行政管理职责。

(三)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四) 企业或经济实体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由经营企业或经济实体根据省交通厅提出的公路服务质量指标,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管。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具体划分标准参见附录。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收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要求,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首先满足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预留抗灾、抢险费用的需要,再安排改建工程,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养护工程分级管理范围及职责(一) 养护工程分级管理范围1.收费公路(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大修、中修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交通厅负责重点管理;2.非收费国、省干线专项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大修、中修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收费公路大修、中修工程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重点管理;3.非收费国、省干线小修保养工程、专项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大中修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县级养护工程由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重点管理;4.经营性收费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大修、中修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经营企业或经济实体负责管理,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检查指导。

《广州市城市道路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一级养护标准

《广州市城市道路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一级养护标准

《广州市城市道路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一级养护标准(一)《广州市城市道路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一级养护标准1.行道树(1)乔木主干直立,倾斜树不得超过该路段植株总数的5%,树木分叉离地面高度不高于2.3米,同一路段的同一树种树型及高度保持一致。

(2)树木生长强劲,叶色浓绿,并无枯枝败叶,并无病虫害。

(3)每年定期对各种规格的行道树进行修枝整形,及时清除萌枝、下垂枝、内堂枝、病虫害枝,维持树冠完备美观;栽种5年内胸径在13公分以下的乔木确保每年修枝整形2―3次;胸径在14公分以上的乔木确保每年修枝整形1―2次。

(4)及时松土、除草、开窝、浇水,努力做到一棵穴位土壤并无板结和缺水肥现象;胸径在20公分以下的乔木树穴每年除草6―8次,淋水48次以上,施复合肥3次(每次每株0.5公斤)。

胸径在20―30公分的乔木每年淋水12次以上。

观花果树及棕榈科植物每年要施复合肥2―3次(每次每株0.5公斤)。

(5)全路段无缺株,补植树木应保持与原品种规格一致。

(6)防护设施保持完整,树上无钉挂物。

(7)乔木主干每年涂白一次,涂白高度在地面以上1.2米,涂白必须光滑,边缘线必须直。

2.绿篱、灌木(1)保持绿篱完整无缺口,植物生长旺盛,叶色浓绿。

(2)绿篱每年展开修枝整形12―14次,确保各面线条美观、简洁、灌木丛根据相同品种修剪2―3次。

(3)及时预防病虫害,维持全系列路段绿篱并无病虫害。

(4)每年进行松土施复合肥4―6次(每次每平方米0.5公斤),淋水180次以上,努力做到土壤结石、并无板结和缺水肥现象。

3.花坛(1)灌木花坛:植物生长强劲,叶色浓绿,布局合理,各种植物层次分明,色彩鲜艳;每年进行修剪整形12―14次,做到造型美观,线条流畅;及时防治病虫害,保持花坛内无病虫害;每年松土施复合肥4次(每次每平方米0.5公斤),淋水不少于180次,做到土壤疏松、无板结和缺水肥现象;花坛清洁无杂物及枯枝败叶;喷灌与园林设施完好。

2、广州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2、广州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广州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一、考核的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设施日常养护管理,切实提高养护质量水平,充分发挥设施的使用功能,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营,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和城市整体形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依据(一)建设部《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二)建设部《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三)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118号令)(四)广州市《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DBJ440100/T16-2008)(五)广州市《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程》(DBJ440100/T22-2009)三、考核组织由广州市交委组织市道路养护中心、市市政工程协会、各相关道路养护管理单位及检测机构成立考核组进行考评。

其中,各相关道路养护管理单位临时抽调的考核人员不得参加对本单位的考核打分。

四、考核对象及范围(一)考核对象:市、区(含县级市,下同)两级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养护及专营管理单位。

(二)考核范围:市、区两级负责管养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

五、考核内容(一)社会责任考核。

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妥善处理各类投诉、突发事件,对影响桥梁、隧道安全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考核内容分为:各类投诉处理、应急事件处理、桥隧安全管理等。

季度通报,不计入打分排名。

1、各类投诉处理情况。

建立设施报修和接受群众投诉的24小时服务热线,并按照服务承诺制的要求,及时处理和解决设施报修和群众投诉的问题。

2、应急事件处理情况。

建立设施应急抢修机制、落实应急抢修施工人员和应急抢修材料设备等,及时有效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3、桥隧安全管理情况。

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相关检测;严格控制影响桥梁、隧道安全的行为;对检测发现的桥梁、隧道病害进行及时维修或加固处理;对危桥进行有效管控。

详细考核细则见附件一。

(二)资金投入状况考核。

根据国家有关养护定额、估算指标客观测算各区设施养护需求经费。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其程序与内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2001]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第六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指建设工程按报建审批、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事项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参建有关各方依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的专项验收。

该专项验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前提条件之一。

第七条施工质量验收由按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法实施监督,并出具《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

第八条施工质量验收准备工作:(一)、单位(子单位)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完工后,施工单位自行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并整理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送质监机构抽查。

(二)、质监机构应在收到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7个工作日(大型、重点及工艺技术较复杂工程为15个工作日)内抽查完毕,并及时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前工程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意见书面通知监理和施工单位。

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

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

穗建质[2010]1489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年十一月二日附件: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维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应进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测)。

抽测结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档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监督管理与组织实施第三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抽测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抽测单位)库。

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质监机构应当制定监督抽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将对监督抽测单位的监督管理纳入日常监督工作范围,及时将不合格的监督抽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监督抽测方案并在实施前报送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测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入选监督抽测单位库的单位实施监督抽测,并与其签订检测服务合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实施监督抽测的单位提供必需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现场检测条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单独计列监督抽测费用,不得将监督抽测费用纳入工程投标竞价范围。

广东省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规程

广东省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规程

广东省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规程为规范我省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工作,依据《广东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制订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纳入公路基础数据库公路桥梁(含收费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工作。

本规程将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工作(含四、五类桥梁核销工作)分解为:初评、复核、核定三个工作程序。

本程序仅对我省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的工作程序作出相关规定,评定技术标准按交通运输部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二、各级职责(一)广东省公路管理局依据《广东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十条、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广东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的督导工作,并具体负责四、五类桥梁评定工作(含四、五类桥梁核销工作)中的核定工作。

(二)广东省公路工程质量监测中心(下简称复核单位)受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委托负责四、五类桥梁评定工作(含四、五类桥梁核销工作)的复核工作。

(三)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及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下简称初评单位)负责所管辖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工作,其中包含:一、二、三类桥梁评定工作所有程序;四、五类桥梁评定工作(含四、五类桥梁核销工作)的初评工作。

三、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程序(一)一、二、三类桥梁评定程序:由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管理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组织评定确认,其中高速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三类的需及时报备广东省公路管理局。

(二)四、五类桥梁评定程序:1、初评单位完成四、五类桥梁初评后,填写《广东省四、五类桥梁技术状况核定申请表》(附表一),一式三份报送复核单位。

2、复核单位完成复核工作后,将复核结果填入附表二并报广东省公路管理局核定,并同时将复核结果反馈初评单位。

3、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完成核定工作后,将核定结果填入附表二并按上报程序逐级退回,初评、复核、核定单位各执一份。

(三)四、五类桥梁核销程序:1、四、五类桥梁完成技术改造后,由初评单位填写《广东省四、五类桥梁核销申请表》(附表二)一式三份报送复核单位。

南沙区市政设施验收及移交指南

南沙区市政设施验收及移交指南

南沙区市政设施验收与移交指南(道桥、排水、绿化及照明)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建设局前言为标准南沙区市政设施的验收和移交工作,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标准和标准的要求,并结合南沙区的实际情形,制定本指南。

为便于实际操作,本指南将验收分为完工验收、整体完工验收和部份完工验收;将移交分为利用移交和养护移交。

本指南的要紧内容包括市政道路(含桥梁、隧道)、排水、绿化园林及照明工程的验收与移交的相关程序及要求。

本指南由南沙区建设和治理局负责编制和说明。

目录第一部份总那么......................................................................................................................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名称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适用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费用估算指标说明

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费用估算指标说明

附件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3说明一、《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3)(以下简称本指标)作为编制和审核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制订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计划的参考依据。

二、本指标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已竣工验收并保修期满的市政设施维护工程。

在工程保修期内由市政管养单位接管的维护工程,产生非质量原因造成的维修作业内容,按实际发生计算费用。

三、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包括道路维护、排水清疏养护、桥梁维护、隧道维护。

四、本指标是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修技术规范》(CJJ68-2007)、《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和《广州市排水管渠维修养护技术规范》(DBJ440100/T146-2012)规定的养护标准编制的。

五、本指标是参考《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及2012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并结合现行市场价格编制的。

六、本指标价格为工程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如发生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计算。

七、道路工程小修养护范围按《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进行划分,即小修保养工程量零星挖补不超过400m2。

八、工程的使用年限从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或进行大中修改造竣工验收保修期满算起。

九、排水站闸的维护费用按项目发生的养护工作内容估算。

十、桥梁维护工程不包括跨江桥的维护费用;隧道维护工程不包括跨江隧道的维护费用。

跨江桥和跨江隧道的维护费用按项目发生的养护工作内容估算。

十一、桥梁工程不含隔音屏,如发生隔音屏维护,可按5%维修率计算隔音屏维护费用。

十二、人行天桥不包括天桥绿化花槽的维护费用。

十三、人行天桥和人行隧道不包括电梯日常维护费用。

十四、隧道维护工程的排水设施维修、电气照明系统、消防系统维修、机电设备日常维护是指保持设施的完整和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维修,不包括设施运行的水电费、燃油费,机电设备不包括大修和更换费用。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粤交基[2010]175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010〕1755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航道局、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施工和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二○一○年十二月九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施工和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或监理资质的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广州市市政评优细则

广州市市政评优细则

广州市市政工程质量评优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16-08-30(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称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规范我市市政工程质量评优活动,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办法》(下称评优办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DBJ440100/T200-2013)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下称细则)。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市政工程质量评优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中所称市政工程包括我市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车行隧道、人行天桥及隧道、垃圾处理厂(场)、地铁、轻轨、交通设施工程、供气、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电力、城市广场及市政大中修工程等。

其中城市道路、桥梁、车行隧道、人行天桥及隧道、垃圾处理厂(场)、地铁、轻轨、交通设施工程、城市广场及市政大中修等工程的评优活动归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住建委)指导;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工程评优活动归口广州市水务局指导;供气、电力等工程的评优活动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根据评优办法,由广州市市政工程协会(下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我市的市政工程质量评优活动;评选结果上报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备案,并纳入广州市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工程结构优质奖工程(下称结构优质奖)、广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工程(下称工程优质奖)、广州市建设工程五羊杯奖工程(下称五羊杯奖)应按《评优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要求,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价。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市政工程施工实行质量目标管理。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初始确定质量目标、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质量最终目标;列入创优计划的工程,还需同时编写“工程质量创优计划书”,详细制订实现质量创优目标的措施及方法。

第六条结构优质工程必须是地基基础稳固、主体结构安全、耐久,抗震、消防、防雷以及环境保护、劳动卫生等指标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坚外美的结构工程。

城市道路养护暂行条例

城市道路养护暂行条例

城市道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提高城市道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

其中,村道是指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第三条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实行专业化养护和个人承包养护等多种方式,推进城市道路养护的市场化。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按国务院办公厅《城市道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执行。

第五条鼓励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城市道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六条城市道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七条资金来源(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确保城市道路正常养护,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道路小修保养资金。

随着城市道路里程的增加,财政资金应当逐年增加;(二)中央财政对一些特殊困难地区,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城市道路养护资金;(三)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用于城市道路养护的资金;(四)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汽车养路费用于城市道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资金,其标准不得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已高于上述标准的,应维持原标准,不得降低;(五)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城市道路养护资金;(六)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城市道路养护资金。

第八条计划编制(一)城市道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县道、后乡道和村道”的原则。

(二)城市道路养护工程的建议计划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

(三)城市道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编制下达,并监督检查计划执行及养护质量情况。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穗府[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2012〕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占用挖掘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面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的占用、挖掘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行道是指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以及与机动车道同一平面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混合道路。

本办法所称人行道是指除桥梁和隧道外,已实施的规划城市道路路缘石至道路红线边缘范围内的人行专用的城市道路,包括与人行道同平面设置的非机动车道。

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为准。

第四条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并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城市道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经许可占用、挖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

城市道路除按法定程序变更城市规划功能外,不得永久性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城市道路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城市道路和影响城市道路畅通的行为。

第六条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城市道路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道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完整版)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完整版)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考核办法为提高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完善公共事业监督管理体系,落实长效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舒适的环境,特制定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市区市政设施养管二、考核范围市区范围指定区域内车行道、人行道、人行道侧石、排水管道、窨井井盖、桥涵等市政设施的巡查、养护维修及管理等。

三、考核方式1、维修工程需由养管单位以流转单的形式上报市政处审核后,方可组织实施。

2、市政处针对养管单位合同执行情况每月实施四次以上不定期考核,考核扣分累加计算月考核分。

3、月考核分与月实结月养管经费挂钩。

月考核分95分(含)以上的全额支付;月考核低于95分高于85分(含),每少于95分0.1分扣除月度养管经费的0.1%;月考核低于85分高于75分(含),每少于95分0.1分扣除月度养管经费0.2%;考核分数75以上的该月养管经费不予支付。

4、充分利用数字城管信息平台,“12319”城建热线服务中心下达任务,及时处理、反馈问题。

及时处理、答复被新闻媒体曝光、被投诉、被上级领导发现或批示件。

加强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日及各项创建活动的巡查、督查工作。

5、对养管单位日常养管的质量、安全和巡查工作及资料台帐进行每月考核以及不定期的抽查。

6、对养管单位维修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求养管单位限期整改,整改费用由养管单位负责。

四、考核内容(一)、车行道、人行道、人行道侧石、排水管道、窨井井盖、桥涵等市政设施的巡查(1)、区域内车行道、人行道、人行道侧石、排水管道、窨井井盖、桥涵等市政设施的巡查、养护维修及管理。

及时发现车行道、人行道、人行道侧石、排水管道、窨井井盖、桥涵等市政设施的损坏情况。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第一时间做好安全措施,及时上报市政处审核后予以修复;对区域内市政管理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及时发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劝阻和处理;对无法处理的,与执法部门联系并及时上报市政处。

(2)、区域内车行道、人行道、人行道侧石、市政窨井井盖的日常巡查、养护维修及管理工作,确保车行道、人行道、人行道侧石、窨井井盖、桥涵等市政设施无破损、无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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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
考核办法(试行)
一、考核的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设施日常养护管理,切实提高养护质量水平,充分发挥设施的使用功能,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营,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和城市整体形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依据
(一)建设部《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 )
(二)建设部《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 )
(三)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118 号令)
(四)广州市《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DBJ440100/T16-2008 )
(五)广州市《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程》
(DBJ440100/T22-2009 )
三、考核组织
由广州市交委组织市道路养护中心、市市政工程协会、各相关道路养护管理单位及检测机构成立考核组进行考评。

其中,各相关道路养护管理单位临时抽调的考核人员不得参加对本单位的考核打分。

四、考核对象及范围
(一)考核对象:市、区(含县级市,下同)两级城市道路、桥
梁、隧道养护及专营管理单位
(二)考核范围:市、区两级负责管养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

五、考核内容
(一)社会责任考核。

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妥善处理各类投诉、突发事件,对影响桥梁、隧道安
全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考核内容分为:各类投诉处理、应急事件处理、桥隧安全管理等。

季度通报,不计入打分排名。

1 、各类投诉处理情况。

建立设施报修和接受群众投诉的24 小时服务热线,并按照服务承诺制的要求,及时处理和解决设施报修和群众投诉的问题。

2、应急事件处理情况。

建立设施应急抢修机制、落实应急抢修施工人员和应急抢修材料设备等,及时有效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3、桥隧安全管理情况。

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相关检测;严格控制影响桥梁、隧道安全的行为;对检测发现的桥梁、隧道病害进行及时维修或加固处理;对危桥进行有效管控。

详细考核细则见附件一。

(二)资金投入状况考核。

根据国家有关养护定额、估算指标客观测算各区设施养护需求经费。

统计各区每年养护经费的实际投入金额,以及市、区当年所管养的道路、桥梁、隧道设施的数量,对各种设施单位面积所投入的养护经费情况进行考核。

年度通报,不计入打分排名。

计算公式如下:
Li=M i/N i(i 取1、2、3 分别代表路、桥、隧)
Li 为单位面积设施量所占用的养护经费(元/ 平方米)
M i为设施当年投入的养护费用(元)
Ni 为设施当年管养的设施量(平方米)
(三)日常管理考核。

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考核内容分为:日常巡查管理、定期检测及特殊检测、档案库及信息系统建设等。

计入年度考核评分。

1、日常巡查管理情况。

根据设施类型、特点和数量,制定相应的日常巡
查及监督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巡查人员,巡查工作满足规范、制度要求,巡查记录齐全。

2、定期检测及特殊检测情况。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规范要求
对道路、桥梁和隧道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或特殊检测,并具备完整的检测报告。

3、档案库及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档案库建设项:按一路一档、一桥一档、
一隧一档要求建立设施档案;养护管理信息化项:按照规范要求,建立道路、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养护管理信息化。

详细考核细则见附件二。

(四)道路设施服务水平考核。

根据专业检测机构对抽检道路技术状况的评定结果,对道路设施服务水平进行考核。

计入年度考核评分。

详细考核细则见附件三。

(五)桥梁安全状况水平考核。

根据受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抽检桥梁技术状况的评定结果,对桥梁安全状况水平进行考核。

计入年度考核评分。

详细考核细则见附件四。

(六)隧道安全状况水平考核。

根据受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抽检隧道技术状况的评定结果,对隧道安全状况水平进行考核。

计入年度考核评分。

详细考核细则见附件五。

六、考核方式和评分
(一)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分为资料考核和现场考核两种。

1、资料考核:考核组根据各单位提交的资料、档案,对社会责任履行、资金投入情况及设施日常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组根据资料考核结果,通报各设施管理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及资金投入情况,考核结果不参与评分;日常管理工作考核成绩计入年度评分。

2、现场考核:由专业检测机构对道路设施服务水平、桥梁安全状况水平、隧道安全状况水平按20% 比例进行抽检,并出具检测报告。

考核组根据抽检结果,将道路设施服务水平、桥梁安全状况水平、隧道安全状况水平考核成绩计入年度评分。

(二)考核时间
1 、季度考核:每季度对各单位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相关资料进行
考核,每季度末通报。

2、半年考核:每年5月初和11月初对日常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定期及特殊检测情况每年仅11月初考核一次。

3、年度考核:每年对道路设施服务水平、桥梁安全状况水平、隧道安全状况水平进行年度考核。

次年1月对养护资金投入情况进行年度通报。

(三)评分计算
评分项目权重系数及计算公式如下。

1、资料考核评分。

评分内容为日常管理工作考核。

(1 )各项目权重系数分配如下表:
(2 )计算公式
A= Z[(A1 X^|+ A2 Xg2 + A3 X^3)]/2 A为资料考核当年(两次考核)的平均分
Ai为考核各项目实际得分
皿为各项目权重系数
2、现场考核评分。

评分内容为道路设施服务水平、桥梁安全状况水平、隧道安全状况水平考核
(1 )各项目权重系数分配如下表:
(2 )计算公式
B= B1 X 口1+ B2 X g2 + B3 X 口3 B为现场考核年度考核得分
Bi为考核各项目实际得分
皿为各项目权重系数
3、道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考核总评分
C=A X40%+B X60%
C为道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考核年度总评分
(四)评比
根据评分结果,对各被考核单位进行排名。

七、考核结果通报
(一)季度通报:每季度将各单位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通报给各区政府及被考核单位。

(二)年度通报:每年将各单位的年度评分、评比结果上报给市
政府,并抄送给各区政府及市级设施管理单位的上级部门,并对成绩
突出的养护管理单位进行表彰。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后将
重新评估修订。

二)本办法由广州市交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
社会责任考核细则
每季度各设施管理单位将本考核期内所发生的突发事件、各类投诉处理、桥隧安全管理情况如实上报考核组。

一、各类投诉处理
各设施管理单位提交考核期内所发生的投诉案件资料。

资料内容主要包括:投诉处理规章制度、案件台帐、处理记录。

考核组考核投诉处理及时性和处理率。

二、应急事件处置
各设施管理单位提交考核周期内所发生的各类应急事件资料。

资料内容主要包括: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及演练记录、应急事件台帐、处理情况记录等。

考核组考核应急事件处理及时性和处理率。

三、桥隧安全管理各设施管理单位提交日常管理过程中有关桥梁、隧道安全管理的各种资料。

资料内容主要包括:相关规章制度;相关检测报告;影响桥隧安全行为的管控资料及记录、桥隧病害维修及加固管理记录、危桥管理资料等。

考核人员根据材料对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性及有效性做出评价。

附件二
日常管理考核细则
每半年对各设施管理单位的设施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考核评分。

考核内容如下,评分表见表1。

一、日常巡查20 分
各设施管理单位提交日常巡查工作制度、人员配置情况、巡查记录等资料。

考核组根据提交的资料,对制度的完善性,人员配置的合理性,记录的齐全性进行评分。

二、定期及特殊检测50 分
各设施管理单位提交设施检测资金计划以及检测报告。

考核组根据规范要求进行考核。

三、档案库及信息系统建设30 分各设施管理单位提交档案管理制度、设施台帐和档案资料(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桥一档”、“一路一档”、“一隧一档”)。

考核组根据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档案的完整、及时、准确性进行评分;按照规范要求,检查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情况,并进行评分。

表1
广州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设施日常管理考核表(年中、年终)
20年月
受检单位:
考核人员:
检查时间:20 年月日〜20 年月日注:年中考核或年终考核使用时,在相应的词语上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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