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实务中常见法律合规问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2000年7月25日)各寿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展业宣传(一)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正确宣传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不得预测不确定的利益。
对投资连结类产品,可以用假设收益率向投保人解释保单价值的累积过程,但必须书面声明该收益率只是假设的,既非用以往业绩为基础,也非对未来收益的预测。
(二)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在展业时,必须将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对投保人逐项解释清楚;在正式签发保单前,必须向投保人出示退保说明和保单前三年度退保金额,并逐一说明,出具保单时应将该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表附在保单之上。
(三)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投保设计和投保书等应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计样式和内容,其他分支机构及其代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
二、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一)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二)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人身保险合规典型案例
人身保险合规典型案例一、不如实告知的代价。
老张啊,他身体一直有点小毛病。
在买人身保险的时候,保险代理人问他有没有过往病史,老张寻思着那些小毛病应该不碍事,就说自己身体倍儿棒,啥病没有。
结果呢,没过多久老张因为之前隐瞒的一个老毛病住院了,花了不少钱。
他就去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一调查,发现他之前没如实告知病情,就拒绝赔付了。
老张这时候可傻眼了,本来想着省点事儿,结果把自己坑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在买人身保险的时候,一定要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可别抱有侥幸心理。
你以为保险公司查不出来,那可就大错特错了。
人家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这方面可是很有一套的。
二、代签名引发的纠纷。
有这么一对夫妻,丈夫给妻子买了一份人身保险。
当时办理手续的时候,妻子正好忙别的事儿不在场,丈夫就自己把字给签了。
后来呢,夫妻感情出现了点问题,闹到要离婚的地步。
这时候妻子突然想起来还有这份保险,就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发现投保单上是丈夫代签的字,这就不符合规定啊。
按照保险合规的要求,投保单必须得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才行。
于是,保险公司就拒绝了妻子的理赔要求。
这夫妻二人就因为这个事儿闹得不可开交,还把保险公司也给告上了法庭。
可最后呢,法院也因为代签名这个不合规的情况,判定保险公司不用赔付。
所以说啊,保险合同上的签名可不能乱签,必须得本人亲自来,这可关乎到自己的权益呢。
三、保险销售误导的后果。
小李是个普通上班族,有一天碰到一个保险销售员,那销售员口才可好了。
跟小李说,只要买了他们公司的这款人身保险,啥都能保,生病、意外,连以后老了没钱花都能解决,而且收益高得很,比银行存款划算多了。
小李一听就心动了,也没仔细看合同条款就买了。
过了几年,小李因为一些意外情况需要一笔钱,他就想从这份保险里把钱取出来。
这时候他才发现,这个保险根本不是销售员说的那样,取出来的钱少得可怜,而且所谓的高收益也都是有很多限制条件的。
小李觉得自己被骗了,就向保险公司投诉。
《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研究》范文
《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人们对于生活保障与财富安全的关注日益增长,人身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人身保险的实践中,关于保险利益的问题时常引发争议和纠纷。
本文旨在探讨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的现状、原因及解决对策,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的现状人身保险利益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模糊不清,导致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随意解释,损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保险代理人或销售人员为了追求业绩,故意隐瞒或夸大保险利益,误导消费者;三是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保险利益问题进行欺诈。
三、人身保险利益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关于人身保险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于保险利益的定义、范围及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尚存在空白。
这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得以利用法律漏洞进行欺诈活动。
(二)保险市场不规范部分保险公司为了追求利润,忽视了对保险合同及产品设计的严谨性,导致保险合同中存在诸多漏洞。
同时,一些保险代理人和销售人员为了追求业绩,不顾职业道德,进行误导性销售。
(三)消费者保险知识匮乏许多消费者对于人身保险的了解不够深入,缺乏对保险合同和保险利益的正确认识。
这使得他们在购买保险时容易被误导,导致权益受损。
四、解决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的对策(一)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对人身保险市场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保险利益的定义、范围及保护措施,为解决人身保险利益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二)规范保险市场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合同及产品设计的审查,确保其合规性和合理性。
同时,应加强对保险代理人和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提高消费者保险知识水平政府和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消费者的保险知识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和对保险合同的认知能力。
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人身险部函〔2020〕157号
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人身险部函〔2020〕157号各人身保险公司:现将近期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通报如下,请各公司对照问题认真整改,切实提高产品管理水平。
一、产品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产品材料问题。
一是报送材料不规范。
如,东吴人寿报送的2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费改信息表无相关人员签字。
二是文件引用有误。
如,复星联合健康报送的某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精算报告引用已废止文件。
(二)产品设计问题。
一是长险短做。
如,北京人寿、瑞泰人寿报送的某两全保险和平安养老报送的某万能型年金保险,产品现金价值设计不合理,存在长险短做风险隐患。
二是预定退保率畸高。
如,合众人寿报送的某两全保险,利润测试前5个保单年度退保率过高。
(三)产品条款表述问题。
一是条款表述与法律规定不符。
如,北京人寿报送的2款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关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约定,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不符。
二是责任相关判定条件约定不合理。
如,阳光人寿、恒大人寿、北大方正、瑞华健康、国宝人寿、昆仑健康、平安健康和友邦人寿等公司报送的部分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等待期、保障责任或责任免除约定的判定条件不合理,可能存在侵害消费者利益问题。
三是续保约定不合理。
如,恒安标准、东吴人寿报送的某医疗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公司如未收到不续保申请,则视同续保,侵害消费者选择权。
(四)产品费率厘定问题。
健康管理服务费用占保费比例超过监管规定。
如,德华安顾报送的某医疗保险,健康管理服务费用占比过高,不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
人身险合规管理
人身险合规管理人身险合规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在销售和运营人身保险产品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保险市场秩序良好运行的一种管理制度。
在我国,人身险合规管理是保险监管部门对于保险公司的核心监管事项之一,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合规管理是其持续经营的基础。
人身险合规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销售和理赔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规定,制定相应的人身保险产品设计和销售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设计合理、销售过程透明。
同时,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保监会的要求进行理赔管理,确保赔付及时、公正、合理。
人身险合规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
保险公司需要确保销售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准确、全面的保险产品信息和咨询服务。
保险公司要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销售行为。
同时,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人身险合规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合规控制机制。
保险公司需要制定合规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合规责任和流程,并建立独立的合规监察和审计机构,对合规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保险公司要加强内部合规培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能力,确保业务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人身险合规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
保险公司要及时了解保监会的相关政策和要求,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主动报告相关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保险公司要加强自律,遵守行业准则和规范,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和活动,共同推动行业合规发展。
人身险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必须遵循的重要要求。
保险公司应加强合规意识,完善合规管理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内部合规控制,与监管机构密切合作,共同推动人身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只有做好人身险合规管理,才能够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为广大投保人提供安全可靠的保险保障。
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0•【文号】人身险部函〔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人身险部函〔2020〕9号各人身保险公司:现将近期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通报如下,请各公司对照问题认真整改,切实提高产品管理水平。
一、产品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产品设计问题。
一是产品责任设计与产品定义不符。
如,英大泰和某疾病保险,保险责任中包含了生存金给付责任,与疾病保险定义不符。
二是产品保障功能弱化。
如,和谐健康、人保健康某护理保险,产品为万能型,护理责任风险保费占整体保费比例较低。
(二)产品条款表述问题。
一是条款表述与法律规定不符。
如,瑞泰人寿、瑞华健康、中德安联、国华人寿等公司部分产品条款中关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不符。
二是条款表述不清晰。
如,信美相互和招商仁和某医疗保险,产品为一年期非保证续保产品,但续保条款中包含“自动续保”表述,存在“短险长做”风险。
三是条款表述易引发纠纷。
如,华夏人寿、人保健康、招商信诺、海保人寿、中美联泰大都会、中意人寿、复星联合健康和德华安顾等公司报送的部分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将等待期出现的症状或体征作为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免责依据,而症状与体征均无客观判定标准,侵害消费者利益。
(三)产品费率厘定问题。
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有费率调整表述。
如,太平洋人寿某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含有续保时可能调整产品费率的表述,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不符。
(四)其他问题。
一是备案材料报送不规范。
如,平安健康某2款健康保险产品报送的部分材料不属于产品备案材料范畴。
二是备案材料信息填写不规范。
如,复星联合健康报送的某5款产品,费改信息表中偿付能力数据未区分综合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太平养老某重大疾病保险,费改信息表中近5年公司投资收益数据未更新。
保险公司合规工作存在的问题
保险公司合规工作存在的问题在当今社会,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购买保险产品。
随之而来的是保险公司合规工作面临的诸多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保险公司合规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一、保险公司合规工作存在的问题1.1 保险产品设计不合理部分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产品时,过于注重收益性,而忽视了风险保障。
这导致保险产品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可能存在较高的保费负担和理赔难度。
例如,一些终身寿险产品为了追求较高的收益率,可能设置了较高的保额上限和较长的缴费期限,使得投保人在退休后依然需要承担较高的保费压力。
部分保险产品在设计过程中,对于投保人的年龄、职业等因素没有进行合理的限制,可能导致承保风险过高。
1.2 销售渠道不规范部分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销售渠道不规范、销售行为不端等问题。
例如,部分销售人员为了追求业绩,可能向客户推销不适合其需求的保险产品,或者隐瞒产品的风险等信息。
部分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能充分了解客户的需求,导致推销的产品与客户实际需求不符。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客户的权益,还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1.3 信息披露不足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向客户、监管部门等多方披露相关信息。
部分保险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足,如未按时披露年度报告、未充分披露产品风险等。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客户无法全面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从而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
1.4 内部管理不善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善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例如,部分保险公司在人力资源、财务、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管理漏洞,可能导致公司运营效率低下、内部腐败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和业绩,还可能给客户带来潜在的风险。
二、解决建议2.1 强化保险产品设计合规性审查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产品设计的合规性审查,确保产品既能满足市场需求,又能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行业标准,合理设定保险产品的保额上限、缴费期限等参数,降低投保人的保费负担和理赔难度。
保险机构日常经营需关注的合规风险点
“三道防线”的设置
第一道防线
各部门
负责具体
分支机构
执行
1.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合 规管理负有直接和第一 位的责任; 2.主动进行日常的合规 管控; 3.向合规管理部门或者 合规岗位提供合规风险 信息或者风险点; 4.支持并配合合规管理 部门或合规岗位的合规 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二道防线
合规管理 负责协调
➢ 防范措施
1. 开业前,均使用“筹”字 2. 宣传材料由总公司或经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统一 印制,严禁自制 3. 宣传材料、培训课件须经合规审核。
筹建期间合规风险防范(4/6)
➢ 销售行为的风险
未获得监管机构批准开业批复或筹建机构未办理工商营 业执照,就进行保险业务销售或预售
➢ 防范措施
在获得开业资格、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再开展保险销售 行为(产说会、方案审批的时间点)
(一)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风险; (二)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被保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或高管人员被保监会撤销任职资格; (三)被保监会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四)上一年度受到保监会及各保监局给予的行政处罚合计达到3次(含)以上; (五)上一年度发生非正常给付与退保事件; (六)中短存续期产品季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季总规模保费收入比例高于50%; (七)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占当季规模保费收入比例低于30%。
➢ 财务费用的风险
1. 虚搭架构、人力套取公司筹备津贴或聘才 2. 筹建期间编制虚假会议、培训套取公司费用
➢ 防范措施
1. 严格把握入司关口,加强筹备期管理如考勤管理和审计、 检查等,对发现的人员及时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2. 加强费用报销时的审核力度,必要时可多部门交叉审核, 对发现的人员及时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保险行业的合规和监管要求
保险行业的合规和监管要求在保险行业中,合规与监管要求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保险公司和其它相关机构来说,合规和监管是其经营活动成功与否的关键。
本文将从合规要求和监管要求两个方面来探讨保险行业的合规和监管要求。
一、合规要求保险行业的合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合规保险行业必须遵循国家、地方政府以及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保险法》、《保险监督管理条例》等。
保险公司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其合法经营的范围和方式。
2.产品合规保险公司需要确保其销售的产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调整产品条款和保障范围。
并且,保险公司还应该依法履行对被保险人的提示和告知义务,并提供真实、充分的产品信息。
3.资金安全合规保险公司需要遵循相关规定,保障其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比如,要按照规定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的投资标的,确保资金安全,减少风险。
4.信息披露合规保险公司应该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向公众透明披露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以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监管要求保险行业的监管要求主要由相关监管机构负责,其目的是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准入监管保险公司在设立和经营之前需要经过监管机构的批准,获得合法经营的许可。
监管机构会对保险公司的资质、经营能力进行审查评估,确保其具备稳健经营的能力。
2.业务监管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进行监管,包括销售、核保、理赔等环节。
监管机构通过监督检查、下发监管函等方式,确保保险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规范业务行为。
3.财务监管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管,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披露。
监管机构会关注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准备金充足率等指标,以确保保险公司的财务安全。
4.风险监管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报告等。
监管机构会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其风险可控。
保险公司存在的主要合规风险及应对措施
保险公司存在的主要合规风险及应对措施保险行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行业,它为人们提供了风险保障,帮助人们在遇到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
保险公司也面临着很多合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很大的损失。
那么,保险公司存在哪些主要的合规风险呢?又应该如何应对这些风险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吧!一、保险公司存在的合规风险1.1 不遵守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如果不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就会面临很大的合规风险。
比如说,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报备,就可能会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或者其他的处罚措施。
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产品设计和销售,也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1.2 内部管理不规范保险公司如果内部管理不规范,也会面临很大的合规风险。
比如说,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就可能会导致风险失控。
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机制,也可能会暴露出很多问题。
1.3 信息安全存在漏洞保险公司如果信息安全存在漏洞,也会面临很大的合规风险。
比如说,如果保险公司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就可能会被黑客攻击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也可能会丢失重要的数据。
二、应对措施2.1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为了避免不遵守法律法规带来的合规风险,保险公司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
只有了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够在日常工作中遵守规定,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2.2 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为了避免内部管理不规范带来的合规风险,保险公司需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比如说,可以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确保公司的各项工作都符合规定要求。
2.3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为了避免信息安全存在漏洞带来的合规风险,保险公司需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比如说,可以采取加密技术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同时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重要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保险公司存在的合规风险是非常严重的问题。
只有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等措施来应对这些风险,才能够保证公司的稳健发展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保险公司存在的主要合规风险及应对措施
保险公司存在的主要合规风险及应对措施一、保险公司存在的主要合规风险1.1 保险产品设计与销售风险在保险产品的设计和销售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合规风险。
例如,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保险公司可能会设计出一些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可能没有充分了解客户的需求,导致销售的产品无法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从而引发纠纷。
1.2 保险赔付与理赔风险保险公司在进行赔付和理赔时,可能会出现一些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行为。
例如,保险公司可能会故意拖延赔付,或者在理赔过程中存在不公正、不透明的现象。
这些行为都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合规风险。
1.3 保险公司内部管理风险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也是合规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
例如,保险公司可能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内部审计不严格等问题,导致公司财务状况不佳,甚至可能出现挪用客户资金等违法行为。
保险公司可能还存在人力资源方面的风险,如招聘不当、培训不足等,这些问题也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的合规风险增加。
二、应对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的措施2.1 加强保险产品设计与销售监管为了降低保险产品设计与销售风险,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保险产品的监管,确保保险产品符合监管要求。
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产品设计和销售过程的合规性。
2.2 完善保险赔付与理赔制度为了降低保险赔付与理赔风险,政府部门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保险赔付与理赔的具体程序和标准。
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赔付和理赔过程的公正、透明。
2.3 提高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水平为了降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风险,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确保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确保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客户利益得到保障。
三、结论保险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保险市场的稳定,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保险行业中的合规与监管要点
保险行业中的合规与监管要点保险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护个人和企业财产安全的重要责任。
然而,由于保险业务的特殊性以及资金规模庞大,合规与监管成为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保险行业中的合规与监管要点,并分析其对行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性。
一、保险行业中的合规要点在保险行业中,合规是保险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内部规章制度履行业务活动的基本要求。
以下是保险行业中的合规要点:1. 遵循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
同时,对于涉及跨境业务的保险公司,还需要遵守国际监管标准和相关国际条约。
2. 完善内部风控制度:保险公司应建立并完善内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制度,包括风险评估、内部审计、业务合规等。
同时,要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确保业务活动符合规定,有效控制风险。
3. 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包括明确信息披露要求、加强产品销售监管、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等。
同时,要加强对保险条款和保单的透明度,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楚了解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
二、保险行业中的监管要点监管是保险行业稳定运行和发展的重要保障,监管要点如下:1. 强化审批制度:监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审批制度,对保险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扩张、产品设计等进行审查和监管。
审批制度可以有效遏制不合规行为,确保市场秩序良好。
2. 加强监督检查:监管机构应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合规情况、资金运用状况等方面的检查。
同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
3. 跨区域监管合作:保险业务跨境活动日益频繁,监管机构应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打击跨境保险业务中的违规行为,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合规与监管的重要性合规与监管对保险行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消费者权益:合规与监管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保险公司的不当行为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法眼看保险:人身保险合同合规销售指引和实务问题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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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第四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与撤销 第五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无效 第六节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 第七节人身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解释 第八节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谈保险代理人执业风险及规避意见
第一节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解析 第二节关于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问题 第三节被保险人自杀与故意犯罪情况下的理赔问题 第四节保险理赔金会不会成为遗产的问题 第五节日常医疗保险的理赔问题汇总 第六节人身保险合同中道德风险的防范问题 第七节雇主责任险与团体意外险的重复理赔问题 第八节司法机关强制解除保险合同问题 第九节人身保险公司的整顿和接管问题
读书笔记
这是《法眼看保险:人身保险合同合规销售指引和实务问题精析》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心得。
精彩摘录
这是《法眼看保险:人身保险合同合规销售指引和实务问题精析》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精彩 内容摘录。
作者介绍
这是《法眼看保险:人身保险合同合规销售指引和实务问题精析》的读书笔记模板,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一如何通过婚姻家庭资产保全讲保险——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的处 理细则
二如何给企业家讲保险——兼论中国的企业家精神和企业家两个“战场”
第五章人身保险合 同的八个基础知识
第四章人身保险的 四大原则
第六章人身保险合 同纠纷的十个热点
难点问题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近因原则 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最大诚信原则
法眼看保险:人身保险合同合 规销售指引和实务问题精析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关于人身保险市场相关问题的报告(精华版)
关于人身保险市场相关问题的报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年来,在中国保监会的正确领导下,保险业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在全球保险业总体增长放缓的背景下,保持了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发展理念不断更新,市场体系更加健全,保险服务功能进一步发挥,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保险制度建设全面加强,保险监管不断完善,行业面貌发生了历史性的新变化。
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基础差,保险业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根据《关于对人身险市场进行书面调研的通知》(寿险部函…2012‟191号)相关要求,结合XX人寿发展实际,我们对我国人身险市场近两年发展中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及未来3-5年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近两年我国人身险市场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近两年人身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销售误导、营销体制不完善和市场秩序不规范等3个方面。
(一)销售误导问题突出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人身险销售误导问题日益突出,不仅损害了客户利益,更重要的是给行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动摇了行业发展基础。
1、销售误导的主要表现一是夸大宣传。
保险公司通过产品说明会、客户联谊会、散发宣传资料、营销员面对面推销、电话营销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或特定个体宣传夸张性的保险产品信息;或者将自身产品与同业类似产品或其他金融产品比较时,夸大自己,自我抬高,令消费者形成错误认识,进而盲目投保。
二是片面介绍。
主要表现为对新型寿险产品不按监管规定作全面、完整、准确介绍。
例如,只按高档利率预测分红水平,不演示低档和中档红利收益;只按公司以往投资收益描述分红情况,不如实告知分红不确定性;只介绍产品的投资收益功能,而对有关费用扣除、退保损失、投资风险等情况不明确提示,使消费者无法全面真实掌握新型产品的风险特性。
三是概念混淆。
为吸引客户,增强说服力,将保险与其他金融产品概念相混淆。
如将保费缴费介绍为“存款”、保险期间介绍为“存款期”、返还的生存金介绍为“利息”等。
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27•【文号】人身险部函〔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人身险部函〔2022〕19号各人身保险公司:现将近期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通报如下,请各公司对照问题认真整改,切实提高产品管理水平。
一、产品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产品设计问题。
一是既往症定义不合理。
如,新华人寿、上海人寿、幸福人寿、中银三星报送的4款医疗保险,条款约定合同生效日前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的症状属于既往症,缺乏客观判定依据,易引发理赔纠纷。
二是现金价值计算问题。
如,华汇人寿、信泰人寿、东吴人寿、国联人寿、弘康人寿、天安人寿、太平人寿报送的8款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存在长险短做风险。
爱心人寿报送的2款终身寿险,现金价值计算使用的利率不一致。
三是增额终身寿险产品问题。
如,海保人寿、和泰人寿、横琴人寿、华贵人寿、信美相互人寿、小康人寿报送的11款增额终身寿险增额利率超过3.5%,易与产品定价利率混淆,存在噱头营销风险。
(二)产品条款表述问题。
一是条款表述不严谨。
如,人保寿险的某疾病保险,条款中关于极重度恶性肿瘤的相关表述与行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不符。
二是条款表述不合理。
如,恒安标准报送的某短期医疗保险,条款中关于续保的表述不符合监管规定,存在较为严重的误导隐患。
英大人寿某疾病保险,条款中关于身故保险金申请材料的规定不合理,易引发理赔纠纷。
(三)产品费率厘定问题。
一是费率厘定不合理。
如,太保寿险、平安人寿、百年人寿、天安人寿、太平人寿报送的7款医疗保险,费率厘定年龄区间跨度过大,存在不公平定价风险。
二是费率厘定缺乏定价基础。
如,民生人寿报送的某疾病保险,保险责任过于单一,缺乏定价基础。
人身险理赔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45岁,某公司职员。
乙,女,38岁,甲的妻子。
甲于2019年5月1日购买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缴费期间为20年,年缴费金额为2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2020年6月,甲在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
甲的妻子乙在得知此事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后,以甲的死亡原因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了乙的理赔申请。
乙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的死亡原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甲的死亡原因是车祸,属于意外伤害,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乙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解释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了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按照其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在本案中,甲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范围,甲在购买保险时也应当充分了解并同意该条款。
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了严格的解释,认为甲的死亡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 保险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疾病或者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甲的死亡原因属于意外伤害,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理赔管理中的合规风险与法律合规
理赔管理中的合规风险与法律合规在理赔管理中,合规风险和法律合规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合规风险指的是在理赔处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问题,而法律合规则是指企业在理赔管理中需遵循的法律法规,以确保所有行为合法合规。
1. 理赔管理中的合规风险理赔管理涉及广泛的领域,包括保险合同解释和执行、索赔资格认定、赔偿金额评定等。
在这些过程中,合规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1 合同解释和执行风险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约定,合同解释和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争议。
例如,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不明确或与法律法规相悖,导致理赔时的争议和风险。
1.2 索赔资格认定风险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需要认定被保险人的索赔资格,包括事故发生、损失发生时间等等。
有时会出现虚假索赔、故意隐瞒事实或变相欺诈等情况,从而导致合规风险的出现。
1.3 赔偿金额评定风险在理赔管理中,评定赔偿金额是一个相对主观的过程,要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评估。
但是,有时保险公司可能过于主观或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导致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不符,引发合规风险。
2. 法律合规在理赔管理中的重要性法律合规是指在理赔管理过程中,企业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这是保证合规经营和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2.1 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必须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确保被保险人在索赔时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遵循法律合规规定可以有效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违法风险。
2.2 防止合规风险遵守法律合规规定可以帮助保险公司预防和化解各种合规风险。
通过制定完善的内部合规制度和标准,并进行培训和监督,可以降低违规操作的发生,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利益。
3. 如何管理合规风险并保持法律合规为了管理合规风险并保持法律合规,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3.1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包括规章制度制定、工作流程优化和内部审计等措施,以确保理赔管理过程中的合规性。
人身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合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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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实务中常见法律合规问题法 律 稽 核 部目 录一、保险合同的成立及责任认定二、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三、保险合同生效应具备的要件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日能否追溯五、对未成年人死亡保险投保主体资格的限制六、保险公司对死亡保险被保险人签字的审查义务七、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及现金价值的归属八、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主体九、夫妻离婚时保单如何处理十、保险公司能否直接将生存保险金受益人限定为被保人十一、保单“受益人”栏能否填写“法定”或“法定受益人” 十二、能否以“妻子”、“丈夫”等身份关系来指定受益人十三、能否通过遗嘱变更受益人十四、没有受益人时保险金如何处理十五、保险金与保险金作为遗产时的区别十六、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对客户是否有效十七、订立保险合同以及办理保全业务中委托他人办理是否有效 十八、客户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业务时的手续十九、FC能否代客户办理有关保险合同事宜二十、保险公司清算对保户利益的影响一、保险合同的成立及责任认定◈人身保险中的投保人按照保险人的要求,预交了保险费,但由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自身的原因,未及时对投保单作出处理,如果发生了应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事故,作如下处理:● 被保险人符合承保条件,应认定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承保条件根据保险业的通常标准进行裁判。
● 被保险人不符合承保条件,应认定保险合同不成立。
保险人对未及时处理投保业务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不因保险人预收保险费而当然成立。
保险人预收保险费后在合理期限内拒绝承保的,应当及时退还投保人预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对因其超过合理期限退还保险费而产生的利息损失亦应赔偿。
二、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保险合同的成立解决的是保险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
而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法律对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价。
◈成立的保险合同不一定是生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三、保险合同生效应具备的要件◈保险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主体资格合法;●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险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 死亡保险的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被保险人同意。
意义: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尊重被保险人的人身权利;被保险人同意的例外: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保险,但是保险金额不得超过监管机构规定的保险金额。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日能否追溯不能。
保险保的是一种风险,即风险的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
如果将保险合同的生效日追溯到订立合同前的时间,或者将保险责任时间提前至订立合同前,则合同订立前的时间内,风险是否发生已具有确定性。
我国《海商法》第224条规定“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有权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收回已经支付的保险费。
”五、对未成年人死亡保险投保主体资格的限制我国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六、保险公司对死亡保险被保险人签字的审查义务保险人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负有合理的审查义务。
保险人未履行此项义务而造成被保险人损害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及现金价值的归属◈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分别为不同的人时,投保人不再继续交纳保险费的,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补交保险费、恢复合同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保险人、受益人承担交纳保险费义务的,可以依法行使投保人的权利。
◈保险合同的效力因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而得以恢复的,补交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对复效后的保险合同享有解除权。
◈保险合同的效力因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而得以恢复的,投保人可以向被保险人、受益人主张保险合同复效前的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的效力因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得以恢复而后又解除的,合同解除后的现金价值根据保险费实际交纳情况分别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八、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主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保险合同解除后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
◈投保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受益人不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和变更权。
保险合同解除后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
九、夫妻离婚时保单如何处理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又离婚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的补偿。
◈一方为投保人,对方或其亲属为受益人,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方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请求,但该方当事人应当给予投保人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
◈保险合同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夫妻离婚后,作为投保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对方提出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保险公司能否直接将生存保险金受益人限定为被保人不能。
保险法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十一、保单“受益人”栏能否填写“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栏中只填写“法定”字样,视为未指定受益人。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不存在“法定受益人”。
十二、能否以“妻子”、“丈夫”等身份关系来指定受益人以“妻子”、“丈夫”等身份关系来指定受益人将可能导致受益权纠纷。
受益人指定不明的,视为没有指定受益人。
十三、能否通过遗嘱变更受益人不能。
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十四、没有受益人时保险金如何处理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十五、保险金与保险金作为遗产时的区别保险金属于受益人的财产;遗产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属原始所得,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保险金属继受所得。
因此,如果被保险人生前欠有债务,债权人可以主张用作为遗产的保险金来偿还,但如果有受益人,保险金则不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另外,一旦国家开征遗产税,作为遗产的保险金要先征税,然后才能被继承。
十六、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对客户是否有效无效。
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民商事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基本特点是双方“平等、自愿”。
任何一方所享有的权利或应尽的义务都以双方的约定为限。
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的内部规定对另一方是无效的。
十七、订立保险合同以及办理保全业务中委托他人办理是否有效订立及变更保险合同均属于民商事法律行为。
在民商事法律行为中,除法律明确规定或双方明确约定外,一般都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的一般是与特定身份有密切关系的行为,如结婚、离婚等。
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订立及变更保险合同都是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的。
应注意的是,客户委托他人办理保险合同相关事宜,在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增加了受托人这一主体,加大了保险合同关系的复杂性,增加了保险公司验证授权委托书真伪的流程,并且受托人能否全面、准确的表达客户的意志存在着或然性,因而增大了纠纷产生的可能性。
因此,一般情况下应提倡由客户亲自办理合同相关事宜,尤其是涉及客户实体权利义务的事项,如加额/减额、退保、变更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等等,不宜由他人代办。
十八、客户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业务时的手续客户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业务时,受托人应持有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应有明确具体的授权事项。
办理相关签名时,应签代办人的名字而不是客户的名字。
另外,应留存代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有关信息。
十九、FC能否代客户办理有关保险合同事宜不能。
从法律关系上讲,FC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如果再代客户办理保险合同相关事宜,就会形成“双方代理”——即一人代理两方为同一法律行为。
我国法律目前虽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双方代理”、“自己代理”属无效行为。
即使不属法定的当然无效,起码存在导致代理行为无效的可能性。
尤其是涉及客户实体权利义务的事项,应禁止FC代为办理。
二十、保险公司清算对保户利益的影响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于9月11日联合发布了新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对于寿险保单持有人,寿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的,其持有的寿险保单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有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当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将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可见,有了保险保障基金这道“最后的安全网”,保单持有人的权益基本上不会因为保险公司破产而受到难以承受的损失。