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资源与技术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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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18年)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18年)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03.17•【文号】•【施行日期】2018.03.17•【效力等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部署,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深化国务院机构改革,要着眼于转变政府职能,坚决破除制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体制机制弊端,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着力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机构职能优化和调整,构建起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提高政府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关于国务院组成部门调整(一)组建自然资源部。

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职责,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整合,组建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8.08.13•【字号】渝水〔2018〕194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2018〕194号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加强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和涉水行政许可事项专题技术评审专家管理,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联系人:宋泉岑,联系电话:89079067,157****1309,传真:89079071。

重庆市水利局2018年8月13日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和涉水行政许可事项专题技术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提高技术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技术评审工作公平、公正,根据《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23号),结合我市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技术评审专家的申请、聘任、使用、管理和考核。

市级水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等其他事项需临聘的专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已入选重庆市水利局建立的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且以独立身份参加技术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公开征聘、集中入库、资源共享”原则。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评审工作可聘用专家库中专家。

第五条重庆市水利局勘察设计处(总工办)负责专家的资格审查、培训、考核,以及专家库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六条重庆市水利局设立专家库,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遵循“个人申报、单位推荐、资格认定、统一入库、集中管理”原则。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10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1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技术委员会工作,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1-X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五)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以及国际标准化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2-X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二)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三)开展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四)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五)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归口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六)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七)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八)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九)承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12.24•【字号】鲁科字[2018] 14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18] 142号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中心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和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作用,省科技厅制定了《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18年12月24日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增强对创新型省份建设和新旧动能转换的创新支撑能力,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工程中心是全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工程化、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省工程中心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分为企业类和公益类两种类型。

(一)企业类省工程中心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创新能力强、研发条件完善的科技型企业建设,重点开展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究,打造产业技术创新资源的重要聚集地,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二)公益类省工程中心依托创新人才聚集、科研条件完善、开放创新程度高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重点开展产业前瞻性技术研究和面向产业需求的产学研协同创新,为行业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创新支撑。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省工程中心,实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的有效对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7.16•【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工作,我委修订了《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现予以重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7月16日(联系人:李嘉祚,联系方式:83124445)附: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委办)负责专家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聘任、更新、选用、考评以及解聘专家等;(二)建立专家库以及专家随机抽取平台;(三)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四)组织专家交流学习。

第四条对专家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有利于提高论证工作质量的原则。

第五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满1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成绩突出的专业人士;(二)最近5年无违法违纪行为,诚信记录良好;(三)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能够承担相应论证工作;两院院士、全国勘察设计大师及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年龄限制;(四)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7.09•【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18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香洲区委组织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今年我省职称评审在申报材料、资历条件、受理程序、评审组织、评委会管理和资格证书等方面进行了改革。

为做好我市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8〕86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时间(一)申报时间。

我市职称申报点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8月6日至9月14日,详见附件1。

(二)评审时间。

1.我市各评委会(附件2)于10月份开展评审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2.需上报或委托省属评委会评审,不在我市评委会评审范围的,以省属评委会办公室的评审工作通知为准。

二、申报评审条件(一)各专业职称评审条件。

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二)学历资历条件。

实行职称制度改革,颁布了新的学历资历条件的系列专业,按新的规定执行。

其他系列专业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2018年第26号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2018年第26号公告
(二 )从事 资源综合利用 的专 职人员 不少 于 8人 ,从 事专 业 包括资 源、环境 、财会等 ,评价机构人员遵 守 国家法律法 规 ,有 良 好 的职 业 道 德 ;
(三 )建立严格 的管理制度 ,包括 机构 管理制度 、评价工作 规 程 、评价人员管理制 度 、专家审议制 度等 ;
第 五条 评价工 作按 照 自愿 原则 ,公 平 、公 正、公 开 地 开展 评 价 活 动 。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依据本 办法 管理 工业 固体 废物 资源综合利用评 价 ,促进 工业 固体 废物 资源综 合利 用 产业 规 范化 、绿色化 、规模化发展 。
第七条 开展工 业 固体废 物资 源综合 利用 评价 的企 业 ,可 依据 评价结果 ,按 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 环境部关 于环境 保护 税 有关问题 的通知》和有关 规定 ,申请暂 予免征 环境 保 护税 ,以 及减 免增值税 、所得 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
评价机 构)依据 目录开展工业 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 第 十一条 评价机构是指 开展工业 固体废物 。列入 推 荐 名单 的评 价机 构 应 具备 以下 条 件 :
(一 )独立法人 ,在资 源综合 利用 评估 、评 价、技 术服 务等 相 关领域具有 一 年 以上 业务 经 验 ,熟 悉相 关 产业 政 策 、标 准和 规 范 ;
目录包括 工业 固体 废物种类 、综 合利用 产品 、综 合利用 技术 条件和要求等 内容 。
工业 和信 息化部根据工业 固体废物 资源综合 利用技 术发展 水平 、综合利用产品市场应用情况 、产 品 目录 的实施情况 等适 时
调 整 目录 。 第 十条 工业 固体废 物资 源综合 利用 评价 机构 (以下简 称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9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9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加快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专家的专业特长和作用,规范装配式建筑专家的管理,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8月21日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专家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装配式建筑专家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审核纳入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提供装配式建筑领域专业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家管理办法,遴选专家组建专家库,建立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组织专家继续教育培训,对专家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受市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对专家履职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专家实行分类管理。

纳入专家库的专家由建设、设计、施工、质监检测、部品部件生产、装饰装修、建设经济和科研咨询等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纳入专家库的专家实行信息化管理。

按照不同专业对专家进行分类编号、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称、从事年限和专业业绩)、工作质量情况(包括工作次数、工作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不良行为情况、继续教育情况)等内容。

技师评聘管理工作管理办法(2018)[1]

技师评聘管理工作管理办法(2018)[1]

中船集团科技及技师评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船集团科技及(以下简称院)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的评聘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技师评聘制度,加速培养高级技能人才,充分发挥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在科研生产中的骨干和带头作用,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高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总体要求,结合院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及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技师、高级技师和特级技师的评聘管理工作。

第三条技师、高级技师和特级技师评聘工作施行“授权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遵循“统一标准、自主申报、考评结合、单位聘任”的原则。

各单位要按照技师资格条件,认真履行评审程序,确保技师评聘工作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高级技师、特级技师评审委员会,行使高级技师、特级技师资格审定权。

院成立技师评审委员会,行使技师资格审定权;成立高级技师、特级技师推荐评审委员会,行使高级技师、特级技师资格推荐评审权。

院技师评审委员会和高级技师、特级技师推荐评审委员会统称院技师评审(推荐)委员会,下设考评办公室和专业考评组。

第五条院技师评审(推荐)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评委会主任由院主管领导担任,委员由院相关部门、单位领导,技术和技能专家组成。

其中专家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一。

评委会负责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多元化评价工作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对技能人员的技能水平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严明标准,严肃纪律,严密组织,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工作的规程;指导考评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对评价工作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评价的各项组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定各专业考评组成员的组成。

第六条考评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考评办公室设在院人力资源部,主任由院人力资源部领导担任,成员由院人力资源部门和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领导及相关业务主管组成。

考评办公室负责接受评委会的领导,组织执行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对报名参加考评人员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负责考评流程安排和各项评价考务工作;负责考评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等;受评委会的委托指导各专业考评组工作;负责考评业务组织管理工作及其它事务性工作。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正文:----------------------------------------------------------------------------------------------------------------------------------------------------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5.22•【文号】国卫规划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为规范和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管理,制定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22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促进大型医用设备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使用技术复杂、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对医疗费用影响大且纳入目录管理的大型医疗器械。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条国家按照目录对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分级分类配置规划和配置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行为的评价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成立大型医用设备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确定和调整管理目录、制定和实施配置规划,以及配置与使用全过程管理提供评审、咨询和论证等技术支持。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青科发计财〔2018〕114号•【施行日期】2018.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战略咨询决策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管理,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等精神,我们制定了《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8月10日附件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战略咨询决策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创〔2017〕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我省科技发展政策和规划制定、科技计划指南编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中期检查、验收以及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知识产权评审、人才评价、决策咨询等各项科技活动的专家,均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三条科技专家库建设和管理遵循广泛遴选、集中建库、统一管理、信息共享、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专家库专家主要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金融财税、法律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青人社厅函〔2018〕613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完善职称制度体系,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现就做好2018 年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有关政策(一)进一步扩大职称管理服务范围在非公经济组织、民办机构、中央驻青单位、企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援青人员、军队自主择业人员、参加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以及外籍、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等群体入职称评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打破身份、档案、人事关系和体制内外等限制,将青海油田公司中专、中小学教师、技工学校教师、卫生、新闻、档案、农牧、林业工程、翻译等9个系列及青海民族大学附属高中纳入我省职称评审管理范围。

鼓励支持驻军幼儿园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并享有我省公立幼儿园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同等待遇。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职称制度体系1.我省现有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并按国家规定确定正高级职称名称。

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主管部门,按照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8〕344号)有关要求,做好组建评委会、修订评价标准、制定评审实施方案、重新核定岗位等工作,经省人社厅核准后组织开展首次评审工作。

暂不组建正高级评委会的职称系列,可与中央单位、省外已组建相同专业系列的正高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联系,经省人社厅同意后,开展委托评审工作。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12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12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建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10月25日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评标专家入库、出库及日常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指导、协调和监督专家库组建人组建和管理专家库,对专家库的组建和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专家库接入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库组建人,主要是指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也可以作为专家库组建人,组建并管理专家库。

第五条专家库组建人履行以下责任:(一)根据本办法规定组建专家库,遴选专家,并负责专家的入库、出库及日常管理;(二)收集专家的基本信息、履职信息、信用记录等信息,建立专家档案,并将上述信息及时上传至专家库管理系统;(三)负责专家的培训和履职考核;(四)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考核指标;(五)其他应当由组建人承担的责任。

前款第(二)项所称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专家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所在单位名称、职称、注册执业资格、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工作年限、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工程业绩、奖惩情况等。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91号)《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10月30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统一管理。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五)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国家标准委委托,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以及国际标准化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协助国家标准委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二)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三)开展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四)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五)受国家标准委委托,承担归口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六)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七)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八)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九)承担国家标准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018年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工作意见.doc

2018年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工作意见.doc

冀职改办字〔2018〕30号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直各部门、中直驻冀有关单位、各自主评审单位职改办:现将《2018年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8年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正高级讲师申报推荐名额分配表2018年6月12日2018年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管理工作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和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做好我省2018年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2018年工作安排(一)统筹做好政府人才综合管理工作。

1.持续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抓好省厅牵头出台的19项改革政策的落地生效,深入推进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

2.深入实施人才强冀工程。

做好省委组织部立项的“两高人才队伍建设、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实施细则落地生效、人力资源提升行动计划、京津冀人才示范区建设”四个重点人才项目的落实工作。

3.研究制定我省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双创双服”活动的要求,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新旧动能转换为目的,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为重点,研究制定《河北省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4.持续推进人力资源提升行动计划。

督促抓好五大工程“18项任务”,重点围绕支持雄安新区建设、2022年冬奥会、大气污染治理、京津冀协同发展、动能转换等,进一步提升全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产业蓝领技术人员、重点群体、公务员等的素质能力水平。

(二)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22号),完善配套改革措施,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

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一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要求,推动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将评审权直接下放至省内113所普通高校、4所成人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高校教师系列教授及以下职称评审;条件暂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等学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深规土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深圳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8年7月17日深圳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重点地区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水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提升城市空间品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的选聘、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重点地区总设计师(以下简称总设计师)是指政府为保障城市公共利益、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实现重点地区精细化管理而选聘的领衔设计师及其技术团队。

第三条总设计师应秉持专业、效率、公正、公开基本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总设计师的统筹指导工作。

城市重点地区统筹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总设计师的选聘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设计师由领衔设计师和技术团队组成。

领衔设计师应是具有行业影响力的规划、建筑、景观设计领军人物。

根据重点地区开发建设具体需求,可以设置两位领衔设计师。

技术团队成员根据其所服务的重点地区发展需求,由规划、建筑、景观、生态、交通、市政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技术水平应为行业领先,并具有良好诚信记录。

第六条总设计师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产生。

拟选聘的领衔设计师为两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和普利兹克建筑奖得主的,可按规定通过非公开招标(单一来源采购或竞争性谈判)方式产生,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洪人社发〔2018〕155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洪人社发〔2018〕155号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8〕209号)要求,为做好2018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人员1.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方可参加职称评审。

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2.不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人事档案托管在我市各级人社部门人才流动中心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

3.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市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4.省外来赣人员须按《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41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后,方可在我市申报高一级职称。

5.援疆援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援疆援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41号)有关规定执行。

6.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申报职称按照《关于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条件1.各职称系列(专业)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里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大人社发〔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人社发〔2018〕31号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1月22日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国家及省、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和本市自主评审单位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条职称评审管理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有效制约、全程监督的原则,根据职业属性、单位性质和岗位特点,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促进人才培养和使用。

第四条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综合管理,其中人才资源开发处负责制定职称评审政策、监督政策落实,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职称评审制度建设、评审专家管理、评审工作指导和监督以及评审结果核准、公示、发证等具体工作。

承担评审的市直主管部门(单位)负责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建及职称申报、审核、评审等工作,并接受省人社厅、市人社局的监督。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职称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政策咨询、申报受理、资格审核等工作,并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做好评审材料推荐报送工作。

第二章评委会与评审专家第五条评委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并确定职称评审结果的组织,由相关市直主管部门(单位)、自主评审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建,在核准备案的职称系列(专业)、层级、评审范围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权限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权限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3.06•【字号】鄂人社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权限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1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及省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省人社厅决定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以下简称三级岗位)管理权限下放至市州人社局、省直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有关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工作组织各地、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应高度重视三级岗位的设置与人员选聘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聘用工作组织和专家委员会,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按照结构比例标准设置三级岗位,自行制定选聘条件、健全聘用组织、开展人员选聘、实施日常管理。

二、制定管理办法和选聘条件各地、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参照《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与人员选聘办法》(鄂人社发〔2018〕2号),建立健全三级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三级岗位人员选聘条件按照省内领先、本地区本部门一流的标准制定,应注重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

三、统筹设置三级岗位数量各地、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三级岗位数量一般应按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0%设置;“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省政府直属科研院所按照不超过正高级岗位的40%设置;“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和重点科研院所三级岗位按照不超过正高级岗位的35%设置。

四、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督(一)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三级岗位的设置数量,应报省人社厅备案,省直事业单位三级岗位数量在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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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资源与技术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专家委员会组成 (2)
第三章专家委员会职责权限 (3)
第四章专家委员会决策程序 (4)
第五章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 (4)
第六章回避制度 (6)
第七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决策科学性和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公司资源与技术专家委员会(下称专家委员会),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该专家委员会是一个为董事会提供决策意见与建议的非常设咨询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对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投资以及产业并购决策以及重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专家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由9至13名成员组成,其中应包括4至6名矿业资源专家、3至4名工程及自然科学专家、1至2名金融专家、以及1至2名管理方面专家。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提名,由董事会选举批准产生。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相关技术领域或公司经营管理方面具有较高权威和影响力;独立工作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强,对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方面的问题具有较好的判断能力。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会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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